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志杰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777號),本院依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戴志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戴志杰為屏東縣屏東市○○路○○○ 號「來順電腦」之負責人,明知(一)附件一至十一所示之「NINTENDO」、「瑪琍MA
RIO 」、「MARIO 」、「METROID 」、「DONKEY KONG 」、「ZELDA 」、「ス一バ一マリオアドバソス」等文字,係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二)附表一之掌上型遊戲機與附表二之光碟,均係未經任天堂公司同意或授權,而非法重製內含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並載有由任天堂公司發行之文義之圖文,均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且於執行上開遊戲機或光碟內之遊戲軟體,螢幕上將顯示附件所示商標圖樣與授權文字,足以對外表示該等電腦程式軟體係任天堂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使消費者誤認該遊戲軟體係該公司所發行,而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二、詎戴志杰未經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明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各為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及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且載有由任天堂公司發行之圖樣與文字,仍於民國100年8 月19日至101 年8 月底止,基於散布、販賣前開物品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詳之人購入前揭掌上型遊戲機與光碟,接續於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digital13cworl
d 」刊登販賣訊息,並以每臺遊戲機(含光碟)新臺幣(下同)1,700 元之價格售出,並行使該遊戲機(含光碟)中之程式(於執行遊戲軟體時,將顯示附件所示商標圖樣與授權文字),足生損害於任天堂公司。嗣經任天堂公司檢舉而經警方於101 年9 月4 日持搜索票至戴志杰上開店址搜索,並扣得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三、案經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即任天堂公司告訴代理人徐宏昇警詢中指證明確,復有偵查報告、採證照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遊戲機與光碟、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 月9 日露安102 法字第006 號函及銷售紀錄可憑(見警卷第22-24 、27-29 、58-61 頁,偵卷第12-3 2頁),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按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1) 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2) 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3) 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4) 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5 條定有明文。職是,透過電磁作用,而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在電視或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資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者,自屬商標之使用範疇。
經查,扣案之遊戲機與光碟於執行使用時,螢幕上將顯示附件所示商標圖樣與授權文字,被告販賣上開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電視遊戲機與光碟,係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顯已侵害他人之商標權甚明,應成立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二)光碟片有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盜版遊戲光碟內已燒錄儲存告訴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告訴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明知買受者藉由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將顯現之,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倘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不論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
反之,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被告販售載有未經告訴人授權遊戲軟體之遊戲機與光碟,於執行使用時,均與非盜版之電視遊戲機無異,在電視螢幕影像畫面會呈現相關授權文字,乃為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公眾,則被告將之販售予他人,已有主張行使該重製光碟內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揆諸前述說明,該部分犯行,自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
2 項及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智慧財產法院10
2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第50號判決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同一商標權人數個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法益,係同時觸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4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四)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8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自100 年8 月19日起至101 年8 月底止,多次於露天網站上販賣盜版遊戲機(含光碟)之行為,均係侵害同一法益,且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顯係基於單一意思決定所為,客觀上應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對上開4罪均應論以接續犯。
(五)起訴書雖認被告販賣盜版遊戲機部分,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之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惟被告已供陳其明知販賣客體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遊戲機(見警卷第12頁),故其所為應係犯同條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起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此與已起訴部分之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法條後予以適用,附此說明。
三、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未曾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可;被告為圖私利而販賣侵害他人著作、商標之商品,期間為一年,並以每台遊戲機(含光碟)1,700元之價格出售予他人,不僅侵害告訴人之權益,危害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害,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末按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5137號刑事判例意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扣案遊戲機與光碟(如附表一、二所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00 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3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金星JXD(S5110)掌上型遊戲機 │├──┬─────────────┬────────┬──────────┬──────────┤│編號│內建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權檔│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侵害任天堂公司商標權│該檔案原屬何款任天堂││ │案名稱 │作權名稱 │ │公司之遊戲機 ││ │ │ │ │ │├──┼─────────────┼────────┼──────────┼──────────┤│1 │Kirby&TheAmazingMirror │Kirby& │ │GBA ││ │‧zip │TheAmazingMirror│ │ ││ │ │ │ │ │├──┼─────────────┼────────┼──────────┼──────────┤│2 │mario&luigi_RPG‧zip │マリオ&イ一ジ │Nintendo │GBA ││ │ │RPG │ │ │├──┼─────────────┼────────┼──────────┼──────────┤│3 │mario_VS_donkey_kong‧ │Mario vs Doneky │ │GBA ││ │zip │Kong │ │ │├──┼─────────────┼────────┼──────────┼──────────┤│4 │metroid‧zip │METROID ZERO │METROID │GBA ││ │ │MISSION │ │ │├──┼─────────────┼────────┼──────────┼──────────┤│5 │wario_world‧zip │Wario World │ │GBA │├──┼─────────────┼────────┼──────────┼──────────┤│6 │zelda_minicap‧zip │Zelda Mini Cap │ │GBA │├──┼─────────────┼────────┼──────────┼──────────┤│7 │All-Star‧zip │大亂鬥スマッツュ│Nintendo │N64 ││ │ │ブラザ一ズ │ │ │├──┼─────────────┼────────┼──────────┼──────────┤│8 │Mario 64‧v64 │SUPER MARIO 64 │MARIO │N64 │├──┼─────────────┼────────┼──────────┼──────────┤│9 │mario_kart‧zip │MARIO KART 64 │ │N64 │├──┼─────────────┼────────┼──────────┼──────────┤│10 │DONKEY KONG 3‧ZIP │DONKEY KONG 3 │DONKEY KONG │FC │├──┼─────────────┼────────┼──────────┼──────────┤│11 │SUPER MARIO BROS 2‧zip │SUPER MARIO │ │FC ││ │ │BROS 2 │ │ │├──┼─────────────┼────────┼──────────┼──────────┤│12 │SUPER MARIO BROS 3‧zip │SUPER MARIO │ │FC ││ │ │BROS 3 │ │ │├──┼─────────────┼────────┼──────────┼──────────┤│13 │SUPER MARIO BROS‧zip │SUPER MARIO BROS│ │FC │├──┴─────────────┴────────┴──────────┴──────────┤│金星JXD(5200)掌上型遊戲機 │├──┬─────────────┬────────┬──────────┬──────────┤│1 │SuperMarioAdvance │ス一バ一マリオア│ス一バ一マリオアドバ│GBA ││ │ │ドバソス │ソス │ │├──┼─────────────┼────────┼──────────┼──────────┤│2 │Donkey Kong Country 3 │Donkey Kong │ │FC ││ │ │Country 3 │ │ │├──┼─────────────┼────────┼──────────┼──────────┤│3 │Super Mario Bros‧2 │Super Mario Bros│MARIO │FC ││ │ │‧2 │ │ │└──┴─────────────┴────────┴──────────┴──────────┘附表二:
┌───────────────────────────────────────────────┐│金星JXD(S5110)掌上型遊戲機所附2片遊戲光碟 │├──┬─────────────┬────────┬──────────┬──────────┤│編號│內建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權檔│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侵害任天堂公司商標權│該檔案原屬何款任天堂││ │案名稱 │作權名稱 │ │公司之遊戲機 ││ │ │ │ │ │├──┼─────────────┼────────┼──────────┼──────────┤│1 │Kirby&TheAmazingMirror │Kirby& │ │GBA ││ │‧zip │TheAmazingMirror│ │ ││ │ │ │ │ │├──┼─────────────┼────────┼──────────┼──────────┤│2 │mario&luigi_RPG‧zip │マリオ&イ一ジ │ │GBA ││ │ │RPG │ │ │├──┼─────────────┼────────┼──────────┼──────────┤│3 │mario_VS_donkey_kong‧ │Mario vs Doneky │ │GBA ││ │zip │Kong │ │ │├──┼─────────────┼────────┼──────────┼──────────┤│4 │metroid‧zip │METROID ZERO │ │GBA ││ │ │MISSION │ │ │├──┼─────────────┼────────┼──────────┼──────────┤│5 │wario_world‧zip │Wario World │ │GBA │├──┼─────────────┼────────┼──────────┼──────────┤│6 │zelda_minicap‧zip │Zelda Mini Cap │ZELDA, │GBA │├──┼─────────────┼────────┼──────────┼──────────┤│7 │旋轉瓦里奧 │メイドイソワソオ│ │GBA ││ │ │ │ │ │├──┼─────────────┼────────┼──────────┼──────────┤│8 │超級馬里奧A │SUPER MARIO │ │GBA ││ │ │ADVANCE │ │ │├──┼─────────────┼────────┼──────────┼──────────┤│9 │大金剛搖擺王 │DK King of Swing│Nintendo │GBA │├──┼─────────────┼────────┼──────────┼──────────┤│10 │馬里奧彈珠台 │MARIO PINBALL │ │GBA ││ │ │LAND │ │ │├──┼─────────────┼────────┼──────────┼──────────┤│11 │馬里奧聚會 │MARIO PARTY │ │GBA ││ │ │ADVANCE │ │ │├──┼─────────────┼────────┼──────────┼──────────┤│12 │馬里奧賽車 │MARIO KART- │ │GBA ││ │ │Super Circuit │ │ ││ │ │ │ │ │├──┼─────────────┼────────┼──────────┼──────────┤│13 │瓦里奧製造 │メイドイソワソオ│ │GBA │├──┼─────────────┼────────┼──────────┼──────────┤│14 │All-Star‧zip │大亂鬥スマッツュ│ │N64 ││ │ │ブラザ一ズ │ │ │├──┼─────────────┼────────┼──────────┼──────────┤│15 │Mario 64‧v64 │SUPER MARIO 64 │ │N64 ││ │ │ │ │ │├──┼─────────────┼────────┼──────────┼──────────┤│16 │mario_kart‧zip │MARIO KART 64 │ │N64 ││ │ │ │ │ │├──┼─────────────┼────────┼──────────┼──────────┤│17 │Donkey Kong Country 3 │Donkey Kong │ │FC ││ │ │Country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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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馬里奧賽車 │MARIO KART- │MARIO │GBA ││ │ │Super Circuit │ │ │├──┼─────────────┼────────┼──────────┼──────────┤│7 │瓦里奧製造 │メイドイソワソオ│ │GBA │├──┼─────────────┼────────┼──────────┼──────────┤│8 │超級馬里奧‧nes │SUPER MARIO │ │FC ││ │ │BROS 2 │ │ │├──┴─────────────┴────────┴──────────┴──────────┤│金星JXD(S7100)掌上型遊戲機所附1片遊戲光碟 │ │├──┬─────────────┬────────┬──────────┬──────────┤│1 │SUPER MARIO BROS‧nes │SUPER MARIO BROS│MARIO │FC ││ │ │‧2 │ │ │├──┼─────────────┼────────┼──────────┼──────────┤│2 │Donkey Kong Country 3‧sfc│DIXIE KONGS │Nintendo │SFC ││ │ │DOUBLE TROUBLE │ │ │├──┼─────────────┼────────┼──────────┼──────────┤│3 │Legend of Zelda │Legend og Zelda │ │SFC │├──┼─────────────┼────────┼──────────┼──────────┤│4 │Super Mario RPG │Super Mario RPG │ │SFC │├──┼─────────────┼────────┼──────────┼──────────┤│5 │Super Metroid │Super Metroid │ │SFC │├──┼─────────────┼────────┼──────────┼──────────┤│6 │F-zero‧gba │F-ZERO │Nintendo │G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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