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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德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所為之102 年度簡字第867 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三編號1 關於「1 萬6,000 元」之記載均更正「1 萬600 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德璋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7月10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867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4,000 元,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三編號1 (1 萬6,000 元)所示之物沒收,並於102 年9 月6 日確定。惟受刑人扣案之賭資應為10,600元,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三編號1 所載「1 萬6,000元」,與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1 萬600 元」不符,顯係本院所誤繕,且觀諸其整體內容,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1 關於「1 萬6,000 元」之記載均更正為「1 萬600元」,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