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榮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速偵字第346 號、102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榮蘭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1 年度速偵字第346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新台幣3,090 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陳述甚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品,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