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淑娟
古浩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偵字第1327號、102 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台灣象小瑪莉」、「神豹小瑪莉」、「滿貫大亨」各壹台(各含電子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內關於「大亨麻將」之記載更正為「滿貫大亨」外,餘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後段、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併予敘明。
三、查本件被告柯淑娟、古浩婷2 人所涉犯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犯行(被告古浩婷為幫助犯),業經檢察官以
102 年度偵字第132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案內扣案之之電子遊戲機具「台灣象小瑪莉」、「神豹小瑪莉」、「滿貫大亨」各1 台(各含電子IC板1 塊)及現金新臺幣4,770 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66 條第
2 項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