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永祥上列受刑人因電業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永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均經確定,嗣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因電業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1 年,均經確定,嗣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4 月均經確定,嗣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三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4 年2 月,於民國99年3 月2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