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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林韋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2 年10月28日102 年度軍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2 年11月11日向監所長官所提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等
裁判日期: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