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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林韋廷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8日102 年度軍訴字第2 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

2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8日判決後,該判決業已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但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2 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業於103 年1 月1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轄區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惟上訴人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此有送達回證及本院裁定等附卷可稽,依據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狀,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等
裁判日期:20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