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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矚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烈成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鄭伊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534、6649、6803、6804、6946、6959號、7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烈成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郭烈成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4 年1 月3 日、3 月3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4年3月25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4 年5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裁判日期: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