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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原侵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男自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A男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103 年4 月15日經本院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具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3 款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 年5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