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致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3 年度執字第1046號」之記載均更正「103 年度執字第662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已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3 年度執字第1046號」之記載均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103 年度執字第662 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裕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