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8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坤松指定辯護人 郭蔧萱律師被 告 謝佑宗被 告 林泓瑋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偵字第488 號、第3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佑宗、林泓瑋均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坤松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謝佑宗及林泓瑋二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自民國102 年11月間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弟仔」之成年男子,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在屏東縣泰武鄉○○巷00○0 號上方之鐵皮屋(下稱「鐵皮屋」),由「阿弟仔」備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的原料及工具設備後,指示謝佑宗、林泓瑋2 人,將原料假麻黃置於容器內,再加入清水、紅磷、碘,攪拌加熱,製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分裝於容器內,之後再在部分甲基安非他命液體內加入氫氧化納進行萃取分離,最後將鹽酸加入萃取所得之液體,靜置在低溫環境中析出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結晶,而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
二、張坤松為前開鐵皮屋之所有人,甫於100 年間,因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1 年1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警惕,於受前揭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原依上開3 人工作之隱密情況及製造毒品所散發之特殊異味,即會懷疑詢問,並可得而知該3 人係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竟仍在即使彼等係在製造毒品亦無所謂之心態下,基於幫助他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不確定故意,自102 年11月間某日起,出租其所有之前揭鐵皮屋予「阿弟仔」(張坤松於同年10月間起即已出租,但該時「阿弟仔」等3 人尚未著手製造毒品,故張坤松之幫助行為,應自102 年11月某日起算),作為「阿弟仔」、謝佑宗及林泓瑋等3 人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場所。張坤松於出租鐵皮屋期間,並承上開幫助犯意,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屏東縣萬金營區附近之約定地點,搭載「阿弟仔」、謝佑宗、林泓瑋
3 人送往上開鐵皮屋製造毒品,並停留在鐵皮屋下方之工寮內,待該3 人休息時,再開車載彼3 人下山,而幫助該3 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因警方接獲線報,於103年1 月3 日晚間7 時30分許,前往上開鐵皮屋內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化學品、設備及其他物品(其中甲基安非他命之純度分別為1 %至98%間不等,純質總淨重為7527.62 公克,並扣除微量無法計算之部分)而查獲。
三、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查被告張坤松、謝佑宗、林泓瑋3 人於警詢、偵查中、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經查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又取得前揭供述時,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 第2 項、第100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其與事實相符之部分,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判決所引下列供述證據,均經本院當庭提示,被告謝佑宗、林泓瑋及渠等共同辯護人則於準備程序對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或同意有證據能力(請分見本院卷第62頁至同頁反面、第74頁,卷宗名稱詳見附表四卷宗簡稱對照表所示),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適於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被告張坤松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謝佑宗、林泓瑋2人之警詢證述均為被告張坤松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無證據能力;除此之外,對於本判決下列其餘引用被告張坤松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則表示沒有意見(請分見本院卷第62頁至同頁反面)。茲說明如下:
⒈前揭共同被告謝佑宗、林泓瑋2 人之警詢筆錄,為審判外
之陳述,經被告張坤松之辯護人爭執該陳述之證據能力,且前揭2 人均已於審理中到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接受被告張坤松及其辯護人之詰問,所述內容與渠等在警詢中之陳述並無不符之情形,故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及第159 條之3 等傳聞法則之例外情況,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⒉至於被告張坤松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下列其餘所引用被告
張坤松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張坤松及其辯護人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視為被告張坤松已有將該等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前開被告張坤松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部分:
(一)前揭被告謝佑宗、林泓瑋2 人與「阿弟仔」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謝、林2 人均坦承不諱(請分見警一卷一第2 頁反面至第3 頁反面、第7 頁、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反面、第22頁、偵卷一第7 頁至第8 頁反面、第9 頁至同頁反面、聲羈卷第5 頁反面、第7 頁、本院卷第60頁反面、第73頁至同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鹽酸、硫酸、碘、紅磷、乙醚、不明液體與結晶等化學品以及裝載該物之塑膠桶、濾紙、量杯、冰箱、瓦斯爐等設備扣案供憑,以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勘察報告各1 份、查獲現場照片469 張、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方巡防局出具之扣押物品清單2 份等在卷可稽(請參見警一卷一第62頁至79頁反面、第98頁至第111 頁、第113 頁至第226 頁、偵卷一第141 頁至第144 頁、第151 頁至第165 頁、本院卷第44頁至第53頁)。且經警方將扣案物品送驗後,其中附表一編號1-1 、4-5 至4-8 、6-1 、6-3 、8-1 、8-4、9-2 、9-9 、9-11、9-12、9-15、10-1至10-3、12-3、15-1、15-10 、15-26 、17-6之不明液體、1-23、2-2 、10-18 至10-29 、12-1、12-2、15-5之不明結晶、1-10、3-17之不明物體、5-7 至5-8 之高壓反應槽內,則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麻黃或假麻黃之陽性反應(其純度及純質淨重詳見同附表所示,含有安非他命之純質淨重為0.2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總淨重為7527.62 公克,假麻黃之純質總淨重為592.43公克、麻黃之純質總淨重為1235.25 公克)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4 月7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3 年3 月3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頁至第91頁、第93頁至第94頁反面)。又被告謝、林2 人為警查獲時,正在鐵皮屋內持有、使用扣案物品以製造毒品,亦有警員王深熙之職務報告1 份附卷可佐(請參見偵卷一第46頁至同頁反面)。綜合上情,被告謝、林2 人之自白經核與前揭證據均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訊據被告張坤松固坦承曾出租鐵皮屋給「阿弟仔」以及駕車載運共同被告謝佑宗、林泓瑋與「阿弟仔」3 人上下山等情(請參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第122 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或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不知悉渠等3 人在鐵皮屋內從事何種行為云云(前揭卷第61頁反面)。其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不能僅以被告張坤松曾出租鐵皮屋及接送謝佑宗等3 人上下山,或一度概括坦承認罪之陳述等情,遽論被告張坤松知悉製毒一事,且共同參與或幫助製造毒品,本案罪證不足云云(前揭卷第125 頁反面至第126 頁、第129 頁至第131 頁)。惟查:
⒈前揭被告張坤松曾出租鐵皮屋給「阿弟仔」以及駕車載運
謝佑宗、林泓瑋與「阿弟仔」3 人上下山等情,迭據其供承無訛(請參見警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反面、第37頁、偵卷一第14頁反面、本院卷第61頁反面、第122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林2 人之證述相符(前揭卷第101頁、第102 頁、第109 頁、第110 頁反面)。且警方循線追查在該處進出接駁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紅色廂型車確為被告張坤松所有,此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員王深熙職務報告各1 份、蒐證照片1 張附卷可佐(請參見他字卷第11頁、第19頁、偵卷一第46頁至同頁反面),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
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其易於實施而助成其結果發生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279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4101號判決意旨、102 年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參見)。且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兩者就行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之認識及行為之決意,規定既不相同,其惡性之評價當非無輕重之別,自有區別實益。又一般人預謀犯罪時,為掩飾其所為之犯行不易遭他人或檢警追查,多以匿名或綽號之方式為之,如締約時亦不若常見交易模式出示身分證件供對方核對確認,以降低個人資料外洩之風險。而對於他人提供出租房屋、接送上下山之行為本身,雖無引發犯罪或協助犯罪之確信,但如不顧犯罪者承租房屋之目的及在屋內所從事之任何行為,亦未為任何之確認或留存聯絡方式,仍有縱使行為人在承租房屋內從事不法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間接犯意。
⒊關於客觀上幫助行為之認定:
被告張坤松曾出租鐵皮屋給「阿弟仔」以及多次駕車載運謝佑宗、林泓瑋與「阿弟仔」3 人上下山之事實,業如前述,其所為均係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構成要件以外之積極行為,而於謝佑宗等3 人實行製造毒品過程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助成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果發生,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張坤松前揭所為自屬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幫助行為無疑。
⒋關於主觀上幫助故意之認定:
⑴依證人即共同被告謝佑宗、林泓瑋2 人於偵查中及審理
時證述:張坤松駕車載渠等與「阿弟仔」上下山,其間張坤松即待在山上,由謝佑宗等3 人在上方鐵皮屋共同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每周約去1 至2 次,製作毒品時有臭味會開門,曾臭到受不了把瓦斯爐拿到外面製造毒品等語(請參見偵卷一第8 頁、第10頁、第10頁反面、本院卷第98頁反面、第102 頁、第104 頁、第105 頁反面至第106 頁、第109 頁、第111 頁反面),核與被告張坤松自承:「阿弟仔」僅告知要做東西,不清楚實際做什麼東西。其於租屋期間曾聞到上方鐵皮屋有一點點臭味,但均未前往關心。其另多次駕車載送謝佑宗、林泓瑋、「阿弟仔」3 人上下山等情相符(請參見警一卷一第33頁反面、第37頁、偵卷一第14頁反面、第54頁、本院卷第121 頁反面至第122 頁、第123 頁),參以上方鐵皮屋與下方工寮兩處距離僅10至20公尺,步行時間僅約1 分鐘以內,且謝、林2 人在上方鐵皮屋時均前往張坤松居住之下方工寮上廁所等情,業據被告張坤松供承在卷(請參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以及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林2 人結證無訛(請參見偵卷一第8 頁反面、本院卷第100 頁反面至第101 頁、第108 頁反面),並有現場相對位置圖1 份及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佐(請參見警一卷一第113 頁至第115 頁、第282 頁反面),足認被告張坤松於駕車載運謝佑宗、林泓瑋、「阿弟仔」3 人上下山時,其間均係停留在山上下方工寮處,且上方鐵皮屋與下方工寮僅十餘公尺,被告張坤松因此確可以聞到謝、林2 人製造毒品之臭味,故其應可得而知「阿弟仔」等人在上方鐵皮屋之製毒情形,而無不能知悉之客觀情狀。
⑵綜合證人謝佑宗、林泓瑋2 人證述:渠等未直接與張坤
松聯絡,均係透過「阿弟仔」接洽,每周1 至2 次,每次停留3 至7 個小時間不等,皆由張坤松從萬金營區駕車接送至鐵皮屋,單趟車程約15分鐘車程,往返途中彼此均未交談,沒有收車資,亦未曾聽聞張坤松詢問渠等在做什麼工作,後來「阿弟仔」曾換鎖,新鑰匙就放在鐵皮屋外面之門上,鐵皮屋內及下方工寮外都有擺桶子等情(請參見偵卷一第8 頁反面、本院卷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反面、第101 頁反面至第102 頁、第103 頁至同頁反面、第104 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第106 頁反面、第109 頁至同頁反面、第110 頁至同頁反面、第111頁)可知,被告張坤松對於「阿弟仔」及謝、林2 人所作所為,均未提出任何之詢問,任由渠等在鐵皮屋及下方工寮分別擺放製造毒品所用之物品(其中下方工寮外面所擺放物品包括:未開封之鹽酸20瓶、未開封之外觀標示「Diethyl ether 」即乙醚之液體4 桶、外觀標示「丙胴」之塑膠桶6 桶、內含不明液體之塑膠桶3 桶、氫氣瓶1 瓶等,請分見警一卷一第103 頁、第106 頁反面至第107 頁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第218 頁至第226 頁之現場照片33張)、開門在鐵皮屋外面製造毒品、自行更換門鎖及鑰匙、使喚被告張坤松按約定時間多次專車前往15分鐘車程以外之萬金營區接送「阿弟仔」與謝、林2 人上下山;而「阿弟仔」等人亦無隱瞞被告張坤松可能因此發覺臭味、偷持新鑰匙入內觀看、察看放置在外之塑膠桶或任何避免其報警之舉動,甚至對於製造失敗仍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物品,尚隨意丟棄在鐵皮屋外面之地上,此有現場蒐證照片6 張、檢驗照片3 張附卷可佐(請參見他字卷第22頁至第23頁),顯然被告張坤松對於「阿弟仔」3 人從事不法行為以及避免他人或檢警追查一事於事前早有認識及默契,方能如此合作無礙。
⑶參以被告張坤松另承:其與居住在台北之「阿弟仔」係
於102 年間在桃園因賽鴿之關係認識,兩人僅係普通朋友,其對於「阿弟仔」之真實姓名、年籍、職業資料及聯絡方式均不知悉,皆由「阿弟仔」主動與其聯繫。又「阿弟仔」於102 年10月間前來其居住之屏東工寮處,欲向其承租鐵皮屋,約定每月租金2 萬元,迄今其僅收受2 次租金,每次均為1 萬元,共2 萬元,未曾簽訂租約。每次「阿弟仔」單獨過來時均係搭計程車,其沒有辦法聯絡「阿弟仔」。扣案之鹽酸、乙醚、紅磷等物品則係由「阿弟仔」自行載運上山等情(請參見警一卷一第33頁至第34頁、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聲羈卷第8 頁反面、第9 頁反面、本院卷第61頁反面),可見「阿弟仔」遠道而來被告張坤松居住之偏遠山區(請參見他字卷第15頁至第20頁之現場勘察照片10張及衛星空照圖1份),僅係為製造某「東西」,亦未簽訂租約或透露任何有關足以特定身分之姓名、年籍及聯絡方式等資料;且「阿弟仔」每次與謝、林2 人一同前來時,途中尚先約定在萬金營區見面,待更換交通工具後,再由張坤松接駁上下山等情,則據被告張坤松供承屬實(請參見本院卷第122 頁),而證人謝佑宗、林泓瑋2 人亦證稱:
「阿弟仔」有說由張坤松接送比較安全,不會被跟蹤等語(請參見偵卷一第7 頁反面、本院卷第106 頁反面、第103 頁),以上種種例如承租人身分不明、未簽訂租約、租金逾期欠繳亦不催討、每次均需定點接駁更換交通工具、被告張坤松長時間待在下方工寮卻未確認「阿弟仔」等人在鐵皮屋內從事何種工作等隱密情況,均與一般單純出租土地者會確認承租人身分及租賃目的、簽訂租約、定期收受租金以及承租人自行前往租屋處等常態有所不同。
⑷又被告張坤松雖辯稱其對於共同被告謝佑宗、林泓瑋、「阿弟仔」3 人之製毒行為均不知情云云。惟查:
①被告張坤松對於「阿弟仔」等人在上方鐵皮屋究竟在做
何種事情,其於103 年1 月4 日警詢時稱:「他們都告訴我東西而已,每次都說東西做不好」(請參見警一卷一第33頁反面);於同日偵查中亦稱:「他只有說是東西,但沒有說是什麼」、「我大約有問什麼東西作不起來,他們就說很難作」(請參見偵卷一第14頁反面);於同日本院羈押訊問時則稱:「阿弟仔沒有跟我講是什麼東西」、「阿弟仔有跟我說做一般人家說的酵素之類的東西」、「(問:你所謂的酵素是藥物嗎?)我認為那不是不好的東西,就是一般的物品而已」、「(問:
是健康食品嗎?)算是,改稱:我不清楚」(請參見聲羈卷第8 頁反面、第9 頁);於準備程序中再稱:「他跟我說是養鴿子的健康食品」(請參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於審理時又稱:「他大概有說要做健康食品之類的」(前揭卷第121 頁),前後供詞反覆不一,所辯不知悉「阿弟仔」等人在做什麼東西以及無不法之幫助犯意云云,尚難採信。
②參以「阿弟仔」等人每次製造毒品時均係由被告張坤松
駕車接送上下山,渠等為確保達成製毒之目的並躲避檢警追緝,衡情通常會先取得被告張坤松之同意才租用該處,否則被告張坤松倘為避免惹禍上身而報警處理,極易因此使「阿弟仔」等人無法順利製毒而徒勞無功,甚至面對刑罰之風險。此由被告張坤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詢問:「你沒有去製作,但你提供場所,你有責任?」時答稱:「我知道」(請參見偵卷一第15頁),於本院訊問時,再度坦稱:「我承認提供場所讓人製造毒品是共犯」(請參見聲羈卷第8 頁反面)一情,益徵被告張坤松所辯對於「阿弟仔」等人之行為全然不知,亦無製造毒品之幫助犯意云云,並非屬實。
⑸綜合上述情狀,被告張坤松之學歷雖僅係國小畢業,然
案發時已年滿60歲,亦曾前往北部鴿子協會參加比賽及看賽鴿(請參見偵卷一第104 頁反面),足見生活範圍非侷限於偏遠山區,並無社會經驗淺薄之情形,惟竟不顧「阿弟仔」所為諸多可疑事跡,一再容任「阿弟仔」使喚駕車接送、堆置製毒物品及拖延繳納租金,未有起疑、警覺等情,顯然不合常理。又依證人謝佑宗、林泓瑋證稱:渠等製造毒品時,張坤松未前往一探究竟,亦未曾詢問、受人告知、聽聞或談論渠等製作物品之內容等情(請參見本院卷第103 頁至第104 頁、第104 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第107 頁至第108 頁、第109 頁反面、第110 頁),尚無證據足認被告張坤松所為係基於幫助製造毒品之直接故意,然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及相關說明,仍足以認定其至少有縱使「阿弟仔」等人在承租之上方鐵皮屋內從事製造毒品之不法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間接故意甚明。
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張坤松與謝佑宗、林泓瑋等人係製毒共
犯。惟被告張坤松僅載運渠等上下山及出租上方鐵皮屋,客觀上並未實施製造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其亦堅詞否認主觀上有共同製毒之犯意聯絡。參以被告張坤松無毒品之前案紀錄,扣案物品所留存之指紋,亦與其指紋不相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參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2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2 月11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請參見警一卷一第296 頁)各1 份附卷可佐,且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林2 人於審理時均表示:渠等與張坤松係透過「阿弟仔」聯絡,與張坤松相處過程中均未提及製作毒品之事,亦未曾看見張坤松前來上方鐵皮屋查看,不知道「阿弟仔」與張坤松是什麼關係,或給予張坤松什麼好處等情(請參見本院卷第97頁反面第98頁、第101 頁、第102 頁、第104 頁反面、第107頁至第108 頁、第111 頁),參以依卷附被告張坤松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泓瑋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及被告謝佑宗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可知(請參見偵卷一第59頁至第61頁、第64頁至第70頁、第79頁),確實無張坤松與謝、林2 人通話之情形,復遍查卷內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並無「阿弟仔」與被告張坤松之間除了2 萬元租約及接送上下山協議以外之共同製毒或分配利潤之約定,故尚難僅以被告張坤松僅載運渠等上下山及出租上方鐵皮屋之客觀行為,遽認其必然具有與謝、林2 人共同製毒之犯意聯絡。
(三)對於共同正犯「阿弟仔」之認定:依被告謝佑宗、林泓瑋、張坤松3 人自為警查獲時迄至審理終結時,均陳稱:本案尚有一名共犯「台北師傅」其自稱「阿弟仔」之人尚未尋獲,年紀約27、28歲左右,身高介於160 公分至173 公分之間,平頭、皮膚偏白等情(請參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第61頁反面、第73頁反面),渠等各自供詞前後一致,且互核大致相符,堪信此人之存在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被告謝佑宗、林泓瑋前揭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以及被告張坤松幫助製造毒品之行為,事證均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及持有。核被告謝佑宗、林泓瑋2 人前揭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至於被告謝、林2 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既遂後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渠等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張坤松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謝佑宗、林泓瑋2 人與「阿弟仔」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業如前述,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至於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張坤松亦與被告謝、林2 人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惟依前開說明與證據不符,難認其起訴之罪名為適當。惟按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是此部分毋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99年度台上字第574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⒈被告張坤松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請參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1頁),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就其所犯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之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⒉查被告謝佑宗、林泓瑋2 人對於前揭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行為,均於偵查中及審理時自白犯罪無訛,業如前述,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又被告張坤松對於謝佑宗、林泓瑋及「阿弟仔」3 人共同
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出租製毒場地及接送上下山之幫助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因被告張坤松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並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加重後減輕。
(四)爰審酌被告謝佑宗、林泓瑋年紀尚輕,均無犯罪遭判刑執行之前案紀錄,被告張坤松亦無毒品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附卷可佐(請參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6頁),渠等皆知悉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難以戒除,不僅影響正常生活,且為持續獲取毒品,常淪為竊賊、盜匪或販毒之徒,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詎渠等因貪圖不法利得,無視法律禁令,罔顧他人健康,由張坤松提供場所及接送上下山,供謝、林2 人及「阿弟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幫助製造,且本案遭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數量非微,其中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總淨重高達7527.62 公克,假麻黃鹼之純質總淨重為592.43公克、麻黃鹼之純質總淨重為1235.25 公克,倘若流入市面,將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甚鉅,並造成社會治安之隱憂,所生危害顯甚鉅,張坤松雖一度坦承其出租場地製毒之責任,然於審理時則否認知情,未見悔意;惟兼衡謝、林2 人均坦承認罪,尚見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再張坤松出租未久即被查獲,除其自承拿取之2 萬元租金以外(請參見警一卷一第33頁),又無證據證明其已獲取「阿弟仔」等人給與之報酬,是犯罪情節尚非過重,並考量謝佑宗自承無業維生,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生活勉持(請參見警一卷一第2 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示);林泓瑋無業維生,教育程度為國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前揭卷第17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示);張坤松以農為業,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前揭卷第32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示)以及檢察官、被告3 人及其辯護人對於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成分,有如前述;且盛裝之容器因與上揭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視同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謝佑宗、林泓瑋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所定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僅限於第一、二級毒品,而不及於第四級毒品。惟假麻黃及麻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定之第四級毒品,業據行政院公告在案,依該條例第11條之1之規定,仍禁止無正當理由而持有,故係違禁物。又製造假麻黃或麻黃而被查獲,其所製造之假麻黃,均係供實行製造犯罪行為所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沒收(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附表三編號10-18至10-29 所示之夾鏈袋內含結晶物體,經警方送驗結果均含有第四級毒品麻黃之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3 月3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反面),自屬違禁物,且與本案有關(請參見本院卷第119 頁反面),是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被告謝佑宗、林泓瑋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三除編號10-18 至10-29 含麻黃成分結晶以外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謝佑宗、林泓瑋、「阿弟仔」等人於本案中製造或預備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亦為共同正犯「阿弟仔」所有,迭據被告謝、林2 人供承無訛(請參見警一卷一第18頁反面、聲羈卷第5 頁反面、第7頁反面、本院卷第119 頁反面、第137 頁至第149 頁),且綜觀卷內資料均未有毒品等違禁物之成分殘留其上,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謝佑宗、林泓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被告謝、林2 人雖表示附表一編號1-12至1-14、3-7 至3-8 、3-11、5-4 、7-1 、7-2 、7-19至7-36、10-7、10-13 、10-14 、11-53 、11-54 、13-2、13-3、18所示之物,非製作毒品所用(請參見本院卷第137 頁至第149 頁),惟該扣案物品均係「阿弟仔」製毒前即運送上山,業據被告謝、林、張3 人供承無訛(請參見警一卷一第36頁反面、偵卷一第7 頁反面、本院卷第101 頁),且衡情如非製毒所用或預備供製毒所用之物,並無花費勞力、時間、金錢專程運送上山之必要,縱謝、林2 人依「阿弟仔」指示製造毒品時未曾使用,亦均係預備供製毒所用,故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一(三)其他部分編號2-8 所示之煙蒂、3-1 所示之吸食器,均與本案製毒行為顯然無關,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按持有第三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98年5 月20日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乃予除罪化(修正後僅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者,始處以刑罰)。惟鑑於第三級毒品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毒品,應係專指查獲之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而言。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所示之塑膠袋內結晶1 包、同附表編號12-2所示之含不明結晶之鐵盒1 個,經警方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4 月7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憑(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1頁),起訴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又扣案愷他命經被告謝佑宗、林泓瑋否認為製毒所用之物品(請參見本院卷第119 頁反面、第
141 頁),顯然與本案無關連,爰不另宣告沒收,而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銷燬即可。
(五)扣案之SAMSUNG ANYCALL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 卡1 張)、Avio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Moii廠牌手機(無SIM 卡)及SAMSUNG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各1 支(請參見警一卷一第79頁至第80頁之高雄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雖均係警方於查獲時自被告謝佑宗、林泓瑋、張坤松身上所扣得,此有高雄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附卷可佐(請參見警一卷一第79頁反面至第80頁),謝、張2 人亦供承為渠等持有(請參見偵卷一第9 頁反面、本院卷第122 頁反面、第124 頁至同頁反面),然而謝、林2 人均稱未曾以該手機與「阿弟仔」聯絡製毒事宜(請參見本院卷第123 頁反面、第124 頁至同頁反面),則此手機顯然與本案無關;而張坤松雖坦承「阿弟仔」係以該手機與之聯絡(請參見聲羈卷第9 頁反面、本院卷第122 頁反面),然表示該門號係登記在友人「阿娟」之名下,手機本身則是其父親所有,故均非張坤松所有,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該物為被告所有或經所有人贈與之事實,是以上手機4 支爰均不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耀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法 官 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一)化學品:┌───┬───────┬──┬───────────┬───────────┐│扣押物│ 證物名稱 │數量│ 採取位置 │ 備註 ││品編號│ │單位│ │ │├───┼───────┼──┼───────────┼───────────┤│1-1 │20公升塑膠桶(│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內含褐色不明液│ │ │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 │體) │ │ │麻黃(請參見警一卷一││ │ │ │ │第88頁至第92頁) │├───┼───────┼──┼───────────┼───────────┤│1-2 │鹽酸(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內 │ │├───┼───────┼──┼───────────┼───────────┤│1-3 │鹽酸(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內 │ │├───┼───────┼──┼───────────┼───────────┤│1-4 │鹽酸(空瓶) │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內 │ │├───┼───────┼──┼───────────┼───────────┤│1-5 │鹽酸(空瓶) │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內 │ │├───┼───────┼──┼───────────┼───────────┤│1-6 │鹽酸(空瓶) │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內 │ │├───┼───────┼──┼───────────┼───────────┤│1-7 │鹽酸(空瓶) │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內 │ │├───┼───────┼──┼───────────┼───────────┤│1-8 │鹽酸(空瓶) │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內 │ │├───┼───────┼──┼───────────┼───────────┤│1-9 │寶特瓶(內含不│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內 │ ││ │明液體) │ │ │ │├───┼───────┼──┼───────────┼───────────┤│1-10 │黑色塑膠袋(內│1袋 │上層鐵皮屋地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含不明物體) │ │ │他命(純度約3%,純質淨││ │ │ │ │重255 公克)、微量第四││ │ │ │ │級毒品麻黃及假麻黃││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頁││ │ │ │ │至第92頁) │├───┼───────┼──┼───────────┼───────────┤│1-11 │台鹽高級精鹽紙│1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袋(內含台鹽高│ │ │ ││ │級精鹽6 包未開│ │ │ ││ │封、1 包已開封│ │ │ ││ │) │ │ │ │├───┼───────┼──┼───────────┼───────────┤│1-12 │硫酸(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紅色塑膠桶內│ │├───┼───────┼──┼───────────┼───────────┤│1-13 │硫酸(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紅色塑膠桶內│ │├───┼───────┼──┼───────────┼───────────┤│1-14 │硫酸(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紅色塑膠桶內│ │├───┼───────┼──┼───────────┼───────────┤│1-21 │塑膠瓶(內含不│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明物體) │ │ │ │├───┼───────┼──┼───────────┼───────────┤│1-22 │碘(已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24 │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25 │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26 │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26-1│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27 │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27-1│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28 │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29 │碘(未開封) │1瓶 │上層工寮紙箱內 │ │├───┼───────┼──┼───────────┼───────────┤│1-30 │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31 │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32 │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33 │碘(未開封) │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34 │紅磷(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35 │紅磷(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36 │紅磷(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37 │紅磷(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38 │紅磷(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39 │紅磷(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40 │紅磷(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41 │紅磷(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2-2 │塑膠盒(內含飯│1個 │編號2-7冰箱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匙1 個、不明結│ │ │他命(純度約96% ,驗前││ │晶) │ │ │純質淨重約26.34公克) ││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頁││ │ │ │ │至第92頁) │├───┼───────┼──┼───────────┼───────────┤│2-5 │優質酒精(已開│1瓶 │編號2-7冰箱上 │ ││ │封) │ │ │ │├───┼───────┼──┼───────────┼───────────┤│2-6 │優質酒精(空瓶│1瓶 │編號2-7冰箱上 │ ││ │) │ │ │ │├───┼───────┼──┼───────────┼───────────┤│3-11 │鈀金 │1瓶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 ││ │ │ │ │ │├───┼───────┼──┼───────────┼───────────┤│3-17 │瓶蓋(內含不明│1個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物體) │ │ │(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 │ │ │ │重約0.27公克)及甲基安││ │ │ │ │非他命(純度約23% ,驗││ │ │ │ │前純質淨重約3.10公克)││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頁││ │ │ │ │至第92頁) │├───┼───────┼──┼───────────┼───────────┤│4-5 │2000ml量杯(內│1個 │編號4-4冰箱內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 │含褐色不明液體│ │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度約37% ,純質淨重197.││ │ │ │ │99公克)及第四級毒品麻││ │ │ │ │黃(純度約7%,純質淨││ │ │ │ │重37.45 公克)(請參見││ │ │ │ │警一卷一第88頁至第92頁││ │ │ │ │) │├───┼───────┼──┼───────────┼───────────┤│4-6 │2000ml量杯(內│1個 │編號4-4冰箱內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含淡綠色不明液│ │ │他命(純度約51% ,純質││ │體) │ │ │淨重85.06 公克)(請參││ │ │ │ │見警一卷一第88頁至第92││ │ │ │ │頁) │├───┼───────┼──┼───────────┼───────────┤│4-7 │塑膠盒(內含淡│1個 │編號4-4冰箱內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 │褐色不明液體)│ │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度約65% ,純質淨重89.2││ │ │ │ │2 公克)(請參見警一卷││ │ │ │ │一第88頁至第92頁) │├───┼───────┼──┼───────────┼───────────┤│4-8 │5000ml量杯(內│1個 │編號4-4冰箱內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含透明液體、下│ │ │他命(純度約58% ,純質││ │層不明液體) │ │ │淨重249.57公克)(請參││ │ │ │ │見警一卷一第88頁至第92││ │ │ │ │頁) │├───┼───────┼──┼───────────┼───────────┤│4-9 │優質酒精(未開│1瓶 │編號4-4冰箱內 │ ││ │封) │ │ │ │├───┼───────┼──┼───────────┼───────────┤│5-4 │硫酸鋇(已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 ││ │) │ │ │ │├───┼───────┼──┼───────────┼───────────┤│6-1 │塑膠桶(標示丙│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酮,內含不明液│ │ │他命(純度約20%,純質 ││ │體) │ │ │淨重997.80公克)(請參││ │ │ │ │見警一卷一第88頁至第92││ │ │ │ │頁) │├───┼───────┼──┼───────────┼───────────┤│6-2 │塑膠桶(標示丙│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酮,內含不明液│ │ │ ││ │體) │ │ │ │├───┼───────┼──┼───────────┼───────────┤│6-3 │塑膠桶(標示丙│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酮,內含不明液│ │ │他命(純度約1%,純質淨││ │體) │ │ │重294.99公克)(請參見││ │ │ │ │警一卷一第88頁至第92頁││ │ │ │ │) │├───┼───────┼──┼───────────┼───────────┤│6-4 │Diethyl ether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乙醚,空桶)│ │ │ │├───┼───────┼──┼───────────┼───────────┤│6-6 │乙醚(內含不明│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液體) │ │ │ │├───┼───────┼──┼───────────┼───────────┤│7-1 │國油牌高級調薄│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劑(內含不明液│ │ │ ││ │體) │ │ │ │├───┼───────┼──┼───────────┼───────────┤│7-19 │硫酸鋇(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內 │ ││ │) │ │ │ │├───┼───────┼──┼───────────┼───────────┤│7-20 │醋酸鈉(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保麗龍盒│ ││ │) │ │內 │ │├───┼───────┼──┼───────────┼───────────┤│7-21 │醋酸鈉(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保麗龍盒│ ││ │) │ │內 │ │├───┼───────┼──┼───────────┼───────────┤│7-22 │醋酸鈉(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保麗龍盒│ ││ │) │ │內 │ │├───┼───────┼──┼───────────┼───────────┤│7-23 │醋酸鈉(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保麗龍盒│ ││ │) │ │內 │ │├───┼───────┼──┼───────────┼───────────┤│7-24 │醋酸鈉(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保麗龍盒│ ││ │) │ │內 │ │├───┼───────┼──┼───────────┼───────────┤│7-25 │醋酸鈉(未開封│1瓶 │上層工寮地上保麗龍盒內│ ││ │) │ │ │ │├───┼───────┼──┼───────────┼───────────┤│7-26 │醋酸鈉(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保麗龍盒│ ││ │) │ │內 │ │├───┼───────┼──┼───────────┼───────────┤│7-27 │硫酸鋇(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盒內 │ ││ │) │ │ │ │├───┼───────┼──┼───────────┼───────────┤│7-28 │硫酸鋇(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盒內 │ ││ │) │ │ │ │├───┼───────┼──┼───────────┼───────────┤│7-29 │硫酸鋇(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盒內 │ ││ │) │ │ │ │├───┼───────┼──┼───────────┼───────────┤│7-30 │硫酸鋇(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盒內 │ ││ │) │ │ │ │├───┼───────┼──┼───────────┼───────────┤│7-31 │硫酸鋇(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盒內 │ ││ │) │ │ │ │├───┼───────┼──┼───────────┼───────────┤│7-32 │硫酸鋇(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盒內 │ ││ │) │ │ │ │├───┼───────┼──┼───────────┼───────────┤│7-33 │硫酸鋇(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盒內 │ ││ │) │ │ │ │├───┼───────┼──┼───────────┼───────────┤│7-34 │硫酸鋇(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盒內 │ ││ │) │ │ │ │├───┼───────┼──┼───────────┼───────────┤│7-35 │硫酸鋇(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盒內 │ ││ │) │ │ │ │├───┼───────┼──┼───────────┼───────────┤│7-36 │醋酸鈉(未開封│1瓶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盒內 │ ││ │) │ │ │ │├───┼───────┼──┼───────────┼───────────┤│8-1 │66L 萬能桶(內│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含褐色不明液體│ │ │他命(純度約1%,純質淨││ │) │ │ │重465.50公克)及微量第││ │ │ │ │四級毒品麻黃(請參見││ │ │ │ │警一卷一第88頁至第92頁││ │ │ │ │) │├───┼───────┼──┼───────────┼───────────┤│8-4 │20公升塑膠桶(│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內含上淡褐、下│ │ │安非他命(請參見警一卷││ │褐色不明液體)│ │ │一第88頁至第92頁) │├───┼───────┼──┼───────────┼───────────┤│9-2 │不鏽鋼鍋(內含│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褐色不明液體)│ │ │他命(純度約26% ,純質││ │ │ │ │淨重507.18公克)、第四││ │ │ │ │級毒品麻黃(純度約7%││ │ │ │ │,純質淨重136.54公克)││ │ │ │ │及假麻黃(純度約8%,││ │ │ │ │純質淨重156.05公克)(││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頁至││ │ │ │ │第92頁) │├───┼───────┼──┼───────────┼───────────┤│9-3 │噴霧罐(內含透│1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 ││ │明不明液體) │ │ │ │├───┼───────┼──┼───────────┼───────────┤│9-5 │噴霧罐(內含透│1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 ││ │明不明液體) │ │ │ │├───┼───────┼──┼───────────┼───────────┤│9-11 │塑膠桶(內含淡│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褐色不明液體)│ │ │他命(純度約2%,純質淨││ │ │ │ │重57.41 公克)及微量第││ │ │ │ │四級毒品假麻黃(起訴││ │ │ │ │書誤載為麻黃)(請參││ │ │ │ │見警一卷一第88頁至第92││ │ │ │ │頁) │├───┼───────┼──┼───────────┼───────────┤│9-12 │5000ml燒瓶(內│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含褐色不明液體│ │ │他命(請參見警一卷一第││ │) │ │ │88頁至第92頁) │├───┼───────┼──┼───────────┼───────────┤│9-15 │塑膠盒(內含飯│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匙1 支、褐色不│ │ │他命(純度約49% ,純質││ │明液體) │ │ │淨重3548.99 公克)、第││ │ │ │ │四級毒品麻黃(純度約││ │ │ │ │13% ,純質淨重941.57公││ │ │ │ │克)及假麻黃(純度約││ │ │ │ │6%純質淨重434.57公克)││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頁││ │ │ │ │至第92頁) │├───┼───────┼──┼───────────┼───────────┤│10-1 │5000ml量杯(內│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含褐色不明液體│ │ │他命(純度約48% ,純質││ │) │ │ │淨重696.37公克)及第四││ │ │ │ │級毒品麻黃(純度約8%││ │ │ │ │,純質淨重116.06公克)││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頁││ │ │ │ │至第92頁) │├───┼───────┼──┼───────────┼───────────┤│10-2 │1000ml量杯(內│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含深褐色不明液│ │ │他命(純度約8% ,純質 ││ │體) │ │ │淨重6.37公克)、微量第││ │ │ │ │四級毒品麻黃及假麻黃││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 │ │ │ │頁至第92頁) │├───┼───────┼──┼───────────┼───────────┤│10-3 │1000ml量杯(內│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含深褐色不明液│ │ │他命(純度約25% ,純質││ │體) │ │ │淨重45.41公克)、第四 ││ │ │ │ │級毒品麻黃(純度約2%││ │ │ │ │,純質淨重3.63公克)及││ │ │ │ │假麻黃(純度約1%,純││ │ │ │ │質淨重1.81公克)(請參││ │ │ │ │見警一卷一第88頁至第92││ │ │ │ │頁) │├───┼───────┼──┼───────────┼───────────┤│10-8 │鹽酸(已開封)│1瓶 │編號10-10 塑膠桶內 │ │├───┼───────┼──┼───────────┼───────────┤│10-9 │活性炭素(已開│1包 │上層工寮木板架上 │ ││ │封) │ │ │ │├───┼───────┼──┼───────────┼───────────┤│10-18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工寮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19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20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21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22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23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24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25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26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27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28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0-29 │夾鏈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檢出第四級毒品麻黃(││ │明結晶)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 │ │ │ │第94頁反面) │├───┼───────┼──┼───────────┼───────────┤│12-1 │塑膠袋(內含不│1包 │上層鐵皮屋躺椅上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明結晶) │ │ │起訴書誤載為檢出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度約99% ),驗前純質淨││ │ │ │ │重4.99公克(請參見警一││ │ │ │ │卷一第88頁至第92頁) │├───┼───────┼──┼───────────┼───────────┤│12-2 │鐵盒(內含不明│1個 │上層鐵皮屋躺椅上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結晶) │ │ │起訴書誤載為檢出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度約99% ),驗前純質淨││ │ │ │ │重0.87公克(請參見警一││ │ │ │ │卷一第88頁至第92頁) │├───┼───────┼──┼───────────┼───────────┤│13-1 │白色結晶 │1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3-4 │活性炭素(未開│5包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內 │ ││ │封) │ │ │ │├───┼───────┼──┼───────────┼───────────┤│14-3 │20公升塑膠桶(│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內含淡褐色不明│ │ │ ││ │液體) │ │ │ │├───┼───────┼──┼───────────┼───────────┤│15-1 │塑膠桶(內含透│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明不明液體) │ │ │安非他命(請參見警一卷││ │ │ │ │一第93頁至第94頁反面)│├───┼───────┼──┼───────────┼───────────┤│15-2 │塑膠桶(標示丙│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酮,內含不明液│ │ │ ││ │體) │ │ │ │├───┼───────┼──┼───────────┼───────────┤│15-3 │Diethyl ether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乙醚) │ │ │ │├───┼───────┼──┼───────────┼───────────┤│15-5 │不鏽鋼鍋(內含│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不明結晶) │ │ │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 │ │ │ │麻黃(請參見警一卷一││ │ │ │ │第93頁至第94頁反面) │├───┼───────┼──┼───────────┼───────────┤│15-6 │不鏽鋼鍋(內含│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不明結晶) │ │ │ │├───┼───────┼──┼───────────┼───────────┤│15-7 │不鏽鋼鍋(內含│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不明結晶) │ │ │ │├───┼───────┼──┼───────────┼───────────┤│15-9 │2000ml燒瓶(內│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含透明不明液體│ │ │ ││ │) │ │ │ │├───┼───────┼──┼───────────┼───────────┤│15-10 │66L 萬能桶(內│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含上透明、下淡│ │ │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 │褐色不明液體)│ │ │麻黃(請參見警一卷一││ │ │ │ │第93頁至第94頁反面) │├───┼───────┼──┼───────────┼───────────┤│15-24 │不鏽鋼鍋(內含│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不明結晶) │ │ │ │├───┼───────┼──┼───────────┼───────────┤│15-26 │紅色不明物體 │1包 │上層鐵皮屋地上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純度約5%,驗前純││ │ │ │ │質淨重0.77公克)及微量││ │ │ │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請││ │ │ │ │參見警一卷一第93頁至第││ │ │ │ │94頁反面) │├───┼───────┼──┼───────────┼───────────┤│16-5 │不鏽鋼鍋(內含│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綠色不明結晶)│ │ │ │├───┼───────┼──┼───────────┼───────────┤│17-2 │不鏽鋼鍋(內含│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不明結晶) │ │ │ │├───┼───────┼──┼───────────┼───────────┤│17-5 │16公升塑膠桶(│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 │內含上透明、下│ │ │ ││ │深褐色不明液體│ │ │ ││ │) │ │ │ │├───┼───────┼──┼───────────┼───────────┤│17-6 │10公升塑膠桶(│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內含上透明、下│ │ │安非他命(請參見警一卷││ │褐色不明液體)│ │ │一第93頁至第94頁反面)│├───┼───────┼──┼───────────┼───────────┤│19-1 │鹽酸(未開封)│20瓶│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19-2 │Diethyl ether │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乙醚,未開封│ │ │ ││ │) │ │ │ │├───┼───────┼──┼───────────┼───────────┤│19-3 │Diethyl ether │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乙醚,未開封│ │ │ ││ │) │ │ │ │├───┼───────┼──┼───────────┼───────────┤│19-4 │Diethyl ether │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乙醚,未開封│ │ │ ││ │) │ │ │ │├───┼───────┼──┼───────────┼───────────┤│19-5 │Diethyl ether │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乙醚,未開封│ │ │ ││ │) │ │ │ │├───┼───────┼──┼───────────┼───────────┤│19-6 │塑膠桶(標示丙│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酮,內含不明液│ │ │ ││ │體) │ │ │ │├───┼───────┼──┼───────────┼───────────┤│19-7 │塑膠桶(標示丙│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酮,內含不明液│ │ │ ││ │體) │ │ │ │├───┼───────┼──┼───────────┼───────────┤│19-8 │塑膠桶(標示丙│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酮,內含不明液│ │ │ ││ │體) │ │ │ │├───┼───────┼──┼───────────┼───────────┤│19-9 │塑膠桶(標示丙│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酮,內含不明液│ │ │ ││ │體) │ │ │ │├───┼───────┼──┼───────────┼───────────┤│19-10 │塑膠桶(標示丙│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酮,內含不明液│ │ │ ││ │體) │ │ │ │├───┼───────┼──┼───────────┼───────────┤│19-11 │塑膠桶(標示丙│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酮,內含不明液│ │ │ ││ │體) │ │ │ │├───┼───────┼──┼───────────┼───────────┤│19-12 │塑膠桶(內含不│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明液體) │ │ │ │├───┼───────┼──┼───────────┼───────────┤│19-13 │塑膠桶(內含不│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明液體) │ │ │ │├───┼───────┼──┼───────────┼───────────┤│19-14 │塑膠桶(內含不│1桶 │下層工寮前方空地 │ ││ │明液體) │ │ │ │└───┴───────┴──┴───────────┴───────────┘
(二)設備:┌───┬───────┬──┬─────────┬───────────┐│扣押物│ 證物名稱 │數量│ 採取位置 │ 備註 ││品編號│ │單位│ │ │├───┼───────┼──┼─────────┼───────────┤│1-15 │國光牌機油(已│1瓶 │上層鐵皮屋紅色塑膠│ ││ │開封) │ │桶內 │ │├───┼───────┼──┼─────────┼───────────┤│1-16 │國光牌機油(未│1瓶 │上層鐵皮屋紅色塑膠│ ││ │開封) │ │桶內 │ │├───┼───────┼──┼─────────┼───────────┤│1-17 │國光牌機油(未│1瓶 │上層鐵皮屋紅色塑膠│ ││ │開封) │ │桶內 │ │├───┼───────┼──┼─────────┼───────────┤│1-18 │國光牌機油(未│1瓶 │上層鐵皮屋紅色塑膠│ ││ │開封) │ │桶內 │ │├───┼───────┼──┼─────────┼───────────┤│1-19 │金帝機油(已開│1瓶 │上層鐵皮屋紅色塑膠│ ││ │封) │ │桶內 │ │├───┼───────┼──┼─────────┼───────────┤│1-20 │加熱盤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23 │濾紙(上有不明│1張 │上層鐵皮屋橘色塑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結晶) │ │桶內 │他命(純度約98%,驗前 ││ │ │ │ │純質淨重約0.55公克)(││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頁至││ │ │ │ │第92頁) │├───┼───────┼──┼─────────┼───────────┤│1-42 │陶瓷漏斗 │1個 │上層鐵皮屋紙箱內 │ │├───┼───────┼──┼─────────┼───────────┤│1-43 │飯匙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44 │空氣壓縮機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2-1 │飯匙 │1個 │編號2-7冰箱上 │ │├───┼───────┼──┼─────────┼───────────┤│2-3 │電子磅秤 │1個 │編號2-7冰箱上 │ │├───┼───────┼──┼─────────┼───────────┤│2-4 │橡膠塞 │1個 │編號2-7冰箱上 │ │├───┼───────┼──┼─────────┼───────────┤│2-7 │SAMPO冰箱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3-2 │玻璃塞 │1個 │上層鐵皮屋鐵皮屋橫│ ││ │ │ │柱上 │ │├───┼───────┼──┼─────────┼───────────┤│3-3 │玻璃棒 │1支 │上層鐵皮屋鐵皮屋橫│ ││ │ │ │柱上 │ │├───┼───────┼──┼─────────┼───────────┤│3-4 │夾鏈袋(內含橡│1個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 ││ │膠塞1個) │ │ │ │├───┼───────┼──┼─────────┼───────────┤│3-5 │夾鏈袋(內含橡│1個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 ││ │膠塞1個) │ │ │ │├───┼───────┼──┼─────────┼───────────┤│3-6 │1000ml量杯 │1個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 ││ │ │ │ │ │├───┼───────┼──┼─────────┼───────────┤│3-7 │酸鹼試紙 │1盒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 ││ │ │ │ │ │├───┼───────┼──┼─────────┼───────────┤│3-8 │酸鹼試紙 │1盒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 ││ │ │ │ │ │├───┼───────┼──┼─────────┼───────────┤│3-9 │酸鹼試紙 │1盒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 ││ │ │ │ │ │├───┼───────┼──┼─────────┼───────────┤│3-10 │橡膠塞 │1個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 ││ │ │ │ │ │├───┼───────┼──┼─────────┼───────────┤│3-14 │橡膠塞 │1個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 ││ │ │ │ │ │├───┼───────┼──┼─────────┼───────────┤│4-4 │冰箱 │1台 │上層鐵皮屋地上 │ │├───┼───────┼──┼─────────┼───────────┤│5-1 │濾袋 │1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5-2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5-3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5-5 │錐型瓶 │1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5-6 │噴霧罐 │1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5-7 │高壓反應槽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請參見警一卷一第││ │ │ │ │93頁至第94頁背面) │├───┼───────┼──┼─────────┼───────────┤│5-8 │高壓反應槽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93││ │ │ │ │頁至第94頁反面) │├───┼───────┼──┼─────────┼───────────┤│7-2 │烤箱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7-3 │電子磅秤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4 │橡膠塞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5 │塑膠漏斗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6 │塑膠漏斗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7 │塑膠漏斗 │1個 │上層工寮地上紙箱內│ │├───┼───────┼──┼─────────┼───────────┤│7-8 │塑膠漏斗 │1個 │上層工寮地上紙箱內│ │├───┼───────┼──┼─────────┼───────────┤│7-9 │塑膠漏斗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10 │塑膠漏斗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11 │冷凝管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12 │冷凝管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13 │冷凝管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14 │冷凝管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15 │玻璃接管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16 │玻璃接管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17 │玻璃接管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18 │玻璃接管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7-37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7-38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7-40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7-37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8-2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8-3 │66L萬能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8-5 │10000ml燒瓶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 │ │ │紙箱內 │ │├───┼───────┼──┼─────────┼───────────┤│8-6 │10L燒瓶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 │ │ │紙箱內 │ │├───┼───────┼──┼─────────┼───────────┤│8-7 │10L燒瓶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 │ │ │紙箱內 │ │├───┼───────┼──┼─────────┼───────────┤│9-1 │不鏽鋼茶壺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9-4 │10000ml燒瓶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9-6 │篩子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9-7 │5000ml燒杯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9-8 │玻璃棒 │1支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9-9 │5000ml燒杯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內含無色透明液體,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頁││ │ │ │ │至第92頁) │├───┼───────┼──┼─────────┼───────────┤│9-10 │5000ml燒杯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9-13 │5000ml燒杯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9-14 │5000ml燒杯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0-4 │布手套 │1包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0-5 │10L燒瓶 │1個 │編號10-6塑膠桶內 │ │├───┼───────┼──┼─────────┼───────────┤│10-6 │塑膠桶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0-7 │PH值測試儀 │1個 │編號10-10 塑膠桶內│ │├───┼───────┼──┼─────────┼───────────┤│10-10 │塑膠桶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0-11 │塑膠桶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0-12 │玻璃塞 │3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0-13 │氣體壓力表管組│1盒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0-14 │脫水機 │1台 │上層工寮木板架上 │ │├───┼───────┼──┼─────────┼───────────┤│10-15 │橡膠手套 │1支 │編號10-14 脫水機上│ │├───┼───────┼──┼─────────┼───────────┤│10-16 │橡膠手套 │1支 │編號10-14 脫水機上│ │├───┼───────┼──┼─────────┼───────────┤│10-17 │300mm濾紙 │1盒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1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2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3 │勺子 │1支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4 │勺子 │1支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5 │飯匙 │1支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6 │勺子 │1支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7 │勺子 │1支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8 │塑膠盒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9 │飯匙 │1支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10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11 │木棍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12 │木棍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13 │木棍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14 │木棍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15 │木棍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16 │木棍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17 │飯匙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18 │飯匙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19 │飯匙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20 │飯匙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21 │勺子 │1支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22 │塑膠漏斗 │1個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23 │5000ml量杯 │1個 │編號11-10 塑膠桶內│ │├───┼───────┼──┼─────────┼───────────┤│11-24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25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26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27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28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29 │塑膠桶 │1桶 │上層工寮木板架上 │ │├───┼───────┼──┼─────────┼───────────┤│11-30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31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32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33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34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35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36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37 │塑膠漏斗 │1個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38 │橡膠手套 │1支 │上層鐵皮屋木板架上│ │├───┼───────┼──┼─────────┼───────────┤│11-39 │橡膠手套 │1支 │上層工寮木板架上 │ │├───┼───────┼──┼─────────┼───────────┤│11-40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41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42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43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44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45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46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47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48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49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50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51 │塑膠盒 │1個 │編號11-52 塑膠盒上│ │├───┼───────┼──┼─────────┼───────────┤│11-52 │塑膠盒 │1個 │上層工寮木板架上 │ │├───┼───────┼──┼─────────┼───────────┤│11-53 │空氣壓力表管組│2組 │編號11-52 塑膠盒內│ │├───┼───────┼──┼─────────┼───────────┤│11-54 │防毒面具 │8個 │編號11-52 塑膠盒內│ │├───┼───────┼──┼─────────┼───────────┤│12-3 │陶瓷漏斗 │1個 │上層鐵皮屋躺椅上 │內含無色透明液體,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請參見警一卷一第88頁││ │ │ │ │至第92頁) │├───┼───────┼──┼─────────┼───────────┤│13-2 │空氣壓力表管組│1組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13-3 │空氣壓力表管組│1組 │上層鐵皮屋地上紙箱│ ││ │ │ │內 │ │├───┼───────┼──┼─────────┼───────────┤│13-5 │瓦斯爐、桶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3-6 │瓦斯爐、桶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3-7 │瓦斯爐、桶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3-8 │瓦斯爐、桶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3-9 │瓦斯爐、桶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3-10 │瓦斯爐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3-11 │瓦斯爐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3-12 │瓦斯爐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3-13 │瓦斯爐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3-14 │加熱盤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5-8 │不鏽鋼鍋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5-11 │66L萬能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5-12 │5000ml量杯 │1個 │編號15-1塑膠桶上 │ │├───┼───────┼──┼─────────┼───────────┤│15-13 │塑膠盒 │1個 │編號15-1塑膠桶上 │ │├───┼───────┼──┼─────────┼───────────┤│15-14 │飯匙 │1支 │編號15-1塑膠桶上 │ │├───┼───────┼──┼─────────┼───────────┤│15-15 │篩子 │1支 │編號15-1塑膠桶上 │ │├───┼───────┼──┼─────────┼───────────┤│15-16 │勺子 │1支 │編號15-1塑膠桶上 │ │├───┼───────┼──┼─────────┼───────────┤│15-17 │塑膠盒 │1盒 │編號15-1塑膠桶上 │ │├───┼───────┼──┼─────────┼───────────┤│15-18 │橡膠手套 │1支 │編號15-1塑膠桶上 │ │├───┼───────┼──┼─────────┼───────────┤│15-19 │飯匙 │1支 │編號15-1塑膠桶上 │ │├───┼───────┼──┼─────────┼───────────┤│15-20 │勺子 │1支 │編號15-1塑膠桶上 │ │├───┼───────┼──┼─────────┼───────────┤│15-21 │勺子 │1支 │編號15-1塑膠桶上 │ │├───┼───────┼──┼─────────┼───────────┤│15-22 │10公升塑膠桶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5-23 │橡膠手套 │1支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5-25 │不鏽鋼鍋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5-27 │不鏽鋼鍋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6-1 │空氣壓縮機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6-2 │20公升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6-3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6-4 │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7-1 │20公升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7-4 │10公升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7-7 │16公升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7-8 │15公升塑膠桶 │1桶 │上層鐵皮屋地上 │ │├───┼───────┼──┼─────────┼───────────┤│18 │氫氣瓶 │1瓶 │下層工寮地上 │ │└───┴───────┴──┴─────────┴───────────┘
(三)其他:┌───┬───────┬──┬─────────┐│扣押物│ 證物名稱 │數量│ 採取位置 ││品編號│ │單位│ │├───┼───────┼──┼─────────┤│1-45 │悅氏礦泉水(8 │1箱 │上層鐵皮屋地上 ││ │瓶) │ │ │├───┼───────┼──┼─────────┤│2-8 │菸蒂 │1支 │編號2-7冰箱上 │├───┼───────┼──┼─────────┤│3-1 │吸食器 │1個 │上層皮屋橫柱上 │├───┼───────┼──┼─────────┤│3-12 │計算機 │1台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3-13 │計算紙(內有筆│1本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 │記) │ │ │├───┼───────┼──┼─────────┤│3-15 │刷子 │1支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3-16 │刷子 │1支 │上層鐵皮屋橫柱上 │├───┼───────┼──┼─────────┤│4-1 │南亞保鮮膜 │1個 │編號4-4 冰箱上 │├───┼───────┼──┼─────────┤│4-2 │HIS CHANG LAI │1個 │編號4-4 冰箱上 ││ │保鮮膜 │ │ │├───┼───────┼──┼─────────┤│4-3 │吹風機 │1個 │編號4-4 冰箱上 │├───┼───────┼──┼─────────┤│6-5 │電風扇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14-1 │電風扇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14-2 │電風扇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15-4 │汲取器 │1個 │上層鐵皮屋地上 │└───┴───────┴──┴─────────┘附表二:應沒收銷燬之物┌──────┬───────────────────────────┐│ │編號 │├──────┼───────────────────────────┤│附表一(一)│1-1、1-10、2-2 、3-17、4-5 、4-6 、4-7 、4-8 、6-1 、 ││化學品部分 │6 -3、8-1 、8-4 、9-2 、9-11、9-12、9-15、10-1、10-2、││ │10-3、15-1、15-5、15-10 、15-26 、17-6 │├──────┼───────────────────────────┤│附表一(二)│1-23、5-7、5-8、9-9、12-3 ││設備部分 │ │├──────┼───────────────────────────┤│附表一(三)│無 ││其他部分 │ │└──────┴───────────────────────────┘附表三:應沒收之物┌──────┬────────────────────┬───────┐│ │編號 │備註 │├──────┼────────────────────┼───────┤│附表一(一)│10-18、10-19 、10-20 、10-21 、10-22 、 │含有第四級毒品││化學品部分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假麻黃及麻黃││ │10-28 、10-29 │成分 ││ ├────────────────────┼───────┤│ │除前述10-18至10-29及附表二以外之其餘部分│供製毒所用或預││ │ │備供製毒所用 │├──────┼────────────────────┼───────┤│附表一(二)│除附表二以外之其餘部分 │供製毒所用或預││設備部分 │ │備供製毒所用 │├──────┼────────────────────┼───────┤│附表一(三)│1-45、3-12、3-13、3-15、3-16、4-1 、4-2 │供製毒所用或預││其他部分 │、4-3、6-5 、14-1、14-2、15-4 │備供製毒所用 │└──────┴────────────────────┴───────┘附表四;卷宗簡稱對照表┌──┬──────────────────┬─────┐│編號│卷宗名稱 │簡稱 │├──┼──────────────────┼─────┤│ 一 │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一 │警一卷一 │├──┼──────────────────┼─────┤│ 二 │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00000000000號卷二 │警一卷二 │├──┼──────────────────┼─────┤│ 三 │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103 年1 月│警二卷 ││ │4 日臺中機字第0000000000號 │ │├──┼──────────────────┼─────┤│ 四 │103年度他字第52號 │他字卷 │├──┼──────────────────┼─────┤│ 五 │103年度偵字第488號 │偵卷一 │├──┼──────────────────┼─────┤│ 六 │103年度偵字第3452號 │偵卷二 │├──┼──────────────────┼─────┤│ 七 │103年度聲羈字第1號 │聲羈卷 │├──┼──────────────────┼─────┤│ 八 │103年度訴字第385號 │本院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