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 告 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利被 告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被 告 葉文祥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