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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附民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 告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被 告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被 告 葉文祥被 告 戴啟川

郭烈成施閔毓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