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威智指定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結合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結合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8 日訊問時,坦承強盜犯行,而否認強制性交犯行。惟有證人即被害人、被害人之姊等人之證述、扣押物品、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強盜而強制性交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案後投案觀察、勒戒而規避刑責,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要件,又本案為暴力型犯罪,所犯地點為公眾往來之處,危殆社會安全甚鉅,認有羈押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4 年7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陳秀慧法 官 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