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9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金龍上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金龍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法 官 王 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