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9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坤宗
李政誼楊志宏楊勝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周坤宗、李政誼、楊志宏、楊勝傑違反漁業法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法 官 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