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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玉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益智賽車高手」叁台(含IC板叁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內所載「『益智賽』電子遊戲機台」均應更正記載為「『益智賽車高手』電子遊戲機台」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本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日期補充記載為「104 年3 月2 日」外,餘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玉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104 年度偵字第1875號),並於民國

104 年3 月2 日確定等情,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4 至5 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南州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