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道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玖台(含IC板玖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鄭道鳳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104 年度偵字第1243號)確定等情,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卷第9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