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廷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之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廷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禁止對被害人張施曉萍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張施曉萍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命受刑人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2 款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受刑人張廷斌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如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38條第5項之規定,撤銷其假釋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