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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藍俊良(原名:陳俊良)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蔡將葳律師趙家光律師被 告 林亞蒓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葉武侯律師李茂增律師被 告 黃國賓選任辯護人 羅庭章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438號、104 年度偵字第6439號、104 年度偵字第6440號、104年度偵字第8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癸○○共同與公務員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沒收欄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共肆拾參萬陸仟元均沒收,其中犯罪所得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又共同與公務員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伍年。

丙○○公務員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公務員共同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伍年。

辛○○共同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參拾陸萬元。

事 實

一、丙○○曾任屏東縣第16、17屆議員(任期自95年3 月1 日至

103 年2 月28日止),於擔任議員期間,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依其身分與職務,有向屏東縣政府建議補助地方人民團體之機會,癸○○(原名:己○○)則係丙○○之配偶,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屏東分公司(址設屏東市○○路000 號),2 人均為屏東縣屏東市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下稱新世紀婦女協會)、屏東縣屏東市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下稱希望工程協會)屏東縣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下稱親子文化協會)、屏東縣屏東市終身學習服務協會(下稱終身學習協會)、屏東縣屏東市才藝創作服務協會(下稱才藝創作協會)之實際掌控者。

二、緣屏東縣政府歷年編列有預算經費,補助民間團體之業務運作,並分為道路建設、設備費用、活動費用,按年度給予每位屏東縣議員上開三類經費(下稱建議補助款)各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額度之補助款建議權。且按「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得由縣議員向縣政府建議補助,由研考處登錄後,依業務屬性分文予各單位審查並會辦主計處後發放補助」。「民間團體係指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就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贊助」;且「該民間團體如有1 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任期屆滿未改選、財務資料未依規定陳報等情形,均不予補助」,此為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要點第2 、4 條第1 款前段、第5 條第3 項分別訂有明文。

三、另按「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發起人須年滿20歲,並應有30人以上」,「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並「推舉理、監事、理事長等職員之程序」,且於「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此為人民團體法第8 至10條、17條分別訂有明文。癸○○、丙○○明知上開規定,基於意圖為二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丙○○身為縣議員而有上述補助款建議權之機會,其中㈠至㈣部分於95年7 月1 日前並均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行為:

㈠新世紀婦女協會:

癸○○及丙○○於92年間均明知新世紀婦女協會未招募會員,且未得謝惠琴之同意擔任理事長,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之概括犯意,由癸○○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謝惠琴」之印章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 號7 樓住處內,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文書後,並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偽造私文書編號①至⑦上偽蓋「謝惠琴」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新世紀婦女協會已依前開規定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謝惠琴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希望工程協會:

癸○○及丙○○於93年2 月間均明知希望工程協會未招募會員、未舉辦成立大會,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得徐政春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紀錄,於屏東市○○○街000 號7 樓住處內,以徐政春之名義虛偽製作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文書後,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希望工程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徐政春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㈢親子文化協會:

癸○○及丙○○均明知親子文化協會並無招募任何會員,而於95年5 月30日前,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陳建良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癸○○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凌許雅芬」、「黃南豪」、「陳建良」之印章各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 號7 樓住處內,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文書後,其中以該協會名義於95年5 月30日以屏親文服字第95001 號函、該協會成立大會、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及收支預算表中盜蓋「凌許雅芬」之印文、屏東縣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籌備會移交清冊偽蓋「凌許雅芬」、「黃南豪」、「陳建良」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親子文化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凌許雅芬、黃南豪及陳建良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㈣終身學習服務協會:

癸○○及丙○○均明知終身學習服務協會並無招募任何會員,而於95年6 月5 日前,未得陳亭蓉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陳文正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癸○○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陳亭蓉」、「陳文正」之印章各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 號7樓住處內,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文書後,其中以該協會名義於95年6 月5 日以屏終學服字第95001 號函、該協會成立大會、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中及收支預算表中盜蓋「陳亭蓉」之印文、屏東縣屏東市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籌備會移交清冊偽蓋「陳亭蓉」、「黃南豪」、「陳文正」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終身學習服務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陳亭蓉、黃南豪及陳文正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㈤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癸○○及丙○○於95年7 月1 日之後至同年8 月14日前,均明知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無招募任何會員,且未得丁○○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及陳文正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並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癸○○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丁○○」、「陳文正」之印章各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 號7 樓住處內,偽造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文書後,偽蓋「丁○○」、黃南豪、陳文正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丁○○、黃南豪、陳文正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㈥癸○○與丙○○虛偽設立上開五個協會後,為利用前開五個

協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建議補助款,明知均未得附表三所示之人同意擔任該五個協會之理事長及承辦人,亦明知該五個協會均無實際運作,無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程序,自95年7 月後,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偽造署押並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癸○○持前開附表

一、二所示偽刻之印章外,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附表三印文欄所示之印章,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於屏東市○○○街000 號7 樓住處內,分別偽造附表三所示文書,偽蓋附表三所示之印文、進而在會員簽到表上偽造附表三署押欄所示署名,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持上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上開五個協會均依法運作,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致生損害於附表三所示之人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癸○○、丙○○均明知前開五個協會,均非合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且該五個協會均無實際運作,未無實際舉辦任何活動或購買設備之需求,竟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兩人於95年7 月前,共同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癸○○以添購協會設備或舉辦活動之名義,均未得附表二所示之人同意分別擔任理事長、會計、出納、承辦人及總幹事,卻以附表二所示之人之名義以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偽造附表二所示文書,並於附表二所示申請日期,再由當時擔任屏東縣議員之丙○○或丙○○委由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當時擔任屏東縣議員許阿桃出具建議補助箋,進而持建議補助箋及附表二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使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誤信前開協會確實有購置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而交付附表二所示建議補助款,癸○○因而得款新臺幣(下同)43萬6,000 元,同時使屏東縣政府受有該金額之損害。

㈡癸○○、丙○○於95年7 月後,又共同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癸○○以添購協會設備或舉辦活動之名義,均未得附表四所示之人同意分別擔任該五個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承辦人及總幹事,卻以附表四所示之協會人員名義以附表四所示方式偽造該附表四所示文書,並於附表四所示申請日期,由當時擔任屏東縣議員之丙○○或丙○○向附表四所示不知情之當時擔任屏東縣議員許阿桃等人(如附表四所示)取得建議補助箋,進而持建議補助箋及附表四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使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誤信前開協會確實有購置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而交付附表四所示費用,癸○○因而得款916 萬2,000 元,同時使屏東縣政府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

五、辛○○係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0 ○0 號三通資訊企業社(下稱三通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於95年至102 年間,明知三通企業社與上開五個協會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與不具該身分之癸○○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開立附表五所示之統一發票,交由癸○○充作上開五個協會之進項憑證,而癸○○則給與辛○○統一發票所載面額百分之五之現金作為辛○○支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補貼。

六、案經李涂怡娟、李清聖、吳哲希委由告訴代理人陳欽煌律師告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移送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追訴權時效: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㈡次按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

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 項、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531 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㈢被告癸○○、丙○○被訴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建議補助

款,而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癸○○於92年間、93年間虛設新世紀婦女協會、希望工程協會所製作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之行為,構成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且罹於追訴權時效(本院認定乃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詳後述)。而被告癸○○、丙○○於92、93年之犯行,本院認定係成立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而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且依修正前之刑法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罪部分詳後述),則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被告二人犯罪終了日應係95年7 月1 日前最後一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而定。經查:依卷附申請建議補助款之函文(即附表二編號8,屏府社政第000000000000號函),該筆建議補助款乃95年

6 月30日由被告癸○○及丙○○出具附表二編號8 所示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以詐領建議補助款,可認此部分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一行為)終了日為95年6 月30日,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 項之規定,此部分被訴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追訴權期間,應自95年6 月30日起算,故起訴書所認此部分分別於92年及93年起算,均已罹於時效,應屬誤會,該部分犯行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酌。

二、證據能力: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被告辛○○、癸○○及渠等二位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㈡第353 頁、第401頁);而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對於經具結之供述證據及尤慶賀、林郁虹、黃順發之調詢筆錄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㈡第153 頁及本院卷㈢第58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本院所調查之證據資料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⒉至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癸○○就其個人涉犯犯罪事實三之部分:訊據被告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犯罪事實三,其個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405頁),且有證人丁○○、凌許雅芬、陳建良、劉心彤(即劉枝秀)、藍依帆(原名:陳亭蓉、陳誼)、子○○、黃南豪、陳美玲、張巧蓁、李春娥、游月梅、馬淑珍、馮珮婷、洪褘靖、潘詹秋英、謝惠琴、李美宏、張美花、陳亭廷、盧寶桂、林美貞、林千鶴、林靜怡、馬淑玲、王兆貞、李櫻貞、江秋芬、李玉卿、徐政春、林瑞、陳秀珍、林美雀、陳宗喜、劉孟玲、蕭桂芬、尤瑞枝、楊敕熙、劉育豪、曾陳文珊、劉鴻鶯、高鳳櫻、丁志強、黃清長、賴壽喜、邱應忠、林榮勝、陳秀金、林麗珠、吳玉珍、許春桃、許吳香、李秋月、李玉妃、馮許美香、阮美月、陳金珠、林順開、曾正忠、張宏榮、劉黃順金、陳寶桂、張國垚、周月雲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在卷可參,復有上開五個協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歷年理、監事會議紀錄及歷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即附表一、二所示文書)在卷為佐,綜上所述,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證據可佐,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被告癸○○就其個人涉犯犯罪事實四之部分:訊據被告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其個人虛設該五個協會,且未得附表三、四所示之人之同意,虛偽以附表三、四所示之人暨協會之名義,且實際均未舉辦活動或購置設備,卻偽造申請補助活動經費或設備經費之文書(如附表三、四所示),檢附被告丙○○或由丙○○出具其他議員之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使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而核准如附表三、四所示費用,使屏東縣政府受有共計959 萬8,000元財產上之損害部分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402 頁、第

405 頁),復有上開五個協會自95年至102 年間申請補助之函文、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領款收據及黏貼憑證等核銷文件在卷可佐(各自文書出處,見附表所示),足認被告癸○○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三、被告癸○○、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五部分:訊據被告癸○○、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犯罪事實五部分均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02 頁、第405 頁),且有辛○○以三通企業社名義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憑證在卷可稽,故此部分被告癸○○、辛○○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足堪認定。

四、被告癸○○雖就其個人涉犯犯罪事實三、四部分坦認上情,然被告癸○○與被告丙○○,均否認被告丙○○知悉被告癸○○虛設五個協會,進而持被告丙○○或由被告丙○○交付之其他議員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使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而交付補助款,均辯稱:該五個協會均由被告癸○○申請設立,而被告丙○○主觀上係認為被告癸○○合法成立協會,並有實際運作上開五個協會,而以五個協會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之補助,均有實際舉辦活動、購置設備,故被告丙○○自無從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則被告癸○○當無從與被告丙○○共犯該罪;退步言,縱認被告丙○○與被告癸○○具詐欺犯意聯絡,但因議員建議箋僅具建議性質,非議員之法定職務,屏東縣政府有實質審查權,自不能認被告二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語置辯,故本院應審究乃:

①以議員建議箋申請補助是否屬議員職務上之機會?②被告丙○○與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三、四是否具犯意聯絡

,亦即被告丙○○是否明知被告癸○○申請補助之協會及事由均屬虛妄,仍為被告癸○○出具建議箋?

五、以議員建議箋申請補助是否屬議員職務上之機會?對此爭點,被告丙○○及癸○○之辯護人均辯稱:

㈠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該罪所規範之職務,係指公務員之法定職務,然遍查中華民國法規,並無任何一部法規明文規定:「議員建議權」,建議箋之性質在於建議屏東縣政府可補助民間團體,僅具建議性質,預算之執行仍屬屏東縣政府之職責,而非縣議員之法定職權。

㈡屏東縣政府對於議員建議箋所建議的民間團體,其作業標準

並不符合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之規定,其就檢具議員建議箋之申請案,應採實質審查,而承辦人就審查方式採形式審查,乃行政自我退縮或怠惰,不得逕以此即認議員之建議箋對於屏東縣政府具有實質影響力。

六、本院之判斷:㈠被告丙○○於本案案發之95年至102 年間係屏東縣議會議員

,為民選之公職人員,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亦為被告癸○○、被告丙○○所不爭執。又屏東縣政府於95年至102 年每年會計年度,依屏東縣議會議員之人數,編列每位議員每年600 萬元,可建議屏東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其中分為ABC 三款,分別為活動經費200 萬元、設備經費200 萬元、建設經費200萬元(下稱建議補助款)等事實,業據被告丙○○供承在卷(見本院卷㈤第33頁),且與證人即同具議員身分之李世斌、邱名璋、許阿桃等人證述情節相符,故屏東縣政府內部編列相關預算供每位縣議員建議補助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議員建議箋係利用其監督屏東縣政府預算編列、執行之職責所衍生之機會: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

務圖利罪,係指就不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假借其職權、機會或身分為圖利之行為,乃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於同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其餘各款之特別規定者,始有其適用。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373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58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屏東縣政府於95年間至102 年間,每年均編列每位議員總

額600 萬元之建議補助款,然行政院95年1 月24日即修正公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於該辦法第5 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其個別項目並應以公開招標案件為限,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實際執行時,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行政院主計處規定期限內函送該處;縣(市)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雖行政院於95年間即自訂上開辦法強調不得以定額分配之方式處理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案,然屏東縣政府仍於每年編列定額之預算送請屏東縣議會議決,而屏東縣議會暨議員對於縣政府預算之編列、執行,有審核及監督之職權(屏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第2 款、第7 款),甚至均週知上開定額之議員建議補助金額項目,仍就該預算編列而為議決。屏東縣政府(即行政機關)將此部分預算之決策,自我退縮,而交由各議員以建議箋建議補助,等同賦予每位縣議員就該筆預算範圍為執行,雖與上開法令不合、亦有違權力分立制度,然卻是我國各地方政府於自治事項上,長久以來之慣例且至今仍繼續運行,是議員得以建議箋運用每年由縣政府編列之定額預算之事實,於現行各縣市政府之補助民間團體實務上,確實存在。

再探究議員建議箋之建議行為,乃係基於屏東縣議員之「身分」而來,而屏東縣議員是否依法而有建議權,與屏東縣議員因身分所衍生出實際上得以建議箋執行預算之行為,仍屬二事。

⑶本案被告丙○○、癸○○係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

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構成要件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已明文規定,其詐欺時之身份狀況僅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相對於同條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受賄罪」,係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構成要件,對於受賄時之身份狀況,係規定以「職務上之行為」為限,兩者之規範,顯有不同。亦即,對於「違背(或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而言,其受賄之對價行為必須是行為人的「法定職務」;然對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言,行為人僅需「利用」其「職務」衍生「之機會」,進而詐取財物,即與該要件相當;故被告與辯護人一再執「無法令規定議員建議權」、「預算之建議非議員之法定職權」,主張被告丙○○身為議員,既不具預算執行或預算建議之法定職權,即無從成立被訴該罪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要件,顯係將上述「違背(或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混淆,故縱被告丙○○身為議員,依法並無該項預算建議之職務或權力,仍無法逕行推認該項法規上非明文存在的預算建議權不但不是「職務上之行為」,也不是「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故被告等二人與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⑷上述每名屏東縣議員每年對於上開三種預算各有200 萬元之

建議權,除為被告丙○○及癸○○二人所承認,亦經證人即曾同為屏東縣議員之證人許阿桃等人證述明確,應可認定;而依被告二人均自承,證人許阿桃等人亦證稱,若當年度被告丙○○的200 萬元建議權額度使用完畢時,會向其他屏東縣議員調借等語,可見不論是客觀上或被告丙○○之主觀上認知,該項預算建議權,均係專屬於屏東縣議員之身分所擁有。亦即,若非身為屏東縣議員,若非因為具有屏東縣議員之職位與職務,就不會有該項預算建議權,故被告丙○○、癸○○及渠等辯護人等既均主張、抗辯、否認被告丙○○身為屏東縣議員,具有該項預算建議之(法定)職務或權利,則該項預算建議之性質,自應認係定義、範圍更為寬鬆之「機會」。故,上述每名屏東縣議員每年對於上開三種預算各

200 萬元之建議(權),自應認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 款之「職務上之機會」。

⑸依證人壬○○即屏東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之承辦

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受理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係依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而民間團體應檢附計畫書、議員建議箋等資料,而沒有議員建議箋的申請案,我們會直接以公文退件,並告知民間團體目前沒有相關補助金給予補助,而如有議員建議箋的申請案,原則上都一定會給予補助,甚至如申請活動補助案的之金額超過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之2 萬元,只要有議員之建議箋,我們都會幫忙上簽或轉簽,但沒有議員建議箋的就一律退件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5頁至第18頁),核與證人甲○○即屏東縣研考科承辦人、證人戊○○即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承辦人於本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是屏東縣政府就補助民間團體之實務上運行方式,均係以議員建議箋作為民間團體補助經費(此筆預算)之必要文件,可見,被告丙○○該項建議權,確屬其基於縣議員職務所衍生之機會。

⑹被告丙○○於104 年8 月12日調查站、105 年2 月22日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供稱:建議箋都是由我本人親自簽名並填寫金額,我只需要確認可以建議的額度還有多少(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3 頁反面、第5 頁反面),核與證人乙○○即被告丙○○之助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丙○○在擔任縣議員期間,都是我在處理建議箋的事宜,通常是民間團體拿到我們這邊要申請經費,我會先把公文收件,等議員有空,再口頭向議員報告後,由議員親自簽建議箋(即簽名及金額),之後再送到縣政府,之後縣政府核准撥與經費後,會有副本寄來議員服務處,我會彙整,等年底時一併整理,要看額度有沒有用完,因為有些額度可以保留到明年,這樣才可以確認來年還有多少額度可以繼續用等語(見本院卷㈣第65頁反面至66頁反面、第70頁正反面),可見,依被告丙○○主觀上認知該建議權實與其身為議員之身分、職務息息相關,要非一般人民所能擁有,自屬其「職務上衍生之機會」。

⑺被告丙○○於104 年11月9 日調查站及105 年10月27日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供稱:議員會因為設備、活動類別的不同,自己的建議款項不夠時,先跟其他議員交換,或是別的議員來交換額度等情,且與同為屏東縣議員之李世斌、邱名璋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是倘該建議權與議員身分、職務無關,怎會有額度之限?又怎會餘額度用光時,只能向同具議員身分之人調借?益徵該建議權確實係被告丙○○基於議員身分所取得,自屬其職務上衍生之機會甚明。

㈢另,承上,被告丙○○及其辯護人等故曾以屏東縣議員既因

身分而衍生得以建議之行為,然此行為是否拘束行政機關對於民間團體之審核補助權?乙節,作為本案爭點之一,惟:

⑴按,被告二人被訴涉犯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構成

要件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已經明文規範,該罪所處罰之行為,並非公務員單純利用職務上之行為使自己得利,而必須行為人尚有積極的「以詐術使人將財物交付」之行為,始足當之。亦即,除行為之時機、狀態,是利用行為人職務上之機會外,行為人能取得該項財物,是因為自己(或共犯)另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始足當之,也就是,於該罪之構成要件中,行為人的職務行使,並不等於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而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也不是因為公務員(法定)職務之行使、不是因為受該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所拘束所致,而是該公務員另施用不法之詐術所致。故,被告二人與辯護人一再主張,議員之預算建議權並無拘束行政機關之作用或效力等語,顯與本罪之法定構成要件無關。

⑵如上述之「違背(或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係規定:「對

於(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單純以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作為該公務員收受賄賂之對價行為,亦即,該公務員之職務(或違背職務)行為,即等於其取得不正利益(賄賂)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對於本案被告二人被訴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言,該罪規定,行為人所以取得該不正利益,係因其「以(施用)詐術使他人將物交付」,亦即該決意交付財物之人,係因受被告之詐術所騙,以致於意思決定錯誤進而交付財物,並非單純基於其職務上之行為或該職務上衍生之機會。而被告二人及辯護人等,對於本案之行政機關(屏東縣政府)是因受被告癸○○之施用詐術(以不實的協會及活動名義申請補助)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補助款等情,均不爭執(或供承不諱),可見本案本來就不存在「交付本案財物(補助款)之人(行政機關)是否係因受被告丙○○建議箋之『拘束』而交付」之爭議。故被告及辯護人一再抗辯、主張本案被告癸○○之所以取得事實欄所載之補助經費,「並非因被告丙○○之建議箋」、「被告丙○○之建議箋對行政機關並無拘束力」、「行政機關對於被告丙○○之建議箋具有實質審查及決定權」,均顯與本案被告二人被訴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無關。

⑶又證人壬○○就核銷補助款之流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活動

部分要有一個成果報告、經費支出明細、用印的領具,收集完這些資料後,收據有合乎規定,就幫民間團體黏貼憑證後送出去審核等語,而證人戊○○、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民間團體有無實際辦活動或購買設備,我們都僅就書面審查,而研考處會做不定期的抽查,但活動的部分其實有審查的困難,因為我們登錄該筆申請案後,其實研考處不會收到後續資料,所以也不知道他們何時辦活動,所以沒有去過,因此都只有書面審查,而設備的部分,也是隨機抽查,至於癸○○成立的五個協會是否有被抽查過,不清楚等語,益徵本案行政機關所以核撥上開建議補助款,是因受理、審查被告癸○○所提出之申請,受被告癸○○之詐騙後始行交付、核撥。

⑷綜上所述,不論被告丙○○以縣議員身份所為的補助建議是

否具實質拘束力,均與本案被告等被訴之罪構成要件無關,被告二人與渠等辯護人等此部分辯解均不影響本案被告丙○○及癸○○構成要件行為之認定。又被告二人以被告丙○○之議員身份建議縣政府對前述五協會名義為經費補助,雖非屬被告丙○○職務上固有之事機、權限,然確係利用其縣議員之身份、職務,對於屏東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監督職責所衍生之建議機會,揆諸前開說明(即最高法院101 台上6582號判決意旨所示),本案自合於上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中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被告等二人與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難憑採。

七、被告丙○○與被告癸○○就上開犯罪事實是否具犯意聯絡?亦即被告丙○○是否明知被告癸○○申請補助之協會及事由均屬虛妄,仍為被告癸○○出具建議箋?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詐取財物罪,性質上仍屬詐欺罪之一種;故而應以行為人(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有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可乘之事機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以遂其獲取不法所有犯意之目的者,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70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含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及有無符合連續犯要件)之認定,應以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加以推論,且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要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00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件被告丙○○之主觀犯意、認知,本存於其心,要難有任何事證可以「直接證明」之,尚須憑藉外在之客觀事證,佐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加以推論,而得知其主觀想法,故尚不得以無直接證據即認被告丙○○與癸○○就上開犯罪事實之犯行無犯意聯絡,否則有違法院推理之作用,故本院所應審認,應是:有無客觀具體事證,可推論被告丙○○之主觀犯意(認知)?又此推論是否已達確信之程度?茲分述如下:

⒈被告丙○○明知被告癸○○同時設立五個協會,並不合於一

般有意參選民意代表者之常態,亦不合於被告丙○○多年來經營選民服務之習慣,更不合於被告癸○○日常生活與工作狀態:

⑴被告癸○○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在95年間有競選過市民

代表,之後就沒有過,但我一直有這個企圖,因此我成立協會就是為了拓展人脈,為日後選舉鋪路等情(見本院卷㈡第

393 頁至第394 頁),核與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被告癸○○成立協會是為了拓展人脈,他只有選過市民代表,想要透過協會認識更多人,為日後參選鋪路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㈤第31頁),然被告癸○○設立該五個協會期間長達八年,中間歷經多次選舉,但被告二人均供承,被告癸○○從未曾參與其中任何一次選舉,故此情況除顯與被告癸○○所主張,設立多達五個協會之目的在於拓展人脈,為參選公職做準備等語相違,更可見被告丙○○應明知,被告癸○○設立五個性質相近的協會,其目的與參選無關。設若被告癸○○經營該五個協會,並未從中營私謀利,卻費時出力,並以被告丙○○之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高額之建議補助款,被告丙○○參政多年,自應知悉被告癸○○設立該五個協會,並不合於有意參選民意代表者之常態。

⑵被告丙○○供承,其自己參選多年,未曾成立協會為自己選

舉造勢(見本院卷㈤第31頁、卷㈢第49頁),可見被告丙○○不認為成立協會有助於競選,更遑論成立多達五個協會;且可見,被告丙○○自有其一套「不靠經營協會」或「不以申請建議補助款辦理活動」而成功經營人脈之勝選策略。故以被告丙○○與癸○○二人之關係親密,被告丙○○於本案中長達八年以自己任縣議員期間所得建議箋為被告癸○○之五個協會申請補助,倘被告癸○○果有設立協會辦理活動以經營人脈而為參選做準備的話,被告丙○○顯無可能不為勸阻,甚至提供自己多年來參選成功的經營之道,然被告丙○○卻放任被告癸○○無效(於參選)地設立並經營五個協會,益徵被告丙○○明知被告癸○○設立、經營五個協會,與參選無關。

⑶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被告癸○○是專職新光人壽

職員,且家裡事情都是由癸○○打理,我公務繁忙,假日都是由癸○○陪小孩等語,核與被告癸○○所述情節相符,則倘如被告二人所述,被告丙○○平日早出晚歸,假日仍然公務繁忙,家務及三個孩子均由被告癸○○打理,然就被告癸○○以五個協會名義舉辦活動之頻率及地點觀之,除遠至中部、東部一日遊,亦時常於同一月份、每週、不分平、假日、各別以5 個協會名義舉辦各種動、靜不同之活動(見本院卷㈤第83頁至第104 頁),則被告丙○○僅任民意代表一職,即表示繁忙到早出晚歸、無暇顧及家庭,卻可信任被告癸○○除有正職工作、兼顧家庭外,另有時間「同時經營」五個協會,且頻繁地舉辦各種活動為其將來的選舉鋪路,顯與被告丙○○自己的生活經驗不符。

⑷又被告癸○○所設立之上開五個協會中,被告癸○○僅有就

其一之希望工程協會曾親任理事長,其餘四個協會均非曾以被告癸○○為理事長或名義上之負責人,此為被告丙○○所明知且不爭執之事項。則,若成立五個協會果有實際從事相關之公益活動之意,且係為被告癸○○將來從事公職競選鋪路,衡情大可均以被告癸○○任理事長,以其名義辦理活動,而廣為一般民眾所知,進而累積聲望與人脈,此顯為長期從事民意代表之被告丙○○所能認知,但被告癸○○卻告知被告丙○○,其成立另四個協會均非以其自己為理事長或負責人,已難認為與常理相符;且該另四個協會既均以他人為理事長、負責人,被告丙○○卻從未詢問被告癸○○該協會之運作內容,如何確認、相信該四個協會確有運作,且該協會之運作有利於被告癸○○之競選?但被告丙○○卻供稱其從未過問五個協會之運作,進而於長達八年期間為該五個協會申請建議補助高達近千萬,顯與被告二人所稱,設立該協會之目的不合。

⑸依證人即被告丙○○於96年至103 年期間之服務處助理乙○

○所證:被告丙○○任議員期間的建議箋,都事先經助理向其報告申請案之內容,再由被告丙○○親簽,而其上開任職期間,從未經手被告癸○○所設立的五個協會申請案,故其曾於屏東縣政府以副本函知服務處准予補助本案五個協會後,詢問被告丙○○,被告丙○○則稱該五個協會之申請案,係由被告癸○○「幫忙協會爭取補助」,其「不知道該五個協會與被告癸○○的關係」等語,及該證人復於104 年11月

9 日偵訊中證稱:其因未曾收到該五個協會之申請案,故曾出言詢問過被告丙○○,經被告丙○○答覆稱,這些都是被告癸○○那邊幫忙處理,應該是指被告癸○○幫這五個協會申請等語,可見被告丙○○連被告癸○○親任希望工程協會理事長的補助案申請,都不敢、不想讓為其長年處理建議補助款事宜之助理知悉,甚至向助理謊稱該五個協會的申請案,都是由被告癸○○「代替」該五個協會申請等語,可見明知「以其與被告癸○○夫妻關係之親近、應該避嫌而不應為被告癸○○所主持之協會建議補助」、「被告癸○○主持的五個協會,並均由其代為申請建議補助款,與常理不合」,其顯知被告癸○○所成立的五個協會,並未實際成立與運作。

⑹綜合上情,顯見被告丙○○知悉無必要成立五個協會,亦知

悉被告癸○○並無實際成立且辦理協會活動,該五個協會之成立目的,除了可巧立名目申請更多建議補助,亦同時避免同一個協會申請太多被屏東縣政府起疑。

⒉被告丙○○簽發建議箋給予被告癸○○之方式,與自身簽發及管理建議箋之方式迥然不同:

⑴被告丙○○於104 年8 月12日調詢中供稱:民間團體向議員

要求建議補助,會先行文到議員服務處,由助理整理後再告知我,我會先向助理確認額度,再視與該民間團體「熟識之程度」、該民間團體「是否有確實」在辦理公益活動作為建議補助之依據,建議箋都是由我本人親自簽名等情(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1 頁反面至第2 頁、第5 頁反面),核與其於

105 年2 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選民如有申請補助款的需求,都會提供公文、計畫書,並且跟我們說要辦什麼活動、詳列表格給我們,而我再依協會的需求,先向助理確認還有沒有額度之後,再於建議箋上填寫金額,而建議箋都是由我親自填寫金額及簽名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㈠第185頁)。是被告丙○○擔任議員時,對於建議箋之簽發方式,係民間團體須行文至其議員服務處,經助理整理資料、確認所剩額度後,均由被告丙○○親自簽名及填寫金額後交付,並無授權助理或他人代為之。

⑵然而,對於被告癸○○所成立之五個協會所欲以建議箋建議

補助時,被告丙○○則稱:因為我有時比較忙,被告癸○○要辦理活動或購置設備,會打電話給我,問我可不可以直接由他在議員建議箋上簽名,並使用我的額度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款,經我同意後,由被告癸○○代替我在建議箋上簽名等語(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6 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再稱:被告癸○○跟我要建議箋時,有時會說要辦活動或買設備,但有時候沒說,加上癸○○有時都急著要建議箋,我身上剛好沒有,所以後來我就直接給他空白的建議箋,讓他自己影印,自己簽等語(見本院卷㈢第47頁至第48頁),由此可見,被告丙○○在面對被告癸○○的五個協會出具建議箋時,採取的簽發方式,除授權癸○○自行簽名外,甚至被告癸○○無須提供任何資料,僅以口頭陳述要辦理活動或購買設備即可取得,爾後甚至由被告丙○○直接給予空白建議箋單,讓被告癸○○以被告丙○○名義直接簽發,客觀上顯與被告丙○○上開簽發及管理建議箋之方式,迥然不同。

⑶被告丙○○已於上述調詢中供稱,若要其出具建議箋,會先

審視其與該團體「熟識之程度」及「該團體是否確有辦理公益活動」,再檢視該團體所提出之計畫書內容,作為是否建議補助及建議額度之依據,除可見被告丙○○明知該項議員對於補助之建議,確有使該被建議之團體,於其額度內輕易取得屏東縣政府補助之效果,更可見其有因其與被告癸○○為夫妻關係,而給被告癸○○所設立上開五個協會最多的建議補助款,但卻是最少的審核。

⑷不論依被告丙○○、癸○○所供,或證人即被告丙○○服務

處之助理乙○○所證,被告丙○○對該五個協會補助款之申請建議,完全未符合其審核之慣例;故,若被告丙○○果於主觀上認為,「其夫即被告癸○○確有設立或主持五個協會」、「該五個協會均透過被告丙○○申請建議補助款,且補助金額甚巨」、「該五個協會所申請補助之內容均屬真實」,而無任何違法或不妥之處,衡情大可循其慣例交由助理審核、報告、送件、列管,然其卻長年地違反其處理其他民間團體申請建議補助款之慣例,刻意迴避其自己的審查、助理的列管建檔,可見被告丙○○自始即知被告癸○○以該五個協會申請建議補助之內容均屬虛妄、違法。

⑸被告丙○○於104 年8 月21偵訊及105 年2 月22日本院準備

程序中均供稱:「我未同意或授權他人代我簽建議箋」、「所有的建議箋都是我親自填寫金額及簽名」等語,核與證人即其助理乙○○上開所證相符,可見被告丙○○對於上述議員建議補助款之管理,除會由其助理過濾、整理、報告、建檔、列管外,更會親自簽立每張建議箋以示慎重、確認。但其與被告癸○○卻均又供稱:「一開始我會跟被告丙○○講,後來就由我自己在空白建議箋上簽名」(見偵字第6438號卷㈠第116 頁)、「對於被告癸○○的申請案,之前有的是我簽的,但有一次他說急著送件,問我是否可以由他簽,再送去縣政府,那次之後,他就都自己簽自己送」(見本院卷㈡第338 頁、卷㈢第47頁至第48頁),可見被告丙○○明知被告癸○○以其議員身分、機會、名義申請補助款,係刻意迴避其慣有且合理、合法之控管、監督機制,被告丙○○顯能知悉被告癸○○之申請建議補助款有所不實。

⒊被告癸○○自95年起至102 年止,每年以被告丙○○之名義

申請之活動費及設備費,佔被告丙○○建議額度之比例甚高:

⑴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自從我95年擔

任議員時,就有建議箋可以簽了,而議員補助款的項目分為

A 、B 、C 三項,分別是活動、設備及建設,每個項目都是

200 萬的額度(見本院卷㈢第47頁、卷㈤第33頁),並承如被告丙○○前開所述,其針對與民間團體之熟識程度及該民間團體辦理活動之狀況,給予建議箋,來找我的人都是認識的,且有人情或是認識的,我都一定會簽等情(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1 頁反面至第2 頁、第366 頁),核與同時期具議員身分之證人李世斌、邱名彰等人均證稱:該建議箋係作為選民服務,如果有熟識的民間團體會來找我要建議箋,而我會瞭解一下辦什麼活動,再給予建議箋等語相符(見偵字第6438號卷㈥第269 頁至第270 頁、第297 頁)。是目前我國各地議員乃四年一次改選之民意代表,衡情,議員為獲得選民長久之支持,勢必著重於選民服務,因此建議箋既然係選民服務之一部分,被告丙○○會希望於有限之建議額度內,造福最多的團體及選民。

⑵然查,本案附表二、四所示自95年起至102 年止,被告癸○

○所獲得之補助款觀之,被告癸○○於95年間以五個協會申請之建議經費(活動及設備部分)共達151 萬元,此有本案申請補助活動、設備整理表格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㈤第83頁至第84頁),而被告丙○○於該年度3 月1 日首度上任議員,至該年度12月底前,於該10個月期間,被告丙○○即補助被告癸○○成立之五個協會之總額,佔自己該年度(活動及設備經費)額度之4 成,再觀被告丙○○於96及97年間,仍然每年持續建議補助該五個協會達155 萬2,000 元、154 萬元,衡情,被告丙○○倘對該五個協會之運作全然無知及不熟識,就該議員運用建議箋之現實面觀之,豈會在首任縣議員時期,即持續累積簽發高額建議補助款給予上開不知會員結構、不知會務運作之五個協會?⑶再加上前述被告丙○○處理該五個協會之申請案,刻意迴避

其助理之列管、整理,迥異於其他所有經其補助之民間團體,可見被告丙○○之所有對該五個協會為補助之建議,目的並不在於累積聲望、拉攏選民、扶植弱勢民間團體,也不在於為其夫即被告癸○○累積聲望,為被告癸○○日後選舉鋪路,純粹僅為使被告癸○○得以獲得、掌握,被告丙○○以議員身分、機會所得之屏東縣政府的高額建議補助款。

⒋被告丙○○從未參加以上開五個協會名義所舉辦之任一場活動:

⑴證人即與被告丙○○同時具議員身分之邱名璋、林輝雄於偵

查中均證稱:對於有來建請補助的民間團體,他們有的會來邀請,而我有空就會去參加,不然就叫助理去等語,其中林輝雄更證稱:如果請我補助的民間團體沒有邀請我參加,除非我跟他們的幹部有交情,不然我就不會再簽給他們等語(見偵字第6438號卷㈥第297 頁、第339 頁)。又證人即曾任被告丙○○服務處主任之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選舉真得很辛苦,都要一早一個個拜票、寒暄,基本上我們建議的協會都會禮貌性的邀請我們參加,而我們原則上都會去,縱然是撞期也會趕過去,這個建議箋用於選民服務及將來選舉的幫助,丙○○也都心知肚明等語(見本院卷㈣第41頁、第42頁至第43頁),顯見議員每年有總額600 萬之建議箋經費可運用,其中的設備費及活動費,主要是民間團體可透過議員來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衡情,民間團體勢必找尋與自己理念相符、支持之議員,而議員透過建議箋也是寄望將來連選連任時,可以得到該民間團體之支持,雙方各取所需。

⑵然而,被告丙○○於調查站中卻供稱:我都沒有參加該五個

協會舉辦的活動,因為會參加該五個協會的成員,應該都是我的支持者,所以我會將時間用在拓展票源的其他活動等語」(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5 頁),明顯與上開其他縣議員所證之選民服務之常態相違外,亦與其服務處主任之庚○○前開證述情節不符。且多次同受被告丙○○建議補助之民間團體即社團法人屏東縣花木蘭文化產業發展協會,函覆其自95年至102 年間受被告丙○○建議補助之活動明細,其中被告丙○○多次參與該協會所舉辦之活動,甚至其中相關文宣品及布條,均印有「屏東縣議員丙○○」,然被告丙○○仍然出席參加該協會舉辦之活動,此有上開協會之函文、文宣品及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55 頁至第311 頁),倘誠如被告丙○○所述,癸○○所成立之協會既以均係被告丙○○之支持者,則被告丙○○所建議之上開花木蘭協會,其文宣品均已印製被告丙○○之字樣,為何被告丙○○還需特地本人出席活動,而該協會受被告丙○○之建議補助遠低於被告癸○○所成立之五個協會,被告丙○○仍多次出席相關活動,然卻對其大力建議支持之癸○○成立之五個協會,從不聞問、亦不要求參加、增加曝光率,顯然違背常情。

⒌綜合上開⒉⒊⒋所述之情,被告丙○○明知該建議箋主要係

用於選民服務,且對於競選連任有助益,卻於擔任縣議員八年期間,任由癸○○掌控的五個協會取得建議箋,且建議補助金額佔自己每年之額度之比例近五成,且當被告丙○○的建議額度不夠時,甚至向他人借用來年額度給予癸○○掌控之協會,如此盡力地提供資源給予該五個協會,但卻沒有參加任何該五個協會舉辦之任何活動,益徵被告丙○○明知該五個協會並無實際運作,更無實際舉辦活動,均係被告癸○○用以向屏東縣政府詐取建議補助款之虛設協會,因此,當無要求參加或受邀請參加之可能。

⒍被告丙○○於8 年期間共建請補助上開五個協會,高達556萬元之設備費,卻從未聞問該些設備存放何處:

⑴被告丙○○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知道癸○○設立

五個協會,是在他成立之後,我在家看到協會的相關信件才知道他成立協會,約在92年、93年就知道」、「我是收到信件的時候才知道他把協會地址設在家裡,他說是為了通信方便。我在家中沒有看過會員,因為地址只是通信,運作也是在外面,沒有在家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37 頁),然此與其另於105 年10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稱:五個協會之所以都設在我與癸○○的住處,是因為若要另覓會址,需要屋主同意,還涉及土地使用權,稅金也會增加,有的屋主不同意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1頁)不合,其辯解已難遽信。且依其於105 年10月27日之供述,可見其曾向被告癸○○關心、溝通該五個協會之會址設立地點,其二人認為除其等之住處外,被告癸○○無法覓得其他適合處理協會會務之處所,不得已始將會址設於其等之住處,故被告丙○○之主觀上顯應知悉、認為,除其二人之住處外,被告癸○○別無其他處所可以存放協會的相關設備。則,被告丙○○長年為該五個協會申請高額之設備費補助款,卻未曾對該五個協會所申請購買之設備的放置處所起疑、質問,顯然早知「協會非真實的存在與運作」、「協會根本沒有購買設備的需求」、「協會未真的購買設備」、「以協會名義所申請購買設備之款項,均遭被告癸○○所侵吞」等情,卻未置一詞,並持續以其議員身分、名義、機會,為被告癸○○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補助款,顯與被告癸○○具有犯意聯絡。

⑵就證人即被告丙○○之助理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丙○

○擔任議員期間,建議箋部分由我負責,我會影印民間團體申請的公文封面,之後屏東縣政府會有副本通知我們,我會再核對,並留存公文建檔,而癸○○的五個協會申請的補助案,服務處也都會收到回函,而丙○○要看明細時,我會交付給她等情(見本院卷㈣第64頁正反面、第66頁反面、第70頁反面),顯見被告丙○○對於以其名義、身分所建議之補助案,依其多年的經營模式,會要求助理事前審查、事後列管、核對,並留存公文建檔,以確認以其名義申請之補助事由,均係真實地存在,並備將來自行及屏東縣政府之審查。

然就被告癸○○自95年起所以建議經費購置之物品,其中不計筆記型電腦部分(因筆記型電腦攜帶方便),光就影印機、印表機總共高達14台、辦公家具3 套、投影機6 台、高爾夫球具暨訓練球具(桿)共9 套,衡情,被告丙○○一則自當循其多年來控管議員建議補助款之模式,要求助理(或至少自行)登錄、建檔,但被告丙○○均未為之,可見其早明知該五個協會之申請事由均屬虛妄;再者,被告癸○○所申請補助購買之上開物品,體積龐大且數量繁多,無法隨身攜帶、移動,若被告丙○○主觀上果認為被告癸○○確實有購買,卻又未放在會址(即其家中),當認為被告癸○○已另行覓得可長期大量存放物品之場所。則依其前該所辯,其對於被告癸○○所成立之協會會務均不在意、不關心,當不希望其私人住處一直收到關於該五個協會之相關文件(更遑論,被告丙○○之舅舅即證人庚○○已證稱:其多次提醒被告丙○○,被告癸○○將五個協會均設址在其住處,並頻繁且高額地利用議員身分建議申請補助款,會遭外界非議),理當詢問或要求被告癸○○將會址遷到該存放物品處,但被告丙○○未曾為之,可見,其早知根本沒有該處可以存放上開物品之場所,早知被告癸○○未將該建議補助款如實用以購買設備,亦即,早知被告癸○○所設立之協會、所提出申請補助之事由,均屬虛妄。

⑶再就被告癸○○對於以建議經費購置之音響2 套、冷氣5 台

、淨水設備(含飲水機、過濾器)2 組、免治馬桶4 套、洗臉盆2 套、熱水器、抽風機、冰箱等設備,均不否認裝置於自家中(見本院卷㈡第191 頁),上開物品並非可隱藏或隨意放置於不起眼位置之小物,然被告丙○○與癸○○同居共財,兩人所供承之收入分別為7 萬多(被告丙○○)及六、七萬(被告癸○○),且二人尚需支付房屋貸款、3 名孩子之教育費、家庭開銷及3 名孩子學習高爾夫球之補習費用等情(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344 頁反面、本院卷㈠第165 頁反面),依上開被告二人所供承之薪資所得,扣除上開費用外,其可資運用之收入非豐,則若被告丙○○認為家中所添購之上開設備,均係被告癸○○以自己的收入所購,顯應對於該項支出與其等之收入不相當,進而起疑、詢問,但被告丙○○竟未質問;且被告癸○○若非確信其以詐領之補助款添購家中設備為被告丙○○所不反對,顯不敢長期用其詐得之補助款購買多項價值不菲之設備。可見被告丙○○早知該等設備均係被告癸○○以詐得之建議補助款所購置。

⑷綜合上情,被告丙○○知悉被告癸○○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高

達556 萬元之設備費,並且在自家中看到申請案中所購置之相關設備,且對其他大型設備存放地點均不曾聞問,係因被告丙○○明知該5 個協會並無實際成立、運作,當無其他辦公地點,是倘有購買,自然係裝設於自家中;其餘未購買設備,當然無存放之問題,自然不需多加聞問。

⒎又證人即被告丙○○服務處助理乙○○、主任庚○○均證稱

:知悉被告癸○○設立五個協會,且五個協會均設立於自家中且申請補助活動比較頻繁等情,且證人庚○○另證述:五個協會會址均設在被告丙○○自家中,外面雜音很多,對於議員選舉是一個很大的傷害,且為何都要把經費簽給癸○○、應該要廣結善緣多簽給其他協會,這樣可以多增加一些選票,而當我在99年間向丙○○反應時,丙○○就表示管不動癸○○等語(見本院卷㈣第40頁、第41頁正反面、第43頁),且被告癸○○亦供承:丙○○確實有規勸過我,我認為她是在講我沒有合法舉辦活動等情(見本院卷㈡第396 頁)。

可見,不論是長年擔任被告丙○○議員服務處,專職為被告丙○○處理議員建議補助款管理事務之助理乙○○,或是為被告丙○○之親舅舅,並長年輔選被告丙○○及擔任其議員服務處主任之庚○○,均認為「被告癸○○設立多達五個協會」、「該五個協會均設於被告丙○○及癸○○家中」、「該五個協會申請補助案頻繁」、「議員之上開建議補助款額度應為了廣結善緣多補助一些團體,而不應專補助被告丙○○之夫癸○○,以增加被告丙○○之選票」、「外界對於被告丙○○與癸○○之上述運用建議補助款之方式有負面意見」,則身為每四年即需要改選,且有意競選屏東市長之被告丙○○,自應感覺更強烈,自應更為在意,且依被告癸○○上開供述,被告丙○○確實有質疑其未合法舉辦活動,但被告丙○○竟仍持續對於被告癸○○之補助款申請照單全收,未為任何查詢、過濾、篩選、刪減及控管,顯對於被告癸○○自始虛設協會、詐領補助款等情,均不意外。

⒏至辯護人雖以夫妻之間相處,因應個性及為了家庭和諧起見

,並非事事均如實讓另一半知悉(本院卷㈤第161 頁),且被告癸○○所購入之物品均係日常家用,被告丙○○乃職業婦女,並不會發覺該項物品係用建議箋補助之經費所購入(本院卷㈤第187 頁),甚且被告丙○○與被告癸○○係夫妻關係,基於信任而給予癸○○建議箋,不能因兩人係夫妻關係,即認兩人有犯意聯絡(本院卷㈤第188 頁)等語為被告丙○○辯護,經查:

⑴被告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在家是一家之主,我

就是老闆,我跟丙○○要建議箋,她不敢不簽給我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94 頁、第396 頁),而被告丙○○亦不否認被告癸○○比較大男人主義,在家庭中態度較強勢且會侮辱丙○○等情(見本院卷㈢第51頁),倘就上開兩人所坦認之夫妻相處實情,且誠如被告癸○○所述,被告丙○○「不敢不簽」建議箋給他,則被告癸○○當沒有隱瞞被告丙○○之顧忌。

⑵被告丙○○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癸○○有跟我

說過家裡免治馬桶「是他自己花錢買的」,而家庭開銷係由我負責等語(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368 頁、本院卷㈠第185頁),且被告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會址設在我家,補強一些設備,我覺得是正常的,而丙○○沒有問那麼多等情(見本院卷㈡第191 頁),倘如被告丙○○所辯,不知道家裡的設備都是被告癸○○利用建議補助款購入,則何以在偵訊時,面對檢察官訊問是否知情馬桶係以建議經費購入時,特別強調該馬桶係被告癸○○自己花錢買的,而非表示不清楚、不知情,顯見被告丙○○見家中更換新的設備,除了會詢問,甚至已意識到此項設備可能係利用建議經費所購得,因此向被告癸○○確認該筆支出的來源,遑論屏東縣政府如有核准補助民間團體會同時將函文副本通知議員,則被告丙○○當應知悉被告癸○○以協會名義申購上開物品,其辯稱不知情,顯無可採。

⑶被告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丙○○辦公室的人對我

有微詞,而丙○○確實有規勸過我,因為他質疑我沒有辦這麼多活動,我叫她不要管這麼多,他勸我不要辦這麼多活動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96 頁),衡情,被告丙○○與癸○○具夫妻關係,倘如辯護人所述,被告二人間因「信任基礎深厚」,被告丙○○不加過問而概括授權被告癸○○簽發建議箋,則被告癸○○亦當如此主張,而不會辯稱:「她叫我不要辦這麼多活動,我叫她不要管這麼多,而被告丙○○不敢不簽(建議箋)給我」等語,且被告丙○○亦當於證人乙○○、庚○○對其提出上開質疑、諍言時,即強調其對丈夫之信任,以釋證人乙○○、庚○○之疑慮,但被告丙○○不但未為之,反而認為被告癸○○強勢,且時不時對其有羞辱之言詞。故辯護人等主張被告丙○○對於被告癸○○之申請補助事由,不加質疑、過濾及控管之理由,即顯與上開被告二人自己所述不合。

⑷綜上所述,被告丙○○本身從未主張因與癸○○之間的信任

關係深厚,故遭被告癸○○之矇騙;且被告癸○○對與被告丙○○之相處無可忌憚之處,已如前述,是其當無欺瞞丙○○之動機,且被告丙○○亦知悉以建議箋補助之品項裝設於自家中,而被告丙○○當受服務處人員質疑時,就將該五個協會立刻遷出自家地址,益徵被告丙○○明知該協會係虛設,故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以對被告丙○○為有利之認定。

八、綜上,被告丙○○、癸○○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就貪污治罪條例修正部分:

被告癸○○、丙○○為附表二、附表四編號第1 至35號、第48至83號、第92至130 號、第140 至183 號、第195 至232號所示犯行後,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觀之該條第1 項第2 款係將原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部分,修正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法定刑部分則仍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未變更。揆諸修法理由所認「詐取財物者」宜改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始與刑法第

339 條之條文一致,以免適用上之疑義,另貪污治罪條例既為刑法之特別法,苟無特殊理由或目的,基於司法效益法文應儘趨一致,以避免適用上之不必要之困擾之謂。承上,足見此次法文之修正,應僅為法條文字用語之修正,非屬法律之變更,是上開各次犯行均應適用裁判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㈡商業會計法部分:

被告癸○○、辛○○為本案事實欄五之附表五編號1 之犯行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施行,該條第1 項、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罰金之額度,是就事實欄五之附表五編號

1 所載部分,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癸○○、辛○○。至事實欄五之附表五編號第2 至30號部分,被告辛○○虛開統一發票之日期乃95年11月之後即商業會計法修正施行之後,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逕予適用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

㈢刑法修正部分:

被告癸○○、丙○○於本案事實欄三㈠至㈣、四㈠之犯行後、被告辛○○於事實欄五(即附表五編號1 )之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⒈刑法第10條第2 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

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其中第1 款前段係「身分公務員」,同款後段則為「授權公務員」,無論係「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凡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在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又法定職務權限,所稱「法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自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且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於95年5 月30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 月1 日同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亦即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採取相同之公務員定義。被告丙○○行為後,公務員之定義已有變更,必因公務員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犯罪,符合修正前及修正後公務員之定義者,始能依公務員身分論以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本件被告丙○○於上揭行為時任職屏東縣議員,比較新舊法,被告丙○○既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議會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民意代表,故無論依新舊法均符合刑法第10條第2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定義之公務員,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⒉被告癸○○、丙○○及辛○○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三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⒊關於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

最低度同加重之,惟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比較結果,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三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⒋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

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三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⒌修正前之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

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得減輕其刑,依新法較有利於被告癸○○、辛○○之情形,故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⒍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三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⒎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就被告癸○○、丙○○於95年7 月之前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被告癸○○與公務員、被告丙○○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應認係連續犯,依修正後刑法則為數行為,應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癸○○、丙○○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

⒏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癸○○、丙○○

就事實欄三㈠至㈣、四㈠部分、被告癸○○、辛○○就事實欄五之附表五編號1 部分,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癸○○、丙○○及辛○○,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㈣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係以銀元100 元、200 元及3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600 元及900 元)折算1 日,修法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刪除,並修正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及3,000元折算1 日,則修法後得以罰金易科之折算標準既已提高,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辛○○之情形,故被告辛○○就附表五編號1 部分,自應以行為時即修法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褫奪公權:

因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 或2 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判決參照)。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因屬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應隨同主刑適用,即被告癸○○、丙○○前開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

二、論罪:㈠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所處罰之無製作權人冒用

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行為,其所謂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者,不專以於文書上盜用他人印章或偽造、盜用他人之印文、署押之情形為限,舉凡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均足當之。又何人以法人代表人名義對外簽署具有刑法意義之文書,既有其法律意義上之重要性,倘實際制作之人與文書表示之法人代表人並非同一人,除得出名之法人代表人事前授權或委託以外,自屬偽造,並足以生損害於該出名之法人代表人,及信任該文書之公眾,影響該文書對外之公共信用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70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癸○○並無實際成立五個協會,亦均未得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同意擔任各五個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總幹事,然被告癸○○卻以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之名義(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名義上擔任各五個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及總幹事),偽刻附表一至四所示印章,製作附表一至四所示文書,並於該文書上偽蓋他人印文及偽簽署押之行為,依前開說明,應論以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癸○○為五個協會實際掌控者,利用上開五個協會理事長名義所為附表一至四之行為(除部分犯偽造私文書外),另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尚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於後述之競合後,仍均論以原起訴書已訴究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凡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者,即屬當之。

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雖係身分犯,然若無身分者與有此身分之公務員,彼此之間有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諸刑法第28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之規定,即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95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於案發時身為屏東縣縣議員,乃依法令從事公務,服務於國家、地方議會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民意代表,自為公務員,而卷附建議箋乃被告丙○○具縣議員身分而可簽發之文書無訛。且被告丙○○出具上開建議箋目的乃為供被告癸○○可向屏東縣政府詐領建議補助款,並就前開屏東縣政府承辦人證稱:民間團體之申請,倘無議員建議箋,就會直接以無預算補助退件等情,是就全部犯罪事實為手段目的之合一觀察,顯然如非由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縣議員丙○○出具建議箋,屏東縣政府審核人員及核撥款項之承辦人員即不可能因之陷於錯誤(誤信確有合法之民間團體確實為辦理活動、購買設備而申請經費),而核發補助款,是本件事實欄所示補助款之詐得,其中被告丙○○利用其職務上之衍生可簽發建議箋之機會及行為,與被告癸○○之施用詐術間,就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其二人彼此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95年7 月1 日前之犯行:就事實欄三㈠至㈣(即附表一編號

1 至4 )事實欄四㈠(即附表二)部分:⒈核被告癸○○、丙○○就事實欄三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癸○○偽刻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其在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文書偽蓋上開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偽造署押罪、偽造印文罪及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四㈠(即附表二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關係同前述),其中被告癸○○就附表二編號5 部分,另涉犯與被告辛○○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辛○○共同正犯部分詳後述)。被告癸○○雖無公務員身分,惟與具公務員身分之同案被告丙○○共同實行犯因身分而成立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之規定,仍均應論以共同正犯(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因特別法即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已有「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

⒉被告癸○○、丙○○於事實欄三㈠至㈣(即附表一編號1 至

4 )及事實欄四㈠(即附表二)部分所示時間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既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⒊又被告癸○○、丙○○如事實四㈠所犯公務員連續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與事實三㈠至㈣、四㈠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及被告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係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詐術行為,係同時進行且無法區分,乃社會上所認知之一行為,而被告癸○○、丙○○如前開所犯公務員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被告癸○○填具不實會計憑證間,雖上開各行為之時間、地點與目的,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被告癸○○、丙○○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即申請建議補助款之文書),並部分檢具癸○○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乃係為了得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其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均係為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從重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㈣95年7 月1 日後之犯行:就事實欄三㈤(即附表一編號5 )、事實欄四㈡(即附表四)部分:

⒈核被告癸○○、丙○○就事實欄三㈤所為,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癸○○偽刻丁○○、陳文正、黃南豪之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在附表一編號5 所示文書偽蓋上開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偽造署押罪、偽造印文罪及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四㈡(即附表四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癸○○就附表四編號第198 、199 、3 、98、99、8 、151 、104 、58、11、207 、154 、212 、159、16、115 、123 、174 、35、232 、233 、183 、36、84、234 、185 、240 、46、192 、91號部分另涉犯與被告辛○○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被告辛○○成立共同正犯部分,詳後述)。又被告癸○○偽刻附表四所示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其在附表四所示文書偽蓋上開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偽造署押罪、偽造印文罪及偽造私文書罪。

⒉被告癸○○雖無公務員身分,惟與具公務員身分之同案被告

丙○○共同實行因身分而成立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之規定,仍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若行為人為犯特定罪之目的而為其他犯罪行為,雖其之時間、地點與目的所犯特定罪之時間、地點,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苟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3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丙○○、癸○○就與事實三㈤、四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四㈡所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與被告癸○○於前開事實欄四㈡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中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係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詐術行為,係同時進行且無法區分,乃社會上所認知之一行為,而被告癸○○、丙○○如前開所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被告癸○○填具不實會計憑證間,雖上開各行為之時間、地點與目的,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被告癸○○、丙○○共同偽造私文書(即申請建議補助款之文書),並部分檢具癸○○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乃係為了得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其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均係為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應評價為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⒋被告癸○○、丙○○所犯事實欄四㈡(即附表四)之242 次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就犯罪事實五部分:

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又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辛○○係三通企業社之負責人,其與被告癸○○共同基

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推由辛○○以三通企業社之名義,虛偽開立無實際交易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如附表五所示,並分別交付予被告癸○○,復由被告癸○○持附表五所示發票作為附表二、附表四建議補助款申請案之核銷憑證。是核被告癸○○、辛○○就附表五編號1 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至不實會計憑證罪,而附表五編號2 至30部分,各係犯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⒊被告癸○○雖非三通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惟與具該身分之

被告辛○○間,就所附表五編號1 部分,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癸○○與辛○○就附表五編號2 至30部分,所犯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⒊罪數:

⑴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且其本質上並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自亦難認合於集合犯之概念。是以,行為人於各期填製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公司或商號之犯行,或各期買受人公司或商號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額之犯行,自應按期採一罪一罰之原則,分論併罰。再者,行為人於同一稅期內為各營業人所為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逃漏稅捐之數行為,則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⑵查被告辛○○自95年2 月至102 年4 月間為上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之犯行,依附表五編號1 至30所示,因上開期間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歷經15次營業稅申報時期,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犯如附表五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時間有別,顯係出於各別犯意為之者,應予分論併罰,共論以15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應各論以一罪,尚有未當,併予指明。

三、量刑:㈠就被告丙○○部分:

爰審酌被告自91年起至103 年,曾任屏東市民代表、縣議員,長期擔任民意代表,代表人民審核、監督屏東縣政府(即行政機關),既以受民意所託且受有國家按月支付俸給,自應廉潔自持,卻長期利用地方政府長期以來編列建議補助款給予議員支用之機會,以建議箋多次詐取財物,敗壞官箴,詐得金額甚鉅,對於屏東縣政府於法無據,且違反行政機關與議會間監督關係權力分立原則之議員建議補助款,長年之議員任期內部但未予糾正,明知該款項之申請及核撥,縣政府已極度之自我限縮審查權限,對於議員於額度內補助人民團體之建議全力支持,則其身為為人民監督行政機關預算使用代表之縣議員,理應如其所稱,用以支持弱勢、亟需補助之人民團體,竟不思此圖,僅圖其夫妻二人一己之私利,長期且高額地將該建議補助款視為禁臠,予取予求,並考量其教育程度(碩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已婚育有3 子,現為屏東市市長)、分別就其與被告癸○○所分工之犯罪行為、詐欺之金額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前段、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被告癸○○:

爰審酌被告癸○○乃學經歷豐富之人,與其配偶即被告丙○○知悉縣議員有建議補助款可資運用,竟利用其從事保險業所得知之他人資料,虛偽成立民間團體,巧立名目以詐取補助款供自己、家庭生活、娛樂之花用,將屏東縣政府所編列給予民間團體申請之經費,充作自己的提款機,詐得金額甚鉅,所為實屬不該。雖對自己犯行部分均坦承,然其另稱其僅為便宜行事,且許多民間團體也沒有如實召開會員大會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88 頁),實難有真誠悔意,且為本案主要犯罪行為之實施者,且取得並為花用本案犯罪所得之人己,暨考量其教育程度(學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已婚育有3 子)、分別與被告丙○○所分工之犯罪行為、詐欺之金額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前段、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又被告癸○○、丙○○所犯前開各罪,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

制加重原則以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參酌其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金額、犯罪經歷之時間長短,整體犯罪評價及各行為之偶發性,數行為所反應之被告犯罪傾向等主客觀因素為綜合判斷後,分別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合併定其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應執行刑,且依同條第8 款規定就多數褫奪公權中僅執行最長期者。

㈣被告辛○○:

⒈審酌被告身為三通企業社之負責人,竟夥同被告癸○○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確屬不該;惟念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素行、智識程度,併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附表五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五編號

1 部分,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易刑標準;又被告辛○○就附表五編號1 至4 號部分,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以外之罪,並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併諭知同前易刑標準,另附表五編號第2 至30號部分,則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刑標準,再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合併定其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⒉又依據98年6 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

解釋文:「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之意旨,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衡諸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並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若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時,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45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所犯上揭各罪,如易科罰金,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 條規定及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詳如上開說明及附表五主文所示)。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定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併予指明。

⒊又被告辛○○,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固共同犯本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惟衡情被告辛○○係囿與被告癸○○之交情,難以推辭被告癸○○之請託而犯本案之罪,與其自始即坦承犯行,確有悔意,當可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已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惟斟酌被告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促其能記取教訓,爾後能更加謹慎言行,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命被告辛○○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金額,俾求刑之衡平。

肆、沒收: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次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9 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乃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依修正後之刑法第11條但書所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

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若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者,以該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癸○○偽造附表一至四所示文書,固屬被告癸○○、丙○○等人犯事實三、四之罪所用之物,然上開文書均已交付屏東縣政府而行使,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之物,而屏東縣政府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且非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自不予宣告沒收。然附表一至四之文書上,由被告癸○○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219 條規定,於附表一至四應沒收欄諭知沒收。㈢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為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訂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是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癸○○就附表二、四所示之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詐取財物之犯行,其向屏東縣政府詐欺取得之財物均由被告癸○○收受,業敘明在前,是被告癸○○所詐得如附表

二、四所示金錢共959 萬8,000 元,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另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丙○○有分得此部分詐欺所得,是被告丙○○既未分得財物,自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第3 條、第5 條第1 項第2 款、第17條,95年5 月修正前及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1 項、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10 條、216 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7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95年7 月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37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司法院釋字第66

2 號,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105 年7月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95年5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95年5月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附表一:

┌──┬──────┬──────────────────┬────┬─────┬──────────┐│編號│ 協會名稱 │針對協會設立所偽造私文書內容 │偽刻印章│ 偽造印文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 │ │ │ │ │章、印文及數量) │├──┼──────┼──────────────────┼────┼─────┼──────────┤│ 1 │新世紀婦女服│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謝惠琴 │謝惠琴印文│未扣案之偽造之左列印││ │務協會 │②第一屆理監事會會會議記錄1份 │ │共13枚 │章壹顆、印文拾參枚,││ │ │③本會章程1份 │ │ │均沒收。 ││ │ │④新任理監事簡歷冊1份 │ │ │ ││ │ │⑤年度工作計畫1份 │ │ │ ││ │ │⑥收支預算書1份 │ │ │ ││ │ │⑦92年6 月19屏市婦服字第001 號函 │ │ │ ││ │ │⑧成立大會手冊2冊 │ │ │ │├──┼──────┼──────────────────┼────┼─────┼──────────┤│ 2 │希望工程服務│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 無 │ 無 │ 無 ││ │協會 │②第一屆理監事會會議記錄1份 │ │ │ │├──┼──────┼──────────────────┼────┼─────┼──────────┤│ 3 │親子文化服務│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 份 │凌許雅芬│黃南豪印文│未扣案之偽造之左列印││ │協會 │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份 │陳建良 │1枚 │章共參顆、印文共陸枚││ │ │③本會章程3份 │黃南豪 │凌許雅芬印│,均沒收。 ││ │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3 份 │ │文4枚 │ ││ │ │⑤會員名冊1份 │ │陳建良印文│ ││ │ │⑥工作人員簡歷冊1份 │ │1枚 │ ││ │ │⑦95年度工作計畫1份 │ │ │ ││ │ │⑧收支預算表1份 │ │ │ ││ │ │⑨移交清冊1 份 │ │ │ ││ │ │⑩成立大會手冊2 冊 │ │ │ ││ │ │⑪95年5 月30日屏親文服字第95001 號函│ │ │ │├──┼──────┼──────────────────┼────┼─────┼──────────┤│ 4 │終身學習服務│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 份 │陳亭蓉 │黃南豪印文│未扣案之偽造之左列印││ │協會 │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 │陳文正 │1枚 │章共參顆、印文共柒枚││ │ │③本會章程1份 │黃南豪 │陳文正印文│,均沒收。 ││ │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1 份 │ │1枚 │ ││ │ │⑤會員名冊1份 │ │陳亭蓉印文│ ││ │ │⑥工作人員簡歷冊1份 │ │5枚 │ ││ │ │⑦95年度工作計畫1份 │ │ │ ││ │ │⑧收支預算表1份 │ │ │ ││ │ │⑨移交清冊1 份 │ │ │ ││ │ │⑩成立大會手冊2 冊 │ │ │ ││ │ │⑪95年6 月5 日屏終學服字第95001 號函│ │ │ │├──┼──────┼──────────────────┼────┼─────┼──────────┤│ 5 │才藝創作服務│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丁○○ │丁○○印文│未扣案之偽造之左列印││ │協會 │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 │陳文正 │4枚 │章共參顆、印文共陸枚││ │ │③本會章程1份 │黃南豪 │黃南豪印文│,均沒收。 ││ │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及會員名冊各1份 │ │1枚 │ ││ │ │⑤年度工作計畫1份 │ │陳文正印文│ ││ │ │⑥收支預算書1份 │ │1枚 │ ││ │ │⑦95年8 月14屏才創服字第95001 號函 │ │ │ ││ │ │⑧成立大會手冊2冊及移交清冊1份 │ │ │ │└──┴──────┴──────────────────┴────┴─────┴──────────┘附表二:

┌──┬─────┬─────┬────────┬─────────┬─────┬───────┬────────┐│編號│申請協會 │申請日期 │ 犯罪事實 │申請補助之活動(活│補助金額(│縣政府核批日期│應沒收之物(偽刻││ │ ├─────┤ │動日期)或設備 │詐領金額)│或核准文號 │之印章、偽造之印││ │ │偽刻之印章│ ├─────────┤ │ │文及數量) ││ │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偽蓋之印 │ │ │ │ │ ││ │ │文(枚數)│ │ │ │ │ │├──┼─────┼─────┼────────┼─────────┼─────┼───────┼────────┤│ 1 │新世紀婦女│95/3/8 │癸○○未得謝惠琴│購置影印機 │9萬8,000元│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之「││ │服務協會 │ │同意任左列協會之├─────────┤ │0000000000號 │謝惠琴」、「黃南││ │ ├─────┤理事長、黃南豪之│丙○○ │ │ │豪」印章貳顆、左││ │ │謝惠琴 │同意任該協會之會│ │ │ │列印文共陸枚,均││ │ │黃南豪 │計,先以謝惠琴名│ │ │ │沒收。 ││ │ │ │義,偽造95年3 月│ │ │ │ ││ │ │ │8 日屏新婦服字第│ │ │ │ ││ │ │ │095002號函向屏東│ │ │ │ ││ │ ├─────┤縣政府行使申請添│ │ │ │ ││ │ │①謝惠琴印│購影印機,並持左│ │ │ │ ││ │ │文共3 枚 │列偽刻之印章,偽│ │ │ │ ││ │ │②黃南豪印│蓋謝惠琴印文1 枚│ │ │ │ ││ │ │文共3枚 │。再以黃南豪之名│ │ │ │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2 │ │ │ │ ││ │ │ │份,並偽蓋黃南豪│ │ │ │ ││ │ │ │印文1 枚、謝惠琴│ │ │ │ ││ │ │ │印文1 枚及黏貼憑│ │ │ │ ││ │ │ │證用紙,並偽蓋謝│ │ │ │ ││ │ │ │惠琴印文1 枚、黃│ │ │ │ ││ │ │ │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2 │ │95/3/14 │癸○○未得謝惠琴│銀飾創作小品展覽 │3萬元 │95/3/30 │未扣案之偽造之「││ │ │ │之同意任左列協會│(95/4/8) │ │ │謝惠琴」印章壹顆││ │ ├─────┤之理事長,而以謝├─────────┤ │ │、左列印文壹枚,││ │ │謝惠琴 │惠琴名義,偽造95│丙○○ │ │ │均沒收。 ││ │ │ │年3 月14日屏新婦│ │ │ │ ││ │ │ │服字第095003號函│ │ │ │ ││ │ │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謝惠琴印文│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 │1枚 │右列活動經費,持│ │ │ │ ││ │ │ │左列偽刻之印章,│ │ │ │ ││ │ │ │偽蓋謝惠琴印文1 │ │ │ │ ││ │ │ │枚。 │ │ │ │ │├──┤ ├─────┼────────┼─────────┼─────┼───────┼────────┤│ 3 │ │95/4/4 │癸○○未得謝惠琴│南投松柏嶺自強活動│3萬元 │95/4/18 │未扣案之偽造之「││ │ │ │之同意任左列協會│(95/4/20) │ │屏府社政字第 │謝惠琴」、「黃南││ │ ├─────┤之理事長、黃南豪├─────────┤ │0000000000號 │豪」及「陳亭蓉」││ │ │謝惠琴 │之同意任該協會之│丙○○ │ │ │印章共參顆、左列││ │ │黃南豪 │會計、陳亭蓉之同│ │ │ │印文共肆枚,均沒││ │ │陳亭蓉 │意任該協會之出納│ │ │ │收。 ││ │ ├─────┤,先以謝惠琴名義│ │ │ │ ││ │ │①謝惠琴印│,偽造95年4 月4 │ │ │ │ ││ │ │文2枚 │日屏新婦服字第 │ │ │ │ ││ │ │②黃南豪印│095004號函並檢附│ │ │ │ ││ │ │文1枚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 ││ │ │③陳亭蓉印│概算表向屏東縣政│ │ │ │ ││ │ │文1枚 │府行使申請補助右│ │ │ │ ││ │ │ │列活動經費,並持│ │ │ │ ││ │ │ │左列偽刻之印章,│ │ │ │ ││ │ │ │偽蓋謝惠琴印文1 │ │ │ │ ││ │ │ │枚。再以黃南豪、│ │ │ │ ││ │ │ │陳亭蓉之名義偽造│ │ │ │ ││ │ │ │領款收據,而偽蓋│ │ │ │ ││ │ │ │黃南豪、陳亭蓉、│ │ │ │ ││ │ │ │謝惠琴之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 4 │ │95/6/29 │癸○○未得謝惠琴│鹿港文化之旅自強活│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之「││ │ │ │之同意任左列協會│動(95/7/8) │ │0000000000號 │謝惠琴」、「楊梅││ │ │ │之理事長、楊梅之├─────────┤ │ │」印章貳顆、左列││ │ ├─────┤同意任該協會之會│許阿桃 │ │ │印文共參枚,均沒││ │ │謝惠琴 │計,先以謝惠琴名│ │ │ │收。 ││ │ │楊梅 │義,偽造95年6 月│ │ │ │ ││ │ │ │29日屏新婦服字第│ │ │ │ ││ │ ├─────┤095005號函並檢附│ │ │ │ ││ │ │①謝惠琴印│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 ││ │ │文2枚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 │ │ │ ││ │ │②楊梅印文│府申請補助右列活│ │ │ │ ││ │ │2枚 │動經費,持左列偽│ │ │ │ ││ │ │ │刻之印章,偽蓋謝│ │ │ │ ││ │ │ │惠琴印文1 枚。再│ │ │ │ ││ │ │ │由癸○○委託不知│ │ │ │ ││ │ │ │情之刻印行,偽刻│ │ │ │ ││ │ │ │「楊梅」之印章1 │ │ │ │ ││ │ │ │顆,以楊梅、謝惠│ │ │ │ ││ │ │ │琴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並偽蓋楊梅│ │ │ │ ││ │ │ │、謝惠琴各印文1 │ │ │ │ ││ │ │ │枚。 │ │ │ │ │├──┼─────┼─────┼────────┼─────────┼─────┼───────┼────────┤│ 5 │希望工程服│95/3/9 │癸○○為希望工程│購置筆記型電腦2台 │9萬8,000元│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之「││ │務協會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 │0000000000號 │林金輝」、「黃南││ │ ├─────┤,其以該協會理事│丙○○ │ │ │豪」、「柯文正」││ │ │林金輝 │長之名義,載明右│ │ │ │印章參顆、左列印││ │ │柯文正 │列採購物品內容並│ │ │ │文共伍枚,均沒收││ │ │黃南豪 │檢附經費概算表及│ │ │ │。 ││ │ │ │丙○○之建議箋,│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行使│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 │ │ │額。且癸○○並未│ │ │ │ ││ │ ├─────┤得林金輝之同意擔│ │ │ │ ││ │ │①林金輝印│任左列協會之會計│ │ │ │ ││ │ │文2枚 │、未得柯文正之同│ │ │ │ ││ │ │②柯文正印│意擔任該協會之出│ │ │ │ ││ │ │文2枚 │納驗收、黃南豪之│ │ │ │ ││ │ │③黃南豪印│同意擔任該協會之│ │ │ │ ││ │ │文1枚 │經手人,由癸○○│ │ │ │ ││ │ │ │委託不知情之刻印│ │ │ │ ││ │ │ │行,偽刻「林金輝│ │ │ │ ││ │ │ │」、「柯文正」之│ │ │ │ ││ │ │ │印章各1 顆及持左│ │ │ │ ││ │ │ │列偽刻之黃南豪印│ │ │ │ ││ │ │ │章,佐以其持有向│ │ │ │ ││ │ │ │辛○○取得附表五│ │ │ │ ││ │ │ │編號1 之不實發票│ │ │ │ ││ │ │ │,以林金輝、柯文│ │ │ │ ││ │ │ │正及黃南豪之名義│ │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林金輝印文│ │ │ │ ││ │ │ │1 枚、柯文正印文│ │ │ │ ││ │ │ │1 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用紙(偽蓋林金輝│ │ │ │ ││ │ │ │印文1 枚、黃南豪│ │ │ │ ││ │ │ │印文1 枚及柯文正│ │ │ │ ││ │ │ │印文1 枚)。 │ │ │ │ │├──┤ ├─────┼────────┼─────────┼─────┼───────┼────────┤│ 6 │ │95/3/20 │癸○○為希望工程│2006年經濟論壇說明│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之「││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會活動(95/4/3) │ │0000000000號 │陳亭蓉」、「黃南││ │ │陳亭蓉 │,其以該協會理事├─────────┤ │ │豪」印章貳顆、左││ │ │黃南豪 │長之名義,載明右│丙○○ │ │ │列印文共貳枚,均││ │ │ │列活動內容並檢附│ │ │ │沒收。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 ││ │ │①陳亭蓉印│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文1枚 │政府行使以獲取右│ │ │ │ ││ │ │②黃南豪印│列補助金額。且藍│ │ │ │ ││ │ │文1枚 │俊良並未得陳亭蓉│ │ │ │ ││ │ │ │之同意擔任左列協│ │ │ │ ││ │ │ │會之出納、未得黃│ │ │ │ ││ │ │ │南豪之同意擔任該│ │ │ │ ││ │ │ │協會之會計,而由│ │ │ │ ││ │ │ │癸○○委託不知情│ │ │ │ ││ │ │ │俊之刻印行,偽刻│ │ │ │ ││ │ │ │「陳亭蓉」之印章│ │ │ │ ││ │ │ │1 顆,持左列偽刻│ │ │ │ ││ │ │ │之印章,以陳亭蓉│ │ │ │ ││ │ │ │及黃南豪之名義偽│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陳亭蓉印文1 枚、│ │ │ │ ││ │ │ │黃南豪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7 │ │95/4/6 │癸○○為希望工程│杉林溪、溪頭二日遊│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之「││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活動 │ │0000000000號 │陳亭蓉」、「黃南││ │ ├─────┤,其以該協會之名│(95/4/21、22) │ │ │豪」印章貳顆、左││ │ │陳亭蓉 │義,載明右列活動├─────────┤ │ │列印文共貳枚,均││ │ │黃南豪 │內容並檢附活動計│丙○○ │ │ │沒收。 ││ │ │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行│ │ │ │ ││ │ ├─────┤使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 │①陳亭蓉印│金額。且癸○○並│ │ │ │ ││ │ │文1枚 │未得陳亭蓉之同意│ │ │ │ ││ │ │②黃南豪印│擔任左列協會之會│ │ │ │ ││ │ │文1枚 │計、未得黃南豪之│ │ │ │ ││ │ │ │同意擔任該協會之│ │ │ │ ││ │ │ │出納,而由癸○○│ │ │ │ ││ │ │ │持左列偽刻之印章│ │ │ │ ││ │ │ │,以陳亭蓉及黃南│ │ │ │ ││ │ │ │豪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並偽蓋左列印│ │ │ │ ││ │ │ │文。 │ │ │ │ │├──┤ ├─────┼────────┼─────────┼─────┼───────┼────────┤│ 8 │ │95/6/30 │癸○○為希望工程│阿里山風情自強活動│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之「││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5/7/9) │ │0000000000號 │楊梅」、「黃南豪││ │ ├─────┤,其以該協會之名├─────────┤ │ │」印章貳顆、左列││ │ │楊梅 │義,載明右列活動│許阿桃 │ │ │印文共貳枚,均沒││ │ │黃南豪 │內容並檢附活動計│ │ │ │收。 ││ │ │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行│ │ │ │ ││ │ ├─────┤使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 │①楊梅印文│金額。且癸○○未│ │ │ │ ││ │ │1 枚 │得楊梅之同意擔任│ │ │ │ ││ │ │②黃南豪印│左列協會之會計、│ │ │ │ ││ │ │文1枚 │未得黃南豪之同意│ │ │ │ ││ │ │ │擔任該協會總幹事│ │ │ │ ││ │ │ │,而持前開偽刻之│ │ │ │ ││ │ │ │左列印章,再由藍│ │ │ │ ││ │ │ │俊良以楊梅及黃南│ │ │ │ ││ │ │ │豪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收,並偽蓋左列印│ │ │ │ ││ │ │ │文。 │ │ │ │ │├──┼─────┼─────┼────────┼─────────┼─────┼───────┼────────┤│ 9 │親子文化服│95/6/16 │癸○○未得凌許雅│鹿港風情一日遊 │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之「││ │務協會 ├─────┤芬之同意擔任理事│(95/6/24) │ │0000000000號 │凌許雅芬」、「黃││ │ │凌許雅芬 │長、未得黃南豪之├─────────┤ │ │南豪」、「陳亭蓉││ │ │黃南豪 │同意擔任該協會之│丙○○ │ │ │」印章參顆、左列││ │ │陳亭蓉 │會計、未得陳亭蓉│ │ │ │印文共拾貳枚,均││ │ │ │之同意擔任該協會│ │ │ │沒收。 ││ │ │ │之出納,而先以凌│ │ │ │ ││ │ ├─────┤許雅芬名義,偽造│ │ │ │ ││ │ │①凌許雅芬│95年6 月16日屏親│ │ │ │ ││ │ │印文4枚 │文服字第095004號│ │ │ │ ││ │ │②黃南豪印│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文5枚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③陳亭蓉印│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 │文3枚 │助右列活動經費,│ │ │ │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1 枚。再由藍俊│ │ │ │ ││ │ │ │良持左列偽刻之印│ │ │ │ ││ │ │ │章,以前開三人之│ │ │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3 枚、黃南豪印文│ │ │ │ ││ │ │ │5 枚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3 枚)。 │ │ │ │ │├──┤ ├─────┼────────┼─────────┼─────┼───────┼────────┤│10 │ │95/6/16 │癸○○未得凌許雅│阿里山戶外教學 │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之「││ │ │ │芬之同意擔任左列│(95年7月1日) │ │00000000000 號│凌許雅芬」、「黃││ │ ├─────┤協會之理事長、未├─────────┤ │ │南豪」、「楊梅」││ │ │凌許雅芬 │得黃南豪之同意擔│丙○○ │ │ │印章參顆、左列印││ │ │黃南豪 │任該協會之會計、│ │ │ │文共伍枚,均沒收││ │ │楊梅 │未得楊梅之同意擔│ │ │ │。 ││ │ │ │任該協會之出納,│ │ │ │ ││ │ │ │以凌許雅芬名義,│ │ │ │ ││ │ │ │偽造95年6 月16日│ │ │ │ ││ │ │ │屏親文服字第0950│ │ │ │ ││ │ ├─────┤05號函並檢附活動│ │ │ │ ││ │ │①凌許雅芬│計畫書及經費概算│ │ │ │ ││ │ │印文2枚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②黃南豪印│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 │ │ ││ │ │文2枚 │費,並偽蓋凌許雅│ │ │ │ ││ │ │③楊梅印文│芬印文1 枚。再由│ │ │ │ ││ │ │1枚 │癸○○持左列偽刻│ │ │ │ ││ │ │ │之印章,以前開三│ │ │ │ ││ │ │ │人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凌許雅│ │ │ │ ││ │ │ │芬印文1 枚、黃南│ │ │ │ ││ │ │ │豪印文2 枚及楊梅│ │ │ │ ││ │ │ │印文1 枚)。 │ │ │ │ │└──┴─────┴─────┴────────┴─────────┴─────┴───────┴────────┘附表三:

┌──┬─────┬────┬────┬───────────────┬──────┬─────┬────────┐│編號│ 協會名稱 │行使日期│偽刻印章│偽造之文書 │證據及出處 │偽造之署押│應沒收之物(偽刻││ │ │ ├────┤ │ │ │之印章、偽造之印││ │ │ │偽蓋印文│ │ │ │文、署押及數量)│├──┼─────┼────┼────┼────┬──────────┼──────┼─────┼────────┤│ 1 │新世紀婦女│96年3 月│周月雲 │時間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部分│各協會召開會│ 無 │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 │16日函報│謝惠琴 │ │: │員大會及理監│ │印章參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陳亭蓉 │ │ │事會議紀錄卷│ │陸枚,均沒收。 ││ │ │府 │ ├────┼──────────┤第302-322頁 │ │ ││ │ │ │ │96年3月 │癸○○與丙○○明知新│ │ │ ││ │ │ ├────┤16日前之│世紀婦女協會第三屆第│ │ │ ││ │ │ │①謝惠琴│某時 │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三屆│ │ │ ││ │ │ │印文2枚 │ │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未│ │ │ ││ │ │ │②陳亭蓉│ │實際召開,竟於左列時│ │ │ ││ │ │ │印文3枚 │ │間,由癸○○委託之不│ │ │ ││ │ │ │③周月雲│ │情之刻印行,偽刻周月│ │ │ ││ │ │ │印文1枚 │ │雲之印章暨持前開所持│ │ │ ││ │ │ │ │ │偽刻之謝惠琴、陳亭蓉│ │ │ ││ │ │ │ │ │之印章,進而偽造下列│ │ │ ││ │ │ │ │ │文書,並偽蓋左列印章│ │ │ ││ │ │ │ │ │之印文。 │ │ │ ││ │ │ │ │ │①第三屆第一次會員 │ │ │ ││ │ │ │ │ │ 大會會議記錄(偽蓋│ │ │ ││ │ │ │ │ │ 謝惠琴印文1枚 ) │ │ │ ││ │ │ │ │ │②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 │ │ ││ │ │ │ │ │ 會議記錄1 份(偽蓋│ │ │ ││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 │ │③會員名冊及第三屆理│ │ │ ││ │ │ │ │ │ 監事簡歷各1 份 │ │ │ ││ │ │ │ │ │④章程及聘僱工作人 │ │ │ ││ │ │ │ │ │ 員簡歷冊各1 份 │ │ │ ││ │ │ │ │ │⑤第三屆理事長移交清│ │ │ ││ │ │ │ │ │ 冊1 份(偽蓋謝惠琴│ │ │ ││ │ │ │ │ │ 、陳亭蓉及周月雲印│ │ │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 │⑥會員手冊、工作計 │ │ │ ││ │ │ │ │ │ 畫表及收支預算書各│ │ │ ││ │ │ │ │ │ 1 份 │ │ │ ││ │ │ │ │ │⑦96年3 月16日屏世 │ │ │ ││ │ │ │ │ │ 婦服交清冊字第0960│ │ │ ││ │ │ │ │ │ 05號函1 份(偽蓋陳│ │ │ ││ │ │ │ │ │ 亭蓉印文1枚) │ │ │ ││ ├─────┼────┼────┼────┼──────────┼──────┼─────┼────────┤│ │同上 │97年7 月│陳亭蓉 │97年7月 │癸○○與丙○○明知新│各協會召開會│周月雲、凌│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23日函報│ │23日前之│世紀婦女協會第三屆第│員大會及理監│許雅芬、陳│印章壹顆、印文參││ │ │屏東縣政├────┤某時 │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三屆│事會議紀錄卷│亭蓉、馮珮│枚、左列署押共參││ │ │府 │陳亭蓉印│ │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第323-330頁 │婷、劉孟玲│拾壹枚,均沒收。││ │ │ │文3 枚 │ │實際召開,竟於左列時│ │、張巧蓁、│ ││ │ │ │ │ │間偽造下列文書,並偽│ │陳秀珍、林│ ││ │ │ │ │ │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 │麗珠、楊梅│ ││ │ │ │ │ │簽右列之署押。 │ │、楊敕熙、│ ││ │ │ │ │ │①第三屆第二次會員 │ │李櫻貞、馬│ ││ │ │ │ │ │ 大會會議記錄(偽蓋│ │淑玲、馬淑│ ││ │ │ │ │ │ 陳亭蓉印文1 枚) │ │珍、葉淑玲│ ││ │ │ │ │ │②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 │、梁麗秋、│ ││ │ │ │ │ │ 會議記錄1 份(偽蓋│ │吳錦珠、林│ ││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月珠、張博│ ││ │ │ │ │ │④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雅、黃于瑄│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傅宗玲、│ ││ │ │ │ │ │⑤大會手冊1 份 │ │吳憶佳、王│ ││ │ │ │ │ │⑥97年7 月23日屏世婦│ │宜詠、張靜│ ││ │ │ │ │ │ 服交清冊字第097009│ │環、張初、│ ││ │ │ │ │ │ 號函1 份(偽蓋陳亭│ │馬婉婷、王│ ││ │ │ │ │ │ 蓉印文1 枚) │ │秋雲、馬淑│ ││ │ │ │ │ │ │ │瑋、侯玲玲│ ││ │ │ │ │ │ │ │、林芸如、│ ││ │ │ │ │ │ │ │邱宇庭及張│ ││ │ │ │ │ │ │ │陳淑珍之署│ ││ │ │ │ │ │ │ │押,共31枚│ ││ │ │ │ │ │ │ │。 │ ││ ├─────┼────┼────┼────┼──────────┼──────┼─────┼────────┤│ │同上 │100 年12│劉枝秀 │100年12 │癸○○與丙○○明知新│各協會召開會│陳誼、葉淑│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26日函│陳誼 │月26日前│世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員大會及理監│玲、楊梅、│印章貳顆、印文貳││ │ │報屏東縣│ │之某時 │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事會議紀錄卷│馬淑珍、周│枚、左列署押共拾││ │ │政府 ├────┤ │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第331-336頁 │月雲、劉枝│參枚,均沒收。 ││ │ │ │①劉枝秀│ │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 │秀、謝惠琴│ ││ │ │ │印文1 枚│ │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 │、鄭恆枝、│ ││ │ │ │②陳誼 │ │列劉枝秀、陳誼之印章│ │張巧蓁、李│ ││ │ │ │印文1枚 │ │各1 顆,進而偽造下列│ │櫻貞、李春│ ││ │ │ │ │ │文書,並偽蓋左列印章│ │娥、凌許雅│ ││ │ │ │ │ │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 │芬、張美花│ ││ │ │ │ │ │押。 │ │之署押,共│ ││ │ │ │ │ │①100 年12月26日屏世│ │13枚。 │ ││ │ │ │ │ │ 婦服字第100009號函│ │ │ ││ │ │ │ │ │ 1 份(偽蓋劉枝秀印│ │ │ ││ │ │ │ │ │ 文1 枚) │ │ │ ││ │ │ │ │ │②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 │ │ ││ │ │ │ │ │ 會議記錄1 份。 │ │ │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④辭職書1 份(偽蓋陳│ │ │ ││ │ │ │ │ │ 誼印文1枚) │ │ │ ││ ├─────┼────┼────┼────┼──────────┼──────┼─────┼────────┤│ │同上 │101 年9 │劉枝秀 │101年9月│癸○○與丙○○明知新│各協會召開會│李春娥、張│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1 日函│ │1日前之 │世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員大會及理監│巧蓁、周月│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某時 │二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事會議紀錄卷│雲、陳誼、│枚、左列署押共參││ │ │政府 │劉枝秀 │ │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未│第337-347頁 │楊梅、馬淑│拾參枚,均沒收。││ │ │ │印文1 枚│ │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 │珍、葉淑玲│ ││ │ │ │ │ │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 │、劉枝秀、│ ││ │ │ │ │ │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 │林美雀、凌│ ││ │ │ │ │ │列劉枝秀之印章1 顆,│ │許雅芬、徐│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 │鳳儷、高鳳│ ││ │ │ │ │ │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 │櫻、鄭恆枝│ ││ │ │ │ │ │偽簽右列之署押。 │ │、謝惠琴、│ ││ │ │ │ │ │①101 年9 月1日屏世 │ │林靜怡、劉│ ││ │ │ │ │ │ 婦服字第100006號函│ │孟玲、曾陳│ ││ │ │ │ │ │ 1 份(偽蓋劉枝秀印│ │文珊、黃月│ ││ │ │ │ │ │ 文1 枚) │ │英、張美花│ ││ │ │ │ │ │②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 │、李櫻貞、│ ││ │ │ │ │ │ 會記錄及第四屆第四│ │呂明涼、游│ ││ │ │ │ │ │ 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各│ │月梅、盧寶│ ││ │ │ │ │ │ 1 份。 │ │桂、吳玉珍│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陳美惠、│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林美貞、許│ ││ │ │ │ │ │④大會手冊1份。 │ │春桃、馮珮│ ││ │ │ │ │ │ │ │婷、陳秀珍│ ││ │ │ │ │ │ │ │、劉鴻鶯、│ ││ │ │ │ │ │ │ │陳金珠、陳│ ││ │ │ │ │ │ │ │美玲及林千│ ││ │ │ │ │ │ │ │鶴之署押,│ ││ │ │ │ │ │ │ │共33枚。 │ ││ ├─────┼────┼────┼────┼──────────┼──────┼─────┼────────┤│ │同上 │102 年4 │劉枝秀 │102年4月│癸○○與丙○○明知新│各協會召開會│謝惠琴、呂│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12日函│楊梅 │12日前之│世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員大會及理監│明涼、劉枝│印章共貳顆、印文││ │ │報屏東縣│ │某時 │三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事會議紀錄卷│秀、盧寶桂│共玖枚、左列署押││ │ │政府 ├────┤ │第六次理、監事會議未│第348-370頁 │、李春娥、│共參拾枚,均沒收││ │ │ │①劉枝秀│ │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 │葉淑玲、李│。 ││ │ │ │印文5枚 │ │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 │櫻貞、游月│ ││ │ │ │②楊梅印│ │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 │梅、陳秀珍│ ││ │ │ │文4枚 │ │列劉枝秀、楊梅之印章│ │、劉孟玲、│ ││ │ │ │ │ │各1 顆,進而偽造下列│ │高鳳櫻、陳│ ││ │ │ │ │ │文書,並偽蓋左列印章│ │美惠、林美│ ││ │ │ │ │ │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 │雀、馬淑珍│ ││ │ │ │ │ │押。 │ │、楊敕熙、│ ││ │ │ │ │ │①102 年4月12 日屏世│ │周月雲、馮│ ││ │ │ │ │ │ 婦服字第102006號函│ │珮婷、張巧│ ││ │ │ │ │ │ 1 份(偽蓋劉枝秀印│ │蓁、陳誼、│ ││ │ │ │ │ │ 文1 枚) │ │楊梅、鄭恆│ ││ │ │ │ │ │②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 │枝、許春桃│ ││ │ │ │ │ │ 會記錄及第四屆第六│ │、凌許雅芬│ ││ │ │ │ │ │ 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各│ │、吳玉珍、│ ││ │ │ │ │ │ 1 份。 │ │林美貞、陳│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美玲、陳金│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珠、林靜怡│ ││ │ │ │ │ │④大會手冊1份。 │ │、馬淑玲、│ ││ │ │ │ │ │⑤收支決算表、現金出│ │林麗珠之署│ ││ │ │ │ │ │ 納表、資產負債表及│ │押,共30枚│ ││ │ │ │ │ │ 財產目錄各1 份(偽│ │。 │ ││ │ │ │ │ │ 蓋劉枝秀、楊梅印文│ │ │ ││ │ │ │ │ │ 各4 枚) │ │ │ │├──┼─────┼────┼────┼────┼──────────┼──────┼─────┼────────┤│ 2 │希望工程服│97年2月 │陳建良 │97年2月 │癸○○與丙○○明知希│104年度偵字 │ 無 │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務協會 │3 日函報│周月雲 │3日前之 │望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8932號卷㈠第│ │印章貳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 │某時 │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298 頁至第 │ │伍枚,均沒收。 ││ │ │府 ├────┤ │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317 頁。 │ │ ││ │ │ │①陳建良│ │竟推由癸○○於左列時│ │ │ ││ │ │ │印文4 枚│ │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 │ │ ││ │ │ │②周月雲│ │行,偽刻左列陳建良、│ │ │ ││ │ │ │印文1 枚│ │周月雲之印章各1 顆,│ │ │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 │ │ ││ │ │ │ │ │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 │ ││ │ │ │ │ │①97年2 月3 日屏希望│ │ │ ││ │ │ │ │ │ 服字第97004 、970 │ │ │ ││ │ │ │ │ │ 05號函各1 份(偽蓋│ │ │ ││ │ │ │ │ │ 陳建良印文2 枚) │ │ │ ││ │ │ │ │ │②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 │ │ ││ │ │ │ │ │ 會議記錄1 份(偽蓋│ │ │ ││ │ │ │ │ │ 陳建良印文1 枚) │ │ │ ││ │ │ │ │ │③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 │ │ ││ │ │ │ │ │ 會會議記錄1 份。 │ │ │ ││ │ │ │ │ │④大會手冊、會員名 │ │ │ ││ │ │ │ │ │ 冊、第三屆理監事簡│ │ │ ││ │ │ │ │ │ 歷冊各1 份。 │ │ │ ││ │ │ │ │ │⑤第三屆理事長移交清│ │ │ ││ │ │ │ │ │ 冊1 份(偽蓋陳建良│ │ │ ││ │ │ │ │ │ 、周月雲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同上 │98年3月 │陳建良 │98年3月 │癸○○與丙○○明知希│各協會召開會│陳建良、徐│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30日函報│ │30日前之│望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員大會及理監│政春、周月│印章壹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某時 │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三│事會議紀錄卷│雲、林瑞賢│參枚、左列署押共││ │ │府 │陳建良印│ │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第237-246頁 │、劉孟玲、│貳拾玖枚,均沒收││ │ │ │文3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王兆貞、陳│。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寶桂、楊梅│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謝惠琴、│ ││ │ │ │ │ │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 │張宏榮、邱│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應忠、馬淑│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瑋、葉淑玲│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張博雅、│ ││ │ │ │ │ │①98年3月30 日屏希望│ │李春娥、林│ ││ │ │ │ │ │ 服字第098010號函1 │ │靜蘭、馬婉│ ││ │ │ │ │ │ 份(偽蓋陳建良印文│ │婷、馬淑珍│ ││ │ │ │ │ │ 1 枚) │ │、王聖蕙、│ ││ │ │ │ │ │②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 │林子翔、孫│ ││ │ │ │ │ │ 會議記錄1 份(偽蓋│ │慶華、陳榮│ ││ │ │ │ │ │ 陳建良印文1 枚) │ │華、子○○│ ││ │ │ │ │ │③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 │、丁○○、│ ││ │ │ │ │ │ 會會議記錄1 份。(│ │許雅芬、陳│ ││ │ │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 │宗喜、侯玲│ ││ │ │ │ │ │ ) │ │玲、吳錦珠│ ││ │ │ │ │ │④簽到表1 張(沒收之│ │、謝淑玲之│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署押,共29│ ││ │ │ │ │ │⑤大會手冊1份。 │ │枚。 │ ││ ├─────┼────┼────┼────┼──────────┼──────┼─────┼────────┤│ │同上 │99年10月│陳建良 │99年10月│癸○○與丙○○明知希│各協會召開會│林瑞賢、徐│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1 日函報│ │1日前之 │望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員大會及理監│正春、林順│印章壹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某時 │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三│事會議紀錄卷│開、馮徐美│貳枚、左列署押共││ │ │府 │陳建良印│ │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第247-263頁 │香、阮美月│貳拾捌枚,均沒收││ │ │ │文2 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曾美麗、│。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劉孟玲、林│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榮勝、謝惠│ ││ │ │ │ │ │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 │琴、李玉卿│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李秋月、│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陳建良、張│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美花、汪振│ ││ │ │ │ │ │①99年10月1日屏希望 │ │成、陳寶桂│ ││ │ │ │ │ │ 服字第099005號函1 │ │、王兆貞、│ ││ │ │ │ │ │ 份(偽蓋陳建良印文│ │李美宏、邱│ ││ │ │ │ │ │ 1 枚) │ │應忠、張宏│ ││ │ │ │ │ │②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 │榮、陳秀金│ ││ │ │ │ │ │ 會會議記錄1 份。(│ │、周月雲、│ ││ │ │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 │鄭燕淑、盧│ ││ │ │ │ │ │ ) │ │松妹、李玉│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妃、張國垚│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劉育豪、│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賴壽喜、楊│ ││ │ │ │ │ │ │ │梅之署押,│ ││ │ │ │ │ │ │ │共28枚。 │ ││ ├─────┼────┼────┼────┼──────────┼──────┼─────┼────────┤│ │同上 │101 年1 │陳建良 │101年1月│癸○○與丙○○明知希│各協會召開會│林瑞賢、徐│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28日及│ │28日前之│望工程服務協會第四屆│員大會及理監│正春、林順│印章壹顆、印文共││ │ │同年2 月├────┤某時及 │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四│事會議紀錄卷│開、馮徐美│參枚、左列署押共││ │ │4 日函報│陳建良印│101年2月│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第264-290頁 │香、阮美月│參拾貳枚,均沒收││ │ │屏東縣政│文3枚 │4日前之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曾美麗、│。 ││ │ │府 │ │某時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劉孟玲、林│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榮勝、謝惠│ ││ │ │ │ │ │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 │琴(2 枚)│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李玉卿、│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李秋月、陳│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建良、張美│ ││ │ │ │ │ │①101 年1 月28日屏希│ │花、汪振成│ ││ │ │ │ │ │ 望服字第101001號函│ │、陳寶桂、│ ││ │ │ │ │ │ 1 份(偽蓋陳建良印│ │王兆貞、李│ ││ │ │ │ │ │ 文1 枚) │ │美宏、邱應│ ││ │ │ │ │ │②101 年2 月4 日屏希│ │忠、張宏榮│ ││ │ │ │ │ │ 望福字第101002號(│ │、陳秀金、│ ││ │ │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 │周月雲、鄭│ ││ │ │ │ │ │ ) │ │燕淑、盧松│ ││ │ │ │ │ │③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 │妹、李玉妃│ ││ │ │ │ │ │ 會會議記錄1 份。(│ │、張國垚、│ ││ │ │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 │劉育豪、賴│ ││ │ │ │ │ │ ) │ │壽喜、楊梅│ ││ │ │ │ │ │④簽到表1 張(沒收之│ │之署押,共│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29枚。 │ ││ │ │ │ │ │⑤理事長移交清冊。(│ │ │ ││ │ │ │ │ │ 偽簽陳建良署押2 枚│ │ │ ││ │ │ │ │ │ 、謝惠琴署押1枚) │ │ │ ││ │ │ │ │ │⑥大會手冊、會員名冊│ │ │ ││ │ │ │ │ │ 、協會章程各1份。 │ │ │ ││ ├─────┼────┼────┼────┼──────────┼──────┼─────┼────────┤│ │同上 │102年2月│陳建良 │102年2月│癸○○與丙○○明知希│各協會召開會│林瑞賢、徐│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7 日函報│ │7日前之 │望工程服務協會第四屆│員大會及理監│正春、林順│印章壹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某時 │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四│事會議紀錄卷│開、馮徐美│貳枚、左列署押共││ │ │府 │陳建良印│ │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第291-301頁 │香、阮美月│貳拾捌枚,均沒收││ │ │ │文2 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曾美麗、│。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劉孟玲、林│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榮勝、謝惠│ ││ │ │ │ │ │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 │琴、李玉卿│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李秋月、│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陳建良、張│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美花、汪振│ ││ │ │ │ │ │①102 年2 月7日屏希 │ │成、陳寶桂│ ││ │ │ │ │ │ 望服字第102004號函│ │、王兆貞、│ ││ │ │ │ │ │ 1 份(偽蓋陳建良印│ │李美宏、邱│ ││ │ │ │ │ │ 文1 枚) │ │應忠、張宏│ ││ │ │ │ │ │②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 │榮、陳秀金│ ││ │ │ │ │ │ 會會議記錄1 份。(│ │、周月雲、│ ││ │ │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枚│ │鄭燕淑、盧│ ││ │ │ │ │ │ ) │ │松妹、李玉│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妃、張國垚│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劉育豪、│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賴壽喜、楊│ ││ │ │ │ │ │ │ │梅之署押,│ ││ │ │ │ │ │ │ │共28枚。 │ │├──┼─────┼────┼────┼────┼──────────┼──────┼─────┼────────┤│ 3 │親子文化服│99年7 月│凌許雅芬│99年7 月│癸○○與丙○○明知親│見104 年度偵│ 無 │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務協會 │8 日函報│ │8 日前之│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字8932號卷㈠│ │印章壹顆、印文壹││ │ │屏東縣政├────┤某時 │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二│第210 頁反面│ │枚,均沒收。 ││ │ │府 │凌許雅芬│ │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 │ ││ │ │ │印文1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 │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 │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 │ ││ │ │ │ │ │左列凌許雅芬之印章1 │ │ │ ││ │ │ │ │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 │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 │ ││ │ │ │ │ │文。 │ │ │ ││ │ │ │ │ │①99年7 月8 日屏親文│ │ │ ││ │ │ │ │ │ 服字第099006號函 │ │ │ ││ │ │ │ │ │ 1份(偽蓋凌許雅芬 │ │ │ ││ │ │ │ │ │ 印文1枚) │ │ │ ││ ├─────┼────┼────┼────┼──────────┼──────┼─────┼────────┤│ │同上 │100 年11│凌許雅芬│100年11 │癸○○與丙○○明知親│各協會召開會│陳秀珍、王│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1 日函│ │月1日前 │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兆貞、劉黃│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之某時 │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順金、林麗│枚、左列署押共參││ │ │政府 │凌許雅芬│ │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第25-35頁 │珠、周月雲│拾壹枚,均沒收。││ │ │ │印文1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陳亭廷、│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陳誼、尤瑞│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枝、劉孟玲│ ││ │ │ │ │ │左列凌許雅芬之印章1 │ │、方慈慧、│ ││ │ │ │ │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洪淑惠、凌│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許雅芬、李│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櫻貞、潘詹│ ││ │ │ │ │ │①100 年11月1 日屏親│ │秋英、張巧│ ││ │ │ │ │ │ 文服字第100007號函│ │蓁、林瓊華│ ││ │ │ │ │ │ 1份(偽蓋凌許雅芬 │ │、丁志強、│ ││ │ │ │ │ │ 印文1枚) │ │陳文正、黃│ ││ │ │ │ │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麗霞、陳金│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珠、丁○○│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江秋芬、│ ││ │ │ │ │ │ │ │陳建良、許│ ││ │ │ │ │ │ │ │吳香、曾正│ ││ │ │ │ │ │ │ │忠、蕭桂芬│ ││ │ │ │ │ │ │ │、陳美玲、│ ││ │ │ │ │ │ │ │陳宗喜、楊│ ││ │ │ │ │ │ │ │敕熙、黃清│ ││ │ │ │ │ │ │ │長、馮珮婷│ ││ │ │ │ │ │ │ │之署押,共│ ││ │ │ │ │ │ │ │31枚。 │ ││ ├─────┼────┼────┼────┼──────────┼──────┼─────┼────────┤│ │同上 │101 年10│凌許雅芬│101年10 │癸○○與丙○○明知親│各協會召開會│陳秀珍、王│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15日函│ │月15日前│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兆貞、劉黃│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之某時 │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順金、林麗│枚、左列署押共參││ │ │政府 │凌許雅芬│ │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第36-46頁 │珠、周月雲│拾枚,均沒收。 ││ │ │ │之印文1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陳亭廷、│ ││ │ │ │枚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陳誼、尤瑞│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枝、劉孟玲│ ││ │ │ │ │ │左列凌許雅芬之印章1 │ │、方慈慧、│ ││ │ │ │ │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洪淑惠、凌│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許雅芬、李│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櫻貞、潘詹│ ││ │ │ │ │ │①101 年10月15日屏親│ │秋英、張巧│ ││ │ │ │ │ │ 文服字第101006號函│ │蓁、林瓊華│ ││ │ │ │ │ │ 1 份(偽蓋凌許雅芬│ │、丁志強、│ ││ │ │ │ │ │ 印文1 枚) │ │陳文正、黃│ ││ │ │ │ │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麗霞、陳金│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珠、江秋芬│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陳建良、│ ││ │ │ │ │ │ │ │許吳香、曾│ ││ │ │ │ │ │ │ │正忠、蕭桂│ ││ │ │ │ │ │ │ │芬、陳美玲│ ││ │ │ │ │ │ │ │、陳宗喜、│ ││ │ │ │ │ │ │ │楊敕熙、黃│ ││ │ │ │ │ │ │ │清長、馮珮│ ││ │ │ │ │ │ │ │婷之署押,│ ││ │ │ │ │ │ │ │共30枚。 │ ││ ├─────┼────┼────┼────┼──────────┼──────┼─────┼────────┤│ │同上 │102 年8 │凌許雅芬│102年8月│癸○○與丙○○明知親│各協會召開會│陳秀珍(2 │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5 日函│子○○ │5日前之 │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枚)、王兆│印章參顆、印文共││ │ │報屏東縣│楊梅 │某時 │第四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貞、劉黃順│拾參枚、左列署押││ │ │政府 │ │ │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第47-74頁 │金、林麗珠│共肆拾枚,均沒收││ │ │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2 枚)、│。 ││ │ │ │①凌許雅│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周月雲(2 │ ││ │ │ │芬印文5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枚)、陳亭│ ││ │ │ │枚 │ │左列凌許雅芬、子○○│ │廷、陳誼、│ ││ │ │ │②子○○│ │、楊梅之印章各1 顆,│ │尤瑞枝、劉│ ││ │ │ │印文4枚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 │孟玲(2 枚│ ││ │ │ │③楊梅印│ │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 │)、方慈慧│ ││ │ │ │文4 枚 │ │偽簽右列之署押。 │ │、洪淑惠、│ ││ │ │ │ │ │①102 年8 月5 日屏親│ │凌許雅芬(│ ││ │ │ │ │ │ 文服字第102007號函│ │2 枚)、李│ ││ │ │ │ │ │ 1 份(偽蓋凌許雅芬│ │櫻貞(2 枚│ ││ │ │ │ │ │ 印文1 枚) │ │)、潘詹秋│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1 │ │英、張巧蓁│ ││ │ │ │ │ │ 份(偽蓋凌許雅芬印│ │、林瓊華、│ ││ │ │ │ │ │ 文1 沒) │ │丁志強、陳│ ││ │ │ │ │ │③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 │文正、黃麗│ ││ │ │ │ │ │ 議簽到表各1 張(沒│ │霞、陳金珠│ ││ │ │ │ │ │ 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 │、江秋芬、│ ││ │ │ │ │ │ 欄) │ │陳建良(2 │ ││ │ │ │ │ │④現金出納表1 份(偽│ │枚)、許吳│ ││ │ │ │ │ │ 蓋凌許雅芬、子○○│ │香、曾正忠│ ││ │ │ │ │ │ 、楊梅印文各1 枚)│ │(2 枚)、│ ││ │ │ │ │ │⑤收支決算表1份(偽 │ │蕭桂芬、陳│ ││ │ │ │ │ │ 蓋凌許雅芬、子○○│ │美玲、陳宗│ ││ │ │ │ │ │ 及楊梅印文各1 份)│ │喜(2 枚)│ ││ │ │ │ │ │⑥資產負債表1 份(偽│ │、楊敕熙(│ ││ │ │ │ │ │ 蓋凌許雅芬、子○○│ │2 枚)、黃│ ││ │ │ │ │ │ 、楊梅印文各1 枚)│ │清長、馮珮│ ││ │ │ │ │ │⑦財產目錄表1 份(偽│ │婷之署押,│ ││ │ │ │ │ │ 蓋楊梅、子○○印文│ │共40枚。 │ ││ │ │ │ │ │ 各1 枚) │ │ │ ││ │ │ │ │ │⑧大會手冊1 份。 │ │ │ │├──┼─────┼────┼────┼────┼──────────┼──────┼─────┼────────┤│ 4 │終身學習服│98年3 月│陳亭蓉 │98年3 月│癸○○與丙○○明知終│各協會召開會│陳亭蓉、陳│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務協會 │3 日函報│ │3 日前之│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一屆│員大會及理監│文正、許雅│印章壹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某時 │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一│事會議紀錄卷│芬、周月雲│參枚、左列署押共││ │ │府 │陳亭蓉印│ │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第153-160頁 │、馮珮婷、│參拾壹枚,均沒收││ │ │ │文3 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張巧蓁、劉│。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孟玲、陳秀│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珍、林麗珠│ ││ │ │ │ │ │左列陳亭蓉之印章1 顆│ │、陳建良、│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李櫻貞、楊│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敕熙、陳宗│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喜、梁麗秋│ ││ │ │ │ │ │①98年3 月3 日屏世婦│ │、楊梅、李│ ││ │ │ │ │ │ 服字第097008號函1 │ │春娥、謝佳│ ││ │ │ │ │ │ 份(偽蓋陳亭蓉印文│ │珊、吳錦珠│ ││ │ │ │ │ │ 1 枚) │ │、吳玉珍、│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 │林靜蘭、黃│ ││ │ │ │ │ │ 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 │成隆、林伸│ ││ │ │ │ │ │ 份(偽蓋陳亭蓉印文│ │、張博雅、│ ││ │ │ │ │ │ 共2枚) │ │馬婉婷、李│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惠卿、秦瑞│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璐、陳春辰│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李修蘭、│ ││ │ │ │ │ │ │ │邱仕賢、林│ ││ │ │ │ │ │ │ │子翔、林瑞│ ││ │ │ │ │ │ │ │陽之署押,│ ││ │ │ │ │ │ │ │共31枚。 │ ││ ├─────┼────┼────┼────┼──────────┼──────┼─────┼────────┤│ │同上 │99年8 月│陳誼 │99年8月 │癸○○與丙○○明知終│各協會召開會│陳誼、陳文│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20日函報│陳亭蓉 │20日前之│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正、凌許雅│印章肆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楊梅 │某時 │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芬、周月雲│伍枚、左列署押共││ │ │府 │陳建良 │ │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第161-187頁 │、馮珮婷、│貳拾捌枚,均沒收││ │ │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張巧蓁、劉│。 ││ │ │ │①陳誼印│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孟玲、陳秀│ ││ │ │ │文2 枚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珍、林麗珠│ ││ │ │ │②陳亭蓉│ │左列陳誼、陳亭蓉、楊│ │、陳建良、│ ││ │ │ │印文1 枚│ │梅、陳建良之印章各1 │ │李櫻貞、楊│ ││ │ │ │③楊梅 │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敕熙、陳宗│ ││ │ │ │印文1 枚│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喜、方慈慧│ ││ │ │ │④陳建良│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林瓊華、│ ││ │ │ │印文1 枚│ │①99年8 月20日屏終學│ │黃麗霞、江│ ││ │ │ │ │ │ 服字第099007號函1 │ │秋芬、許吳│ ││ │ │ │ │ │ 份(偽蓋陳誼印文1 │ │香、蕭桂芬│ ││ │ │ │ │ │ 枚) │ │、尤瑞枝、│ ││ │ │ │ │ │②會址使用同意書1份 │ │洪淑惠、丁│ ││ │ │ │ │ │(偽蓋楊梅印文及署押│ │志強、陳金│ ││ │ │ │ │ │ 各1枚) │ │珠、曾正忠│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陳美珍、│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劉黃順金、│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陳亭廷之署│ ││ │ │ │ │ │⑤理事長移交清冊1 份│ │押,共27 │ ││ │ │ │ │ │ (偽蓋陳亭蓉、陳誼│ │枚。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同上 │100 年10│陳誼 │100年10 │癸○○與丙○○明知終│各協會召開會│蕭桂芬、美│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14日函│ │月14日前│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玲、周月雲│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之某時 │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尤瑞枝、│枚、左列署押共參││ │ │政府 │陳誼印文│ │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第188-198頁 │王兆貞、潘│拾枚,均沒收。 ││ │ │ │1 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詹秋英、洪│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淑惠、楊敕│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熙、許吳香│ ││ │ │ │ │ │左列陳誼之印章1 顆,│ │、林瓊華、│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 │方慈慧、凌│ ││ │ │ │ │ │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 │許雅芬、黃│ ││ │ │ │ │ │偽簽右列之署押。 │ │清長、陳宗│ ││ │ │ │ │ │①100 年10月14日屏終│ │喜、馮珮婷│ ││ │ │ │ │ │ 學服字第100009號函│ │、劉孟玲、│ ││ │ │ │ │ │ 1份(偽蓋陳誼印文 │ │曾正忠、張│ ││ │ │ │ │ │ 1枚) │ │巧蓁、陳誼│ ││ │ │ │ │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陳秀珍、│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陳亭廷、陳│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文正、劉黃│ ││ │ │ │ │ │ │ │順金、李櫻│ ││ │ │ │ │ │ │ │貞、黃麗霞│ ││ │ │ │ │ │ │ │、林麗珠、│ ││ │ │ │ │ │ │ │陳金珠、江│ ││ │ │ │ │ │ │ │秋芬、陳建│ ││ │ │ │ │ │ │ │良、丁志強│ ││ │ │ │ │ │ │ │之署押,共│ ││ │ │ │ │ │ │ │30枚。 │ ││ ├─────┼────┼────┼────┼──────────┼──────┼─────┼────────┤│ │同上 │101 年11│劉枝秀 │101年11 │癸○○與丙○○明知終│各協會召開會│蕭桂芬、美│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9 日函├────┤月9日前 │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玲、周月雲│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劉枝秀印│之某時 │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尤瑞枝、│枚、左列署押共參││ │ │政府 │文1枚 │ │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第199-208頁 │王兆貞、潘│拾枚,均沒收。 ││ │ │ │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詹秋英、洪│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淑惠、楊敕│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熙、許吳香│ ││ │ │ │ │ │左列劉枝秀之印章1 顆│ │、林瓊華、│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方慈慧、凌│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許雅芬、黃│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清長、陳宗│ ││ │ │ │ │ │①101 年11月9 日屏終│ │喜、馮珮婷│ ││ │ │ │ │ │ 學服字第101005號函│ │、劉孟玲、│ ││ │ │ │ │ │ 1 份(偽蓋劉秀枝印│ │曾正忠、張│ ││ │ │ │ │ │ 文1 枚) │ │巧蓁、陳誼│ ││ │ │ │ │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陳秀珍、│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陳亭廷、陳│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文正、劉黃│ ││ │ │ │ │ │ │ │順金、李櫻│ ││ │ │ │ │ │ │ │貞、黃麗霞│ ││ │ │ │ │ │ │ │、林麗珠、│ ││ │ │ │ │ │ │ │陳金珠、江│ ││ │ │ │ │ │ │ │秋芬、陳建│ ││ │ │ │ │ │ │ │良、丁志強│ ││ │ │ │ │ │ │ │之署押,共│ ││ │ │ │ │ │ │ │30枚。 │ ││ ├─────┼────┼────┼────┼──────────┼──────┼─────┼────────┤│ │同上 │102 年8 │劉枝秀 │102年8月│癸○○與丙○○明知終│各協會召開會│蕭桂芬、陳│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20日函│楊梅 │20日前某│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美玲、周月│印章參顆、印文共││ │ │報屏東縣│子○○ │時 │第四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雲(2枚) │拾枚、左列署押共││ │ │政府 ├────┤ │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第209-236頁 │、尤瑞枝、│肆拾枚,均沒收。││ │ │ │①劉枝秀│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王兆貞、潘│ ││ │ │ │印文5 枚│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詹秋英、洪│ ││ │ │ │②楊梅印│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淑惠、楊敕│ ││ │ │ │文4 枚 │ │左列劉枝秀、楊梅、藍│ │熙(2枚) │ ││ │ │ │③子○○│ │家賢之印章各1 顆,進│ │、許吳香、│ ││ │ │ │印文1 枚│ │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 │林瓊華、方│ ││ │ │ │ │ │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 │慈慧、凌許│ ││ │ │ │ │ │簽右列之署押。 │ │雅芬、黃清│ ││ │ │ │ │ │①102 年8 月20日屏終│ │長、陳宗喜│ ││ │ │ │ │ │ 學服字第102008號函│ │(2枚)、 │ ││ │ │ │ │ │ 1 份(偽蓋劉枝秀印│ │馮珮婷、劉│ ││ │ │ │ │ │ 文1 枚) │ │孟玲(2 枚│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 │)、曾正忠│ ││ │ │ │ │ │ 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 │(2枚)、 │ ││ │ │ │ │ │ 份(偽蓋劉枝秀印文│ │張巧蓁(2 │ ││ │ │ │ │ │ 1枚) │ │枚)、陳秀│ ││ │ │ │ │ │③簽到表2張(沒收之 │ │珍(2 枚)│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陳亭廷、│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劉黃順金、│ ││ │ │ │ │ │⑤資產負債表1 份(偽│ │李櫻貞(2 │ ││ │ │ │ │ │ 蓋劉枝秀、楊梅印文│ │枚)、黃麗│ ││ │ │ │ │ │ 各1枚) │ │霞、林麗珠│ ││ │ │ │ │ │⑥收支決算表1 份(偽│ │(2 枚)、│ ││ │ │ │ │ │ 蓋劉枝秀、楊梅印文│ │陳金珠、江│ ││ │ │ │ │ │ 各1枚)。 │ │秋芬、陳建│ ││ │ │ │ │ │⑦現金出納表1 份(偽│ │良(2 枚)│ ││ │ │ │ │ │ 蓋劉枝秀、楊梅印文│ │、丁志強、│ ││ │ │ │ │ │ 各1枚) │ │劉枝秀(2 │ ││ │ │ │ │ │⑧財產目錄1 份(偽蓋│ │枚)之署押│ ││ │ │ │ │ │ 楊梅、子○○印文各│ │,共40枚。│ ││ │ │ │ │ │ 1枚) │ │ │ │├──┼─────┼────┼────┼────┼──────────┼──────┼─────┼────────┤│ 5 │才藝創作服│100 年11│丁○○ │100年11 │癸○○與丙○○明知才│各協會召開會│陳建良、陳│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務協會 │月10日函│ │月10日前│藝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美玲、方慈│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之某時 │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慧、江秋芬│枚、左列署押共參││ │ │政府 │丁○○ │ │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第75-85頁 │、馮珮婷、│拾枚,均沒收。 ││ │ │ │印文1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王兆貞、林│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瓊華、洪淑│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惠、尤瑞枝│ ││ │ │ │ │ │左列丁○○之印章1 顆│ │、陳文正、│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陳秀珍、陳│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宗喜、黃麗│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霞、劉孟玲│ ││ │ │ │ │ │①100 年11月10日屏才│ │、陳誼、張│ ││ │ │ │ │ │ 創服字第100006號函│ │巧蓁、曾正│ ││ │ │ │ │ │ 1份(偽蓋丁○○印 │ │忠、丁志強│ ││ │ │ │ │ │ 文1枚) │ │、許吳香、│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 │潘詹秋英、│ ││ │ │ │ │ │ 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 │劉黃順金、│ ││ │ │ │ │ │ 份 │ │周月雲、林│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 │ │麗珠、楊敕│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熙、丁○○│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陳亭廷、│ ││ │ │ │ │ │ │ │李櫻貞、蕭│ ││ │ │ │ │ │ │ │桂芬、黃清│ ││ │ │ │ │ │ │ │長、陳金珠│ ││ │ │ │ │ │ │ │之署押,共│ ││ │ │ │ │ │ │ │30枚。 │ ││ ├─────┼────┼────┼────┼──────────┼──────┼─────┼────────┤│ │同上 │101 年11│丁○○ │101年11 │癸○○與丙○○明知才│各協會召開會│方慈慧、馮│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1 日函│ │月1日前 │藝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珮婷、王兆│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之某時 │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貞、林瓊華│枚、左列署押共參││ │ │政府 │丁○○ │ │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第86-96頁 │、陳秀珍、│拾枚,均沒收。 ││ │ │ │印文1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黃清長、江│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秋芬、許吳│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香、丁志強│ ││ │ │ │ │ │左列丁○○之印章1 顆│ │、尤瑞枝、│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周月雲、劉│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黃順金、曾│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正忠、陳金│ ││ │ │ │ │ │①101 年11月1 日屏才│ │珠、黃麗霞│ ││ │ │ │ │ │ 創服字第101006號函│ │、洪淑惠、│ ││ │ │ │ │ │ 1 份(偽蓋丁○○印│ │陳建良、楊│ ││ │ │ │ │ │ 文1 枚) │ │敕熙、李櫻│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 │貞、陳亭廷│ ││ │ │ │ │ │ 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 │、陳誼、蕭│ ││ │ │ │ │ │ 份 │ │桂芬、張巧│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 │ │蓁、陳美玲│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潘詹秋英│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陳文正、│ ││ │ │ │ │ │ │ │劉孟玲、林│ ││ │ │ │ │ │ │ │麗珠、凌榮│ ││ │ │ │ │ │ │ │信、陳宗喜│ ││ │ │ │ │ │ │ │之署押,共│ ││ │ │ │ │ │ │ │30枚。 │ ││ ├─────┼────┼────┼────┼──────────┼──────┼─────┼────────┤│ │同上 │102 年8 │丁○○ │102年8月│癸○○與丙○○明知才│各協會召開會│洪淑惠、詹│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 │月30日函│楊梅 │30日前某│藝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秋英、黃清│印章共參顆、印文││ │ │報屏東縣│子○○ │時 │第四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長、張巧蓁│共拾參枚、左列署││ │ │政府 ├────┤ │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第97-124頁 │(2 枚)、│押共肆拾枚,均沒││ │ │ │①丁○○│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丁志強、周│收。 ││ │ │ │印文5 枚│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月雲(2 枚│ ││ │ │ │②楊梅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 、許吳香│ ││ │ │ │印文4 枚│ │左列丁○○、楊梅、藍│ │、陳誼、劉│ ││ │ │ │③子○○│ │家賢之印章各1 顆,進│ │孟玲(2 枚│ ││ │ │ │印文4 枚│ │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 │) 、馮珮婷│ ││ │ │ │ │ │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 │、王兆貞、│ ││ │ │ │ │ │簽右列之署押。 │ │李櫻貞(2 │ ││ │ │ │ │ │①102 年8 月30日屏才│ │枚)、陳宗│ ││ │ │ │ │ │ 創服字第102008號函│ │喜(2 枚)│ ││ │ │ │ │ │ 1 份(偽蓋丁○○印│ │、丁○○(│ ││ │ │ │ │ │ 文1 枚) │ │2 枚)、陳│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 │秀珍(2 枚│ ││ │ │ │ │ │ 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 │)、蕭桂芬│ ││ │ │ │ │ │ 份(偽蓋丁○○印文│ │、江秋芬、│ ││ │ │ │ │ │ 1枚) │ │曾正忠(2 │ ││ │ │ │ │ │③簽到表2張(沒收之 │ │枚)、尤瑞│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枝、陳亭廷│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陳建良(│ ││ │ │ │ │ │⑤資產負債表1 份(偽│ │2 枚)、劉│ ││ │ │ │ │ │ 蓋丁○○、楊梅及藍│ │黃順金、陳│ ││ │ │ │ │ │ 家賢印文各1 枚) │ │美玲、林麗│ ││ │ │ │ │ │⑥收支決算表1 份(偽│ │珠(2 枚)│ ││ │ │ │ │ │ 蓋丁○○、楊梅及藍│ │、林瓊華、│ ││ │ │ │ │ │ 家賢印文各1 枚)。│ │黃麗霞、陳│ ││ │ │ │ │ │⑦現金出納表1 份(偽│ │金珠、方慈│ ││ │ │ │ │ │ 蓋丁○○、楊梅及藍│ │慧、楊敕熙│ ││ │ │ │ │ │ 家賢印文各1枚) │ │(2 枚)之│ ││ │ │ │ │ │⑧財產目錄1 份(偽蓋│ │署押,共40│ ││ │ │ │ │ │ 楊梅、子○○印文各│ │枚。 │ ││ │ │ │ │ │ 1枚) │ │ │ │└──┴─────┴────┴────┴────┴──────────┴──────┴─────┴────────┘附表四:

┌──┬──────┬─────┬────────┬─────────┬─────┬─────────┬────────┐│編號│申請協會 │申請日期 │偽造之文書及盜蓋│申請補助之活動(活│證據及出處│ 主 文 │ 沒 收 ││ │ ├─────┤之印文 │動日期)或設備 │ │ │ ││ │ │偽刻之印章│ ├─────────┤ │ │ ││ │ │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 │ ├─────────┤ │ │ ││ │ │ │ │補助金額(詐領金額│ │ │ ││ │ │ │ │) │ │ │ │├──┼──────┼─────┼────────┼─────────┼─────┼─────────┼────────┤│ 1 │新世紀婦女服│95/7/18 │癸○○未得謝惠琴│購置筆記型電腦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務協會 │ │之同意,而以謝惠├─────────┤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琴之名義,於左列│丙○○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謝惠琴 │時間偽造95年7 月│ │料卷㈠第32│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 │18日屏世婦服字第├─────────┤-33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 │095006號函並檢附│9萬8,000元 │ │ │列印章壹顆、印文││ │ │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壹枚,均沒收。 ││ │ │ │縣政府申請添購筆│ │ ├─────────┼────────┤│ │ │ │記型電腦2 台,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謝惠琴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 │ │ │肆年。 │ │├──┤ ├─────┼────────┼─────────┼─────┼─────────┼────────┤│ 2 │ │95/7/31 │癸○○未得左列之│銀飾串珠手工藝學習│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謝│營(95/8/1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惠琴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95年7 ├─────────┤料卷㈠第34│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月31日屏世婦服字│丙○○ │-44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亭蓉 │第095007號函並檢│ │ │ │章肆顆、印文共伍││ │ │黃南豪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枚,均沒收。 ││ │ │謝惠琴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3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伍枚││ │ │ │謝惠琴印文1 枚。│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持左列偽刻之印│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章,以楊梅、陳亭│ │ │參年。 │ ││ │ │ │蓉、黃南豪及謝惠│ │ │ │ ││ │ │ │琴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黃南豪│ │ │ │ ││ │ │ │、謝惠琴、陳亭蓉│ │ │ │ ││ │ │ │及楊梅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96/1/26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桌上型電腦、印│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同意,先以謝惠│表機及數位相機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琴之名義,於左列│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時間偽造96年1 月├─────────┤料卷㈠第45│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黃南豪 │26日屏世婦服字第│丙○○ │-50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陳建良 │096001號函並檢附│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楊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共拾參枚,均沒收││ │ │謝惠琴 │縣政府申請添購桌│9萬8,000元 │ │ │。 ││ │ │ │上型電腦、數位相│ │ │ │ ││ │ │ │機及印表機,並偽│ │ │ │ ││ │ │ │蓋謝惠琴印文1 枚│ │ │ │ ││ │ │ │。再持向辛○○購│ │ │ │ ││ │ │ │得之不實發票(即│ │ ├─────────┼────────┤│ │ │ │附表五編號4 ),│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以楊梅、陳建良、│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參││ │ │ │黃南豪及謝惠琴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支出明細表及黏│ │ │肆年。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黃南豪印文4 枚、│ │ │ │ ││ │ │ │謝惠琴印文3 枚、│ │ │ │ ││ │ │ │陳建良印文3 枚及│ │ │ │ ││ │ │ │楊梅印文2 枚)。│ │ │ │ │├──┤ ├─────┼────────┼─────────┼─────┼─────────┼────────┤│ 4 │ │96/1/29 │癸○○未得左列之│會員尾牙餐會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謝│(96/2/6)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惠琴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陳文正 │列時間偽造96年1 │丙○○ │料卷㈠第51│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月29日屏世婦服字│ │-63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第096002號函並檢├─────────┤ │ │章肆顆、印文共柒││ │ │謝惠琴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柒枚││ │ │ │謝惠琴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黃南豪、陳文│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正、謝惠琴及楊梅│ │ │參年。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及支出明細表(│ │ │ │ ││ │ │ │偽蓋黃南豪印文1 │ │ │ │ ││ │ │ │枚、謝惠琴印文1 │ │ │ │ ││ │ │ │枚、陳文正印文2 │ │ │ │ ││ │ │ │枚及楊梅印文2枚 │ │ │ │ ││ │ │ │)。 │ │ │ │ │├──┤ ├─────┼────────┼─────────┼─────┼─────────┼────────┤│ 5 │ │96/1/30 │癸○○未得左列之│台南林鳳營一日遊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謝│(96/2/1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惠琴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謝惠琴 │列時間偽造96年1 │丙○○ │料卷㈠第64│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黃南豪 │月30日屏世婦服字│ │-80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楊梅 │第096003號函並檢├─────────┤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陳文正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參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參││ │ │ │謝惠琴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再以黃南豪、楊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謝惠琴及陳文正│ │ │參年。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支出明細表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黃南豪印文4枚 │ │ │ │ ││ │ │ │、謝惠琴印文3枚 │ │ │ │ ││ │ │ │、陳文正印文2枚 │ │ │ │ ││ │ │ │及楊梅印文3枚) │ │ │ │ ││ │ │ │。 │ │ │ │ │├──┤ ├─────┼────────┼─────────┼─────┼─────────┼────────┤│ 6 │ │96/4/10 │癸○○未得左列之│投資理財配置講座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4/21)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96年4 ├─────────┤料卷㈠第81│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黃南豪 │月10日屏世婦服字│丙○○ │-94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亭蓉 │第096007號函並檢│ │ │ │章肆顆、印文共玖││ │ │陳建良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枚,均沒收。 ││ │ │楊梅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建良│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陳亭蓉及黃南豪│ │ │參年。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及支出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陳亭蓉及黃南豪│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7 │ │96/5/14 │癸○○未得左列之│生日餐會活動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5/28)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96年5 ├─────────┤料卷㈠第95│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黃南豪 │月14日屏世婦服字│許阿桃 │-10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亭蓉 │第096008號函並檢│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陳建良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伍枚,均沒收。 ││ │ │楊梅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建良│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陳亭蓉及黃南豪│ │ │參年。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4枚 │ │ │ │ ││ │ │ │、陳建良印文4枚 │ │ │ │ ││ │ │ │、陳亭蓉印文4枚 │ │ │ │ ││ │ │ │及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 │ │ │ │├──┤ ├─────┼────────┼─────────┼─────┼─────────┼────────┤│ 8 │ │96/6/7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及電│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腦軟體設備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亭蓉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列時間偽造96年6 ├─────────┤料卷㈠第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黃南豪 │月7日屏世婦服字 │丙○○ │106-115 頁│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陳亭蓉 │第096010號函並檢│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陳建良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 │ │共拾肆枚,均沒收││ │ │楊梅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9萬8,000元 │ │ │。 ││ │ │ │筆記型電腦及電腦│ │ ├─────────┼────────┤│ │ │ │軟體設備,並偽蓋│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再持其向辛○○購│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買之附表五編號7 │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之不實發票,以楊│ │ │肆年。 │ ││ │ │ │梅、陳建良、黃南│ │ │ │ ││ │ │ │豪及陳亭蓉之名義│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支│ │ │ │ ││ │ │ │用明細表及黏貼憑│ │ │ │ ││ │ │ │證用紙(偽蓋黃南│ │ │ │ ││ │ │ │豪印文4枚、陳亭 │ │ │ │ ││ │ │ │蓉印文3枚、陳建 │ │ │ │ ││ │ │ │良印文3枚及楊梅 │ │ │ │ ││ │ │ │印文3枚)。 │ │ │ │ │├──┤ ├─────┼────────┼─────────┼─────┼─────────┼────────┤│ 9 │ │96/7/3 │癸○○未得左列之│會友聯誼活動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7/17)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96年7 ├─────────┤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月3日屏世婦服字 │許阿桃 │116-129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建良 │第096012號函並檢│ │ │ │章肆顆、印文共玖││ │ │陳亭蓉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枚,均沒收。 ││ │ │黃南豪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建良│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陳亭蓉及黃南豪│ │ │參年。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及支出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陳亭蓉及黃南豪│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10 │ │97/1/1 │癸○○未得陳亭蓉│理財趨勢論壇講座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之同意,而以陳亭│(97/1/12)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蓉之名義,於左列│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時間偽造97年1 月├─────────┤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1 日屏世婦服字第│丙○○ │130-134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 │097001號函並檢附│ │ │ │章壹顆、印文壹枚││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均沒收。 ││ │ │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2萬元 │ ├─────────┼────────┤│ │ │ │府申請補助右列活│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動經費,並偽蓋陳│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亭蓉印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參年。 │ │├──┤ ├─────┼────────┼─────────┼─────┼─────────┼────────┤│11 │ │97/1/5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伴唱機、擴大機│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等設備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亭蓉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列時間偽造97年1 ├─────────┤料卷㈠第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月5日屏世婦服字 │丙○○ │135-147 頁│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陳建良 │第097002號函並檢│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黃南豪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 │ │共拾肆枚,均沒收││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9萬8,000元 │ │ │。 ││ │ │ │伴唱機、擴大機等│ │ ├─────────┼────────┤│ │ │ │設備,並偽蓋陳亭│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蓉印文1枚。再持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其向辛○○購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附表五編號11所示│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不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陳建良、黃南豪│ │ │ │ ││ │ │ │及陳亭蓉之名義偽│ │ │ │ ││ │ │ │造領款收據、支用│ │ │ │ ││ │ │ │明細表及黏貼憑證│ │ │ │ ││ │ │ │用紙(偽蓋黃南豪│ │ │ │ ││ │ │ │印文4枚、陳亭蓉 │ │ │ │ ││ │ │ │印文3枚、陳建良 │ │ │ │ ││ │ │ │印文3枚及楊梅印 │ │ │ │ ││ │ │ │文3枚)。 │ │ │ │ │├──┤ ├─────┼────────┼─────────┼─────┼─────────┼────────┤│12 │ │97/2/23 │癸○○未得左列之│新春聚餐(97/3/5)│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2 │李世斌 │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林子翔 │月23日屏世婦服字│ │148-165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亭蓉 │第097003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陳亭蓉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支用│ │ │ │ ││ │ │ │明細表及黏貼憑證│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3枚)。 │ │ │ │ │├──┤ ├─────┼────────┼─────────┼─────┼─────────┼────────┤│13 │ │97/3/27 │癸○○未得左列之│會友慶生(97/4/10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3 │丙○○ │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庚○○ │月27日屏世婦服字│ │166-175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亭蓉 │第097004號函並檢├─────────┤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林子翔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伍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庚○○│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參年。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支出明細表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印文3枚、 │ │ │ │ ││ │ │ │庚○○印文4枚、 │ │ │ │ ││ │ │ │陳亭蓉印文3枚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4枚) │ │ │ │ ││ │ │ │。 │ │ │ │ │├──┤ ├─────┼────────┼─────────┼─────┼─────────┼────────┤│14 │ │97/4/14 │癸○○未得左列之│電腦初級研習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1-5/2)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4 │丙○○ │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庚○○ │月14日屏世婦服字│ │176-187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亭蓉 │第097005號函並檢├─────────┤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林子翔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肆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庚○○│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參年。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支用明細表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印文3枚、 │ │ │ │ ││ │ │ │庚○○印文4枚、 │ │ │ │ ││ │ │ │陳亭蓉印文3枚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3枚) │ │ │ │ ││ │ │ │。 │ │ │ │ │├──┤ ├─────┼────────┼─────────┼─────┼─────────┼────────┤│15 │ │97/4/22 │癸○○未得左列之│GOLF初學班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8-5/14)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4 │丙○○ │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庚○○ │月22日屏世婦服字│ │188-199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亭蓉 │第097006號函並檢├─────────┤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林子翔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肆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庚○○│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參年。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支出明細表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印文3枚、 │ │ │ │ ││ │ │ │庚○○印文4枚、 │ │ │ │ ││ │ │ │陳亭蓉印文3枚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3枚) │ │ │ │ ││ │ │ │。 │ │ │ │ │├──┤ ├─────┼────────┼─────────┼─────┼─────────┼────────┤│16 │ │97/5/5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及電│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腦軟體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5 │丙○○ │料卷㈠第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庚○○ │月5日屏世婦服字 │ │200-208 頁│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陳亭蓉 │第097007號函並檢├─────────┤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林子翔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9萬8,000元 │ │ │共拾肆枚,均沒收││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 │。 ││ │ │ │筆記型電腦及電腦│ │ ├─────────┼────────┤│ │ │ │軟體,並偽蓋陳亭│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蓉印文1枚。再持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其向辛○○購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附表五編號16之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庚○○、陳亭蓉及│ │ │ │ ││ │ │ │林子翔之名義偽造│ │ │ │ ││ │ │ │領款收據、支用明│ │ │ │ ││ │ │ │細表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紙(偽蓋楊梅印文│ │ │ │ ││ │ │ │3枚、庚○○印文4│ │ │ │ ││ │ │ │枚、陳亭蓉印文3 │ │ │ │ ││ │ │ │枚及林子翔印文3 │ │ │ │ ││ │ │ │枚)。 │ │ │ │ │├──┤ ├─────┼────────┼─────────┼─────┼─────────┼────────┤│17 │ │97/5/6 │癸○○未得左列之│研習聚餐(97/5/25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5 │丙○○ │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庚○○ │月6日屏世婦服字 │ │209-218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亭蓉 │第097008號函並檢├─────────┤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林子翔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伍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庚○○│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參年。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支用明細表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印文3枚、 │ │ │ │ ││ │ │ │庚○○印文4枚、 │ │ │ │ ││ │ │ │陳亭蓉印文4枚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3枚) │ │ │ │ ││ │ │ │。 │ │ │ │ │├──┤ ├─────┼────────┼─────────┼─────┼─────────┼────────┤│18 │ │98/1/1 │癸○○未得左列之│計畫活動研討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1/5)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1 │丙○○ │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1日屏世婦服字 │ │219-225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01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枚)。 │ │ │ │ │├──┤ ├─────┼────────┼─────────┼─────┼─────────┼────────┤│19 │ │98/1/7 │癸○○未得左列之│GOLF體驗營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1/20-1/24)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1 │丙○○ │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7日屏世婦服字 │ │226-232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02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20 │ │98/2/2 │癸○○未得左列之│貓鼻頭休閒體驗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2/14)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2 │丙○○ │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2日屏世婦服字 │ │233-239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03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21 │ │98/2/5 │癸○○未得左列之│電腦報表製作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2/21)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2 │丙○○ │料卷㈠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5日屏世婦服字 │ │240-245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04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陳亭蓉及林│ │ │ │ ││ │ │ │子翔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22 │ │98/2/26 │癸○○未得左列之│飾品學習觀摩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14)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2 │丙○○ │料卷㈡第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26日屏世婦服字│ │-7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05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23 │ │98/3/2 │癸○○未得左列之│音樂文化嚮宴觀摩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1 )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3 │丙○○ │料卷㈡第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2日屏世婦服字 │ │-14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06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24 │ │98/3/3 │癸○○未得左列之│農作文化教育觀摩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9)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3 │丙○○ │料卷㈡第15│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3日屏世婦服字 │ │-21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07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25 │ │98/3/3 │癸○○未得左列之│玻璃藝術文化學習參│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訪(98/4/2)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3 │丙○○ │料卷㈡第22│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3日屏世婦服字 │ │-28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08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26 │ │98/3/23 │癸○○未得左列之│人力資源管理教育研│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98/4/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3 │邱名璋 │料卷㈡第29│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23日屏世婦服字│ │-41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10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27 │ │98/3/23 │癸○○未得左列之│兒童音樂推廣研習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9)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3 │邱名璋 │料卷㈡第42│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23日屏世婦服字│ │-5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09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陳亭蓉及林│ │ │ │ ││ │ │ │子翔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28 │ │98/4/10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推廣教育研習│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25)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4 │黃順發 │料卷㈡第54│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10日屏世婦服字│ │-66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8011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29 │ │99/1/15 │癸○○未得左列之│職場文化觀摩研習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2/2)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1 │丙○○ │料卷㈡第67│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15日屏世婦服字│ │-8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9001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30 │ │99/2/23 │癸○○未得左列之│日文會話教育研習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3/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2 │丙○○ │料卷㈡第82│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23日屏世婦服字│ │-94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9002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陳亭蓉印文2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31 │ │99/3/7 │癸○○未得左列之│打金工藝創作研習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3/21)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3 │丙○○ │料卷㈡第95│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7日屏世婦服字 │ │-107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9003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32 │ │99/3/30 │癸○○未得左列之│串珠藝術創意研習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4/10)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3 │丙○○ │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30日屏世婦服字│ │108-120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9004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33 │ │99/4/19 │癸○○未得左列之│戶外生態健行研習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5/8)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4 │丙○○ │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19日屏世婦服字│ │121-133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9005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及林子翔印文各2 │ │ │ │ ││ │ │ │枚、陳亭蓉印文3 │ │ │ │ ││ │ │ │枚)。 │ │ │ │ │├──┤ ├─────┼────────┼─────────┼─────┼─────────┼────────┤│34 │ │99/5/10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投影機設備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5 │丙○○ │料卷㈡第 │刑柒年陸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10日屏新婦服字│ │134-146 頁│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第099006號函並檢├─────────┤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5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 │ │ │投影機設備,並偽│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蓋陳亭蓉印文1枚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再以楊梅、陳亭│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蓉及林子翔之名義│ │ │柒年陸月,褫奪公權│ ││ │ │ │偽造領款收據、支│ │ │肆年。 │ ││ │ │ │用明細表及黏貼憑│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3 枚)。 │ │ │ │ │├──┤ ├─────┼────────┼─────────┼─────┼─────────┼────────┤│35 │ │100/1/14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3台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楊梅 │列時間偽造100年1│丙○○ │料卷㈡第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陳亭蓉 │月14日屏新婦服字│ │147-158 頁│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第100001號函並檢├─────────┤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9萬8,000元 │ │ │共拾壹枚,均沒收││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 │。 ││ │ │ │電腦設備3台,並 │ │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枚。再持其向黃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壹││ │ │ │賓購得之附表五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號20之不實發票,│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以楊梅、陳亭蓉及│ │ │肆年。 │ ││ │ │ │林子翔之名義偽造│ │ │ │ ││ │ │ │領款收據、支用明│ │ │ │ ││ │ │ │細表、黏貼憑證用│ │ │ │ ││ │ │ │紙及電腦設備財產│ │ │ │ ││ │ │ │增加單(偽蓋楊梅│ │ │ │ ││ │ │ │印文4枚、陳亭蓉 │ │ │ │ ││ │ │ │及林子翔印文各3 │ │ │ │ ││ │ │ │枚)。 │ │ │ │ │├──┤ ├─────┼────────┼─────────┼─────┼─────────┼────────┤│36 │ │101/1/16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及印表機設│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備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 ├─────┤枝秀之名義偽造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楊梅 │101 年1月16日屏 │丙○○ │料卷㈡第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劉枝秀 │新婦服字第101001│ │159-169 頁│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9萬9,000元 │ │ │共拾參枚,均沒收││ │ │ │申請添購電腦及印│ │ │ │。 ││ │ │ │表機設備,並偽蓋│ │ ├─────────┼────────┤│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再以其向辛○○購│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參││ │ │ │得之附表五編號23│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之不實發票,以楊│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梅、劉枝秀、藍家│ │ │肆年。 │ ││ │ │ │賢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支用明細表│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及│ │ │ │ ││ │ │ │電腦設備財產增加│ │ │ │ ││ │ │ │單(偽蓋楊梅印文│ │ │ │ ││ │ │ │4枚、劉枝秀印文3│ │ │ │ ││ │ │ │枚、子○○印文5 │ │ │ │ ││ │ │ │枚)。 │ │ │ │ │├──┤ ├─────┼────────┼─────────┼─────┼─────────┼────────┤│37 │ │100/2/12 │癸○○未得左列之│單車省道探尋研習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2/26-2/27)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100年2│丙○○ │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12日屏新婦服字│ │170-177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誼 │第100003號函並檢├─────────┤ │ │章肆顆、印文共柒││ │ │子○○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誼及│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子○○之名義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誼及子○○印文│ │ │ │ ││ │ │ │各2枚)。 │ │ │ │ │├──┤ ├─────┼────────┼─────────┼─────┼─────────┼────────┤│38 │ │100/3/13 │癸○○未得左列之│工作心理教育研習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4/16)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列時間偽造100年3│丙○○ │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月13日屏新婦服字│ │178-184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誼 │第100005號函並檢├─────────┤ │ │章肆顆、印文共柒││ │ │子○○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陳誼及│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子○○之名義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誼及子○○印文│ │ │ │ ││ │ │ │各2枚)。 │ │ │ │ │├──┤ ├─────┼────────┼─────────┼─────┼─────────┼────────┤│39 │ │100/6/20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球具設備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誼之名義,於左列├─────────┤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楊梅 │時間偽造100 年6 │丙○○ │料卷㈡第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陳誼 │月20日屏新婦服字│ │185-195 頁│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第100006號函並檢├─────────┤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9萬8,000元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 │。 ││ │ │ │高爾夫球具設備,│ │ ├─────────┼────────┤│ │ │ │並偽蓋陳誼印文1 │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枚。再以楊梅、陳│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誼及子○○之名義│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偽造領款收據、支│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用明細表、黏貼憑│ │ │肆年。 │ ││ │ │ │證用紙及電腦設備│ │ │ │ ││ │ │ │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楊梅及子○○印文│ │ │ │ ││ │ │ │各4 枚、陳誼印文│ │ │ │ ││ │ │ │3 枚)。 │ │ │ │ │├──┤ ├─────┼────────┼─────────┼─────┼─────────┼────────┤│40 │ │101/2/1 │癸○○未得左列之│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習(101/2/16-2/17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101年2├─────────┤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月1日屏新婦服字 │丙○○ │196-203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劉枝秀 │第101002號函並檢│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子○○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子○○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劉枝秀及子○○│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41 │ │101/2/17 │癸○○未得左列之│職場競爭力教育研習│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101/2/27 )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101年2├─────────┤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月17日屏新婦服字│丙○○ │204-21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劉枝秀 │第101003號函並檢│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子○○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章參顆、印文共柒││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子○○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劉枝秀、子○○│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42 │ │101/3/6 │癸○○未得左列之│人生保險規劃研習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101/3/2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101年3├─────────┤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月6日屏新婦服字 │丙○○ │212-219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劉枝秀 │第101004號函並檢│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子○○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子○○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劉枝秀、子○○│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43 │ │102/1/7 │癸○○未得左列之│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習(102/1/21-1/2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102年1├─────────┤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月7日屏新婦服字 │丙○○ │220-227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劉枝秀 │第102001號函並檢│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子○○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子○○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劉枝秀、子○○│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44 │ │102/1/10 │癸○○未得左列之│職場競爭力教育研習│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102/1/25)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102年1├─────────┤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月10日屏新婦服字│丙○○ │228-235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劉枝秀 │第102002號函並檢│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子○○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劉枝秀印文2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子○○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劉枝秀、子○○│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45 │ │102/1/30 │癸○○未得左列之│階段人生保險保障規│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劃研習(102/2/22)│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102年1├─────────┤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月30日屏新婦服字│丙○○ │236-243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劉枝秀 │第102003號函並檢│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子○○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子○○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劉枝秀、子○○│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46 │ │102/3/1 │癸○○未得左列之│電腦設備 │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列時間偽造102年3├─────────┤料卷㈡第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月1日屏新婦服字 │丙○○ │244-254 頁│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劉枝秀 │第102004號函並檢│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子○○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9萬8,000元 │ │ │。 ││ │ │ │電腦設備,並偽蓋│ │ ├─────────┼────────┤│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再持其向辛○○購│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得之附表五編號28│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之不實發票,以楊│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梅、劉枝秀、藍家│ │ │肆年。 │ ││ │ │ │賢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支用明細表│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及│ │ │ │ ││ │ │ │電腦設備財產增加│ │ │ │ ││ │ │ │單(偽蓋楊梅及藍│ │ │ │ ││ │ │ │家賢印文各4枚、 │ │ │ │ ││ │ │ │劉枝秀印文3枚) │ │ │ │ ││ │ │ │。 │ │ │ │ │├──┤ ├─────┼────────┼─────────┼─────┼─────────┼────────┤│47 │ │102/5/7 │癸○○未得左列之│Junior親子高爾夫訓│新世紀婦女│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練研習(102/5/19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於左│-6/8 )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列時間偽造102年5├─────────┤料卷㈡第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月7日屏新婦服字 │丙○○ │255-262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劉枝秀 │第102005號函並檢│ │ │ │章參顆、印文共玖││ │ │子○○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枚,均沒收。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玖枚││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子○○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及子○○印文各2 │ │ │ │ ││ │ │ │枚、劉枝秀印文4 │ │ │ │ ││ │ │ │枚)。 │ │ │ │ │├──┼──────┼─────┼────────┼─────────┼─────┼─────────┼────────┤│48 │希望工程服務│95/7/17 │癸○○為希望工程│購置印表機、傳真機│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協會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其偽造95年7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17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40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 │095006號函並檢附│丙○○ │-43 頁 │權肆年。 │徵之。 ││ │ │ │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 ││ │ │ │右列物品,以獲取│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 │ │ │右列補助金額。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 │ │ │肆年。 │ │├──┤ ├─────┼────────┼─────────┼─────┼─────────┼────────┤│49 │ │95/7/28 │癸○○為希望工程│美麗人生婚姻法律講│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座(95/8/1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其偽造95年7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28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4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095007號函並檢附│丙○○ │-55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章參顆、印文共參││ │ │陳亭蓉 │概算表,向屏東縣├─────────┤ │ │枚,均沒收。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3萬元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參枚││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及陳亭蓉之名義偽│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參年。 │ ││ │ │ │楊梅、黃南豪及陳│ │ │ │ ││ │ │ │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50 │ │96/1/29 │癸○○為希望工程│歲末年終尾牙餐會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6/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其偽造96年1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29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56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096001號函並檢附│丙○○ │-68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章參顆、印文共陸││ │ │陳文正 │概算表,向屏東縣├─────────┤ │ │枚,均沒收。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陸枚││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及陳文正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陳文正印文各1 │ │ │ │ ││ │ │ │枚)、支出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豪及陳文正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51 │ │96/1/30 │癸○○為希望工程│台南林鳳營一日遊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6/2/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其偽造96年1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30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6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096002號函並檢附│尤慶賀 │-85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陳文正 │概算表,向屏東縣├─────────┤ │ │枚,均沒收。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及陳文正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印文1 枚│ │ │ │ ││ │ │ │及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支出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陳文正印文各1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紙(偽蓋楊梅及陳│ │ │ │ ││ │ │ │文正印文各1 枚、│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52 │ │96/1/31 │癸○○為希望工程│購置筆記型電腦設備│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 ├─────┤,其偽造96年1 月├─────────┤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楊梅 │31日屏希望服字第│林清都 │卷㈠第86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黃南豪 │096003號函並檢附│ │-98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陳建良 │經費概算表,向屏├─────────┤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9萬9,000元 │ │ │共玖枚,均沒收。││ │ │ │右列物品,以獲取│ │ ├─────────┼────────┤│ │ │ │右列補助金額。復│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未得左列之人之同│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玖枚││ │ │ │意,逕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南豪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肆年。 │ ││ │ │ │據(偽蓋楊梅及黃│ │ │ │ ││ │ │ │南豪印文各1 枚)│ │ │ │ ││ │ │ │、支出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及│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 枚、黃│ │ │ │ ││ │ │ │南豪印文2 枚)。│ │ │ │ │├──┤ ├─────┼────────┼─────────┼─────┼─────────┼────────┤│53 │ │96/4/15 │癸○○為希望工程│生日餐會活動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6/4/2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其偽造96年4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5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9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096004號函並檢附│丙○○ │11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章參顆、印文共陸││ │ │陳建良 │概算表,向屏東縣├─────────┤ │ │枚,均沒收。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陸枚││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豪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54 │ │96/5/18 │癸○○為希望工程│產業趨勢分析講座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6/6/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其偽造96年5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8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11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096005號函並檢附│林輝雄 │-124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林子翔 │概算表,向屏東縣├─────────┤ │ │枚,均沒收。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2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黃南豪及林子│ │ │ │ ││ │ │ │翔印文各2 枚)。│ │ │ │ │├──┤ ├─────┼────────┼─────────┼─────┼─────────┼────────┤│55 │ │96/6/11 │癸○○為希望工程│購置桌上型電腦相關│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 │ │,其偽造96年6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11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125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096006號函並檢附│曹啟鴻 │-137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黃南豪 │經費概算表,向屏│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陳建良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共拾枚,均沒收。││ │ │ │右列物品,以獲取│9萬9,000元 │ ├─────────┼────────┤│ │ │ │右列補助金額。復│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未得左列之人之同│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意,逕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南豪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肆年。 │ ││ │ │ │據(偽蓋楊梅、黃│ │ │ │ ││ │ │ │南豪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黃南豪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1 枚、黃南豪印文│ │ │ │ ││ │ │ │2 枚)。 │ │ │ │ │├──┤ ├─────┼────────┼─────────┼─────┼─────────┼────────┤│56 │ │96/7/4 │癸○○為希望工程│財富管理座談會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6/7/1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其偽造96年7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4 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13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林子翔 │096007號函並檢附│許阿桃 │-150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章參顆、印文共伍││ │ │陳建良 │概算表,向屏東縣├─────────┤ │ │枚,均沒收。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伍枚││ │ │ │逕以林子翔、黃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豪及陳建良之名義│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林子翔及黃│ │ │ │ ││ │ │ │南豪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出明細表(偽│ │ │ │ ││ │ │ │蓋林子翔、黃南豪│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57 │ │97/1/1 │癸○○為希望工程│會友聚餐活動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7/1/1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其偽造97年1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 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15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097001號函並檢附│丙○○ │-166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林子翔 │概算表,向屏東縣├─────────┤ │ │枚,均沒收。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林子翔印文各1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豪及林子翔印文各│ │ │ │ ││ │ │ │1 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及│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58 │ │97/1/5 │癸○○為希望工程│購置電視、音響、喇│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叭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其偽造97年1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5 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167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097002號函並檢附│丙○○ │-181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黃南豪 │經費概算表,向屏│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共拾枚,均沒收。││ │ │ │右列物品,以獲取│9萬8,000元 │ ├─────────┼────────┤│ │ │ │右列補助金額。復│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以其向辛○○取得│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之附表五編號10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不實發票,未得左│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列之人之同意,逕│ │ │肆年。 │ ││ │ │ │以楊梅、黃南豪及│ │ │ │ ││ │ │ │林子翔之名義分別│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及│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支出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林子翔印文各1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紙(偽蓋楊梅及林│ │ │ │ ││ │ │ │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59 │ │97/2/22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沙發組、櫃子等│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辦公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2月22日屏希望 ├─────────┤卷㈠第182-│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7003號函│丙○○ │195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黃南豪 │向屏東縣政府行使├─────────┤ │ │共拾肆枚,均沒收││ │ │陳建良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9萬8,000元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金額,並偽蓋陳建│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良印文1枚。再以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林子翔、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南豪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肆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黃南豪及陳│ │ │ │ ││ │ │ │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黃南豪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枚、黃 │ │ │ │ ││ │ │ │南豪印文2枚)。 │ │ │ │ │├──┤ ├─────┼────────┼─────────┼─────┼─────────┼────────┤│60 │ │97/3/6 │癸○○未得左列之│烤肉聯誼(97/4/6)│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月6日屏希望服├─────────┤卷㈠第196-│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字第097004號函並│丙○○ │21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陳建良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枚,均沒收。 ││ │ │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2萬元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蓋陳建良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再以楊梅、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翔及陳建良之名義│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黏貼憑│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61 │ │97/4/7 │癸○○未得左列之│少年高爾夫體驗營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4/21-4/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月7日屏希望服├─────────┤卷㈠第21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字第097005號函並│丙○○ │-22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肆枚,均沒收。 ││ │ │陳建良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2萬元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蓋陳建良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再以楊梅、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翔、庚○○及陳建│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良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庚○○及│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2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1 枚、庚○○印文│ │ │ │ ││ │ │ │2 枚)。 │ │ │ │ │├──┤ ├─────┼────────┼─────────┼─────┼─────────┼────────┤│62 │ │97/4/10 │癸○○未得左列之│游泳體驗營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1-5/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月10日屏希望 ├─────────┤卷㈠第230-│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6號函│丙○○ │24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肆枚,均沒收。 ││ │ │陳建良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子翔、庚○○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建良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庚○○│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2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庚○○印│ │ │ │ ││ │ │ │文2 枚)。 │ │ │ │ │├──┤ ├─────┼────────┼─────────┼─────┼─────────┼────────┤│63 │ │97/4/21 │癸○○未得左列之│母親節餐會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月21日屏希望 ├─────────┤卷㈠第24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7號函│丙○○ │-264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肆枚,均沒收。 ││ │ │陳建良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子翔、庚○○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建良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庚○○│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2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庚○○印│ │ │ │ ││ │ │ │文2 枚)。 │ │ │ │ │├──┤ ├─────┼────────┼─────────┼─────┼─────────┼────────┤│64 │ │97/5/3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初學系列活動│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6/1-6/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5月3日屏希望服├─────────┤卷㈠第265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字第097008號函並│丙○○ │-282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肆枚,均沒收。 ││ │ │陳建良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2萬元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蓋陳建良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再以楊梅、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翔、庚○○及陳建│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良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庚○○及│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2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1 枚、庚○○印文│ │ │ │ ││ │ │ │2 枚)。 │ │ │ │ │├──┤ ├─────┼────────┼─────────┼─────┼─────────┼────────┤│65 │ │98/1/2 │癸○○未得左列之│會務交流活動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1/1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月2日屏希望服├─────────┤卷㈠第28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字第098001號函並│丙○○ │-29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陳建良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枚,均沒收。 ││ │ │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2萬元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蓋陳建良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再以楊梅、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翔及陳建良之名義│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 枚、林│ │ │ │ ││ │ │ │子翔印文2 枚)及│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66 │ │98/1/14 │癸○○未得左列之│OFF學旅遊活動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2/14-2/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月14日屏希望 ├─────────┤卷㈠第296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2號函│丙○○ │-30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67 │ │98/1/15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冰箱、淨水器等│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1 月15日屏希望├─────────┤卷㈠第309-│刑柒年肆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8003號函│丙○○ │321頁 │權參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陳建良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共拾枚,均沒收。││ │ │ │添購右列物品,以│3萬5,000元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 枚)。│ │ │ │ │├──┤ ├─────┼────────┼─────────┼─────┼─────────┼────────┤│68 │ │98/2/1 │癸○○未得左列之│新春new life研討活│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動(98/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月1日屏希望服├─────────┤卷㈡第1-13│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字第098004號函並│丙○○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枚,均沒收。 ││ │ │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2萬元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 │ │ │蓋陳建良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章參顆、印文共柒││ │ │ │。再以楊梅、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翔及陳建良之名義│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1 枚)及支用明細│ │ │ │ ││ │ │ │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 │ │ │ │ │├──┤ ├─────┼────────┼─────────┼─────┼─────────┼────────┤│69 │ │98/2/19 │癸○○未得左列之│認識屏東文化產業研│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討活動(98/3/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月19日屏希望 ├─────────┤卷㈡第1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5號函│丙○○ │-26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70 │ │98/3/5 │癸○○未得左列之│希望閱讀教育研習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5 日屏希望├─────────┤卷㈡第27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6號函│林輝雄 │-40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71 │ │98/3/9 │癸○○未得左列之│核三廠參訪觀摩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9 日屏希望├─────────┤卷㈡第4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8號函│林輝雄 │-54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72 │ │98/3/10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球教學研習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2-3/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10日屏希望├─────────┤卷㈡第55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7號函│邱名璋 │-67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73 │ │98/3/16 │癸○○未得左列之│電腦教育研習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3 月16日屏世婦├─────────┤卷㈡第6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8009號函│許阿桃 │81頁 │權參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共柒枚,均沒收。││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1萬8,000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74 │ │98/4/3 │癸○○未得左列之│當前經濟論壇研習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1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 月3 日屏希望├─────────┤卷㈡第8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10號函│黃順發 │-94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75 │ │99/1/10 │癸○○未得左列之│手工藝品觀摩研習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1/2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10日屏希望├─────────┤卷㈡第95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1號函│丙○○ │-106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及│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陳建良印文2 枚│ │ │ │ ││ │ │ │)。 │ │ │ │ │├──┤ ├─────┼────────┼─────────┼─────┼─────────┼────────┤│76 │ │99/2/22 │癸○○未得左列之│自然生態體驗學習研│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99/3/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 月22日屏希望├─────────┤卷㈡第107-│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2號函│丙○○ │11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77 │ │99/3/5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馬桶及洗臉盆設│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3 月5 日屏希望├─────────┤卷㈡第120-│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9003號函│丙○○ │139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陳建良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共拾枚,均沒收。││ │ │ │添購右列物品,以│9萬8,000元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肆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 枚)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78 │ │99/9/10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建良之名義偽造99├─────────┤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年9月10日屏希望 │丙○○ │卷㈡第140 │刑柒年陸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林子翔 │服字第099004號函│ │-154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建良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5萬元 │ │ │枚,均沒收。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柒年陸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 枚)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79 │ │100/1/13 │癸○○未得左列之│原民音樂舞蹈觀摩研│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0/1/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0 年1 月13日屏├─────────┤卷㈡第17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希望服字第100002│李世斌 │-17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2萬元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 枚)。│ │ │ │ │├──┤ ├─────┼────────┼─────────┼─────┼─────────┼────────┤│80 │ │100/1/13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自行車設備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 ├─────┤建良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 │100 年1 月13日屏│丙○○ │卷㈡第155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希望服字第100001│ │-170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陳建良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9萬9,000元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金額,並偽蓋陳建│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良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分別偽│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肆年。 │ ││ │ │ │楊梅印文2 枚、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 枚)及│ │ │ │ ││ │ │ │自行車設備財產增│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印│ │ │ │ ││ │ │ │文1 枚)。 │ │ │ │ │├──┤ ├─────┼────────┼─────────┼─────┼─────────┼────────┤│81 │ │100/1/17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熱水器相關設備│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建良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楊梅 │100 年1 月17日屏│丙○○ │卷㈡第180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林子翔 │希望服字第100003│ │-190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建良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3萬元 │ │ │壹枚,均沒收。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金額,並偽蓋陳建│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壹││ │ │ │良印文1 枚。再以│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建良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1 枚)及熱水器設│ │ │ │ ││ │ │ │備財產增加單(偽│ │ │ │ ││ │ │ │蓋楊梅印文1 枚)│ │ │ │ ││ │ │ │。 │ │ │ │ │├──┤ ├─────┼────────┼─────────┼─────┼─────────┼────────┤│82 │ │100/2/18 │癸○○未得左列之│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0/3/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0年2月18日屏希望├─────────┤卷㈡第19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100004號函│丙○○ │-19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藍│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家賢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83 │ │100/3/14 │癸○○未得左列之│大自然環保學習營研│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0/4/1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0 年3 月14日屏├─────────┤卷㈡第19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希望服字第100006│丙○○ │-206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2萬元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陳建良│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 枚)。│ │ │ │ │├──┤ ├─────┼────────┼─────────┼─────┼─────────┼────────┤│84 │ │101/2/1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及投影機設│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建良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101 年2 月1 日屏├─────────┤卷㈡第207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希望服字第101001│丙○○ │-218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陳建良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9萬8,000元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金額,並偽蓋陳建│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良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其向辛○○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附表五編號24之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子○○及陳建良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黏│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陳│ │ │ │ ││ │ │ │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電腦及投影機設│ │ │ │ ││ │ │ │備財產增加單(偽│ │ │ │ ││ │ │ │蓋楊梅印文2 枚)│ │ │ │ ││ │ │ │。 │ │ │ │ │├──┤ ├─────┼────────┼─────────┼─────┼─────────┼────────┤│85 │ │101/2/6 │癸○○未得左列之│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1/3/6-3/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1 年2 月6 日屏├─────────┤卷㈡第21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希望服字第101002│丙○○ │-226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2萬元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陳建良│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 枚)。│ │ │ │ │├──┤ ├─────┼────────┼─────────┼─────┼─────────┼────────┤│86 │ │101/2/17 │癸○○未得左列之│保險工程教育推廣研│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1/3/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 年2 月17日屏希├─────────┤卷㈡第227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望服字第101003號│丙○○ │-234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2萬元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陳建良之│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參年。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87 │ │101/3/11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種子教育研習│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1/3/27-3/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 年3 月11日屏希├─────────┤卷㈡第235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望服字第101004號│丙○○ │-24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玖││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2萬元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玖枚││ │ │ │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陳建良之│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參年。 │ ││ │ │ │收據(偽蓋楊梅印│ │ │ │ ││ │ │ │文2 枚、子○○及│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子○○印文2 │ │ │ │ ││ │ │ │枚、楊梅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88 │ │102/1/6 │癸○○未得左列之│青少年高爾夫培訓研│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2/1/15-1/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2 年1 月6 日屏希├─────────┤卷㈡第25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望服字第102001號│丙○○ │-260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2萬元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陳建良之│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參年。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89 │ │102/1/15 │癸○○未得左列之│保險檢視教育推廣研│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2/2/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2 年1 月15日屏希├─────────┤卷㈡第26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望服字第102002號│丙○○ │-26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2萬元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陳建良之│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參年。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90 │ │102/1/17 │癸○○未得左列之│職涯提升教育研習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2/2/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2年1月17日屏希望├─────────┤卷㈡第24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102003號函│丙○○ │-25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藍│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家賢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91 │ │102/3/4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平板電腦設備 │希望工程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楊梅 │2 年3 月4 日屏希│丙○○ │卷㈡第270-│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子○○ │望服字第102004號│ │285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陳建良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9萬8,000元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 │額,並偽蓋陳建良│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印文1 枚。再以其│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向辛○○取得之附│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表五編號30之不實│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發票,以楊梅、藍│ │ │肆年。 │ ││ │ │ │家賢及陳建良之名│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陳建良印│ │ │ │ ││ │ │ │文各1 枚)、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陳建│ │ │ │ ││ │ │ │良印文各1 枚)及│ │ │ │ ││ │ │ │設備財產增加單(│ │ │ │ ││ │ │ │偽蓋楊梅及子○○│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92 │親子文化服務│95/7/10 │癸○○未得凌許雅│購置電腦設備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協會 │ │芬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5年7 月10日屏親├─────────┤卷㈠第28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凌許雅芬 │文服字第095006號│丙○○ │-31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列印章壹顆、印文││ │ │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壹枚,均沒收。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額,並偽蓋凌許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芬印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 │ │ │肆年。 │ │├──┤ ├─────┼────────┼─────────┼─────┼─────────┼────────┤│93 │ │95/7/18 │癸○○未得左列之│父親節親子製作卡片│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傳真情(95/8/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5年7 月18日屏親├─────────┤卷㈠第3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5007號│丙○○ │-43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文正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伍││ │ │黃南豪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枚,均沒收。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3萬元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伍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陳文正、黃南豪│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 │ │ │ ││ │ │ │黃南豪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94 │ │95/8/1 │癸○○未得凌許雅│購置辦公桌椅等設備│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芬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5年8 月1 日屏親├─────────┤卷㈠第44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凌許雅芬 │文服字第095008號│丙○○ │-47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列印章壹顆、印文││ │ │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壹枚,均沒收。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額,並偽蓋凌許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芬印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 │ │ │肆年。 │ │├──┤ ├─────┼────────┼─────────┼─────┼─────────┼────────┤│95 │ │95/8/3 │癸○○未得左列之│打金樂首飾製作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5/8/1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5年8 月3 日屏親├─────────┤卷㈠第4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5009號│許阿桃 │-54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3萬元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黃南豪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偽造領款│ │ │參年。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黃南豪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96 │ │96/1/29 │癸○○未得左列之│歲末年終尾牙餐會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6/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6年1 月29日屏親├─────────┤卷㈠第55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1號│尤慶賀 │-67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文正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黃南豪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枚││ │ │ │文2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陳文正、黃南豪│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 │ │ │ ││ │ │ │黃南豪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出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陳文正、黃南│ │ │ │ ││ │ │ │豪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各1 枚)。 │ │ │ │ │├──┤ ├─────┼────────┼─────────┼─────┼─────────┼────────┤│97 │ │96/1/30 │癸○○未得左列之│台南林鳳營一日遊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6/2/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6 年1月30日屏親├─────────┤卷㈠第6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2號│丙○○ │-83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文正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黃南豪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參枚,均沒收。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參││ │ │ │文1 枚。再分別以│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楊梅、陳文正、黃│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南豪及凌許雅芬之│ │ │參年。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豪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各1 枚)、支出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紙(偽蓋楊梅、陳│ │ │ │ ││ │ │ │文正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各1 枚、黃南豪│ │ │ │ ││ │ │ │印文2 枚)。 │ │ │ │ │├──┤ ├─────┼────────┼─────────┼─────┼─────────┼────────┤│98 │ │96/1/31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印│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表機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6年1 月31日屏親├─────────┤卷㈠第84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3號│丙○○ │-92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黃南豪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陳建良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凌許雅芬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額。其再持向黃國│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賓取得之附表五編│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貳││ │ │ │號5 之不實發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以楊梅、黃南豪、│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芬│ │ │肆年。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黃南豪及凌許雅│ │ │ │ ││ │ │ │芬印文各1 枚)、│ │ │ │ ││ │ │ │支出明細表(偽蓋│ │ │ │ ││ │ │ │楊梅、黃南豪、陳│ │ │ │ ││ │ │ │建良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陳建良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99 │ │96/4/27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影印機相關設備│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6年4 月27日屏親├─────────┤卷㈠第93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4號│丙○○ │-105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黃南豪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陳建良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共拾伍枚,均沒收││ │ │凌許雅芬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芬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其向辛○○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附表五編號6 之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黃南豪、陳建良及│ │ │ │ ││ │ │ │凌許雅芬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陳建良印文│ │ │ │ ││ │ │ │2 枚)、支用明細│ │ │ │ ││ │ │ │表(偽蓋楊梅、黃│ │ │ │ ││ │ │ │南豪、陳建良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 │ │ │ ││ │ │ │良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各1 枚、黃南豪印│ │ │ │ ││ │ │ │文2 枚)。 │ │ │ │ │├──┤ ├─────┼────────┼─────────┼─────┼─────────┼────────┤│100 │ │96/5/9 │癸○○未得左列之│生日餐會聯誼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6/5/2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6年5 月9 日屏親├─────────┤卷㈠第106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5號│許阿桃 │-11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柒││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 │ │再以楊梅、黃南豪│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陳建良及凌許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柒枚││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梅、陳建良及凌許│ │ │參年。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101 │ │96/7/5 │癸○○未得左列之│致富方程式座談會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6/7/1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6年7 月5 日屏親├─────────┤卷㈠第11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6號│許阿桃 │-13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玖││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黃南豪、陳建良│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2 │ │ │ │ ││ │ │ │枚、黃南豪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102 │ │96/12/24 │癸○○未得凌許雅│購置無線擴音機設備│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芬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捌萬玖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6年12月24日屏親├─────────┤卷㈠第132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凌許雅芬 │文服字第096007號│丙○○ │-135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列印章壹顆、印文││ │ │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壹枚,均沒收。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8萬9,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額,並偽蓋凌許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芬印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 │ │ │肆年。 │ │├──┤ ├─────┼────────┼─────────┼─────┼─────────┼────────┤│103 │ │97/1/1 │癸○○未得左列之│餐會聯誼(97/1/11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7年1 月1 日屏親├─────────┤卷㈠第136-│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林子翔 │文服字第097001號│丙○○ │151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肆枚,均沒收。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文1 枚。再以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翔、黃南豪、陳建│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良及凌許雅芬之名│ │ │參年。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偽蓋林子翔、│ │ │ │ ││ │ │ │黃南豪、陳建良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林子翔、黃│ │ │ │ ││ │ │ │南豪、陳建良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林子翔、陳│ │ │ │ ││ │ │ │建良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各1 枚、黃南豪│ │ │ │ ││ │ │ │印文2 枚)。 │ │ │ │ │├──┤ ├─────┼────────┼─────────┼─────┼─────────┼────────┤│104 │ │97/1/3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投影機、碎紙機│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7年1 月3 日屏親├─────────┤卷㈠第152-│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2號│丙○○ │165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黃南豪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陳建良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共拾肆枚,均沒收││ │ │凌許雅芬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芬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其向辛○○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附表五編號9 之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黃南豪、陳建良及│ │ │ │ ││ │ │ │凌許雅芬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 │ │ │ ││ │ │ │芬印文各1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楊梅、黃南豪、陳│ │ │ │ ││ │ │ │建良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陳建良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105 │ │97/2/25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辦│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公家具櫃子組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7年2 月25日屏親├─────────┤卷㈠第166-│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3號│丙○○ │181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黃南豪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林子翔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共拾伍枚,均沒收││ │ │凌許雅芬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芬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楊梅、黃南豪、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肆年。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黃南豪、林子翔印│ │ │ │ ││ │ │ │文各1 枚、凌許雅│ │ │ │ ││ │ │ │芬印文2 枚)、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黃南豪、林子│ │ │ │ ││ │ │ │翔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各1 枚)及黏貼憑│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 │ ││ │ │ │芬印文各1 枚、黃│ │ │ │ ││ │ │ │南豪印文2 枚)。│ │ │ │ │├──┤ ├─────┼────────┼─────────┼─────┼─────────┼────────┤│106 │ │97/3/5 │癸○○未得左列之│幹部聯誼(97/4/6)│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7年3 月5 日屏親├─────────┤卷㈠第18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4號│丙○○ │-19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07 │ │97/4/10 │癸○○未得左列之│丹林登山健走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7/5/1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7年4 月10日屏親├─────────┤卷㈠第200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5號│丙○○ │-20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肆枚,均沒收。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庚○○│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庚○○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庚○○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黏│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庚○○印文2 枚│ │ │ │ ││ │ │ │)。 │ │ │ │ │├──┤ ├─────┼────────┼─────────┼─────┼─────────┼────────┤│108 │ │97/4/14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junior營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7/5/1-5/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7年4 月14日屏親├─────────┤卷㈠第209-│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6號│丙○○ │21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肆枚,均沒收。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庚○○│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庚○○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庚○○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黏│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庚○○印文2 枚│ │ │ │ ││ │ │ │)。 │ │ │ │ │├──┤ ├─────┼────────┼─────────┼─────┼─────────┼────────┤│109 │ │97/4/28 │癸○○未得左列之│慶生聚餐(97/5/14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7年4 月28日屏親├─────────┤卷㈠第220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7號│丙○○ │-23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肆枚,均沒收。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庚○○│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庚○○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庚○○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黏│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庚○○印文2 枚│ │ │ │ ││ │ │ │)。 │ │ │ │ │├──┤ ├─────┼────────┼─────────┼─────┼─────────┼────────┤│110 │ │97/5/4 │癸○○未得左列之│游泳夏令營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7/6/1-6/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7 年5月4日屏親 ├─────────┤卷㈠第23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8號│丙○○ │-24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伍枚,均沒收。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庚○○│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庚○○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支出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庚○○印文各1 枚│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2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各1 枚、庚○○│ │ │ │ ││ │ │ │印文2 枚)。 │ │ │ │ │├──┤ ├─────┼────────┼─────────┼─────┼─────────┼────────┤│111 │ │98/1/1 │癸○○未得左列之│年度會務研討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8年1 月1 日屏親├─────────┤卷㈠第24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1號│丙○○ │-24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及林子翔印│ │ │ │ ││ │ │ │文各1 枚、凌許雅│ │ │ │ ││ │ │ │芬印文2 枚)。 │ │ │ │ │├──┤ ├─────┼────────┼─────────┼─────┼─────────┼────────┤│112 │ │98/1/6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兒童營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1/14-1/2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8年1 月6 日屏親├─────────┤卷㈠第24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2號│丙○○ │-254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文2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13 │ │98/3/5 │癸○○未得左列之│關懷兒童教育研習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3/14-3/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8 年3月5日屏親 ├─────────┤卷㈠第255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3號│林輝雄 │-26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文2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14 │ │98/3/5 │癸○○未得左列之│用愛承諾文化研習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3/2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8年3 月5 日屏親├─────────┤卷㈠第266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4號│曾世郎 │-276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15 │ │98/3/6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監視器設備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8年3 月6 日屏親├─────────┤卷㈡第1-13│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5號│邱名璋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凌許雅芬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共拾枚,均沒收。││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額,並偽蓋凌許雅│9萬8,000元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芬印文1 枚。再持│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其向辛○○取得之│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附表五編號17之不│ │ │肆年。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 │ ││ │ │ │芬印文各1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各1 枚)。 │ │ │ │ │├──┤ ├─────┼────────┼─────────┼─────┼─────────┼────────┤│116 │ │98/3/8 │癸○○未得左列之│野生動物觀摩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3/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8年3 月8 日屏親├─────────┤卷㈡第1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6號│林輝雄 │-23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17 │ │98/3/10 │癸○○未得左列之│少年高爾夫體教研習│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3/19-3/2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8年3 月10日屏親├─────────┤卷㈡第2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7號│曾世郎 │-33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及林子翔印文各│ │ │ │ ││ │ │ │1 枚、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2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118 │ │98/3/23 │癸○○未得左列之│異國文化親子參訪觀│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摩(98/4/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8年3 月23日屏親├─────────┤卷㈡第3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9號│邱名璋 │-43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19 │ │98/3/23 │癸○○未得左列之│戶外體育推廣研習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4/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8年3 月23日屏親├─────────┤卷㈡第4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8號│邱名璋 │-53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文2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20 │ │98/4/6 │癸○○未得左列之│野外生態教育研習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4/1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8年4 月6 日屏親├─────────┤卷㈡第5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10號│黃順發 │-63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陸││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再以楊梅、林子翔│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陸枚││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偽蓋楊梅、林子│ │ │參年。 │ ││ │ │ │翔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121 │ │98/4/22 │癸○○未得凌許雅│登山健行教育研習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芬之同意,而以凌│(98/5/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8年4 月22日屏親├─────────┤卷㈡第6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凌許雅芬 │文服字第098011號│丙○○ │66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壹顆、印文壹枚││ │ │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參年。 │ │├──┤ ├─────┼────────┼─────────┼─────┼─────────┼────────┤│122 │ │99/1/22 │癸○○未得左列之│牧場生態教育研習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9/2/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9年1 月22日屏親├─────────┤卷㈡第67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9001號│丙○○ │-76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23 │ │99/2/8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影印機設備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9年2月8日屏才創├─────────┤卷㈡第77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9001號函│丙○○ │-89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凌許雅芬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拾壹枚,均沒收││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印文1 枚。再持其│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壹││ │ │ │向辛○○取得之附│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表五編號18之不實│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發票,以楊梅、林│ │ │肆年。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及99年度財│ │ │ │ ││ │ │ │產增加明細表(偽│ │ │ │ ││ │ │ │蓋凌許雅芬印文1 │ │ │ │ ││ │ │ │枚)。 │ │ │ │ │├──┤ ├─────┼────────┼─────────┼─────┼─────────┼────────┤│124 │ │99/2/25 │癸○○未得左列之│兒童高爾夫教育研習│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9/3/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9年2 月25日屏親├─────────┤卷㈡第90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9003號│丙○○ │-98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25 │ │99/3/19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高爾夫球具設備│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9年3 月19日屏親├─────────┤卷㈡第99-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文服字第099004號│丙○○ │113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凌許雅芬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9萬9,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芬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分別│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肆年。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各1 枚)、黏貼憑│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 │ ││ │ │ │芬印文各1 枚)及│ │ │ │ ││ │ │ │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楊梅及林子翔印文│ │ │ │ ││ │ │ │各1 枚)。 │ │ │ │ │├──┤ ├─────┼────────┼─────────┼─────┼─────────┼────────┤│126 │ │99/4/24 │癸○○未得左列之│親子戶外健行研習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9/5/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9年4 月24日屏親├─────────┤卷㈡第11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9005號│丙○○ │-12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27 │ │99/10/21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飲水淨水設備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9年10月21日屏親├─────────┤卷㈡第124 │刑柒年陸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099008號│丙○○ │-137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凌許雅芬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肆枚,均沒收。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7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額,並偽蓋凌許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肆││ │ │ │芬印文1 枚。再以│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柒年陸月,褫奪公權│ ││ │ │ │許雅芬之名義分別│ │ │參年。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 │ │ │ ││ │ │ │翔印文各1 枚、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2 枚)│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及財產增加│ │ │ │ ││ │ │ │單(偽蓋楊梅印文│ │ │ │ ││ │ │ │2 枚、林子翔印文│ │ │ │ ││ │ │ │1 枚)。 │ │ │ │ │├──┤ ├─────┼────────┼─────────┼─────┼─────────┼────────┤│128 │ │100/1/9 │癸○○未得左列之│戶外音樂節研習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0/1/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0 年1 月9 日屏├─────────┤卷㈡第13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0001│丙○○ │-14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129 │ │100/2/11 │癸○○未得左列之│鐵馬體驗研習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0/2/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0 年2 月11日屏├─────────┤卷㈡第143-│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0002│丙○○ │15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130 │ │100/2/17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未來之星研習│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0/3/8-3/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0 年2 月17日屏├─────────┤卷㈡第15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0003│丙○○ │-15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131 │ │100/9/27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推廣研習 │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0/10/12-10/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0年9月27日屏親├─────────┤卷㈡第15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100006 │林郁虹 │-16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梅、子○○及凌許│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132 │ │101/2/1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未來之星研習│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1/2/16-2/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1年2月1日屏親 ├─────────┤卷㈡第16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101002號│丙○○ │-16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枚,均沒收。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凌許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子○○及│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33 │ │101/2/15 │癸○○未得左列之│長照規劃與保險教育│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研習(101/3/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1 年2 月15日屏├─────────┤卷㈡第170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1003│丙○○ │-17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梅、子○○及凌許│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134 │ │101/3/19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體育課程研習│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1/4/10-4/1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1年3月19日屏親├─────────┤卷㈡第17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101004 │林郁虹 │-18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梅、子○○及凌許│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135 │ │102/1/8 │癸○○未得凌許雅│高爾夫未來之星研習│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芬之同意,而以凌│(102/1/24-1/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1 月8 日屏├─────────┤卷㈡第18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凌許雅芬 │親文服字第102001│丙○○ │-186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壹顆、印文壹枚││ │ │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印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參年。 │ │├──┤ ├─────┼────────┼─────────┼─────┼─────────┼────────┤│136 │ │102/1/12 │癸○○未得左列之│長照規劃與保險教育│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研習(102/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年1月12日屏親├─────────┤卷㈡第187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文服字第102002 │林郁虹 │-19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梅、子○○及凌許│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137 │ │102/1/31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體育課程研習│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2/3/12-3/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1 月31日屏├─────────┤卷㈡第192-│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2003│丙○○ │197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梅、子○○及凌許│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凌│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138 │ │102/2/25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高爾夫訓練球桿│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組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102 年2 月25日屏├─────────┤卷㈡第198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2004│丙○○ │-211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凌許雅芬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共拾參枚,均沒收││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金額,並偽蓋凌許│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雅芬印文1 枚。再│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參││ │ │ │以楊梅、子○○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凌許雅芬之名義分│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肆年。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表(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各1 枚)、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及子○○印文各│ │ │ │ ││ │ │ │1 枚、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2 枚)及電腦設│ │ │ │ ││ │ │ │備財產增加單(偽│ │ │ │ ││ │ │ │蓋楊梅及子○○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39 │ │102/2/27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淨水機及電解水│親子文化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機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2 月27日屏├─────────┤卷㈡第212-│刑柒年陸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2005│林郁虹 │220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凌許雅芬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貳枚,均沒收。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5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金額,並偽蓋凌許│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雅芬印文1 枚。再│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以楊梅、子○○及│ │ │柒年陸月,褫奪公權│ ││ │ │ │凌許雅芬之名義分│ │ │參年。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表(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文各1 枚)、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凌許│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及│ │ │ │ ││ │ │ │子○○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140 │終身學習服務│95/7/3 │癸○○未得陳亭蓉│購置電腦設備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協會 │ │之同意,而以陳亭│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蓉之名義偽造95年│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7 月3 日屏終學服├─────────┤卷㈠第25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陳亭蓉 │字第095004號函並│丙○○ │-28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列印章壹顆、印文││ │ │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壹枚,均沒收。 ││ │ │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 │ │ │肆年。 │ │├──┤ ├─────┼────────┼─────────┼─────┼─────────┼────────┤│141 │ │95/7/9 │癸○○未得左列之│台南白河戶外教學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5/7/20 )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7 月9 日屏終學├─────────┤卷㈠第1-12│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5005號函│丙○○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3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枚。再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南豪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42 │ │95/7/10 │癸○○未得左列之│彰化花壇自強活動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5/7/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7 月10日屏終學├─────────┤卷㈠第1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5006號函│丙○○ │24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3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枚。再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南豪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43 │ │95/7/14 │癸○○未得左列之│個人理財需求分析說│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明會(95/8/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7 月14日屏希望├─────────┤卷㈠第2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5007號函│許阿桃 │-40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3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枚。再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南豪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44 │ │95/7/26 │癸○○未得陳亭蓉│購置辦公設備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之同意,而以陳亭│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蓉之名義偽造95年│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7月26日屏終學服 ├─────────┤卷㈠第41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陳亭蓉 │字第095008號函並│丙○○ │-44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列印章壹顆、印文││ │ │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壹枚,均沒收。 ││ │ │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 │ │ │肆年。 │ │├──┤ ├─────┼────────┼─────────┼─────┼─────────┼────────┤│145 │ │95/8/3 │癸○○未得左列之│陶藝創作手捏壺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5/8/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8 月3 日屏希望├─────────┤卷㈠第45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5009號函│許阿桃 │-56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行使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3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亭蓉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黃南豪及陳亭蓉│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黃│ │ │ │ ││ │ │ │南豪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 │ │ │ │ │├──┤ ├─────┼────────┼─────────┼─────┼─────────┼────────┤│146 │ │96/1/29 │癸○○未得左列之│吃尾牙(96/2/6)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29日屏終學├─────────┤卷㈠第57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6001號函│丙○○ │-69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文正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玖││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文正、黃南豪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陳文正、黃│ │ │ │ ││ │ │ │南豪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出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147 │ │96/1/30 │癸○○未得左列之│台南林鳳營一日遊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2/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30日屏終學├─────────┤卷㈠第76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6002號函│丙○○ │-91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文正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肆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文正、黃南豪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印文2 枚、黃│ │ │ │ ││ │ │ │南豪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出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陳文│ │ │ │ ││ │ │ │正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1 枚、黃南豪印文│ │ │ │ ││ │ │ │2 枚)。 │ │ │ │ │├──┤ ├─────┼────────┼─────────┼─────┼─────────┼────────┤│148 │ │96/1/31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印│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表機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1 月31日屏終學├─────────┤卷㈠第70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6003號函│丙○○ │-75之1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黃南豪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陳建良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拾參枚,均沒收││ │ │陳亭蓉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參││ │ │ │、黃南豪、陳建良│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及陳亭蓉之名義分│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肆年。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枚)、支出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豪、陳建良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陳建良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149 │ │96/5/1 │癸○○未得左列之│智富論壇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5/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5月1日屏終學服├─────────┤卷㈠第9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字第096004號函並│許阿桃 │-102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建良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陳亭蓉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枚,均沒收。 ││ │ │ │縣政府行使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1枚。再以楊梅、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陳建良及陳亭蓉之│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陳建│ │ │ │ ││ │ │ │良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1枚)。 │ │ │ │ │├──┤ ├─────┼────────┼─────────┼─────┼─────────┼────────┤│150 │ │96/5/21 │癸○○未得左列之│壽星聚餐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6/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5 月21日屏終學├─────────┤卷㈠第10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6005號函│林輝雄 │-11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捌││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捌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黃南豪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黃南豪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51 │ │96/6/10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投影機設備及投│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射螢幕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6 月10日屏終學├─────────┤卷㈠第116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6006號函│縣長曹啟鴻 │-128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黃南豪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陳建良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拾肆枚,均沒收││ │ │陳亭蓉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9萬9,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文1 枚。再持其向│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辛○○取得之附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五編號8 之不實發│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票,以楊梅、黃南│ │ │肆年。 │ ││ │ │ │豪、陳建良及陳亭│ │ │ │ ││ │ │ │蓉之名義分別偽造│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黃南豪、陳建│ │ │ │ ││ │ │ │良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表(偽蓋楊梅、黃│ │ │ │ ││ │ │ │南豪、陳建良及陳│ │ │ │ ││ │ │ │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枚、黃南豪印文2 │ │ │ │ ││ │ │ │枚)。 │ │ │ │ │├──┤ ├─────┼────────┼─────────┼─────┼─────────┼────────┤│152 │ │96/7/6 │癸○○未得左列之│退休生活規劃座談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7/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7月6日屏終學服├─────────┤卷㈠第12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林子翔 │字第096009號函並│許阿桃 │-14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建良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 │ │章肆顆、印文共捌││ │ │黃南豪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蓋陳亭蓉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捌枚││ │ │ │。再以林子翔、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建良、黃南豪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林子翔、黃南豪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出明細表(│ │ │ │ ││ │ │ │偽蓋林子翔、陳建│ │ │ │ ││ │ │ │良、黃南豪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153 │ │97/1/2 │癸○○未得左列之│投資論壇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1/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2 日屏終學├─────────┤卷㈠第142-│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1號函│丙○○ │157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肆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子翔、黃南豪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黃│ │ │ │ ││ │ │ │南豪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黃南豪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1 枚、黃南豪印文│ │ │ │ ││ │ │ │2 枚)。 │ │ │ │ │├──┤ ├─────┼────────┼─────────┼─────┼─────────┼────────┤│154 │ │97/2/13 │癸○○未得陳亭蓉│購置電漿電視、DVD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之同意,而以陳亭│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蓉之名義偽造97年│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2 月13日屏終學服├─────────┤卷㈠第158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字第097002號函並│丙○○ │-171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黃南豪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林子翔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共拾肆枚,均沒收││ │ │陳亭蓉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 枚。再持其向黃│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國賓取得之附表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編號13之不實發票│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以楊梅、黃南豪│ │ │肆年。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黃南豪、林子翔│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豪、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155 │ │97/2/27 │癸○○未得左列之│溪頭研習營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3/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 月27日屏終學├─────────┤卷㈠第17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3號函│李世斌 │-18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156 │ │97/3/30 │癸○○未得左列之│管理學術研究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4/1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30日屏終學├─────────┤卷㈠第18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4號函│丙○○ │-20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肆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子翔、庚○○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榮華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庚○○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1 枚、庚○○印文│ │ │ │ ││ │ │ │2 枚)。 │ │ │ │ │├──┤ ├─────┼────────┼─────────┼─────┼─────────┼────────┤│157 │ │97/4/15 │癸○○未得左列之│奮起湖之旅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月15日屏終學 ├─────────┤卷㈠第206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5號函│丙○○ │-22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肆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子翔、庚○○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榮華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庚○○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1 枚、庚○○印文│ │ │ │ ││ │ │ │2 枚)。 │ │ │ │ │├──┤ ├─────┼────────┼─────────┼─────┼─────────┼────────┤│158 │ │97/4/23 │癸○○未得左列之│學習高爾夫活動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10-5/1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 月23日屏終學├─────────┤卷㈠第22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6號函│丙○○ │-24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肆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子翔、庚○○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榮華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庚○○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1 枚、庚○○印文│ │ │ │ ││ │ │ │2 枚)。 │ │ │ │ │├──┤ ├─────┼────────┼─────────┼─────┼─────────┼────────┤│159 │ │97/5/5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掃│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描器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5月5日屏終學服├─────────┤卷㈠第243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字第097007號函並│丙○○ │-256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庚○○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共拾肆枚,均沒收││ │ │陳亭蓉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 枚。再持其向黃│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國賓購得之附表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編號15之不實發票│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以楊梅、林子翔│ │ │肆年。 │ ││ │ │ │、庚○○及陳亭蓉│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庚○○│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庚○○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庚○○印文2 枚│ │ │ │ ││ │ │ │)。 │ │ │ │ │├──┤ ├─────┼────────┼─────────┼─────┼─────────┼────────┤│160 │ │98/1/1 │癸○○未得左列之│年終動態活動回顧檢│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討(98/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1 日屏終學├─────────┤卷㈠第26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1號函│丙○○ │-28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庚○○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榮華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陳│ │ │ │ ││ │ │ │榮華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庚○○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61 │ │98/1/7 │癸○○未得左列之│協會事務研討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1/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7 日屏終學├─────────┤卷㈠第28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2號函│丙○○ │-29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62 │ │98/2/1 │癸○○未得左列之│龍鑾潭自然中心學習│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之旅(98/2/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 月1 日屏終學├─────────┤卷㈠第257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3號函│丙○○ │-26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63 │ │98/2/16 │癸○○未得左列之│賣場櫃台經營參訪研│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98/3/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 月16日屏終學├─────────┤卷㈠第29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4號函│丙○○ │-310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164 │ │98/2/27 │癸○○未得左列之│保險事業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 月27日屏終學├─────────┤卷㈠第31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5號函│曾世郎 │-327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165 │ │98/3/2 │癸○○未得左列之│認識離島琉球教育文│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化觀摩(98/3/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2 日屏終學├─────────┤卷㈠第32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6號函│邱名璋 │-344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166 │ │98/3/9 │癸○○未得左列之│社區志工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9 日屏終學├─────────┤卷㈡第2-16│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7號函│林輝雄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167 │ │98/3/10 │癸○○未得左列之│環境環評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10日屏終學├─────────┤卷㈠第345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8號函│邱名璋 │-35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168 │ │98/3/17 │癸○○未得左列之│提升競爭力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17日屏終學├─────────┤卷㈡第3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9號函│許阿桃 │4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69 │ │98/3/17 │癸○○未得左列之│創造風險機會教育研│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98/4/4 )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17日屏終學├─────────┤卷㈡第4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10號函│許阿桃 │-57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70 │ │98/3/20 │癸○○未得左列之│音樂會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20日屏世婦├─────────┤卷㈡第17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11號函│邱名璋 │-30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71 │ │98/4/2 │癸○○未得左列之│人資創新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 月2 日屏終學├─────────┤卷㈡第5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12號函│黃順發 │-70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及陳│ │ │ │ ││ │ │ │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林子翔印文2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172 │ │98/5/27 │癸○○未得陳亭蓉│購置筆記型電腦設備│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之同意,而以陳亭│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蓉之名義偽造98年│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5 月27日屏終學服├─────────┤卷㈡第71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陳亭蓉 │字第098013號函並│丙○○ │-76 頁 │權肆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章壹顆、印文壹枚││ │ │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均沒收。 ││ │ │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8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 │ │ │肆年。 │ │├──┤ ├─────┼────────┼─────────┼─────┼─────────┼────────┤│173 │ │99/1/10 │癸○○未得左列之│史前文化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1/2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10日屏終學├─────────┤卷㈡第77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1號函│丙○○ │-88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及林│ │ │ │ ││ │ │ │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陳亭蓉印文2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174 │ │99/2/9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及無│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線上網主機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2 月9 日屏終學├─────────┤卷㈡第89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9002號函│丙○○ │-104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陳亭蓉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文1 枚。再以其向│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辛○○取得之附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五編號19之不實發│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票,以楊梅、林子│ │ │肆年。 │ ││ │ │ │翔及陳亭蓉之名義│ │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印文各1 枚、陳│ │ │ │ ││ │ │ │亭蓉印文2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枚)及99年度財產│ │ │ │ ││ │ │ │增加名明細表(偽│ │ │ │ ││ │ │ │蓋陳亭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175 │ │99/2/26 │癸○○未得左列之│布小物創意手作研習│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3/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 月26日屏終學├─────────┤卷㈡第105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3號函│丙○○ │-11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76 │ │99/4/2 │癸○○未得左列之│手工串珠教學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4/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 月2 日屏終學├─────────┤卷㈡第120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4號函│丙○○ │-13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77 │ │99/4/20 │癸○○未得左列之│烹飪廚藝教學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5/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 月20日屏終學├─────────┤卷㈡第13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5號函│丙○○ │-147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178 │ │100/1/7 │癸○○未得左列之│百年音樂觀摩會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1/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 月26日屏終學├─────────┤卷㈡第14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3號函│丙○○ │-160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179 │ │100/2/9 │癸○○未得左列之│自行車自然生態研習│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2/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 月9 日屏終學├─────────┤卷㈡第16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100002號函│丙○○ │-16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玖││ │ │陳誼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亭蓉、陳誼│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印文各1 枚。再以│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楊梅、子○○及陳│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誼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陳誼│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陳│ │ │ │ ││ │ │ │誼及子○○印文各│ │ │ │ ││ │ │ │1 枚、楊梅印文2 │ │ │ │ ││ │ │ │枚)。 │ │ │ │ │├──┤ ├─────┼────────┼─────────┼─────┼─────────┼────────┤│180 │ │100/3/1 │癸○○未得左列之│校園學術之旅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4/1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1 日屏終學├─────────┤卷㈡第177-│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100003號函│丙○○ │183 之1 頁│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誼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誼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再以楊梅、藍家│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賢及陳誼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181 │ │100/3/15 │癸○○未得左列之│如何規劃保險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4/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15日屏終學├─────────┤卷㈡第16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100004號函│丙○○ │-176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誼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誼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再以楊梅、藍家│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賢及陳誼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182 │ │100/3/22 │癸○○未得左列之│如何做好簡單理財研│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0/4/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22日屏終學├─────────┤卷㈡第18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100005號函│丙○○ │-19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陳誼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誼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再以楊梅、藍家│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賢及陳誼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子○○│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183 │ │100/6/20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及智慧型手│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機相關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6 月20日屏終學├─────────┤卷㈡第192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100006號函│丙○○ │-201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陳誼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陳誼印文│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 枚。再持其向黃│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國賓取得附表五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號22之不實發票,│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以楊梅、子○○及│ │ │肆年。 │ ││ │ │ │陳誼之名義分別偽│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陳│ │ │ │ ││ │ │ │誼印文各1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陳│ │ │ │ ││ │ │ │誼印文各1 枚)、│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子○○及│ │ │ │ ││ │ │ │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及│ │ │ │ ││ │ │ │子○○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184 │ │100/11/2 │癸○○未得左列之│保險觀念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10/13-10/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1月2 日屏終學├─────────┤卷㈡第20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100008號函│丙○○ │-208之1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玖││ │ │陳誼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陳誼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玖枚││ │ │ │。再以楊梅、藍家│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賢及陳誼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及子○○│ │ │ │ ││ │ │ │印文各1 枚、陳誼│ │ │ │ ││ │ │ │印文2 枚)及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及子○○印文各1 │ │ │ │ ││ │ │ │枚、陳誼印文2 枚│ │ │ │ ││ │ │ │)。 │ │ │ │ │├──┤ ├─────┼────────┼─────────┼─────┼─────────┼────────┤│185 │ │101/1/16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相關設備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101 年1 月16日屏├─────────┤卷㈡第209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1001│丙○○ │-218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劉枝秀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金額,並偽蓋劉枝│9萬9,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秀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其向辛○○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附表五編號26之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子○○及劉枝秀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印│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 │ │ │ ││ │ │ │印文各1 枚)、黏│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劉│ │ │ │ ││ │ │ │枝秀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印│ │ │ │ ││ │ │ │文2 枚)。 │ │ │ │ │├──┤ ├─────┼────────┼─────────┼─────┼─────────┼────────┤│186 │ │101/1/25 │癸○○未得左列之│如何規劃保險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劉│(101/2/1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1 年1 月25日屏├─────────┤卷㈡第219-│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1002│丙○○ │22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劉枝│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187 │ │101/2/15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種子體驗教育│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劉│研習(101/3/6-3/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1 年2 月15日屏├─────────┤卷㈡第226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1003│丙○○ │-23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劉枝│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188 │ │101/3/5 │癸○○未得左列之│職涯規劃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劉│(101/3/2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1 年3 月5 日屏├─────────┤卷㈡第23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1004│丙○○ │-23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劉枝│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189 │ │102/1/4 │癸○○未得左列之│做好人生的保險檢視│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劉│研習(102/1/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1 月4 日屏├─────────┤卷㈡第240-│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2001│丙○○ │24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劉枝│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190 │ │102/1/10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種子體驗教育│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劉│研習(102/1/2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1/29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1 月10日屏├─────────┤卷㈡第25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2002│丙○○ │-26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劉枝│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191 │ │102/1/30 │癸○○未得左列之│就業市場分析教育研│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劉│習(102/2/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1 月30日屏├─────────┤卷㈡第246-│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2003│丙○○ │25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劉枝│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192 │ │102/3/1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相關設備 │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劉│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102 年3 月1 日屏├─────────┤卷㈡第263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2004│丙○○ │-277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劉枝秀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金額,並偽蓋劉枝│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秀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其向辛○○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附表五編號29之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子○○及劉枝秀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印│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 │ │ │ ││ │ │ │印文各1 枚)、黏│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劉│ │ │ │ ││ │ │ │枝秀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及│ │ │ │ ││ │ │ │子○○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193 │ │102/3/18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高爾夫訓練球桿│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劉│組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102 年3 月18日屏├─────────┤卷㈡第278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2005│丙○○ │-292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劉枝秀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金額,並偽蓋劉枝│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秀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楊梅、子○○及劉│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分別偽│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肆年。 │ ││ │ │ │楊梅、子○○及劉│ │ │ │ ││ │ │ │枝秀印文各1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子○○及│ │ │ │ ││ │ │ │劉枝秀印文各1 枚│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賢及劉枝秀印文各│ │ │ │ ││ │ │ │1 枚)及電腦設備│ │ │ │ ││ │ │ │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楊梅及子○○印文│ │ │ │ ││ │ │ │各1 枚)。 │ │ │ │ │├──┤ ├─────┼────────┼─────────┼─────┼─────────┼────────┤│194 │ │102/5/16 │癸○○未得左列之│認識高爾夫與生活教│終身學習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劉│育研習(102/7/2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8/3)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5 月16日屏├─────────┤卷㈡第29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2006│丙○○ │-300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劉枝秀│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劉枝秀│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劉枝│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195 │才藝創作服務│95/8/27 │癸○○未得左列之│巧手藝品製作教學展│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協會 │ │人之同意,先以凌│覽(95/9/9 )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8 月27日屏才創├─────────┤卷㈠第1-12│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5004號函│許阿桃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黃南豪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3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枚。再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南豪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及丁○○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96 │ │95/9/22 │癸○○未得丁○○│購置筆記型電腦、飲│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之同意,而以凌榮│水機、過濾器等設備│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信之名義偽造95年│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9月22日屏才創服 ├─────────┤卷㈠第13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丁○○ │字第095005號函並│丙○○ │-18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列印章壹顆、印文││ │ │ │屏東縣政府行使申│ │ │ │壹枚,均沒收。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額,並偽蓋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 │ │ │肆年。 │ │├──┤ ├─────┼────────┼─────────┼─────┼─────────┼────────┤│197 │ │95/11/8 │癸○○未得左列之│登山健走(95/11/18│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1月8 日屏才創├─────────┤卷㈠第1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5006號函│丙○○ │-27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文正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伍││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丁○○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伍枚││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文正、黃南豪及凌│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 │ │ │ ││ │ │ │及丁○○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 ├─────┼────────┼─────────┼─────┼─────────┼────────┤│198 │ │95/11/29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投影機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11月29日屏才創├─────────┤卷㈠第28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5007號函│丙○○ │-39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陳文正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伍顆、印文││ │ │黃南豪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拾枚,均沒收。││ │ │丁○○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陳亭蓉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伍顆、印文共拾枚││ │ │ │文1 枚。再持其向│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辛○○取得之附表│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五編號2 之不實發│ │ │肆年。 │ ││ │ │ │票,以楊梅、陳文│ │ │ │ ││ │ │ │正、黃南豪、凌榮│ │ │ │ ││ │ │ │信及陳亭蓉之名義│ │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陳文│ │ │ │ ││ │ │ │正、黃南豪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 │ │ │ ││ │ │ │黃南豪、丁○○及│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199 │ │96/1/25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印│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表機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1 月25日屏才創├─────────┤卷㈠第120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6001號函│丙○○ │-132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陳建良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黃南豪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拾參枚,均沒收││ │ │丁○○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丁○○印│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文1 枚。再持其向│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參││ │ │ │辛○○取得之附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五編號3 之不實發│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票,以楊梅、陳建│ │ │肆年。 │ ││ │ │ │良、黃南豪及凌榮│ │ │ │ ││ │ │ │信之名義分別偽造│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黃南豪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支出明細表(偽蓋│ │ │ │ ││ │ │ │楊梅、陳建良、黃│ │ │ │ ││ │ │ │南豪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黏貼憑│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陳建良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黃南│ │ │ │ ││ │ │ │豪印文2 枚)。 │ │ │ │ │├──┤ ├─────┼────────┼─────────┼─────┼─────────┼────────┤│200 │ │96/1/29 │癸○○未得左列之│吃尾牙(96/2/6)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29日屏才創├─────────┤卷㈠第40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6002號函│尤慶賀 │-52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文正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玖││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丁○○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文正、黃南豪及凌│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陳文正、黃│ │ │ │ ││ │ │ │南豪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出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及│ │ │ │ ││ │ │ │丁○○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201 │ │96/1/30 │癸○○未得左列之│台南林鳳營一日遊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6/2/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30日屏才創├─────────┤卷㈠第5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5003號函│丙○○ │-68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文正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貳枚,均沒收。 ││ │ │丁○○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貳││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文正、黃南豪及凌│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黃南豪及凌│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支出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 │ │ │ ││ │ │ │黃南豪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陳文正、黃南│ │ │ │ ││ │ │ │豪及丁○○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202 │ │96/4/30 │癸○○未得左列之│如何成為理財達人講│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座(96/5/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 月30日屏才創├─────────┤卷㈠第6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6004號函│許阿桃 │-81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建良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捌││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丁○○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捌枚││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建良、黃南豪及凌│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陳建良及凌│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黃南豪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03 │ │96/5/27 │癸○○未得左列之│生日聚餐(96/6/10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5 月27日屏才創├─────────┤卷㈠第8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6005號函│林輝雄 │-94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建良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捌││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丁○○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捌枚││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建良、黃南豪及凌│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陳建良及凌│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黃南豪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04 │ │96/6/6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影印機設備及分│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頁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6 月6 日屏才創├─────────┤卷㈠第95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林子翔 │服字第096006號函│丙○○ │-106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陳建良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黃南豪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玖枚,均沒收。││ │ │丁○○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文1 枚。再以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翔、陳建良、黃南│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豪及丁○○之名義│ │ │肆年。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林子翔、陳│ │ │ │ ││ │ │ │建良、黃南豪及凌│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林子翔、陳建良│ │ │ │ ││ │ │ │、黃南豪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205 │ │96/7/9 │癸○○未得左列之│新會友聯誼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6/7/25 )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7 月9 日屏才創├─────────┤卷㈠第107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林子翔 │服字第096007號函│許阿桃 │-11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建良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玖││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丁○○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枚。再以林子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陳建良、黃南豪及│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丁○○之名義分別│ │ │參年。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蓋陳建良、黃南豪│ │ │ │ ││ │ │ │及丁○○印文各1 │ │ │ │ ││ │ │ │枚)及支出明細表│ │ │ │ ││ │ │ │(偽蓋林子翔、陳│ │ │ │ ││ │ │ │建良及黃南豪印文│ │ │ │ ││ │ │ │各1 枚、丁○○印│ │ │ │ ││ │ │ │文2 枚)。 │ │ │ │ │├──┤ ├─────┼────────┼─────────┼─────┼─────────┼────────┤│206 │ │97/1/2 │癸○○未得左列之│新會友聯誼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7/1/13 )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2 日屏才創├─────────┤卷㈠第133-│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1號函│丙○○ │14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陳建良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肆枚,均沒收。 ││ │ │丁○○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建良、黃南豪及凌│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陳建良、黃│ │ │ │ ││ │ │ │南豪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支出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陳建良、黃南豪及│ │ │ │ ││ │ │ │丁○○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 │ │ │ ││ │ │ │良及丁○○印文各│ │ │ │ ││ │ │ │1 枚、黃南豪印文│ │ │ │ ││ │ │ │2 枚)。 │ │ │ │ │├──┤ ├─────┼────────┼─────────┼─────┼─────────┼────────┤│207 │ │97/2/13 │癸○○未得丁○○│購置桌上型電腦設備│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之同意,而以凌榮│及印表機、掃瞄器設│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信之名義偽造97年│備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2 月13日屏才創服├─────────┤卷㈠第149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字第097002號函並│丙○○ │-162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黃南豪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共拾肆枚,均沒收││ │ │丁○○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丁○○印文│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 枚。再持其向黃│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國賓取得之附表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編號12之不實發票│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以楊梅、林子翔│ │ │肆年。 │ ││ │ │ │、黃南豪及丁○○│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黃南豪│ │ │ │ ││ │ │ │及丁○○印文各1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黃南豪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丁○○印文各1 枚│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208 │ │97/2/25 │癸○○未得左列之│如何管理資產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7/3/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 月25日屏才創├─────────┤卷㈠第16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3號函│李世斌 │-179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209 │ │97/3/31 │癸○○未得左列之│知本聚餐泡湯之旅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7/4/1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31日屏才創├─────────┤卷㈠第180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4號函│丙○○ │-197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伍枚,均沒收。 ││ │ │丁○○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子翔、庚○○及凌│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榮華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庚○○及│ │ │ │ ││ │ │ │丁○○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 │ │ │ ││ │ │ │翔印文各1 枚、陳│ │ │ │ ││ │ │ │榮華及丁○○印文│ │ │ │ ││ │ │ │各2 枚)。 │ │ │ │ │├──┤ ├─────┼────────┼─────────┼─────┼─────────┼────────┤│210 │ │97/4/14 │癸○○未得左列之│阿里山戶外教學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而以│(97/5/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丁○○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97年4 月14日屏才├─────────┤卷㈠第198-│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創服字第097005號│丙○○ │216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陸枚,均沒收。 ││ │ │丁○○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陸││ │ │ │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庚○○及│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丁○○之名義分別│ │ │參年。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庚○○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印文2 枚、林子翔│ │ │ │ ││ │ │ │、庚○○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黏│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庚○○印文3 枚)│ │ │ │ ││ │ │ │。 │ │ │ │ │├──┤ ├─────┼────────┼─────────┼─────┼─────────┼────────┤│211 │ │97/4/24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訓練營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7/5/15-5/2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 月24日屏才創├─────────┤卷㈠第217-│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7006號函│丙○○ │23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肆顆、印文共拾││ │ │庚○○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肆枚,均沒收。 ││ │ │丁○○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子翔、庚○○及凌│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榮華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庚○○及│ │ │ │ ││ │ │ │丁○○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翔及丁○○印文各│ │ │ │ ││ │ │ │1 枚、庚○○印文│ │ │ │ ││ │ │ │2 枚)。 │ │ │ │ │├──┤ ├─────┼────────┼─────────┼─────┼─────────┼────────┤│212 │ │97/5/4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設備│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及數位相機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5 月4 日屏才創├─────────┤卷㈠第236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7007號函│丙○○ │-249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肆顆、印文││ │ │庚○○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拾肆枚,均沒收││ │ │丁○○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丁○○印│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文1 枚。再持其向│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辛○○取得之附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五編號14之不實發│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票,以楊梅、林子│ │ │肆年。 │ ││ │ │ │翔、庚○○及凌榮│ │ │ │ ││ │ │ │信之名義分別偽造│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陳榮│ │ │ │ ││ │ │ │華及丁○○印文各│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庚○○及凌│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及丁○○印文各1 │ │ │ │ ││ │ │ │枚、庚○○印文2 │ │ │ │ ││ │ │ │枚)。 │ │ │ │ │├──┤ ├─────┼────────┼─────────┼─────┼─────────┼────────┤│213 │ │98/1/3 │癸○○未得左列之│動員交流聯誼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1/1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3 日屏才創├─────────┤卷㈠第250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1號函│丙○○ │-256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14 │ │98/1/13 │癸○○未得左列之│參訪暨休閒育樂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2/14-2/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13日屏才創├─────────┤卷㈠第257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2號函│丙○○ │-26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15 │ │98/3/4 │癸○○未得左列之│珠寶設計研習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3/2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4 日屏才創├─────────┤卷㈠第26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3號函│林輝雄 │-27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16 │ │98/3/5 │癸○○未得左列之│藝品文化參訪研習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3/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5 日屏才創├─────────┤卷㈠第274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4號函│邱名璋 │-283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17 │ │98/3/7 │癸○○未得左列之│泰雅文化參訪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3/27-3/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7 日屏才創├─────────┤卷㈠第284-│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5號函│曾世郎 │29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18 │ │98/3/10 │癸○○未得左列之│才藝創作戶外觀摩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3/2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10日屏才創├─────────┤卷㈡第1-11│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6號函│林輝雄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及│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丁○○印文2 枚│ │ │ │ ││ │ │ │)。 │ │ │ │ │├──┤ ├─────┼────────┼─────────┼─────┼─────────┼────────┤│219 │ │98/3/11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影印機設備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3 月11日屏才創├─────────┤卷㈡第19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8007號函│丙○○ │-30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丁○○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拾壹枚,均沒收││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丁○○印│9萬9,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文2 枚。再以楊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壹││ │ │ │、林子翔及丁○○│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肆年。 │ ││ │ │ │、林子翔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及│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丁○○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220 │ │98/3/17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推廣教育研習│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4/1-4/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17日屏親文├─────────┤卷㈡第1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8號函│許阿桃 │-18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21 │ │98/3/17 │癸○○未得左列之│山林美學文化創意研│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習(98/4/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17日屏才創├─────────┤卷㈡第3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09號函│許阿桃 │-40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22 │ │98/4/3 │癸○○未得左列之│作業系統軟體研習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4/1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4 月3 日屏才創├─────────┤卷㈡第4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10號函│黃順發 │-47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23 │ │98/9/24 │癸○○未得左列之│傳統藝術文化參訪研│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習(98/10/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9 月24日屏才創├─────────┤卷㈡第4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8011號函│丙○○ │-54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24 │ │99/1/8 │癸○○未得左列之│卑南文化參訪研習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9/1/2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 月8 日屏才創├─────────┤卷㈡第55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1號函│丙○○ │-61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25 │ │99/2/22 │癸○○未得左列之│拼布手藝教育研習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9/3/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2 月22日屏才創├─────────┤卷㈡第6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2號函│丙○○ │-71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捌││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及│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丁○○印文2 枚│ │ │ │ ││ │ │ │)。 │ │ │ │ │├──┤ ├─────┼────────┼─────────┼─────┼─────────┼────────┤│226 │ │99/3/14 │癸○○未得左列之│繪圖寫生創作研習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9/4/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3 月14日屏才創├─────────┤卷㈡第72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3號函│丙○○ │-79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27 │ │99/5/1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分離式冷氣設備│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年5 月1 日屏才創├─────────┤卷㈡第80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服字第099004號函│丙○○ │-96 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丁○○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並偽蓋丁○○印│9萬9,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林子翔及丁○○│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肆年。 │ ││ │ │ │、林子翔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丁○○印文各1 枚│ │ │ │ ││ │ │ │)及財產增加單(│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228 │ │99/11/20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自行車設備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1月20日屏才創├─────────┤卷㈡第97- │刑柒年陸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5號函│丙○○ │10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丁○○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貳枚,均沒收。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4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丁○○│ │ │柒年陸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丁○○印文各1 枚│ │ │ │ ││ │ │ │)及財產增加單(│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翔│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229 │ │99/11/29 │癸○○未得左列之│野生植物教育創作研│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習(99/12/1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年11月29日屏才創├─────────┤卷㈡第106-│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服字第099006號函│丙○○ │11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枚,均沒收。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偽蓋丁○○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翔及丁○○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 │ │ │ │ │├──┤ ├─────┼────────┼─────────┼─────┼─────────┼────────┤│230 │ │100/1/6 │癸○○未得左列之│舞蹈教室訓練營研習│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0/1/2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0 年1 月6 日屏├─────────┤卷㈡第116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0001│丙○○ │-120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林子翔及丁○○│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231 │ │100/2/17 │癸○○未得左列之│少年高爾夫訓練研習│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0/3/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0 年2 月17日屏├─────────┤卷㈡第121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0002│丙○○ │-125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丁○○│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232 │ │100/6/1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0 年6 月1 日屏├─────────┤卷㈡第126-│刑柒年陸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0005│林清都 │129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丁○○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枚,均沒收。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6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金額,並偽蓋凌榮│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信印文1 枚。再持│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其向辛○○取得之│ │ │柒年陸月,褫奪公權│ ││ │ │ │附表五編號21之不│ │ │參年。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 │ ││ │ │ │子○○及丁○○之│ │ │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賢及丁○○印文各│ │ │ │ ││ │ │ │1 枚)。 │ │ │ │ │├──┤ ├─────┼────────┼─────────┼─────┼─────────┼────────┤│233 │ │100/7/14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100 年7 月14日屏├─────────┤卷㈡第130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0006│丙○○ │-137頁 │權參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丁○○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金額,並偽蓋凌榮│3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信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其向辛○○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附表五編號21之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實發票,以楊梅、│ │ │參年。 │ ││ │ │ │子○○及丁○○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黏│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凌│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印│ │ │ │ ││ │ │ │文2 枚)。 │ │ │ │ │├──┤ ├─────┼────────┼─────────┼─────┼─────────┼────────┤│234 │ │101/1/16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玖仟元││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101 年1 月16日屏├─────────┤卷㈡第138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1001│丙○○ │-151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丁○○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金額,並偽蓋凌榮│9萬9,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信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其向辛○○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附表五編號25之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子○○及丁○○之│ │ │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賢及丁○○印文各│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表(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黏貼憑│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電│ │ │ │ ││ │ │ │腦設備財產增加單│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2 │ │ │ │ ││ │ │ │枚)。 │ │ │ │ │├──┤ ├─────┼────────┼─────────┼─────┼─────────┼────────┤│235 │ │101/1/29 │癸○○未得左列之│新職場教育體驗研習│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1/2/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1 年1 月29日屏├─────────┤卷㈡第152-│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1002│丙○○ │15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丁○○│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236 │ │101/2/15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規則教育研習│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1/3/6-3/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1 年2 月15日屏├─────────┤卷㈡第15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1003│丙○○ │-167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丁○○│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237 │ │102/1/2 │癸○○未得左列之│新職場教育體驗研習│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2/1/1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1 月2 日屏├─────────┤卷㈡第168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1│丙○○ │-17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肆││ │ │丁○○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丁○○│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丁○○印文│ │ │ │ ││ │ │ │各1 枚)。 │ │ │ │ │├──┤ ├─────┼────────┼─────────┼─────┼─────────┼────────┤│238 │ │102/1/15 │癸○○未得左列之│高爾夫規則教育研習│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2/2/6-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1 月15日屏├─────────┤卷㈡第17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2│丙○○ │-182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丁○○│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239 │ │102/1/31 │癸○○未得左列之│長照觀念教育研習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2/2/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1 月31日屏├─────────┤卷㈡第183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3│丙○○ │-188 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丁○○│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240 │ │102/2/20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沒收,於全部或一││ │ ├─────┤102 年2 月20日屏├─────────┤卷㈡第189 │刑柒年捌月,褫奪公│部不能沒收時,追││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4│丙○○ │-198頁 │權肆年。 │徵之;未扣案之左││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列印章參顆、印文││ │ │丁○○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共拾貳枚,均沒收││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金額,並偽蓋凌榮│9萬8,000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信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其向辛○○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附表五編號27之不│ │ │柒年捌月,褫奪公權│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子○○及丁○○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印│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黏│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凌│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及│ │ │ │ ││ │ │ │子○○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241 │ │102/2/25 │癸○○未得左列之│購置衛生設備 │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2 月25日屏├─────────┤卷㈡第199 │刑柒年陸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5│丙○○ │-208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 │ │章參顆、印文共拾││ │ │丁○○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貳枚,均沒收。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5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金額,並偽蓋凌榮│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參││ │ │ │信印文1 枚。再以│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楊梅、子○○及凌│ │ │柒年陸月,褫奪公權│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子○○及凌│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子○○及│ │ │ │ ││ │ │ │丁○○印文各1 枚│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賢及丁○○印文各│ │ │ │ ││ │ │ │1 枚)及電腦設備│ │ │ │ ││ │ │ │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楊梅及子○○印文│ │ │ │ ││ │ │ │各1 枚)。 │ │ │ │ │├──┤ ├─────┼────────┼─────────┼─────┼─────────┼────────┤│242 │ │102/5/9 │癸○○未得左列之│培育高爾夫才藝運動│才藝創作協│癸○○共同與公務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人之同意,先以凌│研習(102/7/1-7/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2 年5 月9 日屏├─────────┤卷㈡第209 │刑柒年肆月,褫奪公│能沒收時,追徵之││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6│丙○○ │-216頁 │權參年。 │;未扣案之左列印││ │ │子○○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章參顆、印文共柒││ │ │丁○○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枚,均沒收。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丙○○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並偽蓋丁○○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子○○及丁○○│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子○○及丁○○│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梅、子○○及凌榮│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附表五:

┌──┬────────┬─────────┬───────┬─────────┬───────┬────────┐│編號│ 買受人 │ 開立品項 │ 發票時間 │ 開立不實之統一 │金額(新臺幣)│ 主 文 ││ │ │ 採購設備 │ │ 發票憑證 │ │ │├──┼────────┼─────────┼───────┼─────────┼───────┼────────┤│ 1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5年3 月17日 │LU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修正││ │ │ │ │ │ │前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十一條第一款填製││ │ │ │ │ │ │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 │ │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2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投影機1臺 │95年12 月1 日 │QU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壹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3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3 月12日 │SU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4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桌上型電腦1臺 │96年3月1 日 │SU00000000 │9 萬8,000 元 │罪,處有期徒刑肆││ │會 │印表機1臺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5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3 月6日 │SU00000000 │9 萬8,000 元 │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6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影印機1臺 │96年5 月10日 │00000000(前2 碼英│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 │ │ │文字模糊無法辨認)│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 7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6 月15日 │TU00000000 │9 萬8,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 │會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8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投影機1臺 │96年7 月20 日 │UU00000000 │9 萬9,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9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投影機1臺 │97年1 月25日 │XU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10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電漿電視1臺 │97年1 月20日 │XU00000000 │9 萬8,000 元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音響喇叭1組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11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CD機組1組 │97年1 月12日 │XU00000000 │9 萬8,000 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會 │無線接受機1組 │ │ │ │算壹日。 ││ │ │伴唱機1組 │ │ │ │ ││ │ │DVD播放機1組 │ │ │ │ ││ │ │擴大機1組 │ │ │ │ │├──┼────────┼─────────┼───────┼─────────┼───────┼────────┤│12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桌上型電腦1組 │97年3 月11 日 │XX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 │印表機1臺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13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電漿電視1臺 │97年3月4 日 │XX00000000 │9 萬8,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14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7年5 月5日 │ZU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 │數位相機2臺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15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7年5 月10日 │ZU00000000 │9 萬8,000 元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16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筆記型電腦2臺 │97年5月15日 │ZU00000000 │9 萬8,000 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會 │ │ │ │ │算壹日。 │├──┼────────┼─────────┼───────┼─────────┼───────┼────────┤│17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電腦1臺 │98年3 月27日 │EU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 │攝影機4臺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18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數位影印機1臺 │99年3月2 日 │LU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19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9年3 月8日 │LU00000000 │9 萬8,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20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mac桌上型電腦1臺 │100 年2 月15日│RU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會 │mac桌上型電腦1臺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21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acer平板電腦1臺 │100年7月10日 │VG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 │acer筆記型電腦1臺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22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acer筆記型電腦2臺 │100 年7 月5日 │VG00000000 │9 萬8,000 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算壹日。 │├──┼────────┼─────────┼───────┼─────────┼───────┼────────┤│23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年2月5日 │YU00000000 │9 萬9,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會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24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1年2月15日 │YU00000000 │9 萬8,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25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 年3月5 日 │AH00000000 │9 萬9,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26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 年3 月8日 │AH00000000 │9 萬9,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27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2 年4月15日 │LL00000000 │9 萬8,000 元 │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28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apple平板電腦3臺 │102 年4 月8日 │LL00000000 │9 萬8,000 元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會 │acer平板電腦1臺 │ │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29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2 年4月18 日│LL00000000 │9 萬8,000 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apple平板電腦3臺 │102 年4月10日 │LL00000000 │9 萬8,000 元 │ ││ │ │acer平板電腦1臺 │ │ │ │ │└──┴────────┴─────────┴───────┴─────────┴───────┴────────┘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