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醫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鑫基選任辯護人 錢政銘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邱鑫基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法 官 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