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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林郁虹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被 告 傅建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03年度選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以103 年度選訴字第1 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