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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原選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

105年度原選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選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東明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林伯祥律師被 告 王榮儀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被 告 馬昭明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被 告 李麗花

蔡謨林國輝董忠唐建生杜文來高文生上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吳曉維律師被 告 石英雄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之1董文巧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林華志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唐馨予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居屏東縣○○鄉○○村○○00○0號王育芳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董賢明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居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陳英敏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號居屏東縣○○鄉○○村○○00○0號上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鍾秀瑋律師被 告 金太平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居屏東縣○○鄉○○村000○0號指定辯護人 莊美玲律師被 告 高惠芬 女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盧秋生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號孫瑞珠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呂網市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蔡正福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余傳仁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上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被 告 宋賢木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0000號彭玉珍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孫得志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0000號盧春花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之3麥運生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李麥秀蘭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之3上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徐文彬律師被 告 柯春男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之1卓永勝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之1林信妹 女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被 告 陸良正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陸秀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方惠美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何秋治 女 6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林天惠 女 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司公正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潘信福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0000號胡金市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號葉明仁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陳國虎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上十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被 告 張夜合 女 7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張春江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之2梁秀美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金天光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包春光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上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被 告 張阿錫 女 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號潘月妹 女 65歲(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被 告 洪士善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李健國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被 告 王和家 男 69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巷00號陳順歸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陳幸一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段00巷00號居屏東縣○○市○○街000巷0號高玉金 女 7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賴立誠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紀淑貞 女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巷00號之1上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被 告 何晉文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杜志浩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蔡資芳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弄0號董婕妤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村○路○巷00號之1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被 告 周利雄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居屏東縣○○鎮○○路00巷00弄00號葉仁義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居屏東縣○○鄉○○村○○巷000號阮惠珍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被 告 湯美珠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鎮○○街0巷0號指定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被 告 潘明良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楊信道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孫榮輝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謝銀鳳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居屏東縣○○鎮○○路00號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被 告 鄭彩鳳 女 7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指定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被 告 雷芙蓉 女 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號指定辯護人 呂帆風律師被 告 丁國屏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指定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被 告 顏和 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劉夏雲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號湯甜 女 7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羅愛珠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丁碧金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林和蘭 女 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上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呂帆風律師被 告 何梅君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陳正順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陳松文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葉淑貞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0號高良義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里00號劉振榮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里00號上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被 告 蔣美花 女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孫光照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彭美香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鄭美蘭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鍾添木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沈萬順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戴曉慧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0號林紅柑 女 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0號上八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被 告 田美娥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朱邑晉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潘能生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陳蘭花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莊秀慧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劉安生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許立人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居屏東縣○○鄉○○村○○巷0○0號莊熒華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上八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被 告 蕭月女 女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指定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被 告 張金妹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張福良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被 告 姜玉梅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指定辯護人 呂帆風律師被 告 李月娥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指定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被 告 田春菊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指定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被 告 柯海燕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巴山光 男 7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麥冬花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柯秋美 女 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杜仁生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居屏東縣○○市○○路○段000號謝貞娟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柯啟川 男 7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林秋男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0號陳保華 男 65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巷0

號上九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孫紹浩律師被 告 沙本賞 男 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包仙妹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街000號余德祥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方玉妹 女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林一江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00號居屏東縣○○鄉○○路00號柯自明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葉金秀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葉德生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上八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被 告 黃順發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陳志憲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方霙綺 女 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林寶玉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居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吳榮吉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韋忠貞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村○路○巷00號盧正宗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上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慧敏律師被 告 江新春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蔡錫金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朱山櫻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黃春英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之15周正雄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之1居屏東縣○○市○○路0巷00號5樓林文旭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之1何春美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朱宗仁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上八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黃偉倫律師被 告 阮嬪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巷00號指定辯護人 陳慧敏律師被 告 簡英偉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居屏東縣○○市○○路0000號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律師被 告 周維平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地村○○路0段00巷0

號選任辯護人 王銘鈺律師被 告 高王添福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謝進財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0號鄭善雄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號羅耀明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號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雅娟律師被 告 白天勇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指定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被 告 田新忠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0號李武雄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0號魏美香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0號陳奕蓁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號魏光保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0號魏乾貴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00號魏坤祥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0號黃純怡 女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0號上八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莊美玲律師被 告 蔡梁玉英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號金瑞原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號關正龍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林華強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號邱明財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號江魯金雲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號張正忠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鄉○○村○○○巷00號上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選偵字第9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2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3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7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8號、

105 年度選偵字第19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38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39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40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41號、

105 年度選偵字第42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43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44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45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50號、

105 年度選偵字第51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52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69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70號)、移送併案審理(105 年度選偵字第113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15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

116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17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18 號、

105 年度選偵字第119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20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25 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選偵字第56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57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58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59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70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81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87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88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89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90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91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92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93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94號、

105 年度選偵字第95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96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97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98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99號、

105 年度選偵字第100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01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02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11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

114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16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17 號、

105 年度選偵字第118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19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21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22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

123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24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04 號、

105 年度選偵字第105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06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1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簡東明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王榮儀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馬昭明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何晉文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伍年。

杜志浩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

蔡資芳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董婕妤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周維平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高王添福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謝進財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鄭善雄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羅耀明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之賄款新臺幣伍萬玖仟伍百元(附表一部分)簡東明與王榮儀連帶沒收。

未扣案之賄款新臺幣陸萬參仟元(附表二部分)簡東明與馬昭明連帶沒收。

未扣案之賄款新臺幣貳萬貳仟元(附表三部分)簡東明與何晉文連帶沒收。

未扣案之賄款新臺幣伍萬捌仟元(附表四部分)簡東明與杜志浩連帶沒收。

未扣案之賄款新臺幣玖萬壹仟元(附表五部分)簡東明與蔡資芳連帶沒收。

未扣案之賄款新臺幣玖萬貳仟百元(附表六部分)簡東明與董婕妤連帶沒收。

未扣案之賄款新臺幣陸仟元(附表七部分)簡東明、周維平、高王添福連帶沒收。

未扣案之賄款新臺幣肆仟元(附表八部分)簡東明、周維平、謝進財連帶沒收。

未扣案之賄款新臺幣參仟元(附表九部分)簡東明、周維平、鄭善雄連帶沒收。

未扣案之賄款新臺幣肆仟元(附表十部分)簡東明、周維平、羅耀明連帶沒收。

李麗花、林國輝、董忠、唐建生、杜文來、高文生、石英雄、董文巧、林華志、王育芳、董賢明、高惠芬、盧秋生、呂網市、蔡正福、余傳仁、孫得志、盧春花、李麥秀蘭、柯春男、卓永勝、林信妹、陸良正、方惠美、何秋治、林天惠、胡金市、葉明仁、陳國虎、張夜合、張春江、梁秀美、金天光、包春光、張阿錫、潘月妹、洪士善、李健國、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賴立誠、紀淑貞、湯美珠、潘明良、謝銀鳳、鄭彩鳳、雷芙蓉、顏和、湯甜、羅愛珠、丁碧金、林和蘭、何梅君、陳正順、陳松文、葉淑貞、高良義、劉振榮、蔣美花、孫光照、彭美香、鄭美蘭、鍾添木、沈萬順、戴曉慧、林紅柑、田美娥、朱邑晉、陳蘭花、莊秀慧、劉安生、許立人、莊熒華、蕭月女、張金妹、張福良、姜玉梅、田春菊、柯海燕、巴山光、麥冬花、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男、陳保華、沙本賞、包仙妹、余德祥、方玉妹、林一江、柯自明、葉金秀、陳志憲、方霙綺、林寶玉、吳榮吉、韋忠貞、盧正宗、江新春、蔡錫金、朱山櫻、黃春英、林文旭、何春美、朱宗仁、阮嬪、白天勇、田新忠、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坤祥、黃純怡、蔡梁玉英、金瑞原、關正龍、林華強、邱明財、江魯金雲、張正忠均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各處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主刑部分均緩刑參年,並各應向公庫支付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金額。

蔡謨、陳英敏、金太平、孫瑞珠、宋賢木、麥運生、陸秀玲、司公正、潘信福、周利雄、葉仁義、阮惠珍、楊信道、孫榮輝、丁國屏、潘能生、李月娥、柯秋美、葉德生、黃順發、周正雄、李武雄均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各處如附表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

附表十四所示之賄賂均沒收。

唐馨予、彭玉珍、劉夏雲、簡英偉均無罪。

事 實

一、簡東明係105 年1 月16日舉行之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並已當選;王榮儀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第8 區北區書記兼瑪家鄉黨部主任兼簡東明瑪家鄉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為簡東明處理屏東縣瑪家鄉之選舉事務;馬昭明為中國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主任兼簡東明三地門鄉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為簡東明處理屏東縣三地門鄉之選舉事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均為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中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人。

二、何晉文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泰武鄉黨部主任,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泰武鄉之輔選事務;杜志浩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霧臺鄉黨部代理主任兼簡東明霧臺鄉競選總部執行長,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霧臺鄉之輔選事務;蔡資芳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牡丹鄉黨部主任,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牡丹鄉之輔選事務;董婕妤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獅子鄉黨部主任,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獅子鄉之輔選事務。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人均為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中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人。

三、周維平係簡東明助理及上開立法委員選舉競選團隊中負責青年組、屏東縣春日鄉青年幹部及高雄市茂林區(包含茂林里、萬山里、多納里)之輔選幹部;高王添福係屏東縣春日鄉前鄉民代表會主席兼簡東明屏東縣春日鄉青年會會長;謝進財係中國國民黨茂林區黨部代理主任,負責簡東明在高雄市茂林區之輔選事務;鄭善雄係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里里長,負責簡東明在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里之輔選事務;羅耀明係高雄市茂林區多納里里長兼簡東明上開立法委員選舉之輔選幹部。如附表七至十所示之人與溫光林(因坦承認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均為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中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人。

四、簡東明為求順利當選,先後與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等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先由簡東明於

104 年12月11日,在其位於屏東縣潮州鎮三合路108 號之聯合競選總部,假借工作費之名義,分別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48,000 元予王榮儀,囑由王榮儀向屏東縣瑪家鄉之有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簡東明另當場假借工作費之名目,交付王榮儀現金123,000 元並當場轉交馬昭明,囑由馬昭明向屏東縣三地門鄉之有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分別交付現金新臺幣132,000 元、102000元予何晉文、杜志浩,囑由何晉文、杜志浩分別向屏東縣泰武鄉、屏東縣霧臺鄉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簡東明另當場假借工作費名義,交付王榮儀現金123,000 元、130,000 元分別轉交蔡資芳、董婕妤,囑由蔡資芳、董婕妤分別向屏東縣牡丹鄉、屏東縣獅子鄉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等人即依簡東明之指示而為下列之行為:㈠王榮儀取得上開148,000 元現金後,即依簡東明審核後之「

第九任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瑪家鄉輔選幹部名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名義,親自或委由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人,向附表一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予簡東明。而附表一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亦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收受之(其中鄭春美涉嫌投票受賄賂罪部分,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㈡馬昭明取得上開123,000 元現金後,亦依簡東明審核後之「

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第八區、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名義,親自向附表二所示之王和家等7 名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附表二所示之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給簡東明。而附表二所示之王和家等7 名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亦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收受之(其中董清吉涉嫌投票受賄賂罪部分,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㈢何晉文取得上開132,000 元現金後,即依簡東明審核後之「

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泰武鄉工作人員名冊(一)」,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名義,親自或委由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之人,向附表三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而如附表三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亦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收受之(附表三所示之邱正明、葉秀玉、盧玉春、許漢城、許信用等人涉嫌投票受賄罪部分,均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㈣杜志浩取得上開102,000元現金後,即依簡東明審核後之「

2016二合一總統、立委選舉霧台鄉競選總部輔選幹部名冊(草案)」,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之名義,親自或委由附表四備註欄所示之人,向附表四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附表四所示之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而附表四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亦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收受之(附表四所示之陳松二、巴武信、林清輝、呂靜花、賴松忠、柯五郎等人涉嫌投票受賄罪部分,均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㈤蔡資芳取得上開123,000 元現金後,旋依簡東明、王榮儀審

核後之「牡丹鄉組織架構」、「牡丹鄉輔選立委各村負責人」,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名義,親自或委由附表五備註欄所示之人,向附表五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附表五所示之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而附表五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亦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收受之(附表五所示之賴光明、謝進貴、潘呈清等人涉嫌投票受賄罪部分,均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㈥董婕妤取得上開130,000 元現金後,即依簡東明、王榮儀審

核後之「第九任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獅子鄉輔選幹部名冊」,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名義,親自向附表六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附表六所示之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而附表六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亦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收受之(附表六所示之周秋雄、何順吉、汪月香等涉嫌投票受賄罪部分,均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㈦上開簡東明交付而由王榮儀、馬昭明、杜志浩、蔡資芳、董

婕妤等人取得之現金而未予發放之部分則僅止於預備行求賄賂階段。

五、簡東明接續與其助理周維平及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先由簡東明於104 年上開立法委員選舉登記參選前某日召開輔選會議,以競選總部名義指示並授權予各地區輔選幹部,覓得支持簡東明之選民後,再將該等選民列為競選團隊人員,嗣後為規避因賄選買票遭司法人員查緝之風險,再虛偽以發放「工作費」賄賂之名義,交付前述選民現金並尋求投票支持簡東明;復於104 年12月間某日,由簡東明不知情之子簡英偉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00000000號帳戶即「105 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簡東明政治獻金專戶」與簡英偉之母戴錦花之帳戶提領150,000 元交與周維平。嗣後周維平遂分別交付高王添福22,000元、謝進財20,000元、鄭善雄21,000元、羅耀明20,000元,並指示其等分別負責在屏東縣春日鄉、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萬山里及多納里內覓得以支持簡東明為前提且具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選民,將其等年籍資料及電話登載於「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輔選幹部暨工作人員工作津貼應領清冊」後,交由周維平送回競選總部給簡英偉辦理核銷,再以「工作費」名義發放1 千元至2 千元不等之賄賂與上開應領清冊上之選民,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

㈡高王添福取得上開2 萬2 千元現金後,即依上開應領清冊,

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之名目,向如附表七所示之周建邦等8 名有投票權之人(周建邦、江彥彬、梁淑女、胡志忠、王亞倫、劉素金、朱萬成等人均因坦承認罪已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交付如附表七所示之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予簡東明。而如附表七編號4 所示之有投票權人,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收受之。

㈢謝進財取得上開2 萬元現金後,即依上開應領清冊,於如附

表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之名目,向書附表八所示之田新忠等8 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如附表八所示之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予簡東明。而附表八所示之田新忠等8 名有投票權人,亦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收受之。

㈣鄭善雄取得上開2 萬1 千元現金後,即依上開應領清冊,於

附表九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之名目,向附表九所示之盧得勝等15名有投票權之人(盧得勝、呂一平、金瑞芳、戴曉薇、梁金堂、蔡文俤、武金玉、戴吳水華、陳德榮、顏國秋、梁秋菊、金秀蘭等均因坦承認罪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交付如附表九所示之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予簡東明。而如附表九所示之蔡梁玉英等有投票權人,亦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收受之。㈤羅耀明取得上開2 萬元現金後,即依上開應領清冊,於如附

表十所示之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之名目,向附表十所示之林華強等8 名有投票權之人(孫佩馨、劉富郎、沈明勇賴昆毅等均因坦承認罪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交付如表附表十所示之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予簡東明。而如附表十所示之林華強等有投票權人,亦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應允收受之。

㈦簡東明與周維平接續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

並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12月間或

105 年1 月間某日,利用赴臺東縣達仁鄉拜票之機會,在臺東縣達仁鄉公所之鄉長辦公室,以工作費之名義,交付3 千元之現金賄賂與温光林,並約定温光林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

六、案經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調查處、屏東縣調查站移送暨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大武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即屬傳聞證據,因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以及警詢及調查局詢問所作時之筆錄記載是否完整、是否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情。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細究陳述人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以查是否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合先敘明。

二、次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被告之自白苟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出於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當無證據能力。然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除其自白必須是以不正方法取得外,尤須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始有上開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此觀同法第

156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者,得為證據」即明。而上開因果關係之判斷,除應依個案具體情節,詳細考察訊問者之實施不正方法之態樣、手段、參與實施之人數、語言、態度等及受訊問者之年齡、地位、品行、職業、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情況外,更應深究不正方法與自白間之相關聯因素,如實施不正方法對受訊問者強制之程度、與自白在時間上是否接近、地點及實施之人是否相同、受訊問者自白態度是否自然、陳述是否流暢及其他相關情況,資以綜合研判,始臻符合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62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仍非不得為證據,惟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1373號裁判要旨參照)。

㈠證人B0000000於警詢時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同法第159條之3 或同法第159 條之5 之例外規定者外,應屬傳聞證據,而不得作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⒉從而,本案證人B0000000於警詢之證述,既為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未到庭接受被告等人之反詰問,又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同法第159 條之3 所規定之例外情形,亦為被告簡東明及其辯護人所爭執其證據能力,不同意作為證據(105 年度原選訴字第1 號〈卷二〉第141 頁反面),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適用,是此部分之證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或證人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董婕妤、王和家、陳

順歸、陳幸一、高玉金、紀淑貞、賴立誠、韋忠貞、盧正宗、江新春、蔡錫金、朱山櫻、黃春英、周正雄、林文旭、何春美、朱宗仁、阮嬪、周利雄、葉仁義、阮惠珍、湯美珠、潘明良、楊信道、孫榮輝、謝銀鳳、鄭彩鳳、雷芙蓉、丁國屏、顏和、劉夏雲、湯甜、羅愛珠、丁碧金、林和蘭、何梅君、陳正順、陳松文、葉淑貞、高良義、劉振榮、蔣美花、孫光照、彭美香、鄭美蘭、鍾添木、沈萬順、戴曉慧、林紅柑、田美娥、朱邑晉、潘能生、陳蘭花、莊秀慧、劉安生、許立人、莊縈華、蕭月女、張金妹、張福良、姜玉梅、李月娥、田春菊、柯海燕、巴山光、麥冬花、柯春美、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男、陳保華、沙本賞、包仙妹、余德祥、方玉妹、林一江、柯自明、葉金秀、葉德生、簡英偉、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田新忠、李武雄、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坤祥、黃純怡、白天勇、蔡梁玉英、金瑞原、關正龍、林華強、邱明財、江魯金雲、張正忠及證人張元戎、張成森、呂秀蘭、董清吉、周秋雄、何順吉、汪月香、邱正明、葉秀玉、盧玉春、許漢城、許信用、陳松二、巴武信、林清輝、呂靜花、賴松忠、柯五郎、賴光明、謝進貴、潘呈清、巴增榮、周建邦、江彥斌、梁淑女、胡志忠、王亞倫、劉素金、朱萬成、盧得勝、呂一平、金瑞芳、戴曉薇、梁金堂、蔡文俤、武金玉、戴吳水華、陳德榮、顏國秋、梁秋菊、金秀蘭、孫佩馨、劉富郎、沈明勇、賴昆毅、溫光林於警詢及調查局詢問之陳述,並未提出有何欠缺任意性之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被告或證人警詢、調詢時,詢問人員之用語及上開被告或證人等人之答話用話,均具有任意性,因認上開被告、證人警詢、調詢供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簡東明及其辯護人、王榮儀及其辯護人、馬昭明及其辯

護人、李麗花、蔡謨、林國輝、董忠、唐建生、杜文來、高文生及其等辯護人、石英雄、董文巧、林華志、唐馨予、王育芳、董賢明、陳英敏及其等辯護人、高惠芬、盧秋生、孫瑞珠、呂網市、蔡正福、余傳仁及其等辯護人、宋賢木、彭玉珍、孫得志、盧春花、麥運生、李麥秀蘭及其等辯護人、張阿錫、潘月妹、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賴立誠、紀淑貞之其等辯護人、董婕妤、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及其等辯護人、柯海燕、巴山光、麥冬花、柯秋美、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男、陳保華及其等辯護人、周維平及其辯護人、田新忠、李武雄、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坤祥、黃純怡及其等律師分別於準備程序表示共同被告即證人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董婕妤、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紀淑貞、賴立誠、韋忠貞、盧正宗、江新春、蔡錫金、朱山櫻、黃春英、周正雄、林文旭、何春美、朱宗仁、阮嬪、周利雄、葉仁義、阮惠珍、湯美珠、潘明良、楊信道、孫榮輝、謝銀鳳、鄭彩鳳、雷芙蓉、丁國屏、顏和、劉夏雲、湯甜、羅愛珠、丁碧金、林和蘭、何梅君、陳正順、陳松文、葉淑貞、高良義、劉振榮、蔣美花、孫光照、彭美香、鄭美蘭、鍾添木、沈萬順、戴曉慧、林紅柑、田美娥、朱邑晉、潘能生、陳蘭花、莊秀慧、劉安生、許立人、莊縈華、蕭月女、張金妹、張福良、姜玉梅、李月娥、田春菊、柯海燕、巴山光、麥冬花、柯春美、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男、陳保華、沙本賞、包仙妹、余德祥、方玉妹、林一江、柯自明、葉金秀、葉德生、簡英偉、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田新忠、李武雄、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坤祥、黃純怡、白天勇、蔡梁玉英、金瑞原、關正龍、林華強、邱明財、江魯金雲、張正忠及證人張元戎、張成森、呂秀蘭、董清吉、周秋雄、何順吉、汪月香、邱正明、葉秀玉、盧玉春、許漢城、許信用、陳松二、巴武信、林清輝、呂靜花、賴松忠、柯五郎、賴光明、謝進貴、潘呈清、巴增榮、周建邦、江彥斌、梁淑女、胡志忠、王亞倫、劉素金、朱萬成、盧得勝、呂一平、金瑞芳、戴曉薇、梁金堂、蔡文俤、武金玉、戴吳水華、陳德榮、顏國秋、梁秋菊、金秀蘭、孫佩馨、劉富郎、沈明勇、賴昆毅、溫光林於警詢之自白及陳述無證據能力(見 105 年原選訴 1 號卷卷二第 129-146 頁;

105 年原選訴 1 號卷卷三第 11、57、73、89、103、171頁;105 年原選訴 1 號卷卷四第 544 頁;105 年原選訴 2號卷卷二第 188、249、261-262、300 頁;105 年原選訴 3號卷卷一第 200-202 頁),惟查:

⑴共同被告即證人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董婕妤、王和家

、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紀淑貞、賴立誠、韋忠貞、盧正宗、江新春、蔡錫金、朱山櫻、黃春英、周正雄、林文旭、何春美、朱宗仁、阮嬪、周利雄、葉仁義、阮惠珍、湯美珠、潘明良、楊信道、孫榮輝、謝銀鳳、鄭彩鳳、雷芙蓉、丁國屏、顏和、劉夏雲、湯甜、羅愛珠、丁碧金、林和蘭、何梅君、陳正順、陳松文、葉淑貞、高良義、劉振榮、蔣美花、孫光照、彭美香、鄭美蘭、鍾添木、沈萬順、戴曉慧、林紅柑、田美娥、朱邑晉、潘能生、陳蘭花、莊秀慧、劉安生、許立人、莊縈華、蕭月女、張金妹、張福良、姜玉梅、李月娥、田春菊、柯海燕、巴山光、麥冬花、柯春美、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男、陳保華、沙本賞、包仙妹、余德祥、方玉妹、林一江、柯自明、葉金秀、葉德生、簡英偉、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田新忠、李武雄、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坤祥、黃純怡、白天勇、蔡梁玉英、金瑞原、關正龍、林華強、邱明財、江魯金雲、張正忠之警詢陳述並非單純為證人之證述,實係自己犯罪之自白,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董婕妤、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紀淑貞、賴立誠、韋忠貞、盧正宗、江新春、蔡錫金、朱山櫻、黃春英、周正雄、林文旭、何春美、朱宗仁、阮嬪、周利雄、葉仁義、阮惠珍、湯美珠、潘明良、楊信道、孫榮輝、謝銀鳳、鄭彩鳳、雷芙蓉、丁國屏、顏和、劉夏雲、湯甜、羅愛珠、丁碧金、林和蘭、何梅君、陳正順、陳松文、葉淑貞、高良義、劉振榮、蔣美花、孫光照、彭美香、鄭美蘭、鍾添木、沈萬順、戴曉慧、林紅柑、田美娥、朱邑晉、潘能生、陳蘭花、莊秀慧、劉安生、許立人、莊縈華、蕭月女、張金妹、張福良、姜玉梅、李月娥、田春菊、柯海燕、巴山光、麥冬花、柯春美、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男、陳保華、沙本賞、包仙妹、余德祥、方玉妹、林一江、柯自明、葉金秀、葉德生、簡英偉、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田新忠、李武雄、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坤祥、黃純怡、白天勇、蔡梁玉英、金瑞原、關正龍、林華強、邱明財、江魯金雲、張正忠等及其等辯護人未曾對其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董婕妤、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紀淑貞、賴立誠、韋忠貞、盧正宗、江新春、蔡錫金、朱山櫻、黃春英、周正雄、林文旭、何春美、朱宗仁、阮嬪、周利雄、葉仁義、阮惠珍、湯美珠、潘明良、楊信道、孫榮輝、謝銀鳳、鄭彩鳳、雷芙蓉、丁國屏、顏和、劉夏雲、湯甜、羅愛珠、丁碧金、林和蘭、何梅君、陳正順、陳松文、葉淑貞、高良義、劉振榮、蔣美花、孫光照、彭美香、鄭美蘭、鍾添木、沈萬順、戴曉慧、林紅柑、田美娥、朱邑晉、潘能生、陳蘭花、莊秀慧、劉安生、許立人、莊縈華、蕭月女、張金妹、張福良、姜玉梅、李月娥、田春菊、柯海燕、巴山光、麥冬花、柯春美、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男、陳保華、沙本賞、包仙妹、余德祥、方玉妹、林一江、柯自明、葉金秀、葉德生、簡英偉、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田新忠、李武雄、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坤祥、黃純怡、白天勇、蔡梁玉英、金瑞原、關正龍、林華強、邱明財、江魯金雲、張正忠等人對於自已上開警詢、調詢自白之任意性未有何爭執,亦無要求勘驗警詢自白錄音光碟或傳訊製作該自白筆錄之警員,足徵前開自白為其自由意志下所為。而上開被告或證人對於自己的警詢、調詢任意性既不爭執,則其他被告並無立場指摘上開被告或證人警詢、調詢的陳述欠缺任意性而應被排除,是上開被告或證人警詢、調詢之陳述具任意性而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⑵共同被告即證人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董婕妤、王和家

、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紀淑貞、賴立誠、韋忠貞、盧正宗、江新春、蔡錫金、朱山櫻、黃春英、周正雄、林文旭、何春美、朱宗仁、阮嬪、周利雄、葉仁義、阮惠珍、湯美珠、潘明良、楊信道、孫榮輝、謝銀鳳、鄭彩鳳、雷芙蓉、丁國屏、顏和、劉夏雲、湯甜、羅愛珠、丁碧金、林和蘭、何梅君、陳正順、陳松文、葉淑貞、高良義、劉振榮、蔣美花、孫光照、彭美香、鄭美蘭、鍾添木、沈萬順、戴曉慧、林紅柑、田美娥、朱邑晉、潘能生、陳蘭花、莊秀慧、劉安生、許立人、莊縈華、蕭月女、張金妹、張福良、姜玉梅、李月娥、田春菊、柯海燕、巴山光、麥冬花、柯春美、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男、陳保華、沙本賞、包仙妹、余德祥、方玉妹、林一江、柯自明、葉金秀、葉德生、簡英偉、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田新忠、李武雄、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坤祥、黃純怡、白天勇、蔡梁玉英、金瑞原、關正龍、林華強、邱明財、江魯金雲、張正忠及證人張元戎、張成森、呂秀蘭、董清吉、周秋雄、何順吉、汪月香、邱正明、葉秀玉、盧玉春、許漢城、許信用、陳松二、巴武信、林清輝、呂靜花、賴松忠、柯五郎、賴光明、謝進貴、潘呈清、巴增榮、周建邦、江彥斌、梁淑女、胡志忠、王亞倫、劉素金、朱萬成、盧得勝、呂一平、金瑞芳、戴曉薇、梁金堂、蔡文俤、武金玉、戴吳水華、陳德榮、顏國秋、梁秋菊、金秀蘭、孫佩馨、劉富郎、沈明勇、賴昆毅、溫光林等人之警詢及調查局詢問之陳述,對其他被告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然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定有明文。本條所稱「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先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從先前與審判中各個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觀察比較,例如:陳述時有無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場,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之干擾等,可認定先前之陳述較為自然可信而足以取代審判中之陳述者而言,業如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述。查共同被告即證人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董婕妤、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紀淑貞、賴立誠、韋忠貞、盧正宗、江新春、蔡錫金、朱山櫻、黃春英、周正雄、林文旭、何春美、朱宗仁、阮嬪、周利雄、葉仁義、阮惠珍、湯美珠、潘明良、楊信道、孫榮輝、謝銀鳳、鄭彩鳳、雷芙蓉、丁國屏、顏和、劉夏雲、湯甜、羅愛珠、丁碧金、林和蘭、何梅君、陳正順、陳松文、葉淑貞、高良義、劉振榮、蔣美花、孫光照、彭美香、鄭美蘭、鍾添木、沈萬順、戴曉慧、林紅柑、田美娥、朱邑晉、潘能生、陳蘭花、莊秀慧、劉安生、許立人、莊縈華、蕭月女、張金妹、張福良、姜玉梅、李月娥、田春菊、柯海燕、巴山光、麥冬花、柯春美、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男、陳保華、沙本賞、包仙妹、余德祥、方玉妹、林一江、柯自明、葉金秀、葉德生、簡英偉、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田新忠、李武雄、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坤祥、黃純怡、白天勇、蔡梁玉英、金瑞原、關正龍、林華強、邱明財、江魯金雲、張正忠及證人張元戎、張成森、呂秀蘭、董清吉、周秋雄、何順吉、汪月香、邱正明、葉秀玉、盧玉春、許漢城、許信用、陳松二、巴武信、林清輝、呂靜花、賴松忠、柯五郎、賴光明、謝進貴、潘呈清、巴增榮、周建邦、江彥斌、梁淑女、胡志忠、王亞倫、劉素金、朱萬成、盧得勝、呂一平、金瑞芳、戴曉薇、梁金堂、蔡文俤、武金玉、戴吳水華、陳德榮、顏國秋、梁秋菊、金秀蘭、孫佩馨、劉富郎、沈明勇、賴昆毅、溫光林等人上開警詢及調查局陳述,針對犯罪事實之部分作案流程均能一一供述,於本院審理時部分陳述顯與警詢、調詢不符,本院審酌共同被告即證人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董婕妤、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紀淑貞、賴立誠、韋忠貞、盧正宗、江新春、蔡錫金、朱山櫻、黃春英、周正雄、林文旭、何春美、朱宗仁、阮嬪、周利雄、葉仁義、阮惠珍、湯美珠、潘明良、楊信道、孫榮輝、謝銀鳳、鄭彩鳳、雷芙蓉、丁國屏、顏和、劉夏雲、湯甜、羅愛珠、丁碧金、林和蘭、何梅君、陳正順、陳松文、葉淑貞、高良義、劉振榮、蔣美花、孫光照、彭美香、鄭美蘭、鍾添木、沈萬順、戴曉慧、林紅柑、田美娥、朱邑晉、潘能生、陳蘭花、莊秀慧、劉安生、許立人、莊縈華、蕭月女、張金妹、張福良、姜玉梅、李月娥、田春菊、柯海燕、巴山光、麥冬花、柯春美、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男、陳保華、沙本賞、包仙妹、余德祥、方玉妹、林一江、柯自明、葉金秀、葉德生、簡英偉、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田新忠、李武雄、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坤祥、黃純怡、白天勇、蔡梁玉英、金瑞原、關正龍、林華強、邱明財、江魯金雲、張正忠及證人張元戎、張成森、呂秀蘭、董清吉、周秋雄、何順吉、汪月香、邱正明、葉秀玉、盧玉春、許漢城、許信用、陳松二、巴武信、林清輝、呂靜花、賴松忠、柯五郎、賴光明、謝進貴、潘呈清、巴增榮、周建邦、江彥斌、梁淑女、胡志忠、王亞倫、劉素金、朱萬成、盧得勝、呂一平、金瑞芳、戴曉薇、梁金堂、蔡文俤、武金玉、戴吳水華、陳德榮、顏國秋、梁秋菊、金秀蘭、孫佩馨、劉富郎、沈明勇、賴昆毅、溫光林等人上開警詢及調查局詢問之陳述為其案發後密集訊問所供,證言尚未受污染,未與其他被告等接觸,心理較無壓力,其未提及警方有何不法取證行為,依其警詢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觀察,應無有計畫、蘊藏特定動機或昧於感情而故為虛偽陳述,且其於偵訊亦為大致相同之供述。足徵上開證人警詢、調詢之陳述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規定,自得為證據。

㈣共同被告即證人王榮儀、馬昭明、董婕妤及證人張元戎、張

成森、呂秀蘭及證人周建邦、江彥彬、梁淑女、胡志忠、王亞倫劉素金、朱萬成、盧得勝、呂一平、金瑞芳、戴曉薇、梁金堂、蔡文俤、武金玉、戴吳水華、陳德榮、顏國秋、梁秋菊、金秀蘭、孫佩馨、劉富郎、沈明勇、賴昆毅、溫光林、董清吉於偵訊筆錄,有證據能力。

⒈被告簡東明及其辯護人、王榮儀及其辯護人、高惠芬、盧秋

生、孫瑞珠、呂網市、蔡正福、余傳仁及其辯護人、周維平及其辯護人(見105 年原選訴1 號卷卷二第129-146 頁;

105 年原選訴1 號卷卷三第11、89、171 頁;105 年原選訴

3 號卷卷一第200-202 頁)雖否認共同被告即證人王榮儀於檢察官訊問時未經具結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共同被告即證人王榮儀、馬昭明、董婕妤、王和家於檢察官偵查中未經具結之供述,均係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訊,均經告以所涉犯之罪名與權利,既非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之訊問,縱未經具結,依上開說明,自無違法可言。且上開證人嗣經原審審理中傳喚到庭具結作證,予被告簡東明及其辯護人、王榮儀及其辯護人、高惠芬、盧秋生、孫瑞珠、呂網市、蔡正福、余傳仁及其辯護人詢問或詰問之機會,其等以被告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所為之供述,尚無遭檢察官違法取供,或有何違背其自由意思之疑義,自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則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未經具結之陳述,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證據。

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得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董清吉、張元戎、張成森、呂秀蘭、周建邦、江彥彬、梁淑女、胡志忠、王亞倫、劉素金、朱萬成、盧得勝、呂一平、金瑞芳、戴曉薇、梁金堂、蔡文俤、武金玉、戴吳水華、陳德榮、顏國秋、梁秋菊、金秀蘭、孫佩馨、劉富郎、沈明勇、賴昆毅、溫光林於檢察官偵查中供前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依卷內事證,並未顯示其等陳述有何在顯不可信狀態下所為之情事,因此,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及其等辯護人認有詰問之必要均已傳喚到庭行反詰問(溫光林部分已當庭捨棄反詰問),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中,就該等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乙節均表示沒有意見,並同意有證據能力(見

105 年原選訴3 號卷卷一第89頁反面、第182 頁;105 年原選訴2 號卷卷二第42-43 、115 、138 、150 、166 、174、200 、236 、212 頁;105 年原選訴1 號卷卷三第121 頁),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前揭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已知其情,猶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取證及證據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上揭證據資料自應有證據能力,故均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五、扣案之賄賂現金、名冊及其他物證,性質上屬物證而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與本案待證事實則具有關連性,自有證據能力。

六、本判決引用之其他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未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時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均有證據能力。

七、至於附表十三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證人於檢察官前為認罪而為緩起訴部分,被告簡東明辯護人爭執董清吉、鄭春美、周建邦、江彥彬、梁淑女、胡志忠、王亞倫、劉素金、朱萬成、盧得勝、呂一平、金瑞芳、戴曉薇、梁金堂、蔡文俤、武金玉、戴吳水華、陳德榮、顏國秋、梁秋菊、金秀蘭、孫佩馨、劉富郎、沈明勇、賴昆毅、溫光林等人該受緩起訴處分之證人為認罪之陳述欠缺任意性。惟本院經勘驗其等之筆錄後,本院認其向檢察官為認罪表示前的供述仍為其等任意性之自白,就其等認罪前的陳述,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附表十三之上開證人的陳述亦僅引用其等認罪前之陳述,並不因其等之認罪而直接認定所收受的現金為買票之賄款。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均否認有上開均否認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行;附表表十一、十二之被告均否認有犯刑法第143 第

1 項之投票受賄罪。上開被告等均辯稱所交付或收受的是參與輔選活動的工作費云云。經查:

㈠簡東明係105 年1 月16日舉行之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山地原

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並已當選;王榮儀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第8 區北區書記兼瑪家鄉黨部主任兼簡東明瑪家鄉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為簡東明處理屏東縣瑪家鄉之選舉事務;馬昭明為中國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主任兼簡東明三地門鄉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為簡東明處理屏東縣三地門鄉之選舉事務。何晉文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泰武鄉黨部主任,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泰武鄉之輔選事務;杜志浩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霧臺鄉黨部代理主任兼簡東明霧臺鄉競選總部執行長,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霧臺鄉之輔選事務;蔡資芳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牡丹鄉黨部主任,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牡丹鄉之輔選事務;董婕妤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獅子鄉黨部主任,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獅子鄉之輔選事務。周維平係簡東明助理及上開立法委員選舉競選團隊中負責青年組、屏東縣春日鄉青年幹部及高雄市茂林區(包含茂林里、萬山里、多納里)之輔選幹部;高王添福係屏東縣春日鄉前鄉民代表會主席兼簡東明屏東縣春日鄉青年會會長;謝進財係中國國民黨茂林區黨部代理主任,負責簡東明在高雄市茂林區之輔選事務;鄭善雄係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里里長,負責簡東明在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里之輔選事務;羅耀明係高雄市茂林區多納里里長兼簡東明上開立法委員選舉之輔選幹部,及附表一至十所示之人與溫光林等均為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中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人等事實,已經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於警詢、調詢、偵查中所自承且不爭執,核與上開被告間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相互證述之情節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㈡簡東明於104 年12月11日,在其位於屏東縣○○鎮○○路

000 號之聯合競選總部,以發放輔選幹部工作費名義,交付現金148,000 元予王榮儀;交付王榮儀現金123,000 元當場轉交馬昭明;分別交付現金132,000 元、102000元予何晉文、杜志浩另。又假借工作費之名目當場交付王榮儀現金123,000 元、130,000 元,再由王榮儀分別轉交蔡資芳、董婕妤等事實,為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等人於警詢、調詢、偵查中所自承且不爭執(簡東明:105 選偵43第151 至154 頁、第165-176頁、本院卷三第3 至9 頁。王榮儀:105 選偵13卷一第3-7頁、22-27 頁、83-86 頁、87-91 頁、131-135 頁、144-14

6 、147-156 、383-385 、147-156 ,105 選偵3 卷三第207-209 、211-219 ,105 選偵13卷五第34-38 、39-48 ,

105 選偵13卷六207 、209-212 ,本院卷卷0000-000 、卷三3-9 頁。馬昭明:105 選偵13卷一第71-78 、93-97 、100-107 頁;105 聲羈13第8-13頁;105 選偵51第 30-36頁。何晉文:105 選偵13卷四第159-162 、165-170 頁;105選偵13卷六第102-106 反面、111-115 頁;105 選偵59卷三第219-225 、228-229 反面、233-234 反面、237-238 頁。

杜志浩:105 選偵56第3-5 反面、9-13反面、20-26 反面、31-35 、255- 257頁。蔡資芳:105 選偵13卷五第2-11頁反面;105 選偵58卷一第20 -27反面、32-38 頁;105 選偵58卷二第92-117頁。董婕妤:105 選偵57第3-5 反面、7-11反面、17-24 、29-33 、210-211 、222-223 頁;105 選偵

118 第215-216 頁;105 選偵89第40-41 頁;105 選偵121第70-71 、89- 90頁),核與上開被告間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相互證述之情節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又附表一至十所示之有投票權人大多有參與簡東明的輔選活動等事實,業據其等在警詢、調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明確(參附表十

一、十二、十三被告答辯及認定有罪或有收受賄賂的理由),核與其等於偵查及審理中所提出之參與輔選照片尚稱符合,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㈢王榮儀取得上開148,000 元現金後,即依簡東明審核後之「

第九任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瑪家鄉輔選幹部名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工作費名義,親自或委由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人,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投票權人,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等事實,業據被告王榮儀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參王榮儀上開卷證資料),核與附表一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參附表十一、十二被合答辯及認定有罪理由所引證據資料出處),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㈣馬昭明取得上開123,000 元現金後,亦依簡東明審核後之「

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第八區、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工作費名義,親自向附表二所示之王和家等7 名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附表二所示之現金等事實,業據被告馬昭明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核與附表二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參附表十一、十二被告答辯及認定有罪理由所引證據資料出處),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㈤何晉文取得上開132,000 元現金後,即依簡東明審核後之「

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泰武鄉工作人員名冊(一)」,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工作費之名義,親自或委由附表三備註欄所示之人,向附表三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附表三所示之現金等事實,業據被告何晉文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核與附表三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參附表十一、十二被合答辯及認定有罪理由所引證據資料出處),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㈥杜志浩取得上開102,000元現金後,即依簡東明審核後之「

2016二合一總統、立委選舉霧台鄉競選總部輔選幹部名冊(草案)」,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工作費之名義,親自或委由附表四備註欄所示之人,向附表四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附表四所示之現金等事實,業據被告杜志浩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核與附表四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參附表十一、十二被合答辯及認定有罪理由所引證據資料出處),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㈦蔡資芳取得上開123,000 元現金後,旋依簡東明、王榮儀審

核後之「牡丹鄉組織架構」、「牡丹鄉輔選立委各村負責人」,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工作費名義,親自或委由附表五備註欄所示之人,向附表五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附表五所示之現金等事實,業據被告蔡資芳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核與附表五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參附表十一、十二被合答辯及認定有罪理由所引證據資料出處),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㈧董婕妤取得上開130,000 元現金後,即依簡東明、王榮儀審

核後之「第九任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獅子鄉輔選幹部名冊」,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工作費名義,親自向附表六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附表六所示之現金等事實,業據被告董婕妤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核與附表六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參附表十一、十二被合答辯及認定有罪理由所引證據資料出處),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㈨於104 年12月間某日,簡東明之子簡英偉自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00000000號帳戶即「105 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簡東明政治獻金專戶」與簡英偉之母戴錦花之帳戶提領150,000 元交與周維平。嗣後周維平分別交付高王添福22,000元、謝進財20,000元、鄭善雄21,000元、羅耀明20,000元等現金,並指示其等分別在各自負責的屏東縣春日鄉、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萬山里及多納里內覓得以支持簡東明為前提且具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選民,將選民年籍資料及電話登載於「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輔選幹部暨工作人員工作津貼應領清冊」後,交由周維平,再由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以「工作費」名義,分別交付附表七至十所示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如附表七至十所示之現金等事實,業據被告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周維平:調查局卷A21 第31-40 頁反面;偵卷第19號卷四第93-98 頁。高王添福:偵卷第19號卷四第46-51 頁;調查局卷A21 第41至44頁。謝進財: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2-9 頁;偵卷第19號卷二第47-52 頁;偵卷第107 號卷二第51-58 頁。鄭善雄:警卷0000000000號第2 -13 頁;偵卷第19號卷三第23-29 頁;羅耀明:警卷000000 0000 號第2-13頁;偵卷第19號卷一第18-23 頁),核與附表七至十所示之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參附表十一、十二被告答辯及認定有罪理由所引證據資料出處),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㈩被告簡東明與周維平於104 年12月間或105 年1 月間某日,

利用赴臺東縣達仁鄉拜票之機會,在臺東縣達仁鄉公所鄉長辦公室,以工作費之名義,交付3 千元之現金與溫光林之事實,為被告簡東明所不爭執(見簡東明準備書續狀,本院卷原訴一卷六第497 頁),核與證人溫光林於偵查中證述:我認識簡東明,周維平是簡東明助理,簡東明、周維平在105年1 月間左右在達仁鄉公所,村長開會,簡東明、周維平也有到場,周維平給我聘書並給我3 千元,周維平說這是工作要用的工錢等語之情節相符(原選訴三偵卷19第261-264 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被告周維平辯稱其未到場云云,與上述證據不符,不足採信。

被告簡東明有無要求、指示或同意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

、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等人提出各鄉輔選幹部冊名或工作津貼應領清冊並依名冊發放工作費?,經查:

⒈被告王榮儀於調查筆錄中供稱:「王榮儀於調查局詢問時供

稱:(問:你等此次為簡束明輔選,簡東明是否提供各鄉黨部經費)在104 年12月初,簡東明在潮州鎮成立聯合競選總部時,當時有召集各要幹部開會,要各鄉主任提出輔選幹部名單,名額沒有限定,瑪家鄉我原本開了80幾個人,簡東明看了之後刪到只剩下60幾個人,之後分職務大小,一般幹部每人1 千5 百元,重要幹部每人3 千元,少部分人每人2 千元,瑪家鄉部分我本人向簡東明領取共14萬8 仟元。另泰武鄉10餘萬元、三地門10餘萬元、霧台10萬元,這4 個鄉都是由各鄉黨部主任向簡東明本人領取並簽收,共簽收2 份,1份收據交付簡東明收受,另一份則交由我向各鄉黨部主任收集名冊,由我彙整後交給簡東明。我向簡東明領取款項的同時,何晉文、馬昭明及杜志浩也都在旁邊,我領完款項後隨即將各鄉的部分交給他們簽收,他們簽收的領據目前還擺放在我車上」等語(105 選偵13卷一第144 反面至145 頁)。

核與王榮儀於偵查中供稱:「因為工作費都是簡東明在發的,講到說工作費時他都有來,他講這些輔選幹部要發工作費,開會時簡東明沒有提到哪些工作的工作費,我當主任四年多,因為候選人太多,就只有這次有發工作費...錢是簡東明拿出來的,錢就擺到桌上,請他們(指馬昭明、蔡資芳、董婕妤等人)來點收,然後再到我這邊來簽收,他們可能因此認為錢是我交給他們。各鄉鎮的名冊都是當天(指104年12月11日)簡東明先看過名冊,再馬上給錢,那一天董婕妤獅子鄉名冊還經過簡東明修改過,才當場把錢交給她。簡東明只有針對董婕妤獅子鄉的部分作修改,劃掉幾個人,其他人的部分都沒有修改。名冊上面的輔選幹部應該都是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且支持簡東明的人,我沒有聽到有人在會議上講發這筆錢絕對沒有問題」(原選訴一105 選偵13卷五第41-47 頁)等語;於本院羈押審理時亦供稱:「開會時簡東明沒有特別指示這個工作費要做什麼工作用的,簡東明說發多少錢按職務,工作費是簡東明發的,不是黨部核出一筆費用,(問:這些選民在拿到你給的錢之前,是否都還沒有從事工作?)我們事先沒有輔選工作,工作費發了以後,才有輔選工作。(問:縱使發了工作費,他沒有去工作,你可否討回工作費?)沒有辦法強制他們,沒有辦法」等語(本院卷一第172-176 頁),前後陳述尚稱相符,應可採信。

⒉被告簡東明亦自承:「(問:王榮儀等人提列的輔選幹部名

單,是否交給你本人審核?)我有看過名單,多數都是地方的幹部,而且都是支持我的。(問:你本人是否在王榮儀等人提列的輔選幹部名單增、刪、修、改?)我們限於競選經費有限,針對提出比較多工作人員及助選員的部分,我有要王榮儀減少名額」等語(105 選偵43第151 頁反面);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自承:「(問:為什麼各鄉黨部主任王榮儀、張元戎、何晉文、馬眧明、杜志浩等人說是你要求他們發放這筆工作費用的?)他們提出要求,我才發放。(問:你要求各鄉黨部主任提供的名冊上面的選幹部是否都必須是支持你的選民?)必須一定要支持」等語(105 選偵43第169-17

0 頁)。⒊同案被告何晉文偵查中亦供稱:交錢給我的是簡東明,簡東

明拿錢給我時說這些是要發給名冊裡面的輔選幹部,我回答是,我有把領到的132000元發給58人,沒有人監督這些幹部工作,先發錢,他們才工作,名冊上的人應該也是支持簡東明的等語(105 選偵13卷四第165-168 頁)。同案被告杜志浩於偵查中供稱:「(問:你有提供霧台鄉村民的名冊給簡東明嗎?有。時間是在12月中,我們開會的時候。當時簡東明、莊得義、王榮儀、張元戎都在場,我在開會的時候把名冊拿給簡東明看,當初我們提供這個名冊是之前開會的時候,簡東明要求我們要提供名冊,是工作人員名冊,所以隔一個禮拜之後,我們就提供給簡東明。(問:簡東明看過名冊後有說什麼?)簡東明看過之後要認定這些人是不是會幫我們工作。(問:簡東明如何認定?)名冊裡面大多是我們黨部的小組長和委員,是由我和簡東明一起認定的,由我介紹給簡東明,跟他說這個人工作能力很好又認真」等語(105選偵13卷四第152 頁)。

⒋被告杜志浩於偵查中又供稱:我們提供這個名冊是之前開會

的時候,簡東明要求我們要提供名冊,是工作人員名冊,所以一個禮拜之後,我們就提供給簡東明。簡東明看過之後要認定這些人是不是會幫我們工作,錢是簡東明直接跟我們說這些是工作費,一定要拿給這些人,因為這些人是要幫我們發放宣傳單、插旗子,幫我們去跑家戶拜訪、掃街拜票等語(105選偵56第10頁)。

⒌被告周維平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春日、茂林區的競選策

略是我個人決定的,我還是有跟簡東明立委報告,簡東明同意。簡東明都瞭解知悉發工作人員工作費、填寫應領清冊、保險之工作方式等語(偵卷19卷四第93-98 頁),足認被告簡東明對於周維平找尋被告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編列附表七至十之應領清冊及發放工作費給附表七至十所列之人等事實知悉且同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⒍由上開被告王榮儀、何晉文、杜志浩之供述,可知王榮儀、

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等人所提出的各鄉輔選幹部名冊,最後均經過被告簡東明審核過定稿後,才交由王榮儀等人執行,且被告簡東明亦自承審核的標準是以是否支持者為準,足認被告簡東明確有要求上開王榮儀等人提出名冊及親自審核要發放現金的選名並指示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等人發放現金給選民等事實,應可認定。辯護意旨認被告簡東明無法預見或控制王榮儀等人是否基於賄選之犯意而交付現金給選民云云,與上開證據不符,不足採信。

⒎由上開證據可見被告簡東明要求或指示或同意被告王榮儀、

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所提出之輔選幹部名冊或工作津貼應領清冊名冊(以下合稱名冊),並指示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等人依名冊發放工作費現金給附表一至十所示之選民等事實,應可認定。辯護意旨認上開名冊上的工作人員是各鄉黨部主任及委員會決定而非被告簡東明決定云云,惟查,如上述,被告簡東明要求王榮儀等人提出名冊,並自行審核及刪除部分不支持的人選,足認名冊上人選原先是如何產生已無重大關聯,重點在於這些名冊是簡東明要求或經過其審核過才交付現金給上開王榮儀等人發放給選民,所辯不足採信。

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

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對於交付名冊內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人1千元至1萬2千元不等之現金等事實均不爭執,而附表十一、十二之被告對於有收受各該附表收取金額欄所載之現金等事實亦不爭執。而被告簡東明確有指示被告王榮儀等人編列輔選名冊並親自審核交付現金給王榮儀發放工作費及同意周維平依名冊發放工作費等事實,已如前述。因此,本案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12人及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選民被告等均爭執的重點是王榮儀等所交付或選民所收受的現金是工作費而非買票賄款。本院基於下列理由,認為上開現金是假借工作費名義而實際上是買票的賄款。

⒈所謂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的名冊係由被告王榮儀等各鄉黨部

主任、幹部所決定的,部分人士先並未受到徵詢即被列入名冊內。

⒉所謂工作費,依社會一般僱工常情,應事先與受僱人約定僱

用的時間、勞務的內容、報酬如何計算,且通常是勞務完畢始給付報酬。本件附表一至十所示之人多數是未工作即先得到報酬,且被告何晉文供稱收到簡東明給的現金隔日就發放。而多數人收到現金的選民,對於勞務之時間、內容及報酬如何計算等僱傭契約的重要事項均未與被告王榮儀等人事先約定。

⒊又這些列入名冊內所謂輔選人員的報酬的決定並非依其等的

工作內容而定,而是如同被告王榮儀、何晉文等所供稱是依其等的職務即身分如村里長、鄉民代表或在地方的影響力來決定是給付1千、2千或3千、甚至1萬2千。

⒋大多數附表一至十的有投票權人均供稱有參與掃街、拜票、

造勢等輔選工作而得到其等應有的報酬即被告等自稱之工作費。有些人僅參與1 、2 小時的掃街拜票就可領1 、2 千元。然而,參與候選人之掃街、拜票、造勢等輔選工作本來就是基於認同候選人而做的志願性工作,候選人為感謝該志工的付出而提供一般性三餐、飲料、交通接送等,尚屬社會可接受的合理範圍。然而本案附表一至十之有投票權人所參與之上開輔選工作,被告簡東明的競選團隊已經另編有提供飲食、交通工具、插旗等輔選費用的預算(參王榮儀偵訊筆錄,105 選偵13卷一第25頁、調詢筆錄第84頁;馬昭明調詢供稱:插旗每面30元代價請孫武雄處理,事後他再向我請款,我再向簡東明競選總部請領款領款後交給他,並簽領收據,

105 選偵9 卷一第6 頁反面),無須再交付現金給選民。本件多數名冊上的選民僅參加掃街、拜票、造勢等輔選志工的工作,時間短暫,竟可得到上千元以上之報酬,與社會一般提供勞務的報酬顯不相當。縱上開選民大多數有做一些輔選工作,但選民是否真的有去工作?工作已否完成?或是否已達到要求的品質?均無監督、驗收的機制,與一般的僱傭契約明顯不符。此外,選民多數是五十歲以上之人,倘被告簡東明等人確因選舉需要而有僱工從事勞務如插旗、掛布條等工作,也應僱用年輕力壯的人較合理。雖部分選民說該現金是買餐飲、檳榔或加油的錢,但均無法提出購買的發票或收據給王榮儀等人核銷。

⒌又被告王榮儀等人交付現金時,不問名冊上之人實際是否或

可能付出對等之勞務,即先行付款等情,均足認其等意在交款,至收款者是否確實能參與拜票等活動非其所問,不過假借掃街造勢活動工作費或點心費之名,行投票行賄之實,相較於其餘陪同拜票而未收受款項之選民,被告王榮儀等人交付千元以上之現金給選民,此舉客觀上已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

⒍被告簡東明等人辯稱附表一至十的選民均為被告簡東明的支

持者,被告簡東明何須向其等行賄云云。然而,現行買票賄選的模式已與早期台灣選舉買票的模式不同。早期、尤其戒嚴時期,或因對警、調不太信任而不敢檢舉或不願檢舉,因而賄選的對象不限於支持者。而現在民主時代,民智已開,已不再懼怕政府,且檢舉賄選有獎金可拿,因而許多人勇於檢舉賄選,使得買票的人對於向非支持者買票有所畏懼,深怕惹禍上身,不但官司纏身,甚至被宣告當選無效。而向傾向支持的選民買票不但風險較低,且加強支持程度,加上台灣人重人情,本來不想投票的人,因拿到錢欠人情而願意至投票所投票所在多有。如此,除可開拓中間選民的票外,亦可增加支持者的投票率。況且,本件有投票權的選民係山地原住民,其等居住的地點通常位於交通不便的山區,要到指定的投票所有時路途尚遠,有些支持者可能因交通不便而不願投票。然如已拿到買票的賄款,因部落人數少,彼此大多認識,不出面投票,難以對行賄者交待,因而即使向支持者行賄仍可達到行賄的效果。最高法99年度台上字第3653號判決意旨認「對於表明支持特定候選人之選民,再以交付賄款或不正之利益鞏固選票,並非事理所無」亦同此道理。辯護意旨認本件幾乎皆為簡東明之支持者,並非因收受工作費始產生投票給簡東明的決意云云。然如上述,支持者因收到賄款而更堅定其投票意願,所辯不足採信。

⒎被告簡東明等辯稱附表一至十的選民所收受之現金與各自戶

內的有投票權數不符,因而認定此非買票的賄款云云。然查,本案起訴被告簡東明等買票交付賄賂的對象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有投票權人,而非各該選民戶內的其他有投票權人,亦即被告簡東明並非買全戶的票,而是買個人票或綁樁。其中1 至2 千元屬買個人選票,3 千元至1 萬2 千元則屬綁樁,此並無不合理之處,因附表一至十之選民係經被告簡東明等人審核過較可信的支持者,而各該選民戶內有投票權的家屬是否可信或是否支持者,被告簡東明等人無法掌握,而買票的經費有限,錢要花在刀口上,才可能發揮最大的效果。因此,買票的金額與戶內有投票權人數並不一定要具有關聯,所辯不足採信。

⒏至於被告簡東明等人辯稱各鄉的輔選幹部名冊是作為投保意

外險之用,並非作為賄選之名冊云云。經查,被告王榮儀於偵查供稱:我不知道我們投保什麼保險,我沒有報名冊等語(105 選偵13卷第391 頁),被告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等人於上述調詢及偵訊中亦未提到名冊是供保險用的。況且,卷內所附瑪家鄉、泰武鄉、獅子鄉、春日鄉、霧台鄉等名冊(原選訴一105 選偵70第23-24 、原選訴二105選偵116 第16-17 頁、選偵118 第102 頁、選偵120 第4 頁、選偵117 第16-17 頁)均未有選民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如何能作為投保名冊?況且,縱使被告等人以該名冊同時作為投票名冊與賄選名冊也並不衝突,而被告簡東明等人同時為名冊內的部分選民投保意外險,亦屬可能。然證據顯示許多人表示未受徵詢是否投保,如魏美香偵訊稱:這是我個人資料,但我第一次看到這份名冊,我不知道何人將我資料填上去(原選訴3 偵卷19卷二第3 頁),另魏乾貴於調亦稱第一次看到,不是其簽名等語。況名冊上的人也有人未拿到賄賂(如泰武鄉郭秀春等),足認並非全部名冊上的人均有投保。因此被告等人辯稱該名冊是作為投保之用云云,不足採信。

⒐附表十一、十二之被告辯稱有參加輔選會議、後援會、競選

總部成立大會、各山地鄉的掃街、拜票、車隊遊行等造勢輔選活動,甚至參加遠至高雄夢時代百貨公司、台東等造勢大會,時間長達一整日,且有人參加數日的輔選活動,甚至自行出車供車隊遊行掃街拜票,因認所收到王榮儀等人交付的現金,係其等為輔選活動所付出勞務的報酬云云。然而,現代有選舉制度的民主國家中,各政黨除了少數長期受僱支薪的黨工外,各種選舉的競選活動應該是候選人號召支持者共同參與的活動,這也是驗證候選人的個人魅力或其政見、選區服務是否得到選民支持的最好時機。因此,參與候選人輔選活動的支持者應該是認同候選人的政見或服務而主動義務性的志工行為,不應該是受僱於候選人來參與輔選活動。否則,非但失去輔選活動的意義,也會讓競選活動淪為有錢人才玩得起的遊戲。因此,附表十一、十二的被告大多自稱是被告簡東明的支持者,是其等所參加的輔選活動,不論幾次、幾日,本來就是被告等人志願性的勞務參與,不應向候選人拿取任何報酬,至多可請求候選人提供便當、飲水及交通接送或相當的餐飲費、車資。退一步言,縱使候選人基於競選策略的考量,為營造萬人支持的氣勢而有僱用走路工造勢充場面的必要,如所僱用的走路工均非有投票權的選民,因無投票行賄或受賄疑慮,候選人要以多少報酬僱用均非法所不許。然如所僱用者混雜有投票權選民,候選人也只能提供參加的走路工上述必要的便當、飲水、交通接送或相當的餐飲費及車資。以南部現行消費水準,一日3 百元左右應已足夠,超過的部分則有投票行賄或受賄之嫌。本案被告簡東明等人所找的輔選人員,除一、二位平地原住民被誤認外(王榮儀供稱:李中興、楊佐樺他們是瑪家鄉在地人,所以我誤認為他們都具有山地原住民身份,105 選偵13卷六第207 反面),均為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已顯見被告簡東明等人主觀之故意。縱使以被告等人大多居住於偏遠的山地鄉,本來大多數人全是原住民而不予計較。然如前述,被告簡東明等人稱附表一至十之選民,本來就是其支持者,則其等參與輔選國民黨或簡東明的任何活動,屬於義務性的志工行為,不應向候選人拿取金錢,縱使認其等為受僱的走路工,如上述,亦僅限於必要的便當、飲水、交通接送或相當的餐飲費及車資始可,一日3 百元左右應已足夠。惟本案被告簡東明等人給付附表一至十之選民每人至少1 千元,多數人是1500及2000元,顯然已超出上述合理的餐費、車資甚多。

⒑此外,收受賄款之被告有辯稱其等係先工作後領工作費,且

工作的時數相當或過於合理的工作費,有別於先領錢後工作之人,因認其等所領的錢係其等工作後所應得的合理工資云云。經查,附表十一、十二之被告大多稱其等係被告簡東明的支持者或輔選幹部,如前所述,其等之行為本屬義務性的志工行為,不應額外拿取勞務的報酬。因此,先工作後拿錢只是符合一般僱傭契約的常態,對競選活動而言,志工的行為至多僅可拿取必要的便當、飲水、交通接送或相當的餐飲費及車資。否則,有錢的候選人大可以高薪來僱用有投票權的選民來參與輔選活動,不但可達到萬人簇擁的「西瓜效應」,更可以達成變相賄選的目的。

⒒另被告簡東明、周維平等人辯稱上一屆立法委員選舉,檢察

官亦以其發放工作費而對其與周維平及其他選民等人提起公訴,該案已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

102 年度選上訴字第3 號以選民均有實際從事輔選工作而判決無罪確定云云。經查,上開高雄高分院的事實與本案尚有不同之處,交付所謂工作費的規模亦無法與本件相比。況且該判決係以「無從證明被告簡東明、周維平各自交付予被告周○梅之3 萬元,係作為賄選之用」作為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然而,公平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礎,為避免選舉淪為有錢人的遊戲而喪失選賢與能的功能,因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及刑法第143 條第1 項分別對於候選人及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及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均有禁止之規定,違者處以刑罰嚴懲。倘候選人或其輔選幹部對於欲交付給有投票權選民的金錢或物品有疑慮時,除非有合理堅強的理由,於選舉期間,應避免為之。同理,有投票權的選民對於候選人或其輔選幹部所交付的物品或金錢,於選舉期間,亦應避免接受,否則易啟人疑竇。因此,重點是當候選人或有投票權人於選舉期間交付或收受金錢、物品或不正利益時,本來就應思考是否合法妥適,如有此疑慮,就不應該做,被告簡東明等12人均是熟悉選舉之人,豈能不知?再者本件所交付的是現金且最少千元以上,無論候選人或投票權人於交付或收受時,本應該有這可能是賄款的意識,竟仍為之,其等主觀上至少有未必故意應可認定。況且,本案被告簡東明、周維平先前已因涉嫌以交付工作費名義行賄選之實而被起訴,本應有所警惕,避免重蹈覆轍。倘選舉確有插旗

子、掛布條及發文宣傳單之必要,大可僱請非有投票權之人為之,何以仍專找有投票權之選民?況被告董婕妤、馬昭明亦供稱有賄選疑慮而不敢全部發放,另證人張成森證稱有疑慮而退還給簡東明,證人張元戎、呂秀蘭亦證稱因有疑慮而挪為他用不發放給選民。因此,被告簡東明、周維平等從上開被起訴的經驗及核心幹部退還該買票款的事實中,本應記取教訓,避免再犯。詎被告簡東明、周維平等人竟仍心存僥倖,於本次選舉,更有計畫性的擴大發放所謂的工作費現金,足認其等假藉工作費名目行賄選之犯行,甚為明確。

⒓選舉期間提供便當或必要餐點、飲水及交通接送給支持者來

參與掃街、拜票、造勢大會等輔選活動,對於大多數守法的候選人而言,是一件稀鬆平常的事。可是,本來很單純的事,因被告簡東明等人假借工作費名義來發放現金給有投票權的選民,使得一切變的很複雜。倘如附表十一、十二之被告等人所辯,其等所參與的掃街、拜票、造勢大會等輔選工作與其等所領的金錢相當,屬合理的勞務所得而不違法。以後候選人一再以此工作費挑戰法律,將使得檢察官必須極盡所能地舉證證明被告等人所做的輔選工作與其等所收受的金額不相當。對於被告等人而言也不見得輕鬆,他們也得窮盡一切的努力來證明自己掃街、拜票幾小時,參與造勢大會幾小時並提出照片為證,再由法院一一核對而認定是否收受的金錢與其參與輔選的工作是否相當來認定有無賄選嗎?如此耗費司法資源,豈為全民所願?因此,司法對此爭議問題必須給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那就是「除提供必要的餐點、飲水及交通接送外,於選舉期間,候選人或其輔選人員不得藉由工作費或其他名義交付金錢給選民,選民亦不得收受候選人或其輔選人員的任何金錢」,除非原本已有債權債務關係或有其他堅強合理的理由。

⒔綜上所述,本院基於上開理由,認定被告簡東明、王榮儀、

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12人所交付及附表一至十選民所收受的現金在法律的評價上應屬買票之賄賂而非工作費。

又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被告辯稱其等有從事輔選工作,且

王榮儀等人交付或託他人轉交時均稱是工作費,或交付時沒有說要投票給簡東明云云,是其等收受時主觀上認定是工作費而非買票賄款,是其等無主觀犯意可言。惟查,被告等大多供稱是被告簡東明的支持者,如上所述,被告等人參與輔選工作本是志願性的志工行為,而競選活動亦另有預算提供輔選人員飲食等必要物質協助,無須被告等選民自付。況輔選行為本是志願,倘被告等選民基於認同候選人,情意相挺,自掏腰包出錢出力,那是被告等自願性的行為,不能據此作為可收取王榮儀等人交付現金的藉口。況如上述,所收受的現金已遠超過候選人所應提供的必要餐飲及交通接送,而附表一至十之選民明知交付現金的人是候選人簡東明的輔選人員,且正值選舉的敏感時期,收受的又是現金,其等收受時主觀上應有所疑而竟仍收受,其等主觀上至少有不拿白不拿,即使是買票的賄款也無所謂的未必故意存在,應可認定,所辯主觀無收賄故意不足採信。

至於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被告等人提出其等有參與掃街、

拜票、造勢大會、車隊遊行、插旗、掛布等照片作為有提供勞務,因此其等收受之工作費係從事勞務所得之合理報酬,或作為其等輔選後購買餐飲、點心供掃街拜票後大家食用之花費云云。然查,被告王榮儀等人均供稱名冊上的人是支持簡東明的選民。且參與候選人之選舉活動本是義務性的志工行為,不得另得到報酬,已如上述。另被告王榮儀供稱:我們縣縣黨部針對掃街、拜票有預算...我們有八個投票所,我拿到24000 元,我用在掃街拜票後用餐的費用,選舉完要拿發票給縣黨部核銷,要拿24000 元的發票給縣黨部,選舉完畢要核銷...我共拿56000 元催票費用,這也是要拿單據核銷等語(105 選偵13卷第25頁);掃街拜票費用需檢據核銷(調查筆錄,105 選偵13卷第84頁反面)。王榮儀又供稱:選舉期間我經手到的現金,其一,國民黨屏東縣黨部所給我的工作費用,工作費用包括瑪家家戶拜訪費用(用以購買檳榔、工作人員餐點、糖果等,每個投開票所3000元工作費)、催票工作費(每個投開票所的工作費用7000元),費用是找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一組組長沈世裕領取簽收,事後

必須檢據核銷;其二,替聯合競選總部發放固票員工作費(每人依職務不同發放1500~3000元不等的工作費)、掃街拜票費用(一共二波,第一次以村為單位掃街拜票,工作費用每村4000元,第二次以投開票所為單位掃街拜票,工作費用每投間票所4000元),費用是到競選總部找立委候選人簡東明親自交付並簽收,掃街拜票工作費主要用於發文宣、檳榔、工作人員餐點等掃街拜票費用需檢據核銷。如果沒有掃街拜票,費用必須繳回等語(調詢筆錄第84頁)。且被告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等人均供稱上開以工作費名義交付選民的經費不需發票及收據核銷,也不需名冊上之人簽領,而董婕妤供稱:王榮儀轉交的約5 萬元動員費用、用於租用遊覽車及參加總部成立大會人員餐點之用,需要以收據及發票核銷,掃街拜票費用3 萬2 千元需以收據及發票核銷,獅子鄉聯合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費用,共計2 萬元,需以收據及發票核銷等等(參董婕妤調詢筆錄,

105 選偵十三卷四205 頁),足認參與掃街拜票、發文宣等輔選活動另編有經費,無須參與活動的民眾負擔,而上述被告馬昭明亦稱插一面旗子30元,須有憑證以核銷,足認掃街拜票的餐飲費及插旗等工作另編有經費,且須以發票核銷等事實,應可認定。是附表十一、十二之被告辯稱有參與輔選活動而拿取應得的報酬或作為事後餐點的花費云云,不足採信。

又附表十一、十二之被告辯稱被告王榮儀等人於交付現金時

,並未直接言明請求投票支持簡東明云云,然被告簡東明、王榮儀等人均稱名冊上之人係支持者,且附表十一、十二之被告多自認為係簡東明的支持者,且從事輔選工作。其等當然知悉王榮儀等人係為簡東明輔選,至少從其等掃街、拜票、發文宣、插旗或參與造勢大會時,就知道係為簡東明輔選,則其等在收款時,已知悉該款項為選舉候選人簡東明之輔選幹部或委託村裡支持者所交付的,雙方就簡東明的輔選人員如王榮儀等人交付款項之目的早已心照不宣,又何必再贅言?況被告簡東明、王榮儀等人本即係欲以工作費之名義包裝以規避查緝,則其等不一一言明該款項之用意,自屬當然,尚難以被告王榮儀等人交付時未明白告知受款者請求支持之意,即認該款項非用以投票行賄之賄賂,或不該當投票受賄罪,所辯亦不足採。

此外,附表十一、十二之被告及附表十三經緩起訴處分人等

大多是先收錢後工作,且收錢時未簽任何領據,或表示其等是義務工作,不需薪資,或表示僅參與一、二小時輔選活動而取得顯不相當的對價等事實,均已於附表十一、十二及十三認定有罪理由及有收受賄賂理由中載明,足認其等所收受的現金是買票賄款而非工作報酬。

又如被告孫得志等提供自己的車輛參與簡東明的輔選造勢活

動,甚至一整天,因認所收受的是被告簡東明等人提供的加油補助費云云。經查,如上述,以自己的車參與車隊造勢的輔選人員屬志工,本來就是義無反顧的情義相挺。況且,如上述,候選人均編列有選務的必要支出,但須提出支出的發票或憑證以供核銷,本件被告等人自稱有出車造勢,但均供稱未提供加油的發票給簡東明競選團隊,是其等所稱所領係補助加油費等辯解,尚不足採信。

除上述本院認定本件判決有罪的主要理由及駁回被告等人所

辯之理由外,其餘被告等人所提出之答辯如是否有接獲輔選幹部聘書等等,均非本案重要爭點,本院無需逐項加以辯駁,併此敘明。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12人及附表十一、十二等被告犯行明確,應可認定並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多次投票行賄行為,在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通說係論以連續犯。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此為本院近來之統一見解。(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簡東明等12人上開所犯之交付賄賂犯行的時間約在104 年12月至105 年1 月16日投票日前約1 個月其間,地點皆在屏東縣與高雄市的原住民山地鄉,在時間、地點具有密切接近關係,依一般社會觀念,較難強行分開,而上開12人係基於同一行賄之犯意而交付賄賂,侵害同一選舉公平之法益,依上開說明,於刑評價上,自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

㈡核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

、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12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附表十一所示之被告李麗花等124 人及附表十二之被告蔡謨等2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被告簡東明等12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前之行求、期約等前階段行為,皆為交付賄賂之後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簡東明對附表一所示選民之交付賄賂犯行與被告王榮儀間;對附表二所示選民之交付賄賂犯行與被告馬昭明間;對附表三所示選民之交付賄賂犯行與被告何晉文間;對附表四所示選民之交付賄賂犯行與被告杜志浩間;對附表五所示選民之交付賄賂犯行與被告蔡資芳間;對附表六所示選民之交付賄賂犯行與被告董婕妤間;對附表七所示選民之交付賄賂犯行與被告周維平、高王添福間;對附表八所示選民之交付賄賂犯行與被告周維平、謝進財間;對附表九所示選民之交付賄賂犯行與被告周維平、鄭善雄間;對附表十所示選民之交付賄賂犯行與被告周維平、羅耀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司公正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於103 年10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周利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交簡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3 年3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潘能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交簡字第2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3 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周維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交簡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

5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李武雄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1 年3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5 人於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均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民主政治必須透過選舉制度才得以實現,而選舉制度之基礎在於建立公平及公正之選舉。候選人係以才華、品行、學識、操守、政見及服務等供選民檢驗來選擇,而非以投機取巧方式,賄賂選民來贏得選舉。被告簡東明身為現任立法委員,明知國會議員代表民意參與國政,在民主國家中屬重要的民選公職。因此,立法委員選舉係民主國家公職人員選舉的重要表徵,攸關國家政治良窳甚鉅。其明知國會選舉的重要性,僅為圖連任當選,竟不惜以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行賄選民,謀求政治利益,無視於政府大力查辦賄選、端正選舉風氣之決心,惡性非輕,法益侵害性重大,且於犯罪後並未坦承犯行,一再辯稱是合法行為,犯後全無悔意;被告王榮儀身為國民黨地方黨部主任、周維平係簡東明最倚重的助理,2 人均係簡東明此次發放工作費的重要執行者;被告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謝進財等人均是地方黨部主任或代理主任,均負有輔選的負任;被告高王添福曾任鄉代會主席;鄭善雄、羅耀明均係里長。上開王榮儀人等11人不思以正當之輔選方法來參與輔選,竟與被告簡東明合流,巧立名目交付選民現金,不擇手段來打贏選舉,法益侵害性大,且於犯罪後均未坦承犯行,一再辯稱是發放工作費的合法行為,顯見其等犯後全無悔意。本院兼衡酌被告上述被告簡東明等12人犯罪參與的程度、發放對象人數、金額、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另附表十一、十二之被告均係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的選民,其等明知選舉期間不應拿取候選人或其輔選人員之金錢,竟為貪圖小利而拿取,實屬不該,且犯後均否認犯行,尚無悔意。惟其等收受賄款之行為,法益侵害性輕,本院依其等收受金額的多寡及是否為村、里長或鄉民代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一、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示懲儆。又附表十一所示之被告均為山地原住民,居住處所位於偏鄉,資訊較不發達,法律知識較薄弱,其等經過此次偵、審的冗長程序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附表十一之被告李麗花等124 人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另為督促其等尊重法治之觀念,且能回饋社會以修復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參酌其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對於善良選風之危害程度,認仍有賦予被告等人一定負擔之必要,爰諭知其等分別向公庫支付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金額,以示警惕。至於附表十二之被告,或因累犯或現仍緩刑中(陳英敏)或因有將賄款轉交他人,因認不宜予以緩刑之緩告。

五、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然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之規定並未針對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為何有所規範。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仍為1 年以上10年以下,使其褫奪公權之期間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98年度台上字第629 號刑事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簡東明、王榮儀、 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

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12人均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罪;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被告共

146 人均犯刑法第六章之投票受賄罪。全部158 人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上開規定,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規定,並考量其犯罪情節,爰就上開被告共158 人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

六、沒收部分:㈠本件被告簡東明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總

統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增列第五章之一「沒收」,並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則本案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不再適用。。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由於兼具保安處分以杜再犯之性質,仍有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584 號刑事判決參照)。

⒈本件被告簡東明交付予王榮儀、何晉文、杜志浩,或透過王

榮儀交付予馬昭明、蔡資芳、董婕妤等現金,及透過被告周維平交付予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之現金,均已經發放予附表一至十所示之人,仍有剩餘,則所剩餘之現金,即屬預備供交付之賄賂,因未扣案,依修正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上開責任共同原則,應由被告簡東明分別與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及被告簡東明、周維平分別與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連帶沒收發放附表一至十現金所剩餘之金額如主文所示(沒收之物為新臺幣時,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應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追徵價額之適用)。其計算方式如下:

①附表一部分:王榮儀所領金額148,000 -88,500(附表一發放金額)=59,500。

②附表二部分:馬昭明所領金額123,000 -60,000(附表二發放金額)=63,000。

③附表三部分:何晉文所領金額132,000 -110,000 (附表三發放金額)=22,000。

④附表四部分:杜志浩所領金額102,000 -44,000(附表四發放金額)=58,000。

⑤附表五部分:蔡資芳所領金額123,000 -32,000(附表五發放金額)=91,000。

⑥附表六部分:董婕妤所領金額130,000 -38,000(附表六發放金額)=92,000。

⑦附表七部分:高王添福所領金額22,000-16,000(附表七發放金額)=6,000 。

⑧附表八部分:謝進財所領金額20,000-16,000(附表八發放金額)=4,000 。

⑨附表九部分:鄭善雄所領金額21,000-18,000(附表九發放金額)=3,000。

⑩附表十部分:羅耀明所領金額20,000-16,000(附表十發放金額)=4,000。

⒉又上開被告簡東明等12人已交付附表十四所示被告之現金,

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之。是附表十四所示被告所收受之賄賂,無論有無繳回,應就附表十四應沒收金額欄內之金額加以沒收(沒收之物為新臺幣時,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應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追徵價額之適用)。

⒊至於附表十三之人所涉投票受賄罪,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卷足憑,然檢察官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就刑法第143 條第2 項所示專科沒收之物即前揭已收受之選舉賄賂,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而不得再於行賄一方之刑事判決中,援引刑法第38條第2 、3 項之總則性規範諭知沒收。換言之,原先實務見解針對檢察官就受賄者為緩起訴處分卻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賄款,認為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沒收規定之適用,無非係因該項沒收規定亦具特別法性質,其適用順位尚非劣後於同為特別規定之刑法第143 條第2 項,故而尚有補充適用之可能,因此在行賄一方之刑事判決中沒收上開業已收受之賄賂;否則,在對向犯罪之型態中,相關交易標的既已移轉為對立之收受者所有,原本即應在收受之一方處理沒收追徵事宜,而非仍在交付端之犯罪評價階段諭知沒收。惟於此次沒收修法後,選舉賄款之沒收特別規範僅餘刑法第143 條第2 項,別無其他沒收特別規定可與之立於相同位階,解釋上應僅能在受賄之一方援引前揭特別規定沒收已交付之賄款,至於行賄之一方則只就尚未交付之款項,依據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諭知沒收,法律適用層次始不致混淆。從而,就附表十三業已交付之選舉賄款部分,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被告簡東明等人所宣告交付選舉賄賂罪主文項下併予諭知沒收。

⒋至於本案於被告住處所扣得之現金、名冊等物品、文件,除

上開應繳回沒收之賄款外,只是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並無法律上應沒收之依據,毋庸諭知沒收。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東明為求順利當選,與王榮儀共同基

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簡東明預先於104 年12月11日下午某時許,在屏東縣潮州鎮競選總部,假借工作費之名目,交付現金80,000元予舊識即屏東縣滿州鄉公所秘書張成森(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囑由張成森依其提出、並經簡東明審核後之「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候選人簡東明滿州區、鄉工作人員名冊(領發工作人員聘書、投保用名冊)」,向該名冊所列之屏東縣滿州鄉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惟因張成森認此舉可能涉及賄選,旋將上開80,000元現金退還簡東明,而未予發放。簡東明另當場假借工作費之名目,交付王榮儀現金139,000 元、120,000 元,分別轉交中國國民黨屏東縣第8 區南區書記兼來義鄉黨部主任張元戎、中國國民黨屏東縣春日鄉黨部聯絡人呂秀蘭(上2 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均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囑由張元戎、呂秀蘭分別依張元戎提出、並經簡東明審核後之「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來義區、鄉工作人員名冊(領發工作人員聘書、投保用名單)」、「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春日區、鄉工作人員名冊(領發工作人員聘書、投保用名單)」,向該名冊所列之屏東縣來義鄉、屏東縣春日鄉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然因張元戎、呂秀蘭均認此舉有賄選之疑慮,而挪作他用,未予發放,簡東明此部分僅止於預備行求賄賂階段。

㈡按刑法上之預備犯,係以已否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判斷

標準。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若於著手此項要件行為以前之準備行動,係屬預備行為(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7181號判決意旨參照)。詳言之,預備為犯罪階段之一種,係指實行犯罪之準備行為,而尚未達於著手之謂。預備之階段,介乎犯意與著手之間,雖因其危險性較少,本無處罰之必要,惟刑事法律為預防禍害,以消弭犯罪,對於若干情節重大之特殊犯罪,乃設有處罰之特別規定,立法者通常以附屬於該罪既遂犯之構成要件形式分別為之規定,學理上稱此為「形式預備犯」,如刑法第271 條第3 項預備殺人罪是。

至於立法者將某些本來祇是預備之行為,予以入罪,使其分離成為另一種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刑法第199 條預備偽造、變造幣券罪、第204 條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等是,學理上謂之為「實質預備犯」。預備行為是否應受處罰,或究應以「形式預備犯」或「實質預備犯」方式表現,以及何種犯罪類型之既遂犯始有以「形式預備犯」設其刑罰之必要,均屬立法權之裁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 項規定之預備賄選罪,其立法目的在以行為人雖尚未著手實行賄選,惟既有預備之事實,為徹底杜絕賄選,預備犯亦應處罰,此乃法律有特別處罰預備犯之規定,自為立法形成自由之一種(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5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然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 項之預備犯的構成要

件中,行為人行賄或交付的對象亦係以「有投票權人」為前提,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惟不論何階段之行為態樣,行為人均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始該當於上開條項之罪。而同條第2 項之預備投票行賄罪,既以預備犯前條之罪為其構成要件,亦應以行為人預備行賄之對象係「有投票權人」為前提,若對於無投票權人行賄,或預備對於無投票權人行賄,即與上開罪名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能論以上開罪名(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239號、103 年度臺上字第44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張成森、張元戎、呂秀蘭所提出的上開名冊上之人是否均為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公訴人尚未舉證證明,尚難僅憑證人張成森、張元戎、呂秀蘭等人將該款退還或挪為他用,而未與名冊上之人接洽,即認被告簡東明有預備行求或交付賄賂犯行。是此部分檢察官之舉證尚有不足,惟此部分預備的階段行為與被告簡東明上開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簡英偉係同案被告簡東明之次子兼助理,負責簡東明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之調度、收支及核銷。簡東明又接續與其助理同案被告周維平及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先由簡東明於104 年上開立法委員選舉登記參選前某日召開輔選會議,以競選總部名義指示並授權予各地區輔選幹部,覓得支持簡東明之選民後,再將該等選民列為競選團隊人員,嗣後為規避因賄選買票遭司法人員查緝之風險,再虛偽以發放「工作費」賄賂之名義,交付前述選民現金並尋求投票支持簡東明;復於104 年12月間某日,由簡英偉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00000000號帳戶即「105 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簡東明政治獻金專戶」與簡英偉之母戴錦花之帳戶提領150,000 元交與周維平。嗣後周維平遂分別交付高王添福22,000元、謝進財20,000元、鄭善雄21,000元、羅耀明20,000元,並指示其等分別負責在屏東縣春日鄉、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萬山里及多納里內覓得以支持簡東明為前提且具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選民,將其等年籍資料及電話登載於「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輔選幹部暨工作人員工作津貼應領清冊」後,交由周維平送回競選總部給簡英偉辦理核銷,再以「工作費」名義發放1 千元至

2 千元不等之賄賂與上開應領清冊上之選民,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因認被告簡英偉與簡東明、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共同犯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嫌。㈡附表十五所示之唐馨予、彭玉珍、劉夏雲於附表十五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收受王榮儀、及何晉文委請鄭彩鳳轉交之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現金,因認被告唐馨予、彭玉珍、劉夏雲涉有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收賄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 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㈠被告簡英偉涉有前揭交付賄賂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簡英偉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周維平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105 年聲監字第2 號通訊監察書、聲監續字第40號通訊監察書所之譯文,內容係簡英偉與其母戴錦花之間對話之事實為主要依據。㈡被告唐馨予、彭玉珍、劉夏雲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與同案被告王榮儀、何晉文、鄭彩鳳等人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為主要依據。訊被告簡英偉、唐馨予、彭玉珍、劉夏雲等人均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簡英偉辯稱不知周維平所領出之15萬係交付給選民等語。被告唐馨予辯稱王榮儀是選舉完後才交給我等語;被告彭玉珍辯稱:王榮儀沒有交2千元給我等語;被告劉夏雲辯稱:收到的是泰武鄉公所匯入的1670元監票費用及阮惠珍交付的400 元掃地費等語。經查:

㈠被告簡英偉部分: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周維平於調詢時供稱:我在104 年11月底、

12月初左右的時間,主動向簡東明的二兒子簡英偉預支15萬元現金,目的是為了支付選舉期間臨時產生的選務費用,前述工作費也是從這15萬元現金中支出。大約在12月中下旬,各地召集人如高王添 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陸續將名冊交給我之後,我依據名冊上面的人數,以每人2000元的金額編列款項,將春日鄉2 萬2 千元的現金工作費交給高王添福轉發給春日鄉的青年幹部,將茂林里2 萬元的現金工作費交給謝進財轉發給茂林里的? 選幹部,將萬里2 萬1 千元的現金工作費交給鄭善雄轉發給萬山里的輔選幹部,另將多納里2 萬元的現金工作費交給羅耀明轉發給多納里的輔選幹部等語(原選訴三調查局卷A21 第33頁);於偵查中供稱:(問:簡英偉是否知悉上開發工作人員工作費、填寫應領清冊、保險之工作方式?)我不知道他是否知悉,我對他就只有出納的工作而已。(問:簡東明競選團隊就競選策略的決策者為何人?)應該是總幹事莊得義、簡東明、黨部書記王榮儀等語(原選訴三偵卷19第97頁);於本院結證稱:我跟簡英偉說選舉期間我身上要擺一些錢,要支應選舉行政事務費用,因為我們選舉區非常遼闊,從阿里山到台東甚至台北我們要去跑行程,不能因為一點點經費要來來往往,所以我跟他說一次請領15萬元,到時候我會用所有收據跟你做核實等語(原選訴一本院卷八第145 頁)。核與被告簡英偉於調詢中供稱:周維平等工作幹部發放的工作費若干我也不清楚等語(原選訴三調查局卷A21 第24頁反面); 於偵查中供稱:周維平先前跟我要過15萬元,他說是選舉事務費用,之後他就拿清冊給我,請我去監察院核銷,但我至今尚未核銷,有幫清冊上的工作人員保險等語(原選訴三偵卷19卷四第78頁),尚稱符合。

⒉至於檢察官以「被告簡英偉與證人即其母戴錦花於上開通訊

監察譯文對話中每每以如「電話也不要講那個」、「吼!電話講這個真的是很危險!」、「你傳過來。用Line還好一點,就馬上要刪掉喔,不然都被監聽」、「我知道啦!不要在那邊講這些啦!」、「我沒有錢是非常可惡的一件事你知道嗎?」之隱蔽方式為之,若被告簡英偉確信上開款項確係用於輔選之正當用途,何需於通訊中均以如此隱諱之方式對話?」。而認定被告簡英偉亦明知上開款項為行賄選民之賄款,為避免遭檢調單位追緝,始採取上開方式以避免他人察覺。然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那時候很敏感,怕直接說出來會被扭曲,與我母親的對話也是怕被扭曲,選舉期間說到錢是很敏感的事,就是怕被扭曲等語(原選訴三偵卷19卷四第80-81頁)。

⒊本件被告簡東明係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其選區遍及

全台,甚至離島、外島,是證人周維平證稱其向被告簡英偉表示身上放一些錢以備不時之需,尚屬合理。而被告簡英偉辯稱因選舉期間敏感,電話中談論金錢怕被扭曲,而對話多採隱蔽方式,並非違法。況由上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簡英偉知悉其所交付給周維平之15萬元而係供周維平用以假借工作費名義交付給名冊上選民之賄款。是本件檢察官之所提出之證據,仍有合理懷疑之空間,尚難據此即認定被告簡英偉有參與共同交付賄賂之犯聯絡,依上開說明,應為被告簡英偉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唐馨予部分:被告唐馨予供稱:有參加輔選拉票、買飲

料(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13卷二P .251);有參加掃街拜票5-6 次,一次約1 至2 小時(偵訊筆錄見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13卷二P .260、已具結),也坦承有收到王榮儀交付的1500元工作費。惟辯稱:王榮儀是我工作之後,而且是選舉完之後1 月20日下午才拿給我的等語(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13卷二P .260反面、已具結)。經查,本件公訴人未能舉證被告偵查中陳述不實,應認定其上開陳述可採,按通常選舉買票都是在選前交付,才能確保選民因拿到賄款而願意投票。如於選舉後,因結果已定,再交付賄款已無多大效益。且選後已無選舉可供投票,倘雙方選前未事先期約,難以想像選後交付時如何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與起訴法條之構成要件不符,無法以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論處,是此部分應為被告唐馨予無罪之諭知。

㈢彭玉珍部分:被告彭玉珍辯稱其未收到錢,而證人王榮儀到

庭證稱:我是規劃有發2 千元,那時可能碰不到面,沒有機會發給他,有沒有發給他,我沒有印象了等語(原選訴一本院卷五第112 頁),是證人王榮儀是否確實有發給被告彭玉珍,證人王榮儀也無法確定,而以本案同案被告王榮儀發放人數接近50人,其記憶是否正確尚有疑問,況除證人王榮儀外,檢察官亦無法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彭玉珍確有收受王榮儀之2 千元,依有疑惟被告有利認定之原則,應認被告彭玉珍辯稱未收到王榮儀交付的2 千元尚可採信。此部分應為被告彭玉珍無罪之諭知。

㈣劉夏雲部分:

證人阮惠珍到庭證稱:我只記得簡東明成立競選總部的時候,剛好設在劉夏雲住家的大馬路亮邊,人員散開之後都有一些垃圾要清理,因為總部很大,我們剛好在大掃除,要過去劉夏雲家旁邊的時候,他們一家人都在那邊打掃,他看到我就說大姊,我們都幫你打掃好了,你要不要買茶水給我們,我就給她200 或400 元,一次給,她是黨部監票員,我沒有給他2000元費用等語(原選訴二本院卷三第109-111 頁),核與被告劉夏雲辯稱:收到的是泰武鄉公所匯入的1670元監票費用及阮惠珍交付的400 元掃地費等語,尚稱符合。就此有疑處,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劉夏雲確有收受2000元,依罪疑惟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劉夏雲所辯尚可採信,此部分應為被告劉夏雲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143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7條第2 項,第40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附錄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被告王榮儀交付賄款部分┌──┬─────┬───────┬─────┬─────┬──────┐│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1 │李麗花 │104年12月11日 │中國國民黨│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至105年1月15日│屏東縣瑪家│ │3000元。 ││ │ │間之某日 │鄉民眾服務│ │ ││ │ │ │站 │ │ │├──┼─────┼───────┼─────┼─────┼──────┤│2 │蔡謨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日 │屏東縣瑪家│ │3000元。 ││ │ │ │鄉黨部 │ │ │├──┼─────┼───────┼─────┼─────┼──────┤│3 │林國輝 │105年1月16日前│中國國民黨│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2週某日 │屏東縣瑪家│ │3000元。 ││ │ │ │鄉黨部 │ │ │├──┼─────┼───────┼─────┼─────┼──────┤│4 │董忠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瑪家│ 1500元│由蔡謨轉交。││ │ │日 │鄉瑪家村瑪│ │ ││ │ │ │卡札亞街6 │ │已繳回賄款 ││ │ │ │巷1號蔡謨 │ │1500元。 ││ │ │ │住處 │ │ │├──┼─────┼───────┼─────┼─────┼──────┤│5 │唐建生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至105年1月15日│鄉瑪家村瑪│ │1500元。 ││ │ │間之某日 │卡札亞街6 │ │ ││ │ │ │巷1號蔡謨 │ │ ││ │ │ │住處 │ │ │├──┼─────┼───────┼─────┼─────┼──────┤│6 │杜文來 │104年12月下旬 │中國國民黨│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某日 │屏東縣瑪家│ │3000元。 ││ │ │ │鄉民眾服務│ │ ││ │ │ │站 │ │ │├──┼─────┼───────┼─────┼─────┼──────┤│7 │高文生 │104年12月11日 │中國國民黨│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至105年1月15日│屏東縣瑪家│ │3000元。 ││ │ │間之某日 │鄉民眾服務│ │ ││ │ │ │站 │ │ │├──┼─────┼───────┼─────┼─────┼──────┤│8 │石英雄 │104年12月中旬 │中國國民黨│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某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 ││ │ │ │鄉民眾服務│ │ ││ │ │ │站 │ │ │├──┼─────┼───────┼─────┼─────┼──────┤│9 │董文巧 │105年1月初某日│中國國民黨│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 │屏東縣瑪家│ │1500元。 ││ │ │ │鄉民眾服務│ │ ││ │ │ │站 │ │ │├──┼─────┼───────┼─────┼─────┼──────┤│10 │林華志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2000元│ 其供稱收到 ││ │ │至105年1月15日│ │ │ 2000元。 ││ │ │間之某日 │ │ │ 已繳回賄款 ││ │ │ │ │ │ 2000元。 │├──┼─────┼───────┼─────┼─────┼──────┤│11 │王育芳 │104年12月11日 │中國國民黨│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至105年1月15日│屏東縣瑪家│ │1500元。 ││ │ │間之某日 │鄉民眾服務│ │ ││ │ │ │站 │ │ │├──┼─────┼───────┼─────┼─────┼──────┤│12 │董賢明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瑪家│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日 │鄉三和村玉│ │3000元。 ││ │ │ │泉1之2號董│ │ ││ │ │ │賢明住處前│ │ │├──┼─────┼───────┼─────┼─────┼──────┤│13 │陳英敏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日 │鄉三和村某│ │1500元。 ││ │ │ │麵店 │ │ │├──┼─────┼───────┼─────┼─────┼──────┤│14 │金太平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一週某日 │鄉三和村某│ │3000元。 ││ │ │ │處 │ │ │├──┼─────┼───────┼─────┼─────┼──────┤│15 │高惠芬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瑪家│ 2000元│ 其供稱僅收 ││ │ │ │鄉某處 │ │ 到2000元 ││ │ │ │ │ │ 已繳回賄款 ││ │ │ │ │ │ 2000元。 │├──┼─────┼───────┼─────┼─────┼──────┤│16 │盧秋生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瑪家│ 1500元│ ││ │ │ │鄉三和村三│ │ ││ │ │ │和6之3號孫│ │ ││ │ │ │瑞珠住處 │ │ │├──┼─────┼───────┼─────┼─────┼──────┤│17 │孫瑞珠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瑪家│ 1000元│其供稱僅收到││ │ │ │鄉三和村三│ │1000元。 ││ │ │ │和6之3號孫│ │ ││ │ │ │瑞珠住處 │ │ │├──┼─────┼───────┼─────┼─────┼──────┤│18 │呂網市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 1500元│ 由孫瑞珠轉 ││ │ │某日 │鄉三和村三│ │ 交。 ││ │ │ │和66號呂網│ │ 已繳回賄款 ││ │ │ │市住處 │ │ 1500元。 │├──┼─────┼───────┼─────┼─────┼──────┤│19 │蔡正福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 │鄉三和村三│ │1500元。 ││ │ │ │和6之3號孫│ │ ││ │ │ │瑞珠住處 │ │ │├──┼─────┼───────┼─────┼─────┼──────┤│20 │余傳仁 │104年12月20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 由金太平轉 ││ │ │ │鄉瑪家國中│ │ 交。 ││ │ │ │ │ │ 已繳回賄款 ││ │ │ │ │ │ 1500元。 │├──┼─────┼───────┼─────┼─────┼──────┤│21 │宋賢木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某處│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 │ │ │3000元。 │├──┼─────┼───────┼─────┼─────┼──────┤│22 │孫得志 │105年1月13日 │中國國民黨│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 │屏東縣瑪家│ │1500元。 ││ │ │ │鄉黨部 │ │ │├──┼─────┼───────┼─────┼─────┼──────┤│23 │盧春花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1500元│ 由麥運生轉 ││ │ │至105年1月15日│ │ │ 交。 ││ │ │間之某日 │ │ │ 已繳回賄款 ││ │ │ │ │ │ 1500元。 │├──┼─────┼───────┼─────┼─────┼──────┤│24 │麥運生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 1500元│ 由宋賢木轉 ││ │ │某日 │鄉三和村美│ │ 交。 ││ │ │ │園42號之3 │ │ 已繳回賄款 ││ │ │ │麥運生住處│ │ 1500元。 │├──┼─────┼───────┼─────┼─────┼───── ││25 │李麥秀蘭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1500元│ 由麥運生轉 ││ │ │至105年1月15日│ │ │ 交。 ││ │ │間之某日 │ │ │ 已繳回賄款 ││ │ │ │ │ │ 1500元。 │├──┼─────┼───────┼─────┼─────┼──────┤│26 │柯春男 │105年1月7日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其供稱僅收 ││ │ │ │屏東縣瑪家│ │ 到2000元 ││ │ │ │鄉黨部 │ │ 已繳回賄款 ││ │ │ │ │ │ 2000元。 │├──┼─────┼───────┼─────┼─────┼──────┤│27 │卓永勝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日 │屏東縣瑪家│ │3000元。 ││ │ │ │鄉黨部 │ │ │├──┼─────┼───────┼─────┼─────┼──────┤│28 │林信妹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 2000元│其中1000由卓││ │ │至105年1月15日│鄉涼山村涼│ │永勝轉交。 ││ │ │間之某日 │山17號 │ │已繳回賄款 ││ │ │ │ │ │3000元。 ││ │ │ │ │ │ │├──┼─────┼───────┼─────┼─────┼──────┤│29 │陸良正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 │鄉涼山村涼│ │1500元。 ││ │ │ │山144 號 │ │ │├──┼─────┼───────┼─────┼─────┼──────┤│30 │陸秀玲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一週某日 │鄉涼山村簡│ │1500元。 ││ │ │ │東明競選服│ │ ││ │ │ │務處 │ │ │├──┼─────┼───────┼─────┼─────┼──────┤│31 │方惠美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由陸秀玲轉交││ │ │至105年1月15日│鄉涼山村涼│ │。 ││ │ │間之某日 │山129號 │ │已繳回賄款 ││ │ │ │ │ │1500元。 │├──┼─────┼───────┼─────┼─────┼──────┤│32 │何秋治 │104年12月11日 │中國國民黨│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至105年1月15日│屏東縣瑪家│ │1500元。 ││ │ │間之某日 │鄉黨部 │ │由潘信福轉交│├──┼─────┼───────┼─────┼─────┼──────┤│33 │林天惠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 ││ │ │ │鄉民眾服務│ │ ││ │ │ │站 │ │ │├──┼─────┼───────┼─────┼─────┼──────┤│34 │司公正 │105年1月13日 │中國國民黨│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 │屏東縣瑪家│ │1500元。 ││ │ │ │鄉黨部 │ │ │├──┼─────┼───────┼─────┼─────┼──────┤│35 │潘信福 │104年12月25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前一週某日 │鄉涼山村簡│ │500元。 ││ │ │ │東明競選服│ │ ││ │ │ │務處 │ │ │├──┼─────┼───────┼─────┼─────┼──────┤│36 │胡金市 │104年12月中某 │中國國民黨│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 ││ │ │ │鄉黨部 │ │ │├──┼─────┼───────┼─────┼─────┼──────┤│37 │葉明仁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某日 │鄉佳義村泰│ │3000元。 ││ │ │ │平巷57號葉│ │ ││ │ │ │明仁住處 │ │ │├──┼─────┼───────┼─────┼─────┼──────┤│38 │陳國虎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5日 │鄉佳義村泰│ │3000元。 ││ │ │ │平巷25號陳│ │ ││ │ │ │國虎住處 │ │ │├──┼─────┼───────┼─────┼─────┼──────┤│39 │張夜合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日 │鄉佳義村泰│ │1500元。 ││ │ │ │平巷22號張│ │ ││ │ │ │夜合住處 │ │ │├──┼─────┼───────┼─────┼─────┼──────┤│40 │張春江 │104年12月20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 │鄉佳義村泰│ │1500元。 ││ │ │ │平巷58號之│ │ ││ │ │ │2 張春江住│ │ ││ │ │ │處 │ │ │├──┼─────┼───────┼─────┼─────┼──────┤│41 │鄭春美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瑪家│ 1500元│由佳義村長 ││ │ │日 │鄉佳義村泰│ │之妻康新花轉││ │ │ │平巷101 號│ │交。 ││ │ │ │前 │ │ ││ │ │ │ │ │已繳回賄款 ││ │ │ │ │ │1500元。 ││ │ │ │ │ │ ││ │ │ │ │ │鄭春美另為緩││ │ │ │ │ │起訴處分。 │├──┼─────┼───────┼─────┼─────┼──────┤│42 │梁秀美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1500元││ │ │某日 │鄉佳義村泰│ │。 ││ │ │ │平巷57號葉│ │ ││ │ │ │明仁住處外│ │ ││ │ │ │某處 │ │ │├──┼─────┼───────┼─────┼─────┼──────┤│43 │金天光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 3000元│已繳回賄款 ││ │ │至105年1月15日│鄉排灣村村│ │3000元。 ││ │ │間之某日 │長辦公室 │ │ │├──┼─────┼───────┼─────┼─────┼──────┤│44 │包春光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 2000元│ 其供稱僅收 ││ │ │至105年1月15日│鄉排灣村排│ │ 到2000元 ││ │ │間之某日 │灣44號包春│ │ 已繳回賄款 ││ │ │ │光住處 │ │ 2000元。 │├──┼─────┼───────┼─────┼─────┼──────┤│45 │張阿錫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1500元││ │ │某日 │鄉排灣村排│ │。 ││ │ │ │灣9號張阿 │ │ ││ │ │ │錫住處 │ │ │├──┼─────┼───────┼─────┼─────┼──────┤│46 │潘月妹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至105年1月15日│鄉排灣村排│ │1500元。 ││ │ │間之某日 │灣19號 │ │ │├──┼─────┼───────┼─────┼─────┼──────┤│47 │洪士善 │105年1月10日前│屏東縣瑪家│ 1500元│ 由麥運生轉 ││ │ │後某日 │鄉三和村美│ │ 交。 ││ │ │ │園42號之3 │ │ 已繳回賄款 ││ │ │ │麥運生住處│ │ 1500元。 │├──┼─────┼───────┼─────┼─────┼──────┤│48 │李健國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 1500元│已繳回賄款 ││ │ │至105年1月15日│鄉排灣村排│ │1500元。 ││ │ │間之某日 │灣54號李健│ │ ││ │ │ │國住處 │ │ │└──┴─────┴───────┴─────┴─────┴──────┘附表二:被告馬昭明交付賄款部分┌──┬─────┬───────┬─────┬─────┬──────┐│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1 │王和家 │104年12月15日 │屏東縣三地│ 5000元│共1 萬2000元││ │ │ │門鄉達來村│ │。 ││ │ │ │達發達旺巷│ │已繳回賄款 ││ │ │ │14號王和家│ │5000元。 ││ │ │ │住處 │ │ ││ │ ├───────┼─────┼─────┤ ││ │ │105年1月間某日│中國國民黨│ 7000元│ ││ │ │ │屏東縣三地│ │ ││ │ │ │門鄉黨部 │ │ │├──┼─────┼───────┼─────┼─────┼──────┤│2 │陳順歸 │104年12月15日 │屏東縣三地│ 2000元│共1萬2000元 ││ │ │ │門鄉北巴巷│ │。 ││ │ │ │54之1號陳 │ │ ││ │ │ │順歸住處 │ │ ││ │ ├───────┼─────┼─────┤ ││ │ │105年1月間某日│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 │屏東縣三地│ │ ││ │ │ │門鄉民眾服│ │ ││ │ │ │務站 │ │ ││ │ ├───────┼─────┼─────┤ ││ │ │105年1月13、14│屏東縣三地│ 7000元│ ││ │ │日 │門鄉達來村│ │ ││ │ │ │某處 │ │ │├──┼─────┼───────┼─────┼─────┼──────┤│3 │陳幸一 │104年12月間某 │中國國民黨│ 5000元│共1萬2000元 ││ │ │日 │屏東縣三地│ │。 ││ │ │ │門鄉黨部 │ │ ││ │ ├───────┼─────┼─────┤ ││ │ │105年1月間某日│中國國民黨│ 7000元│ ││ │ │ │屏東縣三地│ │ ││ │ │ │門鄉黨部 │ │ │├──┼─────┼───────┼─────┼─────┼──────┤│4 │董清吉 │104年12月11日 │中國國民黨│ 5000元│其供稱僅收 ││ │ │至105年1月15日│屏東縣三地│ │ 到5000元 ││ │ │間之某日 │門鄉民眾服│ │已繳回賄款 ││ │ │ │務站外 │ │5000元。 ││ │ │ │ │ │董清吉另為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5 │高玉金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三地│ 6000元│已繳回賄款 ││ │ │至105年1月15日│門鄉口社村│ │6000元。 ││ │ │間之某日 │某處 │ │ │├──┼─────┼───────┼─────┼─────┼──────┤│6 │賴立誠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三地│ 6000元│共1萬2000元 ││ │ │某日 │門鄉青葉村│ │。 ││ │ │ │光復巷70號│ │ ││ │ │ │賴立誠住處│ │ ││ │ ├───────┼─────┼─────┤ ││ │ │104年12月25日 │屏東縣三地│ 6000元│ ││ │ │左右某日 │門鄉青葉村│ │ ││ │ │ │光復巷70號│ │ ││ │ │ │賴立誠住處│ │ │├──┼─────┼───────┼─────┼─────┼──────┤│7 │紀淑貞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三地│ 2000元│ ││ │ │至105年1月15日│門鄉安坡村│ │ ││ │ │間之某日 │高山巷16號│ │ ││ │ │ │之紀淑貞住│ │ ││ │ │ │處 │ │ │└──┴─────┴───────┴─────┴─────┴──────┘附表三:被告何晉文交付賄款之部分┌──┬─────┬───────┬─────┬─────┬──────┐│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1 │周利雄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日 │屏東縣泰武│ │ ││ │ │ │鄉黨部 │ │ │├──┼─────┼───────┼─────┼─────┼──────┤│2 │葉仁義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 3000元│ ││ │ │日 │鄉武潭村潭│ │ ││ │ │ │中巷190號 │ │ ││ │ │ │葉仁義住處│ │ │├──┼─────┼───────┼─────┼─────┼──────┤│3 │阮惠珍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 3000元│由丁國屏轉交││ │ │日 │鄉泰武村大│ │。 ││ │ │ │武山一街22│ │ ││ │ │ │號阮惠珍住│ │ ││ │ │ │處 │ │ │├──┼─────┼───────┼─────┼─────┼──────┤│4 │湯美珠 │104年12月間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日 │屏東縣泰武│ │ ││ │ │ │鄉黨部 │ │ │├──┼─────┼───────┼─────┼─────┼──────┤│5 │潘明良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 3000元│ ││ │ │日 │鄉佳平村佳│ │ ││ │ │ │平巷16號潘│ │ ││ │ │ │明良住處 │ │ │├──┼─────┼───────┼─────┼─────┼──────┤│6 │楊信道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 3000元│ ││ │ │日 │鄉佳興村佳│ │ ││ │ │ │興55號楊信│ │ ││ │ │ │道住處前 │ │ │├──┼─────┼───────┼─────┼─────┼──────┤│7 │孫榮輝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 3000元│ ││ │ │日 │鄉平和村太│ │ ││ │ │ │和巷88號孫│ │ ││ │ │ │榮輝住處 │ │ │├──┼─────┼───────┼─────┼─────┼──────┤│8 │謝銀鳳 │104年12月間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日 │屏東縣泰武│ │ ││ │ │ │鄉黨部 │ │ │├──┼─────┼───────┼─────┼─────┼──────┤│9 │鄭彩鳳 │105年1月16日選│不詳 │ 2000元│ ││ │ │舉前某日 │ │ │ │├──┼─────┼───────┼─────┼─────┼──────┤│10 │雷芙蓉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丁國屏轉交││ │ │日 │鄉泰武村大│ │。 ││ │ │ │武山一街2 │ │ ││ │ │ │號雷芙蓉住│ │ ││ │ │ │處 │ │ │├──┼─────┼───────┼─────┼─────┼──────┤│11 │丁國屏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 3000元│ ││ │ │日 │鄉泰武村大│ │ ││ │ │ │武山一街30│ │ ││ │ │ │號丁國屏住│ │ ││ │ │ │處前 │ │ │├──┼─────┼───────┼─────┼─────┼──────┤│12 │顏和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 3000元│由丁國屏轉交││ │ │某日 │鄉泰武村大│ │。 ││ │ │ │武山二街42│ │ ││ │ │ │號顏和住處│ │ │├──┼─────┼───────┼─────┼─────┼──────┤│13 │湯甜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阮惠珍轉交││ │ │某日 │鄉泰武村大│ │。 ││ │ │ │武山三街30│ │ ││ │ │ │號湯甜住處│ │ │├──┼─────┼───────┼─────┼─────┼──────┤│14 │羅愛珠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日 │屏東縣泰武│ │ ││ │ │ │鄉黨部 │ │ │├──┼─────┼───────┼─────┼─────┼──────┤│15 │丁碧金 │104年12月間某 │不詳 │ 2000元│ ││ │ │日 │ │ │ │├──┼─────┼───────┼─────┼─────┼──────┤│16 │林和蘭 │不詳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丁國屏轉交││ │ │ │鄉泰武村大│ │。 ││ │ │ │武山三街36│ │ ││ │ │ │號林和蘭住│ │ ││ │ │ │處外 │ │ │├──┼─────┼───────┼─────┼─────┼──────┤│17 │何梅君 │104年12月底某 │不詳 │ 3000元│ ││ │ │日 │ │ │ │├──┼─────┼───────┼─────┼─────┼──────┤│18 │陳正順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邱正明轉交││ │ │日 │鄉萬安村萬│ │。 ││ │ │ │安36號邱正│ │ ││ │ │ │明住處 │ │ │├──┼─────┼───────┼─────┼─────┼──────┤│19 │陳松文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 1000元│由邱正明轉交││ │ │某日 │鄉萬安村萬│ │。 ││ │ │ │安55號陳松│ │ ││ │ │ │文住處 │ │ │├──┼─────┼───────┼─────┼─────┼──────┤│20 │葉淑貞 │104年間某日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邱正明轉交││ │ │ │鄉萬安村萬│ │。 ││ │ │ │安63之3號 │ │ ││ │ │ │葉淑貞住處│ │ ││ │ │ │外 │ │ │├──┼─────┼───────┼─────┼─────┼──────┤│21 │高良義 │不詳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邱正明轉交││ │ │ │鄉萬安村萬│ │。 ││ │ │ │安36號邱正│ │ ││ │ │ │明住處 │ │ │├──┼─────┼───────┼─────┼─────┼──────┤│22 │劉振榮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 3000元│由邱正明轉交││ │ │日 │鄉萬安村達│ │。 ││ │ │ │里51號劉振│ │ ││ │ │ │榮住處 │ │ │├──┼─────┼───────┼─────┼─────┼──────┤│23 │蔣美花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孫榮輝轉交││ │ │某日 │鄉平和村太│ │。 ││ │ │ │和巷20號蔣│ │ ││ │ │ │美花住處前│ │ │├──┼─────┼───────┼─────┼─────┼──────┤│24 │孫光照 │104年11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 3000元│由孫榮輝轉交││ │ │日 │鄉平和村太│ │。 ││ │ │ │和巷88號孫│ │ ││ │ │ │榮輝住處 │ │ │├──┼─────┼───────┼─────┼─────┼──────┤│25 │彭美香 │104年11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孫榮輝轉交││ │ │日 │鄉平和村太│ │。 ││ │ │ │和巷43號彭│ │ ││ │ │ │美香二姐住│ │ ││ │ │ │處 │ │ │├──┼─────┼───────┼─────┼─────┼──────┤│26 │鄭美蘭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孫榮輝轉交││ │ │日 │鄉平和村太│ │。 ││ │ │ │和巷51號鄭│ │ ││ │ │ │美蘭住處 │ │ │├──┼─────┼───────┼─────┼─────┼──────┤│27 │鍾添木 │104年11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孫榮輝轉交││ │ │日 │鄉平和村太│ │。 ││ │ │ │和巷64之1 │ │ ││ │ │ │號鍾添木住│ │ ││ │ │ │處 │ │ │├──┼─────┼───────┼─────┼─────┼──────┤│28 │沈萬順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楊信道轉交││ │ │日 │鄉佳興村佳│ │。 ││ │ │ │興2之1號沈│ │ ││ │ │ │萬順住處 │ │ │├──┼─────┼───────┼─────┼─────┼──────┤│29 │戴曉慧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 3000元│ ││ │ │日 │鄉佳興村活│ │ ││ │ │ │動中心外 │ │ │├──┼─────┼───────┼─────┼─────┼──────┤│30 │林紅柑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楊信道轉交││ │ │日 │鄉佳興村活│ │。 ││ │ │ │動中心 │ │ │├──┼─────┼───────┼─────┼─────┼──────┤│31 │田美娥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葉仁義轉交││ │ │日 │鄉武潭村潭│ │。 ││ │ │ │中巷160號 │ │ ││ │ │ │田美娥住處│ │ │├──┼─────┼───────┼─────┼─────┼──────┤│32 │朱邑晉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 3000元│由葉仁義轉交││ │ │日 │鄉武潭村潭│ │。 ││ │ │ │中巷160號 │ │ ││ │ │ │朱邑晉住處│ │ │├──┼─────┼───────┼─────┼─────┼──────┤│33 │潘能生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葉仁義轉交││ │ │日 │鄉武潭村潭│ │。 ││ │ │ │中巷64號潘│ │ ││ │ │ │能生住處 │ │ │├──┼─────┼───────┼─────┼─────┼──────┤│34 │陳蘭花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葉仁義轉交││ │ │某日 │鄉武潭村潭│ │。 ││ │ │ │中巷76號陳│ │ ││ │ │ │蘭花住處外│ │ │├──┼─────┼───────┼─────┼─────┼──────┤│35 │莊秀慧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葉仁義轉交││ │ │日 │鄉武潭村潭│ │。 ││ │ │ │中巷190號 │ │ ││ │ │ │葉仁義住處│ │ │├──┼─────┼───────┼─────┼─────┼──────┤│36 │劉安生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葉仁義轉交││ │ │日 │鄉武潭村潭│ │。 ││ │ │ │北巷4號劉 │ │ ││ │ │ │安生住處 │ │ │├──┼─────┼───────┼─────┼─────┼──────┤│37 │許立人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葉仁義轉交││ │ │日 │鄉武潭村潭│ │。 ││ │ │ │南巷9之1號│ │ ││ │ │ │許立人住處│ │ │├──┼─────┼───────┼─────┼─────┼──────┤│38 │莊熒華 │105年1月初某日│不詳 │ 2000元│ │├──┼─────┼───────┼─────┼─────┼──────┤│39 │蕭月女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泰武│ 2000元│由李月娥轉交││ │ │某日 │鄉佳平村佳│ │。 ││ │ │ │平巷83號李│ │ ││ │ │ │月娥住處 │ │ │├──┼─────┼───────┼─────┼─────┼──────┤│40 │張金妹 │104年12月初某 │不詳 │ 2000元│由李月娥轉交││ │ │日 │ │ │。 │├──┼─────┼───────┼─────┼─────┼──────┤│41 │張福良 │104年12月中旬 │不詳 │ 2000元│ ││ │ │某日 │ │ │ │├──┼─────┼───────┼─────┼─────┼──────┤│42 │姜玉梅 │104年12月中旬 │中國國民黨│ 2000元│由李月娥轉交││ │ │某日 │屏東縣泰武│ │。 ││ │ │ │鄉佳平村黨│ │ ││ │ │ │部服務站 │ │ │├──┼─────┼───────┼─────┼─────┼──────┤│43 │李月娥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 ││ │ │日 │鄉佳平村佳│ │ ││ │ │ │平巷83號李│ │ ││ │ │ │月娥住處 │ │ │├──┼─────┼───────┼─────┼─────┼──────┤│44 │田春菊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 2000元│ ││ │ │某日 │鄉佳平村佳│ │ ││ │ │ │平巷98號田│ │ ││ │ │ │春菊住處外│ │ │├──┼─────┼───────┼─────┼─────┼──────┤│45 │邱正明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泰武│ 2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 │鄉萬安村某│ │ 2000元。 ││ │ │ │處 │ │ 邱正明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46 │葉秀玉 │不詳 │屏東縣泰武│ 2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 │鄉泰武村大│ │ 2000元。 ││ │ │ │武山一街16│ │ 由阮惠珍轉 ││ │ │ │號池萬地住│ │ 交。 ││ │ │ │處 │ │ 葉秀玉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47 │盧玉春 │不詳 │屏東縣泰武│ 2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 │鄉家興村佳│ │ 2000元。 ││ │ │ │興51號盧玉│ │ 由楊信道轉 ││ │ │ │春住處外 │ │ 交。 ││ │ │ │ │ │ 盧玉春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48 │許漢城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日 │鄉武潭村潭│ │ 2000元。 ││ │ │ │中巷190號 │ │ 由葉仁義轉 ││ │ │ │葉仁義住處│ │ 交。 ││ │ │ │ │ │ 許漢城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49 │許信用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 2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日 │鄉武潭村潭│ │ 2000元。 ││ │ │ │中巷11號許│ │ 由葉仁義轉 ││ │ │ │信用住處 │ │ 交。 ││ │ │ │ │ │ 許信用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附表四:被告杜志浩交付賄款部分┌──┬─────┬───────┬─────┬─────┬──────┐│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1 │柯海燕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2 │巴山光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3 │麥冬花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4 │柯秋美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5 │杜仁生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6 │謝貞娟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7 │柯啟川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8 │林秋男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9 │陳保華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10 │沙本賞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11 │包仙妹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12 │余德祥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日 │屏東縣霧臺│ │ ││ │ │ │鄉黨部 │ │ │├──┼─────┼───────┼─────┼─────┼──────┤│13 │陳松二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日 │屏東縣霧臺│ │ 3000元。 ││ │ │ │鄉黨部 │ │ 陳松二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14 │巴武信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日 │屏東縣霧臺│ │ 3000元。 ││ │ │ │鄉黨部 │ │ 巴武信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15 │林清輝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日 │屏東縣霧臺│ │ 2000元。 ││ │ │ │鄉黨部 │ │ 林清輝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16 │呂靜花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由柯秋美轉 ││ │ │日 │屏東縣霧臺│ │ 交。 ││ │ │ │鄉黨部 │ │ 已繳回賄款 ││ │ │ │ │ │ 2000元。 ││ │ │ │ │ │ 呂靜花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17 │賴松忠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日 │屏東縣霧臺│ │ 3000元。 ││ │ │ │鄉黨部 │ │ 賴松忠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18 │柯五郎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日 │屏東縣霧臺│ │ 3000元。 ││ │ │ │鄉黨部 │ │ 柯五郎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附表五:被告蔡資芳交付賄款之犯罪事實┌──┬─────┬───────┬─────┬─────┬──────┐│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1 │方玉妹 │104年12月中旬 │中國國民黨│ 2000元│由黃順發轉交││ │ │某日 │屏東縣牡丹│ │。 ││ │ │ │鄉黨部 │ │ │├──┼─────┼───────┼─────┼─────┼──────┤│2 │林一江 │104年12月中旬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某日 │屏東縣牡丹│ │ ││ │ │ │鄉黨部 │ │ │├──┼─────┼───────┼─────┼─────┼──────┤│3 │柯自明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牡丹│ 2000元│ ││ │ │日 │鄉牡丹國小│ │ ││ │ │ │對面某處 │ │ │├──┼─────┼───────┼─────┼─────┼──────┤│4 │葉金秀 │105年1月16日前│不詳 │ 1000元│由葉德生轉交││ │ │某日 │ │ │。 │├──┼─────┼───────┼─────┼─────┼──────┤│5 │葉德生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日 │屏東縣牡丹│ │ ││ │ │ │鄉黨部 │ │ │├──┼─────┼───────┼─────┼─────┼──────┤│6 │黃順發 │104年12月中旬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某日 │屏東縣牡丹│ │ ││ │ │ │鄉黨部 │ │ │├──┼─────┼───────┼─────┼─────┼──────┤│7 │陳志憲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牡丹│ 3000元│ ││ │ │日 │鄉石門村大│ │ ││ │ │ │梅路9號陳 │ │ ││ │ │ │志憲住處 │ │ │├──┼─────┼───────┼─────┼─────┼──────┤│8 │方霙綺 │104年11月底、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 │ │12月初某日 │屏東縣牡丹│ │ ││ │ │ │鄉黨部 │ │ │├──┼─────┼───────┼─────┼─────┼──────┤│9 │林寶玉 │104年12月中旬 │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某日 │屏東縣牡丹│ │ ││ │ │ │鄉黨部 │ │ │├──┼─────┼───────┼─────┼─────┼──────┤│10 │吳榮吉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牡丹│ 3000元│ ││ │ │某日 │鄉牡丹國小│ │ ││ │ │ │前某處 │ │ │├──┼─────┼───────┼─────┼─────┼──────┤│11 │賴光明 │105年1月16日前│中國國民黨│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某日 │屏東縣牡丹│ │ 3000元。 ││ │ │ │鄉黨部 │ │ 賴光明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12 │謝進貴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牡丹│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 │鄉高士村高│ │ 3000元。 ││ │ │ │士路56號謝│ │ 謝進貴另為 ││ │ │ │進貴住處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13 │潘呈清 │104年12月底某 │中國國民黨│ 2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日 │屏東縣牡丹│ │ 2000元。 ││ │ │ │鄉黨部 │ │ 潘呈清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附表六:被告董婕妤交付賄款之犯罪事實┌──┬─────┬───────┬─────┬─────┬──────┐│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1 │韋忠貞 │104年12月底某 │不詳 │ 2000元│ ││ │ │日 │ │ │ │├──┼─────┼───────┼─────┼─────┼──────┤│2 │盧正宗 │105年1月初某日│不詳 │ 3000元│ │├──┼─────┼───────┼─────┼─────┼──────┤│3 │江新春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獅子│ 3000元│ ││ │ │某日 │鄉內文村內│ │ ││ │ │ │文一巷3號 │ │ ││ │ │ │江新春住處│ │ ││ │ │ │前 │ │ │├──┼─────┼───────┼─────┼─────┼──────┤│4 │蔡錫金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 3000元│ ││ │ │日 │鄉公所 │ │ │├──┼─────┼───────┼─────┼─────┼──────┤│5 │朱山櫻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 3000元│ ││ │ │日 │鄉草埔村草│ │ ││ │ │ │埔七巷1號 │ │ ││ │ │ │朱山櫻住處│ │ │├──┼─────┼───────┼─────┼─────┼──────┤│6 │黃春英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獅子│ 3000元│ ││ │ │日 │鄉楓林村楓│ │ ││ │ │ │林一巷5號 │ │ ││ │ │ │之15黃春英│ │ ││ │ │ │住處 │ │ │├──┼─────┼───────┼─────┼─────┼──────┤│7 │周正雄 │104年12月底某 │不詳 │ 3000元│ ││ │ │日 │ │ │ │├──┼─────┼───────┼─────┼─────┼──────┤│8 │林文旭 │104年11、12月 │屏東縣獅子│ 2000元│ ││ │ │間某日 │鄉獅子村某│ │ ││ │ │ │喜宴場 │ │ │├──┼─────┼───────┼─────┼─────┼──────┤│9 │何春美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 2000元│ ││ │ │日 │鄉獅子村獅│ │ ││ │ │ │子三巷8號 │ │ ││ │ │ │何春美住處│ │ │├──┼─────┼───────┼─────┼─────┼──────┤│10 │朱宗仁 │104年12月間某 │簡東明屏東│ 3000元│ ││ │ │日 │縣獅子鄉後│ │ ││ │ │ │援會成立大│ │ ││ │ │ │會會場 │ │ │├──┼─────┼───────┼─────┼─────┼──────┤│11 │阮嬪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 3000元│ ││ │ │日 │鄉楓林部落│ │ ││ │ │ │射箭隊成立│ │ ││ │ │ │大會會場 │ │ │├──┼─────┼───────┼─────┼─────┼──────┤│12 │周秋雄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獅子│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 │鄉內獅村內│ │ 3000元。 ││ │ │ │獅巷44號之│ │ 周秋雄另為 ││ │ │ │4周秋雄住 │ │ 緩起訴處分││ │ │ │處 │ │ 。 │├──┼─────┼───────┼─────┼─────┼──────┤│13 │何順吉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獅子│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 │鄉楓林村楓│ │ 3000元。 ││ │ │ │林四巷18號│ │ 何順吉另為 ││ │ │ │何順吉住處│ │ 緩起訴處分││ │ │ │外 │ │ 。 │├──┼─────┼───────┼─────┼─────┼──────┤│14 │汪月香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獅子│ 2000元│ 已繳回賄款 ││ │ │日 │鄉內獅村路│ │ 2000元。 ││ │ │ │旁 │ │ 汪月香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附表七:被告高王添福交付賄款之犯罪事實┌──┬─────┬───────┬─────┬─────┬──────┐│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1 │周建邦 │104年12月間某 │高王添福在│2千元 │ 屏東縣春日 ││ │ │日 │屏東縣春日│ │ 鄉選民 ││ │ │ │鄉開設之炒│ │ 因坦承認罪 ││ │ │ │翻天熱炒店│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2 │江彥彬 │105年1月間某日│高王添福在│2千元 │ 屏東縣春日 ││ │ │ │屏東縣春日│ │ 鄉選民 ││ │ │ │鄉開設之炒│ │ 因坦承認罪 ││ │ │ │翻天熱炒店│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3 │梁淑女 │104年12月底某 │高王添福在│2千元 │ 屏東縣春日 ││ │ │日 │屏東縣春日│ │ 鄉選民 ││ │ │ │鄉開設之炒│ │ 因坦承認罪 ││ │ │ │翻天熱炒店│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4 │白天勇 │104年12月間某 │高王添福在│2千元 │屏東縣春日鄉││ │ │日 │屏東縣春日│ │選民 ││ │ │ │鄉開設之炒│ │ ││ │ │ │翻天熱炒店│ │ │├──┼─────┼───────┼─────┼─────┼──────┤│5 │胡志忠 │104年12月間某 │高王添福在│2千元 │ 屏東縣春日 ││ │ │日 │屏東縣春日│ │ 鄉選民 ││ │ │ │鄉開設之炒│ │ 因坦承認罪 ││ │ │ │翻天熱炒店│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6 │王亞倫 │104年12月中旬 │高王添福在│2千元 │ 屏東縣春日 ││ │ │某日 │屏東縣春日│ │ 鄉選民 ││ │ │ │鄉開設之炒│ │ 因坦承認罪 ││ │ │ │翻天熱炒店│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7 │劉素金 │104年12月中旬 │高王添福在│2千元 │ 屏東縣春日 ││ │ │某日 │屏東縣春日│ │ 鄉選民 ││ │ │ │鄉開設之炒│ │ 因坦承認罪 ││ │ │ │翻天熱炒店│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8 │朱萬成 │104年12月間某 │高王添福在│2千元 │ 屏東縣春日 ││ │ │日 │屏東縣春日│ │ 鄉選民 ││ │ │ │鄉開設之炒│ │ 因坦承認罪 ││ │ │ │翻天熱炒店│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1 │田新忠 │104年12月間某 │不詳 │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附表八:被告謝進財交付賄款之犯罪事實┌──┬─────┬───────┬─────┬─────┬──────┐│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1 │田新忠 │104年12月間某 │不詳 │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日 │ │ │茂林里選民 │├──┼─────┼───────┼─────┼─────┼──────┤│2 │李武雄 │104年12月間某 │中國國民黨│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日 │高雄市茂林│ │茂林里選民 ││ │ │ │區黨部 │ │ │├──┼─────┼───────┼─────┼─────┼──────┤│3 │魏美香 │104年12月20日 │不詳 │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左右某日 │ │ │茂林里選民 │├──┼─────┼───────┼─────┼─────┼──────┤│4 │陳奕蓁 │104年12月中旬 │中國國民黨│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某日 │高雄市茂林│ │茂林里選民 ││ │ │ │區黨部 │ │ │├──┼─────┼───────┼─────┼─────┼──────┤│5 │魏光保 │104年12月間某 │中國國民黨│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日 │高雄市茂林│ │茂林里選民 ││ │ │ │區黨部 │ │ │├──┼─────┼───────┼─────┼─────┼──────┤│6 │魏乾貴 │104年12月間某 │中國國民黨│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日 │高雄市茂林│ │茂林里選民 ││ │ │ │區黨部 │ │ │├──┼─────┼───────┼─────┼─────┼──────┤│7 │魏坤祥 │104年12月20日 │中國國民黨│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 │高雄市茂林│ │茂林里選民 ││ │ │ │區黨部 │ │ │├──┼─────┼───────┼─────┼─────┼──────┤│8 │黃純怡 │105年1月12日或│中國國民黨│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13日 │高雄市茂林│ │茂林里選民 ││ │ │105年1月初某日│區萬山巷63│ │ 區萬山里選│└──┴─────┴───────┴─────┴─────┴──────┘附表九:被告鄭善雄交付賄款之犯罪┌──┬─────┬───────┬─────┬─────┬──────┐│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1 │盧得勝 │104年12月底或 │高雄市茂林│2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105年1月初某日│區萬山巷63│ │ 區萬山里選││ │ │日 │之1號盧得 │ │ 民 ││ │ │ │勝住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2 │呂一平 │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2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日 │區萬山巷45│ │ 區萬山里選││ │ │ │之1號呂一 │ │ 民 ││ │ │ │平住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3 │蔡梁玉英 │105年1月初某日│高雄市茂林│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 │區萬山巷60│ │萬山里選民 ││ │ │ │號蔡梁玉英│ │ ││ │ │ │住處 │ │ │├──┼─────┼───────┼─────┼─────┼──────┤│4 │金瑞芳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1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日 │區萬山巷22│ │ 區萬山里選││ │ │ │號金瑞芳住│ │ 民 ││ │ │ │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5 │金瑞原 │104年12月18日 │不詳 │1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 │ │ │萬山里選民 │├──┼─────┼───────┼─────┼─────┼──────┤│6 │關正龍 │不詳 │高雄市茂林│1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 │區萬山巷30│ │萬山里選民 ││ │ │ │號鄭善雄住│ │ ││ │ │ │處 │ │ │├──┼─────┼───────┼─────┼─────┼──────┤│7 │戴曉薇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1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日 │區萬山巷50│ │ 區萬山里選││ │ │ │號戴曉薇住│ │ 民 ││ │ │ │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8 │梁金堂 │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1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日 │區萬山巷2 │ │ 區萬山里選││ │ │ │號梁金堂住│ │ 民 ││ │ │ │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9 │蔡文俤 │104年12月底或 │高雄市茂林│1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105 年1 月初某│區萬山巷16│ │ 區萬山里選││ │ │日 │號蔡文住 │ │ 民 ││ │ │ │ │ │另為緩起訴處││ │ │ │ │ │ 分 │├──┼─────┼───────┼─────┼─────┼──────┤│10 │武金玉 │不詳 │高雄市茂林│1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 │區萬山巷30│ │ 區萬山里選││ │ │ │號鄭善雄住│ │ 民 ││ │ │ │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11 │戴吳水華 │105年1月16日前│高雄市茂林│1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某日 │區萬山巷50│ │ 區萬山里選││ │ │ │號戴吳水華│ │ 民 ││ │ │ │住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12 │陳德榮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1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日 │區萬山巷30│ │ 區萬山里選││ │ │ │號鄭善雄住│ │ 民 ││ │ │ │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13 │顏國秋 │105年1月間某日│高雄市茂林│1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 │區萬山巷64│ │ 區萬山里選││ │ │ │號顏國秋住│ │ 民 ││ │ │ │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14 │梁秋菊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1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日 │區萬山巷34│ │ 區萬山里選││ │ │ │號梁秋菊住│ │ 民 ││ │ │ │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15 │金秀蘭 │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1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日 │區萬山巷30│ │ 區萬山里選││ │ │ │號鄭善雄住│ │ 民 ││ │ │ │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附表十:被告羅耀明交付賄款之犯罪事實┌──┬─────┬───────┬─────┬─────┬──────┐│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1 │林華強 │不詳 │高雄市茂林│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 │區多納巷52│ │多納里選民 ││ │ │ │號羅耀明住│ │ ││ │ │ │處 │ │ │├──┼─────┼───────┼─────┼─────┼──────┤│2 │邱明財 │不詳 │高雄市茂林│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 │區多納巷76│ │多納里選民 ││ │ │ │號邱明財住│ │ ││ │ │ │處 │ │ │├──┼─────┼───────┼─────┼─────┼──────┤│3 │孫佩馨 │不詳 │高雄市茂林│2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 │區多納巷83│ │ 區多納里選││ │ │ │號孫佩馨住│ │ 民 ││ │ │ │處前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4 │劉富郎 │不詳 │高雄市茂林│2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 │區多納巷81│ │ 區多納里選││ │ │ │號劉富郎住│ │ 民 ││ │ │ │處前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5 │沈明勇 │105年1月9日或 │高雄市茂林│2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10日 │區多納巷53│ │ 區多納里選││ │ │ │之1號沈明 │ │ 民 ││ │ │ │勇住處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6 │賴昆毅 │105年1月16日前│高雄市茂林│2千元 │ 高雄市茂林 ││ │ │1週某日 │區多納巷40│ │ 區多納里選││ │ │ │號賴昆毅住│ │ 民 ││ │ │ │處前 │ │ 因坦承認罪 ││ │ │ │ │ │ 而另為緩起││ │ │ │ │ │ 訴處分 │├──┼─────┼───────┼─────┼─────┼──────┤│7 │江魯金雲 │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日 │區多納巷6 │ │多納里選民 ││ │ │ │之1號江魯 │ │ ││ │ │ │金雲住處 │ │ │├──┼─────┼───────┼─────┼─────┼──────┤│8 │張正忠 │105年1月16日前│高雄市茂林│2千元 │高雄市茂林區││ │ │1週某日 │區多納巷23│ │多納里選民 ││ │ │ │號張正忠住│ │ ││ │ │ │處 │ │ │└──┴─────┴───────┴─────┴─────┴──────┘附表十一:有緩刑: (共計124人)┌──┬───┬───┬──────┬──────────┬──────┬───────────┬──────────┐│編號│轉交人│被告即│ 時間 │ 被告答辯 │收取金額 │ 認定有罪理由 │ 主 文 ││ │ │有投票├──────┤ ├──────┤ │ ││ │ │權人 │ 地點 │ │有無繳賄款 │ │ │├──┼───┼───┼──────┼──────────┼──────┼───────────┼──────────┤│1 │王榮儀│李麗花│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拜票活動(警│3,000 元 │①我做這些輔選工作,都│李麗花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詢筆錄見 105 原選 ├──────┤沒有任何酬勞。 │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訴 1、105 選偵 13 卷│已繳回賄款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一 P.240 ) │3,000 元 │1 、105 選偵13卷一P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40反面)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②有參加拜票、協助掛│ │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中國國民黨屏│旗子(偵訊筆錄見 105│ │②王榮儀在這次選舉沒有│新臺幣參萬元。 ││ │ │ │東縣瑪家鄉民│選偵 13 卷一 P .265 │ │交付3,000 元(2,000 、│ ││ │ │ │眾服務站 │-256 反面、已具結) │ │1,500 )現金給我,請我│ ││ │ │ │ │ │ │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東明。│ ││ │ │ │ │③當時王榮儀交付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3,000 元給我時,他說│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這 3,000 元是輔選工 │ │.240反面) │ ││ │ │ │ │作費。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③我工作費是王榮儀給我│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共新臺幣1,000 元3 張│ ││ │ │ │ │13 卷一 P.242 反面 │ │。 │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④當時王榮儀在這次選│ │.242反面) │ ││ │ │ │ │舉有交付 3,000 元現 │ │ │ ││ │ │ │ │金給我,只說這是輔選│ │④王榮儀何時、何地交付│ ││ │ │ │ │工作費。 │ │給我時間我忘記了,地點│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是在瑪家鄉國民黨服務站│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 卷一 P.243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⑤我們拜票完瑪家鄉 1│ │.242反面) │ ││ │ │ │ │次後,要拜票第 2 次 │ │ │ ││ │ │ │ │時,王榮儀拿錢給我的│ │⑤我做這些拜票輔選工作│ ││ │ │ │ │。我認為這筆錢應該是│ │,1 次時間約1 、2 小時│ ││ │ │ │ │拜票輔選的薪資。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13 卷一 P.243 ) │ │.243反面) │ ││ │ │ │ │ │ │ │ ││ │ │ │ │⑥王榮儀主任拿給我 │ │ │ ││ │ │ │ │一個信封袋,載明「 │ │ │ ││ │ │ │ │辛苦了」主任說是工 │ │ │ ││ │ │ │ │作費,我就收了。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 卷一 P.256 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⑦該工作費是真的工作│ │ │ ││ │ │ │ │費,是到各社區拜票、│ │ │ ││ │ │ │ │協助掛旗子。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 卷一 P.259 反面)│ │ │ ││ │ │ │ │ │ │ │ ││ │ │ │ │⑧我拿到這筆錢時,我│ │ │ ││ │ │ │ │問說「這是什麼」,王│ │ │ ││ │ │ │ │榮儀說「這是工作費」│ │ │ ││ │ │ │ │,我就收了。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 卷一 P.259 反面)│ │ │ │├──┼───┼───┼──────┼──────────┼──────┼───────────┼──────────┤│2 │王榮儀│林國輝│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輔選拉票( │3,000 元 │①我知道王榮儀在幫簡東│林國輝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6 日前 2 週│105 原選訴 1、警詢筆├──────┤明輔選。王榮儀沒有交付│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某日 │錄見 105 選偵 13 卷 │已繳回賄款 │給我新台幣3000元要我支│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一 P.284 反面) │3,000 元 │持簡東明。至於家人我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不知道。(警詢筆錄見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中國國民黨屏│②有參加拜票 1 次、 │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東縣瑪家鄉黨│約 1 小時(偵訊筆錄 │ │13卷一P .281反面) │新臺幣參萬元。 ││ │ │ │部 │見 105 原選訴 1、105│ │ │ ││ │ │ │ │選偵 13 卷一 P.291、│ │②王榮儀於選舉前2 週前│ ││ │ │ │ │已具結) │ │(選舉投票日0 1 月16日│ ││ │ │ │ │ │ │)將錢交給我,確切日期│ ││ │ │ │ │③我參加車隊遊行一次│ │我已經忘記了在瑪家鄉北│ ││ │ │ │ │,從中午 12 點到下午│ │葉村國民黨鄉黨部將新台│ ││ │ │ │ │4 點四個小時。 │ │幣3000元拿給我。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卷一 P.291、已具結)│ │.283反面) │ ││ │ │ │ │ │ │ │ ││ │ │ │ │ │ │③問:王榮儀將賄款交給│ ││ │ │ │ │ │ │你時,有無告訴你要支持│ ││ │ │ │ │ │ │哪一名候選人? │ ││ │ │ │ │ │ │林國輝答:當時他是沒有│ ││ │ │ │ │ │ │講,但是我們是有默契是│ ││ │ │ │ │ │ │要支持黨提名的候4 人。│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283反面) │ ││ │ │ │ │ │ │ │ ││ │ │ │ │ │ │④問:該工作費是在輔選│ ││ │ │ │ │ │ │工作前拿到抑或工作後拿│ ││ │ │ │ │ │ │到? │ ││ │ │ │ │ │ │林國輝答:我是在從事輔│ ││ │ │ │ │ │ │選拉票前就先拿到這新台│ ││ │ │ │ │ │ │幣3000元。 │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284反面) │ ││ │ │ │ │ │ │ │ ││ │ │ │ │ │ │⑤王榮儀是在你拜票前交│ ││ │ │ │ │ │ │給我3,000 元。 │ ││ │ │ │ │ │ │(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291反面、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⑥問:所以王榮儀給你 │ ││ │ │ │ │ │ │3,000 元,就是叫你支持│ ││ │ │ │ │ │ │你簡東明、孔文吉、朱立│ ││ │ │ │ │ │ │倫候選人? │ ││ │ │ │ │ │ │林國輝答:因為簡東明是│ ││ │ │ │ │ │ │屏東人,所以當然是支持│ ││ │ │ │ │ │ │簡東明。 │ ││ │ │ │ │ │ │(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292、已具結) │ │├──┼───┼───┼──────┼──────────┼──────┼───────────┼──────────┤│3 │王榮儀│董忠 │104 年 12 月│①做 50 支競選旗幟、│1,500 元 │①問:為何給他1500元?│董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 │請蔡謨│ │初某日 │插旗(警詢筆錄見 105├──────┤蔡謨答:因為王榮儀來我│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 │轉交 │ ├──────┤原選訴 1、105 選偵 │已繳回賄款 │家找我,說能不能再找一│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屏東縣瑪家鄉│13 卷一 P.355 反面)│1,500 元。 │個可以幫忙的人,幫忙發│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瑪家村瑪卡札│ │ │文宣、掛旗子,我說董忠│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 │ │ │亞街 6 巷 1 │②有參加插旗、發文宣│ │可以,王榮儀說他找不到│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 │ │ │號蔡謨住處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董忠,就回來找我,說 │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1500元給董忠,叫他幫忙│ ││ │ │ │ │卷一 P.362、已具結)│ │掛旗子、發文宣,反正就│ ││ │ │ │ │ │ │是請董忠幫忙就對了。 │ ││ │ │ │ │③ │ │(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蔡謨給我的不是行賄的│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錢,是工作的錢。 │ │.379、已具結)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②問:你在這次105 年1 │ ││ │ │ │ │13 卷一 P.356 ) │ │月16日之總統、立委選舉│ ││ │ │ │ │ │ │中,有無幫簡東明從事競│ ││ │ │ │ │④ │ │選、輔選工作? │ ││ │ │ │ │問:何人叫你去做簡東│ │答:我都沒有參加從事競│ ││ │ │ │ │明的競選旗幟? │ │選、輔選工作,我只是有│ ││ │ │ │ │答:蔡謨請我去做插旗│ │參加國民黨瑪家鄉黨部的│ ││ │ │ │ │子,他有給我工錢1500│ │開會而已。 │ ││ │ │ │ │元,我拿 1000 元,其│ │ │ ││ │ │ │ │餘 500 元是我跟蔡謨 │ │問:在此次選舉中,國民│ ││ │ │ │ │去喝飲料用。 │ │黨瑪家鄉黨部開會時,有│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 │沒有請你為簡東明從事地│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方輔選工作?誰交付、要│ ││ │ │ │ │13 卷一 P.361、已具 │ │求你去完成這些輔選工作│ ││ │ │ │ │結) │ │? │ ││ │ │ │ │ │ │答:當然會叫我輔選,但│ ││ │ │ │ │⑤ │ │是我都沒有去輔選,我只│ ││ │ │ │ │問:叫你插旗子的是蔡│ │是參加會議而已,也沒有│ ││ │ │ │ │謨還是王榮儀? │ │去拉票。是國民黨瑪家鄉│ ││ │ │ │ │答:蔡謨。 │ │黨部主任王榮儀在開會交│ ││ │ │ │ │ │ │付的。 │ ││ │ │ │ │問:旗子是誰交給你的│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答:蔡謨,鄉黨部的旗│ │.349) │ ││ │ │ │ │子。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 │③問:王榮儀在這次選舉│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有無交付新台幣(以下同│ ││ │ │ │ │13 卷一 P.362、已具 │ │)1500元現金給你,請你│ ││ │ │ │ │結) │ │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東明?│ ││ │ │ │ │ │ │答:王榮儀絕對沒有拿錢│ ││ │ │ │ │ │ │給我。 │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350) │ ││ │ │ │ │ │ │ │ ││ │ │ │ │ │ │④問:蔡謨於何時、在何│ ││ │ │ │ │ │ │處、如何將錢(賄款)交│ ││ │ │ │ │ │ │給你?交給你多少金額?│ ││ │ │ │ │ │ │答:選舉前1 個月(選舉│ ││ │ │ │ │ │ │投票日1 月16日)在蔡謨│ ││ │ │ │ │ │ │住家(屏東縣瑪家鄉瑪家│ ││ │ │ │ │ │ │村瑪卡札亞街6 巷1 號)│ ││ │ │ │ │ │ │拿給我的,當時我們在做│ ││ │ │ │ │ │ │簡東明的競選旗幟,他說│ ││ │ │ │ │ │ │是工作費1500元。 │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355反面) │ ││ │ │ │ │ │ │ │ ││ │ │ │ │ │ │⑤問:1500元是在你插旗│ ││ │ │ │ │ │ │子之前還是之後給你? │ ││ │ │ │ │ │ │答:在插旗子之前。 │ ││ │ │ │ │ │ │ │ ││ │ │ │ │ │ │問:蔡謨給你錢是在插旗│ ││ │ │ │ │ │ │子前多久? │ ││ │ │ │ │ │ │答:大約前十天。 │ ││ │ │ │ │ │ │(偵訊筆錄見105 年原選│ ││ │ │ │ │ │ │訴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361、已具結) │ │├──┼───┼───┼──────┼──────────┼──────┼───────────┼──────────┤│4 │王榮儀│唐建生│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發 1 小時傳 │1,500 元 │①問:發傳單多久時間?│唐建生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單(警詢筆錄見 105 ├──────┤答大概一個小時就發完了│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原選訴 1、105 選偵 │已繳回賄款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13 卷一 P.295 反面)│1,500 元。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問:是義務性還是有薪資│,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②有參加發 1 小時傳 │ │?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屏東縣瑪家鄉│單(偵訊筆錄見 105 │ │答:是義務性的,沒有薪│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瑪家村瑪卡札│原選訴 1、105 選偵 │ │資。 │ ││ │ │ │亞街 6 巷 1 │13 卷一 P.311、已具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號蔡謨住處 │結)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296) │ ││ │ │ │ │③ │ │ │ ││ │ │ │ │問:在這次 105 年 1 │ │②問:王榮儀交付你工作│ ││ │ │ │ │月 16 日之總統、立委│ │,是否有事先告訴你,完│ ││ │ │ │ │選舉中,有無幫簡東明│ │成發傳單可以得到多少工│ ││ │ │ │ │從事競選活動或輔選工│ │資? │ ││ │ │ │ │作? │ │答:當場沒有說有工資多│ ││ │ │ │ │答:有幫忙發傳單 。 │ │少,只給我一個信封袋,│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回去才知道裡面有現金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1,500 元。 │ ││ │ │ │ │卷一 P.296)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④ │ │.296反面) │ ││ │ │ │ │問:你剛剛講發傳單是│ │ │ ││ │ │ │ │義務性,為何拿到這 │ │③問:這筆錢是發傳單之│ ││ │ │ │ │1500 元,你沒有拿去 │ │前給你的?還是發完傳單│ ││ │ │ │ │問王榮儀為何要給你 │ │之後給你的? │ ││ │ │ │ │1500 元? │ │答:同時給我的,當下我│ ││ │ │ │ │答我有問,他說是因為│ │沒有拆開信封,回家才發│ ││ │ │ │ │我發傳單給我的津貼,│ │現裡面有1500元。 │ ││ │ │ │ │我想說這是我自己的勞│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力所得,所以我就收下│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了。 │ │.297-297反面)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④工作時間花費1 個小時│ ││ │ │ │ │卷一 P.296反面)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⑤ │ │.298) │ ││ │ │ │ │問:王榮儀怎麼給你錢│ │ │ ││ │ │ │ │的? │ │⑤問:你事後是否有問王│ ││ │ │ │ │答:他直接交付一個信│ │榮儀這筆錢是要作何用途│ ││ │ │ │ │封袋給我說這是你的工│ │? │ ││ │ │ │ │作費,我沒有當場拆開│ │答:有,他(王榮儀)說│ ││ │ │ │ │,也不知道金額多少,│ │這是發傳單的工作費。 │ ││ │ │ │ │回家後我才發現裡面裝│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有 1500 元的工作費。│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298反面-299) │ ││ │ │ │ │問:既然當下你不知道│ │ │ ││ │ │ │ │多少錢,怎麼覺得合理│ │ │ ││ │ │ │ │? │ │ │ ││ │ │ │ │答:我回家拆開信封看│ │ │ ││ │ │ │ │到錢後,我用我的 │ │ │ ││ │ │ │ │0000000000 打電話給 │ │ │ ││ │ │ │ │王榮儀確認這筆錢的目│ │ │ ││ │ │ │ │的,他說這是我發傳單│ │ │ ││ │ │ │ │的工作費。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一 P.309、310 反面│ │ │ ││ │ │ │ │、已具結) │ │ │ │├──┼───┼───┼──────┼──────────┼──────┼───────────┼──────────┤│5 │王榮儀│杜文來│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掃街拜票 2 │3,000元 │①問:王榮儀拿這3000元│杜文來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下旬某日 │次共約 6 小時(警詢 ├──────┤給你,如何跟你說? │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筆錄見 105 選偵 13 │已繳回賄款 │答:只說大家辛苦了,這│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卷一 P.264 反面) │3,000 元。 │個是大家擔任幹部工作補│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瑪家鄉民│ │ │貼的。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眾服務站 │②有參加掃街拜票、車│ │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隊遊行 2 次(偵訊筆 │ │問:是否有人驗收你的工│新臺幣參萬元。 ││ │ │ │ │錄見 105 原選訴 1、 │ │作成果?何人監督你的工│ ││ │ │ │ │105 選偵 13 卷一 P │ │作成果? │ ││ │ │ │ │.276、已具結) │ │答:都沒有。 │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③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問:掃街、拜票的工作│ │.263反面-264) │ ││ │ │ │ │時間、地點? │ │ │ ││ │ │ │ │答:是從三和村開始,│ │②問:你掃街拜票幾次?│ ││ │ │ │ │一共遶了六個村、八個│ │所花費時間多久? │ ││ │ │ │ │社區,時間是 105 年 │ │答:第一個是村內的家戶│ ││ │ │ │ │1 月 14 日早上 9 點 │ │拜票,大概就1 個小時;│ ││ │ │ │ │集合,到下午 3 點, │ │14號有一個鄉內的車隊遊│ ││ │ │ │ │另外還有於 105 年 1 │ │行,差不多5 個小時。 │ ││ │ │ │ │月 12 日在北葉村,我│ │ │ ││ │ │ │ │們自己幹部自行做家戶│ │問:王榮儀是在何時、何│ ││ │ │ │ │拜票,我有參與的掃街│ │地將這3000元給你的? │ ││ │ │ │ │、拜票就只有二次。 │ │答:何時我忘記了,好像│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是今年年初,元旦左右吧│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在民眾服務站風景1 之│ ││ │ │ │ │卷一 P.276 反面、已 │ │16號。 │ ││ │ │ │ │具結) │ │ │ ││ │ │ │ │ │ │問:你做這些輔選工作,│ ││ │ │ │ │ │ │只花了將近6 小時,就跟│ ││ │ │ │ │ │ │王榮儀拿新臺幣( 以下同│ ││ │ │ │ │ │ │)3,000 元之酬勞,不會│ ││ │ │ │ │ │ │覺得你時薪過高? │ ││ │ │ │ │ │ │何況掃票本來就是義務性│ ││ │ │ │ │ │ │的? │ ││ │ │ │ │ │ │答:當時沒有去想,大概│ ││ │ │ │ │ │ │因為我是鄉民代表,是北│ ││ │ │ │ │ │ │業的負責人,有地方影響│ ││ │ │ │ │ │ │力,可能因為這樣所以給│ ││ │ │ │ │ │ │我高一點,其他人給多少│ ││ │ │ │ │ │ │我也不曉得。 │ ││ │ │ │ │ │ │ │ ││ │ │ │ │ │ │問:王榮儀是在你工作之│ ││ │ │ │ │ │ │前把錢交給你,還是你工│ ││ │ │ │ │ │ │作之後才發錢給你? │ ││ │ │ │ │ │ │答:是在元旦左右就先給│ ││ │ │ │ │ │ │了。 │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264反面-266) │ ││ │ │ │ │ │ │ │ ││ │ │ │ │ │ │③問:你是因為掃街、拜│ ││ │ │ │ │ │ │票完畢後,王榮儀發給你│ ││ │ │ │ │ │ │3000元嗎? │ ││ │ │ │ │ │ │答:這是在去年12月底時│ ││ │ │ │ │ │ │就給我了。 │ ││ │ │ │ │ │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276反面、已具結) │ │├──┼───┼───┼──────┼──────────┼──────┼───────────┼──────────┤│6 │王榮儀│高文生│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發放文宣、開│3,000 元 │①問:有人驗收你的工作│高文生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會(警詢筆錄見 105 ├──────┤成果?何人監督你的工作│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原選訴 1、105 選偵 │已繳回賄款 │成果?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13 卷一 P.314 反面、│3,000 元。 │答:沒有人驗收,也沒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5 反面) │ │人監督。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 │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中國國民黨屏│②有參加掃街、拜票幹│ │問:你掃街拜票幾次?所│新臺幣參萬元。 ││ │ │ │東縣瑪家鄉民│部共 2 次、開會(偵 │ │花費時間多久? │ ││ │ │ │眾服務站 │訊筆錄見 105 選偵 13│ │答:應該2 次吧,差不多│ ││ │ │ │ │卷一 P.328 、已具結 │ │4 個小時。 │ ││ │ │ │ │) │ │ │ ││ │ │ │ │③ │ │問:王榮儀交付這筆錢給│ ││ │ │ │ │問:你在這次 105年1 │ │你時,跟你說什磨?有無│ ││ │ │ │ │月 16 日之總統、立委│ │請你支持簡東明?有無請│ ││ │ │ │ │選舉中,有無幫簡東明│ │你把選票投給簡東明? │ ││ │ │ │ │, 事競選、輔選工作?│ │答:沒有,他就說這是我│ ││ │ │ │ │答:我是輔選幹部,他│ │們的工作費,其實我們都│ ││ │ │ │ │是黨提名的,我們都會│ │知道要支持簡東明,開會│ ││ │ │ │ │去輔選。 │ │時都有講,所以他不會在│ ││ │ │ │ │問:如何輔選? │ │拿工作費給我們的時候再│ ││ │ │ │ │答:就是開會村莊拜票│ │講一次。 │ ││ │ │ │ │、掃街。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問:本次王榮儀是否有│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拿錢給你? │ │.316-317)②問:你是因│ ││ │ │ │ │答:沒有甚麼金錢給我│ │為掃街、拜票完畢後,王│ ││ │ │ │ │,這 3000 元是工作費│ │榮儀發給你3000元嗎? │ ││ │ │ │ │。 │ │答:不是,因為我們是幹│ ││ │ │ │ │問:你的工作費用3000│ │部,我又主持北葉村的輔│ ││ │ │ │ │元,你家有 6 票,每 │ │選會議,算是參加會議的│ ││ │ │ │ │票 500 元,與王榮儀 │ │油費及誤餐費,給我3000│ ││ │ │ │ │給你的 3000 元價格相│ │元的時間我沒有印象了。│ ││ │ │ │ │符,你有何意見要表示│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答:那個工作費是給我│ │.328-328反面、已具結)│ ││ │ │ │ │的,不是給我家裡的,│ │ │ ││ │ │ │ │因為我是輔選幹部我去│ │ │ ││ │ │ │ │開會 。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一 P.314-315反面)│ │ │ │├──┼───┼───┼──────┼──────────┼──────┼───────────┼──────────┤│7 │王榮儀│石英雄│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掃街拜票小組│1,500 元 │①問:你平常在各個國民│石英雄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中旬某日 │長(警詢筆錄見 105 ├──────┤黨黨部擔任小組長,是否│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已繳回賄款 │有薪資?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13 卷一 P.314 反面、│1,500 元。 │答:沒有,我是義務性的│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瑪家鄉民│204 反面) │ │。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眾服務站 │ │ │問:掃街拜票的人是否都│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②有參加掃街、拜票之│ │有薪資?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幹部共 2 次(偵訊筆 │ │答:沒有,沒有薪資,都│ ││ │ │ │ │錄見 105 選偵 13 卷 │ │是屬於自發性的。 │ ││ │ │ │ │一 P.218 反面、已具 │ │問:何人驗收你的工作成│ ││ │ │ │ │結) │ │果?何人監督你的工作成│ ││ │ │ │ │ │ │果? │ ││ │ │ │ │③ │ │答:我們在選票前都有再│ ││ │ │ │ │問:如何輔選? │ │召開會議,我們都有支付│ ││ │ │ │ │答:就幫簡立委掃街拜│ │任務,不用有人驗收,也│ ││ │ │ │ │票。 │ │沒有監督,因為我們屬於│ ││ │ │ │ │問:你擔任何種職務?│ │義務性的。 │ ││ │ │ │ │答:瑪家鄉國民黨黨部│ │ │ ││ │ │ │ │。 │ │問:王榮儀交付這筆錢給│ ││ │ │ │ │問:王榮儀拿這 1,500│ │你時,有無提供單據給你│ ││ │ │ │ │元給你,如何跟你說?│ │簽收?有無收據? │ ││ │ │ │ │答:跟我講說這是工作│ │答:沒有,都沒有。 │ ││ │ │ │ │費用。 │ │ │ ││ │ │ │ │問:王榮儀拿這 1500 │ │問:王榮儀是在你工作之│ ││ │ │ │ │元給你,難道你不會聯│ │前把錢交給你,還是你工│ ││ │ │ │ │想是賄選的錢? │ │作之後才發錢給你? │ ││ │ │ │ │答:不會,因為我想到│ │答:是在工作當中,因為│ ││ │ │ │ │我本身掃街拜票有加油│ │我們黨工平常就有在輔選│ ││ │ │ │ │、會吃點心,或半夜 │ │。 │ ││ │ │ │ │22 點以後,我都是拿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出來請大家一起使用。│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205-207反面)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一 P.205-205 反面 │ │②問:後來王榮儀是否有│ ││ │ │ │ │) │ │拿錢給你? │ ││ │ │ │ │ │ │答:有的;他拿了1500元│ ││ │ │ │ │ │ │給我,他說是工作費。 │ ││ │ │ │ │ │ │ │ ││ │ │ │ │ │ │問:你是否是簡東明聘請│ ││ │ │ │ │ │ │的工作人員? │ ││ │ │ │ │ │ │答:不是,我是國民黨義│ ││ │ │ │ │ │ │務的志工。 │ ││ │ │ │ │ │ │ │ ││ │ │ │ │ │ │問:你掃街二次就可以拿│ ││ │ │ │ │ │ │到 1500 元不覺得代價太│ ││ │ │ │ │ │ │高了嗎? │ ││ │ │ │ │ │ │答:我做工的話就不止 │ ││ │ │ │ │ │ │1500元,而且那是之前就│ ││ │ │ │ │ │ │給了,並非掃街、拜票的│ ││ │ │ │ │ │ │對價關係。 │ ││ │ │ │ │ │ │ │ ││ │ │ │ │ │ │問:王榮儀這次選舉拿 │ ││ │ │ │ │ │ │1500元給你,是否要你支│ ││ │ │ │ │ │ │持簡東明? │ ││ │ │ │ │ │ │答:不是,因為我本身就│ ││ │ │ │ │ │ │是黨工,就選沒有給我錢│ ││ │ │ │ │ │ │,我還是支持簡東明。 │ ││ │ │ │ │ │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 │ │.219-219反面、已具結)│ │├──┼───┼───┼──────┼──────────┼──────┼───────────┼──────────┤│8 │王榮儀│董文巧│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掃街拜票之小│1,500 元 │①問:何人驗收你的工作│董文巧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初某日 │組長(警詢筆錄見 105│ │成果?何人監督你的工作│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成果?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3 卷一 P.332 ) ├──────┤答:沒有人來驗收,是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國國民黨屏│ │已繳回賄款 │自己願意的。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東縣瑪家鄉民│②有參加掃街拜票共 1│1,500 元。 │問:掃街拜票幾次?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眾服務站 │小時(偵訊筆錄見 105│ │所花費時間多久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答:有兩次,一次在泰武│ ││ │ │ │ │13 卷一 P.345、已具 │ │成立競選總部的時候,另│ ││ │ │ │ │結) │ │一次在北葉村村莊裡,一│ ││ │ │ │ │ │ │次都大約一個小時。 │ ││ │ │ │ │③ │ │問:王榮儀是在何時、何│ ││ │ │ │ │問:王榮儀拿多少錢給│ │地將這1.500 元給你的?│ ││ │ │ │ │你 ? │ │答:時間是白天,大概是│ ││ │ │ │ │答:拿新臺幣(以下同│ │在1 月初,選舉前一個禮│ ││ │ │ │ │)1500 元 。 │ │拜,地點是在瑪家鄉的民│ ││ │ │ │ │ │ │眾服務站,地址義只知道│ ││ │ │ │ │問:王榮儀拿這 1,50│ │在北葉村風景巷,幾號我│ ││ │ │ │ │ 0 元給你,如何跟你 │ │不曉得。 │ ││ │ │ │ │ 說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答:就說這是給我買油│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割草等雜項的費用。│ │.333)②問:你在這次 │ ││ │ │ │ │ │ │105 年1 月16日之總統、│ ││ │ │ │ │問:平常王榮儀沒有拿│ │立委選舉中,有無幫簡東│ ││ │ │ │ │任何工作費給你,為何│ │明從事競選、輔選工作?│ ││ │ │ │ │在本次選舉的時候要輔│ │答:有,二次。 │ ││ │ │ │ │選簡東明的時候,才拿│ │問:你是否有因為幫他工│ ││ │ │ │ │這 1500 元給你? │ │作而收費? │ ││ │ │ │ │答:因為是年度總費用│ │答:沒有。是幫他的志工│ ││ │ │ │ │,總不能每次割草都跟│ │,成立競選總部及掃街拜│ ││ │ │ │ │他要 100、200 元,這│ │票都是志工,沒有因此而│ ││ │ │ │ │1,500 元應該是結算割│ │收取任何費用。 │ ││ │ │ │ │草一整年的工作費,還│ │問:王榮儀以前有因為你│ ││ │ │ │ │有飲料、便當等雜項費│ │在那邊割草給過你錢? │ ││ │ │ │ │用。 │ │答:沒有。頂多給我飲料│ ││ │ │ │ │問:王榮儀為何交付這│ │喝及便當。 │ ││ │ │ │ │筆錢給你? │ │問:成立競選總部那一天│ ││ │ │ │ │答:可能是志工的費用│ │你總共參與多少時間? │ ││ │ │ │ │。 │ │答:差不多2 個小時。 │ ││ │ │ │ │問:榮儀是在你工作之│ │問:掃街拜票你總共參與│ ││ │ │ │ │前把錢交給你,還是你│ │多少時間? │ ││ │ │ │ │工作之後才發錢給你?│ │答:差不多1 個小時。 │ ││ │ │ │ │答:是在工作之後 。 │ │問:王榮儀是替誰輔選?│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答:國民黨的服務站那裡│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面只有簡東明一個候選人│ ││ │ │ │ │卷一 P.332 反面 -334│ │在那裡。 │ ││ │ │ │ │反面) │ │問:你拿這1500元是否需│ ││ │ │ │ │④ │ │要有單據簽收? │ ││ │ │ │ │問:王榮儀是否有拿 │ │答:沒有。 │ ││ │ │ │ │1500 元給你? │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答:有。選舉前,一月│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初白天的時候在北葉村│ │.344-345反面、已具結)│ ││ │ │ │ │風景巷的民眾服務處,│ │ │ ││ │ │ │ │他把 1500 元裝在信封│ │ │ ││ │ │ │ │袋裡面拿給我,他拿給│ │ │ ││ │ │ │ │我時沒有講什麼。那時│ │ │ ││ │ │ │ │我想說可能是割草或是│ │ │ ││ │ │ │ │買便當的費用。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一 P.344 反面、已 │ │ │ ││ │ │ │ │具結) │ │ │ │├──┼───┼───┼──────┼──────────┼──────┼───────────┼──────────┤│9 │王榮儀│林華志│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在北葉村拜票│2,000 元 │①問:王榮儀或其他椿腳│林華志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在這次選舉有無交付新│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選訴 1、105 選偵 13 │①其供稱收到│台幣(以下同)2000元現│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卷二 P.55 ) │2,000 元。 │金給你,請你支持立委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選人簡東明?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②有參加掃街拜票 3 │②已繳回賄款│答:有交付工作費新台幣│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屏東縣某處 │次,一次約 2 小時( │2,000 元。 │兩千元整並叫我支持立委│新臺幣貳萬元。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候選人簡東明。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問:你幫候選人簡東明助│ ││ │ │ │ │卷二 P.65 反面、已具│ │選掃街拜票,是否為義務│ ││ │ │ │ │結) │ │性的支持? │ ││ │ │ │ │ │ │有無領助選費用? │ ││ │ │ │ │③ │ │答:義務性支持,沒有領│ ││ │ │ │ │國民黨瑪家鄉黨部王榮│ │取助選費用。 │ ││ │ │ │ │儀交付給我新臺幣兩千│ │問:王榮儀交付你新臺幣│ ││ │ │ │ │元整說是給我的工作費│ │兩千元有無收據簽章?工│ ││ │ │ │ │,電話通知我才去參加│ │作有無另外保險? │ ││ │ │ │ │共參加四次。 │ │答:沒有收據簽章。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沒有。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卷二 P.55反面-56 ) │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 │ │.56-56反面) │ ││ │ │ │ │④ │ │ │ ││ │ │ │ │問:為什麼你們拜票及│ │②問:你拜票、造勢共幾│ ││ │ │ │ │參加造勢就可以拿錢?│ │次? │ ││ │ │ │ │答:是油費。 │ │答:3 次。一次大約2 至│ ││ │ │ │ │問:2000 元油費會不 │ │3 小時。 │ ││ │ │ │ │會有點多? │ │問:王榮儀拿錢給你時,│ ││ │ │ │ │答:我們還要拜票,自│ │有無叫你支持簡東明? │ ││ │ │ │ │己買檳榔請老人家吃。│ │答:因為我是黨的幹部,│ ││ │ │ │ │問:簡東明的競選總部│ │當然支持簡東明。 │ ││ │ │ │ │有無幫你們投保意外險│ │問:王榮儀拿錢給你是在│ ││ │ │ │ │? │ │拜票之前還是之後? │ ││ │ │ │ │答:沒有 。 │ │答:拜票之前。 │ ││ │ │ │ │問:有無跟你要資料說│ │問:之前多久? │ ││ │ │ │ │要投保? │ │答:一個禮拜吧。 │ ││ │ │ │ │答:沒 有 。 │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65 反面-66 、已具結)│ ││ │ │ │ │卷二 P.65 反面、已具│ │ │ ││ │ │ │ │結) │ │ │ │├──┼───┼───┼──────┼──────────┼──────┼───────────┼──────────┤│10 │王榮儀│王育芳│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掃街 1 天約 │1,500 元 │①問:國民黨瑪家鄉黨部│王育芳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七小時、發文宣 3 天 ├──────┤主任王榮儀交付輔選任務│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共約 7.5 小時、拜票 │已繳回賄款 │給妳的人,有無事先告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幫忙開車、買飲料及│1,500 元。 │妳,完成這工作可以得到│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檳榔(警詢筆錄見 105│ │多少工資?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答:不是交付我任務,是│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中國國民黨屏│13 卷二 P.202 ) │ │我請協助工作,沒有拿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東縣瑪家鄉民│ │ │工資。 │ ││ │ │ │眾服務站 │②有參加拜票 3 次共 │ │問:國民黨瑪家鄉黨部主│ ││ │ │ │ │約 6 小時,掃街上午 │ │任王榮儀發給你新臺幣 │ ││ │ │ │ │10 點到下午 5 點共約│ │1500元有無給收據?或者│ ││ │ │ │ │約 7 小時(偵訊筆錄 │ │簽領單據? │ ││ │ │ │ │見 105 原選訴 1、105│ │答:沒有。也沒有簽領單│ ││ │ │ │ │選偵 13 卷二 P.212 │ │據。 │ ││ │ │ │ │反面、已具結) │ │問:國民黨瑪家鄉黨部主│ ││ │ │ │ │ │ │任王榮儀有無幫妳投保?│ ││ │ │ │ │ │ │保哪家保險公司? │ ││ │ │ │ │問:王榮儀或其他椿腳│ │答:我不清楚國民黨瑪家│ ││ │ │ │ │,在這次選舉有無交付│ │鄉黨部主任王榮儀有沒有│ ││ │ │ │ │新臺幣(以下同) │ │幫我投保。 │ ││ │ │ │ │1500 元現金給妳?是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否請妳支持立委候選人│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簡東明? │ │.201、202 反面) │ ││ │ │ │ │答:王榮儀有付 1500 │ │ │ ││ │ │ │ │元給我。沒有,他說這│ │②問:王榮儀在這次選舉│ ││ │ │ │ │是工作費。 │ │有無交付1500元元現金給│ ││ │ │ │ │問:你稱是義務性的支│ │你,請你支持立委候選人│ ││ │ │ │ │持,那為何國民黨瑪家│ │簡東明? │ ││ │ │ │ │鄉黨部主任王榮儀要拿│ │答:他在帶我們去拜票的│ ││ │ │ │ │1500元給你? │ │時候有說支持國民黨的候│ ││ │ │ │ │答:他說在 1041 年 1│ │選人,拜票之前確實有交│ ││ │ │ │ │月初(日期忘記),要│ │1500元給我,他說這是工│ ││ │ │ │ │幫忙出去活動發文宣、│ │作費。 │ ││ │ │ │ │整理收拾會場及造勢活│ │問:王榮儀交付這筆錢給│ ││ │ │ │ │動幫忙開車,才會給我│ │你時,跟你說什麼?有無│ ││ │ │ │ │1500 元的工作。 │ │請你支持簡東明?有無請│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你把票投給簡東明?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答:他拿錢給我的時候,│ ││ │ │ │ │卷二 P.201 反面 -202│ │就跟我說這是我們的工作│ ││ │ │ │ │) │ │費,所以之後他叫我們去│ ││ │ │ │ │ │ │造勢跟發文宣及拜票的時│ ││ │ │ │ │ │ │候,我就有去。 │ ││ │ │ │ │ │ │問:王榮儀交付這筆錢給│ ││ │ │ │ │ │ │你時有無提供單據給你簽│ ││ │ │ │ │ │ │收?有無領據? │ ││ │ │ │ │ │ │答:沒有。也沒有領據。│ ││ │ │ │ │ │ │問:因為他拿1500元給妳│ ││ │ │ │ │ │ │,所以妳覺得心裡上應該│ ││ │ │ │ │ │ │要去一下? │ ││ │ │ │ │ │ │答:是有一點點我認為就│ ││ │ │ │ │ │ │掃地的話不可能1500元,│ ││ │ │ │ │ │ │因為我個星期才上一次課│ ││ │ │ │ │ │ │,以前我們掃地時都沒拿│ ││ │ │ │ │ │ │1500元給我們是突然有拿│ ││ │ │ │ │ │ │1500元給我,因為之前的│ ││ │ │ │ │ │ │主任也都沒有給過,也有│ ││ │ │ │ │ │ │一部分是因為我是黨員。│ ││ │ │ │ │ │ │問:王榮儀有沒有曾經跟│ ││ │ │ │ │ │ │你們講過要支持簡東明?│ ││ │ │ │ │ │ │答:在那個交付1500元之│ ││ │ │ │ │ │ │後,去拜票的時候有跟我│ ││ │ │ │ │ │ │們講。 │ ││ │ │ │ │ │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 │ │.212-212反面、已具結)│ │├──┼───┼───┼──────┼──────────┼──────┼───────────┼──────────┤│11 │王榮儀│董賢明│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拜票(警詢筆│3,000 元 │①問:何人驗收你的工作│董賢明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錄見 105 原選訴 1、 ├──────┤成果?何人監督你的工作│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105 選偵 13 卷二 P │已繳回賄款 │成果?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瑪家鄉│.99 反面) │3,000 元。 │答:沒有人驗收。我只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三和村玉泉 1│ │ │回報王榮儀拜票進度。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之 2 號董賢 │②有參加掃街拜票(偵│ │問:你本身擔任三和村玉│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明住處前 │訊筆錄見 105 原選 │ │泉社區後援會會長是否有│新臺幣參萬元。 ││ │ │ │ │訴 1、105 選偵 13 卷│ │薪資或其他酬庸? │ ││ │ │ │ │二 P.115 反面、已具 │ │答:是在成立瑪家鄉後援│ ││ │ │ │ │結) │ │會,宣布我擔任三和村玉│ ││ │ │ │ │ │ │泉社區後援會會長後,王│ ││ │ │ │ │③ │ │榮儀才拿3,000 元給我。│ ││ │ │ │ │問:你覺得應該領多少│ │問:王榮儀何時幫你投保│ ││ │ │ │ │錢比較合理? │ │?你何時提供個人資料給│ ││ │ │ │ │答:給我 3,000 元是 │ │王榮儀? │ ││ │ │ │ │貼補油錢,如果按照我│ │答:我不知道。我本身是│ ││ │ │ │ │的工作時數、工資當然│ │國民黨員,隸屬瑪家鄉黨│ ││ │ │ │ │不合理,其他部份是我│ │部,所以王榮儀經由我同│ ││ │ │ │ │自願貼補的。 │ │意,可以知悉我的個人資│ ││ │ │ │ │問:你係後援會會長,│ │料。 │ ││ │ │ │ │是否為簡東明的輔選幹│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部? │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答:是 。 │ │.99 反面-101反面、已具│ ││ │ │ │ │問:王榮儀在這次選舉│ │結) │ ││ │ │ │ │有無交付 3,000 元現 │ │ │ ││ │ │ │ │金給你,請你支持立委│ │ │ ││ │ │ │ │候選人簡東明? │ │ │ ││ │ │ │ │答:他拿給我說這是工│ │ │ ││ │ │ │ │作費 。 │ │ │ ││ │ │ │ │問:王榮儀在何時、何│ │ │ ││ │ │ │ │地,交付這筆錢給你?│ │ │ ││ │ │ │ │答:時間就是後援會成│ │ │ ││ │ │ │ │立後。 │ │ │ ││ │ │ │ │問:你擔任後援後會長│ │ │ ││ │ │ │ │期間,簡東明競選總部│ │ │ ││ │ │ │ │或服務處有無幫你投保│ │ │ ││ │ │ │ │?何種保險? │ │ │ ││ │ │ │ │答:王榮儀有告知我會│ │ │ ││ │ │ │ │幫我投保,他沒跟我說│ │ │ ││ │ │ │ │要保甚麼險,只有說會│ │ │ ││ │ │ │ │幫我投保。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100 反面 -101│ │ │ ││ │ │ │ │反面)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問:你們的後援會,除│ │ │ ││ │ │ │ │了你之外,還有幾個幹│ │ │ ││ │ │ │ │部? │ │ │ ││ │ │ │ │答:其實後援會並無固│ │ │ ││ │ │ │ │定的幹部,是簡東明在│ │ │ ││ │ │ │ │我們瑪家鄉成立競選總│ │ │ ││ │ │ │ │部大會時,有宣布我是│ │ │ ││ │ │ │ │後援會會長,所以我就│ │ │ ││ │ │ │ │會幫他作輔選及動員工│ │ │ ││ │ │ │ │作 。 │ │ │ ││ │ │ │ │問:既然你是後援會會│ │ │ ││ │ │ │ │長,總要給你一些競選│ │ │ ││ │ │ │ │經費或活動費等? │ │ │ ││ │ │ │ │答:就是這個 3 千元 │ │ │ ││ │ │ │ │而已 。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115、已具結)│ │ │ │├──┼───┼───┼──────┼──────────┼──────┼───────────┼──────────┤│12 │王榮儀│高惠芬│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發 1 次傳單 │2,000 元 │①幫忙發競選宣傳單只有│高惠芬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初某日 │約 2 小時(警詢筆錄 │ │一天,在選前一個禮拜某│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見 105 選偵 13 卷二 │ │一天,2 個小時發完,是│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P .108、280 ) ├──────┤義務性,沒有薪資;王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屏東縣瑪家鄉│ │①其供稱僅收│儀交付工作完全沒有談到│,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某處 │②有參加發傳單約 2 │到 2,000 元 │薪資問題,但有給我們每│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小時、造勢開車(偵訊│。 │人一個信封我當時以為那│新臺幣貳萬元。 ││ │ │ │ │筆錄見 105 選偵 13 │ │是工作流程表,我沒有現│ ││ │ │ │ │卷二 P.115 反面、已 │②已繳回賄款│場打開,回去拆開後才知│ ││ │ │ │ │具結) │2,000 元。 │道裡面有現金新臺幣(以│ ││ │ │ │ │ │ │下同)2,000 元;我問其│ ││ │ │ │ │③ │ │他小組長,他們跟我說這│ ││ │ │ │ │我沒有擔任他總部的任│ │是工作的一個津貼、油費│ ││ │ │ │ │何職務,我是國民黨三│ │補貼,所以我就收下了;│ ││ │ │ │ │和 社 區 的 小 組 長│ │這筆錢是交給我們宣傳單│ ││ │ │ │ │;王榮儀主任選舉前差│ │的同時給我的,當下我沒│ ││ │ │ │ │不多一月初在另外一個│ │有拆開信封,回家才發現│ ││ │ │ │ │小組長的店裡面個社區│ │裡面有2,000 元;沒有人│ ││ │ │ │ │有五、六個小組長聚集│ │驗收及監督工作成果;我│ ││ │ │ │ │在店裡,王榮儀就送宣│ │們知道王榮儀是國民黨主│ ││ │ │ │ │傳單來,王榮儀收在牛│ │任,所以也知道要為誰服│ ││ │ │ │ │皮紙類的信封裡,當時│ │務,要支持誰;王榮儀交│ ││ │ │ │ │我不知道裡面是錢,因│ │付這筆錢給我時,沒有提│ ││ │ │ │ │為我第一次擔任小組,│ │供單據給我簽收,沒有領│ ││ │ │ │ │第一次參與,當時在發│ │據、沒有開立扣繳憑單(│ ││ │ │ │ │宣傳單時,順便給我們│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1 │ ││ │ │ │ │信封,王榮儀沒有講,│ │、105 選偵13卷二P .280│ ││ │ │ │ │我當時拿到時以為是公│ │-282) │ ││ │ │ │ │文類的東西,可能是下│ │ │ ││ │ │ │ │一次拜票的流程表,王│ │②參加工作時間一次大概│ ││ │ │ │ │榮儀當時什麼都沒有講│ │2 個多小時;在14日我那│ ││ │ │ │ │。我回家後打開看才發│ │一天從早上9 點集合,一│ ││ │ │ │ │現裡面是 2000 元。 │ │直到下午4 點多,車子是│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鄉民代表會主席的車,不│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是我的車(偵訊筆錄見 │ ││ │ │ │ │卷二 P.293、已具結)│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 ││ │ │ │ │ │ │13卷二P .292反面、已具│ ││ │ │ │ │ │ │結) │ │├──┼───┼───┼──────┼──────────┼──────┼───────────┼──────────┤│13 │王榮儀│盧秋生│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開車造勢、發│1,500 元 │①工作成果沒人驗收及監│盧秋生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初某日 │放文宣共 2 次,一次 │ │督,自行發放選舉宣傳單│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2-3 小時(警詢筆錄見│ │;王榮儀是工作之前將錢│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05 選偵 13 卷二 P ├──────┤交給我(警詢筆錄見105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屏東縣瑪家鄉│.217反面 ) │未繳回賄款 │原選訴1 、105 選偵13卷│,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三和村三和 6│ │1,500 元。 │二P .217反面、219 )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之 3 號孫瑞 │②有參加發傳單約 2 │ │②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珠住處 │次一次 2-3 小時、造 │ │我是從事發傳單的工作,│ ││ │ │ │ │勢開車 0 次(偵訊筆 │ │是王榮儀透過村長金太平│ ││ │ │ │ │錄見 105 原選訴 1、 │ │叫我去參加的。就是叫我│ ││ │ │ │ │105 選偵 13 卷二 P │ │們去義務幫忙,因為我本│ ││ │ │ │ │.226 反面、已具結) │ │身就是黨員。還開車去遊│ ││ │ │ │ │ │ │行造勢一次;因為我是黨│ ││ │ │ │ │③我開我的車幫簡東明│ │員,所以他不給我錢我照│ ││ │ │ │ │造勢、沒擔任什麼職務│ │樣會跟他們一起走。 │ ││ │ │ │ │;王榮儀說選舉前期間│ │(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發放宣傳單有新臺幣 │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1,500 元工資;王榮儀│ │.226反面、227 反面、已│ ││ │ │ │ │交給我工作酬勞,在孫│ │具結) │ ││ │ │ │ │瑞珠家中交代工作後當│ │ │ ││ │ │ │ │場把 1,500 元交給我 │ │ │ ││ │ │ │ │;我工作時間105.1.16│ │ │ ││ │ │ │ │和 1.13 共發放 2 次 │ │ │ ││ │ │ │ │,1 次約 2-3 小時; │ │ │ ││ │ │ │ │王榮儀交付這筆錢請我│ │ │ ││ │ │ │ │發放宣傳單,沒有說要│ │ │ ││ │ │ │ │我支持誰和投給誰;我│ │ │ ││ │ │ │ │不認為這是賄款,這是│ │ │ ││ │ │ │ │我發放宣傳單的工資(│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 │ │ │ ││ │ │ │ │訴 1、105 選偵 13 卷│ │ │ ││ │ │ │ │二 P.217、218 反面 │ │ │ ││ │ │ │ │-219 ) │ │ │ ││ │ │ │ │④ │ │ │ ││ │ │ │ │發傳單那次王榮儀有給│ │ │ ││ │ │ │ │信封袋,裡面有 1500 │ │ │ ││ │ │ │ │元,王榮儀也沒有講說│ │ │ ││ │ │ │ │要支持誰。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227、已具結)│ │ │ │├──┼───┼───┼──────┼──────────┼──────┼───────────┼──────────┤│14 │王榮儀│呂網市│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發傳單、拜票│1,500 元 │①沒有人驗收我的工作成│呂網市犯有投票權人收││ │請孫瑞│ │中旬某日 │(警詢筆錄見 105 選 ├──────┤果及監督我的工作成果,│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珠轉交│ ├──────┤偵 13 卷二 P.298 ) │已繳回賄款 │有什麼工作,我都會去做│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三和村三和 │②有參加掃街造勢拜票│1,500 元 │;在104 年12月中旬,孫│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6 號呂網市 │(偵訊筆錄見 105 選 │ │瑞珠在我家裡,拿給我用│,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住處 │偵 13 卷二 P.309 、 │ │信封裝著1,500 ,上面有│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已具結) │ │寫工作費(警詢筆錄見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 ││ │ │ │ │③我有幫忙造勢,以中│ │13卷二P .297-298) │ ││ │ │ │ │國國民黨員的身分幫忙│ │ │ ││ │ │ │ │拜票;我沒有職務,只│ │ │ ││ │ │ │ │是義務性的幫忙(警詢│ │ │ ││ │ │ │ │筆錄見 105 原選訴 1 │ │ │ ││ │ │ │ │、105 選偵 13 卷二 P│ │ │ ││ │ │ │ │.297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104 年 12 月中旬,孫│ │ │ ││ │ │ │ │瑞珠到我家裡給我,用│ │ │ ││ │ │ │ │信封裝著,上面寫工作│ │ │ ││ │ │ │ │費,沒有寫我的名字;│ │ │ ││ │ │ │ │我不曉得孫瑞珠給我的│ │ │ ││ │ │ │ │錢是那來的,我都沒有│ │ │ ││ │ │ │ │問。我就是幫黨做事(│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選 │ │ │ ││ │ │ │ │訴 1 、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 .309 反面、已│ │ │ ││ │ │ │ │具結) │ │ │ │├──┼───┼───┼──────┼──────────┼──────┼───────────┼──────────┤│15 │王榮儀│蔡正福│105年1月10日│①有參加造勢、發傳單│1,500 元 │①王榮儀交給我的。一次│蔡正福犯有投票權人收││ │ │ │ │(警詢筆錄見 105 選 │ │1500元;沒人驗收我的工│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偵 13 卷二 P.314 ) │ │作成果及監督我的工作成│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果;王榮儀是幫國民黨的│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屏東縣瑪家鄉│②有參加開車掃街拜票│已繳回賄款 │總統及山地立委輔選;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三和村三和 6│(偵訊筆錄見 105 選 │1,500 元。 │105 年1 月10日左右,王│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之 3 號孫瑞 │偵 13 卷二 P.325 、 │ │榮儀在孫瑞珠他家拿給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珠住處 │已具結) │ │,拿給我用信封裝著1500│ ││ │ │ │ │ │ │元,上面有寫工作費,沒│ ││ │ │ │ │③ │ │有寫我的名字;沒有單據│ ││ │ │ │ │王榮儀只有給我工作費│ │簽收。沒有領據;王榮儀│ ││ │ │ │ │1500 元,但是沒有叫 │ │選沒有開始工作之前,就│ ││ │ │ │ │我投給誰 │ │把1500元給我了,信封上│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說是工作費。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13 卷二 P.315 ) │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 │ │.314-315反面) │ ││ │ │ │ │④ │ │ │ ││ │ │ │ │我是國民黨的小組長,│ │②我是自願跟車隊掃街拜│ ││ │ │ │ │14 日幫忙掃街拜票, │ │票的。簡東明幫忙瑪家鄉│ ││ │ │ │ │跟車隊一起,是自願的│ │的福利,有建設,我們是│ ││ │ │ │ │,我自己開我的車;14│ │自願去幫忙的(偵訊筆錄│ ││ │ │ │ │日 15 日,都是開車 │ │見105 原選訴1 、105 選│ ││ │ │ │ │跟著車隊一起 │ │偵13卷二P .325、已具結│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 卷二 P.325、已 │ │ │ ││ │ │ │ │具結) │ │ │ │├──┼───┼───┼──────┼──────────┼──────┼───────────┼──────────┤│16 │王榮儀│余傳仁│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發傳單(警詢│1,500 元 │①發傳單挨家挨戶發,差│余傳仁犯有投票權人收││ │請金太│ │20 日 │筆錄見 105 原選訴 │ │不多1 個小時;王榮儀是│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平轉交│ │ │1、105 選偵 13 卷二 │ │要開會通知單的時候在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P .232 ) ├──────┤104 年12月20日是我們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屏東縣瑪家鄉│ │已繳回賄款 │長金太平將1500元轉交給│,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瑪家國中 │②有參加發傳單(偵訊│1,500 元。 │我(工作前發);王榮儀│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筆錄見 105 原選訴 │ │拿這1500元給我,我應該│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1、105 選偵 13 卷二 │ │更確信我會將選票投給簡│ ││ │ │ │ │P.245 反面、已具結)│ │東明;我知道王榮儀幫簡│ ││ │ │ │ │ │ │東明跟朱立倫輔選(警詢│ ││ │ │ │ │③ │ │筆錄見105 原選訴1 、 │ ││ │ │ │ │認知這筆錢應該是加油│ │105 選偵13卷二P .232反│ ││ │ │ │ │費;發傳單挨家挨戶發│ │面、235 ) │ ││ │ │ │ │,差不多 1 個小時; │ │ │ ││ │ │ │ │發 2 次傳單,都在晚 │ │ │ ││ │ │ │ │上,105.1月初、1月14│ │ │ ││ │ │ │ │日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 卷二 P.232 反面、│ │ │ ││ │ │ │ │233反面) │ │ │ │├──┼───┼───┼──────┼──────────┼──────┼───────────┼──────────┤│17 │王榮儀│孫得志│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開宣傳車(警│1,500 元 │我說我有車子,王榮儀才│孫得志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3 日 │詢筆錄見 105 原選 │ │給我1500元,說要給我加│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訴 1、105 選偵 13 卷│ │油用的,沒有用信封;加│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二 P.265 反面) ├──────┤滿應該900 元,其他就買│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國國民黨屏│ │已繳回賄款 │便當、飲料。之前加的就│,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東縣瑪家鄉黨│②有參加開宣傳車(偵│1,500 元。 │自己加的(偵訊筆錄見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部 │訊筆錄見 105 原選 │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訴 1、105 選偵 13 卷│ │13卷二P .275反面、已具│ ││ │ │ │ │二 P.275、已具結) │ │結)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我開我的工程車掛簡東│ │ │ ││ │ │ │ │明競選宣傳布條幫簡東│ │ │ ││ │ │ │ │明到處宣傳、選前車隊│ │ │ ││ │ │ │ │造勢那天開一整天、是│ │ │ ││ │ │ │ │義務性的,沒有薪資,│ │ │ ││ │ │ │ │但是有發新臺幣 1500 │ │ │ ││ │ │ │ │元油費;王榮儀選前最│ │ │ ││ │ │ │ │後一天造勢掃街活動出│ │ │ ││ │ │ │ │發前,在國民黨瑪家鄉│ │ │ ││ │ │ │ │鄉黨部,王榮儀交給我│ │ │ ││ │ │ │ │1500 元現金,說是要 │ │ │ ││ │ │ │ │讓我加油的;因為王榮│ │ │ ││ │ │ │ │儀說 1500 元是讓我加│ │ │ ││ │ │ │ │油的,所以我才會收;│ │ │ ││ │ │ │ │我有跟我老婆說那 │ │ │ ││ │ │ │ │1500 是鄉黨部要給我 │ │ │ ││ │ │ │ │加油的錢;在選前造勢│ │ │ ││ │ │ │ │那天,王榮儀有向我拿│ │ │ ││ │ │ │ │基本資料說要幫我投保│ │ │ ││ │ │ │ │意外險,投保金額我不│ │ │ ││ │ │ │ │知道(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 卷二 P.265-265 反│ │ │ ││ │ │ │ │面、267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1 月 14 日我開整天的│ │ │ ││ │ │ │ │車,因為是選前的造勢│ │ │ ││ │ │ │ │活動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275、已具結)│ │ │ │├──┼───┼───┼──────┼──────────┼──────┼───────────┼──────────┤│18 │王榮儀│盧春花│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發糖果、拜票│1,500 元 │王榮儀有工作費新臺幣 │盧春花犯有投票權人收││ │請麥運│ │11 日至 105 │、給拜票通知單(警詢├──────┤1500元,王榮儀用信封裝│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生轉交│ │年 1 月 15 │筆錄見 105 選偵 13 │已繳回賄款 │的,我以為是開會通知,│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卷二 P.170 ) │1,500 元。 │好幾天後我打開才知道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500元;我參與掃街拜票│,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②有參加發糖果、拜票│ │是出於自願;這1500元是│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屏東縣某處 │約 5、6 次、每次約 2│ │麥運生轉交給我;我就在│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小時(偵訊筆錄見 105│ │那邊服務端糖果、礦泉水│ ││ │ │ │ │選偵 13 卷二 P.184、│ │。大約2 個小時在那邊看│ ││ │ │ │ │已具結) │ │跟民眾聊天;我是義務工│ ││ │ │ │ │ │ │作,不用薪資(警詢筆錄│ ││ │ │ │ │ │ │見105 原選訴1 、105 選│ ││ │ │ │ │ │ │偵13卷二P .170反面-172│ ││ │ │ │ │ │ │反面) │ │├──┼───┼───┼──────┼──────────┼──────┼───────────┼──────────┤│19 │王榮儀│李麥秀│104 年 12 月│①煮飯(警詢筆錄見 │1,500 元 │①我弟弟(麥運生)叫我│李麥秀蘭犯有投票權人││ │由麥運│蘭 │11 日至 105 │105 原選訴 1、105 選├──────┤過去,說有開會通知單,│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 │生轉交│ │年 1 月 15 │偵 13 卷二 P.137 ) │已繳回賄款 │他叫我去發,我弟弟給我│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日間之某日 │ │1,500 元。 │開會通知單及 1 份用信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②有參加 2 次掃街拜 │ │封袋裝著的新臺幣 1500 │日,褫奪公權貳年,緩││ │ │ ├──────┤票,每次 40-50 分鐘 │ │元;1500 元是麥運生轉 │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 │ │ │屏東縣某處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交給我;這次簡東明選舉│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立委我都在忙種田(警詢│ ││ │ │ │ │卷二 P.148、已具結)│ │筆錄見 105 原選訴 1、 │ ││ │ │ │ │ │ │105 選偵 13 卷二 P.136│ ││ │ │ │ │③ │ │反面 -137 ) │ ││ │ │ │ │我有去幫忙煮飯跟加油│ │ │ ││ │ │ │ │錢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137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我總共去幫忙掃街拜票│ │ │ ││ │ │ │ │約 2 次。11 鄰到 16 │ │ │ ││ │ │ │ │鄰,每一家跑,約有 │ │ │ ││ │ │ │ │40 、50 分鐘,拜票支│ │ │ ││ │ │ │ │持簡東明、我是免費幫│ │ │ ││ │ │ │ │簡東明補選的,就算不│ │ │ ││ │ │ │ │是國民黨的;1500 元 │ │ │ ││ │ │ │ │我想說是我們工作人員│ │ │ ││ │ │ │ │加油、吃點心用的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148、已具結)│ │ │ │├──┼───┼───┼──────┼──────────┼──────┼───────────┼──────────┤│20 │王榮儀│柯春男│105 年 1 月 │①開自己的車參加拜票│2,000 元 │①還有兩天(105 年1 月│柯春男犯有投票權人收││ │ │ │7 日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14、15日)時間造勢活動│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卷│ │,開自己的車跟著車隊拜│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二 P .30 ) ├──────┤票,都是主動按鄉黨部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國國民黨屏│ │①其供稱僅收│排的行程去完成,沒有特│,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東縣瑪家鄉黨│②有參加造勢拜票(偵│到 2,000 元 │別誰去指使我;105 年1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部 │訊筆錄見 105 原選 │。 │月7 日下午14時左右,王│新臺幣貳萬元。 ││ │ │ │ │訴 1、105 選偵 13 卷│②已繳回賄款│榮儀在瑪家鄉黨部開會的│ ││ │ │ │ │二 P.42、已具結) │2,000 元。 │時候交付給我的;在1 月│ ││ │ │ │ │ │ │7 日輔選工作的時候就發│ ││ │ │ │ │③ │ │錢給我;選舉期間有幫我│ ││ │ │ │ │王榮儀有交一封信封袋│ │投保意外險、應該是王榮│ ││ │ │ │ │給我,裡面裝有現金 │ │儀,因為他跟我說要幫我│ ││ │ │ │ │2000 元給我,說是工 │ │投保意外險,所以我有給│ ││ │ │ │ │作費而已,叫我幫忙國│ │他我的基本資料,就在 │ ││ │ │ │ │民黨輔選,沒有叫我特│ │105 年1 月13日下午13時│ ││ │ │ │ │別支持哪位候選人,也│ │許只有給王榮儀資料;只│ ││ │ │ │ │沒有叫我把票投給哪位│ │有給王榮儀資料,還有車│ ││ │ │ │ │候選人;這筆錢只是輔│ │子的牌照號碼(警詢筆錄│ ││ │ │ │ │選的工作費而已。幫忙│ │見105 原選訴1 、105 選│ ││ │ │ │ │拜票,輔選等行程;因│ │偵13卷二P .30-31反面)│ ││ │ │ │ │為工作費都發很多工作│ │ │ ││ │ │ │ │人員,如果只發我一個│ │ │ ││ │ │ │ │人,我不會收的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 卷二 P.31-31 反 │ │ │ ││ │ │ │ │面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王榮儀給我錢時跟我說│ │ │ ││ │ │ │ │這個是黨部的工作費;│ │ │ ││ │ │ │ │我是輔選人員,工作除│ │ │ ││ │ │ │ │了拜票外,我也跟著參│ │ │ ││ │ │ │ │加兩天的造勢活動;王│ │ │ ││ │ │ │ │榮儀說開車的人都要投│ │ │ ││ │ │ │ │保,我是開我自己的車│ │ │ │├──┼───┼───┼──────┼──────────┼──────┼───────────┼──────────┤│21 │王榮儀│卓永勝│104 年 12 月│① │3,000 元 │①王榮儀於104 年12月底│卓永勝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有參加掛旗子、拜票(├──────┤(詳細日期已忘),在屏│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已繳回賄款 │東縣瑪家鄉北葉村國民黨│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選訴 1、105 選偵 40 │3,000 元。 │鄉黨部由王榮儀交給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瑪家鄉黨│P .173 反面) │ │沒有別人在場,錢是裝在│,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 │ │信封袋裏面,信封袋外面│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②有參加掛旗子 3 天 │ │有寫辛苦了(偵訊筆錄見│新臺幣參萬元。 ││ │ │ │ │、拉票 2 次共 4 小時│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13卷二P .173、已具結)│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 .191、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王榮儀沒有說要支持簡│ │ │ ││ │ │ │ │東明,但是要支持國民│ │ │ ││ │ │ │ │黨所提名的候選人;王│ │ │ ││ │ │ │ │榮儀給我的工作費 3,0│ │ │ ││ │ │ │ │00 元,工作的性質為 │ │ │ ││ │ │ │ │本村掛旗子及拜票,工│ │ │ ││ │ │ │ │作時數為每天 7 小時 │ │ │ ││ │ │ │ │,沒有開所得稅收據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173-174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工作內容掛旗子、拉票│ │ │ ││ │ │ │ │、幫忙造勢、掛旗子花│ │ │ ││ │ │ │ │了 3 天、拉票是跟其 │ │ │ ││ │ │ │ │他小組長一起去走村莊│ │ │ ││ │ │ │ │、共二次,各二小時。│ │ │ ││ │ │ │ │還有一次跑村莊是要告│ │ │ ││ │ │ │ │訴選民有說明會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 .191、已具結) │ │ │ │├──┼───┼───┼──────┼──────────┼──────┼───────────┼──────────┤│22 │王榮儀│林信妹│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拜票(警詢筆│3,000 元 │以前的選舉活動沒有工作│林信妹犯有投票權人收││ │將2000│ │11 日至 105 │錄見 105 原選訴 1、 ├──────┤費、2000元工作費王榮儀│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放信封│ │年 1 月 15 │105 選偵 40 P.199 )│已繳回賄款 │主任親手拿給我的(偵訊│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袋,裡│ │日間之某日 │ │3,000 元。 │筆錄見105 原選訴1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面2000│ │ │ │ │105 選偵40卷一P .217、│,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元給林│ ├──────┤ │ │已具結)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信妹,│ │屏東縣瑪家鄉│②有參加拜票造勢(偵│ │ │新臺幣參萬元。 ││ │另外 │ │凉山村凉山 │訊筆錄見 105 原選 │ │ │ ││ │1000 │ │17 號 │訴 1、105 選偵 40 卷│ │ │ ││ │元由卓│ │ │一 P.245 反面、已具 │ │ │ ││ │永勝轉│ │ │結) │ │ │ ││ │交。 │ │ │ │ │ │ ││ │ │ │ │③ │ │ │ ││ │ │ │ │我完成輔選工作後,候│ │ │ ││ │ │ │ │選人簡東明的競選團隊│ │ │ ││ │ │ │ │椿腳王榮儀有拿一個信│ │ │ ││ │ │ │ │封袋裡面裝有新台幣 │ │ │ ││ │ │ │ │2,000 元的工作費給我│ │ │ ││ │ │ │ │、2,000 元是放在信封│ │ │ ││ │ │ │ │袋裏面,1,000 元是村│ │ │ ││ │ │ │ │長卓永勝交給我的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198反面-199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王榮儀給我 2000 元就│ │ │ ││ │ │ │ │是要幫忙輔選,沒有講│ │ │ ││ │ │ │ │是什麼特別的事情、 │ │ │ ││ │ │ │ │王榮儀拿 2000 元給我│ │ │ ││ │ │ │ │時沒有說要我支持誰,│ │ │ ││ │ │ │ │我知道我們國民黨,總│ │ │ ││ │ │ │ │統是支持朱立倫,立委│ │ │ ││ │ │ │ │是支持屏東縣的簡東明│ │ │ ││ │ │ │ │;王榮儀拿 2000 元給│ │ │ ││ │ │ │ │我沒有叫我簽領據或在│ │ │ ││ │ │ │ │任何簿冊上蓋章;王榮│ │ │ ││ │ │ │ │儀發工作費給我,沒有│ │ │ ││ │ │ │ │向我要身分資料幫你投│ │ │ ││ │ │ │ │保勞保及意外險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卷一 P.218-221、已具│ │ │ ││ │ │ │ │結) │ │ │ │├──┼───┼───┼──────┼──────────┼──────┼───────────┼──────────┤│23 │王榮儀│陸良正│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拜票(警詢筆│1,500 元 │①王榮儀或其他椿腳,在│陸良正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0 日 │錄見 105 原選訴 1、 │ │這次選舉期間有交付工作│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105 選偵 42 卷一 P │ │費新台幣1500元現金給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57 ) ├──────┤,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屏東縣瑪家鄉│ │已繳回賄款 │東明,我們去輔選時貼補│,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凉山村凉山 │②有參加拜票 2 次( │1,500 元。 │的油錢及買飲料的錢;於│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144 號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選舉投票日(1 月16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前一個星期(換算期日係│ ││ │ │ │ │卷一 P.73、已具結) │ │105 年1 月10日),他親│ ││ │ │ │ │ │ │自來我家拿給我的,是用│ ││ │ │ │ │③ │ │紅包袋裝的;我幫候選人│ ││ │ │ │ │我有幫候選人簡東明在│ │簡東明助選掃街位票,為│ ││ │ │ │ │涼山村內做補選的工作│ │義務性的支持(警詢筆錄│ ││ │ │ │ │、我是擔任瑪家鄉黨部│ │見105 原選訴1 、105 選│ ││ │ │ │ │涼山村的小組長、我有│ │偵42卷一P .57 反面-58 │ ││ │ │ │ │參加一次,開會時有說│ │) │ ││ │ │ │ │明要支持黨的候選人。│ │ │ ││ │ │ │ │是鄉黨部主任王榮儀在│ │②往年選舉只有這次收到│ ││ │ │ │ │主持會議,並交付我們│ │錢;還沒拜票前就收到了│ ││ │ │ │ │做輔選的工作、完成這│ │1500元的工作費(偵訊筆│ ││ │ │ │ │工作沒有工資、我只有│ │錄見105 原選訴1 、105 │ ││ │ │ │ │參加一次,各村的小組│ │選偵40卷一P .75 、已具│ ││ │ │ │ │長都有參加 │ │結)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57-58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這次給我 1500 元就是│ │ │ ││ │ │ │ │我們的工作費,因為我│ │ │ ││ │ │ │ │們要拜票兩次;我認為│ │ │ ││ │ │ │ │這 1500 元的目的買檳│ │ │ ││ │ │ │ │榔、糖果給自己或是選│ │ │ ││ │ │ │ │民吃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74-75、已具結│ │ │ ││ │ │ │ │) │ │ │ │├──┼───┼───┼──────┼──────────┼──────┼───────────┼──────────┤│24 │王榮儀│方惠美│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 2 次拉票各 │1,500 元 │①我有拿到新臺幣1500元│方惠美犯有投票權人收││ │請陸秀│ │11 日至 105 │1-2 小時、暖場、發送├──────┤的工作費、是在完成輔選│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玲轉交│ │年 1 月 15 │文宣(警詢筆錄見 105│已繳回賄款 │工作之後拿給我;是另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原選訴 1、105 選偵 │1,500 元。 │一個小組長陸秀玲將工作│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2 卷一 P.83 反面) │ │費用拿給我;我幫候選人│,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 │簡東明助選掃街拉票,是│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屏東縣瑪家鄉│②有參加輔選 1 場、2│ │義務性的支持;王榮儀給│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凉山村凉山 │次拉票(偵訊筆錄見 │ │我的工作費1500元,工作│ ││ │ │ │129 號 │105 原選訴 1、105 選│ │的性質幫忙拉票、競選總│ ││ │ │ │ │偵 42 卷一 P.99、已 │ │部成立大會暖場活動及發│ ││ │ │ │ │具結) │ │送文宣品,我參與拉票工│ ││ │ │ │ │ │ │作兩次,拉票活動一次大│ ││ │ │ │ │③ │ │概1 個小時至2 個小時不│ ││ │ │ │ │我係擔任涼山村內輔選│ │等,兩次拉票工作共計約│ ││ │ │ │ │團隊的小組長、工作內│ │3 個小時左右。我沒有拿│ ││ │ │ │ │容是拜訪村民拜票及競│ │到收據;我不清楚有無參│ ││ │ │ │ │選總部成立暖場活動、│ │加保險(警詢筆錄見105 │ ││ │ │ │ │我參加過一次,那次是│ │原選訴1 、105 選偵42卷│ ││ │ │ │ │在瑪家鄉涼山村召開簡│ │一P .82 反面-84 ) │ ││ │ │ │ │東明競選輔選會議;沒│ │ │ ││ │ │ │ │有驗收工作成效,也沒│ │ │ ││ │ │ │ │有人監督是另一個小組│ │ │ ││ │ │ │ │長陸秀玲將新臺幣1500│ │ │ ││ │ │ │ │元拿給我,他說這是主│ │ │ ││ │ │ │ │任王榮儀要她拿給工作│ │ │ ││ │ │ │ │人員,當作工作酬勞。│ │ │ ││ │ │ │ │我認為這是幫忙輔選工│ │ │ ││ │ │ │ │作的費用,並不是要拿│ │ │ ││ │ │ │ │這 1500 元要我支持簡│ │ │ ││ │ │ │ │東明;我於 104 年 11│ │ │ ││ │ │ │ │、12 月間(正確時間 │ │ │ ││ │ │ │ │已經忘記)在我的住處│ │ │ ││ │ │ │ │拿到這新臺幣 1500元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82-83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1500 元是拿來買茶水 │ │ │ ││ │ │ │ │的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98、已具結) │ │ │ │├──┼───┼───┼──────┼──────────┼──────┼───────────┼──────────┤│25 │王榮儀│何秋治│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拉票 10 幾次│1,500 元 │①國民黨瑪家鄉黨部主任│何秋治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每次 2-3 小時,共 ├──────┤王榮儀交付輔選任務給我│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約 20-30 小時(警詢 │已繳回賄款 │時,有交付給我新臺幣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筆錄見 105 原選訴 │1,500 元。 │1500元工作費;我只有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05 選偵 42 卷一 │ │加1 次,都是瑪家鄉黨部│,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P .108 ) │ │及各村輔選幹部(包含小│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中國國民黨屏│ │ │組長以上幹部);瑪家鄉│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東縣瑪家鄉黨│②有參加拜票 10 幾次│ │黨部主任王榮儀要我們小│ ││ │ │ │部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組長幫忙拉票;選舉前1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個月前在瑪家鄉黨部,我│ ││ │ │ │ │卷一 P.128、已具結)│ │們村莊前理事長潘信福拿│ ││ │ │ │ │ │ │給我,現場有村長卓永勝│ ││ │ │ │ │③ │ │、前鄉民代表副主席李麗│ ││ │ │ │ │我是國民黨瑪家鄉黨部│ │花及12位小組長,現金 │ ││ │ │ │ │小組長我收到的現金 1│ │1500元是用黃色信封裝,│ ││ │ │ │ │,500 元是出去幫忙拉 │ │信封外有寫辛苦了感謝您│ ││ │ │ │ │票的工作費,不是簡東│ │等字語(警詢筆錄見105 │ ││ │ │ │ │明向我買票的錢;競選│ │原選訴1 、105 選偵42卷│ ││ │ │ │ │期間國民黨瑪家鄉黨部│ │一P .105-107) │ ││ │ │ │ │王榮儀沒有給我拿資料│ │ │ ││ │ │ │ │,應該沒有幫我加保;│ │ │ ││ │ │ │ │我幫忙拜票拉票 10 幾│ │ │ ││ │ │ │ │次,每次都是 2- 3 小│ │ │ ││ │ │ │ │時,算一算應該有 20 │ │ │ ││ │ │ │ │- 30 小時(筆錄誤載 │ │ │ ││ │ │ │ │為 200-300 小時), │ │ │ ││ │ │ │ │所以不可能是買票的錢│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105-108 ) │ │ │ │├──┼───┼───┼──────┼──────────┼──────┼───────────┼──────────┤│26 │王榮儀│林天惠│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拜票(警詢筆│1,500 元 │①王榮儀交付我工作費,│林天惠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錄見 105 原選訴 1、 ├──────┤共交付我新臺幣1500元工│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105 選偵 42 卷一 P │已繳回賄款 │作費;沒有人驗收、沒有│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27 ) │1,500 元。 │人監督工作成果;收到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瑪家鄉民│ │ │榮儀拿給我的1500元工作│,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眾服務站 │②有參加拜票掃街(偵│ │費約104 年12月底,正確│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訊筆錄見 105 原選 │ │時間我忘記了。瑪家鄉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訴 1、105 選偵 42 卷│ │眾服務站交付(警詢筆錄│ ││ │ │ │ │一 P.48、已具結) │ │見105 原選訴1 、105 選│ ││ │ │ │ │ │ │偵42卷一P .27 反面-28 │ ││ │ │ │ │③ │ │) │ ││ │ │ │ │我主持競選總部成立及│ │ │ ││ │ │ │ │宣傳車錄音工作;是國│ │②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時│ ││ │ │ │ │民黨瑪家鄉鄉黨部主任│ │沒有跟我說這是要做什麼│ ││ │ │ │ │,而我是國民黨瑪家鄉│ │的他給我一個信封袋,那│ ││ │ │ │ │鄉黨部小組長,有空就│ │時候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 ││ │ │ │ │去針對各人村莊掃街拜│ │,我以為裡面是公文,後│ ││ │ │ │ │票;工作時間陸續約 2│ │來回家後才發現裡面是錢│ ││ │ │ │ │個月時間;王榮儀交付│ │;我知道吳榮儀是支持黨│ ││ │ │ │ │這筆錢給中皮紙的信封│ │提名的簡東明立委(偵訊│ ││ │ │ │ │袋裝。土黃色。沒有寫│ │筆錄見105 原選訴1 、 │ ││ │ │ │ │名字 │ │105 選偵42卷一P .47-48│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已具結)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27-28反面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1500 元的用途我認為 │ │ │ ││ │ │ │ │是工作費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48、已具結) │ │ │ ││ │ │ │ │ │ │ │ │├──┼───┼───┼──────┼──────────┼──────┼───────────┼──────────┤│27 │王榮儀│胡金市│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拜票約 8 小 │1,500 元 │①事先沒有講,事後王榮│胡金市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中某日 │時(警詢筆錄見 105 ├──────┤儀有拿新臺幣(以下同)│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已繳回賄款 │1500元給我;王榮儀交付│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40 P.142 反面) │1,500 元。 │我工作酬勞,一共交付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瑪家鄉黨│ │ │1500元酬勞;選舉前1 個│,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②自行開車參加拜訪造│ │月前開始,約1 禮拜1 次│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勢 2 次(偵訊筆錄見 │ │,每次約2 小時左右。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105 原選訴 1、105 選│ │只有在涼山社區而已;王│ ││ │ │ │ │偵 40 P.164 反面、已│ │榮儀是在我工作之前把錢│ ││ │ │ │ │具結) │ │交給我(警詢筆錄見105 │ ││ │ │ │ │ │ │原選訴1 、105 選偵40P │ ││ │ │ │ │③ │ │.143-144反面) │ ││ │ │ │ │有收到 1500 元,王榮│ │ │ ││ │ │ │ │儀說這是工作費、這筆│ │ │ ││ │ │ │ │錢 104 年 12 月月中 │ │ │ ││ │ │ │ │某日快中午,詳細時間│ │ │ ││ │ │ │ │我忘了,在鄉黨部交誼│ │ │ ││ │ │ │ │廳給的。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144)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工作內容去拜訪、造勢│ │ │ ││ │ │ │ │,我自己開車去造勢兩│ │ │ ││ │ │ │ │次;王榮儀給我 1500 │ │ │ ││ │ │ │ │元,沒有叫我簽收據或│ │ │ ││ │ │ │ │領據或叫我在薪資帳簿│ │ │ ││ │ │ │ │上或任何本子上蓋章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164、已具結) │ │ │ ││ │ │ │ │ │ │ │ │├──┼───┼───┼──────┼──────────┼──────┼───────────┼──────────┤│28 │王榮儀│葉明仁│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拜訪、發傳單│3,000 元 │①輔選期間拜訪部落發宣│葉明仁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中旬某日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傳單大概是2 天的時間,│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已繳回賄款 │都是在傍晚3 個小時左右│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瑪家鄉│卷二 P.4 反面) │3,000 元。 │、造勢也是2 天,一天7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義村泰平巷│ │ │、8 個小時;我幫簡東明│,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57 號葉明仁 │②有參加拜訪 6 小時 │ │處理前述工作,是義務性│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造勢 2 天,1 天 7 │ │,沒有薪水;瑪家鄉鄉黨│新臺幣參萬元。 ││ │ │ │ │-8 小時、發宣傳單( │ │部主任王榮儀要求我去做│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拜訪部落、發宣傳單、跑│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6 個鄉造勢;主任王榮儀│ ││ │ │ │ │卷二 P.25、已具結) │ │有給我們每人一些錢,說│ ││ │ │ │ │ │ │是給我們加油、吃飯、點│ ││ │ │ │ │③ │ │心用;王榮儀在幫國民黨│ ││ │ │ │ │簡東明競選期間我拜訪│ │候選人簡東明輔選;王榮│ ││ │ │ │ │部落、發宣傳單,共跑│ │儀在大概是12月中旬在我│ ││ │ │ │ │了六個鄉造勢 │ │家( 本縣瑪家鄉佳義村泰│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平) │ ││ │ │ │ │選訴 │ │ │ ││ │ │ │ │1、105 選偵 42 卷二 │ │ │ ││ │ │ │ │P.25、已具結) │ │ │ │├──┼───┼───┼──────┼──────────┼──────┼───────────┼──────────┤│29 │王榮儀│陳國虎│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造勢 2 天, │3,000 元 │①我參加造勢活動是義務│陳國虎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6 日前 5 日│一天早上 8 點到下午 ├──────┤性;你開宣傳車要2 天約│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4 點(警詢筆錄見 105│已繳回賄款 │1600元油錢花費;沒有領│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3,000 元。 │據,就只有交給我一個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 卷一 P.189 ) │ │封;我幫簡東明開宣傳造│,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屏東縣瑪家鄉│ │ │勢車時,王榮儀或鄉黨部│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佳義村泰平巷│②有參加拜訪、發宣傳│ │人員沒有幫我投保意外險│新臺幣參萬元。 ││ │ │ │25 號陳國虎 │單(偵訊筆錄見 105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住處 │原選訴 1、105 選偵 │ │1 、105 選偵42卷一P │ ││ │ │ │ │42 卷一 P.207、已具 │ │.190-191反面) │ ││ │ │ │ │結) │ │ │ ││ │ │ │ │ │ │②我是國民黨黨員,所以│ ││ │ │ │ │③ │ │我支持國民黨提民的候選│ ││ │ │ │ │我提供我的車子幫簡東│ │人簡東明;我只有發傳單│ ││ │ │ │ │明到處宣傳造勢有 2 │ │及遊行拜票,因為我的腳│ ││ │ │ │ │天、早上 8 點到下午 │ │不方便;我沒有拿到報酬│ ││ │ │ │ │4 點,繞 6 個鄉鎮, │ │,只有誤餐費及油錢;王│ ││ │ │ │ │到達各村都會休息一下│ │榮儀在選舉前五天我們開│ ││ │ │ │ │;從事競選宣傳之輔選│ │始要準備拜票時他就給我│ ││ │ │ │ │工作的人沒有薪資,我│ │(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們自己開車總是要給我│ │1 、105 選偵42卷一P │ ││ │ │ │ │們油費;王榮儀告訴我│ │.207-208、已具結) │ ││ │ │ │ │這個經費是加油錢和誤│ │ │ ││ │ │ │ │餐費;王榮儀拿 3,000│ │ │ ││ │ │ │ │元給我時,沒有要我將│ │ │ ││ │ │ │ │票投給何人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189-190 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王榮儀在我家給我的,│ │ │ ││ │ │ │ │說是將來遊行所需要油│ │ │ ││ │ │ │ │錢及誤餐費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208、已具結)│ │ │ ││ │ │ │ │ │ │ │ │├──┼───┼───┼──────┼──────────┼──────┼───────────┼──────────┤│30 │王榮儀│張夜合│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發宣傳單 2 │1,500 元 │①是王榮儀叫我們去發宣│張夜合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天,1 天 2 小時、造 ├──────┤傳單前,拿一個信封袋到│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勢 2 次(警詢筆錄見 │已繳回賄款 │我家,裡面裝1500元,有│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瑪家鄉│105 原選訴 1、105 選│1,500 元。 │說這是給我發宣傳單及造│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義村泰平巷│偵 40 P.113 反面) │ │勢的工作費。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22 號張夜合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②有參加拜票 2 天、 │ │1 、105 選偵40 P .113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造勢 2 天、發宣傳單 │ │反面)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 .132、137、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我有去掃街拜票、發宣│ │ │ ││ │ │ │ │傳單,還有跑 6 個鄉 │ │ │ ││ │ │ │ │車隊遊街造勢活動;國│ │ │ ││ │ │ │ │民黨瑪家鄉主任王榮儀│ │ │ ││ │ │ │ │叫村長廣播叫我們去、│ │ │ ││ │ │ │ │我是國民黨瑪家鄉黨部│ │ │ ││ │ │ │ │佳義村小組長、出於自│ │ │ ││ │ │ │ │願性、發宣傳單是在選│ │ │ ││ │ │ │ │舉前一個禮拜,總共是│ │ │ ││ │ │ │ │2天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113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王榮儀說這是工作費,│ │ │ ││ │ │ │ │他給我簡東明和朱立倫│ │ │ ││ │ │ │ │的宣傳單,錢和宣傳單│ │ │ ││ │ │ │ │都放在信封裡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132、已具結) │ │ │ │├──┼───┼───┼──────┼──────────┼──────┼───────────┼──────────┤│31 │王榮儀│張春江│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開會(警詢筆│1,500 元 │①王榮儀拿給我一個信封│張春江犯有投票權人收││ │ │ │20 日 │錄見 105 原選訴 1、 │ │袋,他講說那是要開會的│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105 選偵 40 P.86 ) │ │信封袋,回到家要去開會│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的時候打開來,才知道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屏東縣瑪家鄉│②有參加 2 次掃街拜 │已繳回賄款 │面是1,500 元;王榮儀去│,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佳義村泰平巷│票共 2 小時(偵訊筆 │1,500 元。 │年12月20日,在我家拿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58 號之 2 張│錄見 105 原選訴 1、 │ │1500元給我的;王榮儀沒│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春江住處 │105 選偵 40 P.105、 │ │有交付我工作任務;王榮│ ││ │ │ │ │已具結) │ │儀交付這筆錢給我時,沒│ ││ │ │ │ │ │ │有提供單據給我簽收沒有│ ││ │ │ │ │③ │ │領據(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王榮儀沒有說這是賄選│ │選訴1 、105 選偵40P │ ││ │ │ │ │的錢,後來我有問朋友│ │.85 反面-87 反面) │ ││ │ │ │ │,朋友說那是我們的工│ │ │ ││ │ │ │ │作費;王榮儀拿這 150│ │②我總共工作兩個小時、│ ││ │ │ │ │0 元給妳,只跟我講說│ │沒有人監督,就有人說開│ ││ │ │ │ │要開會 │ │會,我們大家就一起來(│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1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105 選偵40P .105-107│ ││ │ │ │ │P.86 ) │ │、已具結)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王榮儀交給我 1500 元│ │ │ ││ │ │ │ │時跟我說那是工作費;│ │ │ ││ │ │ │ │我掃街拜票 2 次、一 │ │ │ ││ │ │ │ │次一個小時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105、已具結) │ │ │ │├──┼───┼───┼──────┼──────────┼──────┼───────────┼──────────┤│32 │王榮儀│梁秀美│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掃街拜票共 │1,500 元 │①王榮儀代表黨部拿新臺│梁秀美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中旬某日 │18 小時(警詢筆錄見 ├──────┤幣(下同)1500元以信封│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105 原選訴 1、105 選│已繳回 1,500│裝著交給我;工作時間(│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瑪家鄉│偵 40 P.4 反面) │元。 │起迄時間)花了18小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義村泰平巷│ │ │我兩天都開自己的車(警│,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57 號葉明仁 │②作花圈、有參加造勢│ │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1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外某處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105 選偵40 P .4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卷二 P.27、已具結) │ │②本次總統、立委選舉,│ ││ │ │ │ │ │ │我有收到1500元,是王榮│ ││ │ │ │ │③ │ │儀拿給我的;我是於去年│ ││ │ │ │ │我不是簡東明的輔選幹│ │12月中旬,在我們村長的│ ││ │ │ │ │部、我是這次輔選才認│ │住處外面,拿1500元給我│ ││ │ │ │ │識他的,我以前我也沒│ │,當時有我、王榮儀、村│ ││ │ │ │ │有參加過黨部工作;我│ │長、村長夫人都在場。他│ ││ │ │ │ │是有拿給我 1500 元,│ │是跟著競選文宣一起給我│ ││ │ │ │ │請我幫忙黨部而已,沒│ │的,說類似是工錢,若選│ ││ │ │ │ │有說要我支持誰;沒有│ │舉造勢有開車的話,就當│ ││ │ │ │ │說請我支持簡東明,也│ │作是油錢的補貼、當時多│ ││ │ │ │ │沒有說請我把票投給簡│ │少我是不曉得,但他是有│ ││ │ │ │ │東明;王榮儀交付這筆│ │說是給我們工錢及開車的│ ││ │ │ │ │錢給我時,沒有提供單│ │油費(偵訊筆錄見105 原│ ││ │ │ │ │據、領據給我簽收;玉│ │選訴1 、105 選偵40卷二│ ││ │ │ │ │榮儀是在第一次在村莊│ │P .23 、已具結) │ ││ │ │ │ │拜票完之後,他才將錢│ │ │ ││ │ │ │ │交給我的;這 1500 元│ │ │ ││ │ │ │ │的款項我只想說要幫忙│ │ │ ││ │ │ │ │造勢拜票很辛苦,應該│ │ │ ││ │ │ │ │不是賄選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5-6) │ │ │ │├──┼───┼───┼──────┼──────────┼──────┼───────────┼──────────┤│33 │王榮儀│金天光│104 年 12 月│①沒參加掃街拜票,只│3,000 元 │①我是先拿工作費,他給│金天光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參加黨部會議(警詢筆├──────┤我錢的時候都還沒有做這│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錄見 105 原選訴 1、 │已繳回賄款 │些工作(偵訊筆錄見105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 │105 選偵 40 P.60 ) │3,000 元。 │原選訴1 、105 選偵40P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9 、已具結)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 │ │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②有參加開會 1 次約 │ │ │新臺幣參萬元。 ││ │ │ │屏東縣瑪家鄉│2 小時、掃街一整天、│ │ │ ││ │ │ │排灣村村長辦│去競選總部坐 2 次( │ │ │ ││ │ │ │公室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 .79、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我第一次參加會議的時│ │ │ ││ │ │ │ │候,他有跟我講說交給│ │ │ ││ │ │ │ │我新臺幣 3,000 元, │ │ │ ││ │ │ │ │跟我講說這是以後拜票│ │ │ ││ │ │ │ │的工作費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60反面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王榮儀交給你 3000 元│ │ │ ││ │ │ │ │時跟我說是工作費、我│ │ │ ││ │ │ │ │開會一次,大約 2 小 │ │ │ ││ │ │ │ │時、掃街一次,一整天│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 .79、已具結) │ │ │ │├──┼───┼───┼──────┼──────────┼──────┼───────────┼──────────┤│34 │王榮儀│包春光│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掃街拜票(警│2,000 元 │①我參與掃街拜票是出於│包春光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詢筆錄見 105 原選 ├──────┤自願性(警詢筆錄見105 │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訴 1、105 選偵 13 卷│①其供稱僅收│原選訴1 、105 選偵13卷│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三 P.62 反面) │到 2,000 元 │三P .63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②有參加掃街開車從早│②已繳回賄款│②王榮儀在整個選舉期間│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屏東縣瑪家鄉│上 9 點到下午 4 -5 │2,000 元。 │給我2000元、王榮儀只說│新臺幣貳萬元。 ││ │ │ │排灣村排灣 │點共約 8 小時(偵訊 │ │工作費、拿了以後才做;│ ││ │ │ │44 號包春光 │筆錄見 105 原選訴 │ │掃街時我開車,開一天從│ ││ │ │ │住處 │1、105 選偵 40 卷一 │ │早上9 點到下午4 、5 點│ ││ │ │ │ │P.54、已具結) │ │。整個選舉期間只有做這│ ││ │ │ │ │ │ │個工作;王榮儀有打電話│ ││ │ │ │ │③ │ │要我把投保意外險的名單│ ││ │ │ │ │我這次因為開刀的關係│ │拿給他,但我來不及寫給│ ││ │ │ │ │腳不方便,所以沒辦法│ │他(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 ││ │ │ │ │開會;我參與他們一次│ │訴1 、105 選偵40卷一P │ ││ │ │ │ │的掃街拜票所花費的時│ │.54 、已具結) │ ││ │ │ │ │間將近快 1 天;我的 │ │ │ ││ │ │ │ │車。我加油我自己開的│ │ │ ││ │ │ │ │;王榮儀拿工作費新臺│ │ │ ││ │ │ │ │幣 2,000 元給我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三 P.62-63 ) │ │ │ │├──┼───┼───┼──────┼──────────┼──────┼───────────┼──────────┤│35 │王榮儀│張阿錫│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宣傳造勢約 2│1,500 元 │①我老公生病所以我沒有│張阿錫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6 日前某日 │-3 小時(警詢筆錄見 ├──────┤去從事競選活動或輔選工│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105 原選訴 1、105 選│已繳回賄款 │作;我只有參加宣傳造勢│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偵 40 卷一 P.5 ) │1,500 元。 │遊行,只有坐在宣傳車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面。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屏東縣瑪家鄉│②有參加拜票造勢 1 │ │就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排灣村排灣 9│次(偵訊筆錄見 105 │ │我也不知道是誰;我幫簡│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號張阿錫住處│原選訴 1、105 選偵 │ │東明到處宣傳造勢大約2-│ ││ │ │ │ │40 卷一 P.26、已具結│ │3 小時、在簡東明的競選│ ││ │ │ │ │) │ │總部我沒有擔任職務;王│ ││ │ │ │ │ │ │榮儀選舉前在我家,正確│ ││ │ │ │ │③ │ │日期時間我忘記了交付予│ ││ │ │ │ │王榮儀交付予我 1500 │ │我1500元的工作費用;該│ ││ │ │ │ │元,沒有要我支持簡東│ │牛皮信封袋上有有寫我的│ ││ │ │ │ │明;我沒有去投票 │ │名字(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選訴1 、105 選偵40卷一│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P .5-6) │ ││ │ │ │ │卷一 P.6 反面) │ │ │ ││ │ │ │ │ │ │②我去拜票一次、造勢一│ ││ │ │ │ │④ │ │次(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 ││ │ │ │ │王榮儀交給你 1500 元│ │訴1 、105 選偵40卷一P │ ││ │ │ │ │時他說這是工作費;開│ │.26 、已具結) │ ││ │ │ │ │會跟整理競選總部,去│ │ │ ││ │ │ │ │村莊裡拜票、造勢。他│ │ │ ││ │ │ │ │們交待我要做這些工作│ │ │ ││ │ │ │ │,我有騎機車去三和村│ │ │ ││ │ │ │ │玉泉社區,再坐別人的│ │ │ ││ │ │ │ │車子去造勢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卷一 P.24、已具結) │ │ │ │├──┼───┼───┼──────┼──────────┼──────┼───────────┼──────────┤│36 │王榮儀│潘月妹│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 1 次拜票( │1,500 元 │①王榮儀拿工作費新臺幣│潘月妹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15000 元給我;我到村莊│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選訴 1、105 選偵 40 │已繳回賄款 │拜票總共花費差不多一個│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卷二 P.33 ) │1,500 元。 │小時半時間(警詢筆錄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②有參加 2 次拜票及 │ │40卷二P .34-35反面)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屏東縣瑪家鄉│成立競選總部(偵訊筆│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排灣村排灣 │錄見 105 原選訴 1、 │ │ │ ││ │ │ │19 號 │105 選偵 40 卷二 P │ │ │ ││ │ │ │ │.53、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我之前參加國民黨會議│ │ │ ││ │ │ │ │或者輔選工作沒有拿過│ │ │ ││ │ │ │ │工作費;因為他講這是│ │ │ ││ │ │ │ │工作費,我才收下來,│ │ │ ││ │ │ │ │如果他講買票的,我就│ │ │ ││ │ │ │ │不會收。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卷二 P.35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我只有參加村莊拜票二│ │ │ ││ │ │ │ │次,期間大概一個村莊│ │ │ ││ │ │ │ │次約一個多小時,我只│ │ │ ││ │ │ │ │有跑一個村莊,詳細日│ │ │ ││ │ │ │ │期我忘記了;我承認我│ │ │ ││ │ │ │ │有收到 1500 元,因王│ │ │ ││ │ │ │ │榮儀說這是工作費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卷二 P.53、已具結) │ │ │ │├──┼───┼───┼──────┼──────────┼──────┼───────────┼──────────┤│37 │由麥運│洪士善│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遊行 2 次共 │1,500 元 │①簡東明工作人員沒有交│洪士善犯有投票權人收││ │生轉交│ │10 日前後某 │約 11 小時(警詢筆錄├──────┤付任務給我、沒有告訴我│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日 │見 105 原選訴 1、105│已繳回賄款 │,幫忙車隊助選完成這工│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選偵 42 卷一 P.7 ) │1,500 元。 │作可以得到多少工資;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共參與簡東明助選遊行2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屏東縣瑪家鄉│②有參加造勢 2 次( │ │次,第一次是14日(12時│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三和村美園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出發到16時)及15日(10│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42 號之 3 麥│選訴 1、105 選偵 42 │ │時至17時);王榮儀在這│ ││ │ │ │運生住處 │卷一 P.21、已具結) │ │次選舉交付1500元現金給│ ││ │ │ │ │ │ │我,沒有請你支持立委候│ ││ │ │ │ │③ │ │選人簡東明;麥運生有拿│ ││ │ │ │ │麥運生拿新台幣 1500 │ │新臺幣1500元作為加油費│ ││ │ │ │ │元給我是作為在造勢遊│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行車輛加油費用;是麥│ │1 、105 選偵42卷一P .9│ ││ │ │ │ │運生主動給我的加油費│ │-11 ) │ ││ │ │ │ │用。不會因為跑了三個│ │ │ ││ │ │ │ │鄉鎮,加油費用應該剛│ │②1 月份,應該是10日左│ ││ │ │ │ │好 │ │右,是在麥運生家,我們│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同村,麥運生叫我去他家│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拿給我這1500元;以前│ ││ │ │ │ │卷一 P.10 ) │ │的選舉沒有給我這種造勢│ ││ │ │ │ │ │ │加油的錢 │ ││ │ │ │ │④ │ │ │ ││ │ │ │ │麥運生只有講是我們跑│ │ │ ││ │ │ │ │簡東明造勢加油的錢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21、已具結) │ │ │ │├──┼───┼───┼──────┼──────────┼──────┼───────────┼──────────┤│38 │王榮儀│李健國│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掃街拜票造勢│1,500 元 │①王榮儀交付我工作費一│李健國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開車載人或步行共 4├──────┤共交付新台幣1500元;我│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6 小時(警詢筆錄見 │已繳回賄款 │不知道何人驗收我的工作│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105 原選訴 1、105 選│1,500 元。 │成果、何人監督我的工作│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偵 69 P.4 反面) │ │成果;工作時間差不多都│,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 │是2 個小時就結束;跑過│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屏東縣瑪家鄉│②有參加掃街拜票造勢│ │1 次掃街拜票王榮儀才拿│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排灣村排灣 │,開車載人或步行(偵│ │來給我的(警詢筆錄見 │ ││ │ │ │54 號李健國 │訊筆錄見 105 原選 │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 ││ │ │ │住處 │訴 1、105 選偵 69 P │ │69 P .4 反面-5反面) │ ││ │ │ │ │.24 -25、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王榮儀在這次選舉交付│ │ │ ││ │ │ │ │1500 元現金給我,沒 │ │ │ ││ │ │ │ │有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 │ │ ││ │ │ │ │簡東明,只有說這是我│ │ │ ││ │ │ │ │掃街拜票的工作費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69 │ │ │ ││ │ │ │ │P.5) │ │ │ │├──┼───┼───┼──────┼──────────┼──────┼───────────┼──────────┤│39 │馬昭明│王和家│104 年 12 月│①帶馬昭明拜訪村民、│5,000 元 │①我以為可以離開,我就│王和家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5 日 │發工作費、買檳榔及飲│ │隨便編了一個理由我有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料、糖果(警詢筆錄見│ │到5000元;我只有拜票一│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05 原選訴 1、105 選├──────┤次;馬昭明說你怎麼樣都│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屏東縣三地門│偵 17P.4 反面、52 )│已繳回賄款 │可以,我就自己花,沒有│,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鄉達來村達發│ │5,000 元。 │拿去發給別人(偵訊筆錄│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達旺巷 14 號│ │ │見105 原選訴1 、105 選│新臺幣捌萬元。 ││ │ │ │王和家住處 │②有參加拜票 1 次( │ │他32卷二P .170-172、已│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具結) │ ││ │ │ │ │選訴 1、105 選他 32 │ │ │ ││ │ │ │ │卷二 P.171-172、已具│ │②我沒有印象有提供人員│ ││ │ │ │ │結) │ │名冊給馬昭明,而馬昭明│ ││ │ │ │ │ │ │給我的5000元中,我有發│ ││ │ │ │ │③ │ │給我太太陳娟英、陳順雲│ ││ │ │ │ │該 5000 元是馬昭明向│ │、陳桂玉等人各600 元「│ ││ │ │ │ │我表示是要請我幫忙輔│ │工作費」,至於王秋美有│ ││ │ │ │ │選簡東明的活動費 │ │沒有給,我忘記了,另外│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7000元部分,我則沒有發│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7P│ │放,由我自己收起來(警│ ││ │ │ │ │.4 反面 ) │ │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1 、│ ││ │ │ │ │ │ │105 選偵17P .47 ) │ ││ │ │ │ │④ │ │ │ ││ │ │ │ │馬昭明是在 104 年 1 │ │③有參加掃街拜票、發宣│ ││ │ │ │ │2 月間某一天的晚上,│ │傳單;7000元沒有發給他│ ││ │ │ │ │到我家的門口將用信封│ │們,是當作我的工作費;│ ││ │ │ │ │袋裝著的 5000 元,放│ │馬昭明這兩筆錢就是要支│ ││ │ │ │ │在文宣袋裡面一起拿給│ │持簡東明,給我們的工作│ ││ │ │ │ │我,之後他就走了;印│ │費;馬昭明有叫我支持簡│ ││ │ │ │ │象中,約於 104 年 12│ │東明,因為簡東明是我們│ ││ │ │ │ │月間某日下午 (詳細時│ │黨提名的(訊問筆錄見 │ ││ │ │ │ │間我忘記了),我到國│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 ││ │ │ │ │民黨三地門鄉黨部拿取│ │17P .49-56已具結) │ ││ │ │ │ │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宣│ │ │ ││ │ │ │ │傳旗幟時,黨部主任馬│ │ │ ││ │ │ │ │昭明當場交付我現金 │ │ │ ││ │ │ │ │7000 元給我,馬昭明 │ │ │ ││ │ │ │ │當時告訴我,這 7000 │ │ │ ││ │ │ │ │元是要讓我當做工作費│ │ │ ││ │ │ │ │使用、工作內容包括選│ │ │ ││ │ │ │ │舉期間插旗幟、扶正倒│ │ │ ││ │ │ │ │下的旗幟等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7P│ │ │ ││ │ │ │ │.44 反面、46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插旗、顧旗幟│7,000 元 │ │ ││ │ │ │間某日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7 │ │ │ ││ │ │ ├──────┤P .46 反面) ├──────┤ │ ││ │ │ │中國國民黨屏│ │未繳回賄款 │ │ ││ │ │ │東縣三地門鄉│ │ │ │ ││ │ │ │黨部 │②有參加召集開會、請│ │ │ ││ │ │ │ │吃東西、自己花、吃、│ │ │ ││ │ │ │ │喝酒、吃飯、掛宣傳布│ │ │ ││ │ │ │ │條及插旗子、發 3-4 │ │ │ ││ │ │ │ │次文宣(偵訊筆錄見 │ │ │ ││ │ │ │ │105 原選訴 1、105 選│ │ │ ││ │ │ │ │偵 17 P.52-54、已具 │ │ │ ││ │ │ │ │結) │ │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馬昭明沒有問我,我拿│ │ │ ││ │ │ │ │了這個錢之後,心理上│ │ │ ││ │ │ │ │就知道要去助選,我們│ │ │ ││ │ │ │ │去拜訪三到四次,有五│ │ │ ││ │ │ │ │個人,拜訪完就給他們│ │ │ ││ │ │ │ │工作費 200 元,我們 │ │ │ ││ │ │ │ │去三、四次,花了3000│ │ │ ││ │ │ │ │元工作費。我發給我太│ │ │ ││ │ │ │ │太一次 200 元,去走 │ │ │ ││ │ │ │ │一圈就發 200 元給她 │ │ │ ││ │ │ │ │,還有陳桂玉、陳順雲│ │ │ ││ │ │ │ │、王秋美,及我共五個│ │ │ ││ │ │ │ │人,每次活動發一個人│ │ │ ││ │ │ │ │200 元,總共發了3000│ │ │ ││ │ │ │ │元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7 │ │ │ ││ │ │ │ │P.19、已具結) │ │ │ │├──┼───┼───┼──────┼──────────┼──────┼───────────┼──────────┤│40 │馬昭明│陳順歸│104 年 12 月│①沒拿任何東西、沒輔│2,000元 │①104 年12月立法委員選│陳順歸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5 日 │選(警詢筆錄見 105 │ │舉開始迄今,國民黨三地│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原選訴 1、104 選他 │ │鄉黨部馬昭明沒有交付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32 卷二 P.47 ) ├──────┤金錢向我或村民賄選(警│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屏東縣三地門│ │未繳回賄款 │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1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鄉北巴巷 54 │②有參加走路工 1 小 │ │104 選他32卷二P .39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之 1 號陳順 │時(偵訊筆錄見 105 │ │ │新臺幣捌萬元。 ││ │ │ │歸住處 │原選訴 1、104 選他 │ │②馬昭明第一次是新臺幣│ ││ │ │ │ │32 卷二 P.48、已具結│ │(以下同)2000元,第二│ ││ │ │ │ │) │ │次是3000元,第三次是 │ ││ │ │ │ │ │ │7000元,總共3 次;馬昭│ ││ │ │ │ │③ │ │明第一次是在去(104)年│ ││ │ │ │ │馬昭明拿錢給我的時候│ │12月候選人還沒抽籤的時│ ││ │ │ │ │說你去用,我就不知道│ │候,他拿來德文我家給我│ ││ │ │ │ │怎麼用,我就拿去請村│ │;第二次候選人有號碼了│ ││ │ │ │ │莊的村民喝酒吃燒酒雞│ │,他就叫我到三地門民眾│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服務站拿宣傳單,順便給│ ││ │ │ │ │選訴 1、105 選他 18 │ │我錢;第三次是在造勢的│ ││ │ │ │ │ P.28 ) │ │時候,快選舉的時候,本│ ││ │ │ │ │ │ │ │ ││ │ │ │ │④ │ │ │ ││ │ │ │ │馬昭明拿錢給我,就叫│ │ │ ││ │ │ │ │我去加油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他 18 │ │ │ ││ │ │ │ │ P.41、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發傳單、拜票│3,000元 │ │ ││ │ │ │間某日 │(警詢筆錄見 105 選 ├──────┤ │ ││ │ │ ├──────┤偵 18 P.13 反面) │未繳回賄款 │ │ ││ │ │ │中國國民黨屏│ │ │ │ ││ │ │ │東縣三地門鄉│ │ │ │ ││ │ │ │民眾服務站 │②有參加發傳單(偵訊│ │ │ ││ │ │ │ │筆錄見 105 選偵 18 P│ │ │ ││ │ │ │ │.17、已具結) │ │ │ ││ │ │ ├──────┼──────────┼──────┤ │ ││ │ │ │105 年 1 月 │①請 3-4 次燒酒雞( │7,000元 │ │ ││ │ │ │13、14 日 │警詢筆錄見 105 選偵 ├──────┤ │ ││ │ │ │ │18 P.28 反面) │未繳回賄款 │ │ ││ │ │ │ │ │ │ │ ││ │ │ ├──────┤②買燒酒雞請村民吃(│ │ │ ││ │ │ │屏東縣三地門│偵訊筆錄見 105 選偵 │ │ │ ││ │ │ │鄉達來村某處│18 P.42、已具結) │ │ │ │├──┼───┼───┼──────┼──────────┼──────┼───────────┼──────────┤│41 │馬昭明│陳幸一│104 年 12 月│①請各小組長吃飯(警│ 5,000元 │①馬眧明第一次給我5000│陳幸一犯有投票權人收││ │ │ │間 │詢筆錄見 105 原選 │ │元,第二次給我7000元,│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訴 1、105 選偵 50 P │ │第一次約於104 年12月初│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3 反面) ├──────┤(時間我記不清楚了),│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國國民黨屏│ │未繳回賄款 │馬昭明在三地門國民黨黨│,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東縣三地門鄉│②有參加掃街拜票 1 │ │部交付給我,他只告訴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黨部 │次及請吃飯、飲料、檳│ │這是給我的工作費,沒有│新臺幣捌萬元。 ││ │ │ │ │榔(偵訊筆錄見 105 │ │交代其他話語,現場也沒│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有其他人,我收下後把這│ ││ │ │ │ │50 P.9、已具結) │ │個款項拿來請幾個陪我掃│ ││ │ │ │ │ │ │街拜票的小組長吃飯,並│ ││ │ │ │ │③ │ │沒有將這5000元轉發給任│ ││ │ │ │ │馬昭明把 5000 元及 │ │何人。過了1 個多禮拜,│ ││ │ │ │ │7000 元交給我的時候 │ │馬昭明一樣在黨部拿了 │ ││ │ │ │ │,就如同我所述他只跟│ │7000元給我,也是跟我說│ ││ │ │ │ │我說是工作費其他沒有│ │這是工作費,但沒有交代│ ││ │ │ │ │跟我多說什麼 1 也沒 │ │我要做什廢工作,也沒多│ ││ │ │ │ │有交代要我實際去做什│ │說其他話,我就一樣將這│ ││ │ │ │ │工作但我是黨部常委,│ │7000 │ ││ │ │ │ │自然會做一些輔選工作│ │ │ ││ │ │ │ │,或安排投票所的布置│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50 │ │ │ ││ │ │ │ │P .4)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 1 月 │①請各小組長吃飯(警│7,000元 │ │ ││ │ │ │間某日 │詢筆錄見 105 選偵 50│ │ │ ││ │ │ │ │P.3 反面) │ │ │ ││ │ │ ├──────┤ ├──────┤ │ ││ │ │ │中國國民黨屏│②有參加掃街拜票 1 │未繳回賄款 │ │ ││ │ │ │東縣三地門鄉│次及請吃飯、飲料、檳│ │ │ ││ │ │ │黨部 │榔(偵訊筆錄見 105 │ │ │ ││ │ │ │ │選偵 50 P.9、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馬昭明│高玉金│104 年 12 月│①開 2-3 次會、有參 │6,000元 │①這6,000 塊是馬昭明拿│高玉金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加發傳單(警詢筆錄見├──────┤給我的,時間我記不得了│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105 原選訴 1、105 選│已繳回賄款 │,在我們村莊路上遇到時│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偵 52 P.5、6 反面) │6,000 元。 │拿給我的;馬昭明沒有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我講甚麼,就叫我停下來│,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②準備投票日買檳榔、│ │,拿給我之後我就走了;│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屏東縣三地門│飲料(偵訊筆錄見 105│ │簡東明第二次選舉的時候│新臺幣伍萬元。 ││ │ │ │鄉口社村某處│原選訴 1、105 選偵 │ │我不記得52 P .24、已具│ ││ │ │ │ │52 P.23、已具結) │ │結) │ │├──┼───┼───┼──────┼──────────┼──────┼───────────┼──────────┤│43 │馬昭明│賴立誠│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掃街拜票 1 │直接將馬昭明│①馬昭明有前來我家找我│賴立誠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中旬某日 │次、發 1 小時傳單( │付予之袋子交│,給我一疊選舉宣傳品,│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給杜松順,故│宣傳單上載明總統要投給│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三地門│選訴 1、105 選偵 51 │沒收到錢。 │1 號朱立倫,山地原住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鄉青葉村光復│P .4 ) │然查,證人杜│立委要投給7 號簡東明,│,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巷 70 號賴立│ │松順於偵查中│政黨票投給9 號,要我將│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誠住處 │②有參加發傳單 1 次 │及審判中均證│宣傳品發給村民;馬眧明│新臺幣捌萬元。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稱賴立誠只有│確實沒有拿任何錢給我;│ ││ │ │ │ │選訴 1、105 選偵 51 │交付一次宣傳│因為輔選是義務性及自願│ ││ │ │ │ │P6 、已具結) │單跟糖果給我│性的,國民黨部及簡東明│ ││ │ │ │ │ │(105 選偵51│競選總部都會準備餐點,│ ││ │ │ │ │③ │卷第50-51 頁│但不會支付任何工作費(│ ││ │ │ │ │問賴立誠:你接到馬昭│;本院15年10│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1 │ ││ │ │ │ │明拿給你的這包糖果,│月4 日筆錄)│、105 選偵51 P .3 反面│ ││ │ │ │ │你當下做何處理?賴立│,足認所辯不│、14) │ ││ │ │ │ │誠答:我是現任村長,│足採信。 │ │ ││ │ │ │ │我拿到東西就放在我家│ │②問馬昭明:工作費多少│ ││ │ │ │ │的村長服務處辦公桌桌│ │錢?馬昭明答:我總共給│ ││ │ │ │ │上。問賴立誠:你將這│ │了1 萬2 千元,分2 次給│ ││ │ │ │ │2 包糖果、文宣及工作│ │,每次6 千元1 裡面包裝│ ││ │ │ │ │費交給小組長杜松順的│ │都一樣;問馬昭明:你在│ ││ │ │ │ │時候如何交付?賴立誠│ │何時何地交給賴立誠這2 │ ││ │ │ │ │答:我說這個就是拜票│ │次6 千元?馬昭明答:12│ ││ │ │ │ │說明要發的東西,要他│ │月中旬,跟12月25號左右│ ││ │ │ │ │們支持簡東明跟朱立倫│ │,時間大概都是在晚上7 │ ││ │ │ │ │還有政黨票要投國民黨│ │點到8 點左右,地點在賴│ ││ │ │ │ │。問賴立誠:你分別將│ │立誠的家裡;問馬昭明:│ ││ │ │ │ │這 2 次的糖果、文宣 │ │你拿這2 筆錢及文宣糖果│ ││ │ │ │ │及工作費交給杜松順後│ │交給賴立誠時,你如何交│ ││ │ │ │ │,有無交代他如何處理│ │付工作任務。馬昭明答:│ ││ │ │ │ │?賴立誠答:我沒有跟│ │我跟他說這是文宣、糠果│ ││ │ │ │ │他講是工作費,就交給│ │及工作費,麻煩發給我們│ ││ │ │ │ │他自己處理去拜票。 │ │的村民掃街拜票用的問馬│ ││ │ │ │ │問賴立誠:你有沒有參│ │昭明:你拿這2 筆錢給賴│ ││ │ │ │ │與杜松順一起去掃街拜│ │立誠時,賴立誠是親手接│ ││ │ │ │ │票?賴立誠答:我只參│ │過還是轉交?馬昭明答:│ ││ │ │ │ │與一次。 │ │我是面對面直接交給他。│ ││ │ │ │ │(對質筆錄見 105 原 │ │問賴立誠:馬昭明有跟你│ ││ │ │ │ │選訴1、105選偵9卷三 │ │提到工作費,你為何沒有│ ││ │ │ │ │P.120-120反面) │ │跟杜松順提? │ ││ │ │ │ │ │ │賴立誠答:我沒有打開看│ ││ │ │ │ │④ │ │,我就只說這包東西是拜│ ││ │ │ │ │馬昭明拿給我兩次。我│ │票要一戶一戶發放的。 │ ││ │ │ │ │都沒有看裡面是什麼東│ │(對質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西 │ │1 、105 選偵9 卷三P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119反面-121)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51 │ │ │ ││ │ │ │ │P45 、檢察官問) │ │ │ ││ │ │ │ │ │ │ │ ││ │ │ │ │⑤ │ │ │ ││ │ │ │ │掃街拜票、發宣傳單和│ │ │ ││ │ │ │ │糖果這是我們志工在做│ │ │ ││ │ │ │ │的。我覺得不應該拿工│ │ │ ││ │ │ │ │作費,因為我們是義工│ │ │ ││ │ │ │ │。我覺得這個不必拿錢│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 105 選偵 51│ │ │ ││ │ │ │ │P45、檢察官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發 1 小時傳 │直接將馬昭明│ │ ││ │ │ │25 日左右某 │單(警詢筆錄見 105 │付予之袋子交│ │ ││ │ │ │日 │選偵 51 P.13 反面) │給杜松順,故│ │ ││ │ │ │ │ │沒收到錢。 │ │ ││ │ │ ├──────┤②有參加發傳單 1 次 │ │ │ ││ │ │ │屏東縣三地門│(偵訊筆錄見 105 選 │ │ │ ││ │ │ │鄉青葉村光復│偵 51 P18、已具結) │ │ │ ││ │ │ │巷 70 號賴立│ │ │ │ ││ │ │ │誠住處 │ │ │ │ │├──┼───┼───┼──────┼──────────┼──────┼───────────┼──────────┤│44 │馬昭明│紀淑貞│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拜票,結束後│2,000元 │①馬昭明沒有請我擔任簡│紀淑貞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1 日至 105 │買宵夜(警詢筆錄見 ├──────┤東明參選立委之「固票員│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年 1 月 15 │105 原選訴 1、105 選│未繳回賄款 │」及「催票員」,因為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日間之某日 │偵 19 P.5 反面) │ │不識字也無法擔任「固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員」及「催票員」工作(│,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②有參加發傳單、買燒│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屏東縣三地門│酒雞及飲料(偵訊筆錄│ │1 、105 選偵 19 P.5 反│新臺幣貳萬元。 ││ │ │ │鄉安坡村高山│見 105 原選訴 1、105│ │面) │ ││ │ │ │巷 16 號之紀│選偵 19 P.9、已具結 │ │ │ ││ │ │ │淑貞住處 │) │ │ │ ││ │ │ │ │ │ │②馬昭明拿錢給你時沒有│ ││ │ │ │ │③ │ │說什麼;這2000元我是花│ ││ │ │ │ │馬昭明給我 2,000 元 │ │在自已的生活費,買雞吃│ ││ │ │ │ │時並沒有特別交待要支│ │宵夜(偵訊筆錄見105 原│ ││ │ │ │ │持哪一個候選人,我當│ │選訴1 、105 選偵19 P │ ││ │ │ │ │時也不認為那是買票的│ │.8-9、已具結) │ ││ │ │ │ │錢,因為我本來就要支│ │ │ ││ │ │ │ │持簡東明,後來我就拿│ │ │ ││ │ │ │ │那 2,000 元在婦女會 │ │ │ ││ │ │ │ │幹部第二次在安坡村拜│ │ │ ││ │ │ │ │票行程後準備一大鍋 (│ │ │ ││ │ │ │ │2 隻雞)雞湯及飲料請 │ │ │ ││ │ │ │ │一起拜票的婦女會成員│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9 │ │ │ ││ │ │ │ │P.5-5 反面) │ │ │ │├──┼───┼───┼──────┼──────────┼──────┼───────────┼──────────┤│45 │何晉文│湯美珠│104 年 12 月│① │ 3000元 │①我幫忙簡東明從事輔選│湯美珠犯有投票權人收││ │ │ │間某日 │拜訪跟發宣傳單總共有├──────┤工作是義務性;何晉文是│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6 次,1 次都 2 至 3 │無繳回賄款 │在11月上旬競選活動開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小時,掛旗幟就是請工│ │, 的時候,一樣也是在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泰武鄉黨│人來掛,一天而已,從│ │部交給我這3000元;因為│,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早上到中午;何晉文將│ │都包含在3000元裡面了,│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這筆錢給我是他要叫我│ │鄞坤山、紀山榮、孔西河│新臺幣參萬元。 ││ │ │ │ │拜訪跟發宣傳單之類的│ │、林貴花他們這幾個人我│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並沒有個別再給他們錢,│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我們是一起工作的團隊,│ ││ │ │ │ │59 卷一 P.109-111 )│ │3000元是大家一起開銷花│ ││ │ │ │ │ │ │用的;何晉文在這次選舉│ ││ │ │ │ │ │ │交付3,000 元現金給我,│ ││ │ │ │ │ │ │沒有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 ││ │ │ │ │ │ │簡東明,沒有請我把票投│ ││ │ │ │ │ │ │給簡東明;何晉文交付這│ ││ │ │ │ │ │ │筆錢給我時,沒有提供單│ ││ │ │ │ │ │ │據、領據給我簽收(警詢│ ││ │ │ │ │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 │105 選偵59卷一P .109反│ ││ │ │ │ │ │ │面-110反面) │ ││ │ │ │ │ │ │ │ ││ │ │ │ │ │ │②我是先拿到錢,隔2 天│ ││ │ │ │ │ │ │就開始工作了(訊問筆錄│ ││ │ │ │ │ │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 ││ │ │ │ │ │ │偵59卷一P .116、已具結│ ││ │ │ │ │ │ │) │ │├──┼───┼───┼──────┼──────────┼──────┼───────────┼──────────┤│46 │何晉文│潘明良│104 年 11 月│① │ 3000元 │①何晉文是在104 年11月│潘明良犯有投票權人收││ │ │ │間某日 │何晉文將這筆款項交給├──────┤在我家將這筆款項交給我│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我們的時候,他就跟我│無繳回賄款 │的;何晉文是在我工作之│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們講說這個是我們工作│ │中把錢交給我(警詢筆錄│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平村佳平巷│的津貼 │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16 號潘明良 │(警詢筆錄見 105 │ │偵59卷一P .128反面-130│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新臺幣參萬元。 ││ │ │ │ │59 卷一 P.128 反面 │ │ │ ││ │ │ │ │-130) │ │②我一開始是義務性質,│ ││ │ │ │ │ │ │國民黨的事情我常常義務│ ││ │ │ │ │② │ │去幫忙,我也沒有想到何│ ││ │ │ │ │這筆錢的用途何晉文說│ │晉文會給我這筆錢;何晉│ ││ │ │ │ │我們幫忙發宣傳單,還│ │文拿錢給我時沒有拿領據│ ││ │ │ │ │有去拜訪、參加開會 │ │給我簽收(訊問筆錄見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59卷一P .134-135、已具│ ││ │ │ │ │59 卷一 P.134、已具 │ │結) │ ││ │ │ │ │結) │ │ │ ││ │ │ │ │ │ │③何晉文在還前某日(詳│ ││ │ │ │ │③ │ │細日期我忘記了),拿3 │ ││ │ │ │ │當時何晉文表示 3 千 │ │千元到我家給我,向我表│ ││ │ │ │ │元是輔選國民黨總統及│ │示這是輔選國民黨總統候│ ││ │ │ │ │立委候選人的工作費,│ │選人及簡東明的工作津貼│ ││ │ │ │ │我才會收下;何晉文也│ │,當時何晉文並要求代為│ ││ │ │ │ │沒有要求我簽具領據,│ │轉發佳平村幹部莊熒華、│ ││ │ │ │ │當時我也沒有多問;我│ │李月娥、張福良、田春菊│ ││ │ │ │ │認為該款項是黨部給的│ │、蕭月女張金妹、姜玉梅│ ││ │ │ │ │錢,我不知道該款項是│ │等7 人之工作費,我向他│ ││ │ │ │ │簡東明給的,我原本就│ │表示要他自己去發,所以│ ││ │ │ │ │支持簡東明 │ │我沒有何晉文轉發任何工│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作費(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選訴2 、105 選偵59卷一│ ││ │ │ │ │59 卷一 P.139 ) │ │P .138反面 │ ││ │ │ │ │ │ │ ) │ │├──┼───┼───┼──────┼──────────┼──────┼───────────┼──────────┤│47 │何晉文│謝銀鳳│104 年 12 月│① │ 3000元 │①我幫忙簡東明從事輔選│謝銀鳳犯有投票權人收││ │ │ │間某日 │何晉文只有叫我支持黨├──────┤工作是義務性的;何晉文│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內的候選人;何晉文交│無繳回賄款 │是在我工作之前把錢交給│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付這筆錢給我時,沒有│ │我(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泰武鄉黨│提供單據、領據給我簽│ │訴2 、105 選偵91P .52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收;這筆錢沈是僱工,│ │-54 )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發宣傳單之類的、發傳│ │ │新臺幣參萬元。 ││ │ │ │ │單共3次,1次3-4小時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1P.52-54 ) │ │ │ ││ │ │ │ │ │ │ │ ││ │ │ │ │② │ │ │ ││ │ │ │ │收 3000 元是僱工,包│ │ │ ││ │ │ │ │括買茶水、便當、油錢│ │ │ ││ │ │ │ │,還有發宣傳單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2、105 選偵 91P│ │ │ ││ │ │ │ │.58、已具結 ) │ │ │ │├──┼───┼───┼──────┼──────────┼──────┼───────────┼──────────┤│48 │何晉文│鄭彩鳳│105 年 1 月 │① │ 2000元 │①工作做了3 次,每次1 │鄭彩鳳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6 日選舉前 │何晉文拿 2000 元給我├──────┤個小時。在我們的永久屋│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某日 │要幫忙工作,幫忙發宣│無繳回賄款 │。大約3 個小時(警詢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傳單 │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不詳 │(訊問筆錄見 105 │ │選偵59卷一P .202)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59 卷一 P.209、已具 │ │②我好像先工作才收錢;│新臺幣貳萬元。 ││ │ │ │ │結) │ │何普文拿錢給我時沒有拿│ ││ │ │ │ │ │ │領據給我簽收(訊問筆錄│ ││ │ │ │ │ │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 ││ │ │ │ │ │ │偵59卷一P .208-209、已│ ││ │ │ │ │ │ │具結) │ │├──┼───┼───┼──────┼──────────┼──────┼───────────┼──────────┤│49 │何晉文│雷芙蓉│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我確實有為國民黨提名│雷芙蓉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丁國│ │底某日 │我有領 2000 元的工作├──────┤的候選人發放文宣,我記│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屏轉交│ ├──────┤費,大約在選前細日期│無繳回賄款 │得有33次,在社區內拜票│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我忘記了某日,住我家│ │及發放文宣,由於社區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泰武村大武山│附近的丁國屏到我家找│ │150 戶住戶,每次拜票發│,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一街 2 號雷 │我,當場拿 2000 元現│ │放文宣大約1 小時時間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芙蓉住處 │金給我,向我表示這 │ │知道丁國屏、何晉文及阮│新臺幣貳萬元。 ││ │ │ │ │2000 元是泰武鄉黨部 │ │惠珍都有在為國民黨提名│ ││ │ │ │ │給我的工作費,要我日│ │的候選人輔選,包括7 號│ ││ │ │ │ │後為國民黨候選人在泰│ │立委候選人簡東明我當時│ ││ │ │ │ │武村內發放文宣;當時│ │有問丁國屏為什麼要給我│ ││ │ │ │ │他並沒有交代這 2000 │ │這2000元,丁國屏只說這│ ││ │ │ │ │元是誰要求轉交或要我│ │是泰武鄉黨部給的工作費│ ││ │ │ │ │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東明│ │;丁國屏是直接拿2 張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1000元的現金給我,並沒│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有用信封袋裝著;丁國屏│ ││ │ │ │ │59 卷一 P.212 反 │ │是在我工作之前把錢交給│ ││ │ │ │ │面-213 ) │ │我的(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 │ │選訴2 、105 選偵59卷一│ ││ │ │ │ │② │ │P .213-213反面) │ ││ │ │ │ │丁國屏拿錢給我時,他│ │ │ ││ │ │ │ │說這個錢是工作費 │ │②丁國屏有叫我要支持國│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 │民黨的候選人,但是他沒│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有講特定候選人(偵訊筆│ ││ │ │ │ │59 卷一 P.218,已 │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具結) │ │選偵59卷一P .218,已具│ ││ │ │ │ │ │ │結) │ ││ │ │ │ │ │ │ │ ││ │ │ │ │ │ │③問丁國屏:你如何跟雷│ ││ │ │ │ │ │ │芙蓉講? │ ││ │ │ │ │ │ │答:我跟她說這是何晉文│ ││ │ │ │ │ │ │交待要交給妳的工作費。│ ││ │ │ │ │ │ │(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2 、105 選偵96P .6,已│ ││ │ │ │ │ │ │具結) │ │├──┼───┼───┼──────┼──────────┼──────┼───────────┼──────────┤│50 │何晉文│顏和 │105 年 1 月 │① │ 3000元 │①選舉前的某一天,我們│顏和犯有投票權人收受││ │由丁國│ │16 日前某日 │選舉期間我有幫忙插競├──────┤同村的村民丁國屏有來且│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 │屏轉交│ ├──────┤選旗幟、巡視旗幟是否│無繳回賄款 │放了一個信封袋在我家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屏東縣泰武鄉│有遭到破壞、發選傳單│ │上,表示這是這次選舉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泰武村大武山│及整理造勢活動場地等│ │工作費,將來黨部如果要│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 │ │ │二街 42 號顏│;丁國屏交付給你的 3│ │從事選舉有關的工作時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 │ │ │和住處 │000 元,沒有請領簽立│ │主動去做,選舉投票時要│臺幣參萬元。 ││ │ │ │ │領據;他只有說是泰武│ │我多支持屏東籍的山地原│ ││ │ │ │ │鄉鄉黨部給的錢,我想│ │住民立委簡東明,講完之│ ││ │ │ │ │應該是鄉黨部主任何晉│ │後他就離開了,他離開後│ ││ │ │ │ │文交給他請他轉交給我│ │我就打開信封袋發現裡面│ ││ │ │ │ │的,不過我沒有向主任│ │裝著新台幣( 下同)3000│ ││ │ │ │ │何晉文求證 │ │元,過程大致如此。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2 、105 選偵96P .22 反│ ││ │ │ │ │96P.23-23反面 ) │ │面) │ ││ │ │ │ │ │ │ │ ││ │ │ │ │② │ │②丁國屏拿錢給我時沒有│ ││ │ │ │ │先工作再收錢,我忘記│ │拿領據給我簽收(訊問筆│ ││ │ │ │ │何時開始工作、何時收│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到錢。丁國屏是把錢裝│ │選偵96P .27 、已具結)│ ││ │ │ │ │在信封袋內,他給我錢│ │ │ ││ │ │ │ │時旁邊沒有人看到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6P.26、已具結) │ │ │ │├──┼───┼───┼──────┼──────────┼──────┼───────────┼──────────┤│51 │何晉文│湯甜 │105 年 1 月 │① │ 2000元 │①我記得阮惠珍有給我新│湯甜犯有投票權人收受││ │由阮惠│ │16 日前某日 │我記得國民黨代表阮惠├──────┤台幣(下同)20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 │珍轉交│ ├──────┤珍有找我去選舉說明會│無繳回賄款 │ 00 元,在幫忙說明會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屏東縣泰武鄉│幫忙發傳單、擺放礦泉│ │阮惠珍有到我家來,詳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泰武村大武山│水跟結束後打掃會場,│ │時間我忘記了,她拿給我│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 │ │ │三街 30 號湯│地點在吾拉魯茲鄉民活│ │現金2000元,並說這是黨│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 │ │ │甜住處 │動中心,大概幫忙 2-3│ │的錢,要我去幫忙掃地,│臺幣貳萬元。 ││ │ │ │ │次;我認為阮惠珍給我│ │我沒有多想什麼,而且我│ ││ │ │ │ │的是工作費,我沒有覺│ │應該也會去幫忙掃地等事│ ││ │ │ │ │得阮惠珍要買票的意思│ │情,所以我就把2000元收│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下來了;阮惠珍給我錢時│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沒有跟我講詳細工作內│ ││ │ │ │ │59 卷二 P.17 反面-18│ │容,只有說是要幫忙的錢│ ││ │ │ │ │) │ │,後來在村里有舉辦說明│ ││ │ │ │ │ │ │會,阮惠珍才來叫我去幫│ ││ │ │ │ │ │ │忙,大概幫忙時間從晚上│ ││ │ │ │ │ │ │八點到九點多,前後我記│ ││ │ │ │ │ │ │得共3 次(警詢筆錄見 │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59卷二P .17 反面) │ ││ │ │ │ │ │ │ │ ││ │ │ │ │ │ │②今年總統立委選舉阮惠│ ││ │ │ │ │ │ │珍給我2000元,錢是何晉│ ││ │ │ │ │ │ │文給阮惠珍,阮惠珍再交│ ││ │ │ │ │ │ │給我的(訊問筆錄見105 │ ││ │ │ │ │ │ │原選訴2 、105 選偵59卷│ ││ │ │ │ │ │ │二P .20 、已具結) │ │├──┼───┼───┼──────┼──────────┼──────┼───────────┼──────────┤│52 │何晉文│羅愛珠│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我記得何晉文在去( │羅愛珠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我記得 104 年 12 月 ├──────┤104)年12月底叫我去黨部│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何晉文找我們去泰武鄉│無繳回賄款 │幫忙掃地的第一天,就在│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黨部掃地時,就先給我│ │黨部交給我2000元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泰武鄉黨│2000 元現金,並且告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訴我是要給我打掃及吃│ │、105 選偵59卷二P .32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便當、飲料的錢,但沒│ │) │新臺幣貳萬元。 ││ │ │ │ │有提到要我投票支持簡│ │ │ ││ │ │ │ │東明;何晉文給我的 2│ │②我是先工作,我去掃地│ ││ │ │ │ │000 元是我幫忙掃地的│ │第一天何晉文就給我錢了│ ││ │ │ │ │錢。 │ │。國民黨叫我們去掃地,│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我們就去幫忙我本來是義│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務去幫忙,沒有想到何晉│ ││ │ │ │ │59 卷二 P.31 反面 │ │■文會給我錢(訊問筆錄│ ││ │ │ │ │-32 ) │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 ││ │ │ │ │ │ │偵59卷二P .35-36、已具│ ││ │ │ │ │ │ │結) │ │├──┼───┼───┼──────┼──────────┼──────┼───────────┼──────────┤│53 │何晉文│丁碧金│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我有收到何晉文交付給│丁碧金犯有投票權人收││ │ │ │間某日 │何晉文告訴我,該筆 ├──────┤我的2000元的工作費,並│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2000 元現金是工作費 │無繳回賄款 │且向我表示要支持國民黨│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不詳 │,主要要貼補我為黨部│ │提名的候選人,但是他並│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幫忙整理現場、參加造│ │沒有告知我要支持簡東明│,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勢活動、發傳單、發礦│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泉水等工作的費用;我│ │2 、105 選偵59卷二P │新臺幣貳萬元。 ││ │ │ │ │認為這筆 2000 元是工│ │.41 ) │ ││ │ │ │ │作費,跟賄選沒有關係│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②我先收到錢以後才工作│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59 卷二 P.41-41 反面│ │2 、105 選偵59卷二P │ ││ │ │ │ │) │ │.43 、已具結) │ │├──┼───┼───┼──────┼──────────┼──────┼───────────┼──────────┤│54 │何晉文│林和蘭│不詳 │① │ 2000元 │①我在泰武鄉的活動中心│林和蘭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丁國│ ├──────┤收 2000 元我們是工作├──────┤,有活動再做,花1 到2 │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屏轉交│ │屏東縣泰武鄉│人員,有掃地、搬桌椅│無繳回賄款 │個小時;何晉文或丁國屏│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泰武村大武山│;工作大約一個禮拜,│ │事先沒有跟我約定在本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三街 36 號林│有工作就找我們;先工│ │選舉我可以得到這2000元│,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和蘭住處外 │作,工作完才拿到錢,│ │的酬勞(警詢筆錄見105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拿到錢後沒有繼續工作│ │原選訴2 、105 選偵96P │新臺幣貳萬元。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31-32反面)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6P.37-38、已具結 │ │②今年總統立委選舉,丁│ ││ │ │ │ │) │ │國屏給我2000元;丁國屏│ ││ │ │ │ │ │ │拿錢給我時沒有拿領據給│ ││ │ │ │ │ │ │我簽收(訊問筆錄見105 │ ││ │ │ │ │ │ │原選訴2 、105 選偵96P │ ││ │ │ │ │ │ │.37-38、已具結) │ │├──┼───┼───┼──────┼──────────┼──────┼───────────┼──────────┤│55 │何晉文│何梅君│104 年 12 月│① │ 3000元 │①我沒有拿到錢(警詢筆│何梅君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何晉文說是工作費。協├──────┤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助他做選務的工作費。│無繳回賄款 │選偵90P .59 反面)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不詳 │我們都是黨員,算是義│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務性質在協助 │ │②在選舉前,大約在去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年底。何晉文直接給我現│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金,沒有用牛皮信封袋裝│新臺幣參萬元。 ││ │ │ │ │90P.65、已具結) │ │著,我沒有注意旁邊有沒│ ││ │ │ │ │ │ │有人看到(訊問筆錄見 │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90P .65 、已具結) │ │├──┼───┼───┼──────┼──────────┼──────┼───────────┼──────────┤│56 │何晉文│陳正順│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我有拿到工作費200 0 │陳正順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邱正│ │底某日 │邱正明就說認真工作的├──────┤元、村長邱正明給的、在│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明轉交│ ├──────┤工作費、村長就說是工│無繳回賄款 │選舉之中的,在村長家裡│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作費,他沒有說是從哪│ │拿給我的;簡東明競選團│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萬安村萬安 │裡來的 │ │隊沒有幫我保意外險;邱│,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36 號邱正明 │(警詢筆錄見 105 │ │正明是在我工作之中把錢│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原選訴 2、105 選偵 │ │交給我(警詢筆錄見105 │新臺幣貳萬元。 ││ │ │ │ │92P.36 反面) │ │原選訴2 、105 選偵92P │ ││ │ │ │ │ │ │.36-37反面) │ │├──┼───┼───┼──────┼──────────┼──────┼───────────┼──────────┤│57 │何晉文│陳松文│105 年 1 月 │① │ 1000元 │①邱正明交付這筆錢給我│陳松文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邱正│ │16 日前某日 │邱正明有給我 1000 元├──────┤時,沒有提供單據、領據│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明轉交│ ├──────┤,但他說這是我幫簡東│無繳回賄款 │給我簽收;邱正明是在你│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明插旗幟、發宣傳單的│ │工作之後把錢來我家交給│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萬安村萬安 │工作費。 │ │我(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55 號陳松文 │(警詢筆錄見 105 │ │訴2 、105 選偵59卷二P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原選訴 2、105 選偵 │ │.90 ) │新臺幣壹萬元。 ││ │ │ │ │59 卷二 P.89 反面 │ │ │ ││ │ │ │ │-90反面 ) │ │②我是幫簡東明助選(訊│ ││ │ │ │ │ │ │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105 選偵59卷二P .95 、│ ││ │ │ │ │ │ │檢察官問) │ │├──┼───┼───┼──────┼──────────┼──────┼───────────┼──────────┤│58 │何晉文│葉淑貞│104年間某日 │① │ 2000元 │①我確定我當天收到的是│葉淑貞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邱正│ ├──────┤2000 元是我們黨部交 ├──────┤2000元;宣傳單是我們黨│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明轉交│ │屏東縣泰武鄉│給我們村長發給我的工│無繳回賄款 │部主任何晉文交給我們去│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萬安村萬安 │資費 │ │發的;工作前發錢(警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3 之 3 號葉│(警詢筆錄見 105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淑貞住處外 │原選訴 2、105 選偵 │ │105 選偵59卷二P .99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59 卷二 P.99反面 ) │ │-101) │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 │ ││ │ │ │ │② │ │ │ ││ │ │ │ │2000 元是我們發宣傳 │ │ │ ││ │ │ │ │單、插旗子、輔選拜票│ │ │ ││ │ │ │ │的工作費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9 卷二 P.106、已具 │ │ │ ││ │ │ │ │結) │ │ │ │├──┼───┼───┼──────┼──────────┼──────┼───────────┼──────────┤│59 │何晉文│高良義│不詳 │① │ 2000元 │①這些饅頭跟飲料是村長│高良義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邱正│ ├──────┤因為我們有幫他插旗子├──────┤邱正明支付的、村長邱正│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明轉交│ │屏東縣泰武鄉│,還要跟他們去造勢活│無繳回賄款 │明給我2000元;因為我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萬安村萬安 │動繞屏東縣原住民部落│ │要支持簡東明,就幫忙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號邱正明 │所以給我 2000 元;邱│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住處 │正明是在工作之後把錢│ │2 、105 選偵92P .4-5)│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交給我 │ │ │新臺幣貳萬元。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2P.4反面 -6) │ │ │ │├──┼───┼───┼──────┼──────────┼──────┼───────────┼──────────┤│60 │由邱正│劉振榮│104 年 12 月│① │ 3000元 │①我支持黨提名的簡東明│劉振榮犯有投票權人收││ │明轉交│ │底某日 │邱正明說是給我的油錢├──────┤;邱正明說「不用了,這│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是何晉文主任委託他│無繳回賄款 │是你的工作費」,我就收│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拿給我的,我又常常當│ │下,他就離開了;以前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萬安村達里 │會議主席,開會的時候│ │我們用油單去報帳,或是│,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51 號劉振榮 │可以買飲料和茶水 │ │用發票或收據,這次就沒│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警詢筆錄見 105 │ │有了;以前沒有收過現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都是會長先墊,再以收│ ││ │ │ │ │92P.15反面 -5) │ │據或發票到鄉黨部去報帳│ ││ │ │ │ │ │ │;何晉文託邱正明交付這│ ││ │ │ │ │② │ │筆錢給我時,有提供單據│ ││ │ │ │ │邱正明拿錢給我時說這│ │給我簽收、沒有領據(警│ ││ │ │ │ │是黨部給我的工作費、│ │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加油 │ │105 選偵92P .15-17)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2、105 選偵 92P│ │ │ ││ │ │ │ │.22、已具結 ) │ │ │ │├──┼───┼───┼──────┼──────────┼──────┼───────────┼──────────┤│61 │何晉文│蔣美花│105 年 1 月 │① │ 2000元 │①我知道孫榮輝在幫簡東│蔣美花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孫榮│ │16 日前某日 │工作時間不一定,有時├──────┤明輔選;孫榮輝是在我工│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輝轉交│ ├──────┤白天有時晚上,一天的│無繳回賄款 │作之前把錢交給我(警詢│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時間是 3 小時,地點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平和村太和巷│不一定,有時候到外村│ │105 選偵93P .10 反面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20 號蔣美花 │;孫榮輝給我 2,000 │ │-11 反面)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前 │元,是我幫他發傳單工│ │ │新臺幣貳萬元。 ││ │ │ │ │作,交給我的;孫榮輝│ │ │ ││ │ │ │ │交這筆錢給我,他沒有│ │ │ ││ │ │ │ │跟我說要支持簡東明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3P.10-11) │ │ │ │├──┼───┼───┼──────┼──────────┼──────┼───────────┼──────────┤│62 │何晉文│孫光照│104 年 11 月│① │ 3000元 │①我幫忙簡東明及孔文吉│孫光照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孫榮│ │底某日 │我拜訪及發宣傳單太多├──────┤從事輔選工作是義務性;│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輝轉交│ ├──────┤次了,一次都花 2 至 │無繳回賄款 │104 年11月底的時候,在│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3 小時,我無法計 算 │ │他家,他叫我去他家;孫│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平和村太和巷│;孫榮輝告訴我說3000│ │榮輝有給我一張紙,上面│,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88 號孫榮輝 │元是工作費 │ │有平和村人員名冊,叫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警詢筆錄見 105 │ │在我的名字後面簽名。沒│新臺幣參萬元。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有領據;孫榮輝是在我工│ ││ │ │ │ │93P.17反面-17) │ │作之前把錢交給我,因為│ ││ │ │ │ │ │ │是11月底(警詢筆錄見 │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93P .18-19反面) │ ││ │ │ │ │ │ │ │ ││ │ │ │ │ │ │②在選舉前,大約在去年│ ││ │ │ │ │ │ │11月底。孫榮輝直接給我│ ││ │ │ │ │ │ │現金,沒有用牛皮信封袋│ ││ │ │ │ │ │ │裝著,當時只有我和孫榮│ ││ │ │ │ │ │ │輝,沒有其他人看到,地│ ││ │ │ │ │ │ │點在孫榮輝家;先收錢才│ ││ │ │ │ │ │ │開始工作,收到錢後大約│ ││ │ │ │ │ │ │隔一個禮拜才開始工作(│ ││ │ │ │ │ │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105 選偵93P .25 、已│ ││ │ │ │ │ │ │具結) │ │├──┼───┼───┼──────┼──────────┼──────┼───────────┼──────────┤│63 │何晉文│彭美香│104 年 11 月│① │ 2000元 │①我在這次105 年1 月16│彭美香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孫榮│ │底某日 │孫榮輝說這是幫忙輔選├──────┤日之總統、立法委員選舉│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輝轉交│ ├──────┤的慰勞費,要去哪裡就│無繳回賄款 │中,有幫簡東明從事競選│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要參加,或是 3 個 3 │ │、輔選工作(警詢筆錄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平和村太和巷│個一組去發文宣,總統│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43 號彭美香 │的發文宣我們也會去,│ │93P .29 反面)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二姐住處 │這個都包括了 │ │ │新臺幣貳萬元。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②今年總統立委選舉孫榮│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輝給我2000元;在選舉前│ ││ │ │ │ │93P.30 反面) │ │,大約在去年11月底。孫│ ││ │ │ │ │ │ │榮輝直接給我現金;先收│ ││ │ │ │ │② │ │錢才開始工作,收到錢後│ ││ │ │ │ │我收 2000 元是做選務│ │大約隔一個禮拜才開始工│ ││ │ │ │ │工作,就是去拜票、發│ │作(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 ││ │ │ │ │文宣、參加開會;孫榮│ │訴2 、105 選偵93P .36 │ ││ │ │ │ │輝說這是為了選務工作│ │-37 、已具結) │ ││ │ │ │ │的慰勞費,孫榮輝說去│ │ │ ││ │ │ │ │拜票、發傳單、參加造│ │ │ ││ │ │ │ │勢,看旗子有無壞掉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3P.36-37、已具結) │ │ │ │├──┼───┼───┼──────┼──────────┼──────┼───────────┼──────────┤│64 │何晉文│鄭美蘭│104 年 11 月│① │ 2000元 │①孫榮輝有一次給我2 │鄭美蘭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孫榮│ │初某日 │我們發宣傳單、成立競├──────┤000 元而已;11月初的時│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輝轉交│ ├──────┤選總部的時候有去參加│無繳回賄款 │候孫榮輝將這2000元給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工作時間都是在下午│ │;何晉文透過孫榮輝交付│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平和村太和巷│5 點以後,差不多 6、│ │這筆錢給我時,沒有提供│,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51 號鄭美蘭 │7 點結束,就花 1 個 │ │單據、領據給我簽;工作│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多小時、發了 4 次的 │ │之前才發錢給我(警詢筆│新臺幣貳萬元。 ││ │ │ │ │宣傳單;孫榮輝那次給│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我是因為要成立競選總│ │選偵93P .40 反面-42 反│ ││ │ │ │ │部,孫榮輝叫我去參加│ │面) │ ││ │ │ │ │,順便到那邊的時候要│ │ │ ││ │ │ │ │我幫忙發宣傳單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3P.41-41反面) │ │ │ │├──┼───┼───┼──────┼──────────┼──────┼───────────┼──────────┤│65 │何晉文│鍾添木│104 年 11 月│① │ 2000元 │①由孫榮輝交付我工作酬│鍾添木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孫榮│ │底某日 │此次選舉中有插旗子及├──────┤勞、一共交付我多少2000│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輝轉交│ ├──────┤發宣傳單;時時看旗子│無繳回賄款 │元酬勞;插20支之旗幟需│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有沒有立好,沒有立好│ │要花費大約一小時半,因│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平和村太和巷│的話就要去扶正,發宣│ │為還要綁;在選舉前,大│,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64 之 1 號鍾│傳單有 3 次;發放宣 │ │約在11月底在我家客廳拿│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添木住處 │傳單 1 次 1 小時。3 │ │給我錢;孫榮輝是在我工│新臺幣貳萬元。 ││ │ │ │ │次共 3 小時、大約 20│ │作之前把錢交給我(警詢│ ││ │ │ │ │支左右旗幟;孫榮輝交│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付這筆錢給我時,跟我│ │105 選偵93P .52-54) │ ││ │ │ │ │說要加油及買便當、沒│ │ │ ││ │ │ │ │有請我支持簡東明及把│ │ │ ││ │ │ │ │票投給簡東明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3P.52-53 反面) │ │ │ │├──┼───┼───┼──────┼──────────┼──────┼───────────┼──────────┤│66 │何晉文│沈萬順│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何晉文或楊信道都幫簡│沈萬順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楊信│ │底某日 │我在選舉期間,主要是├──────┤東明賄選;揚信道當時請│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道轉交│ ├──────┤跟著戴曉慧及楊信道等│無繳回賄款 │我當簡東明競選服務處的│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競選團隊去發傳單及拜│ │工作人員,我答應後我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興村佳興 2│訪選民,請選民支持簡│ │兩人都有默契我一定會支│,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之 1 號沈萬 │東明,我從 104 年 12│ │持簡東明;楊信道把2000│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順住處 │月底至選舉日期間都有│ │元拿到我家給我,過2 天│新臺幣貳萬元。 ││ │ │ │ │替簡東明輔選,但只有│ │我才到簡東明競選服務處│ ││ │ │ │ │領新台幣 2000 元的工│ │幫忙(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作費,2000 元的工作 │ │選訴2 、105 選偵94P │ ││ │ │ │ │費是村長楊信道在我開│ │.40-41) │ ││ │ │ │ │始輔選時就發給我;這│ │ │ ││ │ │ │ │2000 元是我替簡東明 │ │ │ ││ │ │ │ │輔選的工作費;我確實│ │ │ ││ │ │ │ │有替簡東明輔選,這是│ │ │ ││ │ │ │ │我的工作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4P.39-41) │ │ │ │├──┼───┼───┼──────┼──────────┼──────┼───────────┼──────────┤│67 │何晉文│戴曉慧│104 年 12 月│① │ 3000元 │①何晉文在105 年1 月16│戴曉慧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初某日 │因為我要幫忙開車載送├──────┤日投票前有拿3000現金給│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動員的人,這筆錢是給│無繳回賄款 │我;何晉文是在去年(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我補貼油資及幫忙拜票│ │104 )12月間某日白天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興村活動中│的費用 │ │始要動員掃街拜票出發前│,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心外 │(警詢筆錄見 105 │ │,在佳興村活動中心外給│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我3000元現金,說是補貼│新臺幣參萬元。 ││ │ │ │ │59 卷二 P.228 ) │ │我加油油資的費用;何晉│ ││ │ │ │ │ │ │文是在開始輔選活動前就│ ││ │ │ │ │ │ │先給我這筆錢(警詢筆錄│ ││ │ │ │ │ │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 ││ │ │ │ │ │ │偵59卷二P .227反面-2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我們已經開始在工作了│ ││ │ │ │ │ │ │才拿到錢,拿到錢之後還│ ││ │ │ │ │ │ │有繼續工作(訊問筆錄見│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59卷二P .231 │ ││ │ │ │ │ │ │ ) │ │├──┼───┼───┼──────┼──────────┼──────┼───────────┼──────────┤│68 │何晉文│林紅柑│104 年 11 月│① │ 2000元 │①我發的宣傳單是簡東明│林紅柑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楊信│ │初某日 │楊信道給我的 2000 元├──────┤候選人的宣傳單;有說要│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道轉交│ ├──────┤就是給我加油和買便當│無繳回賄款 │支持簡東明;楊信道是在│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飲料等等的工作費 │ │104 年11月初、在佳興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興村活動中│(警詢筆錄見 105 │ │活動中心將這2000元交給│,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心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我的;我在我的家裡,楊│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94P.27 反面) │ │信道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佳興活動中心,我就過去│ ││ │ │ │ │② │ │,到了之後他就拿簡東明│ ││ │ │ │ │我收 2000 元是發宣傳│ │的宣傳單叫我去發,也一│ ││ │ │ │ │單、便當、飲料、油錢│ │起將2000元的現金給我;│ ││ │ │ │ │;工作從去年 11 月到│ │楊信道是在我工作之前把│ ││ │ │ │ │選舉當天,一個禮拜一│ │錢交給我(警詢筆錄見 │ ││ │ │ │ │次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94P .27 反面-29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4P.33、已具結) │ │②楊信道是支持簡東明候│ ││ │ │ │ │ │ │選人(訊問筆錄見105 原│ ││ │ │ │ │ │ │選訴2 、105 選偵94P │ ││ │ │ │ │ │ │.34 、已具結) │ │├──┼───┼───┼──────┼──────────┼──────┼───────────┼──────────┤│69 │何晉文│田美娥│104 年 11 月│① │ 2000元 │①我知道何晉文及葉仁義│田美娥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葉仁│ │初某日 │葉仁義說 2000 元叫工├──────┤在幫簡東明輔選(警詢筆│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義轉交│ ├──────┤作津貼;葉仁義說這是│無繳回賄款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工作津貼。有請我支持│ │選偵90P .24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武潭村潭中巷│簡東明。也沒有什麼特│ │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160 號田美娥│別拜託,我們都是工作│ │②我先做一些,中間拿錢│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人員 │ │,之後再繼續工作;我一│新臺幣貳萬元。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開始是義務性質,沒想到│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葉仁義之後會給我這筆錢│ ││ │ │ │ │90P.23-24 ) │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2 、105 選偵90P .30 、│ ││ │ │ │ │ │ │已具結) │ │├──┼───┼───┼──────┼──────────┼──────┼───────────┼──────────┤│70 │何晉文│朱邑晉│104 年 11 月│① │ 3000元 │①我在這次105 年1 月16│朱邑晉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葉仁│ │初某日 │這筆款項是葉仁義交給├──────┤日之總統、立法委員選舉│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義轉交│ ├──────┤我的,他說黨部給他的│無繳回賄款 │中,有幫簡東明從事競選│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葉仁義說是工作費,│ │、輔選工作、召集村子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武潭村潭中巷│我做的事情滿多的;葉│ │面的人來幫忙造勢、拜票│,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160 號朱邑晉│仁義先生說補貼我的加│ │;我是自願義務性幫忙簡│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油費 │ │東明輔選;葉仁義在11月│新臺幣參萬元。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初的時候,在我家裡拿給│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我的(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95P.28反面) │ │選訴2 、105 選偵95P │ ││ │ │ │ │ │ │.27 反面-28 ) │ ││ │ │ │ │ │ │ │ ││ │ │ │ │ │ │②這筆錢應該不可能是葉│ ││ │ │ │ │ │ │仁義出的;葉仁義是支持│ ││ │ │ │ │ │ │簡東明立委候選人(訊問│ ││ │ │ │ │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 │105 選偵95P .35 、已具│ ││ │ │ │ │ │ │結) │ │├──┼───┼───┼──────┼──────────┼──────┼───────────┼──────────┤│71 │何晉文│陳蘭花│105 年 1 月 │① │ 2000元 │①葉仁義拿錢給你時沒有│陳蘭花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葉仁│ │16 日前某日 │葉仁義說「阿姨,妳辛├──────┤拿領據給你簽收;先收到│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義轉交│ ├──────┤苦了」我就說謝謝,我│無繳回賄款 │錢才去搬椅子。國民黨的│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就想說既然給我 2000 │ │事情我有責任(訊問筆錄│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武潭村潭中巷│元,我就回饋我的精神│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76 號陳蘭花 │,配合他們喊凍蒜凍蒜│ │偵59卷三P .80 、已具結│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外 │這樣;葉仁義在這次選│ │) │新臺幣貳萬元。 ││ │ │ │ │舉交付 2,000 元現金 │ │ │ ││ │ │ │ │給我,沒有請我支持立│ │ │ ││ │ │ │ │委候選人簡東明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9 卷三 P.73 反面 │ │ │ ││ │ │ │ │-74 反面) │ │ │ ││ │ │ │ │ │ │ │ ││ │ │ │ │② │ │ │ ││ │ │ │ │我出來買早點遇到葉仁│ │ │ ││ │ │ │ │義,葉仁義說你要幫忙│ │ │ ││ │ │ │ │喔,選舉造勢活動我會│ │ │ ││ │ │ │ │擺椅子、當觀眾、發饅│ │ │ ││ │ │ │ │頭葉仁義沒有叫我要投│ │ │ ││ │ │ │ │票給簡東明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9 卷三 P.79-80、已 │ │ │ ││ │ │ │ │具結) │ │ │ │├──┼───┼───┼──────┼──────────┼──────┼───────────┼──────────┤│72 │何晉文│莊秀慧│104 年 11 月│① │ 2000元 │①我幫黨部從事輔選工作│莊秀慧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葉仁│ │初某日 │給我 2000 元時葉仁義├──────┤是屬於義務性;何晉文透│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義轉交│ ├──────┤沒講,葉仁義只是說黨│無繳回賄款 │過葉仁義交付給我這2000│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部叫你們工作,你們就│ │元,是在我工作之前把錢│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武潭村潭中巷│去做,這給你們補貼油│ │交給我(警詢筆錄見105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190 號葉仁義│錢 │ │原選訴2 、105 選偵95P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警詢筆錄見 105 │ │.40-41反面) │新臺幣貳萬元。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5P.40) │ │②葉仁義沒有叫我支持簡│ ││ │ │ │ │ │ │東明;國民黨的立委候選│ ││ │ │ │ │② │ │人是簡東明(訊問筆錄見│ ││ │ │ │ │收 2000 元工作費是拉│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布條、插旗子、家戶拜│ │95P .46-47、已具結) │ ││ │ │ │ │訪、幫忙造勢活動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5P.46、已具結) │ │ │ │├──┼───┼───┼──────┼──────────┼──────┼───────────┼──────────┤│73 │何晉文│劉安生│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葉仁義是在幫簡東明還│劉安生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葉仁│ │初某日 │在此次選舉中,為簡東├──────┤有朱立總統輔選;葉仁義│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義轉交│ ├──────┤明從事發放宣傳單及廣│無繳回賄款 │交付這筆錢給我時,沒有│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播、葉仁義要求我去完│ │提供單據給我簽收;葉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武潭村潭北巷│成這些輔選工作;葉仁│ │義是在我工作之後把錢交│,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4 號劉安生住│義有事先告訴我,他有│ │給我(警詢筆錄見105 原│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處 │給我新臺幣(以下同)│ │選訴2 、105 選偵95P .4│新臺幣貳萬元。 ││ │ │ │ │2,000 元,作為我的工│ │-6) │ ││ │ │ │ │作薪津。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②如果我沒有收到這筆錢│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我還是會去幫忙做發傳│ ││ │ │ │ │95P.4 反面-5反面) │ │單工作;我在之前一開始│ ││ │ │ │ │ │ │工作的時候,葉仁義沒有│ ││ │ │ │ │ │ │說之後會給我錢;葉仁義│ ││ │ │ │ │ │ │是支持簡東明立委候選人│ ││ │ │ │ │ │ │;葉仁義有叫你要投票支│ ││ │ │ │ │ │ │持簡東明(訊問筆錄見 │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95P .12-13、已具結) │ │├──┼───┼───┼──────┼──────────┼──────┼───────────┼──────────┤│74 │何晉文│許立人│104 年 11 月│① │ 2000元 │①葉仁義是在我工作之前│許立人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葉仁│ │間某日 │輔選工作重點就是幫簡├──────┤把錢交給我(警詢筆錄見│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義轉交│ ├──────┤東明宣傳,發傳單、參│無繳回賄款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加造勢活動;發了 4 │ │90P .48 反面)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武潭村潭南巷│次宣傳單,晚上 7 點 │ │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9 之 1 號許 │開始,到 9 點結束; │ │②葉仁義拿錢給我時沒有│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立人住處 │葉仁義是在 11 月,地│ │拿領據給我簽收(訊問筆│新臺幣貳萬元。 ││ │ │ │ │點在我家將這筆款項交│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給我 │ │選偵90P .54 、已具結)│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0P.47-47反面) │ │ │ │├──┼───┼───┼──────┼──────────┼──────┼───────────┼──────────┤│75 │何晉文│莊熒華│105 年 1 月 │① │ 2000元 │①何晉文就把我的名字提│莊熒華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初某日 │一直到 105 年 1 月初├──────┤供給簡東明,但是我不知│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選舉投票日前,主任何│無繳回賄款 │道我被列入簡東明競選團│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不詳 │晉文主動來找我,直接│ │隊工作人員;何晉文沒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拿現金給我(金額到底│ │拿單據或領據給我簽收,│,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是 2000 元或 3000 元│ │就只有拿錢給我,要我收│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我已記不得了),告訴│ │下來、並且叫我要投給「│新臺幣貳萬元。 ││ │ │ │ │我這是工作津貼,要我│ │國民黨」 │ ││ │ │ │ │收下來,我認為我有工│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作,拿工作津貼很合理│ │2 、105 選偵59卷三P │ ││ │ │ │ │,而且之前就有說好有│ │.146) │ ││ │ │ │ │工作津貼可以領,所以│ │ │ ││ │ │ │ │我就收下了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9 卷三 P.145 反面)│ │ │ │├──┼───┼───┼──────┼──────────┼──────┼───────────┼──────────┤│76 │何晉文│蕭月女│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李月娥約在投票日前7 │蕭月女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李月│ │中旬某日 │李月娥拿 2000 元給我├──────┤個月左右(詳細時間忘記│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娥轉交│ ├──────┤時,表示這是輔選工作│無繳回賄款 │了),在他的住處把現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費,補貼我在輔選期間│ │2000元交給我,當時旁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平村佳平巷│的便當、飲料等雜費,│ │並沒有人看到;李月娥在│,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83 號李月娥 │我是國民黨泰武鄉佳平│ │今天來貴站途中,有跟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 │村的小組長,當然會投│ │講說如果檢警調單位詢問│新臺幣貳萬元。 ││ │ │ │ │給國民黨提名的簡東明│ │起這筆錢時,要我回答這│ ││ │ │ │ │,李月娥拿錢給我時,│ │是工作費(警詢筆錄見 │ ││ │ │ │ │並沒有特別要求我把票│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投給簡東明 │ │91P .31 反面-32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2、105 選偵 91P│ │②國民黨的立委候選人是│ ││ │ │ │ │.31 反面) │ │簡東明;我是先工作,中│ ││ │ │ │ │ │ │間拿錢,之後就繼續工作│ ││ │ │ │ │ │ │;李月娥拿錢給我時沒有│ ││ │ │ │ │ │ │拿領據給我簽收(訊問筆│ ││ │ │ │ │ │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 │ │選偵91P .34-35、已具結│ ││ │ │ │ │ │ │) │ │├──┼───┼───┼──────┼──────────┼──────┼───────────┼──────────┤│77 │何晉文│張金妹│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何晉文在幫忙簡東明輔│張金妹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李月│ │初某日 │國民黨泰武鄉黨部主任├──────┤選;何晉文於104 年12月│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娥轉交│ ├──────┤何晉文曾於 104 年 12│無繳回賄款 │間有透過佳平村村民李月│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不詳 │月初曾找我幫忙簡東明│ │娥拿2,000 元現金給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助選,從事發放傳單、│ │請我幫簡東明做事,說這│,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打掃、排椅子等工作,│ │2,000 元是替簡東明工作│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他當時有跟我提及工作│ │的工作費,說是國民黨黨│新臺幣貳萬元。 ││ │ │ │ │會給付新臺幣 2,000 │ │部的(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元工作費,但他沒有跟│ │選訴2 、105 選偵59卷三│ ││ │ │ │ │我詳細說明工作的時數│ │P .163反面 │ ││ │ │ │ │與地點 │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9 卷三 P.163 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 │ │ ││ │ │ │ │李月娥給我 2000 元。│ │ │ ││ │ │ │ │李月娥說那個是工作費│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2、105 選偵 59 │ │ │ ││ │ │ │ │卷三 P.166 反面、已 │ │ │ ││ │ │ │ │具結) │ │ │ │├──┼───┼───┼──────┼──────────┼──────┼───────────┼──────────┤│78 │何晉文│張福良│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何晉文交付2000元現金│張福良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中旬某日 │何晉文有拿 2000 元現├──────┤給我時,沒有給我簽收領│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金給我,給我的時候,│無繳回賄款 │據或收據(警詢筆錄見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不詳 │有跟我說這是我的工作│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費 │ │59卷三P .172反面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新臺幣貳萬元。 ││ │ │ │ │59 卷三 P.172 反面 │ │②何晉文叫我要支持國民│ ││ │ │ │ │ ) │ │黨;我是先做一天,何晉│ ││ │ │ │ │ │ │文就給我錢,之後我就繼│ ││ │ │ │ │② │ │續做(訊問筆錄見105 原│ ││ │ │ │ │工作的工作費是說明會│ │選訴2 、105 選偵59卷三│ ││ │ │ │ │搬桌椅、發宣傳單、拜│ │P .175 │ ││ │ │ │ │票 │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9 卷三 P.175-176 │ │ │ ││ │ │ │ │ ) │ │ │ │├──┼───┼───┼──────┼──────────┼──────┼───────────┼──────────┤│79 │何晉文│姜玉梅│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我是基於理念自願性幫│姜玉梅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李月│ │中旬某日 │我不是簡東明聘請的工├──────┤忙的,不需要支付我工資│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娥轉交│ ├──────┤作人員,但是何晉文有│無繳回賄款 │,沒有支付我工資,我也│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透過李月娥發給我2000│ │會去幫忙,完全是志工性│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泰武鄉佳│元幫忙造勢及發文宣的│ │質;何晉文說那是黨部的│,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平村黨部服務│走路工,每次造勢活動│ │錢,發給在場每個人2000│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站 │都在屏東市,大約要半│ │元現金,說是我們幫忙選│新臺幣貳萬元。 ││ │ │ │ │天時間,在部落發文宣│ │舉造勢的走路工,並請我│ ││ │ │ │ │每次大概都 2、3 個小│ │們總統支持朱立倫,立委│ ││ │ │ │ │時,不只半個小時。每│ │支持簡東明;約在104 年│ ││ │ │ │ │次造勢都花很多時間,│ │12月中旬(詳細日記不清│ ││ │ │ │ │所以我覺得領 2000 元│ │楚)我及李月娥、田春菊│ ││ │ │ │ │是合理的 │ │、張金妹、蕭月女等5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6 個婦女在佳平村黨部服│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務站準備參加造勢活動時│ ││ │ │ │ │91P.41) │ │,何晉文有到黨部服務站│ ││ │ │ │ │ │ │來,並說幫忙選舉造勢的│ ││ │ │ │ │ │ │人,每人可領2000元的走│ ││ │ │ │ │ │ │路工,後來何晉文就離開│ ││ │ │ │ │ │ │,要開始造勢前,李月娥│ ││ │ │ │ │ │ │發給我2000元現金,李月│ ││ │ │ │ │ │ │娥並說那是黨部的錢,以│ ││ │ │ │ │ │ │後造勢活動都要請我們幫│ ││ │ │ │ │ │ │忙;何晉文或李月娥交付│ ││ │ │ │ │ │ │這筆錢給我時,沒有提供│ ││ │ │ │ │ │ │單據、領據給我簽收;李│ ││ │ │ │ │ │ │月娥是在我參加第一次造│ ││ │ │ │ │ │ │勢活動出發前,將2000元│ ││ │ │ │ │ │ │現金交給我(警詢筆錄見│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91P .42-43) │ ││ │ │ │ │ │ │ │ ││ │ │ │ │ │ │②我是先拿錢,然後去造│ ││ │ │ │ │ │ │勢,拿到錢過幾天才去造│ ││ │ │ │ │ │ │勢(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 ││ │ │ │ │ │ │訴2 、105 選偵91P .47 │ ││ │ │ │ │ │ │、已具結) │ │├──┼───┼───┼──────┼──────────┼──────┼───────────┼──────────┤│80 │何晉文│田春菊│105 年 1 月 │① │ 2000元 │①何晉文於選前的某一天│田春菊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6 日前某日 │2000 元是黨部發給我 ├──────┤(時間我已記不得了)的│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的工作費;何晉文表示│無繳回賄款 │早上在我住家的外面交給│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這是給我們的工作費,│ │我這筆錢;何晉文交付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平村佳平巷│我本身支持國民黨提名│ │筆錢給你時,沒有提供單│,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98 號田春菊 │的候選人;何晉文說這│ │據、領據給我簽收(警詢│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住處外 │是要給我們加油的;何│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新臺幣貳萬元。 ││ │ │ │ │晉文在我工作後一段時│ │105 選偵59卷三P .211)│ ││ │ │ │ │間才把錢交給我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9 卷三 P.210 反 │ │ │ ││ │ │ │ │面-211) │ │ │ │├──┼───┼───┼──────┼──────────┼──────┼───────────┼──────────┤│81 │杜志浩│柯海燕│104 年 12 月│① │3000 元 │①杜志浩是用信封給我,│柯海燕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杜志浩就是集合的時候├──────┤裡面裝了新臺幣(以下同│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給我的那個工作費,我│無繳回賄款 │)3,000 元;沒有人驗收│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們都是在一起,就是公│ │。沒有人監督,我們都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霧臺鄉黨│開的給大家;杜志浩說│ │自己負責;杜志浩有用信│,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這是工作費,要輔選黨│ │封拿3,000 元給我,他沒│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內同志,也就是叫我們│ │有說簡東明,他只有說支│新臺幣參萬元。 ││ │ │ │ │支持黨內同志。沒有請│ │持黨內同志;杜志浩交付│ ││ │ │ │ │我把票投給簡東明 │ │這筆錢給我時,沒有提供│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單據、給我簽收領據(警│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87P.52-54 ) │ │105 選偵87P .52-54) │ ││ │ │ │ │ │ │ │ ││ │ │ │ │② │ │②我先拿到錢,我收到錢│ ││ │ │ │ │我收到杜志浩給我3000│ │隔一個禮拜後才去工作(│ ││ │ │ │ │元,杜志浩說是去拜訪│ │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村民的工作費 │ │、105 選偵87P .60-61、│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 │已具結)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87P.59、已具結) │ │ │ │├──┼───┼───┼──────┼──────────┼──────┼───────────┼──────────┤│82 │杜志浩│巴山光│104 年 12 月│① │2000 元 │①黨部主任杜志浩給我你│巴山光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杜志浩有給工作費2000├──────┤這2000元的;我幫忙立法│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元。但是這個工作費經│無繳回賄款 │委員從事輔選工作是義務│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過黨部會議後,是公開│ │性的;杜志浩在這次選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霧臺鄉黨│發給我們的 │ │交付2000元現金給我,沒│,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警詢筆錄見 105 │ │有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簡│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東明,但我是支持簡東明│新臺幣貳萬元。 ││ │ │ │ │88P.41 ) │ │;杜志浩交付這筆錢給我│ ││ │ │ │ │ │ │時,沒有提供單據、領據│ ││ │ │ │ │ │ │給我簽收;杜志浩是在我│ ││ │ │ │ │ │ │工作之前把錢交給我(警│ ││ │ │ │ │ │ │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105 選偵88P .41 反面 │ ││ │ │ │ │ │ │-43 ) │ │├──┼───┼───┼──────┼──────────┼──────┼───────────┼──────────┤│83 │杜志浩│麥冬花│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是杜志浩主任邀我去幫│麥冬花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我有坐在小貨車上,也├──────┤簡東明參加造勢活動;我│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有下來走走掃街拜票,│無繳回賄款 │只有參加一次簡東明拜票│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幫忙發宣傳單、檳榔、│ │活動、這一次是只有一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霧臺鄉黨│糖果給有在家裡的選民│ │上午;我掃街拜票完,杜│,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杜志浩拿 2,0 00 元│ │志浩沒有交付錢給我、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給我的時候說就是工作│ │2000元選舉前,是在掃街│新臺幣貳萬元。 ││ │ │ │ │用的 │ │拜票之前給我的;杜志浩│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給我2,000 元工作用的費│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用的時候,就是支持國民│ ││ │ │ │ │87P.16 反面 -17 ) │ │黨提名之候選人;杜志浩│ ││ │ │ │ │ │ │是拿2000元現金給我,就│ ││ │ │ │ │ │ │是公開拿2 張千元鈔票給│ ││ │ │ │ │ │ │我(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 ││ │ │ │ │ │ │訴2 、105 選偵87P .16 │ ││ │ │ │ │ │ │-17 反面) │ ││ │ │ │ │ │ │ │ ││ │ │ │ │ │ │②杜志浩拿錢給我的時候│ ││ │ │ │ │ │ │沒有請我簽收領據(訊問│ ││ │ │ │ │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 │105 選偵87P .23 、已具│ ││ │ │ │ │ │ │結) │ │├──┼───┼───┼──────┼──────────┼──────┼───────────┼──────────┤│84 │杜志浩│杜仁生│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杜志浩在選舉前要開始│杜仁生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我們要開始進行輔選工├──────┤掛旗子、準備競選等工作│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作的時候,杜志浩為了│無繳回賄款 │之前,在霧台鄉民眾服務│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我們的辛勞發給我們的│ │站給我2000元的;杜志浩│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霧臺鄉黨│,包含開車的油錢、插│ │平常交付你替黨部工作沒│,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競選旗子、買飲料等等│ │有給我金錢;杜志浩交付│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的工作費用;杜志浩只│ │這筆錢給我時,沒有提供│新臺幣貳萬元。 ││ │ │ │ │有跟我說:朋友阿,這│ │單據、領據給我簽收(警│ ││ │ │ │ │幾天辛苦你了,這些錢│ │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補貼你油錢或幫忙搬東│ │105 選偵88P .16-19) │ ││ │ │ │ │西,還有耽誤你的晚上│ │ │ ││ │ │ │ │個人時間 │ │②杜志浩拿錢給我的時候│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沒有請我簽收領據(訊問│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88P.16-16 反面) │ │105 選偵88P .24 、已具│ ││ │ │ │ │ │ │結) │ ││ │ │ │ │② │ │ │ ││ │ │ │ │工作費是因為我有貨車│ │ │ ││ │ │ │ │,我有搬一些東西,還│ │ │ ││ │ │ │ │有佈置說明會會場。我│ │ │ ││ │ │ │ │也住在霧台村,杜志浩│ │ │ ││ │ │ │ │叫我開貨車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88P.23、已具結) │ │ │ │├──┼───┼───┼──────┼──────────┼──────┼───────────┼──────────┤│85 │杜志浩│謝貞娟│104 年 12 月│① │2000 元 │①杜志浩開會完就給我們│謝貞娟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工作需要工作費是我們├──────┤錢;巴玉雪、柯春容、包│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去拜訪啊,如果有造勢│無繳回賄款 │鳳嬌、柯松英、柯啟雄、│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我們要去參加,還有開│ │盧花美等等10幾個他們都│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霧臺鄉黨│會啊;晚上 7 點以後 │ │沒有拿到工作費;沒有檢│,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到晚上 8 點半或 9 │ │具單據核銷;我有參加總│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點,發很多次,因為我│ │統的跟簡東明的都有參加│新臺幣貳萬元。 ││ │ │ │ │先生有去就會叫我去 │ │成立競選總部活動;我領│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到的這2000元工作費,沒│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有簽收、3000元是那些委│ ││ │ │ │ │87P.29-30反面 ) │ │員;拜訪以前要先買東西│ ││ │ │ │ │ │ │,所以是工作前給錢的(│ ││ │ │ │ │②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我收到杜志浩給我2000│ │、105 選偵87P .28 反面│ ││ │ │ │ │元,他說是工作費,我│ │-31 反面) │ ││ │ │ │ │們去家戶拜訪、買檳榔│ │ │ ││ │ │ │ │、糖果;我們參加活動│ │②杜志浩拿錢給我的時候│ ││ │ │ │ │要開車,還要買東西,│ │沒有請我簽收領據(訊問│ ││ │ │ │ │還有誤餐費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105 選偵87P .37 、檢察│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官問) │ ││ │ │ │ │87P.36、檢察官問) │ │ │ │├──┼───┼───┼──────┼──────────┼──────┼───────────┼──────────┤│86 │杜志浩│柯啟川│104 年 12 月│① │2000 元 │①本次選舉12月份在鄉黨│柯啟川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杜志浩就叫我們支持黨│ │部開會的時候,有收到 │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的候選人,他沒有叫我├──────┤2000元;杜志浩主任給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支持簡東明,也沒有叫│無繳回賄款 │這2000元的;杜志浩交給│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國國民黨屏│我把票投給簡東明;杜│ │我工作費時,有拿總統的│,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東縣霧臺鄉黨│志浩交付這筆錢給我是│ │、2 個候選人的宣傳單給│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部 │工作費 │ │我;杜志浩交付這筆錢給│新臺幣貳萬元。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我時,沒有提供單據、領│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據給我簽收;杜志浩是在│ ││ │ │ │ │87P.42 反面) │ │我工作之前把錢交給我(│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105 選偵87P .40-43)│ ││ │ │ │ │ │ │ │ ││ │ │ │ │ │ │②工作費是訪問選民(訊│ ││ │ │ │ │ │ │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105 選偵87P .47 、已具│ ││ │ │ │ │ │ │結) │ │├──┼───┼───┼──────┼──────────┼──────┼───────────┼──────────┤│87 │杜志浩│林秋男│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杜志浩給我工作費的時│林秋男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杜志浩主任給我這 300├──────┤候沒有告訴我要支持哪位│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0 元、工作用啊,開車│無繳回賄款 │候選人,我當然要支持代│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都要油費,還要買檳榔│ │表我們本縣的簡東明;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國國民黨屏│、汽水、紙張、原子筆│ │幫忙簡東明從事輔選工作│,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東縣霧臺鄉黨│;杜志浩跟我講說要工│ │是義務性的;如果沒有工│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部 │作,買檳榔、汽水的 │ │作費怎麼召集人;杜志浩│新臺幣參萬元。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交給我工作費時,有拿宣│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傳單給我;杜志浩拿簡東│ ││ │ │ │ │88P.53-54反面) │ │明的宣傳單給我,他給我│ ││ │ │ │ │ │ │一疊;杜志浩是在我工作│ ││ │ │ │ │ │ │之前把錢交給我(警詢筆│ ││ │ │ │ │ │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 │ │選偵88P .54-55) │ │├──┼───┼───┼──────┼──────────┼──────┼───────────┼──────────┤│88 │杜志浩│陳保華│104 年 12 月│① │2000 元 │①我就是幫他發一些宣傳│陳保華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杜志浩說這是工作費用│ │單及掛一些旗幡,沒有去│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要宣傳及買材料用,├──────┤拜票,我是在馬路等候選│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要固定旗杆、牌,用鐵│無繳回賄款 │人來,就是揮揮手,然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國國民黨屏│絲、膠布、鐵針固定 │ │幫他到部落發一些宣傳單│,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東縣霧臺鄉黨│(警詢筆錄見 105 │ │。是我們國民黨服務站杜│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部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志浩主任交付的;杜志浩│新臺幣貳萬元。 ││ │ │ │ │87P.5) │ │主任有給我新臺幣2,000 │ ││ │ │ │ │ │ │元的工作費;工作沒有人│ ││ │ │ │ │ │ │監督,我自己去幫忙;假│ ││ │ │ │ │ │ │日我就去走一走。工作地│ ││ │ │ │ │ │ │點是好茶村本村。就跑一│ ││ │ │ │ │ │ │次一個小時而已;杜志浩│ ││ │ │ │ │ │ │幫總統朱立倫、立委簡東│ ││ │ │ │ │ │ │明輔選;杜志浩有請我支│ ││ │ │ │ │ │ │持簡東明。有說拜託支持│ ││ │ │ │ │ │ │簡東明這樣子;杜志浩交│ ││ │ │ │ │ │ │付這筆錢給我時,沒有提│ ││ │ │ │ │ │ │供單據給我簽收;杜志浩│ ││ │ │ │ │ │ │是在我工作之前把錢交給│ ││ │ │ │ │ │ │我(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 ││ │ │ │ │ │ │訴2 、105 選偵87P .4-6│ ││ │ │ │ │ │ │) │ │├──┼───┼───┼──────┼──────────┼──────┼───────────┼──────────┤│89 │杜志浩│沙本賞│104 年 12 月│① │2000 元 │①我記得在第一次在國民│沙本賞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我認為我收到的錢是幫│ │黨霧台服務站開輔選會議│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簡東明輔選的工作費 │ │,分配簡東明的輔選工作│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警詢筆錄見 105 ├──────┤時,由杜志浩發放現金新│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無繳回賄款 │台幣2000給我;因為我是│,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中國國民黨屏│56P.199反面) │ │支持簡東明,我拿這些錢│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東縣霧臺鄉黨│ │ │是要協助簡東明競選團隊│新臺幣貳萬元。 ││ │ │ │部 │② │ │發傳單、造勢;這筆錢是│ ││ │ │ │ │收到錢的時候,知道確│ │替簡東明輔選用(警詢筆│ ││ │ │ │ │切的工作內容是發傳單│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參加造勢活動,還有│ │選偵56P .198反面-199反│ ││ │ │ │ │召開會議,買糖果用的│ │面)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②我先收到工作費用2000│ ││ │ │ │ │56P.205、已具結) │ │元,我忘記收到錢之後多│ ││ │ │ │ │ │ │久才工作了(訊問筆錄見│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56P .205、已具結) │ │├──┼───┼───┼──────┼──────────┼──────┼───────────┼──────────┤│90 │杜志浩│包仙妹│104 年 12 月│① │2000 元 │①杜志浩在這次選舉前有│包仙妹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我不認為杜志浩給我的│ │交付2000元現金給我,他│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這筆 2000 元現金是賄├──────┤跟我說這是工作費;杜志│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選買票錢,這就是工作│無繳回賄款 │浩有交付我競選傳單一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國國民黨屏│費而已,杜志浩也是這│ │去發放,上面記載7 號山│,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東縣霧臺鄉黨│麼告訴我的 │ │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簡東│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部 │(警詢筆錄見 105 │ │明,9 號是國民黨政黨票│新臺幣貳萬元。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我幫國民黨輔選是出於│ ││ │ │ │ │56P.239) │ │志願,沒有工資我也會參│ ││ │ │ │ │ │ │加輔選,是屬於志工的性│ ││ │ │ │ │② │ │質;杜志浩交付這筆錢給│ ││ │ │ │ │我們有參加造勢、說明│ │我時,沒有提供單據給我│ ││ │ │ │ │會、發宣傳單、家戶拜│ │簽收(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訪 │ │選訴2 、105 選偵56P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238反面-239)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6P.241、已具結) │ │ │ │├──┼───┼───┼──────┼──────────┼──────┼───────────┼──────────┤│91 │杜志浩│余德祥│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簡東明競選總部沒有幫│余德祥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杜志浩有拿 3000 元給│ │我投保;杜志浩交付這筆│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我,但該筆錢是要我載├──────┤錢給我時,沒有提供單據│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選民去參加造勢活動,│無繳回賄款 │、領據給我簽收;開會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國國民黨屏│也要買 │ │我只有拿到3000元,並沒│,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東縣霧臺鄉黨│(警詢筆錄見 105 │ │有傳單,傳單是杜志浩拿│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部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到我家,要我發給選民。│新臺幣參萬元。 ││ │ │ │ │56P.245 反面) │ │我記得傳單是連同國民黨│ ││ │ │ │ │ │ │的總統候選人及政黨票,│ ││ │ │ │ │② │ │我記得上面有1 號朱立倫│ ││ │ │ │ │杜志浩說是工作費,沒│ │,7 號簡東明及9 號的國│ ││ │ │ │ │有講具體工作內容 │ │民黨(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選訴2 、105 選偵56P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246-246反面) │ ││ │ │ │ │56P.250、已具結) │ │ │ ││ │ │ │ │ │ │②工作費買檳榔和煙、加│ ││ │ │ │ │ │ │油費用我買煙、檳榔和加│ ││ │ │ │ │ │ │油的收據沒有提供給杜志│ ││ │ │ │ │ │ │浩(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 ││ │ │ │ │ │ │訴2 、105 選偵56P .249│ ││ │ │ │ │ │ │、已具結) │ │├──┼───┼───┼──────┼──────────┼──────┼───────────┼──────────┤│92 │蔡資芳│方玉妹│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我就只有收到2000元的│方玉妹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黃順│ │中旬某日 │2000 元就是工作費, ├──────┤工作費;杜丹鄉國民黨部│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發轉交│ ├──────┤請我們幫忙工作還是需│無繳回賄款 │蔡資芳主任請黃順發給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要茶水費跟便當費、油│ │的;黃順發交付這筆錢給│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牡丹鄉黨│費補助,這 2000 元是│ │我時,沒有提供單據、領│,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絕對不夠,不夠;黃順│ │據給我簽收;黃順發是在│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發在這欠選舉交付 2,0│ │我工作之前把錢交給我(│新臺幣貳萬元。 ││ │ │ │ │00 元現金給我,沒有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簡│ │、105 選偵97P .16-18)│ ││ │ │ │ │東明及沒有請我把票投│ │ │ ││ │ │ │ │給簡東明;黃順發交付│ │ │ ││ │ │ │ │這筆錢給我就是要幫忙│ │ │ ││ │ │ │ │工作,貼補費用、油錢│ │ │ ││ │ │ │ │、茶水費這樣子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7P.16 反面 -18 ) │ │ │ ││ │ │ │ │ │ │ │ │├──┼───┼───┼──────┼──────────┼──────┼───────────┼──────────┤│93 │蔡資芳│林一江│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除了插旗幟和掛布條以│林一江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中旬某日 │我沒有跟牡丹鄉黨部主├──────┤外,我都沒有參與選舉相│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任蔡資芳要,他就給我│無繳回賄款 │關活動或會議,所以我也│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新臺幣(以下同)3000│ │不知道黨部有什麼指示;│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牡丹鄉黨│,說是工作費,這3000│ │我不是簡東明聘請的工作│,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元給我補貼便當錢還有│ │人員(警詢筆錄見105 原│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油錢都不夠;蔡資芳說│ │選訴2 、105 選偵58卷一│新臺幣參萬元。 ││ │ │ │ │是工作費,補貼我油錢│ │P .75 反面-76 反面) │ ││ │ │ │ │和便當錢;蔡資芳在這│ │ │ ││ │ │ │ │次選舉交付 3000 元現│ │②我一開始是義務性質。│ ││ │ │ │ │金給我,沒有請我支持│ │蔡資芳拿錢給我之前都沒│ ││ │ │ │ │立委候選人簡東明、沒│ │有跟我提過;蔡資芳拿錢│ ││ │ │ │ │有請我把票投給簡東明│ │給我時沒有拿領據給我簽│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收(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訴2 、105 選偵58卷一P │ ││ │ │ │ │58 卷一 P.75-76 反面│ │.82 、已具結) │ ││ │ │ │ │) │ │ │ │├──┼───┼───┼──────┼──────────┼──────┼───────────┼──────────┤│94 │蔡資芳│柯自明│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我在這次105 年1 月16│柯自明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工作是發宣傳單,和掛├──────┤日之總統、立委選舉中中│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布條選舉那天我一大早│無繳回賄款 │間有去發宣傳單兩次;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牡丹鄉│去弄鐵架,下午收回來│ │把旗子扶正,選舉那一天│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牡丹國小對面│(訊問筆錄見 105 │ │一大早幫忙搭棚架,下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某處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收回來就沒事了;是牡丹│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58 卷一 P.102、已具 │ │鄉黨部的,人家都叫她主│新臺幣貳萬元。 ││ │ │ │ │結) │ │任任,一共給我2000元;│ ││ │ │ │ │ │ │好像沒有人在驗收及監督│ ││ │ │ │ │ │ │,我們跟鄉黨部都沒有在│ ││ │ │ │ │ │ │聯絡;晚上5 點半到9 點│ ││ │ │ │ │ │ │,鄉黨部的人一來就去拜│ ││ │ │ │ │ │ │票,拜票兩次;蔡資芳主│ ││ │ │ │ │ │ │任在幫簡東明輔選;蔡資│ ││ │ │ │ │ │ │芳在這次選舉有無交付 │ ││ │ │ │ │ │ │2,000 元現金給我,請我│ ││ │ │ │ │ │ │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東明;│ ││ │ │ │ │ │ │蔡資芳事後沒有開立綜合│ ││ │ │ │ │ │ │所得稅扣繳憑單給我;蔡│ ││ │ │ │ │ │ │資芳是在我工作之前把錢│ ││ │ │ │ │ │ │交給我(警詢筆錄見105 │ ││ │ │ │ │ │ │原選訴2 、105 選偵58卷│ ││ │ │ │ │ │ │一P .95 反面-98 ) │ │├──┼───┼───┼──────┼──────────┼──────┼───────────┼──────────┤│95 │蔡資芳│葉金秀│105 年 1 月 │① │1000元 │①村長葉德生有拿給我 │葉金秀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葉德│ │16 日前某日 │葉德生說因為黨部請我├──────┤1000元(警詢筆錄見105 │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生轉交│ ├──────┤們幫他們工作,他說這│無繳回賄款 │原選訴2 、105 選偵58卷│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不詳 │個工作費本來就是應該│ │一P .106反面)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要給我們的;蔡資芳沒│ │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有說要支持某個人;蔡│ │②我本來就沒有要收這個│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資芳透過葉德生在工作│ │工作費,我是發自內心主│新臺幣壹萬元。 ││ │ │ │ │中黨部服務處給我錢;│ │動願意幫忙(訊問筆錄見│ ││ │ │ │ │村長告訴我的時候就說│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是工作費 │ │58卷一P .113、已具結)│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8 卷一 P.107-108 )│ │ │ ││ │ │ │ │ │ │ │ ││ │ │ │ │② │ │ │ ││ │ │ │ │我們幫黨部去發文宣、│ │ │ ││ │ │ │ │整理環境、整理旗幟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8 卷一 P.112 反面、│ │ │ ││ │ │ │ │已具結) │ │ │ │├──┼───┼───┼──────┼──────────┼──────┼───────────┼──────────┤│96 │蔡資芳│陳志憲│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蔡資芳在幫立委簡東明│陳志憲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是工作完才給。蔡資芳├──────┤輔選;整理布旗及插旗工│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是直接給我現金 │無繳回賄款 │作。有請我支持簡東明。│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牡丹鄉│(訊問筆錄見 105 │ │有請我把票投給簡東明(│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石門村大梅路│原選訴 2、105 選偵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9 號陳志憲住│97P.46、已具結) │ │、105 選偵97P .41-41反│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處 │ │ │面) │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 │ │ │ │ │ │②牡丹鄉黨部主任蔡資芳│ ││ │ │ │ │ │ │給我3000元工作費、加油│ ││ │ │ │ │ │ │、插布旗和拜訪(訊問筆│ ││ │ │ │ │ │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 │ │選偵97P .46 、已具結)│ ││ │ │ │ │ │ │ │ │├──┼───┼───┼──────┼──────────┼──────┼───────────┼──────────┤│97 │蔡資芳│方霙綺│104 年 11 月│① │2000元 │①牡丹鄉黨部的蔡資芳主│方霙綺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12 月初 │蔡資芳就說 2000 元是├──────┤任給我2000元;蔡資芳交│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某日 │工作費,給我們加油、│無繳回賄款 │付這筆錢給我時,沒有提│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便當和茶水費;我認為│ │供單據、領據給我簽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國國民黨屏│蔡資芳給我的錢,不是│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東縣牡丹鄉黨│她拜託我支持簡東明的│ │、105 選偵97P .29-30反│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部 │錢 │ │面) │新臺幣貳萬元。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7P.29-31) │ │ │ │├──┼───┼───┼──────┼──────────┼──────┼───────────┼──────────┤│98 │蔡資芳│林寶玉│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我從事輔選工作是自願│林寶玉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中旬某日 │因為跑村莊要油資也要├──────┤的;我所發的宣傳單有總│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便當,整個牡丹鄉幅員│無繳回賄款 │統候選人朱立倫的,還有│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很廣,補貼工作津貼;│ │簡東明的;蔡資芳交付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牡丹鄉黨│蔡資芳告訴我 3000 元│ │筆錢給我時,沒有提供單│,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部 │是工作費;蔡資芳沒有│ │據、領據給我簽收;蔡資│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在這次選舉交付 3,000│ │芳是在我工作之中把錢交│新臺幣參萬元。 ││ │ │ │ │元現金給我,請我支持│ │給我(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立委候選人簡東明 │ │選訴2 、105 選偵58卷二│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P .26-28反面)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8 卷二 P.26 反面 │ │ │ ││ │ │ │ │-28) │ │ │ │├──┼───┼───┼──────┼──────────┼──────┼───────────┼──────────┤│99 │蔡資芳│吳榮吉│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我為簡東明輔選,完全│吳榮吉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中旬某日 │蔡資芳交付我這筆錢的├──────┤是出於自願,並沒有領取│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時候,跟我說這筆錢是│無繳回賄款 │任何工資;我印象中是在│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牡丹鄉│工作費,並沒有跟我說│ │選舉之前的某一晚到牡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牡丹國小前某│要支持哪位候選人,但│ │村拜票前,在牡丹村長家│,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處 │是我本身擔任簡東明競│ │集合時拿給我;蔡資芳交│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選總部的總幹事,所以│ │付這筆錢給我時,沒有提│新臺幣參萬元。 ││ │ │ │ │本來就是支持簡東明的│ │供單據、領據給我簽收;│ ││ │ │ │ │,跟蔡資芳有無請我支│ │該筆現金是在開始進行輔│ ││ │ │ │ │持簡東明沒有關係 │ │選時交付給我的(警詢筆│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選偵58卷二P .44 反面 │ ││ │ │ │ │58 卷二 P.45 ) │ │-45 反面) │ │├──┼───┼───┼──────┼──────────┼──────┼───────────┼──────────┤│100 │董婕妤│韋忠貞│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我自己跑去支持我的老│韋忠貞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輔選工作我都是負責各├──────┤師簡東明;自願的,他們│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村拜票工作,負責動員│無繳回賄款 │要來就來,不要來就算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不詳 │車子、人數;董婕妤自│ │;我是自願擔任輔選幹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己拿給我的,說車子要│ │;我們都是志願的(警詢│,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加油;我的車子是 3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噸半的,車子隨時叫我│ │105 選偵57P .47 反面 │新臺幣貳萬元。 ││ │ │ │ │支援我都會支援,那她│ │-49 反面) │ ││ │ │ │ │就拿油錢給我,希望有│ │ │ ││ │ │ │ │甚麼活動我車子能出來│ │②董婕妤拿錢給我的時候│ ││ │ │ │ │支援;但那一次車子要│ │沒有請我簽收領據(訊問│ ││ │ │ │ │跑到台東,董婕妤說是│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跑長程的,所以她拿錢│ │105 選偵57P .56 ) │ ││ │ │ │ │給我說這個要加油用的│ │ │ ││ │ │ │ │;我的印象妤像是跑台│ │ │ ││ │ │ │ │東那次的活象前 1、2 │ │ │ ││ │ │ │ │天;董婕妤沒有叫我把│ │ │ ││ │ │ │ │票投給簡東明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7P.48-50 反面) │ │ │ │├──┼───┼───┼──────┼──────────┼──────┼───────────┼──────────┤│101 │董婕妤│盧正宗│105 年 1 月 │① │3000元 │①我幫忙簡東明從事輔選│盧正宗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初某日 │我當顧問,他們造勢跟├──────┤工作是義務性的;董婕妤│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成立總會、後援會我都│無繳回賄款 │清楚我們都是黨的同志,│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不詳 │有 去 參 加 、露 面 │ │都知道我們會支持簡東明│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董婕妤並沒有說我拿│ │,所以她交付錢的時候也│,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3000 元,就要支持簡 │ │沒有講什麼,大家都有默│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東明,她是以貼補油資│ │契知道支持誰;工作中,│新臺幣參萬元。 ││ │ │ │ │的名義給的,我們跑一│ │我們在造勢中停下來休息│ ││ │ │ │ │整天太辛苦了 │ │時,董婕妤拿給我的,怕│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我們車子沒有油,拿給我│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們加油的;我認為董婕妤│ ││ │ │ │ │57P.62-63) │ │給我的錢,是她拜託我支│ ││ │ │ │ │ │ │持簡東明的錢應該是沒有│ ││ │ │ │ │ │ │錯,我們在為簡東明造勢│ ││ │ │ │ │ │ │的當中給的(警詢筆錄見│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57P .61-63反面) │ │├──┼───┼───┼──────┼──────────┼──────┼───────────┼──────────┤│102 │董婕妤│江新春│105 年 1 月 │① │3000元 │①董婕妤交付這筆錢給我│江新春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6 日前某日 │工作時間只有晚上去拜├──────┤就很明顯了,就是請支持│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票,晚上六點到規定的│無繳回賄款 │簡東明;董婕妤交付這筆│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獅子鄉│地點集合,選委會規定│ │錢給我時,沒有提供單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內文村內文一│的時間晚上九點結束;│ │、領據給我簽收;我是全│,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巷 3 號江新 │我是村長就在工作人員│ │力支持簡東明(警詢筆錄│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春住處前 │拜票結束後,我要準備│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新臺幣參萬元。 ││ │ │ │ │點心;董婕妤在我們活│ │偵89P .49-49反面) │ ││ │ │ │ │動期間,整個部落拜票│ │ │ ││ │ │ │ │結束用膳完,在我們家│ │②董婕妤拿錢給我時說請│ ││ │ │ │ │前面的路旁,跟我說這│ │幫忙,請繼續支持簡東明│ ││ │ │ │ │是點心費用,辛苦了,│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就走了;董婕妤就是所│ │2 、105 選偵89P .55 、│ ││ │ │ │ │有工作團隊結束後,用│ │已具結) │ ││ │ │ │ │膳完後才拿給我的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89P.47-49 反面) │ │ │ │├──┼───┼───┼──────┼──────────┼──────┼───────────┼──────────┤│103 │董婕妤│蔡錫金│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我是義務性幫簡東明輔│蔡錫金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 │主任董婕妤,她說是工├──────┤選;董婕妤是叫我支持簡│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作費、我有聘書 │無繳回賄款 │東明;董婕妤交付3000元│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獅子鄉│(警詢筆錄見 105 │ │在鄉公所,好像是11月某│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公所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日下午;工作時間都在我│,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 │57P.98-99 反面) │ │的村,都是用晚上18時到│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 │ │19時,2 次,花2 個小時│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我們那個村小小的;董│ ││ │ │ │ │ │ │婕妤是在我正式要工作的│ ││ │ │ │ │ │ │第一天把錢交給我(警詢│ ││ │ │ │ │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 │105 選偵57P .98-100 反│ ││ │ │ │ │ │ │面) │ ││ │ │ │ │ │ │ │ ││ │ │ │ │ │ │②董婕妤拿錢給我的時候│ ││ │ │ │ │ │ │沒有請我簽收領據;我沒│ ││ │ │ │ │ │ │有把我拿去買點心的收據│ ││ │ │ │ │ │ │交給董婕妤(訊問筆錄見│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57P .107、已具結) │ │├──┼───┼───┼──────┼──────────┼──────┼───────────┼──────────┤│104 │董婕妤│朱山櫻│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我是義務幫忙,因為簡│朱山櫻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 │就是給大家,那些是給├──────┤東明本身是我們草埔的人│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工作人員的工作費,認│無繳回賄款 │;大約在12月16日,日期│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獅子鄉│真替國民黨輔選。有請│ │忘記了,錢是他到家裡交│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草埔村草埔七│我支持簡東明。有請我│ │給我的;董婕妤是在我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巷 1 號朱山 │把票投給簡東明。兩個│ │作之前把錢交給我(警詢│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櫻住處 │都有,總統朱立倫、立│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新臺幣參萬元。 ││ │ │ │ │委簡東明 │ │105 選偵57P .112反面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113反面)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7P.113-100 反面) │ │ │ ││ │ │ │ │ │ │ │ ││ │ │ │ │② │ │ │ ││ │ │ │ │這個錢是我們工作、拜│ │ │ ││ │ │ │ │票、家訪用的。大家晚│ │ │ ││ │ │ │ │上結束後給工作人員吃│ │ │ ││ │ │ │ │一點東西,我有買米粉│ │ │ ││ │ │ │ │等給大家吃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7P.119 反面、已具結│ │ │ ││ │ │ │ │) │ │ │ │├──┼───┼───┼──────┼──────────┼──────┼───────────┼──────────┤│105 │董婕妤│黃春英│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我是支持山地原住民國│黃春英犯有投票權人收││ │ │ │間某日 │我認為董婕妤給我的錢├──────┤民黨籍立委候選人簡東明│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是用來成立後援會服│無繳回賄款 │;董婕妤交付這筆錢給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獅子鄉│務處、準備餐點及輔選│ │時,沒有提供單據、領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楓林村楓林一│拜票的工作費;所以我│ │給我簽收;董婕妤是在投│,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巷 5 號之 15│認為這只是補貼,並不│ │票日前一個月的某日,後│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黃春英住處 │是董婕妤要求我投票支│ │援會成立前拿給我的,所│新臺幣參萬元。 ││ │ │ │ │持簡東明的賄款 │ │以他是在我幫簡東明輔選│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前拿給我的;三次餐點董│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婕妤也沒有要求我實報實│ ││ │ │ │ │89P.32-113 反面) │ │銷(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 ││ │ │ │ │ │ │訴2 、105 選偵89P .31 │ ││ │ │ │ │② │ │反面-32 反面) │ ││ │ │ │ │105 年 12 月間,簡東│ │ │ ││ │ │ │ │明獅子鄉後援會成立大│ │②在105 年12月間,簡東│ ││ │ │ │ │會之後,我有收到董婕│ │明獅子鄉後援會成立大會│ ││ │ │ │ │妤交給我的 3000 元工│ │之後,我有拿3000元的工│ ││ │ │ │ │作費,另外董婕好又加│ │作費給黃春英,另外有加│ ││ │ │ │ │付 2000 元給我,表示│ │付2000元的水電費用給黃│ ││ │ │ │ │要補貼我家作為簡東明│ │春英,因為簡東明獅子鄉│ ││ │ │ │ │獅子鄉後援會設立地點│ │後援會就設立在黃春英家│ ││ │ │ │ │的水電費。 │ │中(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訴2 、105 選偵57P .217│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反面) │ ││ │ │ │ │57P.217 反面) │ │ │ │├──┼───┼───┼──────┼──────────┼──────┼───────────┼──────────┤│106 │董婕妤│林文旭│104 年 11、 │① │2000元 │①我是自發性的參與挨家│林文旭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2 月間某日 │董婕妤拿 2000 元給我├──────┤挨戶拜票賄選工作,沒有│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是要當工作費拿去買團│無繳回賄款 │人事先告訴我,完成這工│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獅子鄉│隊吃的點心,我記得董│ │作可以得到多少工資,但│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獅子村某喜宴│婕妤是在某個喜慶宴會│ │是在投票之前(詳細時間│,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場 │的場合將錢交給我,並│ │已忘記),國民黨獅子鄉│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表. 示這些錢要給我們│ │黨部主任董婕妤有拿給我│新臺幣貳萬元。 ││ │ │ │ │這些有聘書的工作人員│ │現金2000元,表明這是工│ ││ │ │ │ │,當工作費去買前述米│ │作費,我就將這些錢拿去│ ││ │ │ │ │粉、礦泉水、饅頭等東│ │買米粉、礦泉水、饅頭等│ ││ │ │ │ │西當點心用的;董婕妤│ │;董婕妤交付這筆錢給我│ ││ │ │ │ │交付這筆錢給我時,有│ │時,沒有提供單據、領據│ ││ │ │ │ │說這是工作費,並沒有│ │給我簽收;我記得我是在│ ││ │ │ │ │請我支持簡東明,也沒│ │第1 次挨家挨戶拜票結束│ ││ │ │ │ │有請我把票投給簡東明│ │後的隔天,董婕妤就把這│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筆2000元給我(警詢筆錄│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 ││ │ │ │ │57P.193) │ │偵57P .192-193反面) │ │├──┼───┼───┼──────┼──────────┼──────┼───────────┼──────────┤│107 │董婕妤│何春美│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我有幫簡東明輔選,是│何春美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董婕妤就跟我說這是補├──────┤擔任簡東明獅子鄉黨部主│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貼我平時幫忙輔選的油│無繳回賄款 │任董婕妤陪同家訪的工作│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獅子鄉│料費用他沒有向我表示│ │人員;董婕妤有交付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獅子村獅子三│要支持簡東明 │ │200 0 元給我,主要就是│,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巷 8 號何春 │(警詢筆錄見 105 │ │要我在選舉投票時要支持│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美住處 │原選訴 2、105 選偵 │ │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新臺幣貳萬元。 ││ │ │ │ │89P.13 反面) │ │董婕妤向我表示該2000元│ ││ │ │ │ │ │ │現金就是要補貼我擔任立│ ││ │ │ │ │ │ │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家訪│ ││ │ │ │ │ │ │人員的油料費(警詢筆錄│ ││ │ │ │ │ │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 ││ │ │ │ │ │ │偵89P .13 反面-12 ) │ ││ │ │ │ │ │ │ │ ││ │ │ │ │ │ │②董婕妤交辦工作給我,│ ││ │ │ │ │ │ │董婕妤有時會跟我們一起│ ││ │ │ │ │ │ │去拜票,不是每次;我覺│ ││ │ │ │ │ │ │得掃街拜票應該是義務的│ ││ │ │ │ │ │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2 、105 選偵89P .14 、│ ││ │ │ │ │ │ │已具結) │ │├──┼───┼───┼──────┼──────────┼──────┼───────────┼──────────┤│108 │董婕妤│朱宗仁│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我都在獅子村內自己幫│朱宗仁犯有投票權人收││ │ │ │間某日 │我在村莊裡面義務幫忙├──────┤簡東明從事競選、輔選工│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幫簡東明輔選、拉票│無繳回賄款 │作,沒有跟輔選團隊一起│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簡東明屏東縣│,因為我痛風關節炎不│ │輔選;獅子鄉黨部主任董│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獅子鄉後援會│能走路,所以沒有跟他│ │婕妤是有安排我幫忙輔選│,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 │ │成立大會會場│們去拜票 │ │簡東明,但因為我膝蓋不│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好,痛風關節炎,所以我│新臺幣參萬元。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都沒有跟著董婕妤他們輔│ ││ │ │ │ │57P.172、已具結) │ │選,我只是義務幫忙拉票│ ││ │ │ │ │ │ │,並沒有拿到任何酬勞及│ ││ │ │ │ │② │ │好處;因為兩次大型輔選│ ││ │ │ │ │朱宗仁答:董婕妤確實│ │活動第一次我沒有參加,│ ││ │ │ │ │有拿 3000 元給我,但│ │第二次活動我半途就離開│ ││ │ │ │ │是我以為她是要支付我│ │,只有來獅子村拜票我才│ ││ │ │ │ │處理後援會成立現場音│ │有參加,所以我真的沒有│ ││ │ │ │ │響部分的費用 │ │拿到錢。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2 、105 選偵57P .165 │ ││ │ │ │ │114P.15 ) │ │-166) │ ││ │ │ │ │ │ │ │ ││ │ │ │ │ │ │②董婕妤答:簡東明獅子│ ││ │ │ │ │ │ │鄉後援會成立大會當天,│ ││ │ │ │ │ │ │我確實在現場有拿3000元│ ││ │ │ │ │ │ │給副主席朱宗仁(警詢筆│ ││ │ │ │ │ │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 │ │選偵114P .15) │ │├──┼───┼───┼──────┼──────────┼──────┼───────────┼──────────┤│109 │董婕妤│阮嬪 │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董婕妤交付這筆錢給我│阮嬪犯有投票權人收受││ │ │ │底某日 │董婕妤看到我,就交給├──────┤時,沒有提供單據、領據│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我 1 個信封,裡面還 │無繳回賄款 │給我簽收;董婕妤拿給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屏東縣獅子鄉│有 2000 元,同時告訴│ │信封時,只跟我說是工作│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楓林部落射箭│我說「這是工作費,油│ │費,也慰勞我們的辛苦,│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 │ │ │隊成立大會會│料的,這幾天辛苦你們│ │我當下也沒有多想就收下│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 │ │ │場 │了,裡面 1000 元我先│ │了,但是我多次輔選從來│臺幣參萬元。 ││ │ │ │ │拿去先墊(奠儀)了」│ │沒有收過其他現金,除了│ ││ │ │ │ │,我和她已經一起掃街│ │這筆共3000元的現金(警│ ││ │ │ │ │拜票替簡東明輔選 一 │ │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段時間了她沒有必要跟│ │105 選偵57P .137) │ ││ │ │ │ │我說要支持維的話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57P.136反面 ) │ │ │ │├──┼───┼───┼──────┼──────────┼──────┼───────────┼──────────┤│110 │被告高│白天勇│104 年 12 月│① │2000 元 │①高王添福於104.12,在│白天勇犯有投票權人收││ │王添福│ │間某日 │我認為我口頭上幫簡東├──────┤他的炒翻天熱炒店,他拿│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依被告│ ├──────┤明講話就算工作 │無繳回賄款 │2 千元給我,他說是工作│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周維平│ │高王添福在屏│(警詢筆錄見 105 │ │費,是幫忙簡東明拉票的│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指示發│ │東縣春日鄉開│年原選訴3調查局卷A │ │費用。原本要去幫忙造勢│,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放賄款│ │設之炒翻天熱│21P.96反面) │ │、參加活動,但我因為忙│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炒店 │ │ │所以都沒有去。而我在經│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營小吃部,如果有親朋好│ ││ │ │ │ │ │ │友來,我就請他支持簡東│ ││ │ │ │ │ │ │明;先填資料,作為領衣│ ││ │ │ │ │ │ │服及保險的依據,接下來│ ││ │ │ │ │ │ │我幫忙拉票領兩千元;高│ ││ │ │ │ │ │ │王添福幫簡東明輔選;高│ ││ │ │ │ │ │ │王添福問我有無有意投票│ ││ │ │ │ │ │ │的候選人人選,我當時跟│ ││ │ │ │ │ │ │他說我不確定,高王添福│ ││ │ │ │ │ │ │問我要不要考慮幫忙簡東│ ││ │ │ │ │ │ │明,我就答應他;我認為│ ││ │ │ │ │ │ │這樣工作量就可以領2 千│ ││ │ │ │ │ │ │元,是顯不相當(訊問筆│ ││ │ │ │ │ │ │錄見105 年原選訴3 、偵│ ││ │ │ │ │ │ │卷110 號卷四P .15-16、│ ││ │ │ │ │ │ │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②高王添福當時告訴我如│ ││ │ │ │ │ │ │果擔任簡東明輔選工作人│ ││ │ │ │ │ │ │員可以領到工作費,工作│ ││ │ │ │ │ │ │內容就是在春日鄉為簡東│ ││ │ │ │ │ │ │明拉票,雖然當時高王添│ ││ │ │ │ │ │ │福沒有告訴我工作費可以│ ││ │ │ │ │ │ │領多少,因為我跟高王添│ ││ │ │ │ │ │ │福是很好的朋友,我也知│ ││ │ │ │ │ │ │道高王添福是支持簡東明│ ││ │ │ │ │ │ │的,所以當場接受他的提│ ││ │ │ │ │ │ │議,同意為簡東明輔選;│ ││ │ │ │ │ │ │我有在親朋好友面前會講│ ││ │ │ │ │ │ │簡東明的好話為他拉票,│ ││ │ │ │ │ │ │因為我在開店經營阿勇小│ ││ │ │ │ │ │ │吃部,工作時間很長,所│ ││ │ │ │ │ │ │以也沒有辦法幫簡東明進│ ││ │ │ │ │ │ │行其他具體的輔選工作;│ ││ │ │ │ │ │ │高王添福當初問我要不要│ ││ │ │ │ │ │ │支持簡東明必須支持簡東│ ││ │ │ │ │ │ │明才能擔任他的工作人員│ ││ │ │ │ │ │ │,而且只有擔任簡東明的│ ││ │ │ │ │ │ │工作人員才能領取工作費│ ││ │ │ │ │ │ │;清冊上面的基本資料中│ ││ │ │ │ │ │ │,「姓名」、「身分證字│ ││ │ │ │ │ │ │號」、「住址」 │ ││ │ │ │ │ │ │、「電話」及「領款人簽│ ││ │ │ │ │ │ │名」等欄位都是我的字跡│ ││ │ │ │ │ │ │,基資均正確無誤,但清│ ││ │ │ │ │ │ │冊中金額攔位「2,000 」│ ││ │ │ │ │ │ │並不是我寫的;但當初簽│ ││ │ │ │ │ │ │名是因為在發放限量的競│ ││ │ │ │ │ │ │選背心時,高王添福告訴│ ││ │ │ │ │ │ │我要簽名才能領背心,所│ ││ │ │ │ │ │ │以我才會簽名並留下基本│ ││ │ │ │ │ │ │資料,我不知道這份清冊│ ││ │ │ │ │ │ │有沒有其他用途,我以為│ ││ │ │ │ │ │ │就是領背心要簽的(警詢│ ││ │ │ │ │ │ │筆錄見105 年原選訴3 、│ ││ │ │ │ │ │ │調查局卷A 21P .95-96)│ │├──┼───┼───┼──────┼──────────┼──────┼───────────┼──────────┤│111 │被告謝│田新忠│104 年 12 月│① │2000 元 │①約在104 年12月間或 │田新忠犯有投票權人收││ │進財依│ │間某日 │我有和謝進財、陳奕秦├──────┤105 年1 月間(詳細時間│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魏光保、盧得勝等人│無繳回賄款 │我忘記了),謝進財在半│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不詳 │共同在茂林區發放文宣│ │路上遇到我並當面給我2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 │,共發放約 7、80 戶 │ │張1,000 元的紙鈔,謝進│,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 │,但沒有懸掛旗織或布│ │財向我表示這是給我幫忙│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條,文宣都是謝進財交│ │簡東明競選活動的工作費│新臺幣貳萬元。 ││ │ │ │ │給我的 │ │,我並沒有簽收任何單據│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所以謝進財來找我擔任│ ││ │ │ │ │年原選訴 3、武警偵 │ │工作人員時也知道我是會│ ││ │ │ │ │第 000000000000 號 │ │支持簡東明;我有領取 │ ││ │ │ │ │P.29 ) │ │1000元工作費,但姓名欄│ ││ │ │ │ │ │ │位不是我親簽,我也沒有│ ││ │ │ │ │② │ │看過該清冊(警詢筆錄見│ ││ │ │ │ │謝進財給我 2 千元時 │ │105 年原選訴3 、武警偵│ ││ │ │ │ │,他只說這是我的工作│ │第000000000000號P .28 │ ││ │ │ │ │費,請我去拜票 │ │-30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 │ │年原選訴 3、偵卷第 │ │②謝進財在選舉前,應該│ ││ │ │ │ │19 號卷二 P.8、檢 │ │104 年12月間我不記得,│ ││ │ │ │ │察官問) │ │謝進財在路上看到我,他│ ││ │ │ │ │ │ │就給我2 千元,他說這兩│ ││ │ │ │ │ │ │千元是工作幫忙站台、發│ ││ │ │ │ │ │ │傳單;謝進財給我2 千元│ ││ │ │ │ │ │ │時,沒有要我簽立收據(│ ││ │ │ │ │ │ │訊問筆錄見105 年原選訴│ ││ │ │ │ │ │ │3 、偵卷第19號卷二P .8│ ││ │ │ │ │ │ │、檢察官問) │ │├──┼───┼───┼──────┼──────────┼──────┼───────────┼──────────┤│112 │被告謝│魏美香│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2000元工作費是我老公│魏美香犯有投票權人收││ │進財依│ │20 日左右某 │我在簡東明競選期間曾├──────┤謝進財拿給我的時間我忘│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日 │在茂林區茂林里發放簡│無繳回賄款 │了,在我們外出時私下拿│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東明的競選文宣品及傳│ │給我的;我老公謝進財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不詳 │單 │ │本身是輔選簡東明,他不│,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 │(警詢筆錄見 105 │ │需要講我也知道要投給簡│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年原選訴 3、武警偵 │ │東明,我也會主動幫簡東│新臺幣貳萬元。 ││ │ │ │ │第 000000000000 號 │ │明拉票(警詢筆錄見105 │ ││ │ │ │ │P.47 -49) │ │年原選訴3 、武警偵第 │ ││ │ │ │ │ │ │000000000000號P .49-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這是我我的個人資料,│ ││ │ │ │ │ │ │但我第一次看到這份名冊│ ││ │ │ │ │ │ │,我不知道何人將資料填│ ││ │ │ │ │ │ │上去(訊問筆錄見105 年│ ││ │ │ │ │ │ │原選訴3 、偵卷第19號卷│ ││ │ │ │ │ │ │二P .5、檢察官問) │ │├──┼───┼───┼──────┼──────────┼──────┼───────────┼──────────┤│113 │被告謝│陳奕蓁│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謝進財曾向我表示要替│陳奕蓁犯有投票權人收││ │進財依│ │中旬某日 │約在 104 年 12 月間 ├──────┤我辦理保險,所以要求我│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詳細時間我忘記了)│無繳回賄款 │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但姓名│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中國國民黨高│,競選活動開始不久,│ │欄位並不是我親簽,我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雄市茂林區黨│謝進財約我在茂林區黨│ │沒有看過該工作津貼應領│,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部 │部(位於高雄市茂林區│ │清冊(警詢筆錄見105 年│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茂林路上)見面,並當│ │原選訴3 、武警偵第 │新臺幣貳萬元。 ││ │ │ │ │面給我 2 張 1,000 元│ │000000000000號P .56-50│ ││ │ │ │ │的紙鈔,謝進財向我表│ │) │ ││ │ │ │ │示這是給我幫忙簡東明│ │ │ ││ │ │ │ │競選活動的油錢及打工│ │②謝進財給我2000元,我│ ││ │ │ │ │工資,我印象中並沒有│ │知道與簡東明有關(訊問│ ││ │ │ │ │簽收單據;我有協助發│ │筆錄見105 年原選訴3 、│ ││ │ │ │ │放文宣、懸掛旗織和布│ │偵卷第107 號卷二P .180│ ││ │ │ │ │條,我記得都是去茂林│ │、檢察官問) │ ││ │ │ │ │區黨部向謝進財領取的│ │ │ ││ │ │ │ │,我曾在簡東明的宣傳│ │ │ ││ │ │ │ │車隊進到茂林區時,跟│ │ │ ││ │ │ │ │著謝進財一同發放文宣│ │ │ ││ │ │ │ │及造勢;我確實有實際│ │ │ ││ │ │ │ │從事輔選選舉工作,領│ │ │ ││ │ │ │ │取的工作費僅是補貼油│ │ │ ││ │ │ │ │錢及我為簡東明工作的│ │ │ ││ │ │ │ │薪資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年原選訴 3、武警偵 │ │ │ ││ │ │ │ │第 000000000000 號 │ │ │ ││ │ │ │ │P.54 -57 ) │ │ │ │├──┼───┼───┼──────┼──────────┼──────┼───────────┼──────────┤│114 │被告謝│魏光保│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謝進財於1 月16日投票│魏光保犯有投票權人收││ │進財依│ │間某日 │我主要幫簡東明在茂林├──────┤日3 、4 天前召集茂林里│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里發送競選文宣、插旗│無繳回賄款 │競選B 隊到民眾服務社開│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中國國民黨高│子,還有配合車隊以騎│ │會,當場謝進財就發放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雄市茂林區黨│乘機車等進行掃街造勢│ │等工作人員每人現金2000│,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部 │、拜票等輔選工作 │ │元的工作費;該清冊我有│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看過但謝進財直接拿現金│新臺幣貳萬元。 ││ │ │ │ │年原選訴 3、武警偵 │ │2 000 元給我時並沒有要│ ││ │ │ │ │第 000000000000 號 │ │求我簽;前述周維平來民│ ││ │ │ │ │P.21 ) │ │眾服務社開會那天,並無│ ││ │ │ │ │ │ │告知擔任輔選幹部可獲總│ ││ │ │ │ │ │ │部補貼工作費,是謝進財│ ││ │ │ │ │ │ │交付2000給我時才告訴我│ ││ │ │ │ │ │ │這是競選的工作費(警詢│ ││ │ │ │ │ │ │筆錄見105 年原選訴3 、│ ││ │ │ │ │ │ │武警偵第000000000000號│ ││ │ │ │ │ │ │P .21-22) │ ││ │ │ │ │ │ │ │ ││ │ │ │ │ │ │②我今天第一次看到,上│ ││ │ │ │ │ │ │面是我的個人資料,但簽│ ││ │ │ │ │ │ │名不是我簽;謝進財說這│ ││ │ │ │ │ │ │次幫忙一下,幫忙工作、│ ││ │ │ │ │ │ │造勢,幫忙簡東明(訊問│ ││ │ │ │ │ │ │筆錄見105 年原選訴3 、│ ││ │ │ │ │ │ │偵卷第19號卷二P .36 、│ ││ │ │ │ │ │ │已具結) │ │├──┼───┼───┼──────┼──────────┼──────┼───────────┼──────────┤│115 │被告謝│魏乾貴│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我只有插旗子和綁宣傳│魏乾貴犯有投票權人收││ │進財依│ │間某日 │在 104 年 12 月間, ├──────┤布條,沒有幫忙發文宣及│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無繳回賄款 │其他工作;清冊上的字跡│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中國國民黨高│我去插簡東明的宣傳旗│ │我不知道是誰寫的;我答│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雄市茂林區黨│、綁宣傳布條後,當天│ │應謝進財幫簡東明插旗子│,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部 │中午 12 點多,我回到│ │、綁布條,就是代表我是│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服務站跟謝進財說我做│ │要投票支持簡東明。 │新臺幣貳萬元。 ││ │ │ │ │完了,謝進財就給我新│ │(警詢筆錄見105 年原選│ ││ │ │ │ │臺幣(下同) 2000 元│ │訴3 、武警偵第 │ ││ │ │ │ │,說是我插旗子、綁宣│ │000000000000號P .61-62│ ││ │ │ │ │傳布條的工資及車資。│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年原選訴 3、武警偵 │ │ │ ││ │ │ │ │第 000000000000 號 │ │ │ ││ │ │ │ │P.61 ) │ │ │ │├──┼───┼───┼──────┼──────────┼──────┼───────────┼──────────┤│116 │被告謝│魏坤祥│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謝進財或其他人沒有要│魏坤祥犯有投票權人收││ │進財依│ │20 日 │謝進財說這是我工作的├──────┤我簽收應領清冊或其他表│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工作費 │無繳回賄款 │格謝進財是在104 年12月│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中國國民黨高│(訊問筆錄見 105 │ │20日,我整理完會場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雄市茂林區黨│年原選訴 3、偵卷第 │ │直接以牛皮信封裝23000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部 │19 號卷二 P.60、已具│ │元支付我插旗子及佈置會│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結) │ │場工資(警詢筆錄見105 │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年原選訴第3 號、調查局│ ││ │ │ │ │ │ │卷A21P .136 ) │ │├──┼───┼───┼──────┼──────────┼──────┼───────────┼──────────┤│117 │被告謝│黃純怡│105 年 1 月 │① │2000元 │①平常掃街花費約半小時│黃純怡犯有投票權人收││ │進財依│ │12 日或13日 │我主要幫簡東明在萬山├──────┤,我有去過 3、4 次。在│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里發送競選文宣,還有│無繳回賄款 │選前一週 (詳細日期已忘│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中國國民黨高│配合車隊以騎乘機車、│ │記)簡東明本人有親來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雄市茂林區黨│徒步方式進行掃街造勢│ │隊拜票 1 次,那次花費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部 │、拜票等賄選工作;我│ │半天時間;謝進財於 1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認為那是輔選簡東明的│ │月 163 日投票日、4 天 │新臺幣貳萬元。 ││ │ │ │ │工作費,事實上我也有│ │前召集茂林里競選團隊到│ ││ │ │ │ │幫忙發放文宣、掃街等│ │民眾服務社開會,當場謝│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進財就發放我等工作人員│ ││ │ │ │ │年原選訴 3、武警偵 │ │每人現金 2000 元的工作│ ││ │ │ │ │第 000000000000 號 │ │費;該清冊我沒有看過,│ ││ │ │ │ │P.35 -37 ) │ │謝進財是直接拿現金2000│ ││ │ │ │ │ │ │元,給我,但沒有特別要│ ││ │ │ │ │ │ │求我簽名;周維平來民眾│ ││ │ │ │ │ │ │服務社服務開會那天,並│ ││ │ │ │ │ │ │無告知擔任輔選幹部可獲│ ││ │ │ │ │ │ │總部補貼工作費,是謝進│ ││ │ │ │ │ │ │財交付 2000 給我時才告│ ││ │ │ │ │ │ │訴我這是工作費(警詢筆│ ││ │ │ │ │ │ │錄見 105 年原選訴3、 │ ││ │ │ │ │ │ │武警偵第 000000000000 │ ││ │ │ │ │ │ │號P.35-36 ) │ │├──┼───┼───┼──────┼──────────┼──────┼───────────┼──────────┤│118 │被告鄭│蔡梁玉│105 年 1 月 │① │2000元 │①我只發過1 次傳單,大│蔡梁玉英犯有投票權人││ │善雄依│英 │初某日 │我主要幫簡東明在萬山├──────┤約花了2 、3 個小時;我│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 │被告周│ ├──────┤里發送傳單,還有 2 │無繳回賄款 │在收到200 0 元現金後,│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維平指│ │高雄市茂林區│次配合車隊掃街造勢;│ │有在這份應領清冊「領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示發放│ │萬山巷 60 號│鄭善雄在 1 月初(詳 │ │人簽名」欄位簽名;我在│日,褫奪公權貳年,緩││ │賄款 │ │蔡梁玉英住處│細日期我已忘記)有發│ │部落裡面發宣傳單及掃街│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 │ │ │ │一筆新臺幣(下同) 2│ │都是靠走路,不需要開車│付新臺幣貳萬元。 ││ │ │ │ │000 元的現金給我,當│ │或騎摩托車,因為在部落│ ││ │ │ │ │時鄭善雄親自拿到我家│ │裡面開車或騎車來發傳單│ ││ │ │ │ │給我,鄭善雄並告訴我│ │或掃街都不方便;我只有│ ││ │ │ │ │這筆 2000 元現金是東│ │在應領清冊的「領款人簽│ ││ │ │ │ │明立委給我們工作人員│ │名」欄位簽名,其他的姓│ ││ │ │ │ │的油資。 │ │名等欄位在我簽名時已經│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有人寫好,我不清楚這是│ ││ │ │ │ │年原選訴 3、警卷第 │ │誰寫的;周維平在104 年│ ││ │ │ │ │0000000000 號 P.22 │ │12月間來萬山里的那次,│ ││ │ │ │ │-23 ) │ │有詢問我們要不要為簡東│ ││ │ │ │ │ │ │明輔選,同意的人必須繳│ ││ │ │ │ │ │ │交個人基本資料給周維平│ ││ │ │ │ │ │ │,他說這是要為工作人員│ ││ │ │ │ │ │ │投保意外險之用;周維平│ ││ │ │ │ │ │ │有當面告知所有參與的人│ ││ │ │ │ │ │ │,表示願意接任輔選委員│ ││ │ │ │ │ │ │的幹部總部日後會補貼若│ ││ │ │ │ │ │ │干工作費給我們當作跑腿│ ││ │ │ │ │ │ │的油資,但當天周維平並│ ││ │ │ │ │ │ │沒有詳細說明油資會給多│ ││ │ │ │ │ │ │少錢,因為我本來就支持│ ││ │ │ │ │ │ │簡東明,所以當天就決定│ ││ │ │ │ │ │ │要加入簡東明競選團隊擔│ ││ │ │ │ │ │ │任他的輔選委員(警詢筆│ ││ │ │ │ │ │ │錄見105 年原選訴3 、警│ ││ │ │ │ │ │ │卷第0000000000號P .23 │ ││ │ │ │ │ │ │-26 ) │ ││ │ │ │ │ │ │ │ ││ │ │ │ │ │ │②這是我的個人資料、領│ ││ │ │ │ │ │ │款人簽名是我親簽的,我│ ││ │ │ │ │ │ │簽的時候金額欄寫2 千元│ ││ │ │ │ │ │ │。我簽領據與拿錢為同一│ ││ │ │ │ │ │ │天(訊問筆錄見105 年原│ ││ │ │ │ │ │ │選訴3 、偵卷第19號卷三│ ││ │ │ │ │ │ │P .46 、已具結) │ │├──┼───┼───┼──────┼──────────┼──────┼───────────┼──────────┤│119 │被告鄭│金瑞原│104 年 12 月│① │1000元 │①鄭善雄在1 月初(詳細│金瑞原犯有投票權人收││ │善雄依│ │18 日 │我認為那是輔選簡東明├──────┤日期我已忘記)有發一筆│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的工作費,事實上我也│無繳回賄款 │新臺帶1000元現金給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不詳 │有幫忙發放文宣、掃街│ │當時鄭善雄在路上碰到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 │等 │ │拿給我,並要我在工作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 │(警詢筆錄見 105 │ │貼應領清冊上簽名鄭善雄│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年原選訴 3、警卷第 │ │並告訴我這筆1000元現金│新臺幣壹萬元。 ││ │ │ │ │0000000000 號 P │ │是簡東明立委給我等競選│ ││ │ │ │ │.122 ) │ │團隊工作人員的津貼;我│ ││ │ │ │ │ │ │只有在應領清冊的「領款│ ││ │ │ │ │ │ │人簽名」欄位簽名,其他│ ││ │ │ │ │ │ │的「姓名」、「身分證字│ ││ │ │ │ │ │ │號生日」、「金額」、「│ ││ │ │ │ │ │ │住址」、「電話」等欄位│ ││ │ │ │ │ │ │在我簽名時,已經有人寫│ ││ │ │ │ │ │ │好,但我不清楚這是誰寫│ ││ │ │ │ │ │ │的;周維平來萬山里長鄭│ ││ │ │ │ │ │ │善雄家裡的那天,並無告│ ││ │ │ │ │ │ │知擔任輔選幹部可獲總部│ ││ │ │ │ │ │ │補貼工作費,是鄭善雄拿│ ││ │ │ │ │ │ │應領清冊給我簽名,並交│ ││ │ │ │ │ │ │付1000給我時才告訴我這│ ││ │ │ │ │ │ │是競選的工作費;將我列│ ││ │ │ │ │ │ │入工作人員,前提是我願│ ││ │ │ │ │ │ │意支持簡東明列冊並發放│ ││ │ │ │ │ │ │工作費;我純粹就只有配│ ││ │ │ │ │ │ │合發傳單、掃街而已(警│ ││ │ │ │ │ │ │詢筆錄見105 年原選訴3 │ ││ │ │ │ │ │ │、警卷第0000000000號P │ ││ │ │ │ │ │ │.119-121) │ ││ │ │ │ │ │ │ │ ││ │ │ │ │ │ │②萬山里里長鄭善雄表在│ ││ │ │ │ │ │ │104.12.18 成立簡東明競│ ││ │ │ │ │ │ │選總部時,給我1 千元,│ ││ │ │ │ │ │ │跟我說這是工作費,因為│ ││ │ │ │ │ │ │幫忙發宣傳單、幫忙造勢│ ││ │ │ │ │ │ │。我至少發了六次傳單以│ ││ │ │ │ │ │ │上,一次大約1 、2 小時│ ││ │ │ │ │ │ │,我們部落不大(訊問筆│ ││ │ │ │ │ │ │錄見105 年原選訴3 、偵│ ││ │ │ │ │ │ │卷第19號卷三P .3、已具│ ││ │ │ │ │ │ │結) │ │├──┼───┼───┼──────┼──────────┼──────┼───────────┼──────────┤│120 │被告鄭│關正龍│不詳 │① │1000元 │①我在領到鄭善雄給我的│關正龍犯有投票權人收││ │善雄依│ │ │在簡東明競選期間我為├──────┤1000 元現金時雖然有簽 │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他發旗子、文宣、製作│無繳回賄款 │名,但這份清冊上面的簽│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高雄市茂林區│看板,我的薪資是新臺│ │名並不是我當時簽的;問│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萬山巷 30 號│幣 1000 元,由里長鄭│ │:據鄭善雄 105 年 1 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鄭善雄住處 │善雄發給我現金,我收│ │26 曰在高雄市政府警察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到錢也有在名冊上簽名│ │局六龜分局製作之筆錄表│新臺幣壹萬元。 ││ │ │ │ │確認;鄭善雄有告訴我│ │示你並未實際參加輔選工│ ││ │ │ │ │那 1000 元是工作津貼│ │作,會發放你 l000 元工│ ││ │ │ │ │,而且可以補貼我騎摩│ │作費係因你向鄭善雄表示│ ││ │ │ │ │托車去幫他掛布條的油│ │會幫簡東明向家人、朋友│ ││ │ │ │ │錢 │ │拉票,與你前述你有為簡│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東明從事掛布條、插旗幟│ ││ │ │ │ │年原選訴 3、調查局 │ │等實際輔選工作不符? │ ││ │ │ │ │卷 A21P.168-168 反面│ │答:我真的有在周六、日│ ││ │ │ │ │) │ │為簡東明在部落裡面發放│ ││ │ │ │ │ │ │文宣、插旗幟,也有為簡│ ││ │ │ │ │ │ │東明拉票(警詢筆錄見 │ ││ │ │ │ │ │ │105 年原選訴3 、調查局│ ││ │ │ │ │ │ │卷A21P .168 反面-169反│ ││ │ │ │ │ │ │面) │ │├──┼───┼───┼──────┼──────────┼──────┼───────────┼──────────┤│121 │被告羅│林華強│不詳 │① │2000元 │①這是我的個人資料、領│林華強犯有投票權人收││ │耀明依│ │ │時間我忘記了在羅糴吸├──────┤款人簽名是我親簽的,我│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家 1 中,,羅耀明有給│無繳回賄款 │簽的時候金額欄寫2 千元│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高雄市茂林區│我 2 千元。羅耀明說 │ │。領2 千元跟簽領據是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多納巷 52 號│是工作津貼 │ │一天。領完錢後才工作;│,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羅耀明住處 │(訊問筆錄見 105 │ │我共做2 至3 次,每次3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年原選訴 3、偵卷第 │ │小時;我本來就支持簡東│新臺幣貳萬元。 ││ │ │ │ │19 號卷一 P.43、已具│ │明(訊問筆錄見105 年原│ ││ │ │ │ │結) │ │選訴3 、偵卷第19號卷一│ ││ │ │ │ │ │ │P .43-44、已具結) │ ││ │ │ │ │② │ │ │ ││ │ │ │ │羅耀明當初請我擔任簡│ │②羅耀明事先並沒有告訴│ ││ │ │ │ │東明輔選工作人員時,│ │我工作費用是多少及如何│ ││ │ │ │ │有口頭告知我競選總部│ │計算薪資,我是收到羅耀│ ││ │ │ │ │會發給我聘書及工作費│ │明親自在他家交給我的新│ ││ │ │ │ │,也有告訴我工作內容│ │臺幣2000元現金時,才知│ ││ │ │ │ │是幫簡東明發送文宣;│ │道工作費的金額(警詢筆│ ││ │ │ │ │我去幫忙輔選必須向工│ │錄見105 年原選訴3 、調│ ││ │ │ │ │地請假,所以我認為這│ │查局卷A21P .214 ) │ ││ │ │ │ │2000 項是合理的工作 │ │ │ ││ │ │ │ │薪資,我不認為 2000 │ │ │ ││ │ │ │ │元工作費是投票支持簡│ │ │ ││ │ │ │ │東明的代償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年原選訴 3、調查局 │ │ │ ││ │ │ │ │卷 A21P.213 反 │ │ │ ││ │ │ │ │面-215 ) │ │ │ │├──┼───┼───┼──────┼──────────┼──────┼───────────┼──────────┤│122 │被告羅│邱明財│不詳 │① │2000元 │①問:將你列為工作人員│邱明財犯有投票權人收││ │耀明依│ │ │我認為我犧牲自己的時├──────┤,前提是你願意支持簡東│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間善為簡東明輔選,本│無繳回賄款 │明,並發、放是否屬實?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高雄市茂林區│來就該拿到酬勞。 │ │你有無收到工作費若干?│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多納巷 76 號│(警詢筆錄見 105 │ │答: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邱明財住處 │年原選訴 3、調查局 │ │是的,我也收到工作費新│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 │卷 A21P.218反面 ) │ │臺幣2000元,羅耀明是在│新臺幣貳萬元。 ││ │ │ │ │ │ │我們插旗子後,他到我住│ ││ │ │ │ │② │ │家找我把錢給我,但收到│ ││ │ │ │ │羅耀明說這是我們工作│ │工作費的時間我不記得了│ ││ │ │ │ │的工作費 │ │;我收到羅耀明發放的工│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作費,沒有簽收領據;我│ ││ │ │ │ │年原選訴 3、偵卷第 │ │只有在領款人欄位上簽名│ ││ │ │ │ │19 號卷一 P.30 反面 │ │;因為我只有參與前述插│ ││ │ │ │ │、已具結) │ │旗子那次的工作、還有掃│ ││ │ │ │ │ │ │街,除此之外我想到我有│ ││ │ │ │ │ │ │陪同羅耀明去發傳單大概│ ││ │ │ │ │ │ │1 、2 個小時(警詢筆錄│ ││ │ │ │ │ │ │見105 年原選訴3 、調查│ ││ │ │ │ │ │ │局卷A21P .218-218 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如果我不投給簡東明,│ ││ │ │ │ │ │ │羅耀明應該不會找我當工│ ││ │ │ │ │ │ │作人員,並給兩千元(訊│ ││ │ │ │ │ │ │問筆錄見105 年原選訴3 │ ││ │ │ │ │ │ │、偵卷第19號卷一P .31 │ ││ │ │ │ │ │ │、已具結) │ │├──┼───┼───┼──────┼──────────┼──────┼───────────┼──────────┤│123 │被告羅│江魯金│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 經檢視後)清冊上關│江魯金雲犯有投票權人││ │耀明依│雲 │底某日 │我有擔任第九屆山地原├──────┤於我的基本資料都正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 │被告周│ ├──────┤住民立法委員簡東明工│無繳回賄款 │不過我並沒有領到2,000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維平指│ │高雄市茂林 │作人員,我幫忙掃街 │ │元,而且清冊上的簽名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示發放│ │區多納巷 6 │(訊問筆錄見 105 │ │不是我寫的。至於我的名│日,褫奪公權貳年,緩││ │賄款 │ │之 1 號江魯 │年原選訴 3、偵卷第 │ │字為何會出現在應領清冊│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 │ │ │金雲住處 │19 號卷一 P.70、已具│ │上,我不清楚(警詢筆錄│付新臺幣貳萬元。 ││ │ │ │ │結) │ │見105 年原選訴3 、警卷│ ││ │ │ │ │ │ │第0000000000號P .42 )│ ││ │ │ │ │ │ │ │ ││ │ │ │ │ │ │②羅耀明於104 年12月底│ ││ │ │ │ │ │ │到我家找我,詢問我是否│ ││ │ │ │ │ │ │要擔任東明的工作人員,│ ││ │ │ │ │ │ │工作內容包括:掃街和發│ ││ │ │ │ │ │ │文宣,渠表示會有工作費│ ││ │ │ │ │ │ │當報酬,並要我支持簡東│ ││ │ │ │ │ │ │明,我現場有留基本資料│ ││ │ │ │ │ │ │給羅耀明,供日後領取工│ ││ │ │ │ │ │ │作費核對身分使用,隔了│ ││ │ │ │ │ │ │3 、4 天後,簡東明的競│ ││ │ │ │ │ │ │選車隊到多納部落時,羅│ ││ │ │ │ │ │ │耀明就找我一同掃銜,前│ ││ │ │ │ │ │ │後共2 次,每次活動結束│ ││ │ │ │ │ │ │的當天晚上,羅耀明都會│ ││ │ │ │ │ │ │親自拿1000元的工作費到│ ││ │ │ │ │ │ │我家給我,由於我參加了│ ││ │ │ │ │ │ │2 次,所以共拿到2,00 0│ ││ │ │ │ │ │ │元工作費(警詢筆錄見 │ ││ │ │ │ │ │ │105 年原選訴3 、警卷第│ ││ │ │ │ │ │ │0000000000號P .45) │ │├──┼───┼───┼──────┼──────────┼──────┼───────────┼──────────┤│124 │被告羅│張正忠│105 年 1 月 │① │2000元 │①羅耀明大約於今(105 │張正忠犯有投票權人收││ │耀明依│ │16 日前 1 週│我認為我有陪同簡東明├──────┤)年 1 月間,在多納里的│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被告周│ │某日 │團隊在多納部落裡掃街│無繳回賄款 │路上巧遇我的時候,問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維平指│ ├──────┤,所以領取 2,000 元 │ │要不要幫簡東明輔選,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示發放│ │高雄市茂林 │工作費是合理的 │ │說如果我有空的話要不要│,褫奪公權貳年,緩刑││ │賄款 │ │區多納巷23 │(警詢筆錄見 105 │ │幫忙掃街、發宣傳單。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 │ │號張正忠住 │年原選訴 3、警卷第 │ │當天即答應羅耀明,我願│新臺幣貳萬元。 ││ │ │ │處 │0000000000 號 P.56 │ │意幫簡東明輔選;羅耀明│ ││ │ │ │ │ ) │ │在投票日 1 個禮拜前的 │ ││ │ │ │ │ │ │某一天中午獨自來我家找│ ││ │ │ │ │ │ │我,告訴我簡東明要給我│ ││ │ │ │ │ │ │們工作人員一筆工作費。│ ││ │ │ │ │ │ │隨後羅耀明即拿出新臺幣│ ││ │ │ │ │ │ │2000 元現金給我,告訴 │ ││ │ │ │ │ │ │我這是之前陪同簡東明掃│ ││ │ │ │ │ │ │街的工作費;我們掃街就│ ││ │ │ │ │ │ │是走這條馬路,走一趙只│ ││ │ │ │ │ │ │要 5、6 分鐘即可結束(│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年原選 │ ││ │ │ │ │ │ │訴 3、警卷第 │ ││ │ │ │ │ │ │0000000000 號 P.51-5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羅耀明說這次幫忙掃街│ ││ │ │ │ │ │ │,也要幫忙支持簡東明;│ ││ │ │ │ │ │ │我工作內容是掃街,我幫│ ││ │ │ │ │ │ │忙掃街2 、3 次,一次各│ ││ │ │ │ │ │ │5 至6 分鐘(訊問筆錄見│ ││ │ │ │ │ │ │105 年原選訴3 、偵卷第│ ││ │ │ │ │ │ │19號卷一P .12 、已具結│ ││ │ │ │ │ │ │) │ │└──┴───┴───┴──────┴──────────┴──────┴───────────┴──────────┘附表十二:不緩刑: (共計22人)┌─┬───┬───┬──────┬──────────┬──────┬───────────┬──────────┐│編│轉交人│被告即│ 時間 │ 被告答辯 │收取金額 │ 認定有罪理由 │ 主 文 ││號│ │有投票├──────┤ ├──────┤ │ ││ │ │權人 │ 地點 │ │有無繳賄款 │ │ │├─┼───┼───┼──────┼──────────┼──────┼───────────┼──────────┤│1 │王榮儀│蔡謨 │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插旗、發文宣│3,000 元 │①王榮儀交付給我新台幣│蔡謨犯有投票權人收受││ │ │ │底某日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3,000 元的錢。是在104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已繳回賄款 │年12月底的時候(正確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中國國民黨屏│卷一 P.376 ) │3,000 元 │間我忘記了)某日下午2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瑪家鄉黨│ │ │至3 時之間,在屏東縣瑪│褫奪公權貳年。 ││ │ │ │部 │②幫黨部發文宣(偵訊│ │家鄉黨部交給我的。沒有│ ││ │ │ │ │筆錄見 105 原選訴 │ │人驗收,我不知道有沒有│ ││ │ │ │ │1、105 選偵 13 卷一 │ │人監督。 │ ││ │ │ │ │P.379 反面、已具結)│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③我在這次 105 年 1 │ │.366反面) │ ││ │ │ │ │月 16 日之總統、立委│ │ │ ││ │ │ │ │選舉中,有幫簡東明從│ │②王榮儀交付這筆錢給我│ ││ │ │ │ │事競選、輔選工作,因│ │時沒有單據簽收也沒有領│ ││ │ │ │ │為簡東明是黨部提名人│ │據。 │ ││ │ │ │ │選。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1 、105 選偵13卷一P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367反面) │ ││ │ │ │ │卷一 P.366 ) │ │ │ ││ │ │ │ │ │ │③問:王榮儀給你錢時,│ ││ │ │ │ │④我是去幫忙發瑪家村│ │有叫你要發文宣嗎? │ ││ │ │ │ │簡立委的文宣傳單的工│ │蔡謨答:那個時候沒有。│ ││ │ │ │ │作,是主任王榮儀請我│ │問:你收到3,000 元之後│ ││ │ │ │ │們幫忙的。 │ │多久,王榮儀叫你去發文│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宣?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蔡謨答:大約3 、4 天左│ ││ │ │ │ │卷一 P.366 ) │ │右。 │ ││ │ │ │ │ │ │(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⑤王榮儀說是我們的工│ │1 、105 選偵13卷P .379│ ││ │ │ │ │作費不是買票賄選的錢│ │反面、已具結) │ ││ │ │ │ │。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一 P.376 ) │ │ │ ││ │ │ │ │ │ │ │ ││ │ │ │ │⑥問:為什麼你都還沒│ │ │ ││ │ │ │ │有工作就先給你錢? │ │ │ ││ │ │ │ │蔡謨答:給我錢之前我│ │ │ ││ │ │ │ │就在工作了。 │ │ │ ││ │ │ │ │問:你親自拿文宣給誰│ │ │ ││ │ │ │ │? │ │ │ ││ │ │ │ │蔡謨答:謝銀、王愛情│ │ │ ││ │ │ │ │。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 卷 P.379 反面、 │ │ │ ││ │ │ │ │已具結) │ │ │ │├─┼───┼───┼──────┼──────────┼──────┼───────────┼──────────┤│2 │王榮儀│陳英敏│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發文宣、掛旗│1,500 元 │①問:何人驗收你的工作│陳英敏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幟(警詢筆錄見 105 ├──────┤成果?何人監督你的工作│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已繳回賄款 │成果?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瑪家鄉│13 卷二 P.120 反面)│1,500 元。 │答:都沒有。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三和村某麵店│ │ │問:工作時間(起迄時間│,褫奪公權貳年。 ││ │ │ │ │②有參加發 40 戶文宣│ │)?工作地點? │ ││ │ │ │ │、掛 5 面旗幟,工作 │ │你作該工作共花費多少時│ ││ │ │ │ │約 3 小時、掃街拜票 │ │間? │ ││ │ │ │ │騎車 0 小時及加油錢 │ │答:上午9 點到11點,地│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選 │ │點在玉泉活動中心。大概│ ││ │ │ │ │偵 13 卷二 P.131 反 │ │2 小時多。 │ ││ │ │ │ │面、已具結) │ │問:有誰看到,可以證明│ ││ │ │ │ │ │ │你真有做這些工作? │ ││ │ │ │ │③ │ │答:沒有,我都自己一人│ ││ │ │ │ │問:交付任務給你的人│ │去掛旗。 │ ││ │ │ │ │,事先告訴你,完成這│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工作可以得到多少工資│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 │ │.120反面) │ ││ │ │ │ │答:工作之前沒有跟我│ │ │ ││ │ │ │ │說工資多少。事後拿一│ │②問:本次你有無在簡東│ ││ │ │ │ │個黃色信封裡面裝有新│ │明的競選總部或地方上擔│ ││ │ │ │ │台幣(以下同) 1500 │ │任競選幹部? │ ││ │ │ │ │元,說是工作的費用及│ │答:沒有。也沒有給我聘│ ││ │ │ │ │拜票掃街的油錢及一些│ │書。 │ ││ │ │ │ │文宣品一起給我。 │ │問:你掛旗子及發文宣共│ ││ │ │ │ │問:何人交付你工作酬│ │花多少時間? │ ││ │ │ │ │勞?一共交付你多少酬│ │答:就是某一天的上午9 │ ││ │ │ │ │勞? │ │點至11點。 │ ││ │ │ │ │答:王榮儀共交 1500 │ │問:你約掛了幾面旗子及│ ││ │ │ │ │元。 │ │發了幾戶的文宣? │ ││ │ │ │ │問:王榮儀交付這筆錢│ │答:約掛5 面旗子及發40│ ││ │ │ │ │給你時,跟你說什麼?│ │戶的文宣。 │ ││ │ │ │ │有無請你支持簡東明?│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有無請你把票投給簡東│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明? │ │.131、已具結) │ ││ │ │ │ │答:他都只有說這是工│ │ │ ││ │ │ │ │作費。都沒有。 │ │ │ ││ │ │ │ │問:那你有沒有問他這│ │ │ ││ │ │ │ │筆錢是要作用途? │ │ │ ││ │ │ │ │答:我有問他他這筆錢│ │ │ ││ │ │ │ │是要作用途,他告訴我│ │ │ ││ │ │ │ │這是工作費。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120、121) │ │ │ ││ │ │ │ │ │ │ │ ││ │ │ │ │①問:王榮儀請你工作│ │ │ ││ │ │ │ │時有無幫你投保意外險│ │ │ ││ │ │ │ │或其他社會保險? │ │ │ ││ │ │ │ │答:都沒有。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121 反面) │ │ │ ││ │ │ │ │ │ │ │ ││ │ │ │ │②問:若沒有給你該 │ │ │ ││ │ │ │ │1500 元,你是否會免 │ │ │ ││ │ │ │ │費去幫忙掃街拜票子及│ │ │ ││ │ │ │ │發文宣? │ │ │ ││ │ │ │ │答:會的。因為我是支│ │ │ ││ │ │ │ │持者,所以假如他們來│ │ │ ││ │ │ │ │找我的話,我會免費幫│ │ │ ││ │ │ │ │忙。 │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131 反面、已 │ │ │ ││ │ │ │ │具結) │ │ │ │├─┼───┼───┼──────┼──────────┼──────┼───────────┼──────────┤│3 │王榮儀│金太平│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發放文宣共 2│3,000 元 │問:點心費新台幣3 000 │金太平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6 日前一週 │次,一次約 2-3 小時 ├──────┤元是否有造冊核銷? │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某日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已繳回賄款 │答:沒有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3,000 元。 │問:這3000元的款項你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卷二 P.84 反面) │ │無請掃街拜票的人,何時│,褫奪公權貳年。 ││ │ │ │屏東縣瑪家鄉│ │ │、地?食用何點心?有無│ ││ │ │ │三和村某處 │②有參加掃街拜票 2 │ │證明之收據? │ ││ │ │ │ │次(偵訊筆錄見 105 │ │答:我還沒有請他們。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13 卷二 P.93 反面、 │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已具結) │ │.84-85反面)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問:國民黨瑪家鄉黨部│ │ │ ││ │ │ │ │主任王榮儀交付任務給│ │ │ ││ │ │ │ │你,是否有事先告訴你│ │ │ ││ │ │ │ │,完成這工作可以得到│ │ │ ││ │ │ │ │多少工資(酬庸)? │ │ │ ││ │ │ │ │答:完全沒有,我們總│ │ │ ││ │ │ │ │共 2 次掃街拜票,第 │ │ │ ││ │ │ │ │1 次吃點心,第 2 次 │ │ │ ││ │ │ │ │因為王榮儀有事無法到│ │ │ ││ │ │ │ │達,所以事後他親自到│ │ │ ││ │ │ │ │三和來,拿給我新台幣│ │ │ ││ │ │ │ │3000 元點心費。 │ │ │ ││ │ │ │ │問:承上點心費新台幣│ │ │ ││ │ │ │ │3000 元是否為你個人 │ │ │ ││ │ │ │ │所得? │ │ │ ││ │ │ │ │答:不是給我個人,是│ │ │ ││ │ │ │ │給全部掃街拜票 11、2│ │ │ ││ │ │ │ │人點心費。 │ │ │ ││ │ │ │ │問:你是於何時?開始│ │ │ ││ │ │ │ │前往瑪鄉黨部幫忙發送│ │ │ ││ │ │ │ │文 宣 傳 單 工 作 ?│ │ │ ││ │ │ │ │答:第 1 次掃街開始 │ │ │ ││ │ │ │ │,我們在選舉前 2 週 │ │ │ ││ │ │ │ │開始 1 星期一次,幫 │ │ │ ││ │ │ │ │忙送文宣傳單工作 。 │ │ │ ││ │ │ │ │問:你幫忙發送文宣傳│ │ │ ││ │ │ │ │單時,平均每星期出去│ │ │ ││ │ │ │ │發送幾天?每天約發送│ │ │ ││ │ │ │ │幾 小 時 ? │ │ │ ││ │ │ │ │答我們在選舉前 2 週 │ │ │ ││ │ │ │ │開始 1 星期一次,時 │ │ │ ││ │ │ │ │間大概 2 至 3 小時左│ │ │ ││ │ │ │ │右。 │ │ │ ││ │ │ │ │問:何人驗收你的工作│ │ │ ││ │ │ │ │成果?何人監督你的工│ │ │ ││ │ │ │ │作成果?你是負責發送│ │ │ ││ │ │ │ │何地區文宣傳單工作?│ │ │ ││ │ │ │ │答:倒是沒有所謂監督│ │ │ ││ │ │ │ │、驗收,王榮儀第 1 │ │ │ ││ │ │ │ │次有陪我們走路掃街第│ │ │ ││ │ │ │ │2 次就沒有了,我只對│ │ │ ││ │ │ │ │三和社區發送文宣及傳│ │ │ ││ │ │ │ │單 。 │ │ │ ││ │ │ │ │問:那你有沒有問他這│ │ │ ││ │ │ │ │筆錢是要作用途? │ │ │ ││ │ │ │ │答:沒有,因為他拿給│ │ │ ││ │ │ │ │我就直接告訴我這個是│ │ │ ││ │ │ │ │點心費。 │ │ │ ││ │ │ │ │問:王榮儀交付這筆錢│ │ │ ││ │ │ │ │給你時,有無提供單據│ │ │ ││ │ │ │ │給你簽收?有無領據?│ │ │ ││ │ │ │ │答:都沒有,我要簽名│ │ │ ││ │ │ │ │,他說他沒簿子改天再│ │ │ ││ │ │ │ │簽。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84-85) │ │ │ ││ │ │ │ │④ │ │ │ ││ │ │ │ │問:王榮儀是在掃街拜│ │ │ ││ │ │ │ │票前還是後交給你錢?│ │ │ ││ │ │ │ │答:之後 1、2 天。 │ │ │ ││ │ │ │ │問:你掃街拜票幾次?│ │ │ ││ │ │ │ │答:兩次。他是在第二│ │ │ ││ │ │ │ │次拜票後給我。 │ │ │ ││ │ │ │ │問:燒酒雞加饅頭要 │ │ │ ││ │ │ │ │3000元 ? │ │ │ ││ │ │ │ │答:還有一些熱食,十│ │ │ ││ │ │ │ │幾個人一起吃。我怕大│ │ │ ││ │ │ │ │家誤會,就不敢買,這│ │ │ ││ │ │ │ │是臨時這樣的。 │ │ │ ││ │ │ │ │問:他拿給你錢是在何│ │ │ ││ │ │ │ │時? │ │ │ ││ │ │ │ │答:應該是選舉前一週│ │ │ ││ │ │ │ │。 │ │ │ ││ │ │ │ │問:王榮儀叫你請哪位│ │ │ ││ │ │ │ │村民吃點心? │ │ │ ││ │ │ │ │答:很多人,十幾個,│ │ │ ││ │ │ │ │有盧秋生、孫瑞珠、廖│ │ │ ││ │ │ │ │云香、李網市他很多人│ │ │ ││ │ │ │ │的名字我叫不出來 。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選 │ │ │ ││ │ │ │ │偵 13 卷二 P.93 反面│ │ │ ││ │ │ │ │-94反面、已具結) │ │ │ │├─┼───┼───┼──────┼──────────┼──────┼───────────┼──────────┤│4 │王榮儀│孫瑞珠│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拜票、煮東西│1,000 元 │① │孫瑞珠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初某日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王榮儀交付任務給我,沒│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其供稱僅收到│有事先告訴我,完成這工│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瑪家鄉│卷二 P.47 ) │1,000 元,未│作可以得到多少工資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三和村三和 6│ │繳回賄款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 │,褫奪公權貳年。 ││ │ │ │之 3 號孫瑞 │②買點心(偵訊筆錄見│ │訴 1、105 選偵 13 卷二│ ││ │ │ │珠住處 │105 原選訴 1、105 選│ │P .45 反面 -46 ) │ ││ │ │ │ │偵 13 卷二 P.51 反面│ │ │ ││ │ │ │ │、已具結) │ │② │ ││ │ │ │ │③ │ │王榮儀是在我買之前給我│ ││ │ │ │ │屏東縣瑪家鄉國民黨部│ │錢;王榮儀給我錢之後,│ ││ │ │ │ │主任王榮儀親自拿1000│ │我第二天去買點心;這些│ ││ │ │ │ │元給我,並告知交付我│ │點心買給十幾個拜票的人│ ││ │ │ │ │趁大家外出拜票回來時│ │,有村長金太平、呂網市│ ││ │ │ │ │,煮一些熱食給工作人│ │、高惠芬、陳麗花,有些│ ││ │ │ │ │員吃 1000 元並不是酬│ │我不知道名字 │ ││ │ │ │ │勞,而是買食材的費用│ │(偵訊筆錄見 105 原選│ ││ │ │ │ │,如果真的換算是不符│ │訴 1、105 選偵 13 卷二│ ││ │ │ │ │合成本的,只因我是國│ │P .51 反面、已具結) │ ││ │ │ │ │民黨的小組長,我只是│ │ │ ││ │ │ │ │義務幫忙的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46反面 ) │ │ │ │├─┼───┼───┼──────┼──────────┼──────┼───────────┼──────────┤│5 │王榮儀│宋賢木│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發傳單 1.5 │3,000 元 │①因為我是社區理事長,│宋賢木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0 日 │小時(警詢筆錄見 105│ │我們村長金太平就叫我做│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選偵 12 P.3 ) │ │工作,幫簡東明做拉票;│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我是後援會的幹部;簡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屏東縣某處 │②有參加拜票 1.5 小 │已繳回賄款 │明本人或他的樁腳沒有拿│,褫奪公權貳年。 ││ │ │ │ │時(偵訊筆錄見 105 │3,000 元。 │錢請我幫他買票;國民黨│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在│ ││ │ │ │ │13 卷二 P.24、已具結│ │這次選舉沒有給我錢(警│ ││ │ │ │ │) │ │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1 、│ ││ │ │ │ │ │ │105 選偵12 P .3 、5 )│ ││ │ │ │ │③ │ │ │ ││ │ │ │ │我找來與我一同發宣傳│ │②我幫忙發競選宣傳單期│ ││ │ │ │ │單的人都沒有提到薪水│ │間只有一天而已,是在 │ ││ │ │ │ │,但是王榮儀有交給我│ │105 年1 月10日下午17時│ ││ │ │ │ │2 個信封袋,說是油資│ │30分許,差不多1 個半小│ ││ │ │ │ │費和工作費,一個是給│ │時就發完了,發完大概19│ ││ │ │ │ │我的,一個是要我轉交│ │時;是義務性(警詢筆錄│ ││ │ │ │ │給麥運生的;我的信封│ │見105 原選訴1 、105 選│ ││ │ │ │ │袋理面是裝新台幣 300│ │偵13卷二P .3-3反面)③│ ││ │ │ │ │0 元;王榮儀給我的時│ │拜票一次,花一個半小時│ ││ │ │ │ │候就說這是油資費和工│ │(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作費,所以我就收下了│ │1 、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沒人驗收我的工作成│ │.24 、已具結) │ ││ │ │ │ │果及監督我的工作成果│ │ │ ││ │ │ │ │;王榮儀在這次選舉交│ │ │ ││ │ │ │ │付 3000 元現金給我,│ │ │ ││ │ │ │ │沒有請我支持哪一位候│ │ │ ││ │ │ │ │選人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 卷二 P.3-5 ) │ │ │ ││ │ │ │ │④ │ │ │ ││ │ │ │ │王榮儀把錢交給我是拜│ │ │ ││ │ │ │ │票之後,王榮儀說這是│ │ │ ││ │ │ │ │工作費、油資費,就走│ │ │ ││ │ │ │ │了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P .24、已具結) │ │ │ │├─┼───┼───┼──────┼──────────┼──────┼───────────┼──────────┤│6 │王榮儀│麥運生│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拜票、開車宣│1,500 元 │①這次選舉王榮儀就拿新│麥運生犯有投票權人收││ │請宋賢│ │中旬某日 │傳(警詢筆錄見 105 ├──────┤臺幣(以下同)1500元給│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木轉交│ ├──────┤原選訴 1、105 選偵 │已繳回賄款 │我,他跟我表示這1500元│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瑪家鄉│13 卷二 P.151 ) │1,500 元。 │是這次選舉的走路工;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三和村美園 │ │ │一向是他的支持者,他給│,褫奪公權貳年。 ││ │ │ │42 號之 3 麥│②有參加拜票(偵訊筆│ │不給我都會投給他;沒有│ ││ │ │ │運生住處 │錄見 105 原選訴 1、 │ │那個感覺有人在監督我,│ ││ │ │ │ │105 選偵 13 卷二 P │ │但是美園開出來的票很漂│ ││ │ │ │ │.166 反面、已具結) │ │亮;宋賢木拿4 份的錢給│ ││ │ │ │ │ │ │我,我;我老婆盧春花還│ ││ │ │ │ │③ │ │有我三姊李麥秀蘭,跟另│ ││ │ │ │ │王榮儀叫我掃街拜票,│ │一個輔選幹部洪士善;我│ ││ │ │ │ │說補貼車子的油費;從│ │只有打開我跟我老婆的,│ ││ │ │ │ │開始登記的時候,我開│ │都是1500元;開會泡茶的│ ││ │ │ │ │自己的車子去掃街拜票│ │時候王榮儀穿那個衣服在│ ││ │ │ │ │,花了一整天的時間,│ │講,我們就知道了;宋賢│ ││ │ │ │ │平常沒有造勢的時候就│ │木沒有說要我們支持誰,│ ││ │ │ │ │掛簡東明的旗子,跟朋│ │他拿來我就知道要支持誰│ ││ │ │ │ │友說屏縣不能沒有我們│ │;宋賢木交付這筆錢給我│ ││ │ │ │ │的立委幫他拜票;本次│ │時,沒有跟我明說什麼,│ ││ │ │ │ │選舉王榮儀會拿 1500 │ │我們一看就知道 │ ││ │ │ │ │給我,他可能看我們很│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辛苦,要補貼我們,而│ │1、105 選偵13卷二P │ ││ │ │ │ │且我們是輔選幹部;給│ │.151 反面 -154 反面 │ ││ │ │ │ │我們的理事長宋賢木,│ │ ) │ ││ │ │ │ │宋賢木轉交給我的,我│ │ │ ││ │ │ │ │不記得什麼時候王榮儀│ │②因為我們都是支持簡東│ ││ │ │ │ │將 1500 元交給我,好│ │明及國民黨的,所以宋賢│ ││ │ │ │ │像是去年 12 月中旬;│ │木拿來,我們就知道說是│ ││ │ │ │ │王榮儀可能是把這些錢│ │要支持他們(偵訊筆錄見│ ││ │ │ │ │當成我們的油費跟便當│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 ││ │ │ │ │錢 │ │13卷二P .167、已具結)│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 │ │ ││ │ │ │ │13卷二 P.152-154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我們社區發展協會事長│ │ │ ││ │ │ │ │宋賢木到我家中拿了四│ │ │ ││ │ │ │ │份的錢給我,我也不確│ │ │ ││ │ │ │ │定這個錢是簡東明或是│ │ │ ││ │ │ │ │國民黨的,宋賢木跟我│ │ │ ││ │ │ │ │說這是選舉的工作費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 │ │卷二 P.166 反面、已 │ │ │ ││ │ │ │ │具結) │ │ │ │├─┼───┼───┼──────┼──────────┼──────┼───────────┼──────────┤│7 │王榮儀│陸秀玲│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發傳單(警詢│1,500 元 │①於選舉投票日(105 年│陸秀玲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6 日前一週 │筆錄見 105 原選訴 ├──────┤01月16日)前1 週左右(│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某日 │1、105 選偵 42 卷二 │已繳回賄款 │詳細日期忘記了)約16時│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P.33 反面) │1,500 元。 │許,在涼山村簡東明競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服務處(地址不詳)拿給│,褫奪公權貳年。 ││ │ │ │屏東縣瑪家鄉│②有參加拜票 2 次暖 │ │我的,當時小組長李麗花│ ││ │ │ │凉山村簡東明│場 2 場(偵訊筆錄見 │ │均在場,現金1500元裝在│ ││ │ │ │競選服務處 │105 原選訴 1、105 選│ │信封袋內(警詢筆錄見 │ ││ │ │ │ │偵 42 卷二 P.47、已 │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 ││ │ │ │ │具結) │ │42卷二P .33 )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我係擔任涼山村輔選團│ │ │ ││ │ │ │ │隊的小組長;都是王榮│ │ │ ││ │ │ │ │儀在發工作費。給我的│ │ │ ││ │ │ │ │工作費是新台幣 1500 │ │ │ ││ │ │ │ │元;沒有人驗收及監督│ │ │ ││ │ │ │ │我的輔選工作、我沒有│ │ │ ││ │ │ │ │拿到輔選聘書、我知道│ │ │ ││ │ │ │ │王榮儀在幫簡東明輔選│ │ │ ││ │ │ │ │;王榮儀給我 1500 元│ │ │ ││ │ │ │ │時只說是工作費,並沒│ │ │ ││ │ │ │ │有跟我說要支持哪位候│ │ │ ││ │ │ │ │選人;我認為王榮儀給│ │ │ ││ │ │ │ │我的 1500 元是工作費│ │ │ ││ │ │ │ │而不是買票的賄款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二 P.32-33 反面)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我在簡東明競選期間拜│ │ │ ││ │ │ │ │票及暖場,我只有在我│ │ │ ││ │ │ │ │自己的村莊拜票走一個│ │ │ ││ │ │ │ │村莊要三個小時,我參│ │ │ ││ │ │ │ │加拜票有二次,都是在│ │ │ ││ │ │ │ │村莊而已,暖場二場,│ │ │ ││ │ │ │ │一個在村莊,一個在北│ │ │ ││ │ │ │ │葉村,暖場要半個小時│ │ │ ││ │ │ │ │,暖完場後還要在現場│ │ │ ││ │ │ │ │幫忙發傳單到政見發表│ │ │ ││ │ │ │ │會結束後還要幫忙打掃│ │ │ ││ │ │ │ │環境詳細的日期及時間│ │ │ ││ │ │ │ │我已經忘記了;王榮儀│ │ │ ││ │ │ │ │拿 1500 元給我的時候│ │ │ ││ │ │ │ │,信封上面沒有寫我的│ │ │ ││ │ │ │ │名字,也沒有讓我簽收│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二 P.47-48、已具結│ │ │ ││ │ │ │ │) │ │ │ │├─┼───┼───┼──────┼──────────┼──────┼───────────┼──────────┤│8 │王榮儀│司公正│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拜票、掛旗子│1,500 元 │①王榮儀在選舉前3 天,│司公正犯有投票權人收││ │ │ │13 日 │及布條(警詢筆錄見 │ │1 月13日早上8 、9 時許│受賄賂罪,累犯,處有││ │ │ │ │105 原選訴 1、105 選│ │,在我們瑪家鄉鄉黨部泡│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偵 42 卷一 P.134 ) ├──────┤茶聊天的地方交付這筆錢│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中國國民黨屏│ │已繳回賄款 │給我、當時只有我們2 人│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 │東縣瑪家鄉黨│②有參加掛 2-3 百支 │1,500 元。 │;王榮儀是在我工作之後│。 ││ │ │ │部 │旗子(偵訊筆錄見 105│ │把錢交給我(警詢筆錄見│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 ││ │ │ │ │42 卷一 P.154、已具 │ │42卷一P .135-135) │ ││ │ │ │ │結) │ │ │ ││ │ │ │ │ │ │②不給我錢,我仍會去掛│ ││ │ │ │ │③ │ │旗子(偵訊筆錄見105 原│ ││ │ │ │ │在此次選舉中,為簡東│ │選訴1 、105 選偵42卷一│ ││ │ │ │ │明從事拜票、掛旗子、│ │P .153、已具結) │ ││ │ │ │ │布 條 等輔 選 工 作 │ │ │ ││ │ │ │ │、主任王榮儀交付、要│ │ │ ││ │ │ │ │求我去完成這些輔選工│ │ │ ││ │ │ │ │作;王榮儀事先有跟我│ │ │ ││ │ │ │ │們說可以拿新臺幣 │ │ │ ││ │ │ │ │1500 元;還舉前 2 個│ │ │ ││ │ │ │ │禮拜開始。屏東縣瑪家│ │ │ ││ │ │ │ │鄉。每天都約 8 小 時│ │ │ ││ │ │ │ │我是工作人員而已,不│ │ │ ││ │ │ │ │是幹部;王榮儀說這是│ │ │ ││ │ │ │ │我幫忙輔選的工作費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134-135 ) │ │ │ ││ │ │ │ │ │ │ │ ││ │ │ │ │④ │ │ │ ││ │ │ │ │我約掛了 2、3 百支。│ │ │ ││ │ │ │ │因為我有車子,算是義│ │ │ ││ │ │ │ │務性幫忙的,因為我是│ │ │ ││ │ │ │ │國民黨的黨工、我約掛│ │ │ ││ │ │ │ │了 3 天就掛完了,一 │ │ │ ││ │ │ │ │天工作 8 小時;王榮 │ │ │ ││ │ │ │ │儀拿 1500 元給我說奏│ │ │ ││ │ │ │ │我們所有黨工的幫忙這│ │ │ ││ │ │ │ │次競選造勢的費用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153-155、已具│ │ │ ││ │ │ │ │結) │ │ │ │├─┼───┼───┼──────┼──────────┼──────┼───────────┼──────────┤│9 │王榮儀│潘信福│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輔選 1.5 小 │1,500 元 │①王榮儀是在去(104 ) │潘信福犯有投票權人收││ │ │ │25 日前一週 │時(警詢筆錄見 105 ├──────┤年選舉期間給我的,正確│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某日 │原選訴 1、105 選偵 │已繳回賄款 │時間我忘記了。瑪家涼山│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42 卷一 P.161反面 )│1,500 元。 │村簡東明競選服務處交給│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我的(警詢筆錄見105 原│,褫奪公權貳年。 ││ │ │ │屏東縣瑪家鄉│②有參加插旗子、拜票│ │選訴1 、105 選偵42卷一│ ││ │ │ │凉山村簡東明│(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P .161-161反面) │ ││ │ │ │競選服務處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180、已具結)│ │②王榮儀給我1500元,沒│ ││ │ │ │ │ │ │有叫我簽收據或領據或叫│ ││ │ │ │ │③ │ │我在薪資帳簿上或任何本│ ││ │ │ │ │我有幫簡東明從事輔選│ │子上蓋章(偵訊筆錄見 │ ││ │ │ │ │工作、因為我是國民黨│ │105 原選訴1 、105 選偵│ ││ │ │ │ │瑪家鄉黨部的小組長、│ │42卷一P .180、已具結)│ ││ │ │ │ │我只知道王榮儀是國民│ │ │ ││ │ │ │ │黨瑪家鄉鄉黨部主任;│ │ │ ││ │ │ │ │王榮儀交付這工作費 │ │ │ ││ │ │ │ │1,500 元就是幫助工作│ │ │ ││ │ │ │ │的費用;輔選的工作時│ │ │ ││ │ │ │ │間下午 17 時 30 至 1│ │ │ ││ │ │ │ │9 時許。工作地點在瑪│ │ │ ││ │ │ │ │家鄉涼山村社區。就是│ │ │ ││ │ │ │ │競選活動這期間王容儀│ │ │ ││ │ │ │ │交付任務給我,沒有事│ │ │ ││ │ │ │ │先告訴我,完成這工作│ │ │ ││ │ │ │ │可以得到多少工資;沒│ │ │ ││ │ │ │ │人驗收及監督我的工作│ │ │ ││ │ │ │ │成果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0 │ │ │ ││ │ │ │ │P.161-161反面) │ │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王榮儀是投票日前拿給│ │ │ ││ │ │ │ │我的,是去年的聖誕節│ │ │ ││ │ │ │ │之前 1 個星期給的, │ │ │ ││ │ │ │ │地點是國民黨涼山服務│ │ │ ││ │ │ │ │站,當時我們在開會,│ │ │ ││ │ │ │ │之前開會時拿 1500 元│ │ │ ││ │ │ │ │給我、其它的小組長都│ │ │ ││ │ │ │ │有拿到 1500 元,因為│ │ │ ││ │ │ │ │是工作費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42 │ │ │ ││ │ │ │ │卷一 P.180、已具結)│ │ │ │├─┼───┼───┼──────┼──────────┼──────┼───────────┼──────────┤│10│何晉文│周利雄│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發宣傳單。 │3000 元 │①我幫忙簡東明從事輔選│周利雄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工作是義務性的;我先前│受賄賂罪,累犯,處有││ │ │ ├──────┤選訴 2、105 選偵 96 │無繳回賄款 │沒有幫簡東明輔選過;何│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中國國民黨屏│P.42反面 ) │ │晉文交給我工作費時,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東縣泰武鄉黨│ │ │前開會都有發,我會帶一│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 │部 │②何晉文在我工作中將│ │些回去發放;應該是在競│。 ││ │ │ │ │錢交給我。(警詢筆錄│ │選總部成立之後,大概是│ ││ │ │ │ │見 105 原選訴 2、105│ │在11月底,在鄉黨部交給│ ││ │ │ │ │選偵 96 P.43 反面) │ │我的;何晉文在這次選舉│ ││ │ │ │ │ │ │交付3,000 元現金給我,│ ││ │ │ │ │③有參加會議、發文宣│ │有請我支持簡東明,也有│ ││ │ │ │ │。 │ │要我把票投給簡東明;何│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 │ │晉文交付這筆錢給我時,│ ││ │ │ │ │選訴 2、105 選偵 96 │ │沒有提供單據給我簽收、│ ││ │ │ │ │P .48、已具結) │ │沒有領據;何晉文是在我│ ││ │ │ │ │ │ │工作中把錢交給我(警詢│ ││ │ │ │ │④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因為我犧牲自己的時間│ │105 選偵96P .43 反面)│ ││ │ │ │ │,增加我生活上的困擾│ │ │ ││ │ │ │ │和開支,補貼生活上一│ │②何晉文拿3000元給我時│ ││ │ │ │ │些費用,例如便當費和│ │說這是你們的工作費(訊│ ││ │ │ │ │油錢等,三個月期間的│ │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輔選,我覺得有需要這│ │105 選偵96 P .49、已具│ ││ │ │ │ │個補貼 │ │結)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 │ ││ │ │ │ │選訴 2、105 選偵 96 │ │ │ ││ │ │ │ │P.43 反面) │ │ │ │├─┼───┼───┼──────┼──────────┼──────┼───────────┼──────────┤│11│何晉文│葉仁義│104 年 11 月│①有參加村莊家訪及掃│ 3000元 │①105 年1 月16日之總統│葉仁義犯有投票權人收││ │ │ │間某日 │街拜票活動;我有聘書├──────┤、立法委員選舉中,在村│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是村召集人;名冊有│無繳回賄款 │莊裡負責家訪、掃街拜票│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蓋章;服務黨部在造勢│ │;主就要我找10個比較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武潭村潭中巷│那天有幫我保開車意外│ │心的黨員列冊,利用晚上│,褫奪公權貳年。 ││ │ │ │190 號葉仁義│險(警詢筆錄見 105 │ │的時間,6 點到10點,差│ ││ │ │ │住處 │原選訴 2、105 選偵 │ │不多出去4 次,每次3 個│ ││ │ │ │ │59 卷一 P.46 反面 │ │小時,回去後就吃饅頭、│ ││ │ │ │ │-49 ) │ │酸菜鴨肉湯,有的會喝酒│ ││ │ │ │ │ │ │就喝;除了朱邑晉是3000│ ││ │ │ │ │②有參加掃街拜票 4 │ │元,其他都是2000元;何│ ││ │ │ │ │次,一次約 3 至 4 小│ │晉文有告訴我,開會的時│ ││ │ │ │ │時、最後一天造勢開車│ │候就順便發錢,都知道;│ ││ │ │ │ │;先收到錢再工作;有│ │何晉文不自己發,而叫我│ ││ │ │ │ │拿領據給我簽 │ │轉發,因那個太多人了;│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 │ │何晉文在跟我們掃街拜票│ ││ │ │ │ │選訴 2、105 選偵 59 │ │的時候,拜託支持黨提名│ ││ │ │ │ │卷一 P.54-55、已具結│ │的簡東明立委,但村長是│ ││ │ │ │ │) │ │民進黨的,總統部分比較│ ││ │ │ │ │ │ │少提;何晉文是在104 年│ ││ │ │ │ │③ │ │11月份的時候,在我家裡│ ││ │ │ │ │何晉文將這筆款項交給│ │給我這筆款項的;拜票當│ ││ │ │ │ │我們的時候,他說工作│ │天晚上,沒有交到的就另│ ││ │ │ │ │津貼 │ │外找時間再給,這幾個都│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 │ │是有列冊的,有蓋章;我│ ││ │ │ │ │選訴 2、105 選偵 59 │ │們參與選舉是志願義務性│ ││ │ │ │ │卷一 P.48) │ │、要支持簡東明;何晉文│ ││ │ │ │ │ │ │交付這筆錢給我時,名冊│ ││ │ │ │ │ │ │都有蓋章;何晉文是在要│ ││ │ │ │ │ │ │開始工作的時候發錢給我│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2 、105 選偵59卷一P │ ││ │ │ │ │ │ │.47 反面-49 ) │ ││ │ │ │ │ │ │ │ ││ │ │ │ │ │ │②3000元是工作補助, │ ││ │ │ │ │ │ │600 元是汽油費;掃街拜│ ││ │ │ │ │ │ │票四次,在村裡面;我沒│ ││ │ │ │ │ │ │有把我加油的收據交給何│ ││ │ │ │ │ │ │晉文;我是先收到錢後馬│ ││ │ │ │ │ │ │上去工作,掃街拜票第一│ ││ │ │ │ │ │ │天就給我錢了(訊問筆錄│ ││ │ │ │ │ │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 ││ │ │ │ │ │ │偵59卷一P .54 、已具結│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距選舉更早之前當時國│ ││ │ │ │ │ │ │民黨泰武鄉黨部主任何晉│ ││ │ │ │ │ │ │文即要求我提供泰武潭村│ ││ │ │ │ │ │ │10個幹部人員名單給他,│ ││ │ │ │ │ │ │要在選舉時幫忙國民黨總│ ││ │ │ │ │ │ │統候選人及山地原住民立│ ││ │ │ │ │ │ │委候選人簡東明輔選,當│ ││ │ │ │ │ │ │時我提供給他許榮祥等10│ ││ │ │ │ │ │ │人幹部名單,後來何晉文│ ││ │ │ │ │ │ │給我2 萬2 千元,其中3 │ ││ │ │ │ │ │ │千元是我的工作費,另要│ ││ │ │ │ │ │ │發給朱邑晉3 千元,田美│ ││ │ │ │ │ │ │蛾、許信用、許立人、莊│ ││ │ │ │ │ │ │秀慧、潘能生、許漢城、│ ││ │ │ │ │ │ │劉安生、陳蘭花等8 人各│ ││ │ │ │ │ │ │2 千元,其中許榮祥因有│ ││ │ │ │ │ │ │擔任黨部派的監票員,有│ ││ │ │ │ │ │ │鄉公所之監票工作費,故│ ││ │ │ │ │ │ │我沒有將2 千元發給他,│ ││ │ │ │ │ │ │其他9 人皆按照何晉文要│ ││ │ │ │ │ │ │求金額如實發放;我與何│ ││ │ │ │ │ │ │晉文主要為簡東明輔選;│ ││ │ │ │ │ │ │我代為發放工作費款項是│ ││ │ │ │ │ │ │黨部主任何晉文要求我提│ ││ │ │ │ │ │ │供列冊,後來再由何晉文│ ││ │ │ │ │ │ │將工作款項拿到我家裡,│ ││ │ │ │ │ │ │叫我依據名冊人員代為發│ ││ │ │ │ │ │ │放;當時我們明白這是在│ ││ │ │ │ │ │ │為簡東明固票,但我也有│ ││ │ │ │ │ │ │替簡東明輔選工作;包括│ ││ │ │ │ │ │ │我及我代發部分都沒有簽│ ││ │ │ │ │ │ │領據(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 │ │選訴2 、105 選偵59卷一│ ││ │ │ │ │ │ │P .59 反面-60 ) │ │├─┼───┼───┼──────┼──────────┼──────┼───────────┼──────────┤│12│何晉文│阮惠珍│104 年 12 月│① │ 3000元 │①我們家戶拜訪所需要的│阮惠珍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丁國│ │間某日 │何晉文要丁國屏將這筆├──────┤檳榔、糖果是黨部準備;│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屏轉交│ ├──────┤款項交給我時,他說這│無繳回賄款 │何晉文交付這筆錢給我時│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是黨部給的工作費、我│ │,沒有提供單據、領據給│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泰武村大武山│們沒有薪資,就是給我│ │我簽收;簡東明競選團隊│,褫奪公權貳年。 ││ │ │ │一街 22 號阮│們工作費而已 │ │沒有幫我保意外險;何晉│ ││ │ │ │惠珍住處 │(警詢筆錄見 105 │ │文是在我工作之前把錢交│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給我(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59 卷一 P.91 │ │選訴2 、105 選偵59卷一│ ││ │ │ │ │ ) │ │P .90 反面-92 反面) │ ││ │ │ │ │ │ │ │ ││ │ │ │ │② │ │②丁國屏在簡東明泰武鄉│ ││ │ │ │ │丁國屏轉交給我 3000 │ │競選總部成立前數曰(詳│ ││ │ │ │ │元;丁國屏把錢拿到我│ │細日期忘了),到我住處│ ││ │ │ │ │家,說這是黨部要給我│ │門口拿現金3000元(3 張│ ││ │ │ │ │們的工作費 │ │1 千元)給我,告訴我這│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 │ │是泰武鄉黨部給我的工作│ ││ │ │ │ │選訴 2、105 選偵 59 │ │費,據丁國屏向我告知,│ ││ │ │ │ │卷一 P.97、已具結) │ │該筆3000元是何晉文拿給│ ││ │ │ │ │ │ │他,要他轉交給我的,丁│ ││ │ │ │ │③ │ │國屏本人也有拿到何晉文│ ││ │ │ │ │我確實也有幫簡東明輔│ │給他的3000元,另外何晉│ ││ │ │ │ │選,包括掃街拜票、居│ │文還有拿3000元給丁國屏│ ││ │ │ │ │家拜訪、發放傳單、更│ │,請他轉交給顏和。另該│ ││ │ │ │ │換競選旗概、競選總部│ │競選總部成立後數日(詳│ ││ │ │ │ │環境整理等工作;我確│ │細日期忘了),我與何晉│ ││ │ │ │ │實沒有簽具任何領據;│ │文、丁國屏等人一起居家│ ││ │ │ │ │何晉文當然希望我們這│ │拜訪輔選後,在丁國屏住│ ││ │ │ │ │些輔選人員投票支持簡│ │處前門庭休息時,何晉文│ ││ │ │ │ │東明 │ │當場拿出一疊現金,我印│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象中他有發給羅愛珠、林│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和籣、丁碧金、鄭彩鳳等│ ││ │ │ │ │59 卷一 P.103) │ │人現金各2000元,後來他│ ││ │ │ │ │ │ │要去旁邊抽菸所以將現金│ ││ │ │ │ │ │ │交給我,拜託我發給湯甜│ ││ │ │ │ │ │ │、葉秀玉兩人各2000元。│ ││ │ │ │ │ │ │上述何晉文及我發放工作│ ││ │ │ │ │ │ │費給羅愛珠、湯甜等人時│ ││ │ │ │ │ │ │,拿到該筆款項的所有人│ ││ │ │ │ │ │ │都在場,也都知道這是工│ ││ │ │ │ │ │ │作費。至於雷芙蓉因當天│ ││ │ │ │ │ │ │不在,所以他的2000元,│ ││ │ │ │ │ │ │是何晉文拿給丁國屏另外│ ││ │ │ │ │ │ │轉交給他的。另外,邱美│ ││ │ │ │ │ │ │香我不認識,劉夏雲是我│ ││ │ │ │ │ │ │們部落的人,我沒有拿任│ ││ │ │ │ │ │ │何款項給他,每我不知道│ ││ │ │ │ │ │ │何晉文或丁國屏有無拿錢│ ││ │ │ │ │ │ │給他;我與何晉文等人主│ ││ │ │ │ │ │ │要是為簡東明輔選(警詢│ ││ │ │ │ │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 │105 選偵59卷一P .102反│ ││ │ │ │ │ │ │面-103) │ │├─┼───┼───┼──────┼──────────┼──────┼───────────┼──────────┤│13│何晉文│楊信道│104 年 11 月│① │ 3000元 │①我沒有提供油費、茶水│楊信道犯有投票權人收││ │ │ │間某日 │何晉文在 104 年 11 ├──────┤、便當的收據給何晉文;│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月間的下午,在我家門│無繳回賄款 │在選舉前,大約在去年11│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前拿給我這筆錢的 │ │月份我收到錢,何晉文給│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興村佳興 │(警詢筆錄見 105 │ │我現金時是放在牛皮紙袋│,褫奪公權貳年。 ││ │ │ │55 號楊信道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內,當時旁邊有其他人看│ ││ │ │ │住處前 │94 P.5 反面) │ │到,有盧玉春、林虹柑看│ ││ │ │ │ │ │ │到;何晉文是帶著錢和文│ ││ │ │ │ │ │ │宣,交付工作給我(訊問│ ││ │ │ │ │②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這些錢是我們這個組的│ │105 選偵94 P .11-12 、│ ││ │ │ │ │工作津貼要按照名冊去│ │已具結) │ ││ │ │ │ │發放,我們這組就我們│ │ │ ││ │ │ │ │5 個人;工作項目簡東│ │②我轉交戴曉慧3000元、│ ││ │ │ │ │明立委的文宣發放、拜│ │沈萬順2000元、林紅柑 │ ││ │ │ │ │票 │ │2000元、盧玉春2000元;│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有簽名冊,何晉文就交給│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我12000 元;我有簽名冊│ ││ │ │ │ │94 P.18) │ │3000元,戴曉慧3000元、│ ││ │ │ │ │ │ │其他3 人都2000元,剛好│ ││ │ │ │ │ │ │12000 元;在11月份,收│ ││ │ │ │ │ │ │到的隔天我就轉交給他們│ ││ │ │ │ │ │ │了,各別在他們家給的。│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2 、105 選偵94 P .17)│ │├─┼───┼───┼──────┼──────────┼──────┼───────────┼──────────┤│14│何晉文│孫榮輝│104 年 12 月│① │ 3000元 │①何晉文說這次的中央選│孫榮輝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我是本村的負責人,所├──────┤舉我們村莊是叫我幫他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以他給我 3000 元,孫│無繳回賄款 │負責人,所以他拿3000元│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光照是泰武鄉婦女會理│ │工作費給我;包括我6 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平和村太和巷│事長,所以也拿 3000 │ │,有孫光照、鍾添木、彭│,褫奪公權貳年。 ││ │ │ │88 號孫榮輝 │元,其他人是 2000 元│ │吳香、蔣美花、鄭美蘭;│ ││ │ │ │住處 │;何晉文拿錢給我時講│ │孫光照是婦女會的理事長│ ││ │ │ │ │工作內容就說要幫忙輔│ │比較辛苦所以3000元,我│ ││ │ │ │ │選,沒有講特定候選人│ │也是3000元,其他人就是│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 │2000元;開會、造勢、發│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傳單所花費的時間,一般│ ││ │ │ │ │59 卷一 P.174、已具 │ │在我們村莊大概2 、3 個│ ││ │ │ │ │結) │ │小時,最少2 、3 次;何│ ││ │ │ │ │ │ │晉文何時交給我這筆錢正│ ││ │ │ │ │② │ │確日期我不曉得,應該是│ ││ │ │ │ │何晉文沒有說這是簡東│ │11月份,何晉文是來我家│ ││ │ │ │ │明的錢,說這是鄉黨部│ │的(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 ││ │ │ │ │要給我們的錢,叫我去│ │訴2 、105 選偵59卷一P │ ││ │ │ │ │發 │ │.168-168反面)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②我還幫何晉文轉交錢給│ ││ │ │ │ │59 卷一 P.186、檢察 │ │孫光照等人我和孫光照是│ ││ │ │ │ │官問) │ │3000元,其他人都是2000│ ││ │ │ │ │ │ │元,何晉文總共給我 │ ││ │ │ │ │ │ │14000 元(偵訊筆錄見 │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59卷一P .173、已具結)│ ││ │ │ │ │ │ │ │ ││ │ │ │ │ │ │③孫光照、蔣美花、鄭美│ ││ │ │ │ │ │ │蘭、彭美香、鍾添木等人│ ││ │ │ │ │ │ │是我指定;我先找齊上述│ ││ │ │ │ │ │ │孫光照、蔣美花、鄭美蘭│ ││ │ │ │ │ │ │、彭美香、鍾添木五人到│ ││ │ │ │ │ │ │我家,我打電話給何晉文│ ││ │ │ │ │ │ │說黨工已經找好了,何晉│ ││ │ │ │ │ │ │文才到我家拿14,000元給│ ││ │ │ │ │ │ │我,他說這是我們6 個人│ ││ │ │ │ │ │ │的工作費,我就在我家發│ ││ │ │ │ │ │ │放給孫光照3,000 元、蔣│ ││ │ │ │ │ │ │美花2,000 元、鄭美蘭 │ ││ │ │ │ │ │ │2,000 元、彭美香2,000 │ ││ │ │ │ │ │ │元、鐘添木2,000 元,我│ ││ │ │ │ │ │ │本人3,000 元(警詢筆錄│ ││ │ │ │ │ │ │見105 原選訴2 、105 選│ ││ │ │ │ │ │ │偵59卷一P .178反面-1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何晉文叫我拿給他們是│ ││ │ │ │ │ │ │在工作前(偵訊筆錄見 │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59卷一P .185、檢察官問│ ││ │ │ │ │ │ │) │ │├─┼───┼───┼──────┼──────────┼──────┼───────────┼──────────┤│15│何晉文│丁國屏│104 年 12 月│① │ 3000元 │①何晉文交給我3000元,│丁國屏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初某日 │何晉文在選舉投票日前├──────┤要我替國民黨工作,我是│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約 1 個月,他開車到 │無繳回賄款 │拿到工資後,才協助從事│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我家門口,下車後叫我│ │競選、輔選工作;何晉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泰武村大武山│出來門口,然後將3000│ │曾在選舉日之前,交付給│,褫奪公權貳年。 ││ │ │ │一街 30 號丁│元現金交付給我,並跟│ │我3000元現金,並向我表│ ││ │ │ │國屏住處前 │我說這是這次選舉的工│ │示這是總統及立委選舉的│ ││ │ │ │ │作費 │ │工作費,要我幫忙發宣傳│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單、插設競選旗幟,及參│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與競選活動;我是自願參│ ││ │ │ │ │96P. 4 ) │ │加輔選活動,我負責泰武│ ││ │ │ │ │ │ │村簡東明競選旗幟的插設│ ││ │ │ │ │② │ │及發放競選宣傳單;何晉│ ││ │ │ │ │工作費是掛旗子、發宣│ │文將3000元現金交給我,│ ││ │ │ │ │傳單、整理場地 │ │並沒有要求我簽收任何單│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 │據(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訴2 、105 選偵96P .3反│ ││ │ │ │ │96P.6、已具結) │ │面- 4 ) │ ││ │ │ │ │ │ │ │ ││ │ │ │ │ │ │②我還有幫忙何晉文拿給│ ││ │ │ │ │ │ │顏和3000元,他也是幹部│ ││ │ │ │ │ │ │;在選舉前,大約在去年│ ││ │ │ │ │ │ │12月初。何晉文直接給我│ ││ │ │ │ │ │ │現金,沒有用牛皮信封袋│ ││ │ │ │ │ │ │裝著,他當時給我8000元│ ││ │ │ │ │ │ │,請我轉交給雷芙蓉和顏│ ││ │ │ │ │ │ │和,當時沒有其他人看到│ ││ │ │ │ │ │ │,何晉文來我家找我;我│ ││ │ │ │ │ │ │是先拿錢才工作,隔沒多│ ││ │ │ │ │ │ │久就開始工作了;何晉文│ ││ │ │ │ │ │ │拿錢給你時沒有拿領據給│ ││ │ │ │ │ │ │我簽收,也沒有叫我要給│ ││ │ │ │ │ │ │顏和和雷芙蓉簽收(訊問│ ││ │ │ │ │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 │105 選偵96P .6-7、已具│ ││ │ │ │ │ │ │結) │ ││ │ │ │ │ │ │ │ ││ │ │ │ │ │ │③我有轉交給阮惠珍3000│ ││ │ │ │ │ │ │元;何晉文總共給我4 個│ ││ │ │ │ │ │ │人的錢,我的3000元、阮│ ││ │ │ │ │ │ │惠珍3000元、顏和3000元│ ││ │ │ │ │ │ │、雷芙蓉2000元,我確定│ ││ │ │ │ │ │ │都有轉交給他們(警詢筆│ ││ │ │ │ │ │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 │ │選偵59卷一P .231) │ ││ │ │ │ │ │ │ │ ││ │ │ │ │ │ │④簡東明和朱立倫的旗子│ ││ │ │ │ │ │ │和傳單是合在一起的;何│ ││ │ │ │ │ │ │晉文叫我拿錢給他們是在│ ││ │ │ │ │ │ │工作前;我是第一次收到│ ││ │ │ │ │ │ │黨部的錢(訊問筆錄見 │ ││ │ │ │ │ │ │105 原選訴2 、105 選偵│ ││ │ │ │ │ │ │96P .19-20、已具結) │ │├─┼───┼───┼──────┼──────────┼──────┼───────────┼──────────┤│16│何晉文│潘能生│104 年 11 月│① │ 2000元 │①我是自願幫忙的,因為│潘能生犯有投票權人收││ │由葉仁│ │初某日 │葉仁義給我 2000元 的├──────┤我本身也是黨員;這筆款│受賄賂罪,累犯,處有││ │義轉交│ ├──────┤、葉仁義說就當作工作│無繳回賄款 │項在11月初的時候,在我│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屏東縣泰武鄉│津貼;旗子就插在我們│ │家裡給我的;葉仁義是在│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武潭村潭中巷│部落、拜票時發文宣、│ │我工作之前把錢交給我;│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 │ │64 號潘能生 │參加 4 次造勢活動 │ │我本身是排灣族就支持排│。 ││ │ │ │住處 │(警詢筆錄見 105 │ │灣族的,我也是黨員(警│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95P.17-18 ) │ │105 選偵95P .17 反面 │ ││ │ │ │ │ │ │-18 反面) │ ││ │ │ │ │ │ │ │ ││ │ │ │ │ │ │②葉仁義拿錢給我時沒有│ ││ │ │ │ │ │ │拿領據給我簽收(訊問筆│ ││ │ │ │ │ │ │錄見105 原選訴2 、105 │ ││ │ │ │ │ │ │選偵95P .24 、已具結)│ │├─┼───┼───┼──────┼──────────┼──────┼───────────┼──────────┤│17│何晉文│李月娥│104 年 12 月│① │ 2000元 │①何晉文有在輔選活動開│李月娥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何晉文給我 2000 元現├──────┤始時,拿給我2000元現金│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金時,只有告訴我說要│無繳回賄款 │,要我幫忙輔選國民黨籍│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屏東縣泰武鄉│我幫忙黨部輔選活動,│ │候選人孔文吉、簡東明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佳平村佳平巷│沒有特別提到支持簡東│ │朱立倫,但實際上我只有│,褫奪公權貳年。 ││ │ │ │83 號李月娥 │明;我有問何晉文這筆│ │發放朱立倫及簡東明的文│ ││ │ │ │住處 │錢用途為何,他說是要│ │宣品(警詢筆錄見105 原│ ││ │ │ │ │給我作為茶水費、發傳│ │選訴2 、105 選偵91P .3│ ││ │ │ │ │單、召集動員村民的補│ │反面) │ ││ │ │ │ │貼費用;如果當時何晉│ │ │ ││ │ │ │ │文告訴我錢是簡東明出│ │②國民黨的立委候選人是│ ││ │ │ │ │資,而且要我支持簡東│ │簡東明;何晉文叫我轉交│ ││ │ │ │ │明,我當然不敢拿 │ │給張金妹、簫月女和姜玉│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梅,他當時給我總共8000│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元。我都跟這些人一起出│ ││ │ │ │ │91P.4-4反面) │ │去家訪、拉票。他沒有跟│ ││ │ │ │ │ │ │我講什麼,我們已經做一│ ││ │ │ │ │② │ │段時間了,他才說給你們│ ││ │ │ │ │我先工作 4、5 天,收│ │工作費;我一開始是義務│ ││ │ │ │ │到錢之後還有繼續工作│ │性質,後來沒有想到他會│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 │給我錢(偵訊筆錄見105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原選訴2 、105 選偵59卷│ ││ │ │ │ │59 卷三 P.196、已具 │ │三P .195-196、已具結)│ ││ │ │ │ │結) │ │ │ ││ │ │ │ │ │ │③本次選舉就只收2000元│ ││ │ │ │ │③ │ │而已,主任說是工作費,│ ││ │ │ │ │我幫忙插旗子,有活動│ │還有張金妹、蕭月女、姜│ ││ │ │ │ │、造勢活動都會去幫忙│ │玉梅的工作費是我轉交的│ ││ │ │ │ │,還有挨家挨戶去拜訪│ │;這錢是何晉文發給我的│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何晉文是先給我20 00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元,然後他說他沒有碰到│ ││ │ │ │ │59 卷三 P.201) │ │她們三個,再拿6000元要│ ││ │ │ │ │ │ │我轉交,直接拿現金給我│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2 、105 選偵59卷三P │ ││ │ │ │ │ │ │.201-201反面) │ ││ │ │ │ │ │ │ │ ││ │ │ │ │ │ │④我們是幫簡東明、朱立│ ││ │ │ │ │ │ │倫和國民黨;我以前沒有│ ││ │ │ │ │ │ │收過這種工作費,第一次│ ││ │ │ │ │ │ │收(偵訊筆錄見105 原選│ ││ │ │ │ │ │ │訴2 、105 選偵91P .19 │ ││ │ │ │ │ │ │、檢察官問) │ │├─┼───┼───┼──────┼──────────┼──────┼───────────┼──────────┤│18│杜志浩│柯秋美│104 年 12 月│① │3000 元 │①杜志浩是在選舉前在民│柯秋美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杜志浩說這是工作費,├──────┤眾服務社,12月底或1 月│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要去召開小組會議,帶│無繳回賄款 │初,選舉會報的時候將錢│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他們去拜票,要買一些│ │交給我;我們都是利用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霧臺鄉黨│糖果、檳榔、飲料,用│ │上的時間去走一走、是義│,褫奪公權貳年。 ││ │ │ │部 │這個去花費;買水、檳│ │務性幫忙輔選;沒有單據│ ││ │ │ │ │榔、糖果,開會跟拜票│ │核銷;杜志浩召開鄉黨部│ ││ │ │ │ │的時候都買這些東西,│ │會議時將錢發放給我的(│ ││ │ │ │ │總共也是花掉這些;杜│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志浩交付這筆錢給我時│ │、105 選偵88P .28 反面│ ││ │ │ │ │交代下去工作,要召開│ │-30 反面) │ ││ │ │ │ │小組會議,帶他們去輔│ │ │ ││ │ │ │ │選拜票、發宣傳單。沒│ │ │ ││ │ │ │ │有請我支持簡東明也沒│ │ │ ││ │ │ │ │有要我把票投給簡東明│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88P.28 反面 -30 反面│ │ │ ││ │ │ │ │) │ │ │ │├─┼───┼───┼──────┼──────────┼──────┼───────────┼──────────┤│19│蔡資芳│葉德生│104 年 12 月│① │2000元 │①牡丹鄉黨部主委蔡資芳│葉德生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布條都是我實際掛的,├──────┤有給我3000元,1000元給│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葉金秀也有幫忙掛一段│無繳回賄款 │負責人葉金秀,2000元是│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靠近牡丹鄉鐵線橋的│ │自己的工作費;我之前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牡丹鄉黨│附近路段;我是有問,│ │與過選舉,沒有領過工作│,褫奪公權貳年。 ││ │ │ │部 │蔡資芳說這是一個工作│ │費,只有這一次領這3000│ ││ │ │ │ │費給你們工作費 │ │元;蔡資芳在應該都是幫│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黨提名的候選人選輔選;│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蔡資芳交付這筆錢給我時│ ││ │ │ │ │58 卷一 P.106 反面 │ │,沒有提供單據、領據給│ ││ │ │ │ │) │ │我簽收;蔡資芳是在我工│ ││ │ │ │ │ │ │作之前把錢交給我(警詢│ ││ │ │ │ │ │ │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 │105 選偵58卷一P .106反│ ││ │ │ │ │ │ │面) │ │├─┼───┼───┼──────┼──────────┼──────┼───────────┼──────────┤│20│蔡資芳│黃順發│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我有聘書,請我擔任簡│黃順發犯有投票權人收││ │ │ │中旬某日 │蔡資芳說這 3000 元是├──────┤東明的工作人員;蔡資芳│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工作費;蔡資芳主任拿│無繳回賄款 │交付這筆錢給我時,沒有│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中國國民黨屏│給我們的,他說我們很│ │提供單據、領據給我簽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東縣牡丹鄉黨│辛苦,跑各村需要油費│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褫奪公權貳年。 ││ │ │ │部 │、便當費茶水費 │ │2 、105 選偵97P .5反面│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6)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97P.4-5) │ │②我先工作,我是在去年│ ││ │ │ │ │ │ │10月底就已經開始工作了│ ││ │ │ │ │ │ │,大約是在12月中拿到蔡│ ││ │ │ │ │ │ │資芳給我工作費。我收到│ ││ │ │ │ │ │ │錢馬上就轉交給方霙綺和│ ││ │ │ │ │ │ │方玉妹;蔡資芳拿錢給我│ ││ │ │ │ │ │ │時沒有拿領據給我簽收(│ ││ │ │ │ │ │ │訊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2 │ ││ │ │ │ │ │ │、105 選偵97P .11 、已│ ││ │ │ │ │ │ │具結) │ ││ │ │ │ │ │ │ │ ││ │ │ │ │ │ │③104 年12月間國民黨牡│ ││ │ │ │ │ │ │丹鄉黨部主任蔡實芳確實│ ││ │ │ │ │ │ │有交給我一萬七仟多元(│ ││ │ │ │ │ │ │明確數字我忘記了),包│ ││ │ │ │ │ │ │括我本人3000元款項,並│ ││ │ │ │ │ │ │要我交給國民黨牡丹鄉黨│ ││ │ │ │ │ │ │部石門村的輔選幹部,包│ ││ │ │ │ │ │ │括方靈轉、方玉妹、黃達│ ││ │ │ │ │ │ │、高雪麗、余政傑、周進│ ││ │ │ │ │ │ │隆及潘旭鴻等人,其中黃│ ││ │ │ │ │ │ │達3000元,其他人2000元│ ││ │ │ │ │ │ │,我實際上只有拿給方霙│ ││ │ │ │ │ │ │綺、方玉妹等2 人各2000│ ││ │ │ │ │ │ │元,其餘人的錢我都沒有│ ││ │ │ │ │ │ │給因為他們有時候沒有來│ ││ │ │ │ │ │ │幫忙;蔡資芳交付我上述│ ││ │ │ │ │ │ │一萬七仟多元款項的時候│ ││ │ │ │ │ │ │,有一併交給我立委候選│ ││ │ │ │ │ │ │人簡東明、總統候選人朱│ ││ │ │ │ │ │ │立倫的傳單,請選民投票│ ││ │ │ │ │ │ │支持簡東明,有空時來幫│ ││ │ │ │ │ │ │忙輔選,我也有轉交方霙│ ││ │ │ │ │ │ │綺、方玉妹各2000元款項│ ││ │ │ │ │ │ │及立委候選人簡東明、總│ ││ │ │ │ │ │ │統候選人朱立倫的傳單,│ ││ │ │ │ │ │ │請他們去轉發傳單及宣傳│ ││ │ │ │ │ │ │「 179 」投票支持簡東 │ ││ │ │ │ │ │ │明、朱立倫及國民黨。 │ ││ │ │ │ │ │ │(警詢筆錄見105 原選訴│ ││ │ │ │ │ │ │2 、105 選偵58卷二P │ ││ │ │ │ │ │ │.127-127反面) │ │├─┼───┼───┼──────┼──────────┼──────┼───────────┼──────────┤│21│董婕妤│周正雄│104 年 12 月│① │3000元 │①先工作一個月後,才收│周正雄犯有投票權人收││ │ │ │底某日 │我主要配合董婕妤安棑├──────┤到董婕妤給我3000元(訊│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於獅子鄉內的簡東明選│無繳回賄款 │問筆錄見105 原選訴2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不詳 │舉行程,如掃街拜票、│ │105 選偵57P .6、已具結│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發放文宣等助選行為;│ │) │,褫奪公權貳年。 ││ │ │ │ │我記得董婕妤有於競選│ │ │ ││ │ │ │ │期間給我現金 3,000 │ │ │ ││ │ │ │ │元,並跟我說這是工作│ │ │ ││ │ │ │ │費,要補貼我為簡東明│ │ │ ││ │ │ │ │助選的油資。董婕妤另│ │ │ ││ │ │ │ │有跟我說比較常來為簡│ │ │ ││ │ │ │ │東明助選的工作人員發│ │ │ ││ │ │ │ │放 3,000 元的工作費 │ │ │ ││ │ │ │ │,比較少來的則是發放│ │ │ ││ │ │ │ │2,000 元;所以董婕妤│ │ │ ││ │ │ │ │發放給我的錢不是要求│ │ │ ││ │ │ │ │我支持簡東明的對價,│ │ │ ││ │ │ │ │而是補貼我為簡東明助│ │ │ ││ │ │ │ │選的油料支出 │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 │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 │ │89P.3 反面-4反面) │ │ │ │├─┼───┼───┼──────┼──────────┼──────┼───────────┼──────────┤│22│被告謝│李武雄│104 年 12 月│① │2000 元 │①領款人簽名不是由我親│李武雄犯有投票權人收││ │進財依│ │間某日 │謝進財 104.12 月間給├──────┤簽;工作費2000由謝進財│受賄賂罪,累犯,處有││ │被告周│ ├──────┤我 2 千元,他叫我去 │無繳回賄款 │親自發放給我;我領取謝│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維平指│ │中國國民黨高│弄布條、發文宣 │ │進財發工作費2000元,是│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示發放│ │雄市茂林區黨│(訊問筆錄見 105 │ │即為答應投票支持第9 屆│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賄款 │ │部 │年原選訴 3、偵卷第 │ │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 ││ │ │ │ │19 號卷二 P.31、檢察│ │選人簡東明之報酬;因為│ ││ │ │ │ │官問) │ │我知道要領工作費必須到│ ││ │ │ │ │ │ │黨部找謝進財領,因為謝│ ││ │ │ │ │ │ │進財跟我們講這個工作費│ ││ │ │ │ │ │ │是幫忙簡東明輔選的工作│ ││ │ │ │ │ │ │費用;謝進財跟我講說這│ ││ │ │ │ │ │ │是工作費而已(警詢筆錄│ ││ │ │ │ │ │ │見105 年原選訴3 、武警│ ││ │ │ │ │ │ │偵第000000000000號P │ ││ │ │ │ │ │ │.16-17) │ │└─┴───┴───┴──────┴──────────┴──────┴───────────┴──────────┘附表十三:緩起訴部分┌──┬─────┬───────┬─────┬──────┬─────────────┬─────────────┐│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金額 │ 備註 │ 答辯 │認定有收受賄賂的理由 ││ │ ├───────┤ │ │ │ ││ │ │ 地點 │ │ │ │ │├──┼─────┼───────┼─────┼──────┼─────────────┼─────────────┤│1 │鄭春美 │104年12月間某 │ 1500 元│①由佳義村長│我們在村裡有拜票。 │自承有收到工作費1500元,只││ │ │日 │ │ 之妻康新花│(原選訴一卷五第133頁) │有參與一次造勢活動,約2 小││ │ ├───────┤ │ 轉交。 │ │時(原選訴一卷五第135 頁)││ │ │屏東縣瑪家 │ │②已繳回賄款│ │。 ││ │ │鄉佳義村泰 │ │ 1500元。 │ │ ││ │ │平巷101 號 │ │③鄭春美另為│ │ ││ │ │前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 │ │ │├──┼─────┼───────┼─────┼──────┼─────────────┼─────────────┤│2 │董清吉 │104年12月11日 │ 6000元│①其供稱僅收│馬昭明沒有告訴我這5000元是│ 馬昭明有給我5000元,我收 ││ │ │至105年1月15日│ │ 到5000元。│要我投票給簡東明,因為我有│ 到後一直放在口袋,我也沒 ││ │ │間之某日 │ │②已繳回賄款│前科,我怕會有影響,所以我│ 有去使用,我只知道是輔選 ││ │ ├───────┤ │ 5000元。 │才認罪。 │,可是我都沒有去參加。( 原││ │ │中國國民黨 │ │③董清吉另為│ (原選訴一卷四第440頁 │選訴一卷四第439頁)。 ││ │ │屏東縣三地 │ │ 緩起訴處分│ │ ││ │ │門鄉民眾服 │ │ 。 │ │ ││ │ │務站外 │ │ │ │ │├──┼─────┼───────┼─────┼──────┼─────────────┼─────────────┤│3 │邱正明 │105年1月10日 │ 2000元│①已繳回賄款│① │何晉文將要交給劉振榮的錢用││ │ ├───────┤ │ 2000元。 │我送文宣跟宣傳單總共有五天│信封裝好,要我轉交給劉振榮││ │ │屏東縣泰武 │ │②邱正明另為│,大部份都是晚上 6 點半到 │,所以我也不知道信封裡面有││ │ │鄉萬安村某 │ │ 緩起訴處分│9 點多,最慢到 10 點、掛旗│多少錢,至於何梅君我則沒有││ │ │處 │ │ 。 │幟是一天而已 5 早上 8 點多│發任何錢給他;何晉文交付我││ │ │ │ │ │到中午 11 點 │8000 元,我沒有交給何梅君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我只交給陳正順、葉淑貞及││ │ │ │ │ │、105選偵59卷一P.66) │高良義各 2000 元,陳松文因││ │ │ │ │ │ │為只有幫忙發文宣 2 天,所 ││ │ │ │ │ │② │以我只給他 1000 元,剩下 ││ │ │ │ │ │何晉文給我 1000 元工作費。│1000 元用來買一些饅頭、飲 ││ │ │ │ │ │就 1 月 10 日那天工作完後 │料等點心給工作人員吃,何晉││ │ │ │ │ │,何晉文給我 1000 元,他說│文沒有交代要簽領據,原因為││ │ │ │ │ │是工作費 │何我不清楚;傳單是國民黨泰││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武鄉黨部給的,我就把這些傳││ │ │ │ │ │、105 選偵 59 卷一 P.66、 │單給葉淑貞、高良義、陳正順││ │ │ │ │ │已具結) │、陳松文等人幫忙發放,傳單││ │ │ │ │ │ │上面就是立法委員參選人簡東││ │ │ │ │ │ │明的文宣內容,葉淑貞、高良││ │ │ │ │ │ │義、陳正順、陳松文等人都知││ │ │ │ │ │ │道要投票支持簡東明;何晉文││ │ │ │ │ │ │除了前述叫我轉交的款項以外││ │ │ │ │ │ │,還有另外給我 2000 元,我││ │ │ │ │ │ │幫忙何晉文轉交前述款項給工││ │ │ │ │ │ │作人員,是要幫簡東明固票;││ │ │ │ │ │ │何晉文交給我 2000 元,叫我││ │ │ │ │ │ │來幫忙,要我支持簡東明;沒││ │ │ │ │ │ │有簽領據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9 卷一 P.77 反││ │ │ │ │ │ │面 -78 ) │├──┼─────┼───────┼─────┼──────┼─────────────┼─────────────┤│4 │葉秀玉 │不詳 │ 2000元│①已繳回賄款│① │① ││ │ ├───────┤ │ 2000元。 │國民黨秦武鄉黨部工作人員(│我為簡東明輔選發放文宣,阮││ │ │屏東縣泰武 │ │②由阮惠珍轉│姓名我不清楚)有拿簡東明的 │惠珍有拿新臺幣 2,000 元給 ││ │ │鄉泰武村大 │ │ 交。 │文宣給我,並請我在社區裡幫│我,作為茶水費,當時阮惠珍││ │ │武山一街16 │ │③葉秀玉另為│忙發送給親友;我認、為是發│有告訴我 2,000 元是國民黨 ││ │ │號池萬地住 │ │ 緩起訴處分│送文宣資料的茶水費 │泰武鄉黨部託她交付給我的;││ │ │處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我也依照阮惠珍的交代支持國││ │ │ │ │ │、105 選偵 59 卷二 P.25 反│民黨提名的候選人簡東明 ││ │ │ │ │ │面 -26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9 卷二 P.25 反││ │ │ │ │ │ │面 ) │├──┼─────┼───────┼─────┼──────┼─────────────┼─────────────┤│5 │盧玉春 │不詳 │ 2000元│①已繳回賄款│我是收到佳興村村長楊信道,│我記得是在還未開始輔選的時││ │ ├───────┤ │ 2000元。 │交付給我的 2000 元工作費,│候,某一天下午來我家門口交││ │ │屏東縣泰武 │ │②由楊信道轉│並且向我表示該筆現金是工作│付給我 2000 元的現金;楊信││ │ │鄉家興村佳 │ │ 交。 │人員的工作費;因為當時楊信│道是在我工作之前將錢交給我││ │ │興51號盧玉 │ │③盧玉春另為│道跟我說是工作的錢 │的,並且向我表示之後需要我││ │ │春住處外 │ │ 緩起訴處分│(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幫忙到國民黨泰武鄉黨部去幫││ │ │ │ │ 。 │、105 選偵 59 卷二 P.234 │忙煮飯的工作;何晉文跟我說││ │ │ │ │ │反面 -235 ) │如果檢警單位有問到錢的問題││ │ │ │ │ │ │,就都說是工作費就好了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9 卷二 P.234 ││ │ │ │ │ │ │反面 -235反面 ) │├──┼─────┼───────┼─────┼──────┼─────────────┼─────────────┤│6 │許漢城 │104年11月初某 │ 2000元│①已繳回賄款│① │① ││ │ │日 │ │ 2000元。 │2000元是給我們的工錢 │葉仁義發給我這 2000 元;就││ │ ├───────┤ │②由葉仁義轉│(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是去幫忙總統候選人或立委簡││ │ │屏東縣泰武 │ │ 交。 │、105 選偵 59 卷二 P.60 )│東明跑票、造勢;輔選義務性││ │ │鄉武潭村潭 │ │③許漢城另為│ │的;葉仁義給你 2000 元的時││ │ │中巷190號 │ │ 緩起訴處分│ │候有告訴我要支持總統朱立倫││ │ │葉仁義住處 │ │ 。 │ │、副總統,還有簡東明候選人││ │ │ │ │ │ │;葉仁義交付這筆錢給我時,││ │ │ │ │ │ │沒有提供單據、領據給我簽收││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9 卷二 P.60 ││ │ │ │ │ │ │ -61 ) ││ │ │ │ │ │ │ ││ │ │ │ │ │ │② ││ │ │ │ │ │ │先拿錢再去工作。之後隔約一││ │ │ │ │ │ │週才去工作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9 卷三 P.6 ││ │ │ │ │ │ │ 、已具結 ) │├──┼─────┼───────┼─────┼──────┼─────────────┼─────────────┤│7 │許信用 │104年12月底某 │ 2000元│①已繳回賄款│葉仁義有至我住處交付 2000 │① ││ │ │日 │ │ 2000元。 │元給我,因為他說這筆錢是工│葉仁義拿 2000 元現金給我,││ │ ├───────┤ │②由葉仁義轉│作費用,是幫簡東明進行家戶│不會硬性要求我一定要參加輔││ │ │屏東縣泰武 │ │ 交。 │拜訪的津貼,我認為這不是買│選工作,有空時候就去參加競││ │ │鄉武潭村潭 │ │③許信用另為│票的錢所以我就收下 │選活動,沒有參加競選活動之││ │ │中巷11號許 │ │ 緩起訴處分│(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義務。如果何晉文及葉仁義? ││ │ │信用住處 │ │ 。 │、105 選偵 59 卷三 P.128 │有交給我 2000 元現金,因為││ │ │ │ │ │ ) │我是國民黨的小組長,就算沒││ │ │ │ │ │ │有工作費我也會去參加輔選活││ │ │ │ │ │ │動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9 卷三 P.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 │ │ │ │ │ │家戶訪問、發文宣三個晚上;││ │ │ │ │ │ │先拿錢再去工作。葉仁義有通││ │ │ │ │ │ │知我們什麼時候去走,拿到錢││ │ │ │ │ │ │後隔約一兩遇就去工作;我們││ │ │ │ │ │ │本來就支持簡東明,他不用講││ │ │ │ │ │ │我們也知道,他沒有講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9 卷三 P.130 ││ │ │ │ │ │ │-132、已具結 ) │├──┼─────┼───────┼─────┼──────┼─────────────┼─────────────┤│8 │陳松二 │104年12月底某 │ 3000元│①已繳回賄款│杜志浩在選舉前. 黨部開會時│杜志浩沒有提供單據給我簽收││ │ │日 │ │ 3000元。 │,有拿現金 3000 元給我,他│,也沒有領據;杜志浩是在我││ │ ├───────┤ │②陳松二另為│向我表示該 3000 元現金是要│幫忙輔選前將該 3000 現金交││ │ │中國國民黨 │ │ 緩起訴處分│貼補我平時推展村務的工作費│給我的;我幫簡東明輔選是出││ │ │屏東縣霧臺 │ │ 。 │用;杜志浩當時交付該 3000 │於自願,不需要給付工資(警││ │ │鄉黨部 │ │ │元現金給我的時候,只跟我說│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105││ │ │ │ │ │是貼補平時推展村務的工作費│選偵 56 P.146 反面) ││ │ │ │ │ │用,並沒有提到任何支持簡東│ ││ │ │ │ │ │明的事情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6 P.146 │ ││ │ │ │ │ │ ) │ │├──┼─────┼───────┼─────┼──────┼─────────────┼─────────────┤│9 │巴武信 │104年12月底某 │ 3000元│①已繳回賄款│投票日前的某日,主任杜志浩│① ││ │ │日 │ │ 3000元。 │利用黨部開會的時候,召集各│杜志浩沒有要求我簽收任何單││ │ ├───────┤ │②巴武信另為│村的負責人到服務站開會,並│據或領據 ││ │ │中國國民黨 │ │ 緩起訴處分│且發給各村負責人一個咖啡色│(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屏東縣霧臺 │ │ 。 │的小信封,裡面裝有 3000 元│、105 選偵 56 P.159反面 ││ │ │鄉黨部 │ │ │,主任杜志浩告訴我們,這是│ ) ││ │ │ │ │ │我們負責人的工作費,並且跟│ ││ │ │ │ │ │我們收取身分證影本,說這個│② ││ │ │ │ │ │要向上申報 │我們是開會完,杜志浩就先給││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我錢,我還沒工作 ││ │ │ │ │ │、105 選偵 56 P.158反面- │(訊問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59 ) │、105 選偵 56 P.161 反面)│├──┼─────┼───────┼─────┼──────┼─────────────┼─────────────┤│10 │林清輝 │104年12月底某 │ 2000元│①已繳回賄款│杜志浩確有於此次立委選舉期│我先領得 2000 元後,才從事││ │ │日 │ │ 2000元。 │間,親手交給我 22 張新台幣│插旗工作;我為簡東明輔選,││ │ ├───────┤ │②林清輝另為│仟元大鈔,時間是在立委選舉│是出於自願,不需要支付工資││ │ │中國國民黨 │ │ 緩起訴處分│登記前某日下午 15 時許,我│,沒有給我工資我也會參加輔││ │ │屏東縣霧臺 │ │ 。 │到國民黨霧台鄉黨部麥加立委│選;沒有簽收及領據;,每次││ │ │鄉黨部 │ │ │參選人簡東明輔選幹部會議出│參加會議時,杜志浩都會要求││ │ │ │ │ │席者包括本黨小組長、村長等│投票支持簡東明 ││ │ │ │ │ │各級公職人員及其他輔選幹部│(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共約 20 人,會後杜志浩手拿│、105 選偵 56 P.172-172 反││ │ │ │ │ │一疊新台幣現金,逐一發送給│面) ││ │ │ │ │ │出,親口告訴我這 2000 元是│ ││ │ │ │ │ │買便當檳榔、飲料及加油,所│ ││ │ │ │ │ │以我就收下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6 P.171 反面)│ │├──┼─────┼───────┼─────┼──────┼─────────────┼─────────────┤│11 │呂靜花 │104年12月底某 │ 2000元│①由柯秋美轉│我記得在我參加國民黨霧台黨│柯秋美只跟我說這是補貼我們││ │ │日 │ │ 交。 │部競選成立大會時,國民黨屏│加油、喝飲料用的,並要求我││ │ ├───────┤ │②已繳回賄款│東縣霧台鄉黨部主任杜志浩有│們儘量支持簡東明 ││ │ │中國國民黨 │ │ 2000元。 │向霧台鄉各村的村長或黨部代│(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屏東縣霧臺 │ │③呂靜花另為│表發放現金;當天是由前霧台│、105 選偵 56 P.186 ) ││ │ │鄉黨部 │ │ 緩起訴處分│鄉鄉民代表柯秋美將現金 2, │ ││ │ │ │ │ 。 │000 元交付給我,說是給我們│ ││ │ │ │ │ │加油、喝飲料用的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6 P.185 反面 │ ││ │ │ │ │ │-186) │ │├──┼─────┼───────┼─────┼──────┼─────────────┼─────────────┤│12 │賴松忠 │104年12月底某 │ 3000元│①已繳回賄款│是由杜志浩交付 3000 元現金│杜志浩請我幫忙就是要請我支││ │ │日 │ │ 3000元。 │給我,並有告訴我輔選工作內│持簡東明及幫忙拉票助選;沒││ │ ├───────┤ │②賴松忠另為│容包括參加簡東明造勢活動負│有單據給我簽收;在輔選工作││ │ │中國國民黨 │ │ 緩起訴處分│責隨意拜訪選民以及分送文宣│之前把錢交給我;我本來就支││ │ │屏東縣霧臺 │ │ 。 │及旗幟、開車協助掃街拜票。│持他,幫簡東明輔選是自願性││ │ │鄉黨部 │ │ │有些活動杜志浩都會陪同參加│(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所以事後不需要驗收;全鄉│、105 選偵 56 P.210-210 反││ │ │ │ │ │境內掃街拜票約 1 天、後援 │面) ││ │ │ │ │ │會及造勢大會各半天、拜訪選│ ││ │ │ │ │ │民則是不定時,有空我就拜訪│ ││ │ │ │ │ │神山巷選民以及分送文宣及旗│ ││ │ │ │ │ │幟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6 P.210 ) │ │├──┼─────┼───────┼─────┼──────┼─────────────┼─────────────┤│13 │柯五郎 │104年12月底某 │ 3000元│①已繳回賄款│杜志浩交給 3000 元,說是工│① ││ │ │日 │ │ 3000元。 │作費,他後給我傳單,上是投│杜志浩雖然有給我傳單,但我││ │ ├───────┤ │②柯五郎另為│票記載 179,就是要投票給朱│沒有去發;沒有領據;杜志浩││ │ │中國國民黨 │ │ 緩起訴處分│立倫、簡東明及國民黨 │說是工作費,是不是幫簡東明││ │ │屏東縣霧臺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選我不清楚 ││ │ │鄉黨部 │ │ │、105 選偵 56 P.222-222 反│(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面) │、105 選偵 56 P.221 反面 ││ │ │ │ │ │ │-222 ) ││ │ │ │ │ │ │ ││ │ │ │ │ │ │② ││ │ │ │ │ │ │我是開會後還沒工作就先收到││ │ │ │ │ │ │錢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6 P.225、已具 ││ │ │ │ │ │ │結) │├──┼─────┼───────┼─────┼──────┼─────────────┼─────────────┤│14 │賴光明 │105年1月16日前│ 3000元│①已繳回賄款│蔡資芳拿給我 30 面簡東明 │我是當時領取簡東明競選旗幟││ │ │某日 │ │ 3000元。 │明的旗幟與布條及裝 3000 元│後,才猜想這 3000 元工作費││ │ ├───────┤ │②賴光明另為│的牛皮紙信封袋,向我表示這│可能與簡東明有關係;沒有簽││ │ │中國國民黨 │ │ 緩起訴處分│是為簡東明掛布條的工作費,│具領據;我收到工作費後才去││ │ │屏東縣牡丹 │ │ 。 │我當時收下 3000 元及旗幟、│懸掛簡東明競選旗幟和布條的││ │ │鄉黨部 │ │ │布條後返回東源村,我分 2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天〈 1 天各約 3 個小時〉的│、105 選偵 58 卷一 P.131 ││ │ │ │ │ │時間將該 30 面競選旗幟、布│反面 ) ││ │ │ │ │ │條懸掛在東源村各路口。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8 卷一 P.131)│ │├──┼─────┼───────┼─────┼──────┼─────────────┼─────────────┤│15 │謝進貴 │105年1月初某日│ 3000元│①已繳回賄款│我記得 105 年 1 月蔡資芳曾│蔡資芳是直接拿現金給我;我││ │ ├───────┤ │ 3000元。 │兩次到我家,要求我帶他拜訪│從事的輔選工作是拜託高士村││ │ │屏東縣牡丹 │ │②謝進貴另為│高士村選民,請選民支持簡東│選民投票支持簡東明,蔡資芳││ │ │鄉高士村高 │ │ 緩起訴處分│明。第一次蔡資芳拿現金新臺│計拿 3,000 元給我時,只有 ││ │ │士路56號謝 │ │ 。 │幣 2,000 元給我,第二次拿 │告訴我這是輔選的茶水、飲料││ │ │進貴住處 │ │ │1,000 元給我,跟我說這是輔│費 ││ │ │ │ │ │選簡東明所需要的茶水、飲料│(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費。這兩次我都有帶蔡資芳拜│、105 選偵 58 卷一 P.165 ││ │ │ │ │ │訪高士村選民,請選民支持簡│) ││ │ │ │ │ │東明。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8 卷一 P.165 │ ││ │ │ │ │ │) │ │├──┼─────┼───────┼─────┼──────┼─────────────┼─────────────┤│16 │潘呈清 │104年12月底某 │ 2000元│①已繳回賄款│蔡資芳只有在 104 年 11 月 │我只有幫忙懸掛這次選舉的布││ │ │日 │ │ 2000元。 │底,拿 20 幾條簡東明及朱立│條 ││ │ ├───────┤ │②潘呈清另為│倫的布條給我,交代我要在旭│(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中國國民黨 │ │ 緩起訴處分│海村村裡懸掛,我只要有空就│、105 選偵 58 卷二 P.80 )││ │ │屏東縣牡丹 │ │ 。 │舍去懸掛,蔡資芳拿布條給我│ ││ │ │鄉黨部 │ │ │時,有另外用黨部信封裝2000│ ││ │ │ │ │ │元現金交付給我,並表示這是│ ││ │ │ │ │ │工作費,其他蔡資芳就沒多講│ ││ │ │ │ │ │什麼了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8 卷二 P.79 反│ ││ │ │ │ │ │面) │ │├──┼─────┼───────┼─────┼──────┼─────────────┼─────────────┤│17 │周秋雄 │105年1月10日 │ 3000元│①已繳回賄款│村裡面帶領一些朋友去掃街拜│之前是沒有跟我講是有工資;││ │ ├───────┤ │ 3000元。 │票。是董婕妤交付我做輔選的│在村里掃完街,大概在晚上 8││ │ │屏東縣獅子 │ │②周秋雄另為│;要買工作人員的飲料 │點的時候董婕妤才拿給我的;││ │ │鄉內獅村內 │ │ 緩起訴處分│(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沒有人監督;沒有單據也沒有││ │ │獅巷44號之 │ │ 。 │、105 選偵 57 P.86-88 ) │領據 ││ │ │4周秋雄住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處 │ │ │ │、105 選偵 57P.86-88) │├──┼─────┼───────┼─────┼──────┼─────────────┼─────────────┤│18 │何順吉 │105年1月初某日│ 3000元│①已繳回賄款│董婕妤有在該兩次拜訪之前有│① ││ │ ├───────┤ │ 3000元。 │交付給我一筆新臺幣 3,000 │董婕妤在幫立法委員簡東明輔││ │ │屏東縣獅子 │ │②何順吉另為│元(壹仟元鈔票 3 張)並告 │選;有特別交代要支持簡東明││ │ │鄉楓林村楓 │ │ 緩起訴處分│訴我是作為購買點心的費用,│,因為我們本來就支持簡東明││ │ │林四巷18號 │ │ 。 │該筆錢我全部都是作為拜訪新│的。 ││ │ │何順吉住處 │ │ │路部落當天晚上煮點心、夜點│(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外 │ │ │(包含米粉、魚、地瓜、雞湯│、105 選偵 57 P.155 ) ││ │ │ │ │ │等)給協助拜訪志工、人員的│ ││ │ │ │ │ │費用;董婕妤拿 3,000 元給 │② ││ │ │ │ │ │我,並不是要給我的薪水,她│我沒有提供我們買食材的收據││ │ │ │ │ │是說要該筆錢是要給助選、拜│給董婕妤;先收到錢然後去買││ │ │ │ │ │訪的人晚上吃點心的費用,並│(訊問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不是要給我個人的 │、105 選偵 57 P.158、已具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結) ││ │ │ │ │ │、105 選偵 57 P.155 反面 │ ││ │ │ │ │ │-155 ) │ │├──┼─────┼───────┼─────┼──────┼─────────────┼─────────────┤│19 │汪月香 │104年12月間某 │ 2000元│①已繳回賄款│我是主動前往簡東明服務處幫│董婕妤有請我支持簡東明;沒││ │ │日 │ │ 2000元。 │忙,事先並沒有人告訴我幫忙│有簽收,也沒有要領據;我有││ │ ├───────┤ │②汪月香另為│輔選可以得多少工資,我只知│去幫忙,我是義務性的,其實││ │ │屏東縣獅子 │ │ 緩起訴處分│道獅子鄉國民黨黨工董婕妤有│不需要給我;我也覺得這2000││ │ │鄉內獅村路 │ │ 。 │給我新台幣並表示這是要給我│元的款項是為了幫簡東明買票││ │ │旁 │ │ │加油及買礦泉水使用的,我所│賄選 ││ │ │ │ │ │從事的輔選拉票作為並沒有人│(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監督,也沒有人驗收;除了在│、105 選偵 57 P.176-176 反││ │ │ │ │ │獅子鄉各村從事拉票外,我曾│面) ││ │ │ │ │ │與競選團隊前往台東以車隊遊│ ││ │ │ │ │ │行方式為簡東明造勢,我是配│ ││ │ │ │ │ │合簡東明競選總部幹部周正雄│ ││ │ │ │ │ │對各村村民做挨家挨戶拜訪,│ ││ │ │ │ │ │簡東明並沒有給我任何好處我│ ││ │ │ │ │ │覺得董婕妤給我 2000 元當油│ ││ │ │ │ │ │料及買礦泉水費用是合理的。│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 │、105 選偵 57 P.175 反面 │ ││ │ │ │ │ │-176 ) │ │├──┼─────┼───────┼─────┼──────┼─────────────┼─────────────┤│20 │周建邦 │104年12月間某 │2千元 │①屏東縣春日│高王添福在找我們去協助工作│① ││ │ │日 │ │ 鄉選民 │的那天,就是我前述在「炒翻│高王添福知道我是支持間東明││ │ ├───────┤ │②因坦承認罪│天」小吃店的那晚,高王添福│的,所以沒有詢問我要投票支││ │ │高王添福在 │ │ 而另為緩起│在要求我們填完資料並講完隔│持誰也不集要明示或暗示我;││ │ │屏東縣春日 │ │ 訴處分 │日工作內容後,就當場主動發│我只有在說明會那天早上去幫││ │ │鄉開設之炒 │ │ │給我新臺幣 2,000 元,並告 │忙排桌椅,時間大概從早上 ││ │ │翻天熱炒店 │ │ │訴我那筆錢是工作費 │10 點多到接近中午,除此之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外,簡東明來春日村遊街造勢││ │ │ │ │ │、調查局卷 A21P.83 反面) │或私下為簡東明發放文宣、掛││ │ │ │ │ │ │布條、插旗幟等工作,我都沒││ │ │ │ │ │ │有參與;高王添福要叫我幫忙││ │ │ │ │ │ │支持簡東明,但我自己本身也││ │ │ │ │ │ │支持簡東明,所以他叫我來工││ │ │ │ │ │ │作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調查局卷 A21P.83-83 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② ││ │ │ │ │ │ │輔選工作我只有在當天早上排││ │ │ │ │ │ │桌椅。從 10 點多排到中 午 ││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 105 選偵 19 卷四 P.68、││ │ │ │ │ │ │已具結) │├──┼─────┼───────┼─────┼──────┼─────────────┼─────────────┤│21 │江彥彬 │105年1月間某日│2千元 │①屏東縣春日│① │① ││ │ ├───────┤ │ 鄉選民 │105 年 1 月間(詳細日期我 │當簡東明在 104 年 12 月間 ││ │ │高王添福在 │ │②因坦承認罪│已忘記)晚上高王添福約我去│在春日鄉要成立後援會時,高││ │ │屏東縣春日 │ │ 而另為緩起│他開設在春日部落的「炒翻天│王添福有找我一起參加,當時││ │ │鄉開設之炒 │ │ 訴處分 │」小吃店聊天,我與段偉民一│我有去幫忙排桌椅並放鞭炮;││ │ │翻天熱炒店 │ │ │同前往,到場後發現周維平、│高王添福有請我支持簡東明 ││ │ │ │ │ │高王添福、周建邦、宜新光在│(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2 ││ │ │ │ │ │現場。周維平及高王添福希望│、調查局卷 A21P.86 反面 ││ │ │ │ │ │我們能為簡東明助選、拉票,│-87) ││ │ │ │ │ │周維平隨後拿出 1 張空白的 │ ││ │ │ │ │ │表格當場請我們傳閱填寫「姓│② ││ │ │ │ │ │名」、「身分證字號生日」、│104.12 成立簡東明後援會時 ││ │ │ │ │ │「住址」、「電話」及「領款│,高王添福跟我說去那裡工作││ │ │ │ │ │人簽名」等基本資料。 │會有錢,高王添福拿錢時跟我││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說這是工作人員的錢,並說支││ │ │ │ │ │、調查局卷 A21P.87 ) │持一下簡東明;當天有很多人││ │ │ │ │ │ │一起排椅子放鞭炮,我大約做││ │ │ │ │ │② │了2、3小 時 ││ │ │ │ │ │我 104.12 先工作,105.1 月│(訊問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簽收據,同時領 2 千元 │、 105 選偵 19 卷四 P.22 ││ │ │ │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反面 -23、已具結) ││ │ │ │ │ │、 105 選偵 19 卷四 P.22 │ ││ │ │ │ │ │反面、已具結) │ │├──┼─────┼───────┼─────┼──────┼─────────────┼─────────────┤│22 │梁淑女 │104年12月底某 │2千元 │①屏東縣春日│我不清楚,高王添福是 在104│高王添福跟我說「這幾天要辛││ │ │日 │ │ 鄉選民 │年 12 月底(詳細曰期我已忘│苦你們了」,並交代如果接到││ │ ├───────┤ │②因坦承認罪│記)成立簡東明春日鄉後援會│要配合簡東明來春日鄉造勢的││ │ │高王添福在 │ │ 而另為緩起│之前的某天晚上,高王添福打│電話,希望我們要到場,高王││ │ │屏東縣春日 │ │ 訴處分 │電話叫我過去他經營的「炒翻│添福場主動交給我新臺幣(下││ │ │鄉開設之炒 │ │ │天」小吃店,告訴我在這次立│同) 2,000 元,並告訴我那 ││ │ │翻天熱炒店 │ │ │委選舉中要幫忙簡東明拉票、│筆錢是工作費 ││ │ │ │ │ │固票,因為我本來就支持簡東│(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明,簡立委是我大姊夫家那邊│、調查局卷 A21P.91 ) ││ │ │ │ │ │的表哥,所以我當場就同意要│ ││ │ │ │ │ │幫簡東明輔選。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調查局卷 A21P.90 反面) │ │├──┼─────┼───────┼─────┼──────┼─────────────┼─────────────┤│23 │胡志忠 │104年12月間某 │2千元 │①屏東縣春日│我記得高王添福在 12 月底的│我本來想投票給高金素梅,但││ │ │日 │ │ 鄉選民 │時候,曾打電話給我要我幫忙│後來收了 2000 元工作費後,││ │ ├───────┤ │②因坦承認罪│簡東明拉票,我就答應他支持│就決定投票支持簡東明 ││ │ │高王添福在 │ │ 而另為緩起│簡東明,並且告訴我會有工作│(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屏東縣春日 │ │ 訴處分 │費,但並沒有告訴我多少錢。│、調查局卷 A21P.99 ) ││ │ │鄉開設之炒 │ │ │我心裡原本沒有一定要支持簡│ ││ │ │翻天熱炒店 │ │ │東明,但是高王添福告訴我有│ ││ │ │ │ │ │工作費,所以我就我就口頭答│ ││ │ │ │ │ │應要支持簡東明。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調查局卷 A21P.98 反面) │ │├──┼─────┼───────┼─────┼──────┼─────────────┼─────────────┤│24 │王亞倫 │104年12月中旬 │2千元 │①屏東縣春日│高王添福告訴我這是工作人員│除了前述簡東明在春日鄉成立││ │ │某日 │ │ 鄉選民 │的名單,我的資料因我並不識│後援會時我到場幫忙外,另外││ │ ├───────┤ │②因坦承認罪│字,是由我太太許秀華幫我填│有一次簡東明到士文村掃街、││ │ │高王添福在 │ │ 而另為緩起│的。高王添福當場給我新臺幣│拜票,我開著自己的發財車跟││ │ │屏東縣春日 │ │ 訴處分 │2000 元,告訴我這是我的工 │著車隊在士文拜票,高王添福││ │ │鄉開設之炒 │ │ │作費,也是我先前在簡東明在│並沒有支付給我油錢的費用 ││ │ │翻天熱炒店 │ │ │春日鄉辦說明會時我們幫忙擬│(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桌椅、放鞭炮的費用,當時和│、調查局卷 A21P.103 ) ││ │ │ │ │ │我一起放歡炮的還有江彥彬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調查局卷 A21P.103 ) │ │├──┼─────┼───────┼─────┼──────┼─────────────┼─────────────┤│25 │劉素金 │104年12月中旬 │2千元 │①屏東縣春日│高王添福拿 2000 元給我時,│高王添福並沒有直接告訴我要││ │ │某日 │ │ 鄉選民 │並沒有叫我要把票投給簡東明│投票給簡東明,但是我知道高││ │ ├───────┤ │②因坦承認罪│,那是高王添福我幫忙簡東明│王添福在幫簡東明助選,而我││ │ │高王添福在 │ │ 而另為緩起│競選活動的工作費。 │本人也是支持簡東明 ││ │ │屏東縣春日 │ │ 訴處分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鄉開設之炒 │ │ │、調查局卷 A21P.106 ) │、調查局卷 A21P.106 ) ││ │ │翻天熱炒店 │ │ │ │ │├──┼─────┼───────┼─────┼──────┼─────────────┼─────────────┤│26 │朱萬成 │104年12月間某 │2千元 │①屏東縣春日│高王添福於 104.12,在炒翻 │我參加兩次,第一次參加造勢││ │ │日 │ │ 鄉選民 │天熱炒店給我 2 千元現金, │大約 1、2 小時,第二次放鞭││ │ ├───────┤ │②因坦承認罪│高王添福跟我說這是工作費,│炮約 10 幾分鐘。之外沒有做││ │ │高王添福在 │ │ 而另為緩起│加上油資 │其他勞務;有跟我說要我支持││ │ │屏東縣春日 │ │ 訴處分 │(訊問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簡東明 ││ │ │鄉開設之炒 │ │ │、偵卷 19 卷四 P.42 ) │(訊問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翻天熱炒店 │ │ │ │、偵卷 19 卷四 P.42 ) │├──┼─────┼───────┼─────┼──────┼─────────────┼─────────────┤│27 │盧得勝 │104年12月底或 │2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約在 104 年 12 月或 105 年│所以周維平及鄭善雄來找我擔││ │ │105年1月初某日│ │ 區萬山里選│1 月間(詳細時間我忘記了)│任工作人員時,也知道我是會││ │ │日 │ │ 民 │,萬山里長鄭善雄在某次造勢│支持簡東明 ││ │ ├───────┤ │②因坦承認罪│活勳後,到我家並當面給我 2│(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高雄市茂林 │ │ 而另為緩起│張 1,000 元的紙鈔,鄭善雄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區萬山巷63 │ │ 訴處分 │向我表示這是給我幫忙簡東明│.127 ) ││ │ │之1號盧得 │ │ │競選活勳的工作費,鄭善雄並│ ││ │ │勝住處 │ │ │提供一張上有書寫我名字的「│ ││ │ │ │ │ │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 ││ │ │ │ │ │東明輔選幹部暨工作人員工作│ ││ │ │ │ │ │津貼應領清冊」要我簽名,我│ ││ │ │ │ │ │有在該清冊上親自簽名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126 ) │ │├──┼─────┼───────┼─────┼──────┼─────────────┼─────────────┤│28 │呂一平 │104年12月底某 │2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104 年月間,由鄭善雄來找我│我沒有參與固票、掃街、造勢││ │ │日 │ │ 區萬山里選│幫忙第 9 屆山地原住民立法 │等活動;2000 元是我支持簡 ││ │ ├───────┤ │ 民 │委員候選人簡東明輔選工作,│東明及幫忙拉票的費用 ││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並要我掛名顧問職務,之後鄭│(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區萬山巷45 │ │ 而另為緩起│善雄在 104 年 12 月間某日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之1號呂一 │ │ 訴處分 │(詳細日期我記不得),來我│.50-51) ││ │ │平住處 │ │ │住處(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里 │ ││ │ │ │ │ │45 之 1 號)當面親交現金新│ ││ │ │ │ │ │台幣 (下同) 2000 元給我,│ ││ │ │ │ │ │並要我支持簡東明,同時藉由│ ││ │ │ │ │ │我的影響力向左右鄰居及親戚│ ││ │ │ │ │ │朋友們拉票,現場我有簽領相│ ││ │ │ │ │ │關收據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49 ) │ │├──┼─────┼───────┼─────┼──────┼─────────────┼─────────────┤│29 │金瑞芳 │104年12月間某 │1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我有擔任簡東明的工作人員,│我們就是幫忙簡東明綁競選旗││ │ │日 │ │ 區萬山里選│當初是萬山里長鄭善雄在去(│幟和參與造勢活動,綁競選旗││ │ ├───────┤ │ 民 │104)年 12 月間幫忙召募簡東│幟大概花了 1 天的時間,前 ││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明在萬山里的工作人員,我的│後共參與簡東明造勢活動 2 ││ │ │區萬山巷22 │ │ 而另為緩起│工作內容是負責綁簡東明競選│次,1 次是到高雄漢神巨蛋國││ │ │號金瑞芳住 │ │ 訴處分 │布條、旗幟和參加造勢活動等│民黨總統和立委聯合造勢活動││ │ │處 │ │ │工作,前揭工作代價是1000元│現場,另 1 次屏東縣來義鄉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簡東明的造勢活動現場。我向││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鄭善雄領取工作費並沒有領相││ │ │ │ │ │.101 ) │關收據或憑證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102 ) │├──┼─────┼───────┼─────┼──────┼─────────────┼─────────────┤│30 │戴曉薇 │104年12月間某 │1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我有擔任簡東明的工作人員,│我記得我們在前揭綁完布條後││ │ │日 │ │ 區萬山里選│當初是萬山里長鄭善雄在去(│,鄭善雄給我,我印象中並沒││ │ ├───────┤ │ 民 │104)年 12 月間幫忙召募 │有簽收單據 ││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簡東明在萬山里的工作人員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區萬山巷50 │ │ 而另為緩起│,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綁簡東│、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號戴曉薇住 │ │ 訴處分 │明競選布條、旗幟等工作,前│.56 ) ││ │ │處 │ │ │揭工作代償是 1000 元。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56 ) │ │├──┼─────┼───────┼─────┼──────┼─────────────┼─────────────┤│31 │梁金堂 │104年12月底某 │1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周維平於 11、12 月期間某週│鄭善雄並沒有明確告訴我該筆││ │ │日 │ │ 區萬山里選│日下午 2 時許 (詳細時間已 │款項是車馬費或走路工費用,││ │ ├───────┤ │ 民 │忘記)至茂林區茂林里活動中│只要求我支持簡東明 ││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心主持簡東明輔選造勢活動,│(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區萬山巷2 │ │ 而另為緩起│鄭善雄有開車載我前往參與該│、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號梁金堂住 │ │ 訴處分 │造勢活動鄭善雄要我支持簡東│.113 ) ││ │ │處 │ │ │明,若有相關輔選選活動請我│ ││ │ │ │ │ │協助,之後就拿 1000 元給我│ ││ │ │ │ │ │,告訴我這是工作費並要我在│ ││ │ │ │ │ │工作津貼應領清冊上簽名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111 ) │ │├──┼─────┼───────┼─────┼──────┼─────────────┼─────────────┤│32 │蔡文俤 │104年12月底或 │1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1,000 元的工作津貼是里長鄭│鄭善雄給我一疊簡東明的選舉││ │ │105年1月初某日│ │ 區萬山里選│善雄在投票之前某一天中午拿│文宣,並要我去拜訪的時候順││ │ ├───────┤ │ 民 │到我家給我的,當時鄭善雄是│便發;我在領到工作津貼之前││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一個人來,而且也只有我一個│,就會在部落裡為簡東明講話││ │ │區萬山巷16 │ │ 而另為緩起│人在家,詳細日期我忘記了,│拜票,在收到工作津貼後,我││ │ │號蔡文俤住 │ │ 訴處分 │他是拿 1 張 1000 元的現金 │也有去發送簡東明的競選文宣││ │ │處 │ │ │鈔票給我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134-135 ) ││ │ │ │ │ │.134 ) │ │├──┼─────┼───────┼─────┼──────┼─────────────┼─────────────┤│33 │武金玉 │不詳 │1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我確實有為簡東明在萬山里發│我只記得鄭善雄找我幫忙在萬││ │ ├───────┤ │ 區萬山里選│放宣傳單造勢等工作,鄭善雄│山里發放宣傳單、造勢等工作││ │ │高雄市茂林 │ │ 民 │才會發放 1,000 元工作津貼 │,詳細的工作時間和時數我已││ │ │區萬山巷30 │ │②因坦承認罪│給我 │忘記,鄭善雄當時有發放工作││ │ │號鄭善雄住 │ │ 而另為緩起│(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費 1,000 元給我 ││ │ │處 │ │ 訴處分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65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65 ) │├──┼─────┼───────┼─────┼──────┼─────────────┼─────────────┤│34 │戴吳水華 │105年1月16日前│1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後援會成立的那天我有到場。│我有幫忙掃街,拜票、發放文││ │ │某日 │ │ 區萬山里選│之後我也有跟著里長鄭善雄等│宣,但沒有掛旗織或布條。確││ │ ├───────┤ │ 民 │助選人員去發送文宣,但確切│切日期我不記得了。發放文宣││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時間我不記得了;在選舉之前│大約花一個早上就走完了。文││ │ │區萬山巷50 │ │ 而另為緩起│領到里長鄭善雄說這 1000 塊│宣品是里長鄭善雄準備的 ││ │ │號戴吳水華 │ │ 訴處分 │是輔選工作費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住處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89 ) ││ │ │ │ │ │.88 ) │ │├──┼─────┼───────┼─────┼──────┼─────────────┼─────────────┤│35 │陳德榮 │104年12月間某 │1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我領的那個就是搭棚子的1000│里長鄭善雄有請我去拜託親戚││ │ │日 │ │ 區萬山里選│塊 ,我有簽名 │朋友投給簡東明。除了棚子的││ │ ├───────┤ │ 民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1000 塊而已,其他錢都沒有 ││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拿到。1000 塊是在選舉前給 ││ │ │區萬山巷30 │ │ 而另為緩起│.81 ) │我的,大概距離選舉還有半個││ │ │號鄭善雄住 │ │ 訴處分 │ │月,好像又是 12 月,我不記││ │ │處 │ │ │ │得正確日期;我沒空發文宣、││ │ │ │ │ │ │插旗子我都沒有參與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80 ) │├──┼─────┼───────┼─────┼──────┼─────────────┼─────────────┤│36 │顏國秋 │105年1月間某日│1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鄭善雄告訴我簡東明去萬山部│鄭善雄拿 1000 元給我並表示││ │ ├───────┤ │ 區萬山里選│落宣傳後協助整理環境、掃地│這是工作費時,沒有要求我簽││ │ │高雄市茂林 │ │ 民 │,就算工作 │名確認;我沒有告訴任何人我││ │ │區萬山巷64 │ │②因坦承認罪│(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的基本資料,也沒有同意擔任││ │ │號顏國秋住 │ │ 而另為緩起│、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簡東明的輔選幹部,我不知為││ │ │處 │ │ 訴處分 │.70 ) │何我的名字會出現在清冊中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70-71 ) │├──┼─────┼───────┼─────┼──────┼─────────────┼─────────────┤│37 │梁秋菊 │104年12月間某 │1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104 年 12 月間,由鄭善雄來│我沒有參與固票、掃街、造勢││ │ │日 │ │ 區萬山里選│找我幫忙第 9 屆山地原住民 │等活動 ││ │ ├───────┤ │ 民 │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輔選工│(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作,之後鄭善雄在 104 年 12│、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區萬山巷34 │ │ 而另為緩起│月間某日(詳細日期我記不得│.95 ) ││ │ │號梁秋菊住 │ │ 訴處分 │),來我住處(高雄市茂林區│ ││ │ │處 │ │ │萬山巷 34 號)當面親交現金│ ││ │ │ │ │ │新台幣(下同) 1000 元給我│ ││ │ │ │ │ │,並說明這筆錢是我幫忙發傳│ ││ │ │ │ │ │單的工作費用,現場我有簽領│ ││ │ │ │ │ │相關收據。我的印象中,鄭善│ ││ │ │ │ │ │雄帶隊發放文宣時,有武金玉│ ││ │ │ │ │ │、陳德榮、金秀籣、金瑞芳及│ ││ │ │ │ │ │蔡梁玉英等人參加,當天發放│ ││ │ │ │ │ │不完的傳單就自己找時間發放│ ││ │ │ │ │ │,當天有參加發放文宣的人,│ ││ │ │ │ │ │鄭善雄都是給現金 1000 元,│ ││ │ │ │ │ │至於他們領錢時間及地點,我│ ││ │ │ │ │ │則不清楚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94 ) │ │├──┼─────┼───────┼─────┼──────┼─────────────┼─────────────┤│38 │金秀蘭 │104年12月底某 │1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我不知道是誰把我列為工作人│工作津貼應領清冊是我本人簽││ │ │日 │ │ 區萬山里選│員。我是接獲里長鄭善雄通知│名,我是有拿這個 1000 塊,││ │ ├───────┤ │ 民 │叫我去他家領錢的,簽領的時│里長鄭善雄也有跟我說如果支││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候才發現具領清冊上的名字都│持候選人就可以領 1000 塊 ││ │ │區萬山巷30 │ │ 而另為緩起│是鄰長跟部落幹部的名字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號鄭善雄住 │ │ 訴處分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處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42 ) ││ │ │ │ │ │.43 ) │ │├──┼─────┼───────┼─────┼──────┼─────────────┼─────────────┤│39 │孫佩馨 │不詳 │2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羅耀明於 104 年 12 月上旬 │羅耀明當時有拿 2000 元現金││ │ ├───────┤ │ 區多納里選│(詳細時間已忘記),在街上│給我,他說這是工作人員參加││ │ │高雄市茂林 │ │ 民 │遇到我詢問我是否參加幾天後│造勢活動的費用並要求我支持││ │ │區多納巷83 │ │②因坦承認罪│在多納里舉辦的簡東明選舉造│簡東明 ││ │ │號孫佩馨住 │ │ 而另為緩起│勢活動,因為我是簡東明的支│(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處前 │ │ 訴處分 │持者,所以我有答應要到場支│、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持。當曰的造勢活動(詳細時│.20 ) ││ │ │ │ │ │間我忘記了)是在多納里的活│ ││ │ │ │ │ │動中心舉辨,周維平及羅耀明│ ││ │ │ │ │ │都有上台講話,參與人數約 │ ││ │ │ │ │ │30 名,活動不到 30 分鐘結 │ ││ │ │ │ │ │束,之後沒隔幾天羅耀明就到│ ││ │ │ │ │ │我家,我與他就在我家門口聊│ ││ │ │ │ │ │天,羅耀明就給我 2000 元告│ ││ │ │ │ │ │訴我這是工作人員參加造勢活│ ││ │ │ │ │ │動的費用,並要我在工作津貼│ ││ │ │ │ │ │應領清冊上簽名。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19 ) │ │├──┼─────┼───────┼─────┼──────┼─────────────┼─────────────┤│40 │劉富郎 │不詳 │2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羅耀明告訴我這是工作費,那│我有領到新臺幣 (下同) 2,0││ │ ├───────┤ │ 區多納里選│時候他有要求我要幫忙簡東明│00 元現金的工作費,那是多 ││ │ │高雄市茂林 │ │ 民 │造勢,我在收到錢當天也同意│納里里長羅耀明在車隊遊行的││ │ │區多納巷81 │ │②因坦承認罪│要幫忙簡東明工作 │前幾天(詳細日期我已忘記)││ │ │號劉富郎住 │ │ 而另為緩起│(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拿到我家裡給我的,當時家││ │ │處前 │ │ 訴處分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裡只有我一個人在家 ││ │ │ │ │ │.26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26 ) │├──┼─────┼───────┼─────┼──────┼─────────────┼─────────────┤│41 │沈明勇 │105年1月9日或 │2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105 年 1 月 9、10 日,我休│我只有在 105 年 1 月 9、10││ │ │10日 │ │ 區多納里選│假回多納,因為我是多納里 4│日兩天幫忙簡東明 ││ │ ├───────┤ │ 民 │鄰鄰長,所以里長羅耀明就找│(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我幫忙發簡東明的宣傳單、插│、調查局卷A21P.230 ) ││ │ │區多納巷53 │ │ 而另為緩起│旗子、從茂林掃街拜票到多納│ ││ │ │之1號沈明 │ │ 訴處分 │等 │ ││ │ │勇住處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調查局卷A21P.230 ) │ │├──┼─────┼───────┼─────┼──────┼─────────────┼─────────────┤│42 │賴昆毅 │105年1月16日前│2千元 │①高雄市茂林│簡東明競選團隊於 104 年 12│羅耀明有將我列入簡東明在多││ │ │1週某日 │ │ 區多納里選│月、105 年 1 月間(詳細時 │納里競選團隊的工作人員,前││ │ ├───────┤ │ 民 │間忘記)有到茂林區進行大規│提是願意支持簡東明,我確有││ │ │高雄市茂林 │ │②因坦承認罪│模掃街競選活動,當競選團隊│收到羅耀明在簡東明造勢活動││ │ │區多納巷40 │ │ 而另為緩起│抵達多納里時,我因明指示以│的 2000 元 ││ │ │號賴昆毅住 │ │ 訴處分 │徒步方式進行掃街、發放文宣│(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處前 │ │ │,當競選團隊離開多納里時,│、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我因家中有事即先行離開。約│.35 ) ││ │ │ │ │ │於 1 月 16 日投票日前 1 個│ ││ │ │ │ │ │禮拜某曰晚間 6、7 時 (詳細│ ││ │ │ │ │ │時間忘記),羅耀明有到我住│ ││ │ │ │ │ │處門口叫我好幾聲,我便與他│ ││ │ │ │ │ │在門外談,羅耀明有請我支持│ ││ │ │ │ │ │簡東明,並掏出 2000 元給我│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警卷第 000000000 號 P │ ││ │ │ │ │ │.34 ) │ │├──┼─────┼───────┼─────┼──────┼─────────────┼─────────────┤│43 │溫光林 │105年1月初某日│3千元 │①臺東達仁鄉│約在簡東明委員見面之後的隔│是因為簡東明主動找我幫忙,││ │ │ │ │選民 │天,王魁峰主任來電要我幫忙│所以我才支持他的,在簡東明││ │ ├───────┤ │②因坦承認罪│插旗幟、拜票、發傳單。我約│來找我之前,我還沒有特定支││ │ │達仁鄉鄉公所鄉│ │ 而另為緩起│莫花一天半的時間插完 40 根│持對象。 ││ │ │長室 │ │ 訴處分 │的旗幟,並幫忙 2 趟拜票及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發傳單行程,第一次是我自己│、調查局卷A21P.260反面 ) ││ │ │ │ │ │前往發送,第二次廖新一也來│ ││ │ │ │ │ │幫忙 │ ││ │ │ │ │ │(警詢筆錄見 105 原選訴 3 │ ││ │ │ │ │ │、調查局卷A21P.75) │ │└──┴─────┴───────┴─────┴──────┴─────────────┴─────────────┘附表十四:應沒收之賄賂┌──┬─────┬───────┬──────────────────────┐│編號│ 被 告 │ 應沒收之賄賂 │ 備註 ││ │ │ │ │├──┼─────┼───────┼──────────────────────┤│1 │李麗花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2 │蔡謨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3 │林國輝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4 │董忠 │ 1,500元 │由蔡謨轉交;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5 │唐建生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6 │杜文來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7 │高文生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8 │石英雄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9 │董文巧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10 │林華志 │ 2,000元 │其供稱收到 2,000 元;已繳回賄款 2,000 元 │├──┼─────┼───────┼──────────────────────┤│11 │王育芳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12 │董賢明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13 │陳英敏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14 │金太平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15 │高惠芬 │ 2,000元 │其供稱僅收到 2,000 元;已繳回賄款 2,000 元 │├──┼─────┼───────┼──────────────────────┤│16 │盧秋生 │ 1,500元 │ │├──┼─────┼───────┼──────────────────────┤│17 │孫瑞珠 │ 1,000元 │其供稱僅收到 1,000 元 │├──┼─────┼───────┼──────────────────────┤│18 │呂網市 │ 1,500元 │由孫瑞珠轉交;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19 │蔡正福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20 │余傳仁 │ 1,500元 │由金太平轉交;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21 │宋賢木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22 │孫得志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23 │盧春花 │ 1,500元 │由麥運生轉交;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24 │麥運生 │ 1,500元 │ │├──┼─────┼───────┼──────────────────────┤│25 │李麥秀蘭 │ 1,500元 │由麥運生轉交;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 │ │ │ │├──┼─────┼───────┼──────────────────────┤│26 │柯春男 │ 2,000元 │其供稱僅收到 2,000 元;已繳回賄款 2,000 元 ││ │ │ │ │├──┼─────┼───────┼──────────────────────┤│27 │卓永勝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28 │林信妹 │ 2,000元 │其中 1,000 由卓永勝轉交;已繳回賄款 3,000 元│├──┼─────┼───────┼──────────────────────┤│29 │陸良正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30 │陸秀玲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31 │方惠美 │ 1,500元 │由陸秀玲轉交;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32 │何秋治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由潘信福轉交 │├──┼─────┼───────┼──────────────────────┤│33 │林天惠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34 │司公正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35 │潘信福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500 元 │├──┼─────┼───────┼──────────────────────┤│36 │胡金市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37 │葉明仁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38 │陳國虎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39 │張夜合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40 │張春江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41 │梁秀美 │ 1,500元 │已繳回 1,500 元 │├──┼─────┼───────┼──────────────────────┤│42 │金天光 │ 3,000元 │已繳回賄款 3,000 元 │├──┼─────┼───────┼──────────────────────┤│43 │包春光 │ 2,000元 │其供稱僅收到 2,000 元已繳回賄款 2,000 元 │├──┼─────┼───────┼──────────────────────┤│44 │張阿錫 │ 1,500元 │已繳回 1,500 元 │├──┼─────┼───────┼──────────────────────┤│45 │潘月妹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46 │洪士善 │ 1,500元 │由麥運生轉交;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47 │李健國 │ 1,500元 │已繳回賄款 1,500 元 │├──┼─────┼───────┼──────────────────────┤│48 │王和家 │ 12,000元 │共 1 萬 2,000 元;已繳回賄款 5,000 元 │├──┼─────┼───────┼──────────────────────┤│49 │陳順歸 │ 12,000元 │共 1 萬 2,000 元 │├──┼─────┼───────┼──────────────────────┤│50 │陳幸一 │ 12,000元 │共 1 萬 2,000 元 │├──┼─────┼───────┼──────────────────────┤│51 │高玉金 │ 6,000元 │已繳回賄款 6,000 元 │├──┼─────┼───────┼──────────────────────┤│52 │賴立誠 │ 12,000元 │共 1 萬 2,000 元 │├──┼─────┼───────┼──────────────────────┤│53 │紀淑貞 │ 2,000元 │ │├──┼─────┼───────┼──────────────────────┤│54 │周利雄 │ 3,000元 │ │├──┼─────┼───────┼──────────────────────┤│55 │葉仁義 │ 3,000元 │ │├──┼─────┼───────┼──────────────────────┤│56 │阮惠珍 │ 3,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57 │湯美珠 │ 3,000元 │ │├──┼─────┼───────┼──────────────────────┤│58 │潘明良 │ 3,000元 │ │├──┼─────┼───────┼──────────────────────┤│59 │楊信道 │ 3,000元 │ │├──┼─────┼───────┼──────────────────────┤│60 │孫榮輝 │ 3,000元 │ │├──┼─────┼───────┼──────────────────────┤│61 │謝銀鳳 │ 3,000元 │ │├──┼─────┼───────┼──────────────────────┤│62 │鄭彩鳳 │ 2,000元 │ │├──┼─────┼───────┼──────────────────────┤│63 │雷芙蓉 │ 2,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64 │丁國屏 │ 3,000元 │ │├──┼─────┼───────┼──────────────────────┤│65 │顏和 │ 3,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66 │湯甜 │ 2,000元 │由阮惠珍轉交 │├──┼─────┼───────┼──────────────────────┤│67 │羅愛珠 │ 2,000元 │ │├──┼─────┼───────┼──────────────────────┤│68 │丁碧金 │ 2,000元 │ │├──┼─────┼───────┼──────────────────────┤│69 │林和蘭 │ 2,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70 │何梅君 │ 3,000元 │ │├──┼─────┼───────┼──────────────────────┤│71 │陳正順 │ 2,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72 │陳松文 │ 1,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73 │葉淑貞 │ 2,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74 │高良義 │ 2,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75 │劉振榮 │ 3,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76 │蔣美花 │ 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77 │孫光照 │ 3,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78 │彭美香 │ 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79 │鄭美蘭 │ 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80 │鍾添木 │ 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81 │沈萬順 │ 2,000元 │由楊信道轉交 │├──┼─────┼───────┼──────────────────────┤│82 │戴曉慧 │ 3,000元 │ │├──┼─────┼───────┼──────────────────────┤│83 │林紅柑 │ 2,000元 │由楊信道轉交 │├──┼─────┼───────┼──────────────────────┤│84 │田美娥 │ 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85 │朱邑晉 │ 3,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86 │潘能生 │ 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87 │陳蘭花 │ 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88 │莊秀慧 │ 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89 │劉安生 │ 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90 │許立人 │ 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91 │莊熒華 │ 2,000元 │ │├──┼─────┼───────┼──────────────────────┤│92 │蕭月女 │ 2,000元 │由李月娥轉交 │├──┼─────┼───────┼──────────────────────┤│93 │張金妹 │ 2,000元 │由李月娥轉交 │├──┼─────┼───────┼──────────────────────┤│94 │張福良 │ 2,000元 │ │├──┼─────┼───────┼──────────────────────┤│95 │姜玉梅 │ 2,000元 │由李月娥轉交 │├──┼─────┼───────┼──────────────────────┤│96 │李月娥 │ 2,000元 │ │├──┼─────┼───────┼──────────────────────┤│97 │田春菊 │ 2,000元 │ │├──┼─────┼───────┼──────────────────────┤│98 │柯海燕 │ 3,000元 │ │├──┼─────┼───────┼──────────────────────┤│99 │巴山光 │ 2,000元 │ │├──┼─────┼───────┼──────────────────────┤│100 │麥冬花 │ 2,000元 │ │├──┼─────┼───────┼──────────────────────┤│101 │柯秋美 │ 3,000元 │ │├──┼─────┼───────┼──────────────────────┤│102 │杜仁生 │ 2,000元 │ │├──┼─────┼───────┼──────────────────────┤│103 │謝貞娟 │ 2,000元 │ │├──┼─────┼───────┼──────────────────────┤│104 │柯啟川 │ 2,000元 │ │├──┼─────┼───────┼──────────────────────┤│105 │林秋男 │ 3,000元 │ │├──┼─────┼───────┼──────────────────────┤│106 │陳保華 │ 2,000元 │ │├──┼─────┼───────┼──────────────────────┤│107 │沙本賞 │ 2,000元 │ │├──┼─────┼───────┼──────────────────────┤│108 │包仙妹 │ 2,000元 │ │├──┼─────┼───────┼──────────────────────┤│109 │余德祥 │ 3,000元 │ │├──┼─────┼───────┼──────────────────────┤│110 │方玉妹 │ 2,000元 │由黃順發轉交 │├──┼─────┼───────┼──────────────────────┤│111 │林一江 │ 3,000元 │ │├──┼─────┼───────┼──────────────────────┤│112 │柯自明 │ 2,000元 │ │├──┼─────┼───────┼──────────────────────┤│113 │葉金秀 │ 1,000元 │由葉德生轉交 │├──┼─────┼───────┼──────────────────────┤│114 │葉德生 │ 2,000元 │ │├──┼─────┼───────┼──────────────────────┤│115 │黃順發 │ 3,000元 │ │├──┼─────┼───────┼──────────────────────┤│116 │陳志憲 │ 3,000元 │ │├──┼─────┼───────┼──────────────────────┤│117 │方霙綺 │ 2,000元 │ │├──┼─────┼───────┼──────────────────────┤│118 │林寶玉 │ 3,000元 │ │├──┼─────┼───────┼──────────────────────┤│119 │吳榮吉 │ 3,000元 │ │├──┼─────┼───────┼──────────────────────┤│120 │韋忠貞 │ 2,000元 │ │├──┼─────┼───────┼──────────────────────┤│121 │盧正宗 │ 3,000元 │ │├──┼─────┼───────┼──────────────────────┤│122 │江新春 │ 3,000元 │ │├──┼─────┼───────┼──────────────────────┤│123 │蔡錫金 │ 3,000元 │ │├──┼─────┼───────┼──────────────────────┤│124 │朱山櫻 │ 3,000元 │ │├──┼─────┼───────┼──────────────────────┤│125 │黃春英 │ 3,000元 │ │├──┼─────┼───────┼──────────────────────┤│126 │周正雄 │ 3,000元 │ │├──┼─────┼───────┼──────────────────────┤│127 │林文旭 │ 2,000元 │ │├──┼─────┼───────┼──────────────────────┤│128 │何春美 │ 2,000元 │ │├──┼─────┼───────┼──────────────────────┤│129 │朱宗仁 │ 3,000元 │ │├──┼─────┼───────┼──────────────────────┤│130 │阮嬪 │ 3,000元 │ │├──┼─────┼───────┼──────────────────────┤│131 │白天勇 │ 2,000元 │屏東縣春日鄉選民 │├──┼─────┼───────┼──────────────────────┤│132 │田新忠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選民 │├──┼─────┼───────┼──────────────────────┤│133 │李武雄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選民 │├──┼─────┼───────┼──────────────────────┤│134 │魏美香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選民 │├──┼─────┼───────┼──────────────────────┤│135 │陳奕蓁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選民 │├──┼─────┼───────┼──────────────────────┤│136 │魏光保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選民 │├──┼─────┼───────┼──────────────────────┤│137 │魏乾貴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選民 │├──┼─────┼───────┼──────────────────────┤│138 │魏坤祥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選民 │├──┼─────┼───────┼──────────────────────┤│139 │黃純怡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選民區萬山里選民 │├──┼─────┼───────┼──────────────────────┤│140 │蔡梁玉英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里選民 │├──┼─────┼───────┼──────────────────────┤│141 │金瑞原 │ 1,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里選民 │├──┼─────┼───────┼──────────────────────┤│142 │關正龍 │ 1,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里選民 │├──┼─────┼───────┼──────────────────────┤│143 │林華強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多納里選民 │├──┼─────┼───────┼──────────────────────┤│144 │邱明財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多納里選民 │├──┼─────┼───────┼──────────────────────┤│145 │江魯金雲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多納里選民 │├──┼─────┼───────┼──────────────────────┤│146 │張正忠 │ 2,000元 │高雄市茂林區多納里選民 │└──┴─────┴───────┴──────────────────────┘附表十五:

┌──┬───┬────┬──────┬──────────┬──────┐│編號│轉交人│被告即有│ 時間 │ 被告答辯 │收取金額 ││ │ │投票權人├──────┤ ├──────┤│ │ │ │ 地點 │ │有無繳賄款 │├──┼───┼────┼──────┼──────────┼──────┤│1 │王榮儀│唐馨予 │105 年 1 月 │①有參加輔選拉票、買│1,500 元 ││ │ │ │20 日下午 15│飲料(警詢筆錄見 105│ ││ │ │ │時至 16 時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13 卷二 P.251 ) │ ││ │ │ │ │ │ ││ │ │ ├──────┤②有參加掃街拜票 5 ├──────┤│ │ │ │屏東縣瑪家鄉│-6 次,一次約 1 至 2│已繳回賄款 ││ │ │ │北葉村某處 │小時(偵訊筆錄見 105│1,500 元。 ││ │ │ │ │原選訴 1、105 選偵 │ ││ │ │ │ │13 卷二 P.260、已具 │ ││ │ │ │ │結) │ ││ │ │ │ │③ │ ││ │ │ │ │問: 王榮儀是在你工作│ ││ │ │ │ │之前把錢交給你,還是│ ││ │ │ │ │你工作之後才給你 ? │ ││ │ │ │ │答:工作之後,而且是│ ││ │ │ │ │選舉完之後才拿給我的│ ││ │ │ │ │。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原 │ ││ │ │ │ │選訴 1、105 選偵 13 │ ││ │ │ │ │卷二 P.260 反面、已 │ ││ │ │ │ │具結) │ │├──┼───┼────┼──────┼──────────┼──────┤│2 │無 │彭玉珍 │104 年 12 月│①有參加掃街拜票(警│2,000 元 ││ │ │ │11 日至 105 │詢筆錄見 105 選偵 13├──────┤│ │ │ │年 1 月 15 │卷二 P.188 反面) │否認收受現金││ │ │ │日間之某日 │ │賄賂。 ││ │ │ │ │②有參加造勢、無輔選│ ││ │ │ ├──────┤工作(偵訊筆錄見 105│ ││ │ │ │屏東縣某處 │選偵 13 卷二 P .195 │ ││ │ │ │ │反面、已具結) │ ││ │ │ │ │ │ ││ │ │ │ │③ │ ││ │ │ │ │我只有在 105 年 1 月│ ││ │ │ │ │14 日那天我知道要去 │ ││ │ │ │ │遊行,我就搭朋友的車│ ││ │ │ │ │子就出去 │ ││ │ │ │ │(偵訊筆錄見 105 選 │ ││ │ │ │ │偵 13 卷二 P.196、已│ ││ │ │ │ │具結) │ │├──┼───┼────┼──────┼──────────┼──────┤│ 3 │何晉文│劉夏雲 │不詳 │① │2000元 ││ │由鄭彩│ ├──────┤收 2000 元是幫忙插旗├──────┤│ │鳳轉交│ │屏東縣泰武鄉│子、整理服務處;他們│無繳回賄款 ││ │ │ │泰武村大武山│給我 2000 元,沒有說│ ││ │ │ │一街 16 號池│要支持簡東明 │ ││ │ │ │萬地住處 │(訊問筆錄見 105 │ ││ │ │ │ │原選訴 2、105 選偵 │ ││ │ │ │ │59 卷二 P.14、已具結│ ││ │ │ │ │) │ │└──┴───┴────┴──────┴──────────┴──────┘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