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張豐櫃
莊果憶兼法定代理人 張群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豐櫃、莊果憶、張群珍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遂委由法律扶助之訴訟代理人向貴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查,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在準用之列,而本件係聲請人於本院受理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78 號被告吳政翰過失傷害案件後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