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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審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黃志成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志成為聲請假扣押,因經濟能力不佳,而聲請法律扶助,並委由法律扶助之訴訟代理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並無準用之規定。查本件係聲請人於本院受理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1 號被告李道祥公共危險等案件後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聲請假扣押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係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並無繳納裁判費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