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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4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42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世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第1646號、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世超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世超因人類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後合併腦膜炎、肺外結核及極重度失智狀態,腦部受損極為嚴重,目前處於昏迷狀態,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失能,喪失語言表達能力,也無法使用肢體語言正確回應,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可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 月19日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303 號民事裁定宣告被告為受監護宣告人等情,業經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被告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被告能到庭時,再進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法 官 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日期:201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