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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慶輝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上列被告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912、8461、9200、9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慶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法 官 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日期: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