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啟華上列被告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912、8461、9200、9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啟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法 官 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