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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慶輝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被 告 曾啟華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 由本件被告黃慶輝、曾啟華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4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日期:201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