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啟華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6912、8461、9200、9201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曾啟華部分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 由本件被告曾啟華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05年5 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曾啟華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