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7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來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ALL STAR滿天星水果台」壹台(含電子IC板壹塊)、開分鑰匙壹支及退幣盒鑰匙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內所載『電子遊戲機具』應更正記載為『電子遊戲機具「ALL STAR滿天星水果台」』外,餘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來春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105 年度偵緝字第215 號)確定等情,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案內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ALL STAR滿天星水果台」1 台(含電子IC板1 塊)、開分鑰匙1 支及退幣盒鑰匙

1 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4 頁反面),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