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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2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彥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5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潘彥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潘彥宏雖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可能幫助該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 年

3 月間某日,在其屏東縣○○鄉○○路○○○○○號住處,將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6,000 元之代價,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容任取得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之人(無證據證明其等為3 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合庫銀行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為詐欺行為,而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嗣因鄭書弦、林育丞、劉玉婷、蕭凱文、林子恆、邵平、康家祥、劉建志、劉孟哲、陳以理、魏哲昱、黃彥翔、廖依宸、文凱弘、方尹宏、劉偉恒、李志偉、施孟樺、余俊億、李京震、葉誌倫、江天賜、陳奇鴻、盧睿彬、林謝驊、詹政皓、吳峻緯、洪立邦、張國華、許耀麟、簡暉恩、邱香芸、高葆迪、方彥凱、李雅琪、謝世傑、周昱安、吳伯書、周翠蘭、邱芳億、謝明蒼、江志勇、張家耀、徐偉倫、高聖閔、陳偉明、葉勇成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鄭書弦、林育丞、劉玉婷、蕭凱文、邵平、康家祥、劉孟哲、陳以理、廖依宸、文凱弘、方尹宏、劉偉恒、李志偉、施孟樺、余俊億、葉誌倫、江天賜、陳奇鴻、盧睿彬、林謝驊、詹政皓、吳峻緯、洪立邦、張國華、許耀麟、簡暉恩、邱香芸、高葆迪、方彥凱、李雅琪、謝世傑、吳伯書、周翠蘭、邱芳億、謝明蒼、江志勇、張家耀、徐偉倫、高聖閔、陳偉明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彥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書弦、林育丞、劉玉婷、蕭凱文、被害人林子恆、告訴人邵平、康家祥、被害人劉建志、告訴人劉孟哲、陳以理、被害人魏哲昱、黃彥翔、告訴人廖依宸、文凱弘、方尹宏、劉偉恒、李志偉、施孟樺、余俊億、被害人李京震、告訴人葉誌倫、江天賜、陳奇鴻、盧睿彬、林謝驊、詹政皓、吳峻緯、洪立邦、張國華、許耀麟、簡暉恩、邱香芸、高葆迪、方彥凱、李雅琪、謝世傑、被害人周昱安、告訴人吳伯書、周翠蘭、邱芳億、謝明蒼、江志勇、張家耀、徐偉倫、高聖閔、陳偉明、被害人葉勇成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鄭書弦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告訴人林育丞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影本、告訴人劉玉婷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康家祥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影本、被害人劉建志露天拍賣網站交易明細頁面截圖、告訴人劉孟哲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影本、台北富邦銀行轉帳成功頁面截圖、被害人魏哲昱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影本、被害人黃彥翔之渣打銀行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簿封面、內頁影本、告訴人廖依宸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告訴人文凱弘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告訴人劉偉恒之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余俊億之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被害人李京震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告訴人葉誌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告訴人江天賜之轉帳明細、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陳奇鴻之玉山個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告訴人盧睿彬之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林謝驊之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詹政皓之匯款明細列印資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洪立邦之匯款明細列印資料、告訴人張國華之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105 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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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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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其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嗣取得上開帳戶之人用以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47人,惟被告單純提供前揭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告訴人、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二)按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固有明文。經查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向被告收取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之人、向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之人均為不同之人,或確有3 人以上共同正犯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過程,且被告僅對於其帳戶交付他人後,他人可能作為詐騙使用具有不確定之故意,然現今詐欺集團詐欺手法多端,亦不乏直接與被害人見面實施詐術者,被告對於取得上開帳戶之人及其同夥施詐術之方式非有認識,故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應認被告僅有幫助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尚不宜以幫助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加重詐欺罪之罪名相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提供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一行為,幫助該人詐取告訴人、被害人等47人之財物既遂,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仍率爾將上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售予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向告訴人、被害人詐欺取財,致告訴人、被害人受有上開財產損害,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受騙匯入被告提供之合庫銀行帳戶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合計高達47人,且被告尚未適當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於本案前,無其他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尚佳、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修正(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

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前述新法之相關規定。

(二)查被告以6,000 元之價金,將上揭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幫助取得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之人使用前揭合庫銀行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該6,

000 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現金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之(因犯罪所得金額已確定,自無庸記載追徵其價額)。

(三)另告訴人、被害人匯款之金額旋遭他人提領一空等情,有前揭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可查,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附表:

┌──┬────┬────────────────────────┐│編號│被害人/ │詐欺方式(金額:新臺幣) ││ │告訴人 │ │├──┼────┼────────────────────────┤│1 │鄭書弦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塑膠模型之訊息,嗣鄭書弦於105 年2 月1 日││ │ │11時38分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塑膠模型之意而││ │ │陷於錯誤,於同年月4 日12時許,匯款1,900 元至上揭││ │ │合庫銀行帳戶。 │├──┼────┼────────────────────────┤│2 │林育丞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日本動漫公仔模型之訊息,嗣林育丞於104 年││ │ │10月25日0 時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日本動漫公││ │ │仔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月25日、同年11月││ │ │4 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11月15日、同年11月20日、││ │ │同年12月1 日、同年12月18日、105 年1 月4 日、105 ││ │ │年1 月14日、105 年1 月29日,匯款300 元、300 元、││ │ │1,000 元、600 元、6,900 元(遭詐騙部分為其中3,30││ │ │0 元)、600 元、900 元、300 元、2,400 元、2,400 ││ │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3 │劉玉婷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劉玉婷於105 年1 月21日13時││ │ │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 │ │同日13時17分許,匯款2,4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4 │蕭凱文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蕭凱文於105 年1 月20日12時││ │ │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 │ │同日14時55分許,匯款2,4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5 │林子恆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林子恆於105 年1 月17日22時││ │ │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 │ │同年月21日16時32分許,匯款2,4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 │ │帳戶。 │├──┼────┼────────────────────────┤│6 │邵平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配件包之訊息,嗣邵平於104 年11月23日││ │ │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配件包之意而陷於錯誤││ │ │,於同日匯款3,6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7 │康家祥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商品之訊息,嗣康家祥於104 年11月4 日、同││ │ │年月19日、105 年1 月28日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 │ │該商品之意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4 年11月6 日、104 ││ │ │年11月21日、105 年1 月31日,匯款3,000 元、1,800 ││ │ │元、2,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8 │劉建志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劉建志於104 年11月5 日11時││ │ │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 │ │同年月5 日12時30分許,匯款3,1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 │ │帳戶。 │├──┼────┼────────────────────────┤│9 │劉孟哲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配件包、模型之訊息,嗣劉孟哲於104 年││ │ │11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9日、105 年2 月2 日││ │ │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配件包、模型之意而陷││ │ │於錯誤,分別於104 年11月3 日9 時許、104 年11月10││ │ │日9 時許、104 年11月20日9 時許、105 年2 月3 日9 ││ │ │時許,匯款3,600 元、2,000 元、7,200 元、2,000 元││ │ │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10 │陳以理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陳以理於104 年10月30日22時││ │ │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 │ │同年11月1 日23時26分許,匯款3,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 │ │行帳戶。 │├──┼────┼────────────────────────┤│11 │魏哲昱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魏哲昱於105 年1 月14日、同││ │ │年月20日、同年2 月15日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 │ │型之意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1 月15日、同年1 月21││ │ │日、同年2 月15日,匯款2,800 元、2,800 元、2,800 ││ │ │元、4,3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12 │黃彥翔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黃彥翔於105 年2 月1 日20時││ │ │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1 時20分許)、同││ │ │年月5 日18時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 │ │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月1 日20時14分許、同年月13日││ │ │18時36分許,匯款8,000 元、2,4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 │ │帳戶。 │├──┼────┼────────────────────────┤│13 │廖依宸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刊││ │ │登佯稱欲販賣預購商品之訊息,嗣廖依宸於104 年11月││ │ │26日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預購商品之意而陷於錯││ │ │誤,於同日23時許,匯款3,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 │。 │├──┼────┼────────────────────────┤│14 │文凱弘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文凱弘於105 年2 月14日11時││ │ │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 │ │同年月15日18時許,匯款2,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 │。 │├──┼────┼────────────────────────┤│15 │方尹宏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方尹宏於104 年11月10日23時││ │ │25分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 │ │,於同年月11日21時11分許,匯款3,000 元至上揭合庫││ │ │銀行帳戶。 │├──┼────┼────────────────────────┤│16 │劉偉恒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劉偉恒於104 年11月14日15時││ │ │40分前某時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 │ │於錯誤,於同日15時40分許,匯款6,000 元至上揭合庫││ │ │銀行帳戶。 │├──┼────┼────────────────────────┤│17 │李志偉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李志偉於104 年12月6 日21時││ │ │45分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 │ │,於同年月11日11時12分許,匯款1,600 元至上揭合庫││ │ │銀行帳戶。 │├──┼────┼────────────────────────┤│18 │施孟樺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施孟樺於104 年11月15日瀏覽││ │ │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年月││ │ │16日14時46分許,匯款9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19 │余俊億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余俊億於104 年10月28日20時││ │ │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 │ │同年11月2 日20時29分許,匯款6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 │ │帳戶。 │├──┼────┼────────────────────────┤│20 │李京震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李京震於104 年11月4 日、10││ │ │5 年2 月1 日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 │ │於錯誤,分別於104 年11月9 日13時許、105 年2 月3 ││ │ │日12時許,匯款3,000 元、2,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 │ │戶。 │├──┼────┼────────────────────────┤│21 │葉誌倫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公仔之訊息,嗣葉誌倫於104 年11月初瀏覽網││ │ │頁,誤信該人有出售公仔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 ││ │ │日17時許,匯款7,3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22 │江天賜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公仔之訊息,嗣江天賜於105 年1 月20日、同││ │ │年2 月15日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公仔之意而陷於││ │ │錯誤,分別於同年1 月20日、同年2 月15日,匯款500 ││ │ │元、2,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23 │陳奇鴻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配件包之訊息,嗣陳奇鴻於104 年11月21││ │ │日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配件包之意而陷於錯││ │ │誤,於同日17時7 分許,匯款1,8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 │ │帳戶。 │├──┼────┼────────────────────────┤│24 │盧睿彬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塑膠模型之訊息,嗣盧睿彬於104 年12月30日││ │ │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塑膠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 │ │於同日17時30分許,匯款9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25 │林謝驊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林謝驊於104 年12月7 日12時││ │ │13分許、105 年2 月15日15時30分許瀏覽網頁,誤信該││ │ │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4 年12月9 日││ │ │7 時許、105 年2 月16日9 時許,匯款2,500 元、4,30││ │ │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26 │詹政皓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公仔之訊息,嗣詹政皓於105 年2 月15日瀏覽││ │ │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公仔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9││ │ │時36分許,匯款3,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27 │吳峻緯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吳峻緯於104 年12月8 日瀏覽││ │ │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年月││ │ │9 日11時19分許,匯款1,8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28 │洪立邦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公仔模型之訊息,嗣洪立邦於105 年1 月7 日││ │ │22時29分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公仔模型之意而││ │ │陷於錯誤,於同年月8 日22時30分許,匯款2,600 元至││ │ │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29 │張國華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張國華於104 年12月4 日瀏覽││ │ │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 │ │時許,匯款4,5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30 │許耀麟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許耀麟於104 年12月3 日及其││ │ │後某時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 │ │誤,分別於104 年12月3 日、105 年3 月1 日,匯款1,││ │ │400 元、4,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31 │簡暉恩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簡暉恩於104 年12月21日瀏覽││ │ │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 │ │時32分許,匯款1,8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32 │邱香芸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邱香芸於105 年2 月15日瀏覽││ │ │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1││ │ │時2 分許,匯款6,015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33 │高葆迪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高葆迪於104 年11月25日及其││ │ │後某時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 │ │誤,分別於104 年11月25日14時4 分許、105 年2 月3 ││ │ │日15時38分許,匯款1,800 元、2,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 │ │行帳戶。 │├──┼────┼────────────────────────┤│34 │方彥凱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方彥凱於105 年2 月2 日瀏覽││ │ │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年月││ │ │3 日11時43分許,匯款7,4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35 │李雅琪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公仔模型之訊息,嗣李雅琪於105 年1 月18日││ │ │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公仔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 │ │於同日6 時45分許,匯款1,3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 │。 │├──┼────┼────────────────────────┤│36 │謝世傑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謝世傑於105 年1 月16日17時││ │ │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 │ │同年月17日17時9 分許,匯款1,3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 │ │帳戶。 │├──┼────┼────────────────────────┤│37 │周昱安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周昱安於104 年11月28日、10││ │ │5 年2 月1 日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 │ │於錯誤,分別於104 年11月28日、105 年2 月1 日,匯││ │ │款1,600 元、2,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38 │吳伯書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吳伯書於104 年11月15日19時││ │ │23分許、同年12月2 日19時7 分許、同年12月6 日19時││ │ │38分許、同年12月8 日1 時15分許、同年12月28日18時││ │ │33分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 │ │,分別於同年11月17日12時55分許、104 年(聲請簡易││ │ │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101 年)12月7 日14時42分許、││ │ │104 年12月23日12時52分許、104 年12月15日12時48分││ │ │許、105 年1 月5 日13時31分許,匯款300 元、900 元││ │ │、600 元、1,000 元、7,7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39 │周翠蘭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周翠蘭於105 年1 月16日某時││ │ │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15時許)瀏覽網頁││ │ │,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4 ││ │ │分許,匯款1,3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40 │邱芳億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邱芳億於105 年2 月6 日5 時││ │ │30分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 │ │,於同日某時許,匯款7,6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41 │謝明蒼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謝明蒼於104 年11月24日0 時││ │ │許、105 年2 月5 日0 時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 │ │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4 年11月24日、105 年││ │ │2 月5 日,匯款1,800 元、2,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 │ │戶。 │├──┼────┼────────────────────────┤│42 │江志勇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江志勇於105 年1 月20日22時││ │ │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 │ │同日某時許,匯款1,315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43 │張家耀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張家耀於105 年2 月22日瀏覽││ │ │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日9 ││ │ │時38分許,匯款1,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44 │徐偉倫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徐偉倫於105 年2 月2 日18時││ │ │50分許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於錯誤││ │ │,於同年月3 日11時59分許,匯款2,000 元至上揭合庫││ │ │銀行帳戶。 │├──┼────┼────────────────────────┤│45 │高聖閔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模型之訊息,嗣高聖閔於104 年11月3 日、10││ │ │5 年1 月11日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模型之意而陷││ │ │於錯誤,分別於104 年11月3 日、105 年1 月11日,匯││ │ │款1,800 元、2,4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46 │陳偉明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複製畫商品之訊息,嗣陳偉明於105 年2 月13││ │ │日瀏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複製畫商品之意而陷於錯││ │ │誤,於同年月15日,匯款2,0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 │。 │├──┼────┼────────────────────────┤│47 │葉勇成 │取得前揭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 │ │稱欲販賣機器人之訊息,嗣葉勇成於105 年1 月7 日瀏││ │ │覽網頁,誤信該人有出售機器人之意而陷於錯誤,於同││ │ │日19時55分許,匯款2,600 元至上揭合庫銀行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