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11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弘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
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被告温弘道涉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185 條之4 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之疑義,本院將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