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蕭有長
邱松俤蕭煒秦蕭玉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 告 李易倫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高德
羅秀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上列被告過失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麥元馨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