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8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姿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賴姿尹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姿尹因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症候群、頭痛併眩暈及記憶力減損、左側骨盆骨折、右膝脛骨骨折及前十字韌帶斷裂等病症,並經心理衡鑑結果顯示中度失智、記憶力及判斷力減損、症狀固定、中樞神經遺存顯著障礙、終身須專人照顧等,而無法出庭,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臨床失智量表、身心障礙證明等附卷可參;復由本院受命法官到場勘驗,認被告無法正確理解事物及言談內容,注意力及精神狀況不能集中,且臥病在床,無法自理生活,亦經在場家屬即被告之母劉秋華陳明被告之病況如前,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足按,是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一情,應堪認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被告能到庭時,再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