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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3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6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裕彬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裕彬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裕彬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凌晨0 時26分許,在桃園市空軍一號巴士長榮站,將其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下稱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至臺中市空軍一號巴士八國站,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蔡清博」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嗣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即與其他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1 月13日16時許,假借楊雅惠之妹楊純菁名義,以LINE向楊雅惠借錢,並指定匯款帳號,言明將於106 年1 月20日匯還。楊雅惠不疑有他,分別於106 年

1 月14日13時47分許、1 月15日15時6 分許、1 月16日凌晨

0 時許,以ATM 轉帳方式,各匯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至被告林裕彬該帳號。復於106 年1 月16日15時許,至臺北市○○區○○路○段○○○ 號彰化銀行建國分行,以臨櫃方式填寫匯款單,匯款10萬元至同帳號,共匯款19萬元,並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林裕彬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林裕彬涉有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楊雅惠之指訴、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富邦銀行開戶及交易明細各1 份及中國信託銀行、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資料共

3 紙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將其上開富邦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自稱「蔡清博」之人,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當時會和蔡專員聯繫是因為我那個月周轉不過來,但我和銀行有80萬的債務協商,我無法再跟銀行借貸,所以轉而上網找民間借貸,我有在快借網上刊登我的需求,後來蔡專員就來與我聯絡,當時談妥1 萬元每個月700 元的利息,本來要借1 萬,後來加到5 萬元,蔡專員說要以另外一個帳戶來抵押質借,我每月還錢就匯到該帳戶,他說帳戶可以使用才會借錢給我,因為帳戶信用不好,他也不會讓我借錢,還錢時是匯到我另一個帳戶內,我想他這樣做可能是要規避一些稅務上的責任;我上網查過這是屬於代書貸款,我查證不只一個網路,好幾個論壇也有這種貸款;蔡專員直接說抵押我的存摺、提款卡,是因為要將我每月的薪水扣還款,當時我認為自己可以按月償還,所以我沒有考慮後面如果沒有還款或是抵押的問題;我是1 月6 日凌晨將存摺和提款卡寄出去,他中午就收到,他說要先送到代書去審核,後來他就推拖一直不借錢,到1 月17日、18日左右他人就不見了,在這段期間因為他有像一般貸款行員般的回答我的問題,所以我就相信他;後來我有打電話去富邦客服凍結帳號不讓資金進出,也有去大安分局旁邊仁愛路及新生南路的派出所詢問警察,他們說不知道要用何名義受理案件;我會把提款卡、密碼交給陌生人,是因為網路上及我朋友都有辦過代書貸款,當時我相信他是真的做貸款業務的人,我問他問題他都有持續解答我的問題,我也有上網查與他所說的是否一樣,查起來是相符的我就相信他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於106 年1 月6 日凌晨0 時26分許,將其所申辦之富邦

銀行上開帳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自稱「蔡專員」(蔡清博)之人後,遭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1 月13日16時許,詐騙告訴人楊雅惠,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以上開方式,匯款至被告上開帳號,共匯款19萬元,並旋遭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述明確(見警卷第3 至5頁反面、偵卷第8 至10頁、第33至34頁,本院卷第78至同頁反面),復有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富邦銀行東門分行10

6 年2 月21日北富銀東門字第1060000003號函所附開戶申請書影本及交易明細、被告提出之其與「蔡專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各1 份、告訴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及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及匯款回條聯共4 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9 至14頁、第15至16頁,偵卷第38至91頁),是被告所有之上開富邦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確由被告交寄予上開「蔡專員」,進而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告訴人之犯罪工具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觀諸被告提出其與該自稱「蔡專員」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

主要內容摘錄如下:(被告下稱「被」,該自稱「蔡專員」之人下稱「蔡」)⒈(106年1月1日)

蔡:林先生你好,請問你有哪方面的資金需求呢?被:短期生活費而已。

蔡:大約需要多少呢?被:一萬而已。因為不了解利息怎麼算,所以想說上網試看看。

蔡:那麼林先生你有等值抵押品嗎?被:雖然借貸金額很低。沒有。機車算嗎?蔡:如果真的沒有等值抵押品,可能要抵押你本人的帳戶存摺提款卡。

被:存摺提款卡?我只聽過本票。

蔡:我們不是當鋪哦,能抵押的就是黃金、鑽石等有價值物品。

被:那存摺提款卡要怎麼用?蔡:本票對現在來說真的沒有用了,到時候你說我們暴利等

等告我們,我們不就只能鼻子摸摸沒有頭緒了被:了解。但存摺提款卡意思?他算有價嗎?蔡:抵押你的存摺提款卡是要客戶把薪水每個月固定匯入你抵押在我們這邊的帳戶,我們會去領出。

被:所以就是要再開一個新戶頭或是沒在用的戶頭嗎?蔡:是的。但也是要能正常領款使用的。

被:那利息怎麼算?蔡:利息方面,一萬元為最低借款單位,一個月為一期,一期利息700 元。

被:那比如、舉例分兩個月各還5000,第一個月就是還5700

、第二也是嗎?蔡:一個月連本帶利也就是5700元。

被:所以比如兩個月繳清都是5700?蔡:是的沒錯。

被:那您們是在哪區呢?蔡:我們在中部。

被:可是我在北部。

蔡:我們全省都有承做。如較遠的客戶又不方便下來,我們

都是請客戶將抵押品寄下來,我們都收到後,會先確認抵押帳戶能否正常領款使用,約第三天撥款。到時候我們匯請業務當面把款項交給客戶。

被:了解。謝謝您。我再稍作考慮,不好意思耽誤您的時間

。所以固定一萬月息700 ,那兩萬就是乘以2 ?蔡:好的沒關係。那麼先生如有需要再告知我一聲。

被:所以比如說是大額、沒有限制期數,就是看還多少,月

息是以當初借貸金額計算嗎?蔡:是的沒錯。

被:因為有些還不是很懂。

蔡:但是你的抵押品也是必須說等價值,到時還不出來,我們會直接將黃金鑽石拿去當掉。

被:那像我這樣無抵押,最高是借貸多少?以您們之前經驗。

蔡:大約5 萬以內。

被:了解,謝謝蔡先生的回答。

蔡:不會的別這樣說。等我解決你的問題再道謝也不遲啊。被:因為我是想說等年終下來,這樣不到一個月。我算一個

月月息嗎?蔡:當然也算一個月利息。

被:因為對這樣的借貸還不了解,所以問題多了點。

蔡:不會啦別這樣子,很多客戶也不懂,所以也需要解釋讓他們了解清楚。

被:那您們這樣利息比我在路上看到那種海報還低。

蔡:我們不是高利貸好嗎~被:我都看到借一萬、實拿9700,日息50。

蔡:那是騙人的,到時候實拿怎麼可能9700。

被:然後有致電過去,感覺口氣不是很好,就沒有再聯絡,改上借貸網看看。

蔡:光看利息也就知道是讓一些不清楚的人傻傻去借,然後滾利息。

被:日息50一個月就不少了。已經快您們的兩倍了。

蔡:他們都是用障眼法,也沒跟你說是不是一萬元日息50,就傻傻被騙了。

⒉(106年1月2日)

蔡:林先生早安,考慮得如何呢?被:不好意思,目前就先再撐著幾天好了。因為寄下去然後

再三天放款,差不多發薪水。抱歉。有需要我會再聯絡您的。

蔡:好的沒關係,我也是能幫你趕。但是約兩天。

被:因為我們都在5、6號下薪水。

蔡:恩恩了解。如果說真的需要我幫忙,盡量趕在四號前。被:我剛剛在想,如果我把卡片存摺寄下去,等到有需要借錢就不麻煩了,但會造成你們的不便。

蔡:怎麼會造成我們的不便呢?被:保管存摺。

蔡:並不會,我們會直接幫你審件撥款你。

被:A 帳號留我身上您們放款用,B 帳號你們收款用嗎?那

還完B帳戶呢?蔡:是的。等你還款結束B帳戶會再寄回去給你。

被:了解。

蔡:所以先生你目前覺得如何呢?我是覺得說讓自己身上還有另一筆錢,到時候才不會臨時周轉不過來。

被:目前先不用,因為過幾天就五號,發薪日了。

蔡:好的。

⒊(106年1月5日)被:哥,兜了一圈,我還是需要您的。

蔡:可以的,之前都有跟你說明過了。

被:金額大約在3 萬,可以嗎蔡:我當初就說了吧,身上有另一筆資金可以避免周轉不順。還是可以的。

被:那晚上我寄下去。請問地址?蔡:你寄空軍一號比較快,我幫你做趕件好了。寄空軍一號到臺中八國站,3 個小時差不多就到了,我幫你趕件。

(被告與「蔡專員」討論貨運地點及收件時間)被:下班後過去寄,下班到家差不多晚上11點。

蔡:那麼再麻煩你寄出後拍單子給我就可以了,名字留業務的名字吧!蔡清博,電話是0000000000。

被:好,再麻煩您了。

蔡:好的不會不要這樣子說。

⒋(106年1月6日)被:林口這邊,電話沒人接。

蔡:應該有,很小間。如果你找不到空軍一號的話,就去和欣寄。

(被告與「蔡專員」聯繫寄件事宜,查詢貨運地址。被告寄出後拍攝收件資料予「蔡專員」確認)被:假如核過了,六日匯匯款到我借貸的那戶頭嗎?蔡:六日這麼部分因為公司內部營運有的部門休假,總是會

累的啊~被:了解,希望星期一。

蔡:放心我盡快幫你趕!被:謝謝哥。

⒌(106年1月9日)

被:哥午安,方便詢問一下進度嗎?

哥在嗎?嗨哥在嗎?⒍(106年1月10日)

被:早安,哥在忙嗎?蔡:早安,你的部分最快明天就知道結果了。

被:嚇到我了,想說哥不見了。昨天整天都沒看到哥。

蔡:不會啦,放心,我在幫你趕件了,快過年了,貸款的一堆。

被:明天給帳號嗎?蔡:我跟客戶講貸款的事,我先忙,你的下午我催代書。

好。先給我。

被:借貸金額幫我拉最高看看。(傳送另一存摺封面照片)蔡:我盡量幫你拉高,交給我,你放心。

⒎(106年1月11日)

被:哥早安,我準備好等您的好消息囉蔡:早被:現在問會不會太早?蔡:太早啦~大約要下午哦被:我耐心等候,確定今天就好。

蔡:確定今天你放心~(當日晚間)被:哥還沒看到款項蔡:林先生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這裡還沒趕出來呢. . .明天我先撥款給您。

被:上午嗎?蔡:下午~被:哥方便問幾點嗎?蔡:明天才能跟你確定可以嗎?被:好唷,辛苦了。可能急了點,哥別見怪,抱歉了。

蔡:每個人都有急到的時候~別這樣說。

被:等哥明天囉蔡:好的!真的很不好意思。

⒏(106年1月12日)

被:早安呀蔡:早,剛剛在催件了,應該下午就好了,好了馬上通知你。

被:再麻煩哥了。

蔡:OK的。

(當日下午)被:準備要聽好消息了蔡:應該是明日上午8 :00你就可以去看款項是不是進去了,因為今天款項來不及入帳。

被:明早8點刷本子嗎?蔡:已經確定撥款了,是的。

被:5萬嗎?那月息就是3500。

蔡:對的,都有跟你說明過了。

被:跟哥確認一下。

蔡:謝謝你哦!被:那假如分兩期,就是一期28500?蔡:對,沒有錯。

被:了解,哥辛苦了。

⒐(106年1月13日)被:哥早安,剛剛去看尚未入帳。

蔡:你等我,我去問代書看看。

(當日中午)被:哥還是沒看到入帳喔,麻煩您了蔡:好,代書還沒回覆我。代書一有回應就立刻跟你說。

被:好,我先去吃飯,哥也別忘記用餐。想說明天就星期六,看能不能今天趕下來。

蔡:真的很抱歉,先處理完你的部分我才吃得下。因為你真的很急,我也很想趕快幫你解決。

(當日下午)被:銀行快關門了。

蔡:不會啦,代書現在在撥款了。

被:結果如何呢?蔡:基本上已經沒問題了,可能五點後去查詢看看。

被:離下班還有兩小時,希望會進來。

蔡:如果確定沒有再跟我說一下,我問代書看看,麻煩代書打去銀行問看看,是否禮拜一才會到帳。

被:一樣沒有。

蔡:等我一下。

⒑(106年1月15日)

被:明早八點嗎?蔡:大約九點,我再通知你,你再去刷卡看看。

被:好的,我再等等。

蔡:恭喜了,後面繳貸款要正常哦,別遲繳。

被:等看到款項再恭喜也不遲呀。

⒒(106年1月16日)

被:早安,一樣沒看到被:哥早安,麻煩看到回覆一下蔡:林先生你好,我已經詢問業務員,業務待會會打去問問看,怕匯錯戶頭。

被:好,我等您。

蔡:真的不好意思。業務待會回覆我馬上跟你說。

被:今天能到帳嗎?蔡:我請業務盡量趕在3 :30之前匯款,如沒辦法就是隔天到帳。

(當日下午)被:哥剛去用卡片跟網銀都沒看到進帳。

蔡:我待會等業務回來,會詢問他。

被:好,在看看是那個環節出了問題。

蔡:好的。不好意思害你等這麼久。

被:不好意思,追哥那麼緊。

蔡:我能明白。

被:再麻煩了。

蔡:好的別這麼說。

(當日晚間)被:我下班了,看了一樣沒有。

蔡:我剛剛問業務了,業務確實有去匯給您。

可能就是要林先生等禮拜一銀行開始營業時才有入帳。

被:(傳送網路銀行畫面截圖)查詢一週了,他是空空的。

蔡:要等禮拜一銀行營業才會入帳。

被:看您那邊的匯款明細嗎?怕帳號打錯。

蔡:業務沒有列印明細表,我問過了。不可能。

被:那我們星期一在看看好了。

蔡:好的。

⒓(106年1月17日)被:早,今天已經一週了但都沒還沒看款項。

拜託,麻煩,我真的很需要這筆。

昨天同事又轉了一筆,但馬上就到帳了啊,也不用等早上9點銀行開。

(當日下午)被:哥在嗎?⒔(106年1月18日)

被:哥,入帳了嗎?㈢由上開被告與該自稱「蔡專員」之人對話過程及內容可知,

確實與「蔡專員」洽談借款以及詢問利息計算之事,「蔡專員」則以要求被告提供帳戶作為確保還款之用,而要求被告交寄上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被告於交寄上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於106 年1 月9 日、11日、12日、13日、15日、16日多次詢問「蔡專員」貸款進度,「蔡專員」多以「明天就撥款」、「已經催件了,下午就好了」、「今天來不及入帳,明天上午你去看看」、「我幫你問代書」、「我請代書打去銀行問,是否禮拜一才會到帳」、「幫你詢問業務」、「要等禮拜一銀行營業才會入帳」,被告亦請「蔡專員」提供匯款明細表確認,「蔡專員」則答以「業務沒有列印明細表」等語,被告又於106 年1 月17日催促「蔡專員」盡快匯入款項,「蔡專員」自該日起即未讀且未回覆被告之訊息等節,此有前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附卷可憑,由上開對話紀錄內容,足認被告起初確實係因欲辦理貸款而提供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蔡專員」,隨後確實因急需款項,而多次與「蔡專員」聯絡以確認貸款進度及是否撥款,對方亦於該段期間內與被告有正常應答並說明貸款程序,至於何時可匯款則多次推託,直至被告頻繁催促後即未讀取且未回覆被告訊息,此與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歷次所述大致相符。由被告提出其於網路上刊登之徵求借款資訊及其與「蔡清博」之對話紀錄,及核對該對話紀錄內容與被告寄出帳戶資料之歷程相符,而被告於106 年1 月5 日起密集與「蔡專員」詢問貸款進度最終遭未讀未回應等情,亦可顯示其寄出帳戶資料後,因對方始終未匯入所貸款項,亟欲催促對方之心態,均足認被告稱係因申辦貸款,始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等節,應屬可採。

㈣是本案爭點為:被告寄送本件富邦銀行帳戶資料予「蔡清博

」,是否可預見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⒈按不確定故意,係行為人對於行為之客體或結果之發生,並

無確定之認識,但若其發生,亦與其本意相符。不確定故意亦不能缺乏希望結果發生之要素,倘行為人只有結果發生高度可能性之認識,尚不足以認定不確定故意之存在。而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一,基於有意幫助他人犯罪者固然不少,因被騙、遺失或遭利用而成為被害人之情形,亦所在多有,非必然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是提供帳戶之人是否成立犯罪,自應依證據證明之。

⒉本院審酌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人頭帳

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個人專屬資料給他人,促請社會大眾注意,固屬實情。惟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一,因被騙而成為被害人之情形,所在多有,非必然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認知及決定能力,亦會因某些因素限制而有所不同,處於急迫、恐慌或權力不對等下,常人之判斷能力往往無法察覺異狀,而為合乎常理之決定;此從詐騙集團往往複製相同手法詐取民眾之金錢,而該詐騙方式,亦經媒體宣導再三(例如:以涉嫌詐欺洗錢案件,要求被害人須將款項存入指定帳戶等候調查;佯稱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恐造成重複扣款,要求至提款機更改設定等等),理應不致有人再受詐騙,然仍有諸多知識份子因詐騙集團施以前述相同詐騙手法致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又如許多常人眼中不可思議之遭詐騙個案,亦確實存於目前社會(例如:相互未曾謀面網友,竟會因對方言語哄騙,即遭詐騙高額金錢等情,亦屢見不鮮),則帳戶之持有人,因相似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等情,洵屬可能,是難認所有交付帳戶者,均有容任他人不法使用其帳戶之故意。

⒊查被告積欠銀行債務達數十萬元,因而無從向金融單位借款

,且其曾上網查詢民間貸款相關資訊,網頁上亦記載「代書或金主一方會要求保管如下:一借款人的薪轉存摺、二印章、三提款卡」、「有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必須要清楚的知道,代書或金主方,一定會要求保管借款人的薪轉存摺、印章、提款卡及自然人憑證,絕對會有客戶擔心,存摺印章提款卡會不會淪入不法用途,這點可以放心,因為就算是軍公教警消人員,這些東西也一樣要留。再說,存摺印章提款卡,一兩千塊就可以弄到,代書怎麼會用20萬跟你換」等情,此有被告提出網頁資料截圖3 張、消費者債務清理協商清償方案認可聲請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影本各1 份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2至36頁、第87至90頁、第93至95頁),是被告辯稱其有上網查詢一般民間借貸也是要提供存摺等語,尚非無據。又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洽談貸款過程中,對方有要求被告提供等值抵押品及雙證件影本,此為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之審核信用、還款能力之合理方式,對方亦提供聯絡電話「0000000000」及「蔡清博」之署名,自足以鬆懈被告之警覺性,況日常生活,實無可能將任何經濟活動,都想像可能有遭人不法利用,而終日提心吊膽,尤其倘有心人士故意設局,更屬防不勝防,被告於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時年僅23歲,社會經驗較不足,在過於急切申辦貸款情況下,尚難期待被告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甚至從事犯罪偵查、審判工作者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予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認被告係在可預見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情況下,仍提供本件富邦銀行帳戶資料予「蔡清博」或詐騙集團。

⒋再者,被告於106 年1 月6 日將上開富邦銀行帳戶資料交寄

自稱「蔡清博」之人前,該帳戶餘額雖為0 元,惟此係早於

105 年6 月23日即已因扣繳信用卡款項而扣盡等情,此有被告上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03 頁至108 頁),顯見被告應非於交寄予「蔡清博」前,始刻意將帳戶內原有存款提領結清;且由上開交易明細內容可知,該帳戶自103 年7 月間開戶至105 年6 月23日最後一次扣繳信用卡款止,該期間內有多次存提款紀錄,顯示該帳戶為被告平日所使用,非為閒置帳戶,此亦與一般販賣(或提供)帳戶者,係提供不使用或不常使用之帳戶有所不同。又被告曾於106 年1 月17日(即該「蔡專員」開始不讀取亦不回應被告所傳送之Line訊息之日)撥打富邦銀行電話客服,線上掛失金融卡乙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106 年8 月16日北富銀東門字第1060000022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6頁),且被告於警方詢問、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期間,均提供「蔡清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寄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等資料供查證,被告亦未曾隱瞞係為申請貸款而與對方聯絡並交寄本件富邦銀行帳戶資料等情事。是依被告於交寄本件富邦銀行帳戶資料予「蔡清博」前之使用情形、被告所提出其與對方聯繫之對話過程截圖,及其於對方失聯而警覺受騙後之處理態度,均難認被告有容認、希望詐騙集團以其帳戶向他人行騙之結果發生,無從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即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不足認定被告涉有起訴書所載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甯先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