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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緝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佳惠選任辯護人 劉怡孜律師

郭宗塘律師鄭國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6282號、93年度偵字第6283號、94年度偵字第206 號、94年度偵字第2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佳惠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蔡勝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84

2 號判刑確定)因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下稱第三養工處)所公告、招標之工程有利潤可圖,乃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即俗稱「圍標」)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3 月30日起至93年12月9 日止,由同具有犯意聯絡之蔡勝太、陳明欽(上開2 人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842 號判刑確定)、鄭佳惠、陳明修(業於94年7 月28日死亡,由本院判決不受理確定)、陳成和、鄭如玉、陳清柱(上開3 人皆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7 號判刑確定)等人連續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開標日期」前或當日,聯絡有意投標而同具有犯意之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各廠商代表等人(各廠商代表及廠商均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分別判刑確定),至第三養工處附近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私壇(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參加圍標會議,協議內定之得標廠商,其他廠商則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事後則由得標廠商支付不等金額之報酬予蔡勝田,由其決定比例分給圍標人員(即蔡勝太、陳明欽、鄭佳惠、陳明修、陳成和、鄭如玉、陳清柱)及各該參與協議之上開廠商成員,其等即藉由此方式共同圍標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工程,並因此而獲取不等比例之不法利益(各次投標工程之參與被告、參與圍標會議之廠商代表、開標日期等均如附表一所示)。

二、鄭如玉(業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7 號判刑確定)、鄭佳惠為參與如附表二所示各項工程並進行上開事實欄一所述之圍標工作,竟另行與偉峻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建惠(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刑確定),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各工程開標前某日,向王建惠商討出借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予其2 人圍標之用,王建惠應允後,即由鄭佳惠指示鄭如玉以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與證件,前往第三養工處,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前往第三養工處,投標附表二所示之工程。

三、蔡勝田、陳明欽、鄭佳惠為參與如附表三所示各項工程,然因皆無合法之營建執照,竟另行與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順來(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刑確定),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11月間,3 人共同前往臺東縣成功鎮,找陳順來協議,商討出借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予其3 人圍標之用,陳順來應允後,遂交付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公司大、小章及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予蔡勝田等人,而容許其借用名義與證件參加投標。嗣後,即由蔡勝田或不知情之王見光借用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證件,連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前往第三養工處,投標附表三所示之工程。

四、嗣經警於附表五所示之時地,分持搜索票搜索如附表五所示鄭佳惠等人住居所或物件,而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包括投標工程資料袋等物品而循線查知上開鄭佳惠等人圍標與借牌等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後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做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始得採為證據;第2 項規定:但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檢察機關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辯護人詰問,法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之情形,自應優先適用。故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之秘密證人在檢察官、法官面前具結後之陳述,如有該條第2 項規定情形,法官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即屬合法,自得採為證據,此與針對檢肅流氓條例所作釋字第636 號、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作釋字第471 號解釋之情形不同,不得比附援引(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133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是本件被告以外之證人等於警詢中之供述筆錄認定被告等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犯行之證據,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且未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訊問證人之程序,則依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該等證人供述之筆錄,即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955號、第1727號、第463 號、96年度台上字第6635號、第4972號、95年度台上字第3881號、第3480號、9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第615 號分別著有判決可供參照)。至本件各共同被告等自身在警詢之陳述,既非秘密證人,其證據能力仍適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自不待言。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條文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對於卷內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緝字卷第211 頁、第264 頁),本院審認上開證據,均無違法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或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且均與本件待證事實相關連,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首揭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或經偽造、變造之情事,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提示、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就上開事實欄一所述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部分:

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訴緝字卷第264 頁),並核與共同被告蔡勝田、蔡勝太、陳明欽、陳明修、陳成和、鄭如玉、陳清柱屢次於警偵訊中之自白或轉換為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如附表一所示各證人於警偵訊中之證詞等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項證據附卷可證,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一所述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行,堪信為真。

二、就上開事實欄二所述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部分:

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訴緝字卷第264 頁),並核與共同被告鄭如玉於警詢時之自白、如附表二所示各證人於警偵訊中之證詞等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各項證據附卷可證,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二所述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犯行,堪信為真。

三、就上開事實欄三所述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部分:

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訴緝字卷第264 頁),並核與證人王見光、蔡勝太、鍾惠珍、陳順來於警偵訊及證人陳順來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等均相符(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訊問被告編第423 頁、第63頁、第102 至第103頁、第370 頁、第374 頁、第375 頁、本院訴字卷(五)第

116 頁),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各工程開標紀錄及順聯公司之投標文件影本共14份(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第92至第

102 頁),以及扣案之如附表五所示順聯營造有限公司橡皮章、公司章、收入傳票等可稽,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三所述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犯行,堪信為真。

四、論罪科刑:

(一) 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述之行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 項之妨害投標罪;如事實欄二、三所述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

(二)新舊法比較: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 規定,已於00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關於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亦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論述如下:

1.罰金之法定刑:被告所違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均有罰金刑之規定,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2.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下稱修正後刑法)第28條,已經修正,該項修正將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上開修正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應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本件被告參與者為構成要件事實行為,經比較本件法律適用之結論均屬一致,即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第28條之規定,本件被告均成立共同正犯,故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3.連續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56條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而本案被告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前段等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均屬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如依新法規定,因連續犯業已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併罰,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諸以一罪論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結果不利於被告;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4.牽連犯部份:再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94年

1 月7 日經刪除,並於00年0 月0 日生效。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本件如事實欄一、二所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前段等犯行,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

5.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件綜合比較結果,因被告依修正前刑法為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即行為時刑法。

(三)變更起訴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罪結果為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亦即行為人之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行為,達到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即屬既遂,而非以內定之廠商得標,始為該罪之既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是起訴書認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七、十三之工程,該參與投標之廠商等既於投標時依協議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即屬該罪之既遂犯,檢察官認為因內定廠商未能得標而為該罪之未遂犯云云,即有誤會。惟既遂犯、未遂犯因均適用相同之法條,自不發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4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四)共同正犯:被告與共同被告蔡勝田、蔡勝太、陳明欽、陳明修、陳成和、鄭如玉、陳清柱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編號所示之廠商代表人員,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編號之工程,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與共同被告鄭如玉、王建惠就上開事實欄二所示之部分,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與共同被告蔡勝田、陳明欽、陳順來就上開事實欄三所示之部分,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上開說明,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

(五)連續犯:被告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犯行(事實欄一)、第5 項前段犯行(事實欄二、三),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

(六)牽連犯: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示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行,其目的在於利於其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即所謂圍標)之用,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即被告借用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係為投標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並進行如附表一所示之圍標工作),應從一重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妨害投標罪處斷。

(七)數罪併罰: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前段之犯行,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

(八)科刑:爰審酌被告對於政府機關發包之工程,不思依正常程序競標,以確保發包後施作工程之品質,竟目無法紀,為謀取個人利益而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讓內定之廠商取得各該工程,破壞政府公平、公開之採購制度,進而影響公共工程之支出成本及品質,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且為承包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工程而借牌,致該工程發包單位無從正確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進而影響決標結果;兼衡被告所參與圍標、借牌等工程數目甚多;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考量其所為之犯罪次數而造成之損害、參與之程度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被告雖於97年11月13日經本院發布通緝,有本院97年屏院惠刑節緝字第282 號通緝書1 紙附卷可查(本院訴緝字卷第25至27頁),惟係於該減刑條例施行後始經通緝,而與該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之規定不符,茲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各減其刑期為二分之一。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開始施行。依舊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且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

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新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

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查被告事實欄三之行為均在新法公布施行前,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舊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定執行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規定:「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再者,行為人縱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以,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新法即裁判時之現行法顯然較為有利,從而,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之如事實欄一所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即不與前揭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十)沒收:

1.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2.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3.另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4.經查,被告參與附表一所示圍標工程後,取得約2、3萬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94年度偵字第206號卷訊問被告編第194頁),而被告就其所分得之數衡情已因時間久遠而不復記憶,故本院就被告所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之認定顯有困難,亦無其他證據可佐證被告有取得較高報酬之情,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2 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如附表五所示之各項扣案物品,遍查全卷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有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另如附表五「蔡勝太」項下所扣有之順聯營造有限公司公司章、橡皮章雖與本件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三所載之借牌行為有關,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等人所有之物,亦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①緣同案被告蔡勝田於93年間,夥同被告鄭佳惠、同案被告

陳明欽、蔡勝太、王見光、陳成和、陳明修、鄭如玉、羅仁宗、陳清柱等人共組違反政府採購法為目的之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之內部組織及分工,係以同案被告蔡勝田為首,召集被告鄭佳惠、同案被告陳明欽、王見光、蔡勝太、陳清柱為中級幹部,由經營過營造業之被告鄭佳惠或同案被告王見光計算第三養工處所公告、招標之工程是否有利潤可圖,再經同案被告蔡勝田擇定欲圍標之工程為何,渠等選定欲圍標之工程後,即會通知服務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郵局(下稱潮州郵局)之業務士即同案被告羅仁宗,要求同案被告羅仁宗注意有無廠商以郵寄之方式投標該工程,若有廠商以郵寄方式投標,則通知同案被告蔡勝田等人有關投標之廠商名稱與聯絡方式;另被告鄭佳惠、同案被告陳明欽、蔡勝太再承同案被告蔡勝田之命令,率同同案被告陳成和、陳明修、鄭如玉等人至第三養工處外,攔截欲前往領取標單或投標之廠商,渠等即驅身向前表示:『該工程已安排特定廠商得標,不要再來投標』或『該工程我們有在圍事處理,至第三養工處附近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私壇(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參加圍標會議』等語,要求廠商參加圍標會議;或由同案被告蔡勝田指示同案被告陳清柱召集花蓮、臺東地區之廠商配合圍標。嗣欲圍標之工程開標當日,渠等即會同有意投標之廠商,於第三養工處附近之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大廟(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由同案被告蔡勝田夥同被告鄭佳惠、同案被告陳明欽、王見光主持圍標會議,通常同案被告蔡勝田會先詢問廠商有無意願承包該工程,若僅一家廠商出面表示欲承包該工程時,即內定由該廠商得標,並當場決定搓圓仔湯費用;若有2 家以上之廠商表示欲承包該工程時,即由搓圓仔湯費用出價最高者內定得標,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被告鄭佳惠則要求其他廠商配合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方式配合投標,以便完成法定開標程序;而內定取得承包權利之廠商若順利得標,即須繳納事前約定之搓圓仔湯錢,供同案被告蔡勝田為首之圍標集團作業之用。而認被告鄭佳惠違反106 年4 月19日修正前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②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王見光、被告鄭佳惠基於意圖

使廠商得標後轉包之犯意聯絡,於93年3 月30日,被告鄭佳惠在第三養工處前,得知『省道台九號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 +616 大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係由崧源公司得標後,即脅迫代表崧源公司前往投標之工地主任林鴻正稱:應該都知道規矩,這樣搶去沒意思,把該工程讓出來等語。嗣後,同案被告蔡勝田另以電話聯絡崧源公司之負責人洪錫環及工地主任林鴻正脅迫將該工程轉包予被告鄭佳惠承作或支付85萬元為搓圓仔湯費用;然因被告鄭佳惠堅持承作該工程,經同案被告蔡勝田同意後,遂與同案被告陳明欽、王見光於93年4 月1 日前往臺東縣○○市○○路000 號東之鄉大飯店內,脅迫有意承作該工程之崧源公司之負責人洪錫環;工地主任林鴻正轉包該工程,洪錫環、林鴻正二人迫於無奈、為減少麻煩,乃將前揭工程轉包予被告鄭佳惠承作,因認被告鄭佳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得標後轉包,施脅迫之罪。

③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被告鄭佳惠基於意圖使廠商放

棄得標之犯意聯絡,於93年5 月間,共同前往臺東找益昇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戴千萬,同案被告蔡勝田向戴千萬稱:戴我明(戴千萬之弟)既然已答應集團配合不投標,他的家人如果再去投標就是搶標,要將該工程轉包予蔡金友承作或支付十八萬元為搓圓仔湯費用等語,致戴千萬心生畏懼,被迫在臺東縣大武鄉尚武加油站將18萬元之搓圓仔湯費用交付予被告鄭佳惠。因認被告鄭佳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放棄得標,施脅迫之罪。④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蔡勝太、陳清柱、被告鄭佳惠

與瑞誠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瑞誠公司)之代表人劉清郎;宏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隆公司)之負責人楊宏志;煜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鄭秀美、代表人王文雄(瑞誠公司、劉清郎;宏隆公司、楊宏志;煜峰公司、鄭秀美、王文雄均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決判刑確定),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蔡勝田於93年3 月間,告知瑞誠公司之代表人劉清郎,有關第三養工處所發包之工程預算高達二億元之『省道台二十三線25K+011 ~30K+000 間拓寬改善工程』,有無意願承作,劉清郎考慮後,決定承包前揭工程,惟該工程預算近2 億元,押標金高達800 萬元,劉清郎、同案被告蔡勝田2 人恐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而流標,同案被告蔡勝田遂委由同案被告陳清柱、被告鄭佳惠,找尋本無投標該工程意願且有甲級營造業資格之楊宏志、鄭秀美、王文雄陪標,楊宏志應允陳清柱;鄭秀美、王文雄應允被告鄭佳惠後,同案被告陳清柱乃依照同案被告蔡勝田之指示,通知楊宏志以1 億9,338 萬8,000 元之標價投標、而被告鄭佳惠則持煜峰公司之標單,以1 億9,630 萬元之標價投標,至第三養工處陪標。嗣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12日開標,僅上述3 家公司投標,承辦開標人員不知上情陪標之事,誤以上述3 家廠商均是正當合法投標,因而以為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果由預定之瑞誠公司決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不應開標而開標並決標予瑞誠公司)。決標後,同案被告蔡勝太並夥同同案被告陳明欽、被告鄭佳惠至臺東交付8 萬元之搓圓仔湯費用予王文雄、鄭秀美夫婦。因認被告鄭佳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

⑤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20日開標之『省道台九號線348K+1

49武陵橋九十三年度橋基保護工程』由崧源營造有限公司決標後,崧源公司之負責人洪錫環及工地主任林鴻正認為該工程利潤不高,遂不願支付標價之百分之7.5 為搓圓仔湯費用予同案被告蔡勝田。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王見光、被告鄭佳惠乃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93年5 月21日,由同案被告蔡勝田以電話向林鴻正稱:本件還有屏東黑道「嘎累仔」配合圍標,不要傻傻的,出事情的話,屏東這邊是很野蠻的等語,致林鴻正、洪錫環心生畏懼,遂同意給付210 萬元之搓圓仔湯費用,而同日即93年5 月21日,同案被告蔡勝田即指示同案被告陳明欽、王見光、被告鄭佳惠3 人前往臺東洪錫環住處,領取200 萬元之搓圓仔湯費用,剩餘10萬元之搓圓仔湯費用,則事後補繳予同案被告陳明欽。因認被告鄭佳惠涉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

⑥同案被告蔡勝田、被告鄭佳惠與自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自傑公司)之負責人黃清誥;柳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柳登公司)之負責人柳永安(自傑公司、黃清誥;柳登公司、柳永安均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決判刑確定)等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蔡勝田預定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25日開標之『省道台一線353K+737~353K+ 885 排水溝修復工程』,讓自傑公司得標,自傑公司之負責人黃清誥唯恐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而流標,乃請本無投標該工程意願之柳永安陪標;另同案被告蔡勝田指示被告鄭佳惠以偉峻公司之名義陪標,柳永安、被告鄭佳惠應允後,柳永安即用柳登公司之名義,標價257 萬6,000 元、而被告鄭佳惠借用偉峻公司之名義,標價265 萬元,至第三養工處投標前揭工程,作為陪標。嗣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25日開標,僅上述3 家公司投標,承辦開標人員不知上情陪標之事,誤以上述3 家廠商均是正當合法投標,因而以為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果由預定之自傑公司決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因認被告鄭佳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

⑦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蔡勝太、陳成和、被告鄭佳惠

共同基於意圖使廠商放棄得標而施強暴、脅迫之犯意聯絡,於93年3 月間,建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邱榮坤前往第三養工處,領取『縣道197 線22K+550 ~24K+595 間邊溝護坡新建工程』及『台九線319 公里至320 公里護欄整修工程』之標單,為同案被告陳明欽發覺,乃要求邱榮坤於前揭工程開標當天,至屏東縣潮州鎮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大廟參與圍標會議,邱榮坤不從,同案被告陳明欽即謂:要邱榮坤好看等語,而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被告鄭佳惠等人復親自到邱榮坤位於臺東縣住處,要求邱榮坤配合圍標,並脅迫稱:若不配合,縱使得標亦將破壞承包之工地等語。嗣後,邱榮坤仍未參與圍標,並以合理之標價得標『線道197 線22K+550 ~24K+595 間邊溝護坡新建工程』,開標當日16時許,同案被告蔡勝太即夥同同案被告陳成和前往臺東縣找邱榮坤麻煩。嗣於93年5 月4日,同案被告蔡勝田指示同案被告蔡勝太率同同案被告陳成和共同前往,邱榮坤正在施工之『線道197 線22K+550~24K+595 間邊溝護坡新建工程』之工地,將工地內怪手之引擎機油蓋掀開放入鹽巴及不明物體,並將另一部怪手之柴油抽光,而破壞邱榮坤施工之工具怪手2 部。因認被告鄭佳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放棄得標,施脅迫之罪。

⑧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蔡勝太、被告鄭佳惠為確實掌

握投標廠商數目及聯絡方式,竟與服務於潮州郵局、依據郵政法從事於公共事務之公務員羅仁宗(綽號板模仔)共同基於洩漏職務上知悉他人工商秘密之犯意聯絡,自93年

3 月底起,陸續由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蔡勝太、被告鄭佳惠交付記載有預定圍標之工程名稱與開標日期之單據予同案被告羅仁宗,要求同案被告羅仁宗注意有無廠商郵寄投標,而同案被告羅仁宗亦明知第三養工處對於廠商投標文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 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依郵政法第11條對於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卻藉由負責含第三養工處在內之「快捷一區」郵件投遞之職務上機會,擔任該圍標集團內應,先後將該集團所主導圍標第三養工處二十餘件工程之郵寄投標廠商名稱,於開標之前夕,通報予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蔡勝太、被告鄭佳惠知悉,以利圍標;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蔡勝太、被告鄭佳惠即基於使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陸續由同案被告蔡勝田交付5 萬元、行動電話1 支、同案被告蔡勝太交付15,000元、被告鄭佳惠交付行動電話1 支予同案被告羅仁宗,而同案被告羅仁宗亦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取前揭金錢與行動電話,並接受同案被告蔡勝田招待其至臺東旅遊3 次之不正利益。因認被告鄭佳惠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非公務員對於本法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涉嫌刑法第318條洩漏公務上知悉工商祕密罪部分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後述)。

(二)訊據被告鄭佳惠於本院審理中堅決否認有何上開①②③④⑤⑥⑦⑧之犯行(見本院訴緝字卷第264 頁);公訴人則以證人即各廠商代表之證詞、同案被告等人之陳述、卷附之開標紀錄、通聯譯文等為其論據。

(三)按「被害人得為證人,惟對於案件之利害關係過切,非有補強證據不得據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若被害人之指證本身已有重大瑕疵,依嚴格證明之法則,自無法憑為犯罪事實之認定,其理甚明。」此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及96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要旨可供參酌。又「補強證據,係指被告之自白或證人供述之外,其他足資證明上開供述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兩者本於相互作用,足使待證事實獲得確信之證據資料。故補強證據與一般之證據無異,原則上均具證據適格,始有使待證事實獲得確信之證據價值;如其為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資料,即無證據證明力之可言。」此參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判決要旨即明。故補強證據,雖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然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或證人證述之相互利用,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自白或證人證述之犯罪事實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四)經查:

1.關於上開①之部份: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係指3 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所謂犯罪組織,首重在其內部具有「管理結構」,次為其成立宗旨在於「從事犯罪」,其三乃其整體而言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等特質,又所謂「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屬從關係之謂,亦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違抗者依內部規範懲處,至所謂「常習性」指組織以長期存續為目的;故可知該條例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3 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是若多數共犯結合謀議,因怨挾持某人,希圖加害,此僅係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者,則僅為一共犯結構而已,不能逕以犯罪組織論之。

⑵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固能證明被告鄭佳惠等人有上開有

罪部分之圍標、借牌等事實,且彼此間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然其等之間並無基於組織結構之上下屬從關係,且遍覽全卷,亦查無同案被告蔡勝田指揮犯罪組織之名稱為何,或有加入組織者應服從之內部規章、及有關下屬即被告鄭佳惠、同案被告陳明欽、蔡勝太、王見光、陳成和、陳明修、鄭如玉、陳清柱、羅仁宗等人如違抗命令將遭受懲除等內部管理結構存在。況本件亦無其他證據可證其等圍標之行為具有暴力、脅迫性(本件圍標並無脅迫或恐嚇等情事,詳如下述)。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同案被告蔡勝田有指揮權力,被告鄭佳惠、同案被告陳明欽、蔡勝太、王見光、陳成和、陳明修、鄭如玉、陳清柱、羅仁宗有參與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且有集團性、常習性及暴力、脅迫性等特性之犯罪組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證明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被告鄭佳惠、同案被告蔡勝太、王見光、陳成和、陳明修、鄭如玉、陳清柱、羅仁宗等人有何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情事,此部分組織犯罪亦屬不能證明。

2.關於上開②之部份:證人林鴻正於偵訊中結證稱:「我們想省得麻煩,所以就讓給他們做。. . . 我也不知道不讓的話會造成什麼麻煩,我們是基於同業上才讓給他的,因為鄭佳惠有告訴我說這件他們有處理了,他們已經跟其他的廠商講好了。」(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第195 頁),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問:『省道台九號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616大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本來是你們公司得標,後來才知道是搓圓仔湯的會議,被告鄭佳惠想辦工程,要你們把工程讓給他們,那為什麼會讓給他們?)因為做工程有區域性,因為離我們的地方稍微偏遠,當初有考慮到施工的困難度及交通,當初被告鄭佳惠提到這件事,我就跟公司報告這件事,同意讓被告鄭佳惠去做。」(見本院訴字卷(五)第101 至102 頁、第144 至14

5 頁),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明確證稱無論蔡勝田、陳明欽、鄭佳惠、王見光均無講任何令其害怕的恐嚇言語或行為,僅有一人與其通電話中的口氣不好(見本院訴字卷(五)第101 至102 頁、第144 至145 頁)。此與證人洪錫環於本院審理中隔離所為之證詞均完全一致(見本院訴字卷(五)第99至100 頁、第143 至144 頁)。足見當初證人林鴻正、洪錫環放棄招標『省道台九號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616大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是出於避免施工的困難度及交通等「麻煩」,尚難僅以此即認定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王見光、被告鄭佳惠等人有對證人林鴻正、洪錫環施以任何脅迫行為。

3.關於上開③之部份:同案被告蔡勝太於偵訊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結證稱:「戴千萬的弟弟戴我明答應跟廠商協調要讓給該廠商,戴我明的哥哥用另一個工程行的名稱寄進去投標,後來我哥哥蔡勝田、鄭佳惠有打電話給戴千萬,意思是說他答應人家了還寄進去搶標,後來戴千萬叫鄭佳惠去台東講,. . . 」(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訊問被告編第64至65頁),並未敘及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被告鄭佳惠等人有對益昇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戴千萬出言脅迫;另證人戴千萬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亦僅結證稱:「他們來找我的時候,已經是開標完,. . . 被告鄭佳惠說既然已經得標,就拿點錢,. . . 我們只是做生意的人,這樣子比較心安理得。」、「(問:你覺得他們是在恐嚇你?)我想我得標應該不用付那筆錢,如果我不付的話我心裡會怕,我感覺有被恐嚇。」(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66頁、本院訴字卷(五)第28至29頁),此與證人戴我明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鄭佳惠、蔡勝田都有打電話給我,說我不夠意思答應他不投標卻讓我哥哥投標又得標。說要跟我拿事先他們預定搓圓仔湯的錢,我跟他說去找我哥哥。」、「有打電話給我,我說我都不知道,我也忘了他們電話中的語氣。」(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537 頁、本院訴字卷(五)第26至27頁)等語相符。足見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被告鄭佳惠3 人係於益昇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戴千萬已經「得標後」,對其要求拿出一些費用,而非有使廠商於事前放棄得標之意圖;且證人戴千萬亦僅出於自身想像中之恐懼而拿出金額,其與證人戴我明均未證述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被告鄭佳惠等人實際上有何具體脅迫之情事。

4.關於上開④之部分: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第878 號分別著有判決可供參照)。且本罪所稱「詐術」乃例示之規定,而其他非法方法必須與「詐術」等同觀之,即指詐術以外之一切非法方法(例如廠商為達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串,塗改他廠商標單造成無效標),足以使人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經查,本件證人王文雄雖於偵訊中結證稱:「93年5 月12日的台23線25K 至30K 間的拓寬改善工程,鄭佳惠說劉清郎要標這件工程但不夠廠商投標,叫我陪標,本來我沒有要投標的意思,是鄭佳惠跟我講我才去投標的。」(見94年度偵字第1206號卷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35 頁),然被告鄭佳惠卻於偵訊中陳稱:「蔡勝田打電話給我說沒有人要標,如果劉清郎要做的叫我找王文雄陪標,因為工程沒有三家廠商不能開標。我去臺東王文雄家的茶行,我問他要不要做,不然劉清郎要做,他說他要算看看,他就去打押標金,之後我就不知道了。」(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訊問被告編第258 頁),則既然證人王文雄需要「算算看」本件工程有無利益,則其是否全無投標之意願而僅受同案被告蔡勝田等人之命令而假裝陪標?尚非無疑。且證人楊宏志於偵訊中亦僅證稱有配合被告陳清柱他們寫標價,然均未證及其對本件工程全無投標之意願(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第288 至290 頁),是依據本件起訴書所明確記載之證據難認被告等人施以何種詐術或以何種非法方法使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5.關於上開⑤之部份:證人林鴻正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結證稱本件工程協商過程無論同案被告陳明欽、蔡勝田、王見光、被告鄭佳惠均無人恐嚇其(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

194 頁、第196 頁、本院訴字卷(五)第101 至105 頁、第144 至145 頁),此與證人洪錫環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被告陳明欽與鄭佳惠跟我拿搓圓仔湯費用時均無強暴脅迫、被告蔡勝田亦無恐嚇脅迫我、被告王見光沒有在場(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2 頁、本院訴字卷(五)第101 至102 頁、第144 至145 頁)等語均相符。是足見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王見光、被告鄭佳惠等人並無對證人林鴻正、洪錫環有何恐嚇行為。再查,雖有卷附之證人林鴻正與同案被告蔡勝田之通聯譯文,上載「不要傻傻的,出事情的話,屏東這邊是很野蠻的」(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88頁),且證人林鴻正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此乃其與被告蔡勝田之通聯,然查,關於本次電話通聯之由來,證人林鴻正於偵訊中結證稱:「該件工程我們公司得標後在討論搓圓仔湯的過程,蔡勝太不在場,是蔡勝太打電話給我,他講說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說要來拿一筆錢,在通話的過程,蔡勝太把電話交給另一個人,. . . 在電話中敲定搓圓仔湯的錢。」(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96 頁),此與同案被告蔡勝太轉換為證人身分於偵訊中結證稱:「第三工程處本來都是嘎累仔他們在圍的,因為林鴻正那件是嘎累仔他們在主導的,本來林鴻正說要拿二百多萬元的搓圓仔的錢出來,結果林鴻正說利潤不好,叫我哥哥蔡勝田少拿一點搓圓仔湯的錢,嘎累仔他們聽到就不高興,他就打電話給林鴻正,林鴻正叫我跟嘎累仔講說利潤不好少拿些」(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訊問被告編第65頁)等語相互比較,該通聯譯文之由來應係證人林鴻正欲反悔原本答應支付給「嘎累仔」集團搓圓仔湯之費用,同案被告蔡勝太請同案被告蔡勝田於電話中與證人林鴻正討價還價;且再細繹上開卷附之通聯譯文全文內容,亦係證人林鴻正主動撥打電話予同案被告蔡勝田,請其幫忙協調其與「嘎累仔」集團關於本件工程搓圓仔湯之費用等細節,同案被告蔡勝田一再告知證人林鴻正伊會想辦法,但是如果價錢太低,證人林鴻正出事情的話,「屏東這邊是很野蠻的」,足見同案被告蔡勝田並非自身恐嚇證人林鴻正,毋寧應係警告證人林鴻正,如果反悔原本答應「嘎累仔」集團之費用,「嘎累仔」集團有可能採取之手段,尚難僅此認定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王見光、被告鄭佳惠有恐嚇取財之犯行。

6.關於上開⑥之部份:證人柳永安於偵訊中雖結證稱:有領標單(本件工程)會寄,但是會寄比較高的標價(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參與圍標廠商編第266 頁),然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等人施以何種詐術或以何種非法方法使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且被告鄭佳惠於偵訊中亦僅陳稱(本件工程)有圍標(見94年度偵字第20

6 號訊問被告編卷第258 頁),除此並無任何被告鄭佳惠自承有何本無意願投標,卻假裝填寫較高價格參與本件投標一事。

7.關於上開⑦之部份:證人邱榮坤雖於警偵訊中證稱:「開標當天下午約4 、5點,蔡勝太就帶一批兄弟到我住家要找麻煩,但因我事先有聽到風聲先向警方口頭備案,才未出事,數月後我到該

197 線工地巡視時,發現工地現場停放的兩部怪手都遭破壞(其中一部引擎機油蓋被撬開,被放入鹽巴及不明物體,另一部怪手的柴油也被抽光,事後共修理一兩萬塊)」(見93年度他字第202 號卷第113 至114 頁、第128 頁),然證人邱榮坤亦坦承無法證明是同案被告蔡勝田派人跟蹤他並破壞他的怪手機具,係其自行推估應是同案被告蔡勝田等人所為者(見上卷第114 頁),故尚難遽以證人邱榮坤之「推估」證詞而認定其工地怪手被破壞者係同案被告蔡勝田等人所為。復查,本件雖有上載討論把怪手弄壞計畫之同案被告蔡勝田與蔡勝太通聯內容之譯文附卷可證(見93年度他字第202 號卷第26頁、第27頁),然查,同案被告蔡勝太於警詢中陳稱:「我大哥為了給陳志政交代,就叫我和陳成和帶人去臺東找小邱報復,但是那一次我並沒有前往臺東,相關的電話內容雖然是我向我大哥回報經過情形,但實際上只是我轉述陳成和他們在臺東現場的狀況,就我瞭解,陳成和帶人跟縱小邱途中被他發覺後就沒有後續動作,電話中我之所以會向我大哥回報有破壞小邱的工地機具及設施,純粹是怕被我大哥罵。」(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訊問被告編第26至27頁),此與同案被告陳明欽於警詢中所稱:「陳某叫我們去破壞他工地作為報復,我就將陳某的意思向蔡勝田反應,就我所知蔡勝田口頭上雖然也有說要去破壞小邱的工地做為報復,以便向配合圍標的廠商交待,但那只是氣話,實際上我們沒有那樣做。」(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訊問被告編第154 頁),以及同案被告陳成和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轉換為證人身分所言:「後來我跟蔡勝太雖經陳明欽告知小邱工地的地點,但是我們到臺東池上小邱工地的現場後,因不會操作現場的怪手機具破壞工地,而為了怕被蔡勝田罵,我們才向蔡勝田謊稱我們有破壞小邱的怪手機具」、並沒有破壞機具,係編謊言騙被告蔡勝田(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訊問被告編第436 頁、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94 至29

6 頁)等語完全相符。足見同案被告蔡勝太與陳成和前往臺東後,實際上並未前往破壞證人邱榮坤工地之怪手機具,上開電話內容僅係同案被告蔡勝太為應付同案被告蔡勝田所為者甚明。

8.關於上開⑧之部份: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經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⑴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換言之,所謂「公務員」,在主體要件上,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在事務要件上,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外,則必須係從事於公共事務,且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關者,始足當之,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32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而從事於公營事業機構職務之員工,依司法院釋字第8 號、第73號解釋意旨,本屬刑法上之公務員。然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觀諸該修正之立法本旨,公營事業機構所從事之事務,原則上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故非屬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其所屬之人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至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若因從事於特定之公共事務,而由法令授予一定之國家權力,使其得從事與國家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為節制使其代表國家適當行使公權力,固得課予特別之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而視其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但其基於法令授權所從事者,若非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即為無關乎國家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自無課予特別保護與服從義務,將之列為刑法上公務員,嚴予規範其職權行使之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7 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且觀諸上開刑法之立法說明,「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第1 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機關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 . 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其目的顯在將從事私經濟行為為主要業務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外,使其法律地位與民營機構人員相同,是修正後刑法對於公務員之定義顯然較舊法縮小。查中華郵政公司雖屬公營事業機構,惟該公司所經營之郵件寄送業務,係屬以服務換取報酬之商業行為,與一般民營機構之營利行為並無不同,是同案被告羅仁宗於中華郵政公司所從事之投遞郵件工作,並非執行政府公務,應認非關國家權力實質運作,乃係單純私法上之經濟行為,依前述修正後刑法關於公務員概念之規定,同案被告羅仁宗所從事投遞郵件業務,既非公權力之行使,則其並不具有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身分,自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範之犯罪主體(95年5 月4 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2 號討論結論、95年6 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第0000000000號座談意見、臺灣高等法院院暨所屬法院96年6 月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結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第2 號法律問題一子題(一)討論結論等參照)。是同案被告蔡勝田、蔡勝太、陳明欽、被告鄭佳惠等人自無本條例之適用可能。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指之證據,尚無法排除合理之懷疑,即使人產生確信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鄭佳惠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鄭佳惠犯罪,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判例說明,本應諭知被告鄭佳惠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妨害投標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5

8 頁),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同案被告蔡勝田、被告鄭佳惠、同案被告陳明欽、蔡勝太為確實掌握投標廠商數目及聯絡方式,竟與服務於潮州郵局、依據郵政法從事於公共事務之公務員羅仁宗(綽號板模仔)共同基於洩漏職務上知悉他人工商秘密之犯意聯絡,自93年3 月底起,陸續由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蔡勝太、被告鄭佳惠交付記載有預定圍標之工程名稱與開標日期之單據予同案被告羅仁宗,要求同案被告羅仁宗注意有無廠商郵寄投標,而同案被告羅仁宗亦明知第三養工處對於廠商投標文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 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依郵政法第11條對於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卻藉由負責含第三養工處在內之「快捷一區」郵件投遞之職務上機會,擔任該圍標集團內應,先後將該集團所主導圍標第三養工處二十餘件工程之郵寄投標廠商名稱,於開標之前夕,通報予同案被告蔡勝田、陳明欽、蔡勝太、被告鄭佳惠知悉,以利圍標。因認被告鄭佳惠涉有刑法第318 條洩漏公務上知悉工商祕密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牽連犯追訴權時效,在各個犯罪間各自獨立,不相干連,應分別計算。牽連犯之輕罪,如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重罪部分仍應諭知科刑時,應於判決內說明輕罪部分因屬裁判上一罪不另諭知免訴之理由(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7號判例要旨參照)。再者,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規定:「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 日起施行,⑴關於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犯最重本刑為

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為5 年,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3 款則修正提高為10年;⑵關於追訴權時效停止之起點,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修正後刑法第83條則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是修正後刑法將追訴權時效停止之起點由「開始偵查之日」修正為「提起公訴之日」。綜合比較法律變更結果,修正前刑法所規定之追訴權時效較短,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規定,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次者,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參照),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而所謂實施偵查者,係指檢察署收受警局移送書或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之時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8 條之洩漏公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該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2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

5 年。本件起訴意旨認上開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3年12月9日,並自該日起算追訴權時效5 年;又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2月23日開始偵查(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之日),於94年6 月27日提起公訴,於94年6 月30日繫屬於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97年11月13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迄106 年10月4 日始為警緝獲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解送人犯報告書各1 份(見93年度偵字第6282號卷第

1 至3 頁、93年度偵字第6283號卷第1 頁)、本院訴字卷內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4年6 月30日屏檢瑞實93偵6282字第2657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及本院97年11月13日97年屏院惠刑節緝字第282 號通緝書各1 份(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 頁、本院訴字卷(五)第280 至281 頁)在卷為憑。因之,本件被告前揭所犯洩漏公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之追訴權時效應自93年12月9 日起算5 年,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1 年3 月(5 年之4 分之1 )期間,共計6年3 月,及開始實施偵查之日即93年12月23日至本院發布通緝之日即97年11月13日期間,共3 年10月26日(依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釋,自檢察官開始實施偵查日至發布通緝日之期間,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應予加計),扣除檢察官94年6 月27日提起公訴後至94年6 月30日繫屬法院前之期間,計3 日(此段期間因係在偵查終結後,而無偵查行為,且在本院繫屬前,而無審判程序之進行,時效自應繼續進行),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為104 年2 月2 日(計算式:93年12月9 日+5 年+1 年3 月+3 年10月26日-3 日=104 年2 月2 日),是本案被告所犯洩漏公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之追訴權顯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四)綜上,被告本件洩漏公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既已於104 年2 月2 日完成,關於檢察官起訴之此部分犯罪事實本應為免訴之判決,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妨害投標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廢止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川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參 與 工 程 │ 參與被告 │ 證 據 位 置 │├──┼──────────────────┼──────┼───────────────────────┤│ 一 │省道台九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616大│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 │蔡勝太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15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3月30日開標) │陳明欽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鄭佳惠 │ ││ │ │陳明修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74、102頁 ││ │參與圍標會議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慶堂) │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錦茂營造(代表陳志政、林茂雄)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0頁 ││ │國曜營造(某年籍不詳之廖姓人士) │ │ ││ │坤群營造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10~211、 ││ │ │ │ 219頁 ││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⒊」卷宗,第30~32頁 ││ │ │ │ ││ │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17、 ││ │ │ │ 391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林鴻正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2頁││ │ │ │ ││ │ │ │證人洪鍚環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88~││ │ │ │ 289頁 ││ │ │ │ ││ │ │ │證人陳志政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10~││ │ │ │ 411、415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47頁 ││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1頁 ││ │ │ │ ││ │ │ │證人鄭慶堂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54~││ │ │ │ 355頁 ││ │ │ │ ││ │ │ │證人林茂雄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96、││ │ │ │ 402頁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5~326頁 ││ │ │ │ ㈡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8、││ │ │ │ 293頁 │├──┼──────────────────┼──────┼───────────────────────┤│ 二 │省道台九線330K+900~333K+950間新建箱│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涵邊溝工程 │蔡勝太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4月20日開標) │陳明欽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鄭佳惠 │ ││ │ │陳明修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7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崧源公司(代表林鴻正)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宏和營造(代表黃教枝)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錦茂營造(代表陳志政)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18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林鴻正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3、││ │ │ │ 195頁 ││ │ │ │ ││ │ │ │證人陳志政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10~││ │ │ │ 411頁 ││ │ │ │ ││ │ │ │證人黃教枝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53頁││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7頁 ││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9頁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8~329頁 │├──┼──────────────────┼──────┼───────────────────────┤│ 三 │省道台九線449K+980~454K+160間易坍方│蔡勝田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邊坡保護工程 │陳明欽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5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05日開標) │鄭佳惠 │ ││ │ │蔡勝太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陳明修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7~28頁 ││ ├──────────────────┤陳成和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22~223頁 ││ │東茂土木包工業(代表吳茂雄) │ │ ││ │台華營造(經理戴我明)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展興營造(代表蔡金友)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頁 ││ │ │ │ ││ │ │ │證人戴我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519頁││ │ │ │ ││ │ │ │證人戴千萬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59頁││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3頁 ││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21頁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4~335頁 ││ │ │ │ ㈡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 ││ │ │ │ 32頁 │├──┼──────────────────┼──────┼───────────────────────┤│ 四 │省道台一線418K+437~418K+580左側排水│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溝新建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13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5頁││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展興營造(代表蔡金友)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58頁││ │協龍公司(代表張龍泉) │ │ ││ │宏乙營造(代表鄭正義)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鄭正義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57頁││ │ │ │ ││ │ │ │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7、││ │ │ │ 501頁 ││ │ │ │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 ││ │ │ │ 54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6頁 ││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33頁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7~338頁 ││ │ │ │ ㈡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6頁 │├──┼──────────────────┼──────┼───────────────────────┤│ 五 │省道台九號線348K+149武陵橋九十三年度│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橋基保護工程 │陳清柱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0日開標) │陳明欽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鄭佳惠 │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明修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6~157、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陳成和 │ 第175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鄭如玉 │ ││ │崧源公司(代表林鴻正)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瑞誠營造(代表劉清三)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58頁 ││ │宏和公司(代表黃教枝) │ │ ││ │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20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被告陳清柱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62~463、 ││ │ │ │ 480~481頁 ││ │ │ │ ││ │ │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6~157頁 ││ │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8頁 ││ │ │ │ ││ │ │ │證人林鴻正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3~││ │ │ │ 174、193頁 ││ │ │ │ ││ │ │ │證人劉清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25頁││ │ │ │ ││ │ │ │證人黃教枝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54頁││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58~││ │ │ │ 459頁 ││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42頁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83~││ │ │ │ 184、298~299、344頁 │├──┼──────────────────┼──────┼───────────────────────┤│ 六 │玉長公路10K+480~12K+420新闢道路工程│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含代辦電力及電信管路等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1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成和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陳明修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58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陳清柱 │ ││ │宏隆公司(代表楊宏志)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瑞誠公司(代表劉清三)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9頁 ││ │煜峰營造(代表鄭秀美、王文雄) │ │ ││ │松竹營造(代表李松竹) │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3、176頁 ││ │ │ │ ││ │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被告陳清柱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64、480頁 ││ │ │ │ ││ │ │ │證人劉清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26頁││ │ │ │ ││ │ │ │證人楊宏志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80頁││ │ │ │ ││ │ │ │證人王文雄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24頁││ │ │ │ ││ │ │ │證人李松竹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74頁││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78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46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警詢筆錄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0、392頁 │├──┼──────────────────┼──────┼───────────────────────┤│ 七 │省道台二十六號線 1K+000~13K+000邊溝│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修復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5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6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協龍公司(代表張龍泉)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國隆公司(代表陳惠芳)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 ││ │秋勝川土木包工業(代表蔡承鈞)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0~321頁 ││ │ │ │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頁 ││ │ │ │ ││ │ │ │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8、││ │ │ │ 501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93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58頁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0~351頁 ││ │ │ │ ㈡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8~ ││ │ │ │ 39頁 │├──┼──────────────────┼──────┼───────────────────────┤│ 八 │省道台九線464K+710~464K+800護坡新建│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5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6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裕泰營造(代表年籍不詳綽號「小胖」)│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58頁 ││ │協龍公司(代表張龍泉) │ │ ││ │國隆公司(代表陳惠芳)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秋勝川土木包工業(代表蔡承鈞)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0~321頁 ││ │ │ │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頁 ││ │ │ │ ││ │ │ │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8、││ │ │ │ 501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94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54頁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47~348頁 ││ │ │ │ ㈡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1~ ││ │ │ │ 42頁 │├──┼──────────────────┼──────┼───────────────────────┤│ 九 │省道台十九甲線71K+517~72K+517兩側水│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溝修復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7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3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鄭如玉 │ ││ │自傑公司(代表黃清誥)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柳登公司(代表柳永安)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21頁 ││ │ │ │ ││ │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黃清誥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27頁││ │ │ │ ││ │ │ │證人柳永安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56頁││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62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62頁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3~354頁 ││ │ │ │ ㈡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39~││ │ │ │ 240頁 │├──┼──────────────────┼──────┼───────────────────────┤│ 十 │省道台二十一線273K+850~274K+702兩側│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排水溝改善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46、176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柳登公司(代表柳永安)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宏乙公司(代表鄭正義)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升易營造(代表張簡士農)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鄭正義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66、││ │ │ │ 282頁 ││ │ │ │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19頁│├──┼──────────────────┼──────┼───────────────────────┤│十一│省道台二十四線 28K+500~+530路基路面│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及32K+000~41K+500右側水溝新建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6~177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旗美營造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3頁 ││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75頁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4~ ││ │ │ │ 45頁 │├──┼──────────────────┼──────┼───────────────────────┤│十二│省道二十六線 25K+080~5K+281兩側水溝│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清除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45~146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61頁 ││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79頁 ││ │ │ │ (省道26號線26K+080~35K+150間邊溝新建工程)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61~362頁 ││ │ │ │ (省道26號線26K+080~35K+150間邊溝新建工程) │├──┼──────────────────┼──────┼───────────────────────┤│十三│省道二十一線285K+318過路箱涵及285K+ │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700右側邊溝改建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24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泰銘營造(代表黃張純美)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宏乙公司(代表鄭正義)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柳登公司(代表柳永安)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鄭正義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57頁││ │ │ │ ││ │ │ │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8、││ │ │ │ 141頁 │├──┼──────────────────┼──────┼───────────────────────┤│十四│省道二十七線2K+300,93年6月30日~7月│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9月30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芳裕營造(代表許秀貞)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萬勤營造(代表鍾亨建)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高國營造(代表吳登振) │ │ ││ │川豐營造(代表許邱玉美)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岡德營造(代表廖武雄)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08頁 ││ │ │ │ ││ │ │ │證人吳登振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69~ ││ │ │ │ 70頁 ││ │ │ │ ││ │ │ │證人許秀貞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5、││ │ │ │ 221頁 ││ │ │ │ ││ │ │ │證人廖武雄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81、 ││ │ │ │ 85~86頁 ││ │ │ │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9頁││ │ │ │ ││ │ │ │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8、││ │ │ │ 140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71~72頁 │├──┼──────────────────┼──────┼───────────────────────┤│十五│省道二十線(桃源鄉)87K+478 翠谷橋改│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建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9月30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順得營造(代表鄭佳順)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08頁 ││ │自傑公司(代表黃清誥) │ │ ││ │高國公司(代表吳登振)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宏乙公司(代表鄭正義)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川豐公司(代表許邱玉美)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泰銘公司(代表黃張純美) │ │ ││ │岡德公司(代表廖武雄)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吳登振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69~ ││ │ │ │ 70頁 ││ │ │ │ ││ │ │ │證人鄭佳順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89~ ││ │ │ │ 91、94頁 ││ │ │ │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9頁││ │ │ │ ││ │ │ │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8、││ │ │ │ 140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75頁 │├──┼──────────────────┼──────┼───────────────────────┤│十六│省道二十線61K+550~+605,71K+484~ │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527,93年6月30日~7月2日敏督利颱風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災害修復工程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0月15日開標)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國隆公司(代表陳惠芳)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川豐公司(代表許邱玉美) │ │ ││ │泰銘公司(代表黃張純美)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 │ │ │ 201頁 ││ │ │ │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8、││ │ │ │ 131頁 ││ │ │ │ ││ │ │ │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7、││ │ │ │ 139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79頁 ││ │ │ │ ││ │ │ │泰銘、川豐、國隆公司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80~82頁 │├──┼──────────────────┼──────┼───────────────────────┤│十七│省道二十七線1K+193~+219、13K+800~ │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844、17K+740~+746,93年6月30日~7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月5日敏督利颱風豪雨災害修復工程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10日開標)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鄭如玉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旗美營造(代表許邱玉美)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頁││ │ │ │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3頁││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83頁 ││ │ │ │ ││ │ │ │旗美公司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85頁 ││ │ │ │ ││ │ │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十八│省道二十線 118K+250.128K+490.136K+│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863.141K+093. 93年8月25日~8月29日│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一般豪雨災害修復工程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23日開標)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鄭如玉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12頁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 │順得公司(代表鄭佳順)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升易公司(代表張簡士農)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 │ │ │ 203頁 ││ │ │ │ ││ │ │ │證人鄭佳順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90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90頁 │├──┼──────────────────┼──────┼───────────────────────┤│十九│省道二十線104K+800、112K+800,93年6 │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月30日~7月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26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 │川豐公司(代表許邱玉美)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 │ │ │ 204頁 ││ │ │ │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8、││ │ │ │ 131頁 ││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86頁 │├──┼──────────────────┼──────┼───────────────────────┤│二十│省道二十線117K+850,93年6月30日~7月│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 │陳明欽 │ ㈠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2月09日開標) │鄭佳惠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成和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8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 │芳裕公司(代表許秀貞)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14頁 ││ │順得公司(代表鄭佳順) │ │ ││ │泰銘公司(代表黃張純美)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升易公司(代表張簡士農)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㈡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5頁││ │ │ │ ││ │ │ │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7、││ │ │ │ 139頁 ││ │ │ │ ││ │ │ │證人鄭佳順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90頁 ││ │ │ │ ││ │ │ │證人吳登振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71頁 ││ │ │ │ ││ │ │ │證人許秀貞之證述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20頁││ │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91頁 │└──┴──────────────────┴──────┴───────────────────────┘附表二:

┌──┬──────────────────┬───────────────────────┐│編號│ 參 與 工 程 │ 證 據 位 置 │├──┼──────────────────┼───────────────────────┤│ 一 │省道台九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616大│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3月30日開標) │ ││ │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0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4~325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1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6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5頁 ││ │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16頁 │├──┼──────────────────┼───────────────────────┤│ 二 │省道台九線330K+900~333K+950間新建箱│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涵邊溝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4月20日開標) │ 318頁 ││ │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7~328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9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9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10頁 │├──┼──────────────────┼───────────────────────┤│ 三 │省道台九線449K+980~454K+160間易坍方│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邊坡保護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05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3~334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21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5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20頁 │├──┼──────────────────┼───────────────────────┤│ 四 │省道台一線418K+437~418K+580左側排水│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溝新建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13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6~337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33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8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25頁 │├──┼──────────────────┼───────────────────────┤│ 五 │省道台九號線348K+149武陵橋九十三年度│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橋基保護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0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9~341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42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42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30頁 │├──┼──────────────────┼───────────────────────┤│ 六 │省道台一線353K+737~353K+885排水溝修│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復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5日開標) │ 、第320~321頁 ││ │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證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證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43~344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50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45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35頁 │├──┼──────────────────┼───────────────────────┤│ 七 │省道台二十六號線 1K+000~13K+000邊溝│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修復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5日開標) │ 320~321頁 ││ │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49~350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58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1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45頁 │├──┼──────────────────┼───────────────────────┤│ 八 │省道台九線464K+710~464K+800護坡新建│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5日開標) │ 320~321頁 ││ │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46~347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54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48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40頁 │├──┼──────────────────┼───────────────────────┤│ 九 │省道台十九甲線71K+517~72K+517兩側水│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溝修復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7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2~353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62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4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50頁 │├──┼──────────────────┼───────────────────────┤│ 十 │省道台二十一線273K+850~274K+702兩側│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排水溝改善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8~359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71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60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60頁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9~360頁 │├──┼──────────────────┼───────────────────────┤│十一│省道台二十四線 28K+500~+530路基路面│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及32K+000~41K+500右側水溝新建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219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64~365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75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卷內找不到,標單在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 │ │ ,第64頁) │├──┼──────────────────┼───────────────────────┤│十二│省道二十六線 25K+080~5K+281兩側水溝│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清除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61~362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79頁 ││ │ │ (省道26號線26K+080~35K+150間邊溝新建工程)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63頁 ││ │ │ ㈡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⒌」卷宗,第69頁 │├──┼──────────────────┼───────────────────────┤│十三│省道二十一線285K+318過路箱涵及285K+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700右側邊溝改建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24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68~69頁 │├──┼──────────────────┼───────────────────────┤│十四│省道二十七線2K+300,93年6月30日~7月│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9月30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71~72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74頁 │├──┼──────────────────┼───────────────────────┤│十五│省道二十線(桃源鄉)87K+478 翠谷橋改│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建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9月30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75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77頁 │├──┼──────────────────┼───────────────────────┤│十六│省道二十七線1K+193~+219、13K+800~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844、17K+740~+746,93年6月30日~7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月5日敏督利颱風豪雨災害修復工程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10日開標)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83頁 ││ │ │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84頁 │├──┼──────────────────┼───────────────────────┤│十七│省道二十線 118K+250.128K+490.136K+│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863.141K+093. 93年8月25日~8月29日│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一般豪雨災害修復工程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23日開標)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90頁 │├──┼──────────────────┼───────────────────────┤│十八│省道二十線117K+850,93年6月30日~7月│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3~314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2月09日開標) │ ││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95頁 ││ │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8頁 ││ │ │ ││ │ │證人王建惠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06頁││ │ │ ││ │ │證人蔡育姍之供述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16、││ │ │ 319頁 ││ │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㈠94年偵字第206號,第91頁 │└──┴──────────────────┴───────────────────────┘附表三:

┌──┬──────┬─────────────────────────────────────┐│編號│ 開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一 │93年11月17日│94年度省道甲線省道號線中央分向島人工拔草,路肩割草及綠化撫育工程。 │├──┼──────┼─────────────────────────────────────┤│ 二 │93年11月17日│省道一號線437K+014~461K+547間路肩行道樹,中央分向島花木綠化撫育,疏修邊溝││ │ │及路肩邊坡割草工程。 │├──┼──────┼─────────────────────────────────────┤│ 三 │93年11月17日│省道號線 0K+000~77K+758間路肩行道樹,中央分向島花木綠化撫育,疏修邊溝及││ │ │路肩邊坡割草工程。 │├──┼──────┼─────────────────────────────────────┤│ 四 │93年11月18日│197線 0K+000~40K+147路肩邊坡割草及疏修邊溝工程。 │├──┼──────┼─────────────────────────────────────┤│ 五 │93年11月18日│高雄工務段岡山監工站轄區94年度省道號線中央分向島人工拔草、路肩割草及綠化││ │ │撫育工程。 │├──┼──────┼─────────────────────────────────────┤│ 六 │93年11月19日│高雄工務段鳳山監工站轄區省道號線7K+050~12K+755平面道路花木撫育工程。 │├──┼──────┼─────────────────────────────────────┤│ 七 │93年11月19日│台線(烏龍~水底寮)、台線(萬丹~烏龍)中央分向島綠化及兩側路肩邊溝疏修工││ │ │程。 │├──┼──────┼─────────────────────────────────────┤│ 八 │93年11月19日│省道線道88K+986~91K+711間、省道9號線443K+685~475K+116間路肩行道樹綠化││ │ │撫育,疏修邊溝及路肩邊坡割草工程。 │├──┼──────┼─────────────────────────────────────┤│ 九 │93年11月23日│高雄工務段旗山監工站轄區省道94年度路肩邊坡割草邊溝清理及行道樹撫育工程。 │├──┼──────┼─────────────────────────────────────┤│ 十 │93年11月26日│關山工務段『向陽監工站』轄區94年度定期預約經常性災害緊急搶修工程。 │├──┼──────┼─────────────────────────────────────┤│十一│93年11月26日│關山工務段『霧鹿監工站』轄區94年度定期預約經常性災害緊急搶修工程。 │├──┼──────┼─────────────────────────────────────┤│十二│93年12月2 日│寶來監工站轄內94年度台線花木維護、割草及邊溝疏修養護工程。 │├──┼──────┼─────────────────────────────────────┤│十三│93年12月2 日│省道號線217K+550~267K+118及省道線53K+545~67K+000花木維護路肩邊坡割草││ │ │邊溝疏修及路面路肩清掃維護工程。 │├──┼──────┼─────────────────────────────────────┤│十四│93年12月14日│省道號線80K+500~147K+515花木維護及邊溝疏修工程。 │└──┴──────┴─────────────────────────────────────┘附表四:

(一)、┌─┬─────────┬─────────────────┬─────────────┐│編│ │ 卷 面 位 置 │ ││ │ 內 容 ├───────────┬─────┤ 卷 證 內 容 ││號│ │ 卷 宗 案 號 │ 頁 碼 │ │├─┼─────────┼─┬─────────┼─────┼─────────────┤│一│工程名稱:「台線│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0一頁│屏東縣調查站報請偵辦函及報││ │25K+011-30K+000間│ │ │ 至 │告書 ││ │拓寬改善工程」之相│ │ │第00二頁│ ││ │關資料 │ │ ├─────┼─────────────┤│ │ │ │ │第00七頁│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 │ │ │ │ 至 │ ││ │ │ │ │第00八頁│ ││ │ │ │ ├─────┼─────────────┤│ │ │ │ │第0一七頁│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押標金連││ │ │ │ │ 至 │帶保證書 ││ │ │ │ │第0一八頁│ │├─┼─────────┼─┼─────────┼─────┼─────────────┤│二│工程名稱:「台線│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二八頁│工程名稱:「台線34K+864.8││ │34K+864.87~38K+620│ │ │ 至 │7~38K+620間拓寬改善工程」││ │間拓寬改善工程」公│ │ │第0三0頁│ ││ │開招標公告資料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二八頁│ ││ │ │ │ │ 至 │ ││ │ │ │ │第0三0頁│ │├─┼─────────┼─┼─────────┼─────┼─────────────┤│三│卷內第三養工處所有│偵│九四偵字第二0六號│第0四七頁│含屏東縣調查站的部份 ││ │之開標紀錄 │ │ │ 至 │ ││ │ │ │ │第一0二頁│ │├─┼─────────┼─┼─────────┼─────┼─────────────┤│四│通訊監察結果報告 │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一0頁│監察號碼:0000000000,091357││ │ │ │ │ 至 │113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第0一三頁│,0000000000,0000000000,091││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328,0000000000,0000000000 │├─┼─────────┼─┼─────────┼─────┼─────────────┤│五│屏東縣調查局偵查報│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二一頁│ ││ │告 │ │ │ 至 │ ││ │ │ │ │第0二七頁│ │├─┼─────────┼─┼─────────┼─────┼─────────────┤│六│屏東縣警察局刑警隊│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0一頁│日期:93年月日 ││ │調查重大刑案報告、│ │ │ 至 │ ││ │工程圍標份子名冊及│ │ │第0一二頁│ ││ │組織分工表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0一頁│ ││ │ │ │ │ 至 │ ││ │ │ │ │第0一二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0四頁│ ││ │ │ │ │ 至 │ ││ │ │ │ │第0一三頁│ │├─┼─────────┼─┼─────────┼─────┼─────────────┤│七│屏東縣警察局搜索扣│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九三頁│受執行人:陳明欽 ││ │押筆錄 │ │ │ 至 │ ││ │ │ │ │第一九五頁│ ││ │ │ │ ├─────┼─────────────┤│ │ │ │ │第二一九頁│受執行人:蔡勝太 ││ │ │ │ │ 至 │ ││ │ │ │ │第二二一頁│ ││ │ │ │ ├─────┤ ││ │ │ │ │第二二七頁│ ││ │ │ │ │ 至 │ ││ │ │ │ │第二二九頁│ ││ │ │ │ ├─────┼─────────────┤│ │ │ │ │第二五六頁│受執行人:陳成和 ││ │ │ │ │ 至 │ ││ │ │ │ │第二五八頁│ ││ │ │ │ ├─────┼─────────────┤│ │ │ │ │第三一五頁│受執行人:鄭如玉 ││ │ │ │ │ 至 │ ││ │ │ │ │第三一七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六七頁│ ││ │ │ │ │ 至 │ ││ │ │ │ │第0六九頁│ ││ │ │ │ ├─────┼─────────────┤│ │ │ │ │第一二六頁│受執行人:陳成和 ││ │ │ │ │ 至 │ ││ │ │ │ │第一二八頁│ ││ │ │ │ ├─────┼─────────────┤│ │ │ │ │第一四八頁│受執行人:蔡勝太 ││ │ │ │ │ 至 │ ││ │ │ │ │第一五0頁│ ││ │ │ │ ├─────┤ ││ │ │ │ │第一五三頁│ ││ │ │ │ │ 至 │ ││ │ │ │ │第一五五頁│ ││ │ │ │ ├─────┼─────────────┤│ │ │ │ │第一九七頁│受執行人:陳明欽 ││ │ │ │ │ 至 │ ││ │ │ │ │第一九九頁│ │├─┼─────────┼─┼─────────┼─────┼─────────────┤│八│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偵│九三聲搜字一四三號│第00四頁│受執行人:王見光 ││ │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 │ ├─────┼─────────────┤│ │ │ │ │第00九頁│受執行人:蔡勝田 ││ │ │ │ ├─────┤ ││ │ │ │ │第0一三頁│ ││ │ │ │ ├─────┼─────────────┤│ │ │ │ │第0一六頁│受執行人:羅仁宗 ││ │ │ │ ├─────┤ ││ │ │ │ │第0一九頁│ ││ │ │ │ ├─────┼─────────────┤│ │ │ │ │第0二三頁│受執行人:陳春蓮 ││ │ │ │ │ │ (羅仁宗女友) ││ │ │ │ ├─────┼─────────────┤│ │ │ │ │第0二六頁│受執行人:鄭佳惠 ││ │ │ │ ├─────┤ ││ │ │ │ │第0三0頁│ │├─┼─────────┼─┴─────────┴─────┼─────────────┤│九│羅仁宗、蔡勝田、鄭│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3. │ ││ │佳惠、王見光等人縣│ │ ││ │調查站詢問筆錄 │ │ │├─┼─────────┼─┬─────────┬─────┼─────────────┤│十│扣押物品清單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二二三頁│詳『扣押物品清單』整理 ││ │ │ │ │ 至 │ ││ │ │ │ │第二二七頁│ │└─┴─────────┴─┴─────────┴─────┴─────────────┘

(二)、┌─┬─────────┬─────────────────┬─────────────┐│編│ │ 卷 面 位 置 │ ││ │ 內 容 ├───────────┬─────┤ 卷 證 內 容 ││號│ │ 卷 宗 案 號 │ 頁 碼 │ │├─┼─────────┼─┬─────────┼─────┼─────────────┤│一│陳明欽、鄭佳惠、鄭│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0六頁│陳明欽:0000000000 ││ │慶堂行動電話表 │ │ │ │鄭佳惠: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鄭慶堂:0000000000 │├─┼─────────┼─┼─────────┼─────┼─────────────┤│二│偉峻營造公司登記基│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一四頁│ ││ │本資料 │ │ │ 至 │ ││ │ │ │ │第0一六頁│ │├─┼─────────┼─┼─────────┼─────┼─────────────┤│三│煜峰營造有限公司登│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一九頁│ ││ │記基本資料 │ │ │ 至 │ ││ │ │ │ │第0二0頁│ │├─┼─────────┼─┼─────────┼─────┼─────────────┤│四│台銀銀東字第026621│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二九頁│ ││ │號押標金連帶保證書│ │ │ 至 │ ││ │之申請資料及煜峰公│ │ │第0四三頁│ ││ │司、偉峻公司資金往│ │ │ │ ││ │來資料 │ │ │ │ │├─┼─────────┼─┼─────────┼─────┼─────────────┤│五│台銀台東分行函復煜│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五三頁│ ││ │峰營造公司各項交易│ │ │ 至 │ ││ │往來資料影本(93.05│ │ │第0五八頁│ ││ │11及93.05.13及93.0│ │ │ │ ││ │5.18之交易明細) │ │ │ │ │├─┼─────────┼─┼─────────┼─────┼─────────────┤│六│台銀台東分行函復偉│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五九頁│ ││ │峻營造公司(0000000│ │ │ 至 │ ││ │95695)帳號於93.03.│ │ │第0六0頁│ ││ │30至93.04.01之資金│ │ │ │ ││ │往來明細 │ │ │ │ │├─┼─────────┼─┼─────────┼─────┼─────────────┤│七│台銀台東分行函復偉│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一頁│ ││ │峻營造公司(0000000│ │ │ 至 │ ││ │95695)號及王建惠(0│ │ │第0六三頁│ ││ │00000000000)帳號於│ │ │ │ ││ │93.03.30起至93.03.│ │ │ │ ││ │31之交易往來明細 │ │ │ │ │├─┼─────────┼─┼─────────┼─────┼─────────────┤│八│查詢00-0000000、羅│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四頁│ ││ │仁宗、蕭五妹等人電│ │ │ 至 │ ││ │信使用資料 │ │ │第0六五頁│ │├─┼─────────┼─┼─────────┼─────┼─────────────┤│九│羅仁宗通訊監察譯文│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六頁│ ││ │ ├─┼─────────┼─────┤ ││ │ │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三五二頁│ │├─┼─────────┼─┼─────────┼─────┼─────────────┤│十│蔡勝田行動電話資料│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七頁│ ││ │ │ │ │ │ │├─┼─────────┼─┼─────────┼─────┼─────────────┤│十│王見光0000000000通│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九頁│ ││一│聯記錄 │ │ │ 至 │ ││ │ │ │ │第0七五頁│ ││ │ ├─┼─────────┼─────┤ ││ │ │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三七九頁│ ││ │ │ │ │ 至 │ ││ │ │ │ │第三八0頁│ ││ │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五四頁│ ││ │ │ │ │ 至 │ ││ │ │ │ │第一五五頁│ │├─┼─────────┼─┼─────────┼─────┼─────────────┤│十│合作金庫三興分行函│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七六頁│ ││二│鎮源營造有限公司於│ │ │ 至 │ ││ │93.05.24至93.07.15│ │ │第0九一頁│ ││ │之交易明細 │ │ │ │ │├─┼─────────┼─┼─────────┼─────┼─────────────┤│十│調查局函陳明欽實施│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九二頁│ ││三│通訊監察作業情形(│ │ │ 至 │ ││ │含譯文) │ │ │第一0二頁│ │├─┼─────────┼─┼─────────┼─────┼─────────────┤│十│行動電話0000000000│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五四頁│ ││四│,0000000000,092186│ │ │ 至 │ ││ │1967等三人於93.07.│ │ │第0七0頁│ ││ │20~93.07.22之通聯├─┼─────────┼─────┤ ││ │記錄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五五頁│ ││ │ │ │ │ 至 │ ││ │ │ │ │第0七一頁│ │├─┼─────────┼─┼─────────┼─────┼─────────────┤│十│陳明欽、蔡勝田、蔡│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八二頁│ ││五│勝太、鄭如玉、黃俊│ │ │ 至 │ ││ │霖、鄭佳惠、陳明修│ │ │第一四七頁│ ││ │等人於93.10.29~93├─┼─────────┼─────┤ ││ │12.03之通聯記錄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八三頁│ ││ │ │ │ │ 至 │ ││ │ │ │ │第一四八頁│ │├─┼─────────┼─┼─────────┼─────┼─────────────┤│十│屏東縣警察局刑警隊│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六八頁│陳明欽部份 ││六│現場蒐證照片 │ │ │ 至 │ ││ │ │ │ │第一七九頁│ ││ │ │ │ ├─────┼─────────────┤│ │ │ │ │第二三四頁│蔡勝太部份 ││ │ │ │ │ 至 │ ││ │ │ │ │第二三九頁│ ││ │ │ │ ├─────┼─────────────┤│ │ │ │ │第二九一頁│陳成和部份 ││ │ │ │ │ 至 │ ││ │ │ │ │第二九六頁│ ││ │ │ │ ├─────┼─────────────┤│ │ │ │ │第三三0頁│鄭如玉部份 ││ │ │ │ │ 至 │ ││ │ │ │ │第三三八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五0頁│ ││ │ │ │ │ 至 │ ││ │ │ │ │第0五八頁│ ││ │ │ │ ├─────┼─────────────┤│ │ │ │ │第一一二頁│陳成和部份 ││ │ │ │ │ 至 │ ││ │ │ │ │第一一八頁│ ││ │ │ │ ├─────┼─────────────┤│ │ │ │ │第一八0頁│陳明欽部份 ││ │ │ │ │ 至 │ ││ │ │ │ │第一九一頁│ │├─┼─────────┼─┼─────────┼─────┼─────────────┤│十│陳明欽住處內及機車│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八0頁│ ││七│坐墊內查扣之廠商通│ │ │ 至 │ ││ │信電話名冊、電話簿│ │ │第一八六頁│ │├─┼─────────┼─┼─────────┼─────┼─────────────┤│十│屏東縣警察局扣押物│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九六頁│陳明欽部份,共計項,項目││八│品目錄表 │ │ │ 至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第一九七頁│ ││ │ │ │ ├─────┼─────────────┤│ │ │ │ │第二二三頁│蔡勝太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二二六頁│蔡勝太部份,共計7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二五九頁│陳成和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三一八頁│鄭如玉部份,共計項,項目││ │ │ │ │ 至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第三一九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七0頁│ ││ │ │ │ │ 至 │ ││ │ │ │ │第0七一頁│ ││ │ │ │ ├─────┼─────────────┤│ │ │ │ │第一二九頁│陳成和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一四七頁│蔡勝太部份,共計7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一五七頁│蔡勝太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二00頁│陳明欽部份,共計項,項目││ │ │ │ │ 至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第二0一頁│ │├─┼─────────┼─┼─────────┼─────┼─────────────┤│十│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偵│九三聲搜字一四三號│第00六頁│王見光部份,共計7項,項目││九│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表 │ │ ├─────┼─────────────┤│ │ │ │ │第0一一頁│蔡勝田部份,共計6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0二一頁│羅仁宗部份,共計3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0二九頁│鄭佳惠部份,共計8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二│搜索台南縣仁德鄉仁│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二六三頁│ ││十│和村仁和一八六號現│ │ │ 至 │ ││ │場照片 │ │ │第二六四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八四頁│ ││ │ │ │ │ 至 │ ││ │ │ │ │第0八五頁│ │├─┼─────────┼─┼─────────┼─────┼─────────────┤│二│陳成和住處搜出隨身│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二六五頁│ ││一│碟內電腦存放之工程│ │ │ 至 │ ││ │開標日期、名稱等檔│ │ │第二七八頁│ ││ │案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八六頁│ ││ │ │ │ │ 至 │ ││ │ │ │ │第0九九頁│ │├─┼─────────┼─┼─────────┼─────┼─────────────┤│二│陳成和住處搜出筆記│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二七九頁│ ││二│本內貼之工程簡報 │ │ │ 至 │ ││ │ │ │ │第二九0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一00頁│ ││ │ │ │ │ 至 │ ││ │ │ │ │第一一一頁│ │├─┼─────────┼─┼─────────┼─────┼─────────────┤│二│蔡勝田等工程圍綁標│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三八五頁│ ││三│集團所使用之車輛一│ │ │ 至 │ ││ │覽表 │ │ │第三九三頁│ ││ │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七二頁│ ││ │ │ │ │ 至 │ ││ │ │ │ │第一七九頁│ │├─┼─────────┼─┼─────────┼─────┼─────────────┤│二│蔡勝太蒐證相片及使│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四九頁│ ││四│用之車輛及住處狀況│ │ │ 至 │ ││ │現場圖、相片 │ │ │第一五三頁│ │├─┼─────────┼─┼─────────┼─────┼─────────────┤│二│陳明欽蒐證照片及其│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五六頁│ ││五│住處、位置圖 │ │ │ 至 │ ││ │ │ │ │第一五八頁│ │├─┼─────────┼─┼─────────┼─────┼─────────────┤│二│黃俊霖蒐證照片及使│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五九頁│ ││六│用車輛及住處狀況、│ │ │ 至 │ ││ │位置圖 │ │ │第一六二頁│ │├─┼─────────┼─┼─────────┼─────┼─────────────┤│二│鄭如玉蒐證照片及其│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六八頁│ ││七│住處、使用車輛之相│ │ │ 至 │ ││ │片、住處位置圖 │ │ │第一七一頁│ │├─┼─────────┼─┼─────────┼─────┼─────────────┤│二│陳明修蒐證照片及使│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九0頁│ ││八│用機車、現場守候照│ │ │ 至 │ ││ │片與廠商對話、等候│ │ │第一九二頁│ ││ │之相片 │ │ │ │ │├─┼─────────┼─┴─────────┴─────┼─────────────┤│二│羅仁宗涉嫌資料卷宗│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1. │ ││九│ │ │ │├─┼─────────┼─────────────────┼─────────────┤│三│監聽譯文 │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2. │ ││十│ │ │ │├─┼─────────┼─────────────────┼─────────────┤│三│招標公告 │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4. │ ││一│ │ │ │├─┼─────────┼─────────────────┼─────────────┤│三│偉峻營造投標資料 │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5. │ ││二│ │ │ │├─┼─────────┼─────────────────┼─────────────┤│三│高雄市政府辦理「鼎│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6. │ ││三│力路污水幹管及分支│ │ ││ │管線工程」涉嫌圍標│ │ ││ │案 │ │ │├─┼─────────┼─────────────────┼─────────────┤│三│蔡勝田圍標集團監聽│雜項卷宗 │ ││四│事記、監聽譯文、偵│ │ ││ │查報告及蔡勝田電話│ │ ││ │清單 │ │ │├─┼─────────┼─┬─────────┬─────┼─────────────┤│三│「鼎力路區域內污水│偵│九四偵字二五八九號│第0四四頁│ ││五│次幹管及分支管管線│ │ │ 至 │ ││ │工程」之通訊監察譯│ │ │第0四八頁│ ││ │文 │ │ ├─────┤ ││ │ │ │ │第0六五頁│ ││ │ │ │ │ 至 │ ││ │ │ │ │第0六八頁│ ││ │ │ │ ├─────┤ ││ │ │ │ │第0八三頁│ ││ │ │ │ │ 至 │ ││ │ │ │ │第0八四頁│ ││ │ │ │ ├─────┤ ││ │ │ │ │第一二0頁│ ││ │ │ │ │ 至 │ ││ │ │ │ │第一二四頁│ │├─┼─────────┼─┼─────────┼─────┼─────────────┤│三│「鼎力路區域內污水│偵│九四偵字二五八九號│第0五一頁│ ││六│次幹管及分支管管線│ │ │ 至 │ ││ │工程」之開標紀錄表│ │ │第0五二頁│ ││ │及工程標單 │ │ ├─────┤ ││ │ │ │ │第0六九頁│ ││ │ │ │ │ 至 │ ││ │ │ │ │第0七0頁│ │├─┼─────────┼─┼─────────┴─────┼─────────────┤│三│員警王汶杰之相關資│偵│九四偵字第二0六號 │ ││七│料 │ │『其他資料編』 │ ││ │ │ │ │ │└─┴─────────┴─┴───────────────┴─────────────┘附表五:

┌────┬────────────┬─────────┬────────────────┐│受執行人│ 執 行 時 間 │ 執 行 處 所 │ 扣 押 物 │├────┼────────────┼─────────┼────────────────┤│陳明欽 │自93年12月22日7 時30分起│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1.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記事││ │至93年12月22日8 時20分止│27號2樓之2 │ 本一本 ││ │ │ │2.通訊連絡簿一本 ││ │ │ │3.通訊連絡簿七張 ││ │ │ │4.薪資袋(空)四捲 ││ │ │ │5.薪資袋(阮)三個 ││ │ │ │ (10,000元、4,000元、8,000元) ││ │ │ │6.薪資袋(光慶)二個 ││ │ │ │ (30,000元、10,000元) ││ │ │ │7.薪資袋(侯朝歆)二個 ││ │ │ │ (20,000元、15,000元) ││ │ │ │8.薪資袋(台華)一個(15,000元) ││ │ │ │9.薪資袋(十億)一個(15,000元) ││ │ │ │⒑薪資袋(林甲)一個(20,000元)││ │ │ │⒒薪資袋(百隆)一個(15,000元)││ │ │ │⒓薪資袋(伸隆郭)一個 ││ │ │ │ (台線5,000元) ││ │ │ │⒔薪資袋(岡德)一個(8,000 元)││ │ │ │⒕薪資袋(永興成)一個(10,000元││ │ │ │ ) ││ │ │ │⒖薪資袋(暐聯)一個(30,000元)││ │ │ │⒗行動電話(含SIM 卡)三支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 ││ │ │ │ 0000000000) ││ │ │ │⒘SIM 卡一個(0000000000)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0000000000號第196 至197 頁】│├────┼────────────┼─────────┼────────────────┤│蔡勝太 │自93年12月22日6 時50分起│臺南市中華南路二段│1.三星牌手機一支(0000000000) ││ │至93年12月22日7 時20分止│315 巷5 弄19號3 樓│2.NOKIA手機一支(0000000000) ││ │ │ │3.OKWAP手機一支(0000000000) ││ │ │ │4.記事本一本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0000000000號第223頁】 ││ ├────────────┼─────────┼────────────────┤│ │自93年12月22日8 時40分起│屏東縣潮州鎮光輪路│1.私章一枚 ││ │至93年12月22日9 時17分止│185號 │2.公司章(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一枚 ││ │ │ │3.橡皮章(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一枚 ││ │ │ │4.收入傳票一份 ││ │ │ │5.磁碟片四片 ││ │ │ │6.交通路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 │ 標單八封 ││ │ │ │7.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卷宗││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0000000000號第226頁】 │├────┼────────────┼─────────┼────────────────┤│陳成和 │自93年12月22日6 時50分起│臺南縣仁德鄉仁和村│1.封籤的工程標單十九件 ││ │至93年12月22日7 時50分止│(現改制為臺南市仁│2.手機(含門號晶片)一支 ││ │ │德區仁和里)仁和路│ (0000000000) ││ │ │186 號 │3.已複備於隨身碟內之電腦存放之工││ │ │ │ 程開標日期、名單等檔案十四張 ││ │ │ │4.貼工程簡報之記事本一本 ││ │ │ │5.電腦主機一台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0000000000號第259頁】 │├────┼────────────┼─────────┼────────────────┤│鄭如玉 │自93年12月22日6 時0 分起│9M-1888號自小客車,│1.順得營造有限公司投標相關資料卷││ │至93年12月22日6 時50分止│屏東市○○路000號6│ 一袋 ││ │ │樓之2 │2.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仕絨村屏││ │ │ │ 線改善工程資料(投標須知)一袋 ││ │ │ │3.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五支圳改善││ │ │ │ 工程資料一袋 ││ │ │ │4.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彭厝村青雲││ │ │ │ 街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5.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振興村博愛││ │ │ │ 街巷道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6.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新圍村德工││ │ │ │ 街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7.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久愛村錦隆││ │ │ │ 路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8.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仕絨村屏││ │ │ │ 線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9.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鹽北村公設││ │ │ │ 地道路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⒑偉峻營造有限公司投標第三工程處││ │ │ │ 工程相關資料一袋 ││ │ │ │⒒工程契約一本 ││ │ │ │⒓行動電話二支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0000000000號第318至319頁】 │├────┼────────────┼─────────┼────────────────┤│王見光 │自93年12月22日6 時50分起│屏東縣潮州鎮光輪路│1.手機及SIM卡(0000000000)一具 ││ │至93年12月22日8 時30分止│155號10樓之5C棟 │2.易付卡晶片(0000000000) 一片 ││ │ │ │3.存摺二本 ││ │ │ │4.王見光筆記本二冊 ││ │ │ │5.王見光電話簿三冊 ││ │ │ │6.筆記等雜卷一冊 ││ │ │ │7.公司大小章十三枚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第6頁】 │├────┼────────────┼─────────┼────────────────┤│蔡勝田 │自93年12月22日6 時10分起│高雄縣鳥松鄉(現改│1.行動電話二具 ││ │至93年12月22日6 時45分止│制高雄市鳥松區)澄│ (0000000000、0000000000) ││ │ │湖路215 號9 樓之12│2.便條紙二張 ││ │ │ │3.開標資料三張 ││ │ │ │4.工程標封一件 ││ │ │ │5.現金二十萬元 ││ │ │ │6.存摺三冊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第11頁】 ││ ├────────────┼─────────┼────────────────┤│ │自93年12月22日7 時40分起│高雄縣大社鄉大社村│未發現應扣押物品 ││ │至93年12月22日8 時0 分止│(現改制為高雄市大│ ││ │ │社區大社里)大社路│【◎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115 號 │ 143 號第13頁】 │├────┼────────────┼─────────┼────────────────┤│羅仁宗 │自93年12月22日7 時40分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未發現應扣押物品 ││ │至93年12月22日8 時0 分止│司潮州郵局羅仁宗個│ ││ │ │人辦公室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第16頁】 ││ ├────────────┼─────────┼────────────────┤│ │自93年12月22日6 時0 分起│屏東縣潮州鎮光明路│1.手機(0000000000)一支 ││ │至93年12月22日7 時5 分止│88號 │2.手機(0000000000)一支 ││ │ │ │3.手機(0000000000)一支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第21頁】 │├────┼────────────┼─────────┼────────────────┤│陳春蓮 │自93年12月22日7 時15分起│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未發現應扣押物品 ││(羅仁宗│至93年12月22日7 時55分止│73號之6 │ ││之女友)│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第23頁】 │├────┼────────────┼─────────┼────────────────┤│鄭佳惠 │自93年12月22日6 時50分起│高雄縣大寮鄉(現改│1.標單一本 ││ │至93年12月22日8 時40分止│制為高雄市大寮區)│2.詳細價目表一本 ││ │ │六和路2 號之39,10 │3.瑞成營造公司營登資料一本 ││ │ │樓 │4.12.開標工程投標資料一本 ││ │ │ │5.12.開標工程投標資料一本 ││ │ │ │6.工程公告、邀標資料一本 ││ │ │ │7.名片簿一本 ││ │ │ │8.行動電話二支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第28頁】 │└────┴────────────┴─────────┴────────────────┘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