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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6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秀珠選任辯護人 蘇佰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015號、第3074號、第3277號、第3291號、第4291號、第4503號、第471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 年度易字第439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許秀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許秀珠為躁鬱症患者,致其於後述行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廖偉凡、鄭羽婷、王麗華、方仕旭、黃瑢凌、蔡芬燕、游崇瑋、黃硯珠、曾財峯、洪雪惠及鍾政均等人分別發現渠等店內物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由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查獲全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秀珠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偉凡、鄭羽婷、王麗華、方仕旭、蔡芬燕、游崇瑋、黃硯珠、曾財峯、洪雪惠、鍾政均與證人即被害人黃瑢凌於警詢中證述,及證人陳萬福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附表「書物證」欄所示之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共14罪)。被告所犯上開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有多年罹患躁鬱症之病史等語,並經診斷患有雙極性情感性精神病躁期,有國軍高雄榮民醫院附設屏東民眾診療服務處106 年4 月14日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佐,經檢察官聲請對被告為精神鑑定,本院遂囑託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對被告為行為時之心智狀態鑑定,鑑定結果略以:「被告罹患躁鬱症約10年,服藥依從性低,病情不穩,影響自我照顧與家務處理,有主動之人際互動,但因病情關係,過往朋友不多,除男友外,其他皆表淺互動。職業經歷:也是受病情影響,工作穩定度不佳,工作時間不長,近2 年無業,整體評估其社會生活功能較一般人有下降之趨勢。有明顯家族精神病史:大姊及二哥為憂鬱症,均自殺過世,四姊有被害妄想症,未持續治療,今年二月因病驟逝,三哥亦罹患憂鬱症,在慈惠醫院門診追蹤,三姊有失眠障礙,在屏安醫院治療。藥酒史:近幾年開始飲酒,頻率不定,以情緒不佳時較高,無酒後肇事紀錄。本院心測:總智商82,屬中下智力,貝式憂鬱量表49分,屬重度憂鬱。總而言之,被告為躁鬱症患者。被告表示此案發生前,僅有1 次於16年前因照顧住院的養父3 個月,壓力大而去偷住院藥妝店的化粧品,這次也是一樣,除了持續經濟壓力外,四姊暴斃及嫂嫂癌症過世,加上自己未規律治療而病情不穩,無法控制偷竊的慾望,知道自己做錯事,很害怕被關在監獄封閉的環境。被告為一罹患慢性精神病的患者,近10年多次住院,加上最近心理社會壓力,導致今年3 至5 月密集犯案,和一般偷竊癖不一樣,較類似躁症發作:episodic(一段時間)的表現,故鑑定人認為:被告犯案當時應受其躁症的影響,雖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但已達能力顯著降低之程度。」,有慈惠醫院106 年12月14日106 附慈精字第1063186 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3 至392 頁);而本院審酌前該鑑定報告業就被告之家族史及個人生活史、一般疾病史及精神病史、一般身體檢查及神經學檢查、心理衡鑑、精神狀態檢查而為之綜合判斷,且鑑定人之資格、鑑定方法及論理過程上亦無瑕疵,是前開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論應可採信。被告為本件各次犯行時,確已因躁鬱症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均應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辯護人雖建請本院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被告之刑,然被告經上述減刑之後,已經可以裁量較輕之刑度,本件應無情堪憫恕、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酌減被告之刑之必要。

㈢、爰審酌被告有竊盜、恐嚇危害安全等前科(均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普通,又犯本案多次竊取告訴人、被害人之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當;惟考量其係因精神疾病未受控制而犯案,可責性較低,且其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高,又於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犯後態度良好,暨考量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㈣、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係因精神疾病關係犯本案,已坦承犯行,請給與被告緩刑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然考量被告明知自身長年患有躁鬱症,仍未依醫囑定時服藥,造成病情惡化,犯下多次竊盜犯行,且其前於98年間、102 年間均曾有竊盜行為,足見被告已非竊盜初犯,若再給予緩刑宣告,難收矯正與預防再犯之效,本院認不宜對被告為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㈤、按有刑法第19條第2 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

2 項之期間為5 年以下,刑法第87條第2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之措施本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相同,則本諸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與刑法之保護作用,法院於適用該法條而決定應否執行特定之保安處分時,即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俾以保安處分之宣告,能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查被告長期罹患躁鬱症精神疾病,案發時因躁症發作,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而為本件犯行,業如前述,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我95年發病到現在,醫生開給我的藥我都沒有吃,導致我持續發作,因為我害怕服藥會過度壓抑躁症症狀,反而導致憂鬱症發作導致致命;我現在有持續就醫,也有吃藥,躁鬱症已經好了等語(見本院卷第448 頁),足見被告雖知悉患有躁鬱症,但病識感與醫療服從性仍非甚佳,有自行任意停藥之虞,且慈惠醫院106 年12月14日106 附慈精字第1063186 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亦指出「被告再犯機率高,建議監護處分2 年為宜」(見本院卷第391 頁),足見被告如未持續接受治療,在精神疾病之影響下,難以排除其再犯而損害民眾財產權之可能。是以,本院認有命被告入相當處所並施以監護之必要,且為使被告即早治療以免再犯,其監護處分應有在刑前實施之必要;惟考量被告本案所為犯行均係竊取價值低廉之民生用品,並非暴力犯罪,認對其施以2 年之監護處分有違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87條第2 項、第3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 年,期使被告於適當之醫療處所、機構,接受規律之治療,避免其再因自身疾病而對其個人、家庭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期之危害。再按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故刑法之數罪併罰之觀念,不能適用於保安處分,且刑法第51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不能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保安處分,而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執行方法執行之。

是本案被告因同一原因宣告多數之監護,其期間相同,僅執行其一,惟本院仍應分別於各該罪刑後宣告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74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另被告於施以監護期間,苟經相關醫療院所評估精神病症已有改善,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87條第3 項但書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附此指明。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竊得如附表「行竊物品」欄所示之物,部分物品業經搜索扣押並發還告訴人方仕旭、被害人黃瑢凌、告訴人蔡芬燕、游崇瑋、黃硯珠、曾財峯、洪雪惠、鍾政均(詳見附表「犯罪所得現況」欄之記載)等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詳見附表「書物證」欄所載),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餘被告竊得之未扣案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分別於各次竊盜罪刑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19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87條第2 項、第3 項、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甯先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 │行竊時間、地│行竊物品(以下均為新│犯罪所得現況│書物證 │宣告刑及沒收 ││ │被害人 │點 │臺幣) │ │ │ │├──┼────┼──────┼──────────┼──────┼────────┼─────────────┤│ 1 │告訴人 │106年3月6日 │徒手竊取MILDS 指甲油│未扣案 │頭目門市監視器翻│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 │廖偉凡 │10時許,在屏│1 支得手(價值159 元│ │拍照片(見里警偵│,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東縣三地門鄉│) │ │字第00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 │ │中正路2段3號│ │ │號卷,第16-20 頁│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統一超商頭│ │ │) │壹年。 ││ │ │目門市」 │ │ │ │未扣案之MILDS 指甲油壹支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 │告訴人 │106年3月8日 │徒手竊取小甘菊手足龜│未扣案 │頭目門市監視器翻│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 │鄭羽婷 │16時10分許,│裂修護霜1 個、立體光│ │拍照片(見里警偵│,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在同上地點 │效四色粉盒1 個、白雪│ │字第00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 │ │ │美精1 個(價值合計 │ │號卷,第22-26 頁│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 │588元) │ │) │壹年。 ││ │ │ │ │ │ │未扣案之小甘菊手足龜裂修護││ │ │ │ │ │ │霜壹個、立體光效四色粉盒壹││ │ │ │ │ │ │個、白雪美精壹個均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 │告訴人 │106年3月9日 │徒手竊取菠啾野草滋潤│未扣案 │監視器翻拍照片(│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 │王麗華 │13時37分許,│保濕面膜1 盒、手摘花│ │見里警偵字第1063│,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在屏東縣屏東│瓣香氣沐浴露1 瓶、輕│ │0000000 號卷,第│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 │ │市○○路148 │感卸妝精華蜜1 瓶(價│ │18-20 頁) │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號「全家超商│值合計1130元) │ │ │壹年。 ││ │ │」 │ │ │ │未扣案之菠啾野草滋潤保濕面││ │ │ │ │ │ │膜壹盒、手摘花瓣香氣沐浴露││ │ │ │ │ │ │壹瓶、輕感卸妝精華蜜壹瓶均││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4 │告訴人 │106年3月12日│徒手竊取金頂鹼性電池│Pentel中性筆│監視器翻拍照片、│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 │方仕旭 │9時許,在屏 │3 號(8+4 入)2 盒、│5 支、NEO 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東縣屏東市棒│intergrate眉彩盒2 盒│乾電池(8 入│屏東分局106 年3 │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 │ │球路45號「統│、媚比琳BB霜1 條、媚│)1 袋、金頂│月13日搜索同意書│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 │ │一超商統棒門│比琳CC霜1 條、惹我蜜│鹼性電池(8 │、扣押筆錄、扣押│護壹年。 ││ │ │市」 │粉1盒、華貴無縫超薄 │+4入)1 盒、│物品目錄表、贓物│未扣案之金頂鹼性電池3 號(││ │ │ │防滑襪套(黑)1 雙、│intergrate眉│認領保管單、扣案│8+4 入)壹盒、媚比琳BB霜壹││ │ │ │華貴薄透8D比基尼彈性│彩盒2 盒、 │物照片(見屏警分│條、媚比琳CC霜壹條、惹我蜜││ │ │ │褲襪(黑)1 雙、2B鉛│Pentel油性麥│偵字第0000000000│粉壹盒、華貴無縫超薄防滑襪││ │ │ │筆(2 入)、櫻花白板│克筆1 支、櫻│0 號卷,第10-28 │套(黑)壹雙、華貴薄透8D比││ │ │ │筆(黑)1 支、Pentel│花白板筆(黑│頁) │基尼彈性褲襪(黑)壹雙、2B││ │ │ │極細修正液1 支、櫻花│)1 支、PLUS│ │鉛筆(貳入)、Pentel極細修││ │ │ │細字油性筆(黑)2 支│修正帶1 支、│ │正液壹支、櫻花細字油性筆(││ │ │ │、面膜7 片、PLUS修正│口紅膠1 支、│ │黑)貳支、面膜壹片、PLUS修││ │ │ │帶2 個、NEO 錳乾電池│面膜6 片、暖│ │正帶壹個、Pentel油性麥克筆││ │ │ │(8 入)1 袋、Pentel│暖包1 包等物│ │壹支、Pentel中性筆壹支均沒││ │ │ │油性麥克筆2 支、口紅│均發還方仕旭│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膠1 支、Pentel中性筆│,其餘未扣案│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支、暖暖包1 包(價│。 │ │。 ││ │ │ │值合計3116元) │ │ │ │├──┼────┼──────┼──────────┼──────┼────────┼─────────────┤│ 5 │被害人 │106年3月14日│徒手竊取乳液1 瓶、護│未扣案 │監視器翻拍照片(│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 │方仕旭 │14時39分許,│手霜1 瓶、維他命善存│ │見屏警分偵字第1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在屏東縣屏東│1 瓶得手(價值合計46│ │000000000 號卷,│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 │ │市○○路○○號│3 元) │ │第10-11 頁) │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統一超商統│ │ │ │壹年。 ││ │ │棒門市」 │ │ │ │未扣案之乳液壹瓶、護手霜壹││ │ │ │ │ │ │瓶、維他命善存壹瓶均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6 │被害人 │106年3月12日│徒手竊取皮包內現金 │已發還黃瑢凌│監視器翻拍照片、│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 │黃瑢凌 │7 時許,在位│2400元得手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於屏東縣屏東│ │ │屏東分局建國派出│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 │ │市○○路182 │ │ │所警員調查報告(│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 │ │號「大爺檳榔│ │ │見屏警分偵字第10│護壹年。 ││ │ │攤」 │ │ │000000000 號卷,│ ││ │ │ │ │ │第2 、11-12 頁)│ │├──┼────┼──────┼──────────┼──────┼────────┼─────────────┤│ 7 │告訴人 │105年3月15日│徒手竊取女鞋2 支得手│已發還蔡芬燕│監視器翻拍照片、│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 │蔡芬燕 │15時37分許,│(價值合計360 元) │ │扣押物品照片、贓│,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在屏東縣屏東│ │ │物認領保管單、自│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 │ │市○○路○○號│ │ │願受搜索同意書、│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犀牛鞋店」│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壹年。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 ││ │ │ │ │ │押物品目錄表(見│ ││ │ │ │ │ │屏警分偵字第1063│ ││ │ │ │ │ │0000 000號卷,第│ ││ │ │ │ │ │5-10、17、22-31 │ ││ │ │ │ │ │、32-33 頁) │ │├──┼────┼──────┼──────────┼──────┼────────┼─────────────┤│ 8 │同上 │105年3月16日│徒手竊取女鞋10支得手│已發還蔡芬燕│同上 │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 │ │14時53分許,│(價值合計2140元)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在同上地點 │ │ │ │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 │ │ │ │ │ │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 │ │ │ │ │ │護壹年。 │├──┼────┼──────┼──────────┼──────┼────────┼─────────────┤│ 9 │告訴人 │106年5月1日 │徒手竊取曼秀雷敦水潤│爭鮮天津甘栗│贓物認領保管單(│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 │游崇瑋 │7時7分許,在│肌防曬噴劑1 瓶、爭鮮│2 包、萬歲牌│見屏警分偵字第1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屏東縣屏東市│天津甘栗2 包、萬歲牌│綜合果1 包、│000000000 號卷第│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 │ │復興南路1段 │綜合果1 包、萬歲牌和│施巴5.5 沐浴│25頁) │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370號「統一 │風果2 包、施巴5.5 沐│乳2 瓶等物已│ │壹年。 ││ │ │超商堡勤店」│5.5 沐浴乳2 瓶(價值│發還游崇瑋,│ │未扣案之曼秀雷敦水潤肌防曬││ │ │ │合計760 元) │其他未扣案。│ │噴劑壹瓶、萬歲牌和風果貳包││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10 │同上 │106年5月3日 │徒手竊取膠原微氣泡健│膠原微氣泡健│同上 │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 │ │7時15分許, │美食品3 瓶、倍熱夜纖│美食品1 瓶、│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在同上地點 │健美食品1 瓶(價值合│倍熱夜纖健美│ │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 │ │ │計276 元) │食品1 瓶已發│ │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 │ │還游崇瑋,其│ │壹年。 ││ │ │ │ │餘未扣案。 │ │未扣案之膠原微氣泡健美食品││ │ │ │ │ │ │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11 │告訴人 │106年5月3日 │徒手竊取萬歲牌無調味│萬歲牌無調味│贓物認領保管單(│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 │黃硯珠 │7 時53分許,│綜合果4 包、高岡屋岩│綜合果4 包、│見屏警分偵字第1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在屏東縣屏東│燒海苔2 包、元本山味│元本山味付海│000000000 號卷第│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 │ │市○○路124 │付海苔2 包、妖怪手錶│苔2 包已發還│31頁) │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號「統一超商│味付海苔6 束2 包、小│黃硯珠,其餘│ │壹年。 ││ │ │永大門市」 │紅莓1包、無籽冰心話 │未扣案。 │ │未扣案之高岡屋岩燒海苔貳包││ │ │ │梅2 包、康乃馨香草花│ │ │、妖怪手錶味付海苔6 束貳包││ │ │ │園衛生棉1 包、蘇菲肌│ │ │、小紅莓壹包、無籽冰心話梅││ │ │ │的呼吸超超薄衛生棉1 │ │ │貳包、康乃馨香草花園衛生棉││ │ │ │包、蘇菲口袋魔法24cm│ │ │壹包、蘇菲肌的呼吸超超薄衛││ │ │ │衛生棉1 包(價值合計│ │ │生棉壹包、蘇菲口袋魔法24cm││ │ │ │878 元) │ │ │衛生棉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12 │告訴人 │106年5月3日 │徒手竊取西沙狗罐頭4 │已發還曾財峯│監視器翻拍照片、│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 │曾財峯 │9時6分許,在│罐、賞味佳甘露煮紅豆│ │贓物認領保管單、│,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屏東縣屏東市│1 包、博客德國香腸4 │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 │ │廣東路87號「│包、康林四物雞1 包、│ │、搜索扣押筆錄、│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814生鮮超市 │康林四神湯1 包、飛馬│ │扣押物品目錄表(│壹年。 ││ │ │」 │薑母鴨1 包(價值合計│ │見屏警分偵字第10│ ││ │ │ │697 元) │ │000000000 號卷,│ ││ │ │ │ │ │第35-36 、51-59 │ ││ │ │ │ │ │、63頁) │ │├──┼────┼──────┼──────────┼──────┼────────┼─────────────┤│ 13 │告訴人 │106年5月3日 │徒手竊取萊翠美維生素│萊翠美維生素│監視器翻拍照片、│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 │洪雪惠 │9 時55分許,│C (20粒裝)2 罐、白│C (20粒裝)│贓物認領保管單、│,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在屏東縣屏東│蘭氏紅膠原青春飲2 罐│2 罐、白蘭氏│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 │ │市○○路○○號│、白蘭氏活顏馥莓飲2 │紅膠原青春飲│、搜索扣押筆錄、│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統一超商新│罐、桂格養氣人蔘2 罐│1 罐、白蘭氏│扣押物品目錄表(│壹年。 ││ │ │豐榮門市」 │、台糖香醇蜆精2罐、 │活顏馥莓飲2 │見屏警分偵字第 │未扣案之白蘭氏紅膠原青春飲││ │ │ │御飯糰(干貝口味)2 │罐、御飯糰(│00000000000 號卷│壹罐、桂格養氣人蔘貳罐、台││ │ │ │個(價值合計1012元)│干貝口味)2 │40、51-59 、63頁│糖香醇蜆精貳罐均沒收,於全││ │ │ │ │個已發還洪雪│)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惠,其餘未扣│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案。 │ │ │├──┼────┼──────┼──────────┼──────┼────────┼─────────────┤│ 14 │告訴人 │106年5月3日 │徒手竊取曼巴禮讚濾掛│曼巴禮讚濾掛│監視器翻拍照片、│許秀珠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 │鍾政均 │10時49分許,│式咖啡2 盒、絲柔兩用│式咖啡2 盒、│贓物認領保管單、│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在屏東縣屏東│眉彩筆2 個、舒暢益生│人蔘蜆1 盒、│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 │ │市○○路○ 段│菌2 盒、台糖蠔蜆錠2 │絲柔兩用眉彩│、搜索扣押筆錄、│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 │ │86號「全家超│盒、人蔘蜆2 盒、甜吻│筆2 個、舒暢│扣押物品目錄表(│護壹年。 ││ │ │商瑞光門市」│變色潤唇膏(01)2 盒│益生菌2 盒、│見屏警分偵字第10│未扣案之台糖蠔蜆錠貳盒、人││ │ │ │、甜吻變色潤唇膏(02│甜吻變色潤唇│000000000 號卷,│蔘蜆壹盒、晶球長益菌半盒均││ │ │ │)2 盒、睛亮眼部打底│膏(01)2 盒│第48-49 、51-59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霜2 盒、晶球長益菌2 │、甜吻變色潤│、66-67 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盒、巴黎乳油木薰衣草│唇膏(02)2 │ │額。 ││ │ │ │保濕1 瓶、黎牌護手霜│盒、睛亮眼部│ │ ││ │ │ │1 瓶、洗顏專科超微米│打底霜2 盒、│ │ ││ │ │ │深層潔1 瓶、蘆薈保濕│晶球長益菌 │ │ ││ │ │ │清爽噴霧2 瓶、怦然緋│1.5 盒、巴黎│ │ ││ │ │ │紅頰彩霜2 盒(價值合│乳油木薰衣草│ │ ││ │ │ │計4287元) │保濕1 瓶、黎│ │ ││ │ │ │ │牌護手霜1 瓶│ │ ││ │ │ │ │、洗顏專科超│ │ ││ │ │ │ │微米深層潔1 │ │ ││ │ │ │ │瓶、蘆薈保濕│ │ ││ │ │ │ │清爽噴霧2 瓶│ │ ││ │ │ │ │、怦然緋紅頰│ │ ││ │ │ │ │彩霜2 盒已發│ │ ││ │ │ │ │還鍾政均,其│ │ ││ │ │ │ │餘均未扣案。│ │ │└──┴────┴──────┴──────────┴──────┴────────┴─────────────┘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