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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7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慶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慶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慶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9 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7年11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