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 請 人 郭胡寶玉法定代理人 李雅惠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被告林國枝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本應繳交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經濟困頓,為低收入戶,無法負擔訴訟費用,已獲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屏東分會核可准予全部協助,又本件刑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641號起訴在案,且有證人可證,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並無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列。查:本件係聲請人於本院受理107 年度訴字第436 號被告林國枝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後,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法 官 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