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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郭○○法定代理人 郭明旗被 告 王慈蓉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1301號家暴強制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容妤法 官 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