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交易字第3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秀妮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交易字第36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秀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欲明瞭上開事件進行情形,依訴訟法請求准予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鄭秀妮(下稱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惟其僅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之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內僅記載上情,而未具體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指明「欲聲請錄音光碟之日期為何」。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