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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原交附民續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續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鄭秀妮相 對 人即 被 告 李茂榮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鄭秀妮就相對人即被告李茂榮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8 年度原交易字第36號,109 年度原交簡字第

1 號)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本院108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0號損害賠償案件),原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已在本院成立和解,此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然聲請人於同年月29日具狀聲請撤銷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考量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繼續審判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江永楨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