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温玉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壹台(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948 號被告温玉光違反電子遊戲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1 台(聲請書漏未記載)(含IC板1 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機具內新臺幣(下同)130 元,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温玉光因違反電子遊戲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94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1 台(含IC板1 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30 元,則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亦經被告於偵查中認罪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