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4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政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6747號、108 年度偵字第8024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政光(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本件犯行,毋須勾串證人,請求撤銷禁止接見處分云云。
三、查被告所涉販賣第1 級毒品罪嫌,本院認尚有再行訊問證人互相核對查證之必要,是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屬存在,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莊鎮遠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