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 請 人 何敏才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被告洪偉智等人涉嫌殺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本應繳交訴訟費用,惟聲請人已獲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核可准予法律扶助,又本件刑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現經本院審理中,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並無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列。查:本件係聲請人於本院受理107 年度重訴字第13號被告洪偉智等人殺人等案件後,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