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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光伯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黃雅玲律師侯雪芬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414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光伯已認罪,自無遭限制出境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經本院核閱全部卷宗後,並未見本院或檢察官有對被告為限制出境之情形,故被告向本院提出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顯無從審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裁判案由:解除限制出境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