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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8號聲 請 人 簡偉帆即 被 告選任辯謢人 黃佩琦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偉帆因民國108 年11月12日從屏東看守所被告羈押禁見身分移監到屏東監獄服刑,身分轉為受刑人,然受刑人身分有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每月拿取作業、警衛、操行、教化的分數才得晉級和申報假釋,然聲請人身分雖轉為受刑人,但禁見部分卻未解除,聲請人無法如一般受刑人順利下工場作業,因遭禁見無法取得累進處遇分數影響日後假釋權益,爰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簡偉帆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7 號被訴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有證人李健清、曾金德、郭俊昇、楊秀美、張順源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曾金德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可參,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為涉案之陳述,與購毒者曾金德等人證述情節不符,且有證人尚未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禁止接見通信,顯難發現真實,而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雖非本院羈押之人犯,仍裁定於

108 年11月13日起禁止接見通信,況本院已訂於108 年12月10日進行上開證人之交互詰問,在此之前,上開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仍然存在,亦有其必要,是聲請人上開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允許,至其所稱會影響在監執行取得累進處遇分數影響日後假釋云云,既非本院所為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理由,自無從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法 官 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