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正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正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於民國(以下同)106 年1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
105 年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下稱甲案),因偽造文書、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乙案),
甲、乙案件接續執行(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受刑人於106 年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8年6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467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807046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