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賀充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1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押之北海道門脇水產凡立貝陸佰肆拾玖箱(不含偽造之北海道漁業協同組合聯合會認證貼紙),發還予吳賀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返還扣押物聲請狀。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而依107年度偵字第4735、9363號起訴書所載之扣案之北海道門脇水產凡立貝649 箱,除其包裝上偽造之北海道漁業協同組合聯合會認證貼紙外,尚非違禁物,亦非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上開扣押物除偽造貼紙部分外發還之。聲請人前揭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呂靜雯【附件:刑事返還扣押物聲請狀】